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5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皖政办〔2017〕43号)和《中共合肥市委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合发〔2016〕20号)要求,围绕增效益、降成本、增后劲,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减税降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

免征、停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市级15项)、政府性基金9项(市级2项),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确保国家、省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二、进一步落实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股权(资产)收购、合并、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及债权损失,分别落实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处理、递延纳税、分期缴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继续稳步推进营改增试点,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自7月1日起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落实国务院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税收优惠试点政策,对创投企业投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享受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规范优化部门间协同工作机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科技局)

企业取得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中的政府补贴和奖励,并按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操作的,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三、进一步给予企业社会保障政策支持

对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省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的50%核定,按时发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继续适当降低“五险一金”有关缴费比例。将失业保险总费率由1.5%阶段性降至1%。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允许困难小微企业养老保险费率阶段性比照个体工商户

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免征相关政府性基金。(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四、进一步降低涉企收费

将国内植物检疫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等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征范围从小微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严格执行合肥市涉企收费清单制度,坚决取缔违规收费项目。(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五、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对由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企业,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上一年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50%的财政贴息。银行对企业科技创新贷、企业科技小额保证保险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政府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上述条款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对从事财政和人社部门认定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市财政按照2%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补贴。对从事“整贷直发”工作的银行,根据省财政厅文件,按照当年“整贷直发”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1%,给予手续费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六、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规模,多途径培育市场主体,进一步放开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用户范围,2020年底前全部放开电力直接交易,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禁止的除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对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的农业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对符合条件的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的谷物、豆类等农作物种植以及畜禽、鱼类等水产品养殖用电,经市物价部门审核并报省物价局同意后,执行农业生产电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农委)

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自愿选择;减容(暂停)设备自设备加封之日起,减容(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对近3年无逾期缴纳电费的诚信用电企业,实行每旬末一次性结清电费,不再提前预缴电费。(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发改委、合肥供电公司)

市内非居民用气实行量价挂钩,用气量递增、价格递减的差别化价格政策。全面推行大用户直供气,鼓励天然气大型用户直接向上游供气企业购买天然气,减少中间环节和费用。完善管道燃气定价机制,加强输配价格监管,城市配气管网由市物价部门负责核定成本并公布供气价格,原则上三年校核一次,报省物价局备案。(责任单位:市

物价局、市国资委)

七、进一步降低交通运输成本

支持汽车、家电企业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盈利能力,保持汽车、家电行业平稳发展。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开发区会同市经信委制定,市财政按1:1配套。(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鼓励企业间运力资源共享,积极开展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等先进运输模式。加大普通收费公路安装使用联网收费设施建设力度,2017年具备条件的普通公路收费站,全部开通使用联网收费系统。(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物价局、市建投公司)

物流企业自有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延长至2019年底。(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土局)

八、进一步降低土地使用成本

工业用地可由一次性出让方式变为分年租赁方式,推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分期供地等供地方式。以出让方式用地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研、健康养老、房屋租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现代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合肥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标准由3个等级变更为4个等级,增加四等5元/平方米·年一档。适用第四等级的范围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龙岗综合经济开发区、庐阳经济开发区、蜀山经济开发区以及包河经济开发区。(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鼓励企业自身升级改造,提高现有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对符合城乡规划、环保等要求的工业项目,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经信委)

对生产经营性工业企业,购置符合规定的相关投资主体建设的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多层标准化厂房,给予企业购房款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九、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