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近期法律案件评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侵权纠纷日益增多,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以一起近期发生的网络侵权纠纷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评析,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案件背景某知名作家甲创作了一部小说,作品在网络上连载,并获得了较高的点击量和好评。
不久后,乙公司未经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擅自转载甲的小说,并对其进行了修改和商业利用。
甲发现后,向乙公司发出了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通知,但乙公司未予理睬。
甲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二、案件评析1. 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本案中,乙公司未经甲的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擅自转载甲的小说,并对其进行了修改和商业利用,已构成对甲的著作权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2. 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侵权行为已给甲造成了不良影响,法院应判决乙公司消除影响。
同时,乙公司应赔偿甲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3. 网络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本案中,甲通过诉讼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生活中,网络侵权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协商解决:侵权双方可以就侵权事实、赔偿金额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2)调解解决:侵权双方可以申请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达成协议。
(3)仲裁解决:侵权双方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4)诉讼解决:侵权双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判决。
三、存在的问题1.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部分网络用户和经营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不足,侵权行为时有发生。
网络侵权管辖权
⽹络侵权管辖权当今社会,⼏乎每个⼈都需要⽤到⽹络,通过⽹络四通⼋达的信息可以给⼈们带来便利。
但⼀个事物往往会有两⾯性,⽹络的兴起,也让⽹络带来了⼀系列的不良问题。
例如很多⼈在最近说到的⽹络侵权问题的管辖权是什么?今天,店铺⼩编就整理了下⾯的⽂章给⼤家参考。
⼀、⽹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纵观我国关于管辖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外乎《民事诉讼法》第⼆⼗⼆条、最⾼⼈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
这些规定确⽴了对于侵权案件的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民法院和侵权⾏为地的⼈民法院均享有管辖权。
侵权⾏为地⼜包括侵权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地。
因为互联⽹具有全球化的特征,所以,在互联⽹中,侵权⾏为地不易确定。
终端设备是侵权⼈实施侵权⾏为、外化其侵权意志的必要⼯具,其“侵权命令”必须通过终端设备发出。
在命令到达⽬的ICP服务器后,必须通过服务器相应主机硬盘完成相应操作,才能实现其侵权的⽬的。
因此,侵权⾏为的实施要经过终端设备和⽬的ICP服务器两个环节才能完成.从⽽使得终端设备所在地和ICP服务器所在地与侵权⾏为的实施存在实质性关联。
⽽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的ICP服务器所在地都是⽐较确定的,因此,在⽬前的司法实践中,终端设备所在地与⽬的ICP服务器所在地被认为是⽹络侵权⾏为的实施地。
⼆、认定⽹络侵权的法律依据法律依据为《侵权责任法》第36条,该条规定为:⽹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络⽤户利⽤⽹络服务实施侵权⾏为的,被侵权⼈有权通知⽹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部分与⽹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络⽤户利⽤其⽹络服务侵害他⼈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对该条⽂的解读这⼀条规定分为三款,具体体现为两部分内容:第⼀部分是⽹络⽤户利⽤⽹络实施侵权⾏为需承担责任;第⼆部分是⽹络⽤户利⽤⽹络实施侵权⾏为⽹络服务提供者需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是怎样的?
