《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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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海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海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4.11.0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海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海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4.03.28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
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进一步减少船舶靠港期间大气污染物排放,保障船舶靠港安全规范使用岸电,我部起草了《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侧的“互动”栏“意见征集”点击“关于《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

2.电子邮箱:**************.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技术处(100736)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9日。

交通运输部2024年3月28日。

我国海商法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海商法的内容有哪些?

我国海商法的内容有哪些?小编希望我国海商法的内容有哪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大家都知道我国拥有在我国境内的海洋所有权,那么,如果在我国所管辖的海面上发生海上贸易冲突或者发生海上船只碰撞等等问题就由我们国家来管理或进行法律仲裁。

为此,我国政府为了更好地管理,发布了海商法。

下面就由小编来为你介绍我国海商法的相关内容。

一、海商法概念英国《大百科全书》第十一卷认为,“海商法是调整船舶和航运通常使用的术语。

”波兰海商法第一条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有关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法律。

”在我国,海商法学者大多认为海商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海商法是调整特定的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得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狭义的海商法仅指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广义海商法的最重要组成部分。

二、海商法的概述海商法(maritime law,law of admiralty)中国的海商法起源较晚,后来系统成立中国的海商法主要是在70年大连海事大学司玉琢教授组织翻译和整理《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形成了中国成文的海商法法规。

海指海洋及与海相通的江、河、湖等水域;商指国内海上贸易及国际远洋贸易;海商法主要调整商船海事(海上事故)纠纷,但若发生海上船舶碰撞,则军舰、渔船、游艇等船舶以及水上飞机都在海商法调整范围之内。

海商法的内容相当广泛。

主要有:船舶的取得、登记、管理,船员的调度、职责、权利和义务,客货的运送,船舶的租赁、碰撞与拖带,海上救助,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

海商法是随着航海贸易的兴起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就其历史发展而言,它起源于古代,形成于中世纪,系统的海商法典则诞生于近代,而现代海商法则趋于国际统一化。

海商法属于国内民事法律,在民商法分立的国家属于商法范畴;但为解决国际通航贸易中的船货纠纷,多年来已签订了许多国际公约和规则,主要有:《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即《海牙规则》,1968年修订称《海牙维斯比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约克-安特卫普规则》、《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规定制定的一部关于海上商务活动的法律。

下面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进行释义,帮助读者理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共分为六章,首先是总则。

总则部分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海商交通自由原则、国际公约的适用等内容。

海商法的总则为整个法律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指导原则,确保了海商活动的有序开展。

第二章海上航行和停泊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海上航行和停泊的相关事项,包括各类船舶的船旗制度、航行规则、船舶登记和船舶保险等。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海上航行的安全和有序,维护海上交通秩序。

第三章海上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是海商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在第三章中详细规定了海上运输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违约责任等。

海上运输合同的规范可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和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海上货物买卖合同第四章主要对海上货物买卖合同进行了规定,包括合同的成立、交付、风险转移和违约责任等。

海上货物买卖合同的规范促进了国内外贸易的顺利进行,维护了海商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第五章海上船舶抵押和其他担保第五章主要涉及海上船舶抵押和其他担保事项。

这些规定有利于提高银行和金融机构对海商活动的支持力度,促进投资和融资渠道的畅通,推动海商经济的发展。

第六章海上事故赔偿最后一章是关于海上事故赔偿的规定。

海上事故赔偿是保障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受害人权益的重要手段。

第六章详细规定了海上事故赔偿的程序和责任,并确保了受害人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为海商活动的规范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各章节的规定涵盖了海商活动的各个方面,使得海商活动能够在法律框架下有序进行,同时保护了各方的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次释义,读者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1992.06.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1992年6月23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国务院法制局局长杨景宇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当事人、船舶当事人之间横向财产、经济关系的一部重要的特别民事法律。

据统计,我国每年进出口货物的85-90%是依靠海上运输完成的。

制定海商法,对于运用法律手段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早在建国之初,原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就着手研究并推动有关部门组织起草海商法。

