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民法分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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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 研究生

民法分论 研究生

民法分论研究生
民法分论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研究民法各具体领域的法律规则和制度。

民法分论涵盖了广泛的主题,包括物权、债权、亲属法、继承法等。

如果你是民法分论研究生,你可能会深入研究以下内容:
1. 物权:研究物权的定义、种类、取得、变更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则。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2. 债权:学习债权的产生、履行、转让和保护等方面的规则。

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

3. 亲属法:研究家庭关系的法律规则,包括婚姻、父母子女关系、收养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4. 继承法:学习财产继承的规则和制度,包括遗嘱继承、法定继承、遗赠等。

作为民法分论研究生,你将深入研究这些领域的法律规则和案例,了解其理论基础和实际应用。

你可能会参与课堂讨论、研究项目、论文写作等活动,以进一步加深对民法分论的理解和研究能力。

此外,你还可以关注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法律法规的更新和实际案例的分析,以拓展你的知识面和研究视野。

与导师和同学的交流和合作也将对你的学习和研究有所帮助。

民法分论研究生的学习将为你提供深入了解民法具体领域的机会,并为你未来从事法律实践、学术研究或相关职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民法学_王利明_绪论

民法学_王利明_绪论

第一节民法学一、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法是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重要的基本法。

“民法”一词源自古罗马的市民法(jus civile),反映着古代社会简单商品经济活动的根本要求。

伴随着千百年人类文明发展的历程,民法逐渐形成调整不同社会形态下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基础特征是:第一、民法在本质上反映了商品经济活动的客观要求。

第二、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其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第三、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四、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民法学,是研究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现象和民法所反映的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

民法学是法学体系中一个独立的学科,是培养人的法律意识的基本理论之一。

民法学是人类文明的成果,反映着人类探索民事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变化的思想成就。

虽然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民法学的观点、体系有所差异,但其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却是一脉相承、不断深化着的。

民法学的科学精神和丰富的知识体系,为正确制定民事立法、指导司法审判实践、提高人们的法制思想水平,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和文明进步,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是:第一、民法总论。

该部分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和研究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主体(公民与法人等)、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时效。

第二、物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物权法总论、财产所有权、共有、相邻关系、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第三、债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债权总论、合同法基本原理、合同法分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

第四、人身权。

该部分主要研究具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制度、以及如何对人身权给予全面、有效的民法保护。

第五、知识产权。

该部分除一般地研究知识产权原理外,主要是具体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制度。

《民法教案》word版

《民法教案》word版

《民法教案》word版第一章:民法的概念与特征1. 教学目标了解民法的定义、性质和功能,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2. 教学内容a. 民法的定义b. 民法的性质c. 民法的功能d.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4. 教学步骤a. 引入民法的基本概念b. 讲解民法的性质和功能c. 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民法的基本特征d. 总结本章内容,进行课堂提问和讨论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 教学目标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2. 教学内容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c. 公平原则d. 诚实信用原则e. 公序良俗原则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4. 教学步骤a. 讲解平等原则的含义和应用b. 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自愿原则c. 讲解公平原则的含义和适用范围d. 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作用e. 引入公序良俗原则,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第三章:民法的调整对象1. 教学目标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2. 教学内容a.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b.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c.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4. 教学步骤a. 讲解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b. 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c. 讲解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d. 总结本章内容,进行课堂提问和讨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1. 教学目标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要素和效力,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类型。

2. 教学内容a.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和要素b.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c.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类型3. 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分析法、小组讨论法4. 教学步骤a. 讲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和要素b. 分析典型案例,引导学生理解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c. 讲解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和类型,包括合同、赠与、租赁等d. 总结本章内容,进行课堂提问和讨论第五章:代理制度1. 教学目标了解代理制度的定义和类型,掌握代理关系的成立要件和效力,理解代理制度在民法中的作用。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论知识点梳理一、名词解释物权:《物权法》第2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物权法》第23条,交付是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定的公示方法。

交付分为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两种情况。

所谓现实的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直接占有该动产。

所谓观念的交付是指在特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并不现实地交付动产,而采用一种变通的交付方法,来代替实际交付。

交付的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所谓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

