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机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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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公告第14号(2008)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公告第14号(2008)
1 武 城 志 鑫 机 械 厂 4 田 园 微 播 机
l 临 沂 腾辉 机械 有 限 公 司 5 1 临 沂 华 昌机械 制造 有 限 公 司 6 l 寿 光 市 鼎 立 农 业 装 备 研 究 所 7
l 潍 坊 市 龙 力特 园 林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8 1 山 东 双 菱 内燃 机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9 2 山 东 常 发 工 贸 有 限 公 司 o 2 德 州 宝 丰 农 机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l
14 O L3 13 7 L 2
l~ — 5 l 一 — 0 L 22 、 L4 3
2 山 东 庆 云 颐 元 农 机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5 2 山 东 庆 云 颐 元 农 机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6 2 德 州 宝 丰 农 机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2 兖 州 市 山 拖 凯 泰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8 2 兖 州 市 山 拖 凯 泰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9
公告, 并核发 农业机械 推广鉴 定证 书。 山东省农 业机械 推广鉴 定获证产 品 、 书变更产 品及 生产 企业 目录 证 第一部分
序 号 企 业 名 称 产
获证产 品
品 名 称 商 标 型 号
l 山 东 华 兴 机械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 潍 坊 三 农 机械 有 限 公 司 3 肥 城 市铡 草机 厂 4 潍 坊 润 达 机械 有 限 公 司 5 潍 坊 润 达 机械 有 限 公 司 6 潍 坊 市 鲁 潍 拖 拉 机 厂 潍 坊 沃 富机械 有 限 公 司 8 潍 坊 市 潍 城 区 帅 骑 农 业 机 械 装 备 厂 9 潍 坊 奥 德 尔机 械 制 造 有 限 公 司 l 潍 坊 同利 达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0 1 潍 坊 同利 达 机 械 有 限 公 司 l l 潍 坊 海林 机械 有 限 公 司 2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9.28•【字号】鲁农机字〔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机字〔2024〕8号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发改环资〔2024〕1104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补充通知》(农办机〔2024〕5号)要求,推进全省大规模农业机械报废更新,促进农机装备升级换代,经商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2024年9月28日山东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锚定农业强省建设目标,坚持“农民自愿、政策支持、方便高效、安全环保”的原则,进一步加大耗能高、污染重、安全性能低的老旧农机报废力度,加快先进适用、节能环保、安全可靠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着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进农业机械化转型升级和农业绿色发展。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保障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快农业现代化步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机械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对农业机械事业的投入,鼓励开展农业机械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农业机械教育事业,完善农业机械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农业机械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业的农业机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科研与生产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科研单位和生产企业引进及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农业劳动者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七条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年增加。

各级人民政府筹集建立的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农业机械科研和推广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持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稳定。

第九条省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公布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第十条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与所生产的农业机械相适应的生产条件。

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在取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第十一条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鲁农机监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办发电〔2021〕10号)和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交安发〔2021〕1号)要求,组织开展好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省厅制定了《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月29日全省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汲取栖霞市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笏山金矿“1.10”事故教训,有效排查和消除农机安全事故隐患,推动我省农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决定自即日起至6月底,在全省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细致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对农机行业领域及所有相关人员全覆盖,对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以最严责任、最硬措施,抓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实现“十四五”良好开局、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省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正文:---------------------------------------------------------------------------------------------------------------------------------------------------- 农业部公告(第1438号)为做好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行为,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2005年)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

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附件: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

推广鉴定包括部级推广鉴定和省级推广鉴定。

第三条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全国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组织实施部级推广鉴定,并对省级推广鉴定工作进行指导。

部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一收费标准、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推广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公布鉴定大纲。

具体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济南市农业机械维修和经营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济南市农业机械维修和经营管理办法-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

济南市农业机械维修和经营管理办法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济南市农业机械维修和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1996年12月20日济南市农业机械维修和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维修与经营的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农业机械维修与经营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农业机械修配管理站,受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维修与经营的管理工作。

