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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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2018年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通知

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2018年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通知

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2018年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8.16•【字号】•【施行日期】201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地质灾害正文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州市2018年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通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开发区管(工)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青州市2018年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贯彻实施。

青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6日青州市2018年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根据中央环保督查及省、潍坊市有关要求,我市2018年需完成1处2013年以来关停的露天矿山和3处“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的恢复治理,现制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如下:一、完成江山矿业的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一)基本情况根据中央环保督查要求,山东省需恢复治理2013年以来关停矿山1329处,潍坊市61处,涉及我市11处,2018年必须完成1处(青州市江山矿业有限公司)的恢复治理工作。

青州市江山矿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31日到期关停,位于青州市邵庄镇河庄后山北焦峪,属于责任灭失矿山,开采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治理区面积2.3公顷。

(二)整治原则以生态恢复治理为目标,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由市城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统一实施整治。

(三)整治要求一是根据环保督查整改和我市《关于加快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实行属地负责制,属地党委、政府是第一责任人,负责关停矿山遗留石料的清理,处理存在的矛盾,确保市城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能够顺利进场施工。

二是国土部门会同市城投生态环境有限公司委托山东省第四地质勘察院(山东潍坊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编制江山矿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施工设计,尽快完成施工设计方案的评审验收。

三是设计单位在编制施工设计方案时要立足于时间紧、任务重,以能够顺利完成治理任务为目标,易简则简、科学合理编制施工设计方案;设计单位要加强与省市的沟通协调,确保方案顺利通过评审。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14•【字号】冀财建〔2018〕298号•【施行日期】2018.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冀财建〔2018〕298号雄安新区管委会:经公开竞争性遴选,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以下简称三部委)决定将“雄安新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纳入第三批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18年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18〕622号),现下达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基础奖补资金10亿元,预算科目列“2209901其他国土海洋气象等支出”。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按照专家评审建议(附件1)抓紧修改完善工程实施方案,确保实施方案中各项工程主要目标不降低,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以下简称三部门),三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送三部委备案。

二、请收到资金后及时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统筹用于生态保护修复相关工作。

三部委将适时对工程完成进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确定后续奖补资金额度。

三、请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修订〈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735号)有关规定及相关财经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四、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请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163号)相关要求,参照所实施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绩效目标情况表(附件2),科学合理填报《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3),并于2018年12月20日前报三部门,三部门报三部委备案,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奖补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有关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2018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奖补资金进行竞争性分配的通知》(鲁财建…2018‟42号),经竞争性评审,现下达2018年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奖补资金预算指标(具体金额见附件1),专项用于你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建设。

此款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18年“2200114地质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项目编码为“SF1404016003”。

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收到省级资金后,要及时下达或拨付至相关项目单位,于7月底前将资金分配结果上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确保资金早到位、项目早实施,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二、要围绕《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和《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1 —治理规划(2018—2025年)》确定的目标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具体绩效目标见附件2),强化绩效监控和绩效考核,确保如期实现绩效目标。

三、要加强项目的组织管理,资金下拨到位后,要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鲁财建…2018‟4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按时上报工作进展。

四、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预算执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省里将适时对各市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2018年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奖补资金预算指标分配表2.2018年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奖补资金绩效目标下达表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6月27日— 2 —附件12018年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奖补资金预算指标分配表单位:万元— 3 —— 4 —— 5 —— 6 —— 7 —— 8 —。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摘要:为解决在开采矿石过程中以及开采后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本文着重矿区开采后的环境治理以及恢复项目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找出了在开展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当前由于国家也在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矿区的采后环境生态治理,但是一些工程项目还是存在诸如设计深度不够,施工质量差以及资金损失、浪费严重等问题,因此对于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问题;对策引言:我国的矿产资源开发作为基础性产业,在国民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大量的采矿活动也引发了当地一系列的地质以及生态环境的问题,不仅给矿山所在地区造成越来越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以及相应的经济损失,而且部分问题还会危及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而为了全面的推进对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的恢复以及治理,对于矿山地质环境进行全面的改善,党中央以及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关指导性政策,并且投入了大量的专项资金,对这些资源型城市在历史上由于经济发展需要,所形成的无责任主体矿山以及国有开挖矿山遗留的地质环境问题进行修复以及治理工作。