所谓占有改定也称为继续占有,是指在动产物权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希望继续占有该动产,当事人双方可以订立合同,特别约定由转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而受让人因此取得对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登记(初始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分为更正登记、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

所谓更正登记,是指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时,经其申请,经过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对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的登记。

所谓异议登记,就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归属等事项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异议登记以保护其权利。

所谓预告登记,是与本登记相对应的概念,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保障将来实现物权等目的,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的预先登记。

所有权: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愿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民法1-3章

民法1-3章

思考:

自2003年10月1日实行的《婚姻登记条例》 取消了我国曾长期存在的婚姻政治审查 制度,结婚、离婚不再需要单位介绍信。 对此,你怎么看?
第四节 民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
1.
2.
3. 4.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民事法律 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其他法律中的民法规范 法规和规章
(二)对民法规范的解释性文件
国家政策?法理?
第五节 民法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

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溯及力——一般不溯及既往 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域内 (特别行政区、 台湾省) 对人的适用范围:以属地主义为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通 则》第8条)
二、适用的基本原则
四、民法和其他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 关系

民法和商法 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体例
民法和经济法

经济法是公法,是国家对于自由经济的干 预,社会本位
第二节 民法简史
一、罗马法:民法演进的基础 罗马法区分“市民法” (ius civile)和万民法 (ius gentium),“市民法” 适用于罗马市民,“万民 法” 适用于罗马人与外邦人之间以及适用于外邦人之 间。近现代民法传承自古代罗马法上的“市民法”。 (一)时间:公元前六世纪——公元七世纪
(二)法律漏洞的填补 填补方法:目的性扩张和目的性限缩; 反对解释;类推适用;比较法方法 (三)利益衡量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含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 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功能:
(1)指导立法 (2)法律解释的准据 (3)弥补法律漏洞

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

学生版民法讲义(总则编)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 物 2.行为
(1)给付财产的行为 (2)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成果的行为 (3)提供劳务或服务的行为
3.智力成果 4.人身利益
四、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根据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是指符合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民
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2.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现象 (2)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客观现象应当能够引起一 定的民事法律后果 (3)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规范的事实
• 第四节 民法的解释 • 一、立法解释 • 二、司法解释 • 三、学理解释 • 四、文义解释 • 五、体系解释 • 六、扩张和限缩解释 • 七、目的解释 • 八、合宪解释 • 九、比较法解释
第三章 民事权利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具有民 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设立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三)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民法的沿革
• 一、古代民法 • 罗马法 • 二、近代民法 • 法国民法典 • 三、现代民法 • 德国民法典 • 四、中国民法的发展 • 1.古代中国民法 • 2.近代中国民法 • 3.1949年以后我国的民法 • 1986年《民法通则》 • 1999年《合同法》 • 2007年 《物权法》 • 2010年 《侵权责任法》

民法.第6版

民法.第6版

民法.第6版《民法(第六版)》是一本2016年9月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魏振瀛内容简介本书以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借鉴外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吸收国内外民法学研究的新成果,理论联系实际,系统论述了民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