县(市,含历城区,下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维修与经营的管理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县农业机械修配管理站。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对农业机械维修与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合法经营,保证质量,确保农业机械性能良好,安全运行。

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价格管理规定,明码标价,不得随意加价、乱收费用。

第六条申请开办农业机械维修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县(含县)以上农业机械修配管理站申请领取《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农业机械经营许可证》。

市、县农业机械修配管理站应当于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合格的发给《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农业机械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本办法发布前已开业的农业机械维修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须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办《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农业机械经营许可证》。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方法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方法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方法农业机械在现代农业生产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们的性能和质量直接影响着农业生产的效率和效益。

为了确保农业机械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保障农民的利益,农业机械实验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农业机械实验鉴定是对农业机械的性能、质量、安全性等方面进行检测和评估的过程。

这一过程需要遵循科学、公正、准确的原则,采用一系列严谨的方法和技术。

首先,在进行农业机械实验鉴定之前,需要明确鉴定的目的和范围。

是要鉴定新研发的农业机械,还是对已上市的农业机械进行质量抽检?不同的目的和范围,会影响到后续的鉴定方法和流程。

对于农业机械的性能鉴定,通常包括动力性能、作业性能和经济性能等方面。

动力性能的鉴定,例如发动机的功率、转速、扭矩等参数的测试,可以通过专门的动力测试设备来完成。

作业性能的鉴定则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农业机械来具体分析。

比如,对于收割机,要检测其收割效率、损失率、破碎率等指标;对于播种机,要考察播种的均匀度、深度一致性等。

这些性能指标的测试往往需要在实际作业条件下进行,以获得最真实的数据。

在实验鉴定中,对农业机械的质量检测也是关键的一环。

这包括对机械结构的强度、稳定性、耐久性的检测,以及对零部件的材质、加工精度的检验。

例如,通过对关键零部件进行材料分析和力学性能测试,来判断其是否能够满足设计要求和长期使用的需要。

安全性是农业机械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

要检查机械是否具备必要的防护装置,如防护栏、紧急制动装置等,以防止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受到伤害。

同时,还要对电气系统的安全性进行检测,确保不存在漏电、短路等隐患。

除了上述的硬件方面,农业机械的操作舒适性和人机工程学设计也逐渐成为鉴定的内容之一。

良好的操作舒适性可以减轻操作人员的疲劳,提高工作效率。

这方面的鉴定可以包括座椅的舒适度、操作手柄的位置和力度、视野的开阔程度等。

在实验鉴定过程中,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至关重要。

要确保采集的数据准确、可靠,并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和处理。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2.27•【文号】农办机〔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及农机鉴定站,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及所属农机鉴定站,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农业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为进一步提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结果公开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更好地支持、服务农机购置补贴等政策实施和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标准,规范鉴定产品分类和品目目前,现行有效《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的编号为NY/T 1640-2015(以下简称“2015版”),已替代了编号为NY/T 1640-2008的《农业机械分类》行业标准(以下简称“2008版”)。

由于多方面原因,已公开的农机试验鉴定(目前主要为推广鉴定)结果通报、公告(以下简称“结果通告”)中以及有关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中,产品的归属分类和品目部分存在与现行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各省(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农机鉴定机构对不一致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并按现行标准要求抓紧做好有关规范工作。

规范工作统一按《农业机械分类》标准2015版与2008版衔接对照表及有关说明(见附件1)进行。

已公开的现行有效结果通告中,因此发生信息变化的,要重新予以公开。

本通知印发之日后,确定结果通告中的产品归属分类和品目要严格执行现行标准。

二、统一公开平台,规范信息公开内容和形式农机试验鉴定结果公开统一在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管理的“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http://202.127.42.49:8080/nongji/front/main/index0.do)上进行。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投诉服务指南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投诉服务指南

