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识别代号(VIN )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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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VIN )管理规则
(1999年1月18日国机管〔1999〕20号文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统一的道路车辆识系统,以便简化车辆识别信息检索,提高车辆故障信息反馈的准确性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则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各种类型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第三条管理机构
国家机械工业局依据国际代理机构的授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识别代号实行统一管理,负责受理有关“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的申请和对申请的批准。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经授权负责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第四条定义
1 车辆识别代号(VIN):是制造厂为了识别而给一辆车指定的一组字码。
2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是VIN代号的第一部分,用以标示车辆的制造厂。
当此代号被指定给某个车辆制造厂时,就能做为该厂的识别标志,在与VIN 代号的其余部分一起使用时,足以保证30年之内在世界范围内制造的所有车辆的VIN代号具有唯一性。
3 车辆说明部分(VDS):是VIN代号的第二部分,它提供说明车辆一般特征的资料。
4 车辆指示部分(VIS):是VIN代号的最后部分,制造厂为区别不同车辆而指定的一组字码。
这组字码连同VDS部分一起,足以保证每个制造厂在30年之内生产的每辆车辆的识别代号具有唯一性。
5 完整车辆:指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不需要进行制造作业就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6 非完整车辆:至少包括车架、动力装置、转向装置、悬架系统和制动系统等总成的车辆。
车辆装配至这样的程度,除了增添易于安装的部件(如后视镜或轮胎与轮辋总成)或进行小的精整作业(如补漆)外,还需要进行制造作业才能成为具有预期功能的车辆。
7 制造厂:是指负责经过装配工序制造出完整车辆或非完整车辆的厂商或公司。
制造厂对VIN代号的唯一性负责。
7.1 非完整车辆制造厂:指把一些部件装配起来制成非完整车辆的制造厂,这些部件没有一件能单独构成一辆非完整车辆。
7.2 最后阶段制造厂:指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使其变成完整车辆的制造厂。
7.3 中间制造厂:指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的制造厂,它既不是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又不是最后阶段制造厂。
8 车辆类型:指车辆的一种类别,它以车辆的普通特征,使用目的和功能等区别。
如乘用车、载货汽车、客车、挂车、非完整车辆和摩托车等都是单独的类型。
9 车辆型式:是指制造厂对具有相同类型、品牌、种类、系列和车身类型的一组车辆的命名。
10 品牌:是制造厂对一组车辆给予的命名。
11 种类:是指制造厂对同一品牌内的,在诸如车身、底盘或驾驶室等结构上具有一定共同点的所有一组车辆的命名。
12 系列:是制造厂对同一种类车辆在价格、尺寸或重量方面进一步划分的命名。
系列主要被制造厂用于商业目的。
13 车身类型:是指车辆的一般结构或外形的划分。
利用诸如车门或车窗数、运货特点以及车顶等特征进行区别(如厢式车身、溜背式车身、仓背式车身)。
乘用车的车身类型能反映座位数、硬顶、软顶、敞蓬等特征;载货车的车身类型反映(但不局限于)普通载货车、自卸车、牵引车、搅拌车、厢式车等特征。
14 底盘类型:是指载货车底盘的结构特征的划分,利用车轮数和驱动轮数进行区别,比如4X2.6X4,6X2等。
15 发动机类型:是指动力装置特征的划分,利用燃料、气缸数、排量及净制动功率等进行区别。
16 年份:年份的划分分两种,一种是指车辆生产的历法年份,另一种是由制造厂决定的车型年份。
17 车型年份:是一种由制造厂为某一单独车型的生产指定的年份。
只要实际生产周期不超过两个历法年,可以和历法年份不一致。
18 分隔符:是一种可用以分隔VIN代号的各个部分或用以规定VIN代号的界限(开始和终止)的符号、字码或实际界限。
分隔符不能与阿拉伯数字或罗马字母混淆。
第二章车辆识别代号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基本内容
1 车辆识别代号应由三个部分组成:对年产量≥500辆的制造厂,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为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为车辆指示部分(VIS)。
(如图1所示)
图1
对年产量<500辆的制造厂,车辆识别代号的第一部分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第二部分为车辆说明部分(VDS);第三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同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起构成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其余五位为车辆指示部分(VIS)。
(如图2所示)
图2
2 第一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必需经过申请、批准和备案后方能使用。
a)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一位字码是标明一个地理区域的字母或数字;第二位是标明一个特定地区内的一个国家的字母或数字。
第一、二位字码的组合将能保证国家识别标志的唯一性。
b)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三位字码是标明某个特定的制造厂的字母或数字。
第一、二、三位字码的组合能保证制造厂识别标志的唯一性。
c)对于年产量≥500辆的制造厂,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由三位字码组成。
对于年产量<500辆的制造厂,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第三位字码为数字9。
此时,车辆指示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字码将与第一部分的三位字码一起作为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
3 第二部分——车辆说明部分由六位字码组成,如果制造厂不用其中的一位或几位字码,应在该位置填入制造厂选定的字母或数字占位。
a)此部分第一~五位应按表1规定识别车辆的一般特征,其代号及顺序由制造厂决定。
表
注:乘用车是指主要用于载送人员及其随身行李物品,座位数最多不超过9个(包括驾驶员座)的小型客车。
b)此部分的最后一位(即VIN的第九位字码)为检验位。