目录第一编总论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与含义第二节民法的沿革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第四节民法的性质第五节民法的本位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效力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平等原则第三节自愿原则第四节诚实信用原则[1]第五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六节公平原则第七节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意义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第四节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第五节民事责任与债、物权、请求权的关系第二分编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第四章自然人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三节监护第四节自然人的住所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第五章法人第一节法人概述第二节法人的分类第三节法人的成立第四节法人的民事能力第五节法人的机关第六节法人的分支机构第七节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第八节法人的登记第六章非法人组织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第二节合伙第三节其他非法人组织第三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第七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第二节物第三节有价证券第四节智力成果第五节其他客体第四分编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与附期限第五节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第六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1]第九章代理第一节代理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代理的分类第三节代理权第四节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第十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第二节诉讼时效第三节除斥期间第四节期限第二编物权第十一章物权总论第一节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第三节物权的效力第四节物权的类型第五节物权的变动第六节物权的保护第十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第二节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第三节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四节相邻关系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第十三章共有第一节共有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按份共有第三节共同共有第四节准共有第十四章用益物权第一节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第五节地役权第十五章担保物权第一节担保物权概述第二节抵押权第三节质权第四节留置权第五节担保物权的竞合与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的并存第十六章占有第一节占有的概念和种类第二节占有的效力和保护第三节占有的取得和消灭第三编债权第一分编债权总论第十七章债的概述第一节债的概念、性质与要素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第三节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及其体系第十八章债的类型第一节种类之债第二节货币之债第三节利息之债第四节选择之债第五节连带之债第十九章债的履行第一节债的履行的概念与原则第二节债的适当履行第二十章债的保全与担保第一节债的保全第二节债的担保第二十一章债的转移与消灭第一节债的转移第二节债的消灭第二分编债权分论第二十二章合同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合同的分类第二十三章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订立的程序第二节合同的内容与解释[1]第二十四章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一节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第二节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三节先履行抗辩权第四节不安抗辩权第二十五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一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概念和条件第二节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与法律后果第二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二节违约责任第二十七章各种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第二节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三节赠与合同第四节借款合同第五节租赁合同第六节融资租赁合同第七节承揽合同第八节建设工程合同第九节运输合同第十节保管合同第十一节仓储合同第十二节委托合同第十三节行纪合同第十四节居间合同第十五节技术合同第二十八章无因管理之债第一节无因管理概述第二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第三节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第一节不当得利概述第二节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与类型第三节不当得利之债的内容第四编继承权第三十章继承权概述第一节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与保护第三十一章法定继承第一节法定继承的概念与适用范围第二节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第三节代位继承第四节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第三十二章遗嘱继承、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遗嘱继承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遗嘱的设立第三节遗嘱的变更、撤销与执行第四节遗赠第五节遗赠扶养协议第三十三章遗产的处理第一节继承的开始第二节遗产第三节遗产的分割与债务清偿第四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第五编人身权第三十四章人身权概述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分类第二节人身权的内容与意义第三十五章人格权第一节人格权概述第二节生命权第三节健康权第四节身体权第五节姓名权与名称权第六节肖像权第七节名誉权第八节隐私权第九节信用权第十节自由权第十一节贞操权第十二节一般人格权第三十六章身份权第一节身份权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荣誉权第三节其他身份权第六编侵权责任第三十七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第三十八章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第一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概念与体系第二节过错责任原则第三节无过错责任原则第三十九章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概述第二节行为第三节损害事实第四节因果关系第五节过错第四十章侵害财产权与人身权的行为第一节侵害财产权的行为第二节侵害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行为第三节侵害姓名权与名称权的行为第四节侵害肖像权的行为第五节侵害名誉权与信用权的行为第六节侵害隐私权和自由权的行为第七节侵害贞操权的行为第八节侵害一般人格权与荣誉权的行为第四十一章侵权责任方式与侵权责任的承担第一节侵权责任方式及其适用第二节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三节财产损害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第四节精神损害赔偿第五节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第六节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第四十二章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一节数人侵权行为概述第二节共同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教唆行为、帮助行为及其责任第四节共同危险行为与责任第五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与责任第四十三章各类侵权责任第一节各类侵权责任概述第二节职务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三节产品责任第四节高度危险责任第五节环境污染责任第六节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第七节物件损害责任第八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九节监护人责任第十节医疗损害责任第十一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第十二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第十三节校园伤害责任第十四节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侵权责任第十五节网络侵权责任缩略语词条索引第六版后记第五版后记第四版后记第三版后记第二版后记第一版后记。

民法学分论习题及答案

民法学分论习题及答案

民法学分论试题及参考答案(部分题目)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5:DCDCB 6-10:ABDAB1、物权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请求造成妨害事由发生的人排除此等妨害,称为物权请求权。

关于物权请求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是独立于物权的一种行为请求权B.可以适用债权的有关规定C.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D.须依诉讼的方式进行2、乙买甲一套房屋,已经支付1/3价款,双方约定余款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付清。

后甲反悔,要求解除合同,乙不同意,起诉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转移房屋所有权。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合同尚未生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B.合同无效,甲应返还所受领的价款C.合同有效,甲应继续履行合同D.合同有效,法院应当判决解除合同、甲赔偿乙的损失3、张某遗失的名表被李某拾得。

