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保险行业规范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行业规范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引言:保险行业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为人们提供了风险保障和财产保护。
而保险代理人作为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销售保险产品和提供专业服务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保障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客户的利益,必须对保险代理人进行规范管理。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保险代理人管理的规定。
一、保险代理人资格要求:保险代理人应具备相关的行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国家统一设立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资格考试内容应涵盖保险法律法规、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风险评估等领域。
同时,保险代理人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以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和服务。
二、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保险代理人在从事保险销售和服务过程中应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
首先,保险代理人应诚实守信,不得故意向客户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
其次,保险代理人应遵守保密义务,对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保险业务信息保密。
同时,保险代理人还应秉持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为客户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和专业的服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三、保险代理人销售行为规范: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遵循一定规范。
首先,保险代理人应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其量身定制适合的保险方案。
其次,保险代理人在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时应真实准确地介绍产品的条款、保障范围、责任免除等关键信息,避免误导或虚假宣传。
最后,保险代理人不得违反客户的意愿,强制销售产品,应尊重客户的选择权。
四、保险代理人培训和监管:为了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险公司应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活动。
保险代理人应参加并完成相应的培训计划,并通过考核。
同时,保险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和惩处制度,及时处理保险代理人的违规行为,保护客户权益。
五、保险代理人的责任和义务:保险代理人在为客户提供保险服务时应尽职尽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履行代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文(3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人的管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五条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代理资格管理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及有关内容的变更,应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核准。
第七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二)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三)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四)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八条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表(一式三份);(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保险兼业代理人资格申报电脑数据盘;(五)被代理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六)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对经核准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颁发《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二个月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人由于名称或主营业务范围变更而需变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内容时,应在三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办理变更事宜。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在发生合并或撤销、解散等事宜而不再具备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时,应在一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交回《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第三章代理关系管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只能与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单位建立保险兼业代理关系,委托其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2018年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范文word版(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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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范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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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输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
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办法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办法一、总则为推动保险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行为,根据《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二、保险代理人的资格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2.年满18周岁;3.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4.具有良好的民事行为能力;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品行;6.具有代理保险业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7.具有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三、保险代理人的注册1.保险代理人应当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注册;2.申请注册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明、获得培训证书等;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注册。
四、保险代理人的职责和权利1.代理保险公司产品销售业务;2.代理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3.代理保险公司处理理赔事宜;4.接受保险业务监管机构的监管;5.参加保险市场活动。
五、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范1.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2.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保险公司的产品销售规范,不得变相降低保险费率,不得违规搭售、强制代售保险产品;3.保险代理人应当根据投保人需求、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为其提供合适的保险产品建议,不得以欺骗或者误导手段推销保险产品;4.保险代理人应当保护投保人的隐私;5.保险代理人应当接受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监管机构的监管;6.保险代理人应当提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
六、保险代理人的违法和不良行为处罚1.保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业务监管机构应当取消其注册资格:–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真实情况提供不实;–进行虚假陈述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不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违背伦理道德;–其他情形。
2.保险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业务监管机构应当对其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吊销注册资格等行政处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违规销售保险产品;–误导客户,欺骗投保人;–违反行业自律规范;–其他违法和不良行为。
