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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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暂行办法
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宣城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依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以下简称动态巡查),是指由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通过将所辖行政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严格考核的方式,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行为的合法性开展动态巡回检查的工作制度。第三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是动态巡查的责任主体,执法监察机构、除尘滤布队伍和基层国土所是动态巡查的实施主体,具体负责日常动态巡查工作。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的其他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动态巡查工作。第四条动态巡查工作应当按照查处与教育、责任与奖惩、本级巡查与上级督查、部门执法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第五条建立和完善动态巡查保障机制。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按照编制规定,配齐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和基层国土所工作人员,实行定员定岗。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按规定一律实行高配一级。切实保证工作经费,配备动态巡查车辆和办案所必需的器材,为动态巡查提供工作保障。有条件的地方,应当为动态巡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第六条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建立和完善村级执法监察信息员制度,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网络,保障执法监察信息反馈快捷通畅,弥补动态巡查在人员、区域、频率等方面的不足。应当与公安、
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巡查联动机制,共同遏制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和执法监察支队工作人员实行包区域、定人员的动态巡查责任制;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法规监察科(股)和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实行包乡镇、定人员的动态巡查责任制;基层国土所工作人员实行包村(居)、定人员的动态巡查责任制。第八条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按照第七条规定,将所辖行政区域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落实情况,制作明细表格进行具体划定,并绘制成图。划片包干情况应当上报市局法规监察科备案。第九条巡查人员应当按照《宣城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规定的巡查频率开展巡查工作,对一级巡查区实行重点巡查,对其他巡查区实行全面巡查。第十条动态巡查工作采取普查与抽查,专项与随机、定期与不定期、自查与交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第十一条巡查人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压滤机滤布厂家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巡查人员在核查、制止违法行为时,应当主动出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证件。第十二条对发现和核查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宣传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说明其行为将产生的严重后果,促使当事人自觉中止、纠正其违法行为,或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自行纠正。第十三条建立规范的动态巡查台帐登记制度。巡查人员应当将每次巡查情况填写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记录表》中,按时间顺序分月分年度装订于动态巡查登记台帐。第十四条建立动态巡查情况和国土资源违法信息报告制度。发现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巡查人员在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应当立即填报《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情况报告表》,二个工
作日内,向有行政处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上报,同时报送执法监察监管责任区的领导干部。基层国土所还应及时向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每月要对动态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土地、矿产违法情况、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纠正情况,向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向相关部门和违法行为所在地乡镇办事处进行通报,依法提出防范和处置意见;每季度和年中、年末要形成分析报告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报送本年度的动态巡查工作年度总结及《动态巡查工作统计报表》。市国土资源局每季度末对动态巡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将土地、矿产违法态势、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和比例等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向相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依法提出防范和处置意见。每年12月20日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报送本年度的动态巡查工作年度总结及《动态巡查工作统计报表》。第十五条下列重大事项,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在动态巡查发现后,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一)重大典型土地、矿产违法行为;
(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阻扰和干预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以及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
(四)《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十六条市、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应当将动态巡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建立量化考核指标体系,把动态巡查实施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和创建国土资源执
法模范县工作的重要指标,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和奖惩的依据。第十七条在动态巡查中发现违法行为不报告、不制止、不依法查处以及疏于巡查造成重大违法案件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十八条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局动态巡查工作实施办法,并报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科备案。
附送:
市国家机关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市国家机关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 ]27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办发[200]3号)和北京市网络与信息安全协调小组《关于印发京办发[200 ]3号文件任务分解及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京信安协[200 ]1号)中关于加强信息安全应急处理工作,制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完善信息安全通报机制的要求,为及时了解掌握和评估分析本市党政机关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有关状况,加强对信息安全事件的预警通报机制,并为重大信息安全事件的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奠定基础,结合本市实际,我办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国家机关重大信息安全事件报告制度》(试行),现予印发,压滤机滤布请参照该制度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 年五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