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投诉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投诉受理。

二、办理依据.《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农机发〔〕号);.《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年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号);.《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年月日通过,年月日起施行);.《山东省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鲁农机科字〔〕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西海岸新区农业机械管理局(黄岛区东风路号)。

四、办理条件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不满意。

五、申请材料(一)购机发票、“三包”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投诉者身份信息、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三)被投诉者名称(生产企业或销售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

(四)投诉要求。

六、基本流程(一)收到投诉人的投诉后对投诉案件进行登记,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是否受理并告知理由。

(二)受理投诉后及时与农业机械的销售者、维修者、作业者取得联系,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

(三)对投诉案件进行调解,双方能协调处理的,依照有关规定协调处理,达成和解的,案件终结。

不能协调处理的,需有关部门鉴定和裁决的上交有关部门。

(四)结案并归集资料建立投诉档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法定时限: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一)现场咨询:青岛西海岸新区农业机械管理局农机安全监理服务大厅窗口。

(二)电话咨询:。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机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机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机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鲁农机管字[2012]32号•【施行日期】2012.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机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农机管字[2012]32号)各市农机局(办):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农机专业合作社健康、规范发展,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农机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山东省农机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机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根据农业部、财政部等11部委《关于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意见》和省财政厅《山东省财政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标准(试行)》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机专业合作社省级示范社(以下简称“省级示范社”)是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服务活动,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并经省农机局组织认定的各类农机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凡申报省级示范社或已经认定为省级示范社的农机专业合作社,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示范社管理坚持动态监测、优胜劣汰的原则,不干预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二章认定标准第五条省级示范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和能力:(一)运行良好1.依法登记并规范运行两年以上,有独立的银行账户,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件齐全。

2. 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制订合作社章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职权明确。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机械化质量管理,规范我省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工作,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和向高级阶段跨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和农业部《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诉监督,是指依据农业机械投诉者反映的质量信息,有针对性地采取质量调查、质量督导、公布投诉处理结果等措施,从而达到解决纠纷,促进农业机械化质量提高的活动。

第三条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作业质量和售后服务等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当地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消费者协会及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条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鼓励就地就近进行投诉。

第二章投诉监督机构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或明确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并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省级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站负责。

第六条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受理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或其他行政部门转交的投诉案件,依法调解质量纠纷。

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二)定期分析、汇总和上报投诉情况材料,提出对有关农业机械化质量实施监督的建议;(三)协助其他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处理涉及本区域投诉案件的调查等事宜;(四)参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工作;(五)向农民提供国家和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信息咨询服务;(六)对下级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农业机械化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工作要求的专兼职工作人员;(二)有相应的办公以及投诉受理场所;(三)有投诉电话、照相机、传真机、微机等相应的投诉受理设备和设施;(四)有相应的工作制度。

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

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2号)《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志浩一九九四年六月三日山东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系指从事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及其配套农具(含拖车)、联合收获机、内燃机和脱粒机、粉碎机、铡草机等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其他机械。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拥有、使用农业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承担本乡镇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为建设优质、高产、高效农业服务,为农机化服务,为农民服务的原则。

第六条农机监理机关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检验、审验、考核和核发牌证;(二)宣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对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三)对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外行驶或者作业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查处违章行为;(四)负责统计农机事故和处理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五)围绕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六)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18.12.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3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18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2018年12月30日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作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二)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创新产品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推广鉴定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公布专项鉴定大纲,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农机鉴定大纲应当根据法规、标准变化或者农机产品技术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废止,不断适应农机鉴定工作需要。

第五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明确可鉴定的产品范围,依据农机鉴定大纲开展农机鉴定工作。

第六条农机鉴定属公益性服务,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推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注册管理,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颁布实行 鉴定证书有效期为5年

