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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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释义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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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释义全文摘要:I.引言A.消防法的背景和重要性B.文章的目的和结构II.新消防法的概述A.消防法的定义和作用B.新消防法的修订历史和主要内容C.新消防法的实施时间和范围III.新消防法的主要条款A.火灾预防1.建筑物的消防设计和安全要求2.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B.火灾应急处理1.火灾报警和应急疏散2.火灾扑灭和救援C.消防安全管理1.消防组织和人员职责2.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IV.新消防法的法律责任和处罚A.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B.处罚的种类和幅度C.法律救济和申诉程序V.新消防法对企业和个人的影响A.对企业的影响1.消防安全管理的加强2.火灾事故责任的明确B.对个人的影响1.消防安全意识的提高2.个人消防责任的增加VI.结论A.新消防法的重要性和意义B.全社会共同参与消防工作的必要性正文:新消防法释义全文一、引言消防工作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我国于2019 年修订通过了新消防法,旨在进一步加强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全社会消防安全水平。

本文将围绕新消防法的主要内容,为大家提供一份全面、详细的释义。

二、新消防法的概述新消防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

自1998 年首次颁布实施以来,消防法已进行过多次修订。

最新修订的消防法于2019 年4 月23 日通过,同年11 月1 日起正式实施。

新消防法共分为总则、火灾预防、火灾应急处理、消防安全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58 条。

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消防责任,强化了火灾预防、应急处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新消防法的主要条款1.火灾预防新消防法对建筑物的消防设计和安全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此外,新消防法还明确了火灾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责任,要求单位和个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十条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施工、设计变更和建筑工程的验收的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和将设计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规定。

本款的规定所涉及到的行为主体有四个。

即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消防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其中“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是指从事建筑工程设计的专业部门。

“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所有者,它在建筑工程的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中的主管建设的部门。

本款规定的“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是对消防法所调整的工程建筑的范围的规定。

也就是说,一般的工程建筑是由建筑法所调整,必须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

但是为了防治火灾,本法作了特别规定,即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必须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

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规定既包括建筑工程的整体部分,也包括建筑工程的局部;既可以包括新建的建筑工程,也可以包括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以及用途变更的工程项目。

因此不能作狭义的理解。

对于哪些建筑工程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应当依照由国家颁布的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20条》

《消防安全20条》

消防安全20条
《消防安全20条》是依据国家法规、规范和多年的火灾教训而提炼、概括的,具有内容简练、通俗易记、实用性强的特点,牢记这些内容,对防火、自救等都有良好的效果。

其内容是:1.父母师长要教育儿童养成不玩火的好习惯。

任何单位不得组织
未成年人扑救火灾。

2.切莫乱扔烟头和火种。

3.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易燃可燃材料。

4.消防栓关系公共安全,切勿损坏、圈占或埋压。

5.爱护消防器材,掌握常用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切勿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7.进入公共场所要注意观察消防标志、记住疏散方向。

8.在任何情况下都要保持疏散通道畅通。

9.任何人发现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都可向公安消防部门或
值勤公安人员举报。

10.生活用火要特别小心,火源附近不要放置可燃、易燃物品。

11.发现煤气泄漏,速关阀门,打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
用明火。

12.电器线路破旧老化要及时修理更换。

13.电路保险丝(片)熔断,切勿用铜线铁丝代替。

14.不能超负荷用电。

15.发现火灾速打报警电话119,消防队救火不收钱。

16.了解火场情况的人,应及时将火场内被困人员及易燃易爆物
品情况告诉消防人员。

17.火灾袭来时要迅速疏散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18.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应尽量用浸湿的衣服披裹身体,捂住
口鼻,贴近地面。

19.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20.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缝泼
水降温,呼救待援。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内容是什么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内容是什么

为加强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消防意识,提高全民防火、灭火、自我保护能力,根据现阶段我国火灾特点,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办公厅、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等6部门制定了《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要求在全社会认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普及活动。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内容:第一条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第二条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第三条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私自未经允许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四条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第六条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遵守安全燃放规定,注意消防安全。

第七条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八条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九条室内装修装饰不应采用易燃材料。

第十条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第十一条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关阀门、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第十二条教育儿童不玩火,将打火机和火柴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十三条不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不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第十四条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学校和单位定期组织逃生疏散演练。

第十六条进入公共场所注意观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记住疏散方向。

第十七条遇到火灾时沉着、冷静,迅速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不乘坐电梯、不盲目跳楼。

