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住宅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法律规定容积率(3篇)
第1篇一、引言容积率,即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是衡量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
在我国,容积率的规定对于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角度,对容积率的定义、计算方法、法律规定以及相关案例进行深入探讨。
二、容积率的定义及计算方法1. 定义容积率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总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之比。
它是衡量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也是城市规划和管理的重要依据。
2. 计算方法容积率的计算公式为:容积率 = 建筑总面积 / 土地面积其中,建筑总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土地面积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总面积。
三、我国法律规定容积率的概述1. 法律依据我国关于容积率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
2. 容积率的规定(1)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中,容积率是衡量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应当遵循节约用地、合理布局、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合理确定容积率。
(2)土地管理:在土地管理中,容积率是确定土地使用性质和审批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并符合容积率的规定。
(3)房地产管理:在房地产管理中,容积率是影响房屋价值的重要因素。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合理确定容积率。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城市一住宅项目,原规划容积率为2.0,开发商申请将容积率提高到3.0。
经审查,城市规划部门认为提高容积率将导致城市环境恶化,故不予批准。
2. 案例二:某城市一商业项目,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擅自将容积率从2.0提高到3.0。
经调查,城市规划部门发现开发商未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调整容积率,遂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罚款。
五、容积率的调整与争议解决1. 容积率的调整(1)规划调整:在城市规划调整时,容积率可以相应调整。
但调整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并充分考虑城市整体利益。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划建筑层高和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划建筑层高和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06.09.30•【字号】规建字〔2006〕1081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划建筑层高和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规建字〔2006〕1081号局系统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各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要求,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强化城市景观、环境意识,现就进一步规范建筑层高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天津市市域范围内的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公寓建筑、商业建筑。
二、计算规则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土地使用面积的商。
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与建筑面积相等,并应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
遇有特殊情况,按照下列计算规则执行:(一)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3.6米且小于等于4.8米(2.7米+2.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2.7米×2)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跃层式住宅、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以及住宅坡屋顶不计入超高范围。
(二)当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公寓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等于5.4米(3.3米+2.1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等于6.6米(3.3米×2)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
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方法
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及相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除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计算建筑面积外,以下部分的建筑面积应按下列规则计算并计入容积率。
(一)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报审方案文本中应明确标注底板结构层标高,不得按照垫层标注标高。
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高出室外地坪标高1.50米及以上时,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标高高出室外地坪标高不足1.50米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建筑物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其建筑面积应按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0米及以上部分的结构外围长度占结构外围周长的比例计入容积率。
其中地下室功能为单一性的(如地下车库、地下商场)应整体计算,有明确功能分区的,按照功能分区实际情况计算。
住宅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利用通风采光井或下沉空间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的,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主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不应超过4.50米,并应南侧设置(附图一)。
通风采光井或下沉空间双向设置的,地下室面积计入容积率(附图二)。
(二)住宅住宅结构层高宜为2.80米不应超过3.30米。
当住宅结构层高大于等于3.30米且小于4.5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当住宅建筑结构层高大于等于4.50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建筑面积计算值应按层高与2.2的整数倍数与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乘积计算。
当住宅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不计入超高范围,但该部分面积不得超出本层建筑面积的20%,超过20%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公共门厅、大堂等不计入超高范围。
(三)办公建筑1、办公建筑的公共用房、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可根据需要进行设置,但应满足《办公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XXX《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2号)
XXX《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2号)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规〔2012〕22号各省、自治区XXX,直辖市规划局(委):为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XXXXXX一二年二月十七日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计算规则由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尺度规范确定。
第四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小我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政府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在国有地皮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前需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的,应当遵照《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北京市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
【北京市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容积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即计入容积率的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红线图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绿地)。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XX)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二、建筑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臵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架空层层高宜在2.8米至3.6米之间,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