中国人寿基本法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下称本公司)委托的个人代理人进行统一、规范、科学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本公司的委托,向本公司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个人人身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三条个人代理人从事的一切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内容,均不直接或间接构成本公司与个代理人之间有雇主与雇员关系。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的管理工作由各级分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和支公司负责。
各级分公司设立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为个人代理人的主管部门。
区、县支公司是个人代理人人员管理的基本单位,接受上级公司个人代理人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支公司依次下设营销部、营销分部、营销处、营销分处和营销组,分别由部经理、分部经理、处经理、分处经理和组经理负责。
营销部的称谓为:支公司名称+序号(第××)营销部。
支公司所辖各级营业单位图示如下:第三章人员录用第七条个人代理人录用的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和50周岁之间;(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三)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持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录用:(一)有不良嗜好,有犯罪记录的;(二)因违反《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而被本公司和其他公司解除代理合同的。
第九条待录用人员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填写《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个人代理人登记表》(见附表);(二)本人最高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三)《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原件;(四)近期一寸冠照片两张;(五)本公司认为必须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人员录用的程序如下:(一)待录用人员由增员主管进行初审后,填写《个人代理人登记表》,再由公司审核确认。
保险代理人分级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人分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保险代理人分类管理,调动保险代理人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分级标准第二条根据保险代理人的经验、学历、职业技能等条件,将保险代理人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
第三条初级保险代理人:具备相应保险代理资格,从事保险代理工作时间不超过2年。
第四条中级保险代理人:具备相应保险代理资格,从事保险代理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具备一定的团队管理和业绩指标完成能力。
第五条高级保险代理人:具备相应保险代理资格,从事保险代理工作时间不少于5年,具备较强的团队管理和业绩指标完成能力,并能够独立开拓市场和拓展业务。
第三章分级管理第六条分级管理由保险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各级保险代理人需按照不同要求完成相应的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初级保险代理人需完成保险代理基础培训课程,并通过相应的资格考核,方可正式上岗从事保险代理工作。
第八条中级保险代理人需完成保险代理基础培训课程和中级培训课程,并通过相应的资格考核和业绩评定,方可晋升为中级保险代理人。
第九条高级保险代理人需完成保险代理基础培训课程、中级培训课程和高级培训课程,并通过相应的资格考核和业绩评定,方可晋升为高级保险代理人。
第十条各级保险代理人需定期参加保险行业培训,不得连续三年未接受培训,否则将导致相应级别的降低或取消。
第四章职权义务第十一条初级保险代理人主要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和客户服务工作,需向上级保险代理人协助处理复杂问题。
第十二条中级保险代理人除完成初级保险代理人的工作外,还需负责组织下级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业绩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高级保险代理人除完成中级保险代理人的工作外,还需独立开展营销活动,拓展客户资源和业务领域,具备较强的团队管理能力。
第十四条保险代理人应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模版(四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是指经保险公司批准,由保险代理人以兼业方式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遵循保险法律法规、保险公司业务规程和有关规定,坚持诚信经营原则,维护保险业形象,提高服务质量,增加消费者福利。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完全行为能力;未取得保险兼业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保险兼业代理。
第五条保险公司与保险兼业代理之间建立合作关系,应当遵守平等互利、公平竞争的原则,保障保险兼业代理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的设立和准入管理第六条保险公司对拟设立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考察、审核后,可以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设备设施和符合保险公司要求的人员配置。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和声誉;(二)具备从事保险业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三)具备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合作协议;(四)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所需的资金实力;(五)具备保险监管部门核发的保险代理人执业登记证。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向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将备案情况报告保险监管部门。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所属保险公司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保险兼业代理的经营管理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兼业代理内部管理制度,按照业务规程开展保险兼业代理活动。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人应当熟悉所代理的保险产品,了解保险费率、保险责任、保险条款等重要内容,并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准确的保险信息。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行为等手段获取保险业务。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与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竞争,不得侵害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行业代理人员制度范本
保险行业代理人员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人的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险代理人是指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保险代理业务包括保险产品的销售、咨询、理赔等服务。
第三条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提供优质服务,维护保险业的良好形象。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管理,建立健全代理人培训、考核、奖惩等制度,确保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规范第五条保险代理人在开展业务时,应当主动向投保人说明保险产品的性质、条款、费用、保险责任等内容,不得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应当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其推荐合适的保险产品,不得误导投保人购买不适合的保险产品。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在销售保险产品时,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不得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险产品。
第八条保险代理人应当保守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隐私,不得泄露其个人信息。
第九条保险代理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交保险业务所需的资料和文件,不得编造、篡改或者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及时处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咨询和理赔请求。
三、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考核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对保险代理人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保险代理人的考核制度,对代理人的业务能力、职业道德、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的保险代理人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保险代理人进行培训或者解除委托关系。
四、保险代理人的法律责任第十四条保险代理人违反本制度的,由保险公司依法予以处理,并可以解除委托关系。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范本
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代理保险业务,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委托,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客户至上的原则,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第二章保险代理人第四条保险代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资格;(二)具有与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职业道德;(四)具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代理保险业务,应当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许可证。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应当在其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代理保险业务。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应当与保险公司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明确代理范围、代理期限、代理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三章代理保险业务第八条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保险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公正公平。