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是怎样的?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有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是一个企业或产品身份的标志。
未经持有有同意,是不可以使用的。
要现实的法律事务中商标侵权纠纷的事件时有发生。
商标侵权行为地,即以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场所为侵权行为地。
该怎么确定侵权行为地呢?我为您详细介绍。
侵权行为地的确定是怎样的?请看下文。
一、商标侵权的侵权行为地应该如何确定?从我国商标法规定来看,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通常包括以下要件:(一)违法性。
即行为人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行使商标权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二)损害后果。
造成损害后果或即将发生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给商标权人已经造成损害或者即将造成损害,可表现为产品销量下降,利益的减少或者商标信誉降低等。
(三)因果关系。
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即损害后果是由违法行为直接造成的。
(四)过错。
包括有过错和无过错两种。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非法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反向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认定是否侵权时以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要件;而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认定是否侵权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过错为要件,即使行为人无过错,仍然构成商标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已,但还是要承担其他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商标侵权的行为有哪些?根据我国商标法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具体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有以下几种:(一)使用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所有人同意并签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然后在商标局备案。
如果未经许可而实施该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均构成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销售侵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属流通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他人商标权的销售行为的构成,不再以销售者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而论。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
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浅析摘要:互联网络在给予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由于其全球性、虚拟性,使得网络侵权与传统的侵权行为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本文将对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进行分析关键词:网络侵权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行为发生地“不方便法院”原则一网络侵权的概念和特征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通常网络侵权被定义为:在互联网络环境中,利用网络因过错或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侵犯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民事权益而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行为。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一切发生于互联网络中的侵权行为,都可简称为”网络侵权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的具有网络性、非身体性和复杂性。
在网络侵权案件中,网络是侵权行为得以实施的媒介,在侵害他人人身权时,只会对被害人造成精神、名誉等方面的侵害,一般不会对受害人的身体造成直接威胁。
而且,网络具有虚拟性、超时空性、快速性、全球性等特点,这使得网络侵权行为复杂多变。
由于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性,司法机关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必须解决两个问题。
一是,从管辖上看,如何确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地;二是,从侵权主体看,有些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主体难以确定。
二各国有关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欧盟。
欧盟在2002年3月1日,正式生效《民商事案件管辖权与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例》,该条例的基本内容与1968年的《布鲁塞尔公约》相同,主要是从保护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出发,对电子商务新形式下的消费合同纠纷案件设置了消费者住所地法院的管辖权。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也可借鉴欧盟该条的规定,从侧重于保护商业秘密所有权人的角度出发,可设定受害人或原告住所地作为网络环境下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管辖权基础。
美国。
美国则把长臂管辖权扩张至网络侵权案件。
长臂管辖权是指,当被告住所不在法院所在的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虽然被告不住在该州)。
网络版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4 . 案 件管 辖权不 易确 定。对 于侵权行 为 的管辖 通常适 用被 击量 甚至进 行诈 骗活动 。
告 所在地 法或 侵权行 为地 法 。但 因特 网是 一个 全球性 的特 别 空 问, 同一侵 权行 为的发 生地 点通 常相 聚很远 甚至超 出国界 , 而 我 们 要解决 网络案件却 复杂繁 多, 这无 疑 向我们 目前 的管辖权规 定
关键 词 网络版 权 侵权 行 为 认 定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3 ・ 2 3 8 - 0 2 表权 。 这类行 为多见于一些 免费的图片 、 电子书 、 电影等 下载网站 。 2 . 非 法转载 。 此种 行 为包括两 种情 况 : 一 是将他 人在 网络发
杂, 可能 同时包含 了文字 、 图片、 声音 、 动画等 元素 , 侵 权行为 多表
1 . 侵权 行为 难 以认 定 。 认 定侵 权行 为必须 依靠证 据 , 而 网络 现 为采 用类似 设计 混淆视 听 , 而 且不 易识 别、 判 断。 中存 在 的数字 化信息 都是 由二进 制组 成 的离散信 号 ,不具 连续 5 . 非法链 接指 引 。 此种行 为包 括两种 基本 形式 : 一是搜 索引
提 出了难题 。
二、 我 国 网络版权 侵权 行为认 定的难 题
( 一) 网络 版权侵 权行 为的构 成要件 问题
目前 关于侵权 行为构 成要件 问题 的主要 观点 是, 侵权行 为构
成 要件 为有无 加害 行为 、 损 害结 果、 前两项 有无 因果关 系 以及加
( 二) 网络版权侵 权行 为 的特点