自1952年起,交通部为起草海商法做了大量工作,1963年完成了海商法草案第九稿。

此后,起草工作中断了近20年。

1982年,交通部牵头,有关部门、院校参加,组成了海商法起草委员会,恢复起草工作,于1985年1月将草案上报国务院。

鉴于这部法律牵涉范围很广,除交通部门外,还直接涉及经贸、保险、仲裁和法院等方面,于是1989年初由国务院法制局组织海商法审查研究小组,邀请有关部门分别以不同形式参加研究,对原草案进行修改。

由于海商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内容相当复杂,海商法审查研究小组三年多来,对国内外作了大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多次邀请专家座谈、论证和咨询,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以目前通行的国际公约为基础,吸收体现国际惯例的民间规则,借鉴有广泛影响的标准合同,并考虑了国际海事立法的发展趋势,对原草案反复研究、修改,最后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共十五章,二百八十八条。

现就草案的主要内容和问题说明如下:一、关于海商法的法律属性按照草案规定,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

海商法法条的修改意见是什么?

海商法法条的修改意见是什么?

海商法法条的修改意见是什么?我国海商法自发布以来至今已有十七年的时间,在这十七年间海运事业以及国际国内海运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海商法在适用范围和适用情况上应当根据法律实践予以适当调整。

海商法法条的修改意见一直在讨论议题中,本文就海商法探讨所要修改的方面进行解析,带大家深入了解下这个问题。

我国海商法自发布以来至今已有十七年的时间,在这十七年间海运事业以及国际国内海运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海商法在适用范围和适用情况上应当根据法律实践予以适当调整。

海商法法条的修改意见一直在讨论议题中,本文就海商法探讨所要修改的方面进行解析,带大家深入了解下这个问题。

▲一、我国航运业迅猛发展,要求修改《海商法》据统计,1998年底,我国共有国际海运船公司260家。

到2009年底,我国从事国际航运企业已达5571家,其中国际班轮运输经营人约146家、国际船舶代理经营人约1695家、国际船舶运输经营人约216家、无船承运经营人约3514家。

中国船队运力规模从改革开放之初的全球第40位,已跃升至当今排名第4位。

我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和集装箱吞吐量连续六年位居世界第一。

据《大公报》2010年1月份报道,英国克拉克森公司的一项调查显示,位居世界第一的造船大国韩国已首次被中国超越。

中国航运业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使中国在世界航运界的地位明显提升。

中国因素”的关键词在航运圈里频频出现。

然而,航运实务中所涌现出来的许多法律问题,例如,物流运输业迅猛发展所引发的无船承运人、国际货运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问题、无单放货的法律问题、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损害赔偿问题,等等,从现行《海商法》中均不能找到答案。

▲二、国家相继颁布的许多重要法律,与《海商法》的规定不协调,要求修改《海商法》与《海商法》有着密切关系的民事立法,如《对外贸易法》(1994年)、《国家赔偿法》(1995年)、《担保法》(1995年)、《保险法》(1995年,09年修订)、《拍卖法》(1997年)、《合同法》(1999年)、《物权法》(2007年)、《侵权责任法》(2010年)等。

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课题船舶物权组大连调研简报

交通运输部《海商法》修改课题船舶物权组大连调研简报
人 的利 益 ,应 当对建造 中船舶抵押权效 力作 出限定 ,以避 免船 舶交接 后 因船上的 负担而对定造人 带来Z q  ̄ , J 影 响。对于建造 中船 舶优先权 ,认 为因与船舶优 先权 制度设立的立法政策不完全相符而不赞成对其进行规
定。
3然 ,与会专 家学者对一些 问题还存在不 同的意见 ,包括船舶能否善意取得 、是否 需要在 《 海商法》
物预报 预警系统 ,实现外 来生物 入侵 的可预 防和可
控制 。 ( 五 )部 门间合作 需进 一 步加强
压 载水 管理 职责各有 侧重 。公 约的有效履行 需要各
部门密切合作 ,构建完整的监管体系 , 从源头上控
制压 载水携 带有害水生 物和病原 体带来 的危 害 。进