一、我国对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自从2001年以来,国家就将对矿山地区的地质生态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作为实现矿山地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民生保障工程以及改善生态居住环境的利民工程。

在不断的增加治理项目投资,进而改善当地的民生环境、恢复植被和耕地功能,以提高土地的利用率为治理原则,合理的设计治理方向和目标,优先治理一些因矿区的沉陷区问题,而影响城市的周边景观的地区以及地质灾害等问题。

对于比较突出的、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治理地区,党中央和地方政府也每年都安排了专项治理资金,用于对矿山地区地质环境的恢复以及治理工作。

同时,部分地方的上级政府以治理成效奖励代替投资的方式,带动下级的政府以及企业对部分资源型城市矿区的当地采矿地质环境进行恢复与管理工作。

这些治理项目主要集中在矿区的采石场以及砂坑两岸的交通干线,废弃的煤矿地区,部分金属矿区,化学矿区以及废弃的粘土矿山,然后在平原地区实施恢复地质环境等的技术措施,通过清除比较危险的岩石,进行回填、平整以及覆盖土壤,从而恢复矿区的植被或农业种植功能开垦。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采矿权指标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采矿权指标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采矿权指标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行动相关任务的通知【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土资厅函[2018]8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8.02.24【实施日期】2018.02.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8年度采矿权指标及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行动相关任务的通知浙土资厅函[2018]80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浙江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16-2020年)》、《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6-2020年)》和全省“四边区域”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补充核查报告,现将2018年度采矿权指标、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等重点工作任务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任务及相关指标1.采矿权指标。

到2018年底,全省采矿权总数控制在1200个以内。

2.绿色矿山建设。

组织实施浙江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专项行动(2018-2020年),到2018年底,计划180家矿山纳入全国绿色矿山名录库。

3.废弃矿山治理。

组织实施浙江省矿山复绿三年专项行动(2018-2020年)。

到2018年底,新开工治理380个废弃矿山,其中100个为“四边区域”采矿权到期未注销露天开采矿山;全省铁路、县级及以上公路、河道两侧1000米可视范围内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70%。

4.矿山粉尘防治。

到2018年底,全省所有生产矿山均按《浙江省矿山粉尘防治技术规范(暂行)》等相关要求实现达标运行。

二、工作要求(一)及时部署。

一是及时分解。

各市要及时将省厅下达的采矿权指标,废弃矿山治理、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粉尘防治相关任务分解下达到所辖县(市、区),并将分解落实情况及时上报省厅。

其中,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行动相关任务应落实到具体矿山。

二是严格要求。

省厅已将下达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各市国土资源局2018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各市也要将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考核内容。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30•【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7号•【施行日期】2018.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03年7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第三章地质遗迹保护第四章地质灾害防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以及工程建设等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地震灾害防御,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地质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地质环境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实际,组织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完善监测设施。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皖国土资规[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加快推进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3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第三章问责第四章监督第五章附则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问责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制度体系,强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职责,根据《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试行)》《安徽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安徽省突出环境问题整改核查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在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的前提下,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考核采取年度考核方式开展。

考核对象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对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的同时,了解同级党委、政府部署、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8.10.25•【字号】吉财建〔2018〕855号•【施行日期】2018.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建〔2018〕855号吉财建〔2018〕855号有关市(州)县(市、区)、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为推进我省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自然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代章)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省环境保护厅代章)2018年10月25日附件:吉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资金投入长效机制,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直接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矿山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基金。

第四条矿山企业应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

汝州市全面完成2018年度矿山督察工作

汝州市全面完成2018年度矿山督察工作

汝州市全面完成2018年度矿山督察工作作者:陈亚强苏文超杨铁山来源:《资源导刊》 2018年第12期经过近一个月的集中实地督察,日前,汝州市全面完成了2018 年度矿山督察工作,并接受了异地督察。