Hale Waihona Puke 网页 外观 设计 或在此 基础 上局 部修 改 。这 类行 为 的行 为人 多为
浅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及其认定(定稿)
本文发表于《理论月刊》浅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及其认定「内容摘要」传统侵权行为局限于现实生活的大框架之下,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则存在于网络这种特殊的介质之上,这种新形式的、在数字环境下的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权行为有着截然不同的特征,它的特殊性造成了众多复杂的疑难案件的产生(如百度侵权案)。
本文旨在从两个方面来把握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一是较之于传统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作了一些探讨;二是就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出了一些拙见,以供参考。
「关键词」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之特殊性侵权行为之认定一、问题的提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本身由于网络的全球性、网络数据的无形性、传播快、网络侵权责任难以认定等特点,从而导致侵权人经常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近些年来,这种侵权案件屡有发生,较典型的有王蒙案、郑成思案、百度案、ChinaMP3案等等;这些网络疑难案件所带来的一切问题均是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的特殊性所引起。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之前,对于这些类型的网络侵权案件不是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造成了大量的争论,就是因为网络侵权行为本身的复杂性造成了其认定极其困难。
自《条例》出台之后,类似的“百度侵权案”有了相关的法律依据,百度公司最终以败诉而告终,然而一系列的问题并没有因为“百度侵权案”的尘埃落定而得到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和传统侵权行为的区别是什么?其构成要件是什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之构成传统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有侵权行为的存在、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然而,若把侵权行为放在数字环境中,便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有着自身的特殊性。
传统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放在数字环境中并非都是必须的要件,而仅仅是选择性的要件。
这需要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加以取舍。
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如何规定
网络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如何规定?网络侵权行为的律责任如何规定?网络侵权行为是指在互联网上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犯知识产权、侵犯个人隐私、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
针对网络侵权行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下面不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细介绍一、侵犯知识产权的法律责任1. 侵犯著作权《著作法》规定,他人享著作权的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等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并可能构成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2. 侵犯商标权:《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 侵犯专利权:《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实施许可活动的,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侵犯个人隐私的法律责任1. 侵犯个人隐私:《民法总则》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侵害他人名誉、隐私、住宅等方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对于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受害人可以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 传播虚假信息:《刑法》规定,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构成犯罪。
对于散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依可以追究刑事承相的刑事处罚。
三、网络侵权为的法律责1. 淫秽品:《刑法》规定,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构成犯罪。
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依法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2. 传播违法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负责,并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传播违法信息。
对于传播违法信息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采取下线处理等措施,并可能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民法典对网络侵权的规定
民法典对网络侵权的规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侵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网络侵权行为并保护合法权益,我国于2021年施行了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民法典对于网络侵权的规定。
一、网络侵权的概念及分类网络侵权是指在互联网上,利用网络平台或工具,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侵犯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网络侵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肖像权侵权:未经被拍摄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展示等行为,侵犯了被拍摄人的肖像权。
2.名誉权侵权: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不实、虚假信息,损害他人的名誉,侵犯了被诽谤、诬告的人的名誉权。
3.隐私权侵权:未经他人同意,非法获取、录制、传播他人的隐私信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4.著作权侵权:在互联网上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对他人的作品进行复制、传播、展示等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
5.商标权侵权:在互联网上未经商标权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商标进行商品销售、广告宣传等行为,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6.专利权侵权:在互联网上未经专利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发明专利进行制造、销售等行为,侵犯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益。