第九条保险代理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费用、保险期限等。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应当根据投保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为其选择适当的保险产品。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征得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并尊重他们的意愿。
第十二条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隐瞒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二)夸大保险合同的保障功能;(三)承诺保险合同以外的利益;(四)利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保险;(五)其他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和保险人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代理人的代理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代理保险业务的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代理人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度,提高保险代理人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标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于2017年4月19日制定了《保险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保险个人代理人管理工作,加强对保险产品销售管理,保障保险标的物的安全,保障客户利益,提高个人代理人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以及与华安合作的航空旅行社、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机构等保险机构招募和管理个人代理人的活动。
二、个人代理人任职资格1.拥有华安颁发的健康证明。
2.具备良好的健康状况,无吸毒、赌博等法律犯罪记录。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4.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说服能力。
三、个人代理人资质考核华安将对所有个人代理人进行严格的考核,确保个人代理人的资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工作,对保险机构和客户实施廉洁诚信的保险经营行为。
四、个人代理人日常管理1.个人代理人须了解有关监管要求,做到合规合诚,保障客户利益,及时有效的开展招投标活动及销售业务。
2.个人代理人应对参与投资者提出的合理要求并及时作出回复。
3.要健全报表体系,如客户保险合同有效核对等,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4.应当廉正待人,勤奋努力,勇于担当,忠于职守,明辨是非,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华安公司相关制度、文化以及对保险业务的要求。
五、个人代理人违纪处理一旦发现个人代理人有违纪行为,华安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适当的处分措施,以维护保险产品销售环境的秩序,保障客户利益。
六、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17年4月19日起施行。
所有个人代理人须准确理解、贯彻执行本办法,。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文(3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兼业代理基本要求1.保险兼业代理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备与兼业代理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交易设施。
(2)拥有独立的法人或者个体经营者资格。
(3)有从事保险兼业代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能够对投保人提供专业、高效的服务。
2.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登记和备案。
三、兼业代理行为规范1.诚信经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承诺,保证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风险提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代理保险产品前,应当向投保人充分披露产品的风险因素,提示投保人注意风险防范。
3.保密义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应当对投保人个人信息保密,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信息安全。
4.专业能力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应当具备保险业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为投保人提供准确、及时的咨询和服务。
5.代理费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应当依法合规收取代理费用,并对收费标准向投保人进行明示和解释。
四、兼业代理监管机制1.监管机构保险兼业代理行为的监管机构为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执法。
2.违规处罚对于违反保险兼业代理行为规范的行为,监管机构有权对兼业代理机构和代理人进行追责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暂停营业、吊销执照等。
3.投诉处理投保人对保险兼业代理行为有投诉的,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投保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五、附则1.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做好相关工作记录,便于监管机构检查。
以上即为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本,旨在贯彻规范保险兼业代理行为、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提高保险兼业代理的专业水平,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范文(2)是指由保险公司授权的代理人同时从事其他业务的管理规定。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4篇)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规定为了规范保险兼业代理的业务行为和提升行业监管水平,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保险市场发展需求,发挥保险兼业代理的作用,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的监管和管理,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是指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在保险经纪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以外,同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主体。
第三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遵守本管理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维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监督权,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依法获得许可,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并具备从事保险兼业代理业务所需的条件。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严格遵循保险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不得从事与保险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和分类开展业务,并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业务变更情况。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应当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情况、收费标准等。
第二章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九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向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与从事相关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场所、技术设备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业务风险可控。
第十二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向保险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产品信息,不得误导或隐瞒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与保险企业建立正常的业务关系,不得向保险企业索取不合理的费用或提供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
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模板
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代理业务,加强保险代理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险代理业务,是指保险代理机构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依法代理其办理保险业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和条件,依法承担保险代理责任。