第十八条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尽量用浸湿的衣物保护头部和身体,捂住口鼻,弯腰低姿前行。

第十九条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第二十条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毛巾、衣物等堵塞门缝,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十一条

第⼆⼗⼀条任何单位、个⼈不得损坏或者擅⾃挪⽤、拆除、停⽤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栓,不得占⽤防⽕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公⽤和城建等单位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救援的,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

【释义】本条是对消防设施、器材予以保护的规定以及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的规定。

本条第⼀款对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栓、防⽕间距、消防通道等的保护作了特别规定。

近年来,⼀些地⽅和企业的负责⼈⽚⾯追求发展速度和经济效益,严重忽视消防基础建设和消防安全,消防⼒量薄弱,擅⾃挪⽤、拆除、停⽤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消防栓,占⽤消防通道的现象时有发⽣,严重妨碍了⽕灾的扑救,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灾不断发⽣,给⼈民⽣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巨⼤损失。

如1992年11⽉吉林市银都夜总会发⽣的特⼤⽕灾,由于其与博物馆、图书馆设在同⼀建筑物内,因此,这起⽕灾烧毁了许多珍贵的⽂物,给国家和民族造成了巨⼤损失,是我国建国以来⽂物损失最为惨重的特⼤⽕灾。

⽕灾未能在初起阶段被迅速扑救,⼀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消防设施不⾜,博物馆外有两个室外消⽕栓,⼀个被埋压,⼀个因积⽔不能⽤,周围2.5公⾥内没有消⽕栓,消防车只能到较远的地⽅去寻找⽔源,延误了灭⽕时机。

另外,由于在消防通道上设置了旧物收购站,使消防车⽆法靠近扑救,严重影响了⽕灾的迅速扑救。

1994年12⽉发⽣的震惊全国的新疆克拉马依特⼤⽕灾,延迟⽕灾扑救的⼀个重要原因就是市区消防设施严重不⾜,市区只有五个消⽕栓,其中两个被埋压,消防车要到五公⾥外去加⽔,加⼤了⽕灾扑救的难度。

1996年7⽉深圳端溪酒店发⽣的特⼤⽕灾,其中⼀个重要原因就是因为建筑消防设施失效,未发挥作⽤。

失⽕前该酒店内的消防供⽔管道阀门被关,致使消防栓失去作⽤,酒店南北两端四个出⼝⼀个被封堵,两个被设置的铁栅栏锁住,防⽕门也处于敞开状态,致使⼤量浓烟涌⼊楼层客房,造成 30⼈死亡, 13⼈受伤的特⼤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新修订)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组织和行政管理第三章 资源保障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第五章 安全防范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监督第七章 火灾技术防控第八章 火灾应急救援第九章 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附件: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新修订)附件二:相关法律法规附件三:消防设施目录附件四: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模板附件五:消防法实施细则附件六: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材料正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消防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和个人在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活动中,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预防、控制和消除火灾的方针。

第四条 消防工程主管部门是公安机关。

第二章 组织和行政管理第五条 建立健全火灾防控体系,加强火灾预防和初期扑救工作,防止火灾事故扩大,维护社会秩序。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火灾预防和控制工作负有监督职责。

第九条 国家加强对火灾危险物品的标准、技术、装备和控制工艺的研究和推广。

第三章 资源保障第十条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火灾应急救援体系。

第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负责火灾预防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对依法属于各级政府的消防项目给予财政投入。

第四章 职责和权利第十四条 凡实施火灾防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并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对依法属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消防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消防工程主管部门对火灾防控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安全防范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

第十八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者和建设单位对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消防安全负主要安全防范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城市道路、建筑物、石油化工企业等消防设施建设。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监督第二十一条 国家设立消防工程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修订)范本一:正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加强火灾预防工作,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火灾预防宣传教育,提倡火灾科学技术和相关设施的研究和应用,推进火灾预警、自动报警系统的建设。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火灾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火灾预防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预防、消防、救援相结合,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火灾预防体系,加强火灾隐患治理,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六条公民有学习消防知识和技能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火灾隐患治理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火灾隐患治理,防止火灾隐患的产生。

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火灾危险源进行检查和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等应当符合火灾防控要求,确保可疏散、可扑救、可报警。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经营单位应当保障消防设施正常运行,并组织开展定期维护和演练工作。