二、1.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网络侵权行为,需要判断是否存在行为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实施及损害后果等要素。
2.责任的追究:民法典对网络侵权责任的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并根据情况相应加倍赔偿。
3.网络平台的责任:对于网络平台提供的服务而导致的网络侵权行为,民法典规定网络平台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网络平台应对用户发布的内容进行审核,并及时删除侵权信息。
4.过错推定规定:当网络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这对于维护网络版权、名誉等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5.罚款与刑事责任:民法典对于严重的网络侵权行为,规定可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处以罚款等刑罚。
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
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网络侵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侵犯的不法行为。
我国第45条和第46条规定了各种不同的侵犯著作权的使用行为,主要包括: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发表的作品公之于众,侵犯其发表权的行为;2.未经合作作者的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侵犯了其他作者的发表权、改编权或获酬权;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5.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规定付酬,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获酬权;7.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8.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即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9.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侵犯了他人的专有出版权。
10.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侵犯了表演者权;11.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
即盗版行为;12.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13.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这些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对于侵犯网络著作权,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网络作品问题。
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网络上出现的作品,有别于传统作品的特殊作品,是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创作成果。
因此世界各国普遍承认网络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要证明网络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就要证明该类作品属于作品范围。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网络作品的保无明文规定。
《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八类受保护作品中也未包括。
网络侵权管辖司法解释
⽹络侵权管辖司法解释近年来随着互联⽹科技的发展,⽹络已经进⼊到千家万户,此时⽹络上的侵权⾏为也在不断的发⽣。
为了能够⽐较好的解决这类纠纷,防⽌更⼤问题的产⽣,我国制定了⽹络侵权管辖司法解释。
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络侵权管辖司法解释第⼀条⼈民法院审理侵害信息⽹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在依法⾏使裁量权时,应当兼顾权利⼈、⽹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条本规定所称信息⽹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播电视⽹、固定通信⽹、移动通信⽹等信息⽹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络。
第三条⽹络⽤户、⽹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络提供权利⼈享有信息⽹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除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络传播权⾏为。
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以分⼯合作等⽅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为的,⼈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
⽹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动接⼊、⾃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件分享技术等⽹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为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五条⽹络服务提供者以提供⽹页快照、缩略图等⽅式实质替代其他⽹络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相关作品的,⼈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提供⾏为。
第六条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相关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但⽹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络服务,且⽆过错的,⼈民法院不应认定为构成侵权。
第七条⽹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络服务时教唆或者帮助⽹络⽤户实施侵害信息⽹络传播权⾏为的,⼈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侵权责任。
第⼋条⼈民法院应当根据⽹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
⽹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络⽤户侵害信息⽹络传播权⾏为的明知或者应知。
第九条⼈民法院应当根据⽹络⽤户侵害信息⽹络传播权的具体事实是否明显,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认定⽹络服务提供者是否构成应知:(⼀)基于⽹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性质、⽅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传播的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的类型、知名度及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三)⽹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主动对作品、表演、录⾳录像制品进⾏了选择、编辑、修改、推荐等;(四)⽹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积极采取了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五)⽹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设置便捷程序接收侵权通知并及时对侵权通知作出合理的反应;(六)⽹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络⽤户的重复侵权⾏为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其他相关因素。