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四、建筑物的阳台,不论是凹阳台、挑阳台、封闭阳台、不封闭阳台均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当进深超过1.8米的各类阳台,均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
五、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0米以上的建-1-筑部分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0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六、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方案总平面图上分别注明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七、该规则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2-关于实施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建设单位、各设计单位:为贯彻执行《福建省容积率计算规则》(闽建规[20XX]14号)和《福建省住宅建筑层高和面积等有关设计问题的暂行规定》(闽建设[20XX]18号),参照《福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实施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结合长乐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江苏省容积率计算规定
容积率计算规则 1 总则 1.1 为规范我市规划管理审批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是与《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
我市其他地区可参照执行。
2 建筑面积 2.1 核定建筑工程设计面积应严格按照国标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列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2.3 住宅90平方米以下是指住宅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规则按照省标DGJ32/J 26-2006《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执行。
3 规划容积率 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可不计入: 3.2.1 架空层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或车库,但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
3.2.2 两个以上边长不封闭、顶部用透光顶盖遮盖并且对公众开放的活动空间。
3.2.3 结构顶板高出室外地坪基准标高不大于1.5米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3.2.4 自然坡地建筑,按坡度方向,以建筑外墙边的最高和最低室外地坪的连线为基准,建筑楼层顶板高出该基准线不大于1.5米的平面范围。
3.2.5 住宅楼底层层高不大于2.4米的配套车库。
3.2.6 住宅建筑在两个自然层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的露台。
3.2.7 配建的配电房、公共卫生间、燃气调压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用房和廊、亭等景观建筑。
3.2.8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的净高不足2.10米部分的面积以及坡屋顶内所有不上人闷顶。
3.2.9 窗台面抬高200mm以上的飘窗或层高不大于2.2米的落地飘窗。
3.2.10 建筑内消防部门确认的避难层;层高不大于2.2米的设备层。
3.3 在核定建筑容积率指标时,以下情形应计入: 3.3.1 建筑外墙保温层所占的建筑面积。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黑建规[2010]44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黑建规[2010]44号)大兴安岭行署建设局,各市城乡规划局,省农垦、森工总局规划(建设)局,各规划编制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落实国家《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建规[2009]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统一容积率计算标准,提高城乡规划编制水平,规范城乡规划审批程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城乡规划工作实际,组织起草了《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参照执行。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的计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省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公建工程,仅限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规划(建筑)设计单位计算容积率指标时使用。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上总建筑面积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
建设用地面积以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规划用地范围的面积为准(不包括城市道路用地、河道用地、公共绿地)。
第四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各类规划建设活动,容积率的计算和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则,容积率指标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科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表达公式为: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不包括规划的城市道路、河道、绿地、中小学等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面积。
第五条新建建筑被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其中,住宅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以内的建筑部分、其它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内的建筑部分,视为被掩埋。
第六条建筑底层布置净高3.0米以上架空层的,除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不计入容积率。
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第七条除独立式住宅建筑(别墅)和需要大空间的商业建筑以外,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0米、公寓(包括酒店式公寓)和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8米、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0米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该层建筑面积均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其中住宅、公寓建筑的起居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大型会议室等公共部分仍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八条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给予容积率奖励,奖励办法应在设计要点中予以明确。
规划设计要点中未作规定,但在设计方案中增加开放空间的,可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容积率奖励,奖励部分不视为对原有规划要点的突破。
容积率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容积率,是指建筑物的总体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是衡量建筑密度和空间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
在我国,容积率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建筑设计等多个法律法规中。
本文将从容积率的定义、法律规定、具体应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容积率的定义容积率是指建筑物总体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通常用百分比表示。
具体计算公式为:容积率 = 建筑物总体积 / 用地面积其中,建筑物总体积包括建筑物本身、附属设施、地下空间等;用地面积是指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面积。
三、容积率的法律规定1.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是我国城乡规划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容积率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
(2)第二十条: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土地利用总体布局、城市、镇的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建设标准、建设时序、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等内容。
城市、镇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城市、镇的容积率。
(3)第二十三条: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内容。
2.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容积率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四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取得。
(2)第五条:土地使用者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闲置、浪费土地。
(3)第二十条: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合理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我国建筑设计领域的重要法规,其中对容积率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三条:建筑设计应当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确保建筑物在火灾情况下人员安全。
