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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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增长,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国家减税降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免征、停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政府性基金9项,降低商标注册收费标准50%(具体见附件1),确保国家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二、进一步给予企业社会保障政策支持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50%核定,按月发放。

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

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

(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各市、县人民政府)三、进一步降低涉企收费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具体见附件2)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四、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严格执行国家利率政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大的企业贷款,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不得随意提高利率。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7•【字号】梅市府〔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梅市府〔2017〕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7日梅州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作出的“四个坚持、三个支撑、两个走在前列”重要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着力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7〕90号),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落实省有关规定,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

落实省有关规定,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

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2.04•【字号】洪府厅发〔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南昌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洪府厅发〔2020〕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2019年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2月4日南昌市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30条政策措施》,确保政策落地落实,打通政策“最后一公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实体经济发展活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1.全面落实国家系列减税降费政策。

落细落实国家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减税等措施,进一步规范对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缴税义务的事中事后监管,杜绝变相增加企业负担,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政策内容:(1)落实国家深化增值税改革工作。

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办理条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办理流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需报送资料。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7〕6号文件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7〕6号文件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7〕6号文件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8•【字号】淄政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7〕6号文件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淄政发〔201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6号)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税费负担、人工、用能用地和物流等成本,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

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对符合“三农”、小微企业贷款考核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和农业银行县域分支机构执行优惠存款准备金率。

对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较大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优先给予再贷款支持。

对利率较低的涉农、小微企业贴现票据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

加强对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资金使用效果评估,提高资金投向基础设施建设、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使用效率。

引导金融机构认真落实省、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各项决议,科学理性定价,维护信贷市场良好秩序。

督促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利率自主定价机制,提高定价能力,在覆盖风险的前提下,适当降低贷款利率。

(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降低融资中间环节费用。

督促银行业机构进一步落实收费公示及各项服务价格政策,严格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

进一步加强对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的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缩短企业融资链条。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在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闽政〔2016〕21号)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有效降低我省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提升发展竞争力, 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一)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做到审批更简、监督更强、服务更优。

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

对接国家新确定取消和下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继续精简工业生产、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精简评估事项,探索实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区域评估”“联合验收”等新模式,将各种审批后置事项“串改并”,各种审查与验收“单改综”,各种检验、检测、认定、认证事项“多变少”,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进一步减证和推进“证照分离”,放宽市场准入。

全面清理调整各种行业准入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职业资格证,进一步清理精简证照年检和证明办理事项,推进“多证合一”,切实解决企业“准入不准营”问题。

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V3.0版建设,推动口岸信息互换、企业备案信息共享,深化协作共管。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发改委、人社厅、住建厅、工商局、商务厅二、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二)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发〔2017〕18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发〔2017〕18号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专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发〔2017〕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商洛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专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商洛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4日商洛市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专项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和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7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7〕1139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6〕19号)和《省政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陕政发〔2016〕38号)精神,切实降低全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商发〔2017〕10号)要求,结合商洛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把降成本作为我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内容,围绕行政审批、税费、用工、融资、生产要素、物流等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运用系统化思维,精准施策、多措并举,着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产业竞争力,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注入新动力。

2.工作目标。

经过1-2年努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徐州市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6〕38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6〕38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6〕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有效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不断增强经济持续增长的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1.引导金融机构利率正常化。

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贷款定价不得以额外收费将经营成本转嫁给服务对象,对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进一步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收费行为,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收费。

清理规范金融机构收费项目,鼓励推行收费清单制,并在营业场所、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抓住省财政厅在我市开展“苏微贷”试点机遇,进一步加大“苏微贷”推进力度,适度扩大贷款规模。

在其他金融机构推广“苏微贷”贷款新模式,通过政银合作模式,实现共赢。

(徐州银监分局牵头,市金融办、市物价局、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等参与)2.降低企业担保抵押成本。

