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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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保护职工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减少伤亡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伤事故的报告程序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七十五号”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二)、发生死亡事故和多人事故立即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口头或用电话,电报报告,不得超过12小时,重伤事故报告,不得超过24小时,一般事故报告不得超过48小时。
(三)、认真搞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凡发生死亡事故:由部门领导组织有关部门人员亲临现场,进行认真调查处理,于事故发生后20日内将调查报告书报当地劳动局、工会。
2、凡发生重伤事故:由施工队领导组织有关人员亲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于事故发生后20日内将调查报告书报公司当地劳动局、工会等有关部门各2份,由公司批复执行。
3、凡发生轻伤事故,工程队长(施工员)组织调查分析,填写事故登记书。
4、凡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的多人重大事故,由局会同当地
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亲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5、事故发生后应立即保护现场。
6、尽快组织调查组。
7、按“四查”要求进行调查。查思想、查领导、查制度、查纪律。
8、事故发生的经过情况调查准确。
9、事故原因要分析细,责任要分析明。
10、对责任者处理要严肃。
11、防范措施要具体。
12、调查成员要签字。
13、调查报告及处分决定必须归档。
(四)、建立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制度,我们要对每月发生的伤亡事故进行全面分析,从中发现问题,找出规律,采取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每终了后,五日内将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填好,报公司安全科。
(五)、伤者程度的划分:
1、轻伤:不属于重伤,休假一天或一天以上的事故为轻伤事故。
2、重伤:按2003年10月1日安全监督布颁发的“有关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为重伤处理:
(1)、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残废的。
(2)、伤势严重,需进行教大手术才能挽救的。
(3)、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三分之一以上的。
(4)、严重骨折(胸骨、肋骨、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闹振荡等。
(5)、眼部受伤教大,有失明可能的。
(6)、受部伤害:
A、大拇指轧断一节的。
B、食指、中指、无名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轧断一节的。
C、局部肌肉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7)、脚部伤害:
A、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
B、局部肌肉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的残废可能的。
(8)、内部受伤: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
(9)、其他部位伤害重的,凡不在上述以内,医师诊断后,认为受伤较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行政会基层工会个别研究,提出意见,由当地劳动部门审查确定。
3、死亡事故:指当时死亡和负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4、未遂事故:指侥幸未伤及人或者伤后有歇工不满一个工作日。
5、多人事故:指一次事故伤三人和三人以上的事故。
6、急性中毒事故:除死亡,一律按轻伤统计,待治疗结后,如有丧失劳动能力者,再补报为重伤。
7、重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一人回一人以上的事故。
8、特大伤亡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十人的事故。
(六)、对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进行统计,可分为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统计损失包括:伤者工资、医疗费、事故处理费用,救济费、抚恤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