(2)第四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疏散通道、消防设施等应当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市建设项目容积率管理暂行规定2015年03月16日来源:综合处第一条为科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建设用地容积率的规划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容积率是指某一基地范围内,地面以上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表达公式为: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第四条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不包括规划的城市道路、河道、绿地、中小学等城市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用地面积。
第五条新建建筑被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容积率;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该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其中,住宅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2米以内的建筑部分、其它建筑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以内的建筑部分,视为被掩埋。
第六条建筑底层布置净高3.0米以上架空层的,除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外,其余部分可不计入容积率。
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第七条除独立式住宅建筑(别墅)和需要大空间的商业建筑以外,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0米、公寓(包括酒店式公寓)和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8米、商业建筑层高大于6.0米的,计算容积率指标时,该层建筑面积均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的1.5倍计算;其中住宅、公寓建筑的起居厅,办公、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大型会议室等公共部分仍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第八条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给予容积率奖励,奖励办法应在设计要点中予以明确。
规划设计要点中未作规定,但在设计方案中增加开放空间的,可按照《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容积率奖励,奖励部分不视为对原有规划要点的突破。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一)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梧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算分为计容建筑面积计算及可建建筑面积计算。
计容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容积率计算出的建筑面积。
可建建筑面积是指按相关规范计算建设项目的实际建筑面积。
计容建筑面积=可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
可建建筑面积=计容建筑面积(扣除按高度折算部分)+奖励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建筑面积。
奖励建筑面积范围详《梧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规定。
第四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通道、绿化等公共活动部分(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不设围护结构,视线通透、空间开敞)。
(二)建筑飘窗挑出外墙宽度一般不得大于0.6米,飘窗高度一般不得超过2.2米,符合上述要求的飘窗不计算建筑面积。
(三)沿街建筑沿公共空间部分设置的骑楼或过街楼底层。
(四)设备管道夹层(专用于设备及管道布设的空间,一般除检修口外不得设置其他出入口)高度不超过2.2米时。
第五条建筑基地内的以下建筑面积,不计入该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但须计入可建建筑面积:(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停车、居民设施等用途部分按1/2计算建筑面积。
(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如仅用作公共停车、公共设备用房、人防用途时。
(四)在建筑内部(包括首层、其他楼层及地下层)或外部提供全天候对外开放的步行空间或通道,将周边建筑物与城市街道、广场、游园、购物中心等公共空间体系联系在一起且其有效宽度不小于4米的空间。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一)屋顶层设备用房(含公共楼梯间、电梯机房等)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行《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黑建规范〔2017〕7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施行《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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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施行《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黑建规范〔2017〕7号
各市(地)、县(市)城乡规划(住建)局,省农垦、森工总局规划(住建)局,各规划编制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落实国家《关于对房地产开发中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的通知》精神,我省于2010年印发了《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计算规则》),2013年继续试行三年。
经过六年的试行,《计算规则》在加强我省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统一容积率计算标准,规范城乡规划审批程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有效地规范了各市、县的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工作。
为使《计算规则》更加科学、规范,我厅充分征询了规划管理、规划设计单位意见,在此基础上,我厅形成了《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请各地、各单位参照执行。
《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试行)》(黑建规〔2013〕26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容积率计算规则》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30日
——结束——。
关于非住宅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关于非住宅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建设单位、各设计单位: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闽建规[2008]14号),我局现对非住宅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自即日起对非住宅建设项目的阳台等功能用房容积率计算规则参照闽建规[2008]14号文及我局榕规[2009]16号《关于实施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福州市城乡规划局附:关于实施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建设单位、各设计单位: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的《容积率计算规则》(闽建规[2008]14号),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办法,我局结合福州市实际,对现行的容积率计算办法进行调整和补充,具体意见明确如下:一、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1、下列功能用房建筑面积单列,计入总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1)仅作为人防、设备用房和车库用途的,且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2)住宅建筑底层架空作为休闲绿化公共用途,且层高不低于2.8米、不高于5.1米的建筑面积。
2、下列功能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1)住宅阳台、入户花园、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阳台、入户花园和挑廊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15%。
(2)建筑物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面积。
(4)除作为设备用房、停车外的其他用途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5)露出相邻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按其相邻室外标高最低点一侧的地面作为室外地坪,核定建筑层数及计容建筑面积。
二、住宅建设项目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设计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上注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容积率计算技术规则试行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容积率计算技术规则(试行)石政文审(2012年5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容积率指标计算标准,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容积率概念和计算公式容积率是指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表达公式为: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建筑用地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分别按照本规则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计算。