在清理整顿资产评估市场的基础上,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提高信用良好企业的抵押物折扣率,降低担保费率;担保机构为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的,财政补贴0.5个百分点。

鼓励银行以政府采购合同为依据,向政府采购中标供货商提供信用贷款等融资服务。

贯彻落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工作方案

贯彻落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工作方案

贯彻落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工作方案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有效激发企业和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按照《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细则的通知》(X府发〔X〕3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战略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始终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主线,将营造良好外部环境与挖掘企业内在潜力相结合,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税费负担、融资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人工成本、用能用地成本、物流成本,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鼓励引导企业内部挖潜,加快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经过1—2年的努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融资成本有效降低,税费负担合理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明显降低,人工成本上涨得到合理控制,能源成本显著降低,物流成本较大幅度降低,企业综合经营成本低于中西部平均水平,管理和技术水平明显提高,企业活力有效激发,经济发展质量显著提升。

到X年,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增强,经济效益不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继续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简化增值税税率结构,营造简洁透明、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推进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行动,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按照国家部署,扩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加强协调配合,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和首台(套)政策,做好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认定,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按照国家部署,适时将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纳入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

严格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意见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意见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XX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X政发〔201X〕64号)精神,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助推企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产业竞争力,增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动力,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牵头单位:市财政局〕1.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所有企业符合条件新增不动产增值税依法纳入抵扣范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单位排名不分先后,下同〕2.贯彻落实好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XX保险协会〕3.进一步落实好涉企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规范工作并及时公布收费目录清单。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国资)委〕。

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市金融办〕4.加大与各银行机构省级分行的战略合作,加强项目储备和优质项目的筛选上报,积极争取信贷政策和资金支持。

创新担保抵押模式,围绕产业链核心企业做好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加强与省内保险公司、资产公司、基金公司的沟通,大力推荐XX重点项目,扩大股权类、债权类资金在我市的投资,满足企业多元化资金需求。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XX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国资)委、市中小企业局、XX银监分局,XX保险协会〕5.指导督促企业尽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直接融资作用,鼓励和支持优质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票据、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筹集低成本资金。

积极同X商信用增进投资有限公司合作,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信用增进服务。

〔责任单位:人行XX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国资)委〕6.督促银行业依法依规收费,加强存贷款利率管理,科学合理定价和确定利率水平,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降低收费标准,加大收费减免力度,坚决取消无实质服务内容的不合理收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工作,进一步创新企业减负担降成本的体制机制,有效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一)取消两项政府性基金。

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前年度欠缴或预缴的上述政府性基金,相关执收单位应当足额征收或及时清算,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或多退少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二)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三)取消或停征41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具体要求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15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完善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的优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48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1. 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从2016年11月1日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地税局)2. 停止一批涉企收费。

停止电子口岸企业数字证书、电子口岸通关服务相关收费。

停止防雷设计技术评价和电磁环境检测评估服务收费。

上述政策自2016年11月1日起执行。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杭州海关、宁波海关、省气象局)3. 降低部分涉企收费标准。

企业计量标准器检定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生产企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企业锅炉能效测试费均按标准的70%收取;锅炉、起重机和游乐设施安装检验费按标准的80%收取,上述减负政策执行时限为3年。

降低企业委托的防雷检测收费,基准价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执行,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3年。

降低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根据不同收费等级,平均按85%收取。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质监局、省人防办)4. 取消法人数字证书服务收费。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降低实体经济企
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2.06
•【字号】晋经信运行字〔2017〕23号
•【施行日期】2017.0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管理
正文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晋经信运行字〔2017〕23号
各市经信委,各相关处室:
根据《山西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实施方案》(晋政发﹝2016﹞64号)精神,山西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办公室和四个专业办公室,领导小组综合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并负责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成本和降低企业物流成本等工作。

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办公室设在省人社厅,鼓励和引导企业内部挖潜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