第三章火灾应急救援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火灾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配置、使用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报告火灾事故,积极组织灭火救援和疏散人员。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对火灾公共救援活动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依法提供必要的救援条件和途径。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有关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拒不配合消防检查、不及时疏散人员等,造成火灾事故的;2、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设备的;3、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4、非法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5、侵占、堵塞、封闭疏散门、通道等的;6、其他违反消防法规,危及火灾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解读目录1基本信息1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1版 (2008年11月1日)丛书名:高端释法系列图书平装: 270页正文语种:简体中文开本: 32ISBN: 750930850X, 9787509308509条形码: 9787509308509商品尺寸: 20.6 x 14.6 x 1.2 cm商品重量: 240 gASIN: B001KN4ZR0内容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解读》主要内容:1.规定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新原则。

2.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工作的新特点,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包括改革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了消防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建立了部门执法合作机制;加强了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检查制度,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等。

3.规定鼓励和引导相关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4.进一步加强消防队伍的应急救援职能,加强公安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及必要的保障措施。

5.加强和完善消防安全法律责任,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的行为;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调整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种类;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明确了消防行政处罚的主体等。

作者简介黄太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

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1986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自1986年至今,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工作。

其间1991年至1992年考取中英友好奖学金到英国诺丁汉大学法律系留学一年。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第二条【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四条【消防工作监督管理体制】第五条【单位、个人的消防义务】第六条【消防宣传教育义务】第七条【鼓励支持消防事业,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八条【消防规划】第九条【消防设计施工的要求】第十条【消防设计文件备案与抽查】第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核】第十二条【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消防设计不合格的法律后果】第十三条【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第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第十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八条【共用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九条【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置要求】第二十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第二十一条【特殊场所和特种作业防火要求】第二十二条【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消防安全要求】第二十三条【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可燃物资仓库管理】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和技术鉴定制度】第二十五条【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要求】第二十七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产品标准及其安装、使用的消防安全要求】第二十八条【保护消防设施、器材,保障消防通道畅通】第二十九条【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第三十条【加强农村消防工作】第三十一条【重要防火时期的消防工作】第三十二条【基层组织的群众性消防工作】第三十三条【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十四条【对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的规范】第三章消防组织第三十五条【消防组织建设】第三十六条【政府建立消防队】第三十七条【应急救援职责】第三十八条【消防队的能力建设】第三十九条【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第四十条【专职消防队的验收及队员福利待遇】第四十一条【群众性消防组织】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关系】第四章灭火救援第四十三条【火灾应急预案、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第四十四条【火灾报警;现场疏散、扑救;消防队接警出动】第四十五条【组织火灾现场扑救及火灾现场总指挥的权限】第四十六条【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实行统一领导】第四十七条【消防交通优先】第四十八条【消防设施、器材严禁挪作他用】第四十九条【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免收费用】第五十条【医疗抚恤】第五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人民政府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消除火灾隐患】第五十五条【重大消防隐患的发现及处理】第五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执法原则】第五十七条【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社会和公民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对不符合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要求的行为的处罚】第五十九条【对不按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行为的处罚】第六十条【对违背消防安全职责行为的处罚】第六十一条【对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罚】第六十二条【对涉及消防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第六十三条【对违反危险场所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第六十四条【对过失引起火灾、阻拦报火警等行为的处罚】第六十五条【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理】第六十六条【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处罚】第六十七条【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失职的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对违反消防法行为的处罚程序】第七十一条【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违反消防法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三条【专门用语的含义】第七十四条【生效日期】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年10月28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8年4月22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消防法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一项基本法律。

它主要强调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并规定了国家、地方、企业和个人的消防安全责任。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释义:
一、消防设施:指消防系统、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等设备,这些设备的建设和使用对于预防火灾和及时灭火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二、消防组织:指由政府、企事业单位和群众自愿组成的消防组织,为加强消防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支撑。

它们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火灾应急救援和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三、火灾隐患排除:指消除火灾隐患,包括发现隐患、报告隐患和处理隐患等。

同时,还应制定相应的防火措施和消防预案,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可以快速处理。

四、火灾应急救援: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进行无私奉献和互助互救的救援行动被称为火灾应急救援。

它包含着火灾报警、火灾侦查、火灾扑灭等内容。

五、安全检查:指对消防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及相关经营活动的检查。

安全检查旨在确定隐患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从而保证消防安全。

六、集中供电: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集中供电系统,包括输电、配电和用电等各个环节。

消防安全应当纳入集中供电的管理和监督。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释义,这些释义涵盖了消防工作的核心内容,为我们制定防火措施、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消防意识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和指导。