第二条建筑用地面积计算规则(一)建筑用地面积除包含建筑实际占地外,以下用地可以计入建筑用地面积:1.由项目代征代拆的红线宽度20米及以下道路用地(不包含现状市政道路和已征道路用地);2.由项目代征代拆的为小区居民服务或项目配套的小游园(该小游园用地纳入实用地范围);3.托幼、配套停车场及规划非独立占地的文化、体育、商业、卫生医疗、社区服务、养老助残、物业管理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用地。
(二)中小学用地、防护绿地、公园绿地、城市道路、交通场站、城市公用设施等用地不计入容积率计算。
(三)按规定享受容积率补偿政策的,应在规划条件中注明。
代征代拆的红线宽度20米以下道路只计入建筑用地面积,不参与容积率补偿。
(四)容积率按不同用地性质分别核算。
住宅和商业办公设施等在用地内混合建设的,须明确各类用地的用地范围。
各类用地的划分原则上按各自间距的一半来确定。
特殊情况无法按各自间距一半进行分割的,其用地界线距建筑物大墙不得小于5米。
因垂直方向混合而无法划分用地界线的,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除以容积率指标核定用地面积。
第三条总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总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特殊情况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还应按以下规则执行:(一)多层、高层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超过3.3米、低层住宅标准层层高超过3.6米、用于商业或配套服务的住宅建筑底层层高超过4.5米、独立商业建筑(指零售商业等)层高超过5米、办公建筑标准层高超过4.5米时,按每增加2.2米层高(含小于2.2米)即增加1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温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2017.8.18
温州市市区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定时间:2017-08-18 字体:[ 大中小]第一条温州市市区建设工程应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计算建筑面积。
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本规定计算相应的容积率指标。
第二条在符合规划建筑密度控制的前提下,配建的立体停车楼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非住宅功能建筑利用地面以上的架空部分作为停车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三条纯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层作为住户公共活动空间并满足下列条件的,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一)该建筑单体底层不再安排居住用房;(二)仅有柱和剪力墙落地,无其他围护隔断;(三)架空空间至少两面开敞,每面围合长度不超过该面长度的1/2,视为开敞;(四)开敞架空面积不少于该建筑基底面积的1/3,或不少于200平方米。
住宅底层架空连廊作为住户公共交通空间的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四条教育、文化、体育、医疗、社会福利和养老等公共设施的底层架空作为公共空间使用的,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五条商业和办公等建筑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公共开放空间,同一平面单个无实体分隔空间水平投影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满足下列条件的,该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一)无偿为社会公众使用;(二)直接沿道路设置且无任何阻隔设施;(三)与自身使用功能无直接关联;(四)配备相应的公共活动设施。
第六条住宅(包括宿舍)建筑层高达到3.6米的,按1.5倍计算容积率指标,超出该高度部分以每1.2米为单位累进增加0.5倍计算容积率指标。
即层高大于3.6米小于4.8米的,按该部分套内建筑面积的1.5倍计入容积率指标;层高大于等于4.8米小于6米的,按该部分套内建筑面积的2倍计入容积率指标,以此类推。
住宅底层提供给住户公共活动的室内空间及住宅楼主入口门厅、物业用房、配电房等配套设备用房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
套内建筑面积大于144平方米的跃层住宅,允许每户一个起居室(厅)在户内通高。
通高部分满足下列条件可按照其实际建筑面积计入容积率指标;不满足下列条件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计算容积率指标。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市规发[2006]851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发布《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市规发〔2006〕851号)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为解决建筑容积率计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规划委制定了《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现予发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十日附件: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一、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商。
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为建设用地内各栋建筑物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之和;地下有经营性面积的,其经营面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一般情况下,建筑面积计算值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特殊情况,按照本规则下列规定执行。
二、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9米(2.7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7.6米(2.7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三、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3.3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3.3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四、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6.1米(3.9米+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10米(3.9米×2+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黄政办秘〔2016〕20号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正文:----------------------------------------------------------------------------------------------------------------------------------------------------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黄政办秘〔2016〕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黄山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筹备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12日黄山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容积率指标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土地出让和建设管理过程中的容积率指标计算。
第三条容积率系指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项目总建筑面积由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组成。
第四条建筑面积计算值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规定执行,对涉及以下内容的,执行本规则:(一)涉及建筑层高,在建筑面积计算时:1.当住宅建筑结构层高大于或等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当住宅建筑结构层高大于或等于7.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2.当办公建筑结构层高大于或等于5.5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结构层高大于或等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照该层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是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中的重要指标,它对于保障城市建设的合理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以及维护公共利益都具有关键意义。
为了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肃性,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容积率的定义与计算容积率是指在一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公式为:容积率=地上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面积。
地上总建筑面积包括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和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一般包括地上的住宅、商业、办公等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通常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用于停车、设备用房等的建筑面积,以及符合相关规定的架空层、避难层等建筑面积。
二、容积率的确定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的容积率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功能定位、用地布局和开发强度要求。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城市的发展目标、人口规模、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同区域的容积率指标。