为统筹做好我委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开展,结
合职能,特制定我委降成本工作方案,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
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2月6日。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的通知-保政发〔2016〕16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的通知-保政发〔2016〕16号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的通知保政发〔2016〕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发〔2016〕14号)要求,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和发展后劲,提高产业竞争力,助推全市经济转型升级,现就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普惠性减税政策(一)全面推开“营改增”。

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扎实落实国家“营改增”政策。

(二)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延续执行到2017年12月31日。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加大对企业设备投资与更新改造力度,鼓励对先进设备的采购置换,加速资本折旧,提高生产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和汽车、纺织、机械、轻工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邯政办规〔2018〕32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邯政办规〔2018〕32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邯政办规〔2018〕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振兴实体经济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成本减轻负担促进实体经济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字〔2018〕15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降低企业税费负担(一)严格落实国家关于优化调整增值税税率、支持创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和中小微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工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对符合条件的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二)执行国家出台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政策。

对排放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执行减免环境保护税政策。

严禁收取过头税,严禁向企业下达收入任务。

(三)建立出口退税限时办结制度,对出口制造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免)税,在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A类企业5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出口退(免)税手续,B类企业10个工作日内办结。

推行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实现出口退(免)税业务“网上办理”。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湘人社发[2016]84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12.13【实施日期】2016.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62号)规定,落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相关工作,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工资基数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统一为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695元;上限统一为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13473元。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低档统一为2695元;高档统一为4491元。

两年内,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统一为本人当年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除以2015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两年内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中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关于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送《社会保险法》及我省企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政策到产业园区、到企业,督促企业依法参保缴费。

人社、财政部门对申请(咨询政策)产业园区或企业一次告知试点条件、提交材料、审批流程等事项;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产业园区或企业一次审批办结;对批准试点的产业园区或企业在审批后下一个月执行试点费率;经办机构要按照审批结果及时调整信息系统设置。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钦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06•【字号】钦政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钦政发〔2016〕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政策措施,千方百计降低我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努力实现全年稳增长各项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一)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

根据自治区的部署,2016年继续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动态调整并公布市、县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布镇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责任单位:市编办、政务服务管理办,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

完成自治区明确的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被清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受理条件。

对经清理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制定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2016年12月前完成。

(责任单位:市编办、政务服务管理办)(三)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健全钦州港区行政审批局运行机制;争取自治区尽快批复市级行政审批局设立组建方案,力争年内运营。

(责任单位:市编办、政务服务管理办,钦州港区管委)(四)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精简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部署,尽快完成投资项目开工前报建审批事项的合并精简工作。

健全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逐步实现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受理、办理、监管“一条龙”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政务服务管理办,各县区政府、管委)(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6月前在城区推行“全城通、就近办”登记模式,争取8月前正式启动实施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发改办运行〔2024〕428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4〕428号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林草局、中国民航局、国家外汇局办公厅(办公室),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多措并举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推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全力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24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7个方面22项任务。

一、提高税费优惠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一)优化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税收减免等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适当降低先进技术装备和资源品进口关税。

(二)强化涉企收费监管。

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天然气管网和供水企业等领域,依法查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行业协会依托行政权力违规收费、金融机构不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天然气管网和供水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行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全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不断注入新动能,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一)提高供电企业服务水平。

进一步简化供电企业用电报装流程,压缩报装时限。

高、低压客户报装接电环节分别减至4个和3个,10千伏、400伏非居民客户平均接电时间分别减至80天和30天。

全面取消普通客户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

对具备电力承装(修、试)资质的企业所承建的电力建设项目,供电企业均应无歧视接入电网并及时送电。

(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华中能源监管局、省能源局)(二)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着力降低电网环节收费和输配电价格,通过临时降低输配电价、清理商业综合体等非直抄用户电价加价等措施,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10%左右。