网络侵权管辖确定
浅议网络侵权管辖的确定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在人们分享资讯的同时,也对逐渐发现有越来越多的网络侵权问题的发生。
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传统侵权之诉的地域管辖中的原稿就被告原则如何适用?笔者试图从分析网络对传统地域管辖原则的冲击入手,传统的地域管辖规则在经过变通之后,结合中国的立法、司法实践,试图寻找确立网络侵权地域管辖规定的最有效可行的方案,以期用统一明确和合理的立法规定指导我国网络侵权案件关于管辖权认定的司法实践。
关键词:网络侵权;地域管辖一、网络侵权的地域管辖确定实践之困境(一)网络侵权的界定网络侵权主要包括侵犯隐私权、侵犯著作权、商标标识、域名、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侵权行为与传统侵权行为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该侵权人主观上之出于故意或过失,该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而该侵权行为和受害人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该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和人身权利,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行为。
(二)网络侵权地域管辖实践之困境谈起网络就使我们想到”网络空间”,它是目前国际社会对网络所带来的为人们提供各种信、息的活动场所,对相对独立的信息传播与存储的称谓。
在传统的”实在世界”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某一特定的法院的管辖区域能够通过地理上的界限加以界定。
但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性的全球性系统,没有明确的边界。
要在这样一种性质完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线,这是传统司法管辖权面临的困境。
而某一特定法院对于数字传输的管辖究竟是涉及其全过程或者仅仅涉及其中一个或数个环节,即某一法院到底对网络空间的哪一部分享有管辖权,或者是否对网络空间的全部享有管辖权,也是划定管辖区域需要考虑的问题。
首先,网络空间的全球性使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不能明确化。
就某一特定的法院而言,它的管辖区域是确定的,有着明确的地理边界、国界,或称物理空间。
网络空间本身则无边界而言,它是一个全球性的系统,无法将它像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许多领域,分割也毫无意义,它与物理空间不具有一一对应的关系。
网络犯罪管辖权如何确定
⽹络犯罪管辖权如何确定在⽹络犯罪情况越来越猖獗之后,很多⼈在⾯对犯罪的时候也会积极的进⾏处理,及时的报警将犯罪嫌疑⼈抓拿归案,只是有些⼈在⾯对犯罪案件的时候不知道找哪个法院管辖,那么,⽹络犯罪管辖权如何确定?下⾯店铺⼩编给你主要介绍相关知识。
⽹络犯罪管辖如何确定(⼀)根据⽹址确定犯罪管辖权对利⽤互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实施⽹络犯罪⾏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为地。
在侦办利⽤互联⽹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犯罪案件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络服务提供商来确定⽹址所对应服务器的物理地址,即⽹络犯罪⾏为实施地,进⽽确定地域管辖权。
(⼆)根据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对利⽤计算机⽹络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以及损害他⼈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等案件,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为地。
虽然对⽹络犯罪案件的犯罪⾏为地的确定问题,并没有专门的司法解释,但最⾼⼈民法院在2000年12⽉19⽇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络著作权纠纷案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条就明确规定了管辖问题:著作权纠纷案件由侵权⾏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民法院管辖。
侵权⾏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
对难以确定侵权⾏为地、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为地。
该解释在⼀定程度上解决了侵权⾏为地难以确定的问题。
同样,这对于此类⽹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中的犯罪⾏为地较难确定的问题,也有⼀定的借鉴作⽤。
(三)根据受害单位或个⼈系统、⽹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对⾏为⼈通过侵⼊、修改受害单位或个⼈系统程序、系统参数等⼿段实施⽹络犯罪的案件,被侵害的计算机⽹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可视为⽹络犯罪的犯罪⾏为地。
对于那些利⽤远程登录等⼿段侵⼊他⼈计算机信息系统,⾮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者修改⾦融单位的信息系统,窃取财产等⽹络犯罪案件,由于被侵害的计算机⽹络系统、设备终端的所在地是⾏为⼈实施犯罪的主要空间之⼀,故这些地点可以被视为犯罪⾏为地。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标准
信息⽹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标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他⼈民事权利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络侵权是侵权的主要类型之⼀,例如通过⽹络侮辱、诽谤他⼈,那么信息⽹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有什么标准?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信息⽹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标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信息⽹络传播权侵权认定标准是通过考察⾏为⼈是否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作品从⽽使公众成员可在其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来判断的。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条著作权包括下列⼈⾝权和财产权:(⼗⼆)信息⽹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线⽅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第四⼗⼋条有下列侵权⾏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侵权⾏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许可,复制、发⾏、表演、放映、⼴播、汇编、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版他⼈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录有其表演的录⾳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通过信息⽹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为其作品、录⾳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信息的,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制作、出售假冒他⼈署名的作品的。