压载水 管理是一项 十分 复杂的工作 ,涉及压 载 水 的风 险监控及 预测预警 、压载 水管理 系统 的检 查
的修 改提 出了建议。
研讨会 由 《 海商法 》修 改课题 负责人 、大连 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初 北平教授 和大连 海事法院海 商庭副 庭 长信 鑫法官主持 ,大连海事法院侯树杰副 院长代表主 办方致辞 ,初 北平院长 简要说 明 了交通运输部启动
《 海商 法》修 改研 究的背景 、 《 海商法 》修改的原则 , 《 海商法 》修 改课题船舶物权 组组 长李志文教授介 绍 了船舶物权修 改的进展 、调 查 问卷统计分析 以及船舶物权重 大问题 的研 究成 果等情 况。随后 与会 专家学

船舶 上只能设定一个船舶 留置权 ,间接 占有人 的权 益可 以通过直接 占有人行使 留置权或者债权法律 关 系
4 . 关于船舶抵押权和 留置权 实现的方式 ,与会人 员认 为现 有 《 海商法 》对船舶抵押权仅规定依法拍卖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

国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审批一、行政许可的内容马永顺律师推荐(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及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许可(二)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企业变更经营范围)许可(三)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许可(四)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许可(五)开辟或变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登记(六)开辟或变更水路客运航线登记(七)国内外建造、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登记(八)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登记(九)内外贸集装箱同船运输试点业务备案二、行政许可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八条规定:“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十二条规定:“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2年第64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35项“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权限(一)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国内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许可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二)外国籍船舶临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的许可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三)新建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的许可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四)开辟或变更集装箱班轮内支线、国外购置或光租船舶(客船、危险品船除外)、国际航行船舶转入国内运输的登记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工作情况海上交通安全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海上运输、海洋资源开发等事业发展。

1984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称现行法)确立了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基本制度,有力促进了我国海运事业的发展。

随着改革开放日益深化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该法有关内容已不能适应海运事业发展和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亟需修改完善:一是海上航行船舶、海上设施大幅增多,并呈现大型化、专业化发展态势,沿海水域空前繁忙,海上交通环境日益复杂、安全风险显著增加,监管难度不断加大,需要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体系;二是海事执法活动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内涵随着实践发展日益丰富,为更好贯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精神、落实行政执法规范化要求,需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完善海事执法条件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三是现行条文关于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较为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法律依据不够明确、制度规定不够具体、监管措施难以落实等问题,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制度设计,增强监管措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四是海上运输和海事执法具有很强的国际性、涉外性,近年来,我国先后加入多部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国际条约,对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提出了诸多新要求,需要通过修改完善现行法落实履行国际条约的义务。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交通运输部研究起草了现行法修订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司法部按程序多次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民政府、企业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

《中华⼈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海商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8 年11 ⽉
⽬录
第⼀章总则 (3)
第⼆章船舶物权 (5)
第三章船员 (13)
第四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6)
第五章国内⽔路货物运输合同(新增) (38)
第六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43)
第七章船舶租⽤合同 (52)
第⼋章拖航合同 (58)
第九章船舶碰撞 (61)
第⼗章海难救助 (63)
第⼗⼀章共同海损 (70)
第⼗⼆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75)
第⼗三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新增) (81)
第⼗四章海上保险合同 (88)
第⼗五章诉讼时效 (101)
第⼗六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 (104)
第⼗七章附则 (106)
第⼀章总则
第⼆章船舶物权
(⼀)已登记的船舶抵押权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
(⼆)同⽇登记的船舶抵押权按照同⼀顺序清偿;不⾜清偿的,按照担保的债权⽐例清偿;
(三)已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先于未登记的船舶抵押权的受偿;
(四)船舶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担保的债权⽐例清偿。