1年后,李某将该表卖给了王某。

再过1年,王某将该表卖给了郑某。

郑某将该表交给不知情的朱某维修,因郑某不付维修费与朱某发生争执,张某方知原委。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张某可请求李某返还手表B.张某可请求王某返还手表C.张某可请求郑某返还手表D.张某可请求朱某返还手表4、甲、乙按20%和80%的份额共有1间房屋。

二人将房屋出租给丙,丙取得甲和乙同意后将该房屋转租给丁。

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

下列哪项表述正确?A、乙丙有优先购买权,丁则无B、乙丁有优先购买权,丙则无C、乙丙丁都有优先购买权D、丙丁有优先购买权,乙则无5、甲将自己的电脑卖给乙,双方约定电脑卖给乙后仍然由甲使用一个月。

乙是通过哪种交付方法取得电脑所有权的?A.现实交付B.占有改定C.指示交付D.简易交付6、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A.甲通过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7、以下选项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哪一项?A、房屋与窗户B、电脑与鼠标C、甲的电视机与乙的遥控器D、壶与壶盖8、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一)一、单项选择题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A)为公示方法。

A、登记B、合意C、交付D、占有2、2005年韩某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于此,王天民,1938年7月2日”。

王天民为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被日寇杀害。

王大水一家解放后被划为中农。

该500块银元(D)A、应由韩某与王大水平分B、应属无主财产,上缴国家C、应归韩某所有,因为是他发现的D、应归王大水所有3、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应当(D)A、归国家或集体所有B、归国家所有C、归拾得人所有D、归还失主4、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应当认定为(B)A、按份共有B、共同共有C、部分共同共有,部分按份共有D、酌情确定5、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D)A、债权B、担保物权C、地上权D、用益物权6、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须登记才能生效的是(C)A、民用航空器B、金银珠宝C、厂房D、船舶7、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B)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B、甲捐赠给乙图书馆100册书C、甲鱼塘中鱼跳入乙的鱼塘D、甲因踢球打碎乙家的玻璃8、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C)到达受要约人。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C、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D、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之前二、名词解释1、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2、相邻关系: 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3、按份共有: 又称为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三、简答题1、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

民法入门

民法入门

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的本质一、民法的涵义(一)民法的涵义1、“民法”的语源(1)我国古代我国古代诸法合体,涉及民事关系者,如户婚钱债等,多以刑罚制裁为限,实质上属于刑事规范。

“民法”这一术语在我国古代并不存在。

(2)西方国家近代“民法”一词,是从古罗马法JUS CIVILE一词沿袭而来的,该词意思是指“市民法”。

古罗马法有“市民法”和“万民法”之分,前者适用于罗马市民,后者适用于罗马市民以外的人。

自3C之后,由于对罗马境内的所有居民均赋予市民权的结果,市民法与万民法对立便消失了。

中世纪以来,JUS CIVILE一词便成了“罗马法”的总称,和“教会法”相对应。

之后,又常被用于指“私法”,与“公法”对应。

法国、德国、荷兰等大陆法系国家沿用了这一术语。

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学者在介绍欧洲法律文明的时候,将荷兰语的“市民法”一词,译为了汉字的“民法”。

我国清朝变法时期,继承了这一术语。

结论:“民法”事实上完整的译法应为“市民法”。

2、民法的涵义所谓民法,通俗地讲即关于民事的法律,即“调整作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事”与“公事”相对,公事是指行政的、国家的事务,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等不平等主体之间的事务(比如,公安机关、检查机关等管理刑事案件的事务,比如工商管理部门管理市场的事务等);而“民事”是指公民、市民、老百姓的私事,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事务。

试分析下列情形属于“民事”还是“公事”?(1)我国首例婚外情损害赔偿案:——婚姻、侵权法律关系(民事)甲乙系同一工厂工人,发生婚外情后导致乙宫外孕并丧失生育能力,乙要求甲离婚后与之结婚,甲拒不同意。

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赔偿损失20000元。

(2)云南有一百万富翁从西藏花数百万购入藏獒3只。

藏獒冲出铁笼将他的佣人、亲戚咬死咬伤。

——侵权法律关系(民事)(3)昌平区某研究所94年和区委某办公室签定了融资协议一份,约定由研究所借款98万给该办公室。

《民法分论》作业答案1

《民法分论》作业答案1

1:[论述题]试述你对我国侵权责任及违约责任竞合的理解。

参考答案:答:民事责任竞合是指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民事责任的产生,各项民事责任发生冲突的现象。