民法典网络侵权行为地如何认定
民法典⽹络侵权⾏为地如何认定随着⽹络的发达,现在的⼈们都知道如何上⽹,所以说⽹络传播的速度是⾮常吓⼈的,很多时候对他⼈的权益造成侵权,⼀旦发⽣这样的事情需要进⾏维权。
那么关于民法典⽹络侵权如何认定⾏为地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
⼀、民法典⽹络侵权⾏为地如何认定被侵权⼈住所地属于侵权结果发⽣地。
被侵权⼈对⽹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为提起诉讼,应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侵权⾏为的管辖规定来确定,其中可以侵权结果发⽣地的⼈民法院来管辖。
⽹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为的侵权结果发⽣地⾄少为两个:⼀是⽹络服务提供者的⽹络平台。
如⽹络⽤户将有损他⼈名誉的内容置于其中,从⽽使不知情的第三⼈上⽹点读,便可产⽣对被侵权⼈的社会评价等降低的不良损害后果。
⼆是被侵权⼈的住所地。
⽹络⽤户如果在⽹络平台上针对他⼈的名誉等实施侵害的,如果该⽹络平台的服务提供者经通知不加以消除,由此会造成对被侵权⼈更严重的损害后果。
⽹络侵权责任纠纷是指侵权⾏为⼈利⽤⽹络侵害他⼈名誉等民事权益⽽造成损失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纠纷。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络侵权的主体主要有两类:⼀是⽹络⽤户。
⽹络⽤户如果利⽤⽹络平台实施对他⼈名誉等民事权益的侵害,构成直接侵权⾏为。
⼆是⽹络服务提供者。
其如果接到被侵权⼈要求采取措施消除其⽹络平台上有关他⼈对被侵权⼈名誉等民事权益进⾏侵害内容的通知后,不及时消除⽽造成对被侵权⼈名誉等民事权益的侵害结果扩⼤的,⽹络服务提供者构成间接侵权⾏为。
《民法典》第⼀千⼀百九⼗四条⽹络⽤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络侵害他⼈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千⼀百九⼗五条⽹络⽤户利⽤⽹络服务实施侵权⾏为的,权利⼈有权通知⽹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的真实⾝份信息。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络⽤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部分与该⽹络⽤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及保护措施1. 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范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短视频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随之而来的是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日益严重,为了保护短视频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有必要明确网络短视频著作权侵权认定的范围。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在短视频中直接复制、改编、翻译、注释他人的作品,或者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作品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截取、拼接等处理后发布在短视频平台上。
对他人作品进行篡改、歪曲。
这包括故意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形式、风格等,使其与原作品相去甚远,或者歪曲事实,误导公众。
以营利为目的擅自使用他人的作品。
这包括未经许可将他人的作品用于广告宣传、商业推广等商业用途,或者通过销售、转让等手段获取利益。
是否具有合理使用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允许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
教育、科研、新闻报道等公益性质的使用。
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当注明出处和原作者。
是否存在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
如果一个短视频平台大量抄袭、剽窃他人作品,导致市场失去竞争活力,那么这种行为应当被视为侵权。
1.1 未经授权使用他人作品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复制、传播他人的原创短视频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在未征得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对原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等,使其具有新的表现形式。
这属于对他人作品的演绎权的侵犯,可能涉及对原作品的歪曲、篡改或损害原作者名誉的行为。
未经原作者许可,将他人的作品通过网络短视频平台进行公开播放,使公众能够观看到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为他人制作的短视频作品提供下载链接或资源分享,使未经授权的用户能够下载和观看这些作品。
这种行为侵犯了原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复制权,可能导致原作者的收入损失和声誉受损。
网络言论侵权的法律鉴定与认定
网络言论侵权的法律鉴定与认定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网络言论已成为人们表达观点、交流意见的重要渠道。
然而,有时候网络言论也会引发争议,甚至涉及到侵权问题。
在这个虚拟的世界里,如何对网络言论的侵权行为进行法律鉴定与认定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网络言论侵权的法律鉴定与认定进行探讨,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问题。
一、网络言论侵权的概念与特点网络言论侵权是指个人或机构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涉及他人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合法权益的负面言论,并且给他人造成了损害的行为。
相较于传统媒体,网络言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匿名性:网络言论往往以匿名、化名的形式表达,使得侵权行为的追究变得困难,增加了鉴定与认定的难度。
2. 大量性:互联网上的言论数量庞大,导致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使得如何区分侵权言论与一般言论成为难题。
3. 传播迅速:网络言论的传播速度极快,几乎可以瞬间传遍全球,一旦造成损害,恢复起来也较为困难。
4. 国际性:互联网没有国界,网络言论的侵权行为有可能牵涉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给鉴定认定带来额外的复杂性。
二、网络言论侵权的法律责任对于网络言论侵权行为,侵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法律上,主要体现为名誉权、隐私权和荣誉权的保护。
侵权者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包括:1. 赔偿责任:当网络言论导致他人名誉受损、隐私泄露或荣誉受侵犯时,侵权者可能需要赔偿其给对方造成的经济、精神损失。
2. 救济责任: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者删除相关文章、停止侵权行为,以恢复自己的名誉、隐私和荣誉。
3. 制裁责任: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侵权者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刑事追究等法律制裁。