同时,消防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只有大家团结协作,共同推进消防事业,才能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基本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消防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规范和推进消防工作的一部法律。

该法律于 1998 年 5 月 1 日正式实施,对消防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消防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了相关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该法明确指出,消防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其主要任务包括预防火灾、遏制火势、救火抢险、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等。

这些原则和任务的确立,有助于提高消防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法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一管理,制定和完善相关消防法规和标准,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动科技创新和应急救援等。

社会组织则应当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宣传活动,配合政府加强对公共场所、高层建筑、危险化学品、森林防火等重点领域的监管和检查。

这些规定有助于明确各方责任,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消防工作的良好格局。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还对消防安全管理、火灾报警和扑救、火灾调查和处理、消防控制设施和设备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包括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消防宣传教育等,要求各单位和个人加强自身的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理能力。

火灾报警和扑救方面,规定了火灾报警的程序和要求,要求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扑救,并采取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火灾调查和处理方面,要求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火灾原因和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消防控制设施和设备方面,则要求各类建筑物和场所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和设备。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法律的形式对消防工作进行明确规定,有助于提高全社会的消防意识和责任感。

法律的实施需要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只有所有人都认识到消防工作的重要性,才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c消防安全知识二十条

c消防安全知识二十条

根据现阶段我国火灾特点,公安部等6部门制订了《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是从国家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和消防常识中提炼概括的,具有语言简练、通俗易记、实用性强的特点,是公民应当掌握的最基本的消防知识。

《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第一条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第二条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第三条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私自未经允许使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四条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五条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第六条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遵守安全燃放规定,注意消防安全。

第七条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八条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第九条室内装修装饰不应采用易燃材料。

第十条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第十一条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关阀门、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第十二条教育儿童不玩火,将打火机和火柴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第十三条不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不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第十四条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

第十五条学校和单位定期组织逃生疏散演练。

第十六条进入公共场所注意观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记住疏散方向。

第十七条遇到火灾时沉着、冷静,迅速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不乘坐电梯、不盲目跳楼。

第十八条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尽量用浸湿的衣物保护头部和身体,捂住口鼻,弯腰低姿前行。

第十九条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第二十条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毛巾、衣物等堵塞门缝,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消防常识二十条

消防常识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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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如何拨打119火警
1、拨打火警 ,要沉着镇静,听见拨号音后,再拨 “119〞号码。
2.准确报出失火的地址〔路名、门牌号〕。如果说不 清楚时,请说出地理位置,说出周围明显的建筑物或 道路标志。
3、简要说明由于什么原因引起的火灾和火灾的范围, 以便消防人员及时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
4、不要急于挂 ,要冷静地答复接警人员的提问。 5、 挂断后,应派人在路口接迎消防车。 发现火灾应及时报警,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消防义务。
消防平安常识二十条
一、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平安,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 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 费。
二、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平安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 ,向当地公安消防部 门举报。
三、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六、购置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遵守平安燃放规定,注意消防平安。 七、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八、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平安方案,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 灾隐患。 九、室内装修装饰不宜采用易燃材料。 十、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 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第三章 消防设备简介 1、消火栓 2、灭火器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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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消火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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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火栓的使用方法 1.翻开消防栓 2、取出水带向着
火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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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上水枪 4、连接水源 5、手握水枪及水管翻开阀门,即可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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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
下面我们来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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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压力表
指针指向红色说明压 力缺乏,应该进行充 气。

《消防安全知识二十条》

《消防安全知识二十条》

《消防安全知识二十条》消防安全知识二十条第一条:了解火灾的基本条件和特点。

火灾的基本条件包括燃料、氧气和可燃物质达到燃点。

其特点是火势很快蔓延,可以造成巨大的破坏和伤亡。

第二条: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知识的学习。

掌握如何正确使用灭火器、灭火器的分类与使用方法,以及逃生的基本方法。

第三条:掌握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

火灾扑救的基本原则是安全第一,扑救第二。

当遇到火灾时,首先要确保自身安全,然后再进行扑救。

第四条:了解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

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包括电器故障、明火使用不慎、燃气泄漏等。

了解火灾发生的原因可以更好地预防火灾的发生。

第五条:加强对火灾的预防意识。

每个人都应该积极参与到火灾预防工作中,定期检查燃气设备和电器设备,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六条:掌握逃生的基本方法。