对于民事责任竞合,从民事权利的角度来看,当不法行为人实施的一个行为在法律上同时符合数个法律规范的要件时,当事人之间便产生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受害人便产生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之间相互冲突。

因此,民事责任竞合又被称为请求权竞合。

所谓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竞合,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符合侵权要件,导致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一并产生,违约的责任的请求权及侵权责任的索赔请求权发生重叠,形成请求权的竞合。

简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并分析区别。

(此处略)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在违约责任及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害方只能任择其一:或者提起违约之诉,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者提起侵权之诉,追究对方的侵权责任,而不能同时行使两个请求权。

2:[单选题]小明向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3万元。

小明以这3万元作本钱投资,获利8000元,其中1千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

一个月后银行发现了多付款的事实,应如何处理?A:可依法要求小明退回银行多付的3万元,1个月的利息及小明获利80 00元。

B:可依法要求小明退回银行多付的3万元,1个月的利息。

C:由于是银行自己的过错,无法要求退回。

D:只可以要求退回3万元参考答案:B3:[单选题]张某租住陈某厂房,租期至2011年8月,陈某欠张某12万元债务,应于2011年7月归还,至2011年8月,陈某未还债,但要求收回厂方和租金。

张某可以 ( )。

A:留置该房屋作为担保B:出售房屋并优先受偿C:以应付租金抵债D:将价值12万元的部分房屋收归己有参考答案:C4:[单选题]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甲占二分之一,乙丙各占四分之一。

民法( Civil Law )第一章

民法( Civil  Law )第一章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特点 民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区别 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后经日 市民法,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后经日 于清朝末年传入我国。 本于清朝末年传入我国。
(二)民法与行政法 行政法是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发挥组织、指挥、 行政法是国家通过国家机关发挥组织、指挥、 监督、管理职能的法律形式,主要调整行政关系, 监督、管理职能的法律形式,主要调整行政关系, 其中一方总是国家行政机关, 其中一方总是国家行政机关,以其单方意志成立的 行政法律关系带有国家一致性、隶属性和强制性。 行政法律关系带有国家一致性、隶属性和强制性。 主要通过命令和服从的调整方法调整行政关系。 主要通过命令和服从的调整方法调整行政关系。
第12~20章 物权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相 12~20章 物权概述;物权变动;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邻关系;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邻关系;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
第三编 债权总论
第21~24章 债的概述;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和消灭 21~24章 债的概述;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
第三节 民法的特点 (一)民法是权利法
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 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 国家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
(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私法 (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 (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
第四节 民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又称经济行政法, 经济法又称经济行政法,是国家权力作用于 经济生活,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 经济生活,由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 管理、监督和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管理、监督和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宏观 调控政策的工具, 调控政策的工具,调整的是国家机关与企事业单位 和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和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

民法分论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民法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民事权利?A. 财产权B. 债权C. 知识产权D. 行政权答案:D2. 以下哪种情况不构成侵权行为?A.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B.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C. 依法行使行政权力D.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答案:C3. 根据民法,下列哪项不是合同成立的要件?A.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B. 合同标的合法C. 合同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D. 合同必须书面形式答案:D4. 以下哪种情况,债务人可以解除合同?A. 债权人违约B. 债务人违约C.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D. 债务人破产答案:C5. 根据民法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A. 赠与B. 遗嘱C. 侵权行为D. 买卖答案:C6. 根据民法,下列哪项不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 赔偿损失B. 恢复原状C. 支付违约金D. 行政处罚答案:D7. 根据民法,下列哪项不属于物权的分类?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债权答案:D8. 根据民法,下列哪项不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A. 文学作品B. 发明专利C. 商标D. 个人隐私答案:D9. 根据民法,下列哪项不是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A. 平等原则B. 自愿原则C. 一夫一妻制原则D. 财产共有原则答案:D10. 根据民法,下列哪项不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A. 法定继承B. 遗嘱继承C. 男女平等D. 先来后到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根据民法,以下哪些属于民事法律行为?A. 赠与B. 遗嘱C. 侵权行为D. 买卖答案:ABD2. 根据民法,以下哪些属于合同的解除条件?A.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B.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C. 一方违约D. 合同期限届满答案:ABC3. 根据民法,以下哪些行为构成侵权行为?A.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B.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C. 依法行使行政权力D.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专利答案:ABD4. 根据民法,以下哪些属于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A. 赔偿损失B. 恢复原状C. 支付违约金D. 行政处罚答案:ABC5. 根据民法,以下哪些属于物权的分类?A. 所有权B. 用益物权C. 担保物权D. 债权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根据民法,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成年人相同。