同⼀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

同⽇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顺序
受偿。

第六节建造中船舶物权
第三章船员
第四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

《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2018 年11 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船舶物权 (5)第三章船员 (13)第四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6)第五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新增) (38)第六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43)第七章船舶租用合同 (52)第八章拖航合同 (58)第九章船舶碰撞 (61)第十章海难救助 (63)第十一章共同海损 (70)第十二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75)第十三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新增) (81)第十四章海上保险合同 (88)第十五章诉讼时效 (101)第十六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104)第十七章附则 (106)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物权(一)已登记的船舶抵押权按照登记的 先后顺序清偿;(二)同日登记的船舶抵押权按照同一 顺序清偿;不足清偿的,按照担保的债权比 例清偿;(三)已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先于未登记 的船舶抵押权的受偿;(四)船舶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担 保的债权比例清偿。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 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 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

同日登记的抵押权, 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第六节建造中船舶物权第三章船员第四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促进水路运输发展,保障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海上和内河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托运和其他有关水路运输辅助业)、港口作业以及危险货物运输技术服务等业务,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水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物品。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水系派出机构、地方各级交通(港航)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水运(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危险货物的分类、分级、包装和标志第五条根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将危险货物划分为以下9类:第1类:爆炸品第2类: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类: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第7类:放射性物质第8类:腐蚀性物质第9类: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危害环境物质第六条各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货物。

具体分级如下:一级危险货物包括第1类、第2类、第7类、第5.2项和第6.2项的危险货物以及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和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Ⅰ和Ⅱ的危险货物。

二级危险货物包括第3类、第4类、第8类、第5.1项、第6.1项中包装类别Ⅲ和第9类危险货物。

史径望海,借鉴反思中国海商法回顾与展望

史径望海,借鉴反思中国海商法回顾与展望

2021年第2期第61卷(总290期)No.22021Vol.61General No.290史径望海,借鉴反思:中国海商法回顾与展望*郭萍,黎理摘要:我国《海商法》的颁布实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沿着历史发展的轴线可以看出,针对《海商法》的理论研究成果不断丰富,不但为我国海商法修改和海事司法实践探索提供支撑,也为海事法律制度体系完善作出贡献。

未来中国海商法应立足本国实际、兼顾与国际接轨,做好修法路径设计,服务国际贸易和航运经济,为海上丝绸之路和海洋强国战略实施提供重要支撑,并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的实践中提供中国智慧和方案,提高我国的国际海事立法话语权。

关键词:海商法;立法实践;回顾与展望DOI :10.13471/ki.jsysusse.2021.02.014富有特色的中国海事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摸索到成熟再到完善的过程。

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从我国国情出发,反映改革开放的时代特征,为海事海商矛盾纠纷的化解提供法律依据,极大地促进了国际海上运输与经济贸易发展,对中国法制建设发展、健全我国航运法律体系、开发和利用海域和海洋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回望我国海事立法实践数十年历程,既有可为之喝彩的成绩,但也有需要反思和解决的问题。

未来中国海商法应立足本国实际,兼顾与国际接轨,明确修改思路和路径设计,为实施海上丝绸之路战略和海洋强国战略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一、历史回顾:我国海商法发展历程与成就我国造船和航海历史悠久,早在夏商周时代就开始航海运输,秦汉时期从近海向远洋发展,与周边临海国家通航,并在唐宋时期设立了专门的海上贸易机构——市舶司。

我国海商立法活动最早见于清朝光绪年间①,1904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大清商律》,1908年编订成《大清商律草案》,其中第五部分即《海船法草案》,这是中国近代海事立法的先声。

尽管《海船法草案》与《大清商律草案》的其他部分最终未经审议和颁行,但对其后的海商立法具有直接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国的一部专门规定海上商务活动的法律。

它于1993年通过,是中国第一部专门规定海商法律的法规。

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旨在促进我国海商业的发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交通的安全和秩序,提高我国的海商业水平,为我国海上交通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总分七章七十五条。

首章为总则,第二章至第四章分别为关于海上交通工具的责任、海上运输合同的规定以及货物运输的规定,第五章为对海上保险的规定,第六章为对连接运输船舶的商务活动规定,第七章为海上摩擦与索赔的规定。

其中,海上交通工具的责任章节规定了运输船舶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船舶的安全管理、航行安全、货物运输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该章节对船舶的责任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旨在提高海上交通工具的安全性和安全意识,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

此外,该章节还规定了货物运输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损失的补偿问题,明确了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