继续严格执行取消临时接电费政策,临时用电的用户不再缴纳临时接电费。

从2018年1月1日起,对经有关部门核准并符合政策规定的接入湖北电网的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免缴系统备用费。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省电力公司)(三)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释放改革红利。

通过推进电力市场化建设,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和竞争性环节电价,逐步扩大电力市场主体范围和电量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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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合发〔2016〕20号)要求,围绕增效益、降成本、增后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减税降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
免征、停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市级15项)、政府性基金9项(市级2项),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确保国家、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二、进一步落实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及债权损失,分别落实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处理、递延纳税、分期缴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继续稳步推进营改增试点,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自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落实国务院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税收优惠试点政策,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范优化部门间协同工作机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企业取得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中的政府补贴和奖励,并按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操作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进一步给予企业社会保障政策支持
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50%核定,按时发放。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继续适当降低“五险一金”有关缴费比例。

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阶段性降至1%。

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

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

允许困难小微企业养老保险费率阶段性比照个体工商户
执行。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免征相关政府性基金。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四、进一步降低涉企收费
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严格执行合肥市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由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一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的财政贴息。

银行对企业科技创新贷、企业科技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政府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

上述条款不重复享受。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对从事财政和人社部门认定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市财政按照2%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

对从事“整贷直发”工作的银行,根据省财政厅文件,按照当年“整贷直发”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助。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进一步放开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用户范围,2020年底前全部放开电力直接交易,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禁止的除外。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的农业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对符合条件的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谷物、豆类等农作物种植以及畜禽、鱼类等水产品养殖用电,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并报省物价局同意后,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农委)
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自愿选择;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

对近3年无逾期缴纳电费的诚信用电企业,实行每旬末一次性结清电费,不再提前预缴电费。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合肥供电公司)
市内非居民用气实行量价挂钩,用气量递增、价格递减的差别化价格政策。

全面推行大用户直供气,鼓励天然气大型用户直接向上游供气企业购买天然气,减少中间环节和费用。

完善管道燃气定价机制,加强输配价格监管,城市配气管网由市物价部门负责核定成本并公布供气价格,原则上三年校核一次,报省物价局备案。

(责任单位:市
物价局、市国资委)
七、进一步降低交通运输成本
支持汽车、家电企业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盈利能力,保持汽车、家电行业平稳发展。

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开发区会同市经信委制定,市财政按1:1配套。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鼓励企业间运力资源共享,积极开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先进运输模式。

加大普通收费公路安装使用联网收费设施建设力度,2017年具备条件的普通公路收费站,全部开通使用联网收费系统。

(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市建投公司)
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土局)
八、进一步降低土地使用成本
工业用地可由一次性出让方式变为分年租赁方式,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分期供地等供地方式。

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房屋租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

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合肥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标准由3个等级变更为4个等级,增加四等5元/平方米·年一档。

适用第四等级的范围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庐阳经济开发区、蜀山经济开发区以及包河经济开发区。

(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鼓励企业自身升级改造,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符合城乡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工业项目,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经信委)
对生产经营性工业企业,购置符合规定的相关投资主体建设的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多层标准化厂房,给予企业购房款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九、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
严格按照国家涉企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清单收取保证金,清单之外一律不得收取。

全面取消市级以下政府及部门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

严厉查处清单之外违规向企业征收保证金的行为。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等)
十、进一步完善减轻企业负担管理办法
建立减轻企业负担综合平台,做好综合平台应用、互联互通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建立健全“3+2”(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涉企收费清单和公共服务清单、中介服务清单)清单体系并及时动态调整。

将中央、省及市、县惠企减负政策及时纳入省减轻企业负担综合平台,形成惠企减负政策数据库,供企业查询。

将涉企收费等项目清单在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常态化公示。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物价局、市经信委)
对各地、各部门制定和落实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措施情况适时开展督查。

接受企业实时举报违反惠企减负政策行为,建立举报事项台账制度,对举报内容及时登记、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企业。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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