第二章保险代理机构管理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保险代理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保险代理业务依法合规进行。
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保险代理业务的稳健运行。
第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客户资料,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第三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管理第九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取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在保险代理机构执业。
第十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和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担保险代理责任,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保险代理业务范围和流程第十三条保险代理业务范围包括:保险产品销售、保险理赔、保险咨询、保险规划等。
第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与保险人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明确说明保险产品的保险条款、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等事项。
第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协助投保人、被保险人办理保险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手续。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为规范保险代理行为,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特制定《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代理人(一)自《规定》下发之日起,各分行暂时停止审批新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
审批工作将于第一次统一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结束之后恢复。
(二)凡在《规定》下发之前经分行批准成立的保险代理公司,由其所在地分行负责清理,对其中有重大违规、违纪的,应立即予以撤销。
其余机构待第一次统一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结束后,由有关分行按照《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全面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报经总行批准,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不能达到设立条件的,予以撤销。
二、个人代理人(一)自总行《关于暂停招聘保险营销员的通知》(银发[1996]16号)下发之日至第一次统一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结束的期间内,除上海市、广州市外,各地一律暂时停止招聘保险代理人员。
(二)银发[1996]16号文下发之前由各保险公司聘用的个人保险代理人员,一律由其被代理保险公司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统一办理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登记手续。
各分行对申请办理考试登记的保险代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进行审核。
各保险公司统一组织代理人员的专业学习、培训,准备参加代理人资格考试。
(三)银发[1996]16号文下发前聘用的保险代理人员,在第一次统一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开始前,可继续为其被代理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
三、兼业代理人(一)所有从事兼职保险的代理机构应在本文下发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由其被代理保险公司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代理业务种类、代理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兼职代理人员的人数、资历及其本职工作性质、违规、违纪记录等。
(二)凡从事兼业保险代理的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可暂时维持业务现状,不得扩大代理业务范围或与保险公司签订新的代理协议。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四篇)
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代理制营销员的管理,规范经纪活动,确保保险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的管理。
代理制营销员是指根据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签订的代理协议,代理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并代表保险公司与客户签订保险合同的个人或单位。
第三条保险公司对代理制营销员应进行全面管理,包括营销员的选聘、培训、考核、监管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代理制营销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的规定从事经纪活动,保证自身行为符合相关规范,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代理制营销员管理制度,确保代理制营销员的合规经营。
第二章代理制营销员的选聘第六条保险公司在选聘代理制营销员时,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歧视营销员的报名、申请。
第七条保险公司选聘代理制营销员时应当与代理公司签订代理协议,并明确代理范围、责任和权利。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对申请成为代理制营销员的个人或单位进行资质审查,要求其具备相关的经济实力、良好的信用记录和专业知识。
第九条代理制营销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背景,包括保险知识、市场营销技巧等。
第十条保险公司可以通过面试、笔试、实际操作等方式,对申请成为代理制营销员的个人或单位进行选拔。
第三章代理制营销员的培训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代理制营销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培训内容包括保险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合规要求等,培训方式可以采用课堂教学、实际操作等形式。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定期组织代理制营销员参加培训,并组织考试,确保培训成果落地。
第十四条代理制营销员应当配合保险公司的培训工作,参加培训并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第四章代理制营销员的考核第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对代理制营销员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业绩和专业能力。
第十六条考核内容包括保险销售业绩、客户满意度、合规违规情况等。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可以采取考试、实际销售情况评估等方式,对代理制营销员进行考核。
2021年保险代理人员管理制度
Wealth does not have roots, but we get it from diligenc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WORD文档/A4打印/可编辑/页眉可删)保险代理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手续费或者佣金的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保险营销员经保险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对保险营销员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资格管理第六条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七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个人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
第八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九条报名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学历证明复印件;(四)最近3个月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五)亲笔署名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声明。
通过保险公司集体报名的,保险公司应当对报名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条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且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员,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有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以及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
第三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险监管政策、行业自律规则和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秉持诚实信用、专业胜任、客户至上、勤勉尽责、公平竞争、保守秘密的职业道德。
第二章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第四条守法遵规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2. 遵守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服从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3. 遵守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则,维护行业形象。
4. 遵守所属机构的管理规定,服从内部管理。
第五条诚实信用1. 在执业活动中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客户相关信息。
2. 主动出示法定执业证件,如实告知客户本人或所属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3. 客观、全面地向客户介绍保险产品与服务的信息,不误导、欺诈客户。
