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说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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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附件修订说明
作者:交通部来源:交通部时间:2008-5-27
一、修订基本情况
1.2004年3月31日交通部颁布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简称“办法” ),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4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简称“通知” )。
2.2007年6月4日部公路司委托陕西省交通厅对“通知”进行修订,陕西省交通厅成立了修订小组。
3.2008年2月28日陕西省交通厅到北京向交通部公路司建设处汇报,确定了工作方式、时间等。
4.2008年3月24日~30日陕西省交通厅组织修订人员到江苏、湖北、广西三个省区进行了调研。
5.2008年3月1日开始到4月10日问卷调查,共收到17个省21份问卷(其中山东、安徽各递交三份)。
6.2008年4月8日~12日由修订小组根据部和调查意见形成修订征求意见稿,并征求各方专家意见。
7.2008年4月23日由陕西省交通厅召开征求意见稿咨询会,根据咨询意见于2008年4月24日至28日完成初稿。
二、部公路司委托函
《关于委托修订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函》
(交公便函〔2007〕175号)
陕西省交通厅: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和《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简称“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进一步完善。鉴于《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由你厅制订,经研究,决定委托你厅修订。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修订工作要符合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部的有关要求。《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保持不变,仅对《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进行修订。(执行)
二、认真分析《关于贯彻执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有关事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46号)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内容力求完整、全面,措施务求实效、得当。如针对质量鉴定工作,提出建设项目不予评为优良工程所对应的工程修复比例,针对竣工验收委员会评价工作,进一步细化评分标准,使评价更具可操作性。(采纳)
三、修订工作可开展必要的调研活动。我司将全力配合。(已调研)
四、请你厅尽快组织修订工作,工作计划请于6月底前报我司。
交通部公路司二00七年六月四日
三、部质监总站意见
《关于修订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的有关建议》
公路司:
现行“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我站依据本办法对部组织竣工验收的16个项目开展了竣工质量鉴定工作。针对鉴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该办法的修订提出如下建议:
一、鉴于竣工验收质量鉴定时复测指标数量及其权值比重有限,与交工检测指标一起进行质量鉴定,难以准确反映竣工验收时的质量状况。建议不再采用交工验收检测数据,而增加一些竣工复测指标项,以竣工复测数据对鉴定时的工程质量现状做出更直接的评价。(未采纳)
二、建议结合工程情况增加结构物砼强度、保护层厚度、护栏立柱埋入深度、路面厚度、钢筋锈蚀、砼裂缝、支座、锚头渗水、墩台沉降等复测指标,以引导建设各方对工程质量、安全、耐久性的重视。(已考虑)
三、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复测指标中如路面弯沉值、平整度、抗滑(构造深度)等指标会随时间变化而产生衰减。建议考虑这一因素,制定衰减评定标准。(时间短不好完成)
四、对沥青路面竣工验收弯沉值的评定方法进行明确。建议方法如下:(一)沥青路面弯沉值采用数理统计的方法进行评定,原则上以每行车道1K m为一个评定单元。
(二)该单元实测弯沉代表值大于设计弯沉值,可对超出平均值加减3倍标准差的数值进行1次舍弃后,重新计算弯沉代表值,若满足设计弯沉值的要求,该单元计为合格;反之该单元计为不合格。对于舍弃的点应在相应分部工程外观进行扣分,每一点计为1处修补,扣1分。
(三)合同段弯沉合格率为合同段合格单元数与合同段评定单元数的比值。(四)当合同段弯沉合格率小于75%时,路面的分部工程得分按90%计。(采纳)
五、对“办法”第一部分“质量鉴定要求”之第(四)款第1条“总体要求”中如“隧道支护、衬砌厚度无严重不足,隧道支护、衬砌背后无严重空洞;重要支挡工程无严重变形、高填方无严重沉陷变形、高边坡无失稳”等进一步量化,便于操作。(采纳,全面修订)
六、建议量化合同段不能评优良的控制条件,即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大面积返工或经加固、补强后造成历史性缺陷的工程,其相应的单位工程、合同段工程质量不得评定为优良等级,且合同段最高评分不能超过89.4分。如路面修补面积累计大于该合同段路面总面积的1.5%或车辙深度超过10mm 且累计长度超过该合同段车道总长度5%的;桥梁受力裂缝或基础沉降超出规
范或设计的。对于隧道工程存在漏水,衬砌厚度严重不足或较多裂缝的情况,合同段也不能评为优良,且须给出量化的控制条件。(采纳,全面修订)七、隧道裂缝外观扣分除应考虑长度,还应考虑裂缝的位置、条数、宽度等。(采纳)
八、对外观及内业资料扣分要求进一步细化、统一标准,便于操作。(采纳)
九、统一外观检查及内业资料审查用表,以规范操作。(没必要)
十、建议对内业资料的扣分由对合同段扣分调整为对建设项目扣分。对施工单位内业资料的审查,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单位在交工验收时完成,竣工时没有必要再进行审查,也就不存在合同段内业资料扣分。而竣工质量鉴定应侧重于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内业资料的审查,因此竣工质量鉴定应审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内业资料,且在建设项目上扣分。(未采纳)
十一、建议内业资料的审查内容
(一)监理单位资料: 1、抽查试验、检测资料; 2、监理指令及施工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资料; 3、监理日志; 4、交工验收时,依据现行鉴定办法的要求,对施工单位内业资料提出的审查意见; 5、交工质量评定资料。(已考虑)
(二)建设单位资料: 1、交工验收资料(交工验收报告,交工验收检测报告、检测意见); 2、交工遗留问题(包括内业资料)处理情况的有关资料;
3、试运营期出现质量问题处理情况资料。(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