据了解,由于受环境污染防治刚性约束,结合实际,此次督察对该市10 个采矿权及3 个探矿权共13 个矿权进行了督察,下达督察建议书13 份,提出整改意见20 余条。

为切实做好今年的矿山督察工作,该市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按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开展矿山督察工作要求,制订年度督察计划,妥善安排地方级矿产督察员年度督察任务,提前向矿山企业下发了矿山督察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督察的时间、内容、形式和督察要求。

在今年的矿山督察过程中,该市把矿产督察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实地检查相结合,对列入督察计划的采矿权人,重点督察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合理开发利用情况、“三率”指标执行情况、采矿权标示牌设置、矿山储量管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实施等8 个方面的内容;对探矿权人重点对法定义务履行情况、勘查投入、综合勘查评价、勘查设计施工等6 个方面内容开展督察。

每到一个矿山,督察员详细了解矿山企业资源利用情况,查看生产台账、“三率”实测统计台账、储量动态统计表等,并深入现场实地检查采选方法是否按设计进行,还对矿业权人开发利用、勘查施工状况进行评价。

通过听取矿山企业汇报以及与企业负责人进行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详细全面掌握矿业权人的实际情况,增强督察效果。

同时,为切实提高督察实效和检验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日常监管情况,该市督察员办公室与矿政管理部门相结合,根据矿山企业所在乡镇分布情况,组织地方级矿产督察员和矿政管理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分三组对该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的矿山企业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检查各个矿业权人法定义务履行、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和矿业权日常监管等情况,现场提出整改建议,促进监管水平提升。

督察工作结束后,督察组对个别矿山企业存在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未完成、未按要求建立基金账户、图纸资料不完善和煤柱摊销与损失界定不清等问题,现场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督察,督促矿业权人按督察意见限期整改,有效促进了矿业权人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勘查开发资源。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20•【字号】渝国土房管规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2018年7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审查及备案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四章项目竣工验收第五章项目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决策要求,加强和规范我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管理工作,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6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历史遗留和关闭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关闭矿山是指矿山企业自行关闭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因政策原因被政府关停和整合的矿山)。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8〕10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8〕102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8〕10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9日青海省2018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土壤环境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2016〕92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确保2018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

完成农用地(草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实现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6%。

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

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

粮油、蔬菜生产大县全部完成土壤环境保护方案制定,为全省农产品安全提供保障。

二、工作任务(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18年10月底前,完成全部农用地详查样品采集和制备;11月底前,完成分析测试、数据上报;12月底前,完成农用地详查数据分析评价、调查图件制作和报告编写,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正文:----------------------------------------------------------------------------------------------------------------------------------------------------贵州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2006年11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岩体、土体、地下水、矿藏等地质体及其活动的总和。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和监测、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以及地质遗迹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地质环境管理应当坚持积极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环境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的宣传和科普教育。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第二十八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结果的公告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第二十八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结果的公告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第二十八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结果的公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公布日期】2018.10.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8.10.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第二十八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结果的公告2018年10月16日至10月25日,我厅对山西晋煤集团泽州天安盈盛煤业有限公司等1座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结果给予公示,公示期满,结果无异议,现将方案评审结果公告。

附: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度第二十八批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结果公告名单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10月25日附件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度第二十八批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地质环境保护
与土地复垦”方案评审结果公告名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

鲁国土资办字〔2018〕19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7〕300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护和治理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省厅决定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履行情况监督检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 1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称“方案”)的编制情况。

矿山企业是否编制方案,方案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等。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

矿山企业是否开展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是否落实土地复垦义务,是否按方案安排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资金,是否缴纳土地复垦费,是否完成方案确定的治理任务等。

3.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责任落实情况。

矿山企业是否开展地质环境监测,是否完成监测内容和满足监测要求,监测和测试的原始数据情况等。

二、检查时间与方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6月底前组织辖区内的矿山企业认真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情况表》(附件1),7月底前完成辖区内全部矿山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上报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9月底前对辖区内矿山进行复查,其中对部、省级发证矿山100%复查,对县级发证矿山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复查,并将检查情况形成检查报告于9月底前上报省厅。