三、网络言论侵权的法律鉴定与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言论的主观意图、表述方式、扩散范围等一系列因素。
基于此,以下几个方面是进行鉴定与认定时的重要参考:1. 言论内容是否构成侵权:鉴定者需要明确侵权与言论自由之间的界限,准确把握言论的界定。
民法典网络游戏侵权如何认定
民法典网络游戏侵权如何认定随着现在网络的发达,很多时候容易出现网络侵权行为,面对这样的情况作为受害人是可以要求停止侵权的,现实社会这样的情况也是比较普遍了,那么关于民法典网络游戏侵权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的解答。
一、民法典网络游戏侵权如何认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服务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不侵权声明】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
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网络服务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者的连带责任】网络服务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二、网络名誉侵权如何认定责任过错原则,是传统名誉侵权的归责原则,即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而网络名誉侵权因为其含义、形式、责任主体的不同,其归责原则需要分别考虑直接侵权行为人和网络服务商的归责原则。
网络犯罪的管辖地如何确定
⽹络犯罪的管辖地如何确定因为互联⽹的特殊性,在刑事诉讼管辖⽅⾯,我国对⽹络犯罪案件没有具体的管辖规定,结合办案实践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具体⽹络犯罪案件地域管辖权的确定,应坚持以下⼏点:1、根据⽹址确定犯罪管辖权。
2、根据被发现侵权内容的⽹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设备所在地确定管辖权。
的地如何确定根据我国《》的规定,刑事案件审判管辖,以属地管辖为主,属⼈管辖为辅。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民法院管辖。
”根据《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为发⽣地。
以⾮法占有为⽬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为发⽣地和犯罪分⼦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地。
具体⽽⾔:1、⽹络⾏为的⽬的地。
⽹络⾏为必然具有⽬的性。
因此,⾏为的⽬的可以作为确定管辖的联结点。
如果⾏为⼈使⽹络上的特定⼈得到信息数据,并希望他⼈访问该⽹页,或者有意向特定的⽬标发送信息、数据,这种积极的、主动的接触⽬的与⽬标所在地构成直接故意的关联。
这种直接故意的关联,可以推定为⾏为⼈的意思表⽰是接受被指向地的法律,构成被指向地法院管辖的基础。
2、⽹络犯罪⾏为实施地。
⽹络犯罪⾏为须通过⼀定的计算机设备进⾏,应当以⾏为⼈为中⼼,以实施犯罪⾏为的设备为线索,认定犯罪⾏为地。
⾏为⼈实施犯罪的计算机终端、服务器等设备是相对固定的,因此,⾏为⼈实施⽹络犯罪的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犯罪⾏为地。
3、⽹络犯罪⾏为结果地。
由于⽹络传输的全球性,对于任何上⽹的⾏为,受其危害影响的地点都会数不胜数,若以此作为的基础,必然会造成管辖法院的泛滥。
但⽹上侵犯商业秘密、间谍犯罪、⽹络⼊侵、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放置后门程序、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等犯罪有⼀个共性,就是必须侵⼊他⼈的计算机信息⽹络才能作案。
民法典网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民法典⽹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权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不容侵犯。
如今,⽹络⾃媒体的时代越来越发达,⼀些不怀好意的⽹友,动动⼿指可能就能在⽹上对他⼈的名誉权造成严重的损害。
那么,⽹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解答这⼀问题。
⼀、民法典⽹络名誉侵权如何确定管辖法院通过⽹络侵犯他⼈名誉权的,被侵权⼈可以向侵权⾏为发⽣地法院提起诉讼,如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法院等。
按照《民法典》第⼀千零⼆⼗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式侵害他⼈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等的社会评价。
此外,我国《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信息⽹络侵权⾏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地包括被侵权⼈住所地。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侮辱、诽谤等⽅式侵害他⼈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等的社会评价。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侵权⾏为地,包括侵权⾏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地。
第⼆⼗五条信息⽹络侵权⾏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地包括被侵权⼈住所地。
⼆、如何认定名誉权侵权第⼀,受害⼈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般是指社会评价降低、丧失缔约机会、丧失获奖机会等客观情形。
第⼆,⾏为⼈⾏为违法。
对于认定侵害公司名誉权⾏为的违法性,通常表现为具有捏造、散布有损他⼈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虚假事实的⾏为,包括对经营主体的经济实⼒、履约能⼒及态度、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经营状况、销售状况等经济能⼒的贬损、误导以及其他施加不当影响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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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网络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1、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
由侵权行为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是适用于民事侵权的一般管辖原则,其当然适用于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情况。
但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和法律的国界限制,发生在不受本国法律管辖的外国领土的网络侵犯本国国民著作权的行为便不能应用此原则。
2、由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
由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是传统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主要基础,也应当作为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的主要基础。
在互联网著作权侵权行为中,任何人在任何地方都可能通过互联网浏览到该信息,则这些场所都可以认为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不承认任何接触到侵权信息的地方都可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又难以从中确定一个地点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此,直接采用这种标准可能造成实践中的混乱。