2、保障公共利益容积率的确定要保障公共利益,如提供足够的公共空间、绿地、停车场等设施,确保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要考虑周边已有的建设情况和基础设施承载能力,避免过度开发对周边环境和设施造成不利影响。
3、体现土地价值根据土地的位置、用途、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容积率,以充分体现土地的价值,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城市中心区、商业繁华地段等,容积率可以适当提高;在生态保护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容积率应严格控制。
4、技术合理性容积率的确定应考虑建筑的采光、通风、消防等技术要求,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同时,要符合相关的建筑规范和标准。
三、容积率的调整程序1、申请与受理建设单位或个人认为需要调整建设用地容积率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上海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的通知来源: 2004-4-2沪规法〔2004〕306号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各派出机构、规划设计单位:现将《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反馈我局。
二○○四年四月二日容积率计算规则暂行规定为了进一步明确规划编制阶段和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技术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现作出如下规定:一、有关概念(一)住宅规划容积率住宅规划容积率――又称“住宅毛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毛密度”,是指每公顷居住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二)住宅建筑容积率住宅建筑容积率――又称“住宅净容积率”“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是指每公顷住宅建筑基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
(三)商办建筑容积率商办建筑容积率――又称“商办净容积率”,是指每公顷商办建筑基地上拥有的商办建筑面积。
(四)核定建筑面积核定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净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
(五)可建建筑面积可建建筑面积――是指建设项目中,根据净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根据有关奖励条款规定计算可增加的建筑面积,以及不计入容积率计算的其它各类建筑面积的总和。
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容积率计算规则(一)中心城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单元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建筑面积,分别核定毛容积率和净容积率。
单元规划未制定前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市规划局《关于中心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规法[2004]162号)规定的程序,核定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容积率等规划编制条件。
(二)中心城以外地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依据郊区区县域总体规划、新城总体规划、国家级产业园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可开发建筑面积,分别核定毛容积率和净容积率。
上述总体规划未制定前需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可参照《技术规定》表二核定净容积率。
(三)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根据用地性质细分建筑基地,分别核定净容积率。
萍乡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
关于印发萍乡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萍府办字〔2011〕99号)萍府办字〔2011〕99号关于印发萍乡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日萍乡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规则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特制定本规则,作为全市建筑工程容积率计算和审查的依据。
一、依据与参考资料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设计规范》等。
2.《江西省城乡规划条例》。
3.萍乡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
二、容积率计算(一)地下室地下室是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且周边被掩埋的建筑部分。
地下室层高2.2米以上,室外地坪为基准,当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2米时,地下室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大于1.2米时,除停车场、设备房、人防等用途外,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地块容积率。
(二)半地下室及利用地形建设1.新建建筑被地形部分掩埋的,当掩埋长度不足本层建筑外墙周长(局部凹凸不计入,下同)三分之一时,用作住房、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容积率。
2.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时,用作住房、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0.6系数折算后计入容积率,其他情况下不计入容积率。
3.掩埋长度超过本层建筑外墙周长三分之二时,用作住房、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其建筑面积按0.3系数折算后计入容积率,其他情况下不计入容积率。
(三)车库建设项目的配套停车库设置在地下和地上二层(含二层)以下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其余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竖直循环式机械停车库按3.6米层高计算建筑面积后,按0.5系数折算计入容积率。
房屋层内,以机械设备划分若干层次的立体车库,无论高度和停放层数多少,均按单层计算建筑面积和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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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住宅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各设计单位: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闽建规[2008]14号),我局现对非住宅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予以进一步明确:自即日起对非住宅建设项目的阳台等功能用房容积率计算规则参照闽建规[2008]14号文及我局榕规[2009]16号《关于实施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
附:关于实施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各设计单位:
根据福建省建设厅印发的《容积率计算规则》(闽建规[2008]14号),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办法,我局结合福州市实际,对现行的容积率计算办法进行调整和补充,具体意见明确如下:
一、住宅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
1、下列功能用房建筑面积单列,计入总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1)仅作为人防、设备用房和车库用途的,且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2)住宅建筑底层架空作为休闲绿化公共用途,且层高不低于2.8米、不高于5.1米的建筑面积。
2、下列功能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
(1)住宅阳台、入户花园、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阳台、入户花园和挑廊的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住宅套型建筑面积的15%。
(2)建筑物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
转换层,底层车库,当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若层高不足2.2米的按1/2面积计入容积率。
(3)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建筑面积。
(4)除作为设备用房、停车外的其他用途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5)露出相邻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0米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按其相邻室外标高最低点一侧的地面作为室外地坪,核定建筑层数及计容建筑面积。
二、住宅建设项目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设计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上注明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计算值详细清单。
三、本《通知》适用于福州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住宅工程项目。
四、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此前已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招、拍、挂项目,或已批准总平面规划、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住宅项目按原计容办法执行,但必须于2009年12月30日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报批工作,超过此期限报批的按本通知要求计容。
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工程项目按本《通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