海上运输合同章节主要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海上运输合同的内容和义务,包括货物运输合同、人员运输合同等。

该章节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和责任,以及合同的履行和违约等问题。

此外,该章节还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

货物运输章节主要规定了海上货物的装运、运输和交付等问题。

该章节规定了货物装卸的注意事项、货物运输的规定和要求,以及货物交付和损失的补偿等问题。

该章节旨在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同时也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和合法利益。

海上保险章节规定了海上保险的种类和范围,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等问题。

该章节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海上保险的透明度和有效性,以及保障海上交通的安全和秩序。

连接运输船舶章节规定了可连接运输船舶的通行和经营规定。

该章节主要包括对连接运输船舶的规范和要求,以及对连接运输船舶的安全和运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海上摩擦与索赔章节规定了海上交通中可能发生的争议和索赔问题的解决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中国立法机关依据宪法和海洋经济发展需要制定的一部专门规范海商行为的法律。

海商法的目的是保护海商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商经济发展,维护海洋秩序与安全,推动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

海商法包含多个章节,其中包括了对海商法的基本规定、海商合同、海商担保、海员雇佣与服务、船舶发票和费用结算、船舶拖带和浮动索赔、保险等内容。

下面将会对一些重要条文进行解释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章是关于基本规定的章节。

该章节主要对海运的定义、海联会的机构职能、海运管辖权、船东和海员的权利义务、船旗的选择以及危险品运输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二条规定了海上运输是指以船舶为工具进行货物和旅客的运输活动,本条规定明确了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章是关于海商合同的章节。

海商合同是海商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船舶买卖、租船、承包、船舶抵押等各种海商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除等事项。

其中第八条规定了船舶买卖合同应当写明买卖双方的姓名或者名称、船舶的技术指标和证明文件、交付的地点、时间和方式等内容。

通过对船舶买卖合同的规定,保障了双方的权益和合同的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章是关于海商担保的章节。

该章节规定了船舶抵押、保证和保险等多种形式的海商担保。

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船舶抵押权可以由船东与货权人、债权人、保险人等当事人通过协商订立协议设定。

通过船舶抵押的规定,为船东提供了一种灵活的融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是关于海员雇佣与服务的章节。

该章节主要规定了海员的资格和职责、海员合同、海员工资、海员安全保护、海员救助和海员退职等内容,以维护海员的权益和安全。

其中第四十一条规定了船东应当为每位船员订立船员工资协议,其中可以包括基本工资、加班补助、津贴、保险和福利等内容。

除了上述章节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还包括了船舶发票和费用结算、船舶拖带和浮动索赔、保险等内容。

海商法修改稿

海商法修改稿

海商法修改稿海商法修订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维护海商秩序,促进海上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商活动适用本法。

海商活动是指在国际航行、法定航线以及经海上实施的多式联运中从事商业运输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海商合同、海商知识产权、海上事故处理、航道管理等相关事项。

第二章海商合同第四条海商合同是指与海商活动有关的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公约。

海商合同应当具备信用、自愿、公平、有效等基本特征,并遵守国际惯例和相关国际公约。

第五条当事人可以依据自愿原则约定合同的标的、价格、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但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当事人可对合同进行补充、变更或解除的,应当经过协商一致,并作出书面记录。

第七条当事人在履行海商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应当优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依法选择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三章海商知识产权第八条海商知识产权是指与海商活动密切相关的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

海商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九条拥有海商知识产权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保护方式,包括申请专利、商标、版权等,也可以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第十条侵犯海商知识产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被侵权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遵守良好商业道德,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竞争、偷窃商业秘密等行为。

海商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章海上事故处理第十二条海上事故指在海商活动中因动力船舶与非动力船舶、设备、人员等相撞、搁浅、爆炸、火灾等情况所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幸事件。

第十三条发生海上事故的当事人有责任及时采取救援措施,保护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对于因海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论港口经营人的留置权

论港口经营人的留置权

C h i n as t o r a g e&t r a n s p o r t m a g a z i n e 2021.11一、港口经营人的概念港口是一国交通运输的重要枢纽,也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资源和重要支撑。