当着火时,首先要保持冷静,找到最近的安全出口,遵循逃生的规定路线进行疏散。

第七条:了解火灾警报的意义。

火灾警报是火灾发生时的第一信号,及时发出警报可以使人们迅速做出逃生准备。

第八条:加强消防器材的维护和检查。

每个人都应该定期检查家庭中的灭火器、灭火器、消防栓等设备是否运行良好。

第九条:掌握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

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包括先拔销、拔下保险销、拉下断线环、按压喷嘴等步骤。

第十条:了解不同类型火灾的扑救方法。

不同类型的火灾扑救方法不同,例如电器火灾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油类火灾使用泡沫灭火器。

第十一条:注意室内用火的安全。

室内用火时要注意遵守用火的相关规定,补充燃料时要小心,避免引发火灾。

第十二条:加强电线电缆的维护和检查。

电线电缆松动或老化会引发火灾,应定期检查电线电缆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更换。

第十三条:了解燃气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使用燃气设备时要注意排气、通风,以及及时修理漏气等问题。

第十四条:熟悉疏散的路线和出口位置。

熟悉疏散路线和出口位置可以在火灾发生时做出迅速反应,并且安全地逃生。

第十五条:加强对火灾的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

每个人都应该学习一些基本的逃生自救技能,以便在火灾发生时保护自己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十条————————————————————————————————作者:————————————————————————————————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规定。

本条所说的“电器产品”是指接通和断开电路或控制、调节以及保护电路和设备的电工器具或装置,如开关、变阻器、镇流器等和日常生活中用电作能源的器具,如电视机、电冰箱、电饭煲等。

本条规定电器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其目的是要确保电器产品使用的安全性,防止因质量问题使电器产品成为造成火灾的根源,如电器产品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应自动断电,但因质量问题没有断电,以至起火等。

本条所说的质量不包括电器产品的外观以及与安全无关的用途,如电视图像的清晰度、冰箱的制冷等,那些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法所管辖的范围。

为了加强对电器产品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器产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如《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防止由于住宅建筑电气过负荷引发火灾的通知》、《关于加强电气工程、电器产品质量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的通知》、《关于防止由于住宅建筑电气过负荷引发火灾的通知》、《关于加强高层居民住宅电气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电力设计规范》等。

根据本条规定,电器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的设计、敷设也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如空调器具主要用于加速空气流通,调节室内温度、湿度、排除污浊空气、尘埃,交换室内空气等,安装时,空调器具的电压必须和电源电压相符,同时要做好保护接地;电源线要选择适当,防止绝缘损坏或接触不良;空调器具要保持干燥,严禁受潮,以免电机绝缘性能降低发生短路;要经常对使用的器具、线路和插座、插头进行检查维修,使之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在使用中,发现有烧焦、冒烟和异常声响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

消防法释义:第二十条.doc

消防法释义:第二十条.doc

消防法释义: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规定。

本条所说的电器产品是指接通和断开电路或控制、调节以及保护电路和设备的电工器具或装置,如开关、变阻器、镇流器等和日常生活中用电作能源的器具,如电视机、电冰箱、电饭煲等。

本条规定电器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其目的是要确保电器产品使用的安全性,防止因质量问题使电器产品成为造成火灾的根源,如电器产品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应自动断电,但因质量问题没有断电,以至起火等。

本条所说的质量不包括电器产品的外观以及与安全无关的用途,如电视图像的清晰度、冰箱的制冷等,那些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法所管辖的范围。

为了加强对电器产品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器产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如《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防止由于住宅建筑电气过负荷引发火灾的通知》、《关于加强电气工程、电器产品质量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的通知》、《关于防止由于住宅建筑电气过负荷引发火灾的通知》、《关于加强高层居民住宅电气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电力设计规范》等。