新修订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颁布实行 鉴定证书有效期为5年
测结 果 。”
颁布新修订 的《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决定 自
公布 之 日起 施行 。
农机试验鉴定是通过试验、考核等对农业机
械 性 能进 行 评价 。为农 业机 械推 广提 供 依据 和信
( 4 )将 第二 十二 条修 改为 : “ 对通 过 推广 鉴 定
息的活动, 属于具体 的技术工作 , 由农机鉴定机构 负责实施。 修订前的《 办法》 规定, 省级以上农机化 行政 主 管部 门对 农机 鉴定 机 构报 送 的鉴定 报 告等 材料进行审查 , 并颁发鉴定证书。 农机化主管部 门 仅对 鉴定 报 告 审查 即颁发 证 书 ,既延 长 了发 证 时
新修 订的《 农业机械试 验鉴定办法》 颁布实行 鉴定证书有效期 为 5年
2 0 1 5年 7月 1 5日,农业部部长 韩长赋签发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农 业部 令 2 0 1 5年 第 2号 ( 农 业
部 关 于修 订 < 农 业机 械 试 验 鉴定 办 法>的决定 ) 》 , 在试 验 鉴 定 结 束 之 日起 1 5 日内 向企 业 出具 鉴 定 报告 。” ( 2 ) 删 除第 二十条 。 ( 3 ) 将 第 二 十 一 条修 改为 : “ 农 机 鉴 定 机 构 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上公布 通 过鉴 定 的产 品和 相 应 的检
间, 又 与“ 谁 检测 , 谁负责; 谁 发证 , 谁 负 责” 的原则
的产 品。 农机鉴定机构应 当在公布 后 1 0日内颁发 农业机械推广 鉴定证书 .产 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
推广 鉴定 证书使 用农 业机 械推 广 鉴定专 用标 志 。 ” ( 5 ) 将 第 二 十 三条 第 二款 修 改 为 : “ 农 业机 械 推广 鉴定 证 书和 标 志 的有效 期 自签发 之 日起 至 第

2011山东省农机化大事记

2011山东省农机化大事记

性耕作技术 推广潮涌 齐鲁大地 》获科普类 二等 奖 。省政 府副 省长贾万志 出席颁奖典礼 。
3 日 月9
省农机办在济南举 行第 四届农 民满意农机产 品调查评选 结果通报 会 。福 田雷沃 等2 家农机 企业生产 的3 个产 品被评 3 4 为农 民满 意农机产 品。省农机 办主任林建 华出席 ,纪检 组长
3 3 日 月 1
省委副 书记、省长 姜大 明主 持召开 省政府常 务会 议 ,研 究贯彻落 实 国务院 ( 0 0 2 文件 ,促进 山东农机 化又好 2 1 )2 号 又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
区、桓 台县 、滕州 市、广饶县 、龙 口市 、莱州市 、寿光市 、
临朐 县 、兖 州市 、肥城 市 、乳 山市 、莒 县 、沂 水县 、齐 河 县 、聊城 市东 昌府 区、博兴县 、东 明县 等全省2 个农机化先 O 进县 ,省农机 办 、人 社厅联合 表彰 了全 省农机化 工作先进单 位和 先进个人 ,省农 机办 、财 政厅联合表 彰 了2 个全省 明星 2 农机合作社 。 全省 农机购置补 贴工作会 议在 潍坊 召开 。各市 、部分县 农机 局长 ,省农机 办有关处站 负责人参 加。省农机 办主任林
2 1 年第1 2 02 / 期
2 பைடு நூலகம் 东 农 化 记 l 山 省 机 大事 O
1 8 月 日
山东农机 化信息 网连续第 四次被评为 “ 中国农业 百强网
站 ( 政府类3 强 )”。 O
2 4 月2 日
省农机 办印发 《 山东省农业机 械化教育培 训大 行动2 1 0 1
年 实施意见》 ,计划培i6 万人 次。 ) 1 1 ]
韩永平讲话。
1 2 日 月 4
省 农机 办召开机 关总结表彰大会 。机关全体干 部职工 、 事业 单位 科 以上 干 部 、农机 集 团公 司 负责 人和 离退 休 老领 导、老 同志参加 。林建华主任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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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及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术评价,为农业机械的选择和推广提供依据和信息的活动。