检验位可为0~9中任一数字或字母“X”。
其作用是核对VIN记录的准确性。
制造厂在确定了VIN的其它十六位字码后,检验位应由以下方法计算得出。
1)VIN中的数字和字母对应值如表2、3所示。
表2
表3
2)按表4给VIN中的每一位指定一个加权系数。
表4
3)将检验位之外的16位每一位的加权系数乘以此位数字或字母的对应值,再将各乘积相加,求得的和被11除。
4)除得的余数即为检验位;如果余数是10,检验位应为字母X。
4 第三部分——车辆指示部分由八位字码组成,除车辆年产量<500辆时,第五位被用做WMI情况外,其最后四位字码应是数字。
a)第一位字码应指示年份。
年份代码按表5规定使用。
b)第二位字码可用来指示装配厂,若无装配厂,制造厂可规定其他的内容。
c)如果制造厂年产量≥500辆,此部分的第三~八位字码表示生产顺序号;如果制造厂的年产量<500辆,则此部分的第三、四、五位字码应与第一部份的三位字码一起来表示一个车辆制造厂。
5 车辆识别代号中仅能采用下列阿拉伯数字和大写罗马字母:
1 2 3 4 5 6 7 8 9 0
A B C D E F G H J K L M
N P R S T U V W X Y Z
(字母I、O和Q不能使用)
表5
6 车辆识别代号在文件上表示时应写成一行,且不要有空格;打印在车辆上或车辆标牌上时也应标示在一行。
特殊情况下,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必须标示在两行上时,两行之间不应有间隙,每行的开始与终止处应选用一个分隔符表示。
分隔符必须是不同于车辆识别代号所用的任何字码,且不易与车辆识别代号中的字码混淆的其它符号。
第六条基本要求
1 每一辆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都必须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并标示于车辆的一处或多处位置。
2 在30年内生产的任何车辆的识别代号不得相同。
3 车辆识别代号应尽量位于车辆的前半部分、易于看到且能防止磨损或替换的部位。
4 每辆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表示在车辆部件上(玻璃除外),该部件除修理以外是不可拆的。
车辆识别代号也可表示在永久性地固定在上述车辆部件上的一块标牌上,此标牌不损坏则不能拆掉。
如果制造厂愿意,允许在一辆车上同时采取以上两种表示方法。
5 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乘用车和最大总质量≤3.5t的载货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位于仪表板上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在白天日光照射下,观察者不需移动任一部件从车外即可分辨出车辆识别代号。
6 VIN的字码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是字迹清楚、坚固耐久和不易替换的。
7 车辆识别代号的字码高度:若直接打印在汽车和挂车(车架、车身等部件)上,至少应为7mm高;其它情况至少应为4min高。
第三章对车辆制造厂的要求
第七条对各类车辆制造厂的要求
1 每个完整车辆(按两阶段或两个以上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除外)制造厂应在每辆车上标示一个车辆识别代号。
2 对于按两阶段或两个以上阶段制造完成的车辆,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应在车辆的适当位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
3 非完整车辆制造厂在交货时,应在随车文件中包含对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解释、位置与标示方式的说明。
4 中间制造厂和最后阶段制造厂应保留非完整车辆制造厂所规定的车辆识别代号,并将原车的识别代号打刻在自己的改装部件或产品标牌上,还应在随车文件中包含对车辆识别代号的位置与标示方式的说明。
a)若是在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改装后的车身部件可能使原车的识别代号不易被看到,最后阶段制造厂应负责按第六条规定的位置和形式将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出来。
b)若是在无完整驾驶室的非完整车辆上进行制造作业,改装后的车辆属于9人座或9人座以下的乘用车或最大总质量≤3.5t的载货车,最后阶段制造厂应负责按第六条规定的位置和形式将原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标示出来。
5 对于在完整车辆上再进行制造作业的制造厂,应保留原车标示的车辆识别代号,并将原车的识别代号打刻在自己的改装部件或产品标牌上。
第四章车辆识别代号的申报、批准和备案
第八条“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申请和批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生产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车辆制造厂都应向国家机械工业局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2 凡申请“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车辆制造厂,应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中文表
一份(见附件1)、英文表两份(见附件2),同时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所生产产品的类型、每种类型的年产量。
3 国家机械工业局在收到申请的两个月内,确定是否予以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
4 永久中止制造车辆的制造厂应通知国家机械工业局,并交回“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的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车辆识别代号的备案
1 负责编制和标示车辆识别代号的制造厂必须在首次使用车辆识别代号前至少一个月,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备案,备案后方可使用。
备案时需提供下列文件:车辆类型,每种类型带车辆识别代号的标记的型式及图片,车辆识别代号的位置或区域说明及图片,对车辆识别代号的解释文件文件。
2 《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谓表》上的内容在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作出变动后,均应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备案。
3 若已申报过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内容、型式、位置等有任问改变,都应在出售第一批有此识别代号的此种车辆前至少一个月,向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标准化研究所重新备案。
第五章实施
第十条实施日期
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则取代1997年1月1日实施的CMVR A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