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2001年1月1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确定了成都市今后五年发展的总体目标,即加快构建西部战略高地进程,为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基础。

实现这一目标,必须适应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努力营造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市场环境。

投资是拉动经济发展的基本动力之一。

在自身积累十分有限的情况下,引导和调动一大批各类投资者到成都投资,对推动成都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实现跨越式发展极其重要。

要做到这一点,取决于投资环境和市场机会。

必须加快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投资市场,为各类投资者营造公开、公正和公平的投资环境,营造成都参与西部大开发的比较优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要求改革投资体制,“确定企业在竞争性领域的投资主体地位,基本形成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银行独立审贷,政府宏观调控的新的投资体制。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改革投资管理方式,减少对企业和社会投资的行政性审批。

对企业出资建设国家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

建立以政策引导、信息发布等间接调控手段为主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

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要从全市人民的根本利益和跨越式发展的大局出发,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服从大局,克服阻力,处理好部门利益、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的关系,敢于突破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陈旧观念和体制障碍,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为促进成都经济跨越式发展做出贡献。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结合四川实际,我委制定了《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25日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项目核准机关及核准权限划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四川核准目录》)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四川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5〕2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5〕2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5〕2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3月16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日成都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政策依据)为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4〕67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实施目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标为改革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探索服务多元化供给模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促进全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协调发展。

第四条(基本原则)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原则为积极稳妥、有序实施,科学安排、注重实效,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3•【字号】成办发[2013]30号•【施行日期】2013.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成办发〔2013〕3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13日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提高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效益,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预防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平台和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活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负责审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协调、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公管委由市长任主任,有关市领导任副主任。

市公管委成员单位由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审计局、市食药监局、市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市医管局等部门组成。

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2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以下简称“运营基金”)设立和运作,根据《成都市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结合运营基金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运营基金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运作第二条成都科创动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运营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运营基金的具体运作。

由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报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审批后,报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

第三条中心向运营基金管理机构派出出资人代表,在运营基金违法、违规和偏离本实施细则政策导向的情况下,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四条运营基金管理机构可提取管理费,管理费用标准及计提办法由中心与运营基金管理机构在委托管理协议中进行约定。

第三章子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第五条运营基金按市场化方式与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地方政府资金,发起或参股设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第六条运营基金参股单一子基金应不超过子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且不超过运营基金资产总值的20%,不成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第七条子基金须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运营基金对子基金的具体参股比例由合伙协议(公司章程)约定。

第八条子基金申报机构原则上为股权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机构,由其依法依规负责募集社会资本。

子基金申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机构;(二)申报机构信用记录良好,未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三)申报机构为非股权投资机构的,其实收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2亿元;申报机构为股权投资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的,其注册资本在500 万元以上,且均以货币形式实缴出资或其基金管理规模在 1 亿元以上。

第九条申报机构可直接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也可指定或新设符合条件的关联企业作为子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由运营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评审,并向市科技局上报并备案。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6.10•【字号】成府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成府发〔2017〕14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和融资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17〕1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性债务举借和担保行为,切实防范债务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违法违规举借政府债务严格执行《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政府性债务管理相关规定,切实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

我市各级政府只能在省政府批准的限额内,以省政府转贷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并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任何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事业单位违法违规采取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BT回购、垫资施工、延期付款、信托融资、融资租赁等方式变相为政府举借债务。

进一步推动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严格划清政府债务、政府或有债务、企事业单位债务的边界,坚持“谁借款、谁使用、谁偿还”原则,严禁政府违法违规集中、调配、使用企事业单位债务资金,严禁企事业单位债务转嫁给政府偿还,切实防范企事业单位债务风险向政府转移。

二、严禁违法违规担保政府新发生或有债务,应严格限定在《预算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全市各级人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借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向债权人出具任何承诺、增信、安慰等函件;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全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进行抵押融资;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政府债务对应的资产重复融资。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施行有效期的通知-成府函〔2018〕92号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施行有效期的通知-成府函〔2018〕9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施行有效期的通知
成府函〔2018〕9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6〕19号)文件施行有效期延长至2019年7月31日。
特此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26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施行有效期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8.07.26
施行日期
2018.07.26
文号
成府函〔2018〕92号
主题类别
信托与投资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结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19
•【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8号
•【施行日期】2009.06.1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09年6月17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附件1:
文号文件标题
序制定
附件2: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0•【字号】成府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7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10日成都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专项资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重大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用于满足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市级依法征收的各类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参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管理。