3、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是传统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确定的基本制度,所以对于网络侵犯著作权的案件也应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
但如前所述,此原则对于被告处于一国管辖之外的情形在使用上有诸多不便。
4、由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
由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是针对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一项特殊的地域管辖原则。
在互联网上进行访问或者复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使用终端计算机;二是通过互联网进入存有相关内容的服务器硬盘。
正如前面所提到的,服务器是计算机网络的核心,网络服务器是一种物理性质的存在,通常总是处于一定的固定场所,因此它具备了相对稳定性。
所以由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是比较符合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的特点的。
但在网络活动中,行为人极少关注而且实际上也很难获知某一服务器所处的具体的地理位置,而且服务器所在地一般与案件的关联程度也不大,所以对于由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仍然存在较多争议。
5、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在网络作品的全球应用体系还未建立的今天,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和被告所在地都不易查明,而且受到国界的限制,而服务器所在地又不被大多数人所关注;另外,传统民法的侵权行为地域管辖的基本制度(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管辖和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以及针对网络侵犯著作权的特殊的地域管辖制度(服务器所在地法院管辖)常常有违民事审判的效益和效率原则,所以有必要针对以上地域管辖制度的不足提出一种较为完善的地域管辖制度,这就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克服了以上四种管辖制度的缺点,对于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规制具有深远的意义。
笔者认为,对于网络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地域管辖,不妨大胆地尝试全部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同一案件有多个处于不同地域的原告的由各原告协商决定管辖法院,而对于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确实存在困难的,或者原告住所地法院认为由其他法院管辖更加适当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上的有关法院间移送管辖的规定。
二、网络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1、网上侵犯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隐私权、姓名权及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网络空间是一个虚拟空间,但它并不是虚幻的,是依赖于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网络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权的违法行为。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网上侵犯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的行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其合法权益就能够得到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的行为。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由此看出,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上不仅逐渐凸现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而且在网络环境下也受到法律的关注和保护。
2、网上侵犯著作权
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具体如下:
(1)著作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其他应由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三、网络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1、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
即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须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过错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别侵权行为外,一般侵权行为均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推定加害人存在过错而应承担侵权责任,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主要情形有: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者适用过错推定;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致人损害,堆放物致人损害,适用过错推定;
(3)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对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适用过错推定;
(4)动物园发生动物致人损害时,对动物园适用过错推定;
(5)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因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致在其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除非教育机构能证明其已尽管理职责。
3、无过错责任原则
又称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受害人能够证明损害是加害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论其是否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除非加害人能够证明存在法定抗辩事由。
目前法律规定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2)用人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他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3)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时,生产者承担无过错责任;
(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害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6)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排污单位承担无过错责任;
(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对造成的损害事实均没有过错,而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支付能力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由双方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