根据鉴定目的不同,农机鉴定分为:
(一)推广鉴定:全面考核农业机械性能,评定是否适于推广;
(二)选型鉴定:对同类农业机械进行比对试验,选出适用机型;
(三)专项鉴定:考核、评定农业机械的专项性能。

第三条农机鉴定由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自愿申请。

第四条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农机局)主管全省的农机鉴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调整、发布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公布鉴定大纲。

第五条农机鉴定坚持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接受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销售者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可以依法纳入国家促进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的财政补贴、优惠信贷、政府采购等政策支持的范围。

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予以推广。

第二章鉴定机构
第七条农机鉴定由省农机局所属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第八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组织;
(二)通过国家规定的计量认证;
(三)具有与鉴定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
(四)具有符合鉴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规范。

第九条省农机局根据第八条规定条件,确定承担省级鉴定任务的农机鉴定机构及可鉴定的产品范围,并予公布。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农机鉴定机构根据省级鉴定能力与我省农机化发展需要,负责拟定省级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计划,经由省农机局发布,并据此组织鉴定产品的申请受理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农机鉴定的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定型产品;
(二)有一定的生产批量;
(三)列入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或计划;
(四)申请前三年内,未因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三、四、六项的规定被收回、注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第十二条申请农机鉴定的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应当向农机鉴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农机鉴定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企业提供主管机关的登记注册证明);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
(四)产品标准的文本;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还应当提交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签署的委托书。

第十三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企业。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章试验鉴定
第十四条农机鉴定依据省农机局公布的鉴定大纲进行。

鉴定大纲由农机鉴定机构负责制修订,并组织专家审定通过后,由省农机局发布。

第十五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与企业确定试验鉴定时间,组织人员按鉴定大纲抽取或确认样机,并审核必需的技术文件。

第十六条鉴定用样机由申请者提供,并按期送到指定试验地点。

鉴定结束后,样机由申请者自行处理。

第十七条试验鉴定内容根据鉴定类型在下列五项中确定:
(一)生产条件审查;
(二)性能试验与安全检查;
(三)适用性和可靠性试验;
(四)使用说明书和“三包”凭证审查;
(五)用户调查。

第十八条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在申请两种以上鉴定时,相同鉴定内容不重复进行。

第十九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试验鉴定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出具鉴定报告。

第二十条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复验一次。

第五章鉴定公告
第二十一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通过鉴定的产品和相应的检测结果。

第二十二条对通过推广鉴定的产品,农机鉴定机构应当在公布后10日内颁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生产者凭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专用标志。

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应符合农业部要求。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至第5年的12月31日止。

禁止伪造、涂改、转让和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农机局定期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及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农机鉴定机构应当严格依照鉴定大纲进行农机鉴定,不得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并对鉴定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的,生产者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变更换证;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的,应当重新申请鉴定。

第二十七条省农机局根据用户的投诉和举报情况,组织对通过农机鉴定的产品进行调查,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第二十八条通过鉴定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机鉴定机构撤销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并予公告:(一)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出现集中的质量投诉后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的;
(二)商标、企业名称和生产地点发生改变未申请变更的;
(三)改变结构、型式和生产条件未重新申请鉴定的;
(四)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
(六)通过欺诈、贿赂等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
(七)涂改、转让、超范围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农机鉴定机构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省农机局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鉴定资格;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从事农机鉴定、审查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伪造、冒用或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农机鉴定机构从事农业机械的科研鉴定、新产品鉴定、进出口鉴定、仲裁检验、质量认证检验、质量监督抽查等其他鉴定、检验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3月3日印发的《山东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办法》(鲁农机科字〔20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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