第三条(适用事项)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分配、使用、监督和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原则)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分配、规范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财政部门职责)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一)负责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政策,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审核、汇总、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并按规定办理专项资金拨款;(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五)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六)组织实施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函〔2019〕7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函〔2019〕72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函〔2019〕7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20条政策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13日成都市支持保障重点项目的20条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强化以项目为中心组织经济工作,促进资源要素向重点项目聚集、优惠扶持政策向重点项目聚焦,持续改善提升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市场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省、市重点项目建设,提升重点项目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一)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

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省、市重点项目向产业功能区集聚,产业功能区空间布局纳入市、区(市)县两级国土空间规划,省、市重点项目清单纳入规划附件进行重点保障。

积极保障省、市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经“一图一表”审查后,省、市重点项目所需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市上统筹保障80%以上。

全额保障省、市重点推进项目用地需求,全市每年确定100个战略性、功能性、支撑性重大项目为市重点推进项目,由市上全额保障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列入全省100个重点推进项目的,其年度用地计划省级安排70%、市级匹配30%。

[责任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实行重点项目地价优惠。

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关于成都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关于成都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关于成都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关于《成都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1—成都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防范金融风险,有效推动我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成都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总体方案及相关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09〕5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是由市和区(市)县政府按一定比例出资设立,用于收购为清偿到期债务而经抵押(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处置的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资产(以下简称抵押资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风险基金收购的抵押资产范围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的抵押农村房屋和抵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条风险基金对抵押资产的收购,遵循“区(市)县收购,公开处置,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风险基金的筹集第五条风险基金每年的筹集规模按照我市上年度农村房—2—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贷款余额的6%计算确定,其中:市级风险基金按全市上年度贷款余额的2%筹集,区(市)县级风险基金按本级上年度贷款余额的4%筹集。

本办法实施第一年的风险基金首次筹集规模为:市级3000万元,每个区(市)县不低于400万元。

第六条每年市政府、区(市)县政府根据风险基金使用和新增农村房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贷款余额的情况按比例适时补充风险基金,年末结余滚存下年度使用。

第七条风险基金筹集的来源:市政府筹集部分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区(市)县政府筹集部分由区(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八条风险基金按照市、区(市)县筹集规模,分别在市、区(市)县农村产权流转担保公司或指定机构设立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

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结合我省实际,划分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制订和颁布《四川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四川目录》)。

省内各级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国家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第三条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四川省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为各级发展改革委和各级经委(经贸委)。

其中:基本建设项目由发展改革委核准;技术改造项目由经委(经贸委)核准。

第四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依法进行核准并对核准的项目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四川省境内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第六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1式5份(需转报的项目申请报告应1式6份)并附电子文档1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七条项目申请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拟征占用地、现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说明;(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七)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状况分析的项目,应增加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分析的内容;(八)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还应增加有关招投标的内容。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11•【字号】•【施行日期】2006.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监管企(事)业单位:现将《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六年八月十一日成都市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包括:(一)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的股权投资;(二)与新项目立项相关及扩大产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三)金融投资等其它投资;(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四条企业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五条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经济布局与结构调整、“国有资本从竞争领域退出”及不办“三级”公司的要求;(二)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三)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

第六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当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成府发〔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金融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成府发〔2019〕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6日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以财政性资金出资(以下简称财政出资),或财政性资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包括新发起设立或者参股现有的市场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出资,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投资基金收益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中长期规划合理控制投资基金设立数量,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领域重复设立投资基金。

第六条市政府可在以下领域参与投资基金:(一)产业领域,重点围绕我市“5+5+1”产业体系,包括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医药健康、新型材料、绿色食品等先进制造业,会展经济、金融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旅产业、生活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以及新经济等产业领域;(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排水排污、生态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储备土地整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三)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域,重点围绕我市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城乡融合发展“十大重点工程”和“五项重点改革”,具体包括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特色镇和川西林盘建设、现代农业功能区和田园综合体建设、农业科技创新研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等新型城镇化体系建设领域;(四)创业创新领域,包括中小微企业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双创载体建设、双创服务、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及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等创业创新领域。

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财〔2014〕229号),按照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意见》(成委发〔2013〕13号)、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在蓉协同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办〔2014〕29号)精神,为加快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完善我市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支持我市处于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发展,特设立成都市科技创业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天使投资引导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规范资金运作和提高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天使投资引导资金是以财政资金为主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政策性资金,其资金来源于市级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拨款。

根据资金运作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及当年科技经费预算情况,可适时补充天使投资引导资金。

第三条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遵循引导性、间接性、非营利性和市场化原则。

第四条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使用运作方式:一是引导性参股,二是跟进投资。

第五条委托成都生产力促进中心作为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人代表,负责天使投资引导资金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等日常运作。

第六条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在我市范围内注册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内、成立时间在5年以内的科技型企业。