海上货物运输必经港口作业这一重要环节,同时港口在贸易中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货物需先运送到港口存储,然后等待装卸,在此期间港口经营人负有保管存储货物的义务,待船舶做好装卸准备后,再由港口经营人装上船。

由此可见,港口经营人在海上货物运输中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港规》规定了港口经营人的基本义务,其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四项:第一,提供港口作业所必须的设备;第二,签发货物收据;第三,照料保管货物;第四,妥善交付货物。

由此,可以给港口经营人下一个定义,即所谓港口经营人是指在业务过程中,在其所控制下的某一区域内,负责接管国际运输的货物,以便从事或安排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服务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指港口装卸公司[1]。

当前,随着航运业的不断发展,其对港口经营人的业务需求越来越多,港口作业类型增多,港口经营人在航运业务中所发挥的作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原先港口经营人的主要业务是对货物进行装卸、仓储、保管、运输等,到现在发展为集商业、综合物流枢纽等为一体的港口综合服务。

近年来,长期合作的大客户一般会要求签订较长时间的港口作业合同,并要求港口经营人给予其账期。

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合同时间较长,客户自身很有可能出现经营不善从而导致破产的情况,从而无法支付给港口经营人相关费用。

此时,港口经营人会采取留置货物的方式来促使客户支付港口费用,以保障自身债权的实现,这就是港口经营人行使留置权。

但在实践中,这一做法引起不少争议,实践中已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很不利于司法的稳定。

二、港口经营人行使留置权的困境有关港口经营人留置权的规定最早出现在《港规》中,《港规》系港口经营人行使留置权的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四章“强制适用”之合理性探究

《海商法》第四章“强制适用”之合理性探究

第32卷第1期2021年3月Vol.32No.1Mar.2021中国海商法研究Chinese Journal of Maritime Law袁发强,卢柏宜.《海商法》第四章“强制适用”之合理性探究[J].中国海商法研究,2021,32(1):3-15《海商法》第四章“强制适用”之合理性探究袁发强,卢柏宜(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0042)摘要:在《海商法》修订之际,学界有部分观点主张,该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应强制适用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

主要理由是美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均采用了此种做法、保障中国托运人的利益以及扩大《海商法》的适用等,然而,这些理由背后并没有真实合理的依据支撑。

为确保此次修法的科学性,建议删去相关改动,维持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律适用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配置。

关键词:海上货物运输;强制适用;直接适用的法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2096-028X(2021)01-0003-13Challenging the rationality of mandatory application of Chapter IV of the Chinese Maritime CodeYUAN Fa-qiang,LU Bai-yi(School of International Law,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Shanghai200042,China)Abstract:At the time of the revision of the Chinese Maritime Code、some views hold that Chapter IV of the law,i.e.,con­tracts for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should be compulsorily applied to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relations.The main reasons are as follows:the United States and other major countries have adopted this approach,as for protecting the in­terests of Chinese shippers and expanding the application of Chinese Maritime Code.However,there is no reasonable basis behind these reasons.In order to ensure the scientificity of this amendment,it is recommended to delete the relevant changes and maintain the configuration of the w principle of party autonomy and principle of most significant connectionin the choice-of-law rules of the contracts for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Key words:carriage of goods by sea;mandatory application;directly applicable law2020年1月7日,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修改送审稿)》(简称2020《修改送审稿》)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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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8年11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船舶物权 (5)
第三章船员 (13)
第四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6)
第五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新增) (38)
第六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43)
第七章船舶租用合同 (52)
第八章拖航合同 (58)
第九章船舶碰撞 (61)
第十章海难救助 (63)
第十一章共同海损 (70)
第十二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75)
第十三章船舶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新增) (81)
第十四章海上保险合同 (88)
第十五章诉讼时效 (101)
第十六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104)
第十七章附则 (106)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船舶物权
第二节船舶所有权
第三节船舶抵押权
第四节船舶优先权
第五节船舶留置权
第六节建造中船舶物权
第三章船员
第四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
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
第四节运输单证
第五节货物的交付
第六节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国内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新增)
第六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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