省厅在11月底前对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开展检查情况进行督导抽查,并在每年年底前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履行情况检查要按- 2 -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

一是随机抽取检查的矿山,形成检查对象名单;二是随机选专家或技术人员采取现场查阅资料、座谈交流讨论、实地检查治理工程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或抽查。

中汇富能2018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清单2 (2)

中汇富能2018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清单2 (2)

填表说明:
1.年度数据填报是指1月至12月的数据;
2.历史遗留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累计破坏面积是指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面矿山地质环境累计破坏面积是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面积总数与年度新增的之和;
3.可恢复治理面积是指矿山地质环境累计破坏面积总数中可恢复的面积环境累计破坏面积;
4.历史遗留矿山的矿山地质环境累计治理恢复面积是指已经治理恢复的矿山地质环境累计治理恢复面积是指矿山地质环境已治理面积与本年度
5.矿山地质环境数据以此表数据为准(年报数据、内控指标数据等),据,后期相关单位会专门核实;
6.表格中数据应包括辖区内全部矿山。

7.请各市安排专人负责填报表格。

2018 年度 生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清单
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面积的总数;生产矿山的
积总数与年度新增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面积
总数中可恢复的面积,应小于等于矿山地质
是指已经治理恢复的面积总数,生产矿山的
已治理面积与本年度治理面积之和;
内控指标数据等),请认真核实2018年数
环境治理恢复清单。

关于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治理项目

关于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治理项目

**市自然资源局**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市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治理项目的情况汇报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建立健全工矿废弃地环境保护与治理监督管理体制,实现经济效益、资源效益与环境效益协调发展。

市自然资源局拟与**公司共同实施全市工矿废弃地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一、项目实施的依据、背景及目的(一)项目实施依据根据省国土资源厅等四厅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7〕1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推进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国土资字〔2018〕111号)及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四局委《关于印发<青岛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土资房字〔2017〕88号)要求,结合《**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18-2025年)》,开展**市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

(二)项目实施的背景1、经营性房地产、商业等用地不再安排用地计划。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规定,“对商品住宅及商业开发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符合完善建设用地手续的未批先建用地(基础设施、公益项目除外),原则上安排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挖潜指标”。

2019年前,青岛市不属于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单位,我市也未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因此我市没有增减挂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指标库存,直接影响了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

因此急需开展此项工作来确保用地指标来满足我市发展需求。

2、工矿废弃地类型复杂,面临的生态环境治理类型多样。

一是露天开采形成了众多破损山体和露天采坑,造成地形地貌景观破坏,视觉污染严重;二是地下开采产生采空塌陷、地裂缝等,部分历史遗留的非煤矿山采空区存在塌陷隐患;三是工业广场、固体废弃物占压大量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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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2018年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奖补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有关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2018年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奖补资金进行竞争性分配的通知》(鲁财建〔2018〕42号),经竞争性评审,现下达2018年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奖补资金预算指标(具体金额见附件1),专项用于你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建设。

此款支出功能分类科目列2018年“2200114地质矿产资源利用与保护”,项目编码为“SF1404016003”。

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收到省级资金后,要及时下达或拨付至相关项目单位,于7月底前将资金分配结果上报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确保资金早到位、项目早实施,切实发挥资金效益。

二、要围绕《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问题整改措施清单》和《山东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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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规划(2018—2025年)》确定的目标任务,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具体绩效目标见附件2),强化绩效监控和绩效考核,确保如期实现绩效目标。

三、要加强项目的组织管理,资金下拨到位后,要做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鲁财建〔2018〕4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按时上报工作进展。

四、要严格执行有关财经管理制度,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预算执行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

省里将适时对各市项目实施、绩效目标完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1.2018年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奖补资金预算指标分配表
2.2018年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奖补资金绩效目标下达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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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8年省级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奖补资金
预算指标分配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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