第七条鼓励各区(市)县设立天使投资引导资金。

第二章引导性参股第八条引导性参股,是指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以有限合伙人形式联合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创业投资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通过天使投资基金投资我市初创期、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

第九条引导性参股设立天使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出资比例不得高于天使投资基金总规模的20-30%,且不成为第一大出资人或实际控制人。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01年7月6日成府发[2001]133号)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成都市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成府发[2001]54号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运用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市本级财政资金(不含补贴性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土地出让收益、国外政府贷款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多元主体投资的项目中,政府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立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原则,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二章项目管理体制第五条投资管理(一)分期分批改造和组建一批综合性和专业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并委托其行使政府投资者和资产所有者的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监管,开展投资、融资和资本运营业务。

(二)市级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存量,在对其进行清理、鉴别和分类,通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和汇总登记后,分别划转到相关投资公司作为其运作资本。

投资人参司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作,监督、跟踪资产运行,收回盘活的资金。

(三)政府对项目的投资,不再直接拨入到项目上,改为通过政府的投资公司向项目投资。

(四)投资公司必须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和运作,强化法人责任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确保政府投资的安全和效益。

投资公司要以资本运营和项目融资为主,广开渠道,切实担负起为政府投资项目筹措资金的职能。

招商引资模式及典型案例介绍

招商引资模式及典型案例介绍

招商引资模式及典型案例介绍(一)产业链招商该模式是指围绕一个产业的主导产品及与之配套的原材料、辅料、零部件和包装件等产品来吸引投资,谋求共同发展,形成倍增效应,以增强产品、企业、产业乃至整个地区综合竞争力的一种招商方式。

【各地产业链招商经验案例】1、浙江嘉善县互联网通信小镇首先引来光通信领域的领军企业——富通集团。

经过系统评估,小镇的创建者一次性拿出1100亩土地交给富通,由企业按产业链布局统一规划。

有了龙头企业入驻和大手笔规划,嘉善县将100多家企业负责人请来实地考察,与富通集团能形成产业链关系的上下游18家企业很快达成落户协议,一条全球最大的光通信产业链在此形成。

2、__市以主攻产业链条关键环节入手,在笔记本电脑产业链条中,按照“整机+零部件”的产业组织模式,相继招引惠普、宏碁、华硕、东芝等一大批国际知名品牌商和代工巨头,创造出上中下游产业垂直整合、同类企业集聚共生、制造业与生产性服务业融合的集群发展模式。

(二)专业化招商该模式是指招商队伍要专业化,让学这一行、干这一行、懂这一行的行家里手去招引;从事招商的同志,要分工研究相关行业发展的现状、产业链条认知分析、产业技术信息、上级政策信息、招商线索捕捉、国际国内的布局、未来的产业走势以及重点企业、技术、产品、人才,成为这方面的专家。

【各地专业化招商经验案例】1、杭州未来科技城管委会招商局不限国籍面向全球招聘人才,清华、北大、浙大毕业的硕士和博士等“高配”人才做与所学专业对口的招商。

2、广州市海珠区招商办给区领导“派活”,招商办监测120家重点落地企业,需要区领导走访过问的,招商办根据线索做方案,提前1-2周交给区政府办公室,区领导会“接单”出马。

(三)社会化招商该模式是指招商队伍的主体,不能全是各级干部,要社会化、多元化,充分依靠全社会力量,以企招商、以商招商和利用协会平台、科研院所招商、聘请招商顾问、遴选招商人员、组建招商小分队等社会化的方式收集招商信息,进行招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财政资金支持经济发展方式,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5〕49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成都市政府投资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以财政性资金出资(以下简称财政出资)与社会资本合作(包括参股新发起设立或者现有的市场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相关产业和领域发展的各类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出资,是指市财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整合现有财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以及投资基金收益等安排的资金。

第四条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市政府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中长期规划合理控制投资基金设立数量,原则上不得在同一领域重复设立投资基金。

第六条市政府可在以下领域参与投资基金:(一)产业领域,包括现代工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产业、教育医疗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制造业等产业领域;(二)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地下综合管廊、排水排污、生态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储备土地整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领域;(三)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域,包括城镇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垃圾处理、城乡环卫、路桥及附属设施、保障性住房建设、旧城改造、城市片区综合开发、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新型城镇化体系建设领域;(四)创业创新领域,包括中小微企业扶持、科技成果转化、双创载体建设、双创服务、国际创新创业合作及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等创业创新领域。