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民法讲义

中国政法大学王卫国教授民法讲义
公私法划分的依据(利益说、主体说、意思
说) 区分的相对性 在私法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是那些自由的、 无须说明理由的决定;而公法上则是受约束 的决定 私法自治(对立法、司法的影响)
民法的私法属性
权利本位
1.2 民法的法源
制定法
宪法、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行政
法规中的单行规范、民事性质的规章 问题:这些不同的法律渊源是否存在 效力等级上的差异——《立法法》确 认了这种效力等级差异,但缺乏切实 可行的控制机制:宪法法院司法审查 的必要性
6.3 法律行为的要件
《民法通则》的规范分析
第55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

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意思表示(主体、标

的) 特别成立要件:要式、要物 生效要件
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健全、目的、特
4.6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宣告的撤销 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死亡宣告的撤销
4.7 人格的保护

人格与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4.8 个人合伙
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
活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法院解释法律、补
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据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研究民法的
出发点
2.2 民法基本原则分论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完整word版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完整word版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一•甲、乙系同爭关系,交往较深.一口,乙W其凄重摘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000元归还卩甲说「你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

”乙表示感谢•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II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 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问:1•甲、乙之间存在的民爭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民爭法律关系是否变更?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r借贷关系・后米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冇赠与的恿思.因此卬、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甲足否右•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是否应归还?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U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W而诉讼时效并没右过,甲右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二•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分割了其遗产。

后乙病故,J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

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

现卬巫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i•甲是否有权要求J•和戊返还财产?甲有权要求J•和戊返还财产。

2•其范帽如何?范M:甲的财产最终为丁、戊继承,故丁首先应当把其n接继承的甲的财产返还;其次,「代位继承的乙的财产中所包括的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 丁也应该返还:再次,j\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三•漁民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

1998年其凄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宜告其死亡。

赵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漁船一条(己经随赵某失踪而灭失了).廉托车…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座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找某和赵甲、赵乙继承。

赵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

后迫丁•生活压力,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作为养子。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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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民法分论

民法分论

第一章物权和物权法概述第一节:物权法概述●一、物权法的调整对象●(一)物的归属关系●(二)物的利用关系(他主利用中归物权法调整的部分)●(三)物的占有关系●二、物权法的渊源●(一)形式物权法的制定●(二)实质物权法的内容第二节:物权的概念和特征●一、物权的概念: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1、物权是人与人之间针对物之支配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争议意见:对物关系说、对人关系说、折中说(内部对物、外部对人)● 2、在财产权体系中,物权是作为其他财产权(特别是债权)的前提与归宿而存在的●二、物权的特征:●(一)对世权(二)客体为物●1、原则上为有体物(1)有体物的外延(2)无体物渐次成为物权客体(3)体现物权与其他财产权尤其知识产权的区别●2、为特定物(1)包括特定化之物(2)特定性决定于物权的支配性●3、为独立物(1)独立物意指经济上、法律上具有独立性之物(2)集合物原则上不成为物权客体,但若集合物本身具有单独特征与价值时,则为相对独立物,如企业财团(3)物之成分或部分一般不作为物权客体,但分离时可●(三)物权为支配权并不妨碍物权中的请求权内容●(四)以直接享受物之利益为内容和目的1、物权的本质和核心是其区分债权的根本标志2、物之利益体现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两方面●(五)排他性1、排除他人妨碍(物上请求)和侵害(损害赔偿)2、一物一权原则相互兼容的物权:所有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不以占有为基础的担保物权第三节:物权的效力●一、支配效力:直接支配和间接支配(抵押权、让度占有后的所有权)●二、请求效力(物上请求权)(一)概念(狭义):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生之请求权。

