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支付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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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
编号:201209( 字)第025 号
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鉴于贵方与毕节万丰置业有限公司就毕节万丰国际商贸城一期(1#~24#楼)钢结构加固、连廊、夹胶钢化玻璃雨篷和幕墙工程项目于2012 年 9 月8 日签订编号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发包商的申请,我方愿就发包商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本保函所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3.5 %,即人民币500000.00 元(大写:伍拾万元整)。本保证金额是我方累计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我方向贵方出具《工程款支付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30个工作日。
贵方与发包商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代为支付。发包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及保证期间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的安排
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商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贵方帐号。
在出现贵方与发包商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商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及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发包商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了工程款的全部支付义务,自
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帐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发包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发包商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商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发包商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商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或贵方违约致使发包商不能继续履行义务的,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七、强制执行条款
1、我方承诺办理本保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如我方违反本保函的承诺,没有按照贵方的要求承担保证担保义务时,将自愿接受贵方提起的强制执行。
2、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并向我方发出索赔通知时,应向我方提供发包商不履行主合同的证据,并给予我方15个工作日的答辩期,在答辩期结束后,如我方的答辩不足以对抗对方的索赔主张,且我方未履行保证责任时,贵方可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在贵方向公证机构申请执行证书,且公证机构通知我方履行举证责任15个工作日内,我方未向公证机构举证或虽举证但经公证机构审查未被采纳,我方仍未履行代偿责任时,贵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八、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公章、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毕节万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2012年9月26日
合同履约担保函
致:毕节万丰置业有限公司
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与毕节万丰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9月8日签订的毕节万丰国际商贸城一期(1#~24#楼)钢结构加固、连廊、夹胶钢化玻璃雨篷和幕墙工程合同协议书(以下简称主合同)已生效。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方)愿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以下简称被担保方)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担保责任。现向贵公司提供如下担保:一、担保的范围
担保方的保证范围是被担保方未按照主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主合同义务。
二、担保方式及期间
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方的担保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至主合同约定的被担保方履约日期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贵公司与被担保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履约期限的,经担保方书面同意后,担保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日期作相应调整。
三、担保责任的承担
被担保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担保方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贵公司要求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应提前十五日知会担保方,否则担保方有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担保期限内,贵公司未书面向担保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担保期间届满次日起,担保方担保责任解除。
2、被担保方按主合同约定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担保方担保责任解除。
3、担保方按本保函承担担保责任后,保证责任即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担保方在本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亦解除。
5、担保方的保证责任解除后,贵公司应自担保方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_30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于我方。
五、免责条款
1、因贵公司违约致使被担保人不能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时,担保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2、贵公司与被担保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需征得担保方书面同意,否则担保方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相关履约方不能履行义务的,担保方不承担担保责任。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关联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担保方所在地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担保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公司之日起生效。本保函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担保人:山东友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2012年9月8日附件附后:履约保证金收款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