第七条投资基金的募集、投资、投后管理、退出等按照专业化、市场化方式运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设立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并实行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制。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审计局、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科技局、市旅游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财政出资行为进行审核批准,但不干预投资基金的市场化运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定投资基金计划;(二)审定投资基金方案;(三)审定各领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四)协调解决投资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五)考核投资基金管理绩效目标;(六)研究解决政府投资基金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市审计局、市经信委、市建委、市交委、市商务委、市农委、市科技局、市旅游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市国资委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

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一)根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投资基金建议、中长期财政规划和财政可承受能力,拟定投资基金计划并报管理委员会审议。

投资基金计划应包含财政出资资金筹集方式、规模、支持方向、股权管理机构(以下称为受托管理机构)等内容;(二)对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投资基金方案进行初审并报管理委员会审议;(三)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确保投资基金政策性目标实现;(四)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相关领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进行初审并报管理委员会审议;(五)对受托管理机构提交的自我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并向管理委员会报告;(六)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监督投资基金的投资投向,对投资基金进行行业业务指导,但不干预投资基金具体投资业务和投资项目的确定;(二)根据本行业实际情况,会同受托管理机构制定相关产业投资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三)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政策导向,研究提出相关领域的基金投资建议,负责建立健全行业投资项目备选库,为投资基金提供优质项目和对接协调服务;(四)统计评价所监督的投资基金产业政策目标实现情况,并将相关情况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市财政局根据管理委员会决议委托受托管理机构作为出资人代表代行出资人职责,双方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管理费及权益等事项。

第十三条受托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市属国有企业(或指定的其他机构);(二)具备作为出资人参与设立并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成功经验;(三)具备完善的股权投资管理制度;(四)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出的支持重点和领域,按相关规定对外择优选择拟合作的投资机构;(二)对拟合作的投资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投资谈判;(三)拟定投资基金方案并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投资基金方案应包括政策导向、基金规模、财政出资方式、投资方向、基金管理机构、风险管理等主要内容;(四)投资基金方案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与基金出资方签订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五)根据投资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财政出资从资金托管账户(由受托管理机构在商业银行开立,用于归集财政出资、投资基金收益、退出等资金)按时拨付投资基金托管账户。

对在创业创新领域开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的,财政出资可先于其他出资人分阶段到位;(六)代表财政出资以出资额为限对投资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向投资基金派驻出资人代表,监督基金的募集、投向,以及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相关情况;(七)定期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投资基金投资运行情况、自我评估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在商业银行开立资金托管账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托管商业银行由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择优确定,并由市财政局、受托管理机构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投资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和收益)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上缴市级国库。

第十六条托管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我市设有分支机构,与我市的合作基础良好;(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三)具备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四)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三章投资基金的设立和运作第十七条投资基金采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形式。

财政出资部分参股不控股。

第十八条投资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投资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投资基金设立的政策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第十九条投资基金按规定委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公司制投资基金也可自行运营管理。

第二十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二)具备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及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2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五)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六)按一定的比例入股拟管理的投资基金。

第二十一条投资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

第二十二条投资基金按照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领域,采取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投资项目(企业)或者其他市场化投资基金(子基金)。

第二十三条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省、市政策、发展规划的项目(企业),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对外借款(可转股债权投资或夹层投资除外),不得直接通过二级市场买卖挂牌交易的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以并购重组为目的的除外),不得投资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投资,不得发放贷款、资金拆借、对外担保、赞助和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四条投资基金原则上应在我市注册,对确需在自贸区等国家改革试验区注册的,可经管理委员会审批同意后设立。

投资基金投资于我市区域内产业、城市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建设领域项目(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投资基金实际募资额的70%,投资于我市区域内创业创新领域的资金比例不低于投资基金实际募资额的60%,具体比例根据投资领域由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第二十五条投资基金存续期限根据投资领域性质确定,一般不超过10年。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二十六条投资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二十七条投资基金投资单一项目(企业)或子基金比例根据投资基金风险控制要求及投资领域由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

第二十八条投资基金应委托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由投资基金选择确定。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向受托管理机构和投资基金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机构应将所管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核算,对所管不同基金应分账核算。

第五章费用和收益分配第三十条投资基金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管理费率根据基金投资领域由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其中财政出资应负担的年度管理费根据基金投资领域分类确定。

第三十一条投资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

归属于政府的投资收益和利息等,应由受托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投资基金的亏损,首先由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对投资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其他出资人按协议约定承担,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十二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受托管理机构可根据基金投资的具体领域对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

业绩奖励来源为财政出资享有的投资基金收益部分,具体奖励比例及条件由基金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

第三十三条投资基金股权结构中可引入优先级出资,财政出资可在基金收益中对优先级出资给予适当让利,让利比例由基金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约定。

第六章投资基金的退出和终止第三十四条投资基金可通过社会出资人回购、股权转让、到期清算或者协议约定的其他市场化方式退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