含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请求权●(二)与债权请求权之关系●1、权源和根据:物上请求权源于物权支配权受妨碍,债权请求权源于债之本体●2、目的:微观与宏观:物上请求权回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以确保静的安全;债权请求权则满足债权人利益要求实现债权目的以求动态安全●3、后果:消灭抑或顺畅持续●4、效力: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返还原物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表现为取回权●5、二者配套运行,始能充分捍卫物权人利益,如物权无法回复,则以损害赔偿请求权济之●6、二者可能竟合,此刻选择物权请求权对权利人有利●(三)内容●1、请求返还原物●2、请求恢复原状(包括动产的修理、重作、更换)●3、请求排除妨害(已经妨害)●4、请求消除危险(妨害之虞)(与《物权法》规定的另两种物权保护方法的关系)●(四)行使:●1、只能就违法之妨碍行为行使●2、只能在可回复物之支配状态的前提下行使●三、追及效力●(一)概念和表现所有权的追及力、抵押权的追及力●(二)有无必要作为独立效力1、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关系2、凸显与债权的区别●(三)追及的例外1、善意取得2、时效取得3、欠缺公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四、优先效力(一)概念:优先意指权利效力的强弱、即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较弱效力的权利实现,此等先为实现的效力即优先效力●(二)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阻碍债权目的实现2、优先受偿权3、优先购买权●例外:1、租赁权物权化:买卖、抵押不破租赁2、债权优先权●(三)物权的顺序性1、优先享受权利(抵押权顺序)2、压制后成立权利(实行抵押权破除后设用益物权)●例外:1、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串联)后物权优先于前物权3、法律特别规定(如抵押权的顺序等)第四节:物权法定原则●一、物权法定的含义(一)类型强制(二)内容固定(三)变动强制●注意:(一)物权法定与私法自治(二)物权法定与物权法发展(三)物权法定缓和●二、物权法定的原因(一)物权的性质和效力的强大性(二)物权法调整对象的重要性(三)市场经济的需求(四)便于公示●三、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一)违反法定物权类型(不动产质权)(二)违反法定物权内容1、部分无效2、效力转换●四、法定物权的体系构成和理论分类(一)物权体系构成●(二)所有权与他物权1、自主物权与他主物权2、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3、原始物权与派生物权4、无期物权(在西班牙出现了有期所有权:即与旅游度假相联系的有期产权)与有期物权5、是否具有弹力性和回归性●(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1、利用的价值侧面:担保物权只重交换价值,而用益物权原则上重使用价值●2、是否具有独立性(地役权从属性)●3、是否移转标的物之占有●4、是否具物上代位性●5、权利实现的时间●6、权利的标的物第五节: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公信原则概述●(一)物权存在和变动的公示●(二)物权必须公示的理由●(三)公信原则与交易安全●二、动产物权的公示●(一)普通动产:占有和交付●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3、占有改定●4、指示交付●5、拟制交付事实上,观念交付很难公示物权●(二)特殊动产:交通工具●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一)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性质申请登记+作成登记登记在公法和私法上的功能●(二)不动产登记的分类● 1、实体权利登记与程序权利登记● 2、权利登记与表彰登记● 3、设权登记与宣示登记●4、本登记与预备登记●(1)异议登记●(2)预告登记●5、总登记与日常登记从登记机关的工作程序出发对本登记的进一步划分●总登记又称静态登记,指为登记机关为发放或调换权属证书、建立或健全登记管理秩序,在对不动产物权进行普遍清理的基础上进行的全面登记●日常登记包括设立、变更、更正(条件)、消灭等登记●(三)统一不动产登记制度●1、宣布统一●2、登记信息公开●3、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第六节: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概述●(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的发生(取得)、变更(主体与客体)、消灭●(二)物权的取得●1、原始取得:不以他人的权利或意志为依据,不承受原权利负担生产、收取孳息、国家行为、法律规定、先占、添附、善意取得、时效取得、新建等●2、继受取得:以他人的权利及意志为依据,包括继承,应承受原权利负担移转继受取得和创设继受取得●(三)物权的消灭●1、绝对消灭标的灭失、期间届满、依法撤销、清偿债务、抛弃、混同混同不消灭权利的例外:对权利人或第三人有利益●2、相对消灭●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模式●1、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的立法对立●2、意思主义与形式主义的事实差别(1)立法结构(2)相互融合3、对意思主义和形式主义的评价●4、《物权法》的选择(1)总体坚持形式主义(2)非真正意思主义●(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1、原因行为本身不直接导致物权变动● 2、物权不变动不影响原因行为的效力●(三)物权行为理论●1、物权行为理论构成●(1)物权行为的概念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产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2)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强调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共存●(3)物权行为的无因性何时体现?●2、物权行为理论的根据●(1)明晰物权交易●(2)与物权、债权的区分相对应●(3)保护交易安全●3、物权行为理论批判●(1)其根据并不成立关于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可为善意取得替代、超过合理范围、对原物权变动的出让人损害太大●(2)事实上交付或登记中缺乏独立意思●(3)无因性事实上也不太可能●三、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不以公示为要件(原因)●(二)如何提供公示激励1、未经公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限制已经取得的物权的进一步变动第二章所有权第一节: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二、所有权的权能●(一)所有权权能的确定●1、占有:实际掌握、控制物之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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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分论(一)
一、单项选择题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通常以()为公示方法。