根据本条规定,电器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的设计、敷设也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如空调器具主要用于加速空气流通,调节室内温度、湿度、排除污浊空气、尘埃,交换室内空气等,安装时,空调器具的电压必须和电源电压相符,同时要做好保护接地;电源线要选择适当,防止绝缘损坏或接触不良;空调器具要保持干燥,严禁受潮,以免电机绝缘性能降低发生短路;要经常对使用的器具、线路和插座、插头进行检查维修,使之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在使用中,发现有烧焦、冒烟和异常声响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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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电气工程、电器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公安部、建设部、机械工业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电气工程、电器产品质量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的通知》,就有关问题作了如下规定,(1)加大对电器产品质量监督的力度,坚决制止不合格产品注入建筑市场。各地技术监督部门和建设、机械工业、轻工等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产品质量监督职责,通过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并建立定期检测和抽查制度,加强对各类电器产品的质量监督、质量管理。凡不按技术标准生产和不具备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的生产企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进;对拒绝改正,继续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直至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违法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电器产品的,除向社会公布外,要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2)严格执行设计规范,把好电气工程设计质量关。各设计单位在承担工程设计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工程设计各专业特别是电气专业设计人员,要主动征求电器生产企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严格优先选用和推荐经国家检测合格的电器产品,对所设计文件深度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并对设计负责。各级设计管理部门要加强设计单位资格审查,并对设计质量进行动态追踪管理,切实纠正不按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的现象,严禁无证设计,确保工程设计质量。(3)严格对电气工程施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施工企业和使用单位不得随意修改工程的施工图纸。施工企业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并要按施工图纸施工;使用单位对安装使用的电气产品要负责定期维修保养。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在建工程监督检查,凡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责令改正或予以更换;工程竣工后,电气工程质量和安全性能必须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确保安全。
近年来,随着高层居民住宅的大量Fra bibliotek建,住宅建筑电气火灾事故迅速增多,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呈上升趋势,造成居民住宅电气火灾的原因,除少数属违章用电外,主要原因是住宅电气设计、安装的电器线路和配电装置,多数已不适应目前居民生活用电量急剧增长的需要,导致配电装置或家用电器过负荷而引发火灾,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此类火灾的发生,公安部、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防止由于住宅建筑电气过负荷引发火灾的通知》规定,各设计单位要提高设计人员和工程项目负责人的防火安全意识,在今后住宅建筑特别是高层住宅建筑电气设计中,要按有关规定选用电气线路和配电装置的允许负荷并留有必要的余量,以避免造成过负荷现象;各设计、施工和建设单位,不得选用、安装国家公布淘汰的电气产品,不得在靠近电气线路和配电装置周围安装易燃有毒的建筑装饰材料。《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当采用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c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当采用绝缘和护套为不延燃性材料的电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内。公安部颁布的《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规定,高层住宅楼的居民应当自觉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规格的保险丝、片。
根据本条规定,电器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的设计、敷设也必须遵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如空调器具主要用于加速空气流通,调节室内温度、湿度、排除污浊空气、尘埃,交换室内空气等,安装时,空调器具的电压必须和电源电压相符,同时要做好保护接地;电源线要选择适当,防止绝缘损坏或接触不良;空调器具要保持干燥,严禁受潮,以免电机绝缘性能降低发生短路;要经常对使用的器具、线路和插座、插头进行检查维修,使之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在使用中,发现有烧焦、冒烟和异常声响等异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照明器具、洗衣机、电冰箱、电视机、电熨斗、电褥子等家用电器都具有不同的火灾危险性,在安装、使用时应当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防止火灾发生。为了保证消防安全,国家有关部门对一些重点部门、单位电器的安装、使用、线路的设计、敷设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商业部颁布的《商业零售商店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定,商店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由正式电工安装、维修,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超负荷用电,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料及保险装置;生产、营业性用电线路必须与照明用电线路分开,下班时必须切断生产、营业性用电电源;对电线、电器设备等每年至少要全面彻底检查一次,发现电线老化、破损、绝缘不良等不安全情况,要及时维修更换;经营各种电器的柜组,要制定安全测试方法,测试所用电源必须是生产性或营业性电源,不得是照明性电源,测试完后要及时切断电源;严禁在柜台内、附属仓库、堆货场地,安装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电熨斗等电热器具;消防用电必须设专用线路,不得同其他线路相联,并经常检测,随时保持安全畅通。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要求的规定。
本条所说的“电器产品”是指接通和断开电路或控制、调节以及保护电路和设备的电工器具或装置,如开关、变阻器、镇流器等和日常生活中用电作能源的器具,如电视机、电冰箱、电饭煲等。本条规定电器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其目的是要确保电器产品使用的安全性,防止因质量问题使电器产品成为造成火灾的根源,如电器产品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应自动断电,但因质量问题没有断电,以至起火等。本条所说的质量不包括电器产品的外观以及与安全无关的用途,如电视图像的清晰度、冰箱的制冷等,那些质量问题不属于本法所管辖的范围。为了加强对电器产品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器产品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如《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关于防止由于住宅建筑电气过负荷引发火灾的通知》、《关于加强电气工程、电器产品质量管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的通知》、《关于防止由于住宅建筑电气过负荷引发火灾的通知》、《关于加强高层居民住宅电气防火安全工作的通知》、《电力设计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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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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