A、登记
B、合意
C、交付
D、占有
2、2005年韩某因盖房挖地基,发现一个瓦罐,内有500块银元及一块棉布,上面写着“为防日寇搜查,特埋于此,王天民,1938年7月2日”。

王天民为王大水的爷爷,1938年被日寇杀害。

王大水一家解放后被划为中农。

该500块银元()
A、应由韩某与王大水平分
B、应属无主财产,上缴国家
C、应归韩某所有,因为是他发现的
D、应归王大水所有
3、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应当()
A、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B、归国家所有
C、归拾得人所有
D、归还失主
4、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应当认定为()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C、部分共同共有,部分按份共有
D、酌情确定
5、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A、债权
B、担保物权
C、地上权
D、用益物权
6、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须登记才能生效的是()
A、民用航空器
B、金银珠宝
C、厂房
D、船舶
7、下列哪种情形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法律关系()
A、甲拾得乙遗失的一块手表
B、甲捐赠给乙图书馆100册书
C、甲鱼塘中鱼跳入乙的鱼塘
D、甲因踢球打碎乙家的玻璃
8、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到达受要约人。

A、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B、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
C、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D、要约人收到承诺通知之前
二、名词解释
1、善意取得
2、相邻关系
3、按份共有
三、简答题
1、物权的特征。

2、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3、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参考答案:
1.物权的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人。

(2)物权的客体是物。

(3)物权的内容表现为支配权。

(4)物权具有排他性。

(5)物权中的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无期限性权利。

2.共同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共同共有是两个或以上民事主体对共有财产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特征:(1)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

(2)各共有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

(3)各共有人之间一般都是特定的共同关系。

(4)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协商确定自己的财产份额。

3.不当得利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使他人受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

构成:(1)须一方受益
(2)须他方受损
(3)受益与受损间有因果关系
(4)须无合法根据
四、案例分析题
李某一日捡到一头走失的母牛,遂将牛拴住并等候牛的主人,但是等到天黑也无人找寻,李某便将牛牵回家中悉心照料。

过了半月也无人来索要,李某便将之作为自己的牛喂养,并为牛配种。

几个月后母牛产下一小牛。

后来李某父亲病重急需用钱,李某便以市场价将母牛卖给了同村的高某,留下小牛继续喂养。

后来,邻村的王某找到李某,说那头母牛是他丢的,并印证了母牛身上的印记,所以要求李某返还母牛和小牛。

试问:
(1)该母牛归谁所有?为什么?
(2)小牛归谁谁有?为什么?
(3)李某、王某各可以要求什么权益?
参考答案:
(1)该母牛归高某所有。

本案中,尽管李某并无处分母牛的权利,但高某并不知道,因此主观上是善意的,并且是以市场价买得,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取得母牛的所有权。

(4分)
(2)小牛归王某所有。

因为母牛的所有权本来归王某,小牛为天然孳息,我国法律规定孳息归原物之所有人,因此应返还王某。

(3)李某可以要求王某返还喂养费、配种费和其他损失。

王某可以要求李某偿还卖牛所得的价款、返还小牛,但应该补偿李某的喂牛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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