4. 遵循客户至上原则,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专业胜任1.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持续提升自身业务水平。
2. 积极参加保险专业培训,提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3. 不断学习保险法律法规,掌握保险产品特点及风险。
第七条勤勉尽责1. 认真履行职责,为客户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
2. 耐心解答客户疑问,提供专业咨询。
3. 严格审核客户信息,确保投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第八条公平竞争1. 严格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2. 不得泄露商业秘密,不得损害同业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保守秘密1. 严格保守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2. 不得利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接受所属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职业道德与业务能力考核。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所属机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
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内部保险代理人的行为,提高公司的管理效率和保险业务的质量,订立本《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全部保险代理人,包含全职和兼职代理人。
三、保险代理人的管理要求3.1 代理人的资质要求1.代理人必需取得相应保险行业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更新。
2.代理人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诚实守信,行为端正。
3.代理人应具备良好的沟通本领和销售技巧。
3.2 代理人的责任与义务1.代理人应遵守公司订立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工作流程。
2.代理人应定时完成公司布置的业务任务,不得擅自调整工作计划。
3.代理人应对客户供应准确、真实的保险产品信息,不得有虚假宣传的行为。
4.代理人应尽职履行保险服务职责,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3.3 代理人的管理与考核1.公司将对代理人的业绩进行考核,考核重要包含保险业务量、客户满意度和业务质量等指标。
2.考核周期为每月,每季度和每年。
3.考核结果将作为代理人的绩效评定参考依据,影响奖惩措施和晋升机会。
4.对考核达标的代理人予以相应的嘉奖和激励措施,对考核不达标的代理人予以相应的惩罚措施或转岗惩罚。
5.公司将定期组织培训和知识更新,以提高代理人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3.4 代理人的离职与淘汰机制1.代理人如需离职,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向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并办理离职手续。
2.代理人在以下情况下可能被淘汰:–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道德底线;–多次未实现公司设定的考核标准;–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履行工作职责;–其他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和公司规定的行为。
四、管理标准4.1 岗位设定与人员编制公司依据业务发展需要,设定不同级别的保险代理人岗位,并订立相应的人员编制和招聘计划。
4.2 岗位职责与权限1.保险代理人应依照公司规定的业务流程完成销售任务,并依据客户需求供应相应的保险产品和服务。
2.保险代理人可以依据客户需求合理调整保险方案,但需确保客户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
保险代理人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障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保险代理人,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保险代理人、团体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等。
第三条保险代理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保险代理人资格与行为规范第四条保险代理人应具备以下资格: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持有有效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3. 通过我司组织的业务培训,具备一定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行为规范:1. 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2. 不得以虚假信息、夸大宣传等手段误导、欺诈消费者;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4. 不得泄露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5. 不得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条款,损害消费者利益;6. 不得擅自撤销或终止保险合同,损害消费者权益。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应按照以下要求开展业务:1. 严格按照保险产品条款约定,为客户提供咨询、介绍、销售等服务;2. 及时向客户告知保险产品的保障范围、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率等关键信息;3. 不得为客户提供超出保险产品保障范围的承诺;4. 不得擅自改变保险合同条款,不得损害消费者利益;5. 不得擅自为客户垫付保险费,不得为客户垫付赔偿金。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应遵守以下业务管理规定:1. 严格遵守业务审批制度,按规定办理业务手续;2. 定期向我司报告业务开展情况,接受我司业务检查;3. 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4. 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不得损害同业利益。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第八条对遵守本规章制度,业务表现突出的保险代理人,我司将给予以下奖励:1. 优秀保险代理人称号;2. 业务奖金;3. 优先晋升机会。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的保险代理人,我司将采取以下惩罚措施:1. 警告;2. 纪律处分;3. 暂停或解除保险代理合同;4.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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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40672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办法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Insurance Agent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代理人行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输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保险人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均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代理人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第七条保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章资格第八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必须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并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第九条凡年满十八周负、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报名参加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
第十条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以下简称省级分行)对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具有保险代理能力人员的资格认定,不得作为展业证明。
第十三条《资格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
持证人自领取《资格证书》之日起三年未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其《资格证书》自然失效。
第十四条以下人员不得申请领取《资格证书》:曾受到刑事处罚者;曾违反有关金融保险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外罚者;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人不宜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者。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凡获得《资格证书》自愿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应将《资格证书》交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审核,保险公司就统一授权后,应留存《资格证书》并向代理人员核发《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以下简称《展业证书》)。
第十七条《展业证书》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
第三章专业代理人第十八条专业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
保险代理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其名称为××市(地区)××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九条保险代理公司可以代理财产险公司和一家人寿险公司的业务,其代理人员《展业证书》按第十六条核发。
第二十条保险代理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最低实收资币资本金为人民币五十万元;具有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拥有至少三十名持有《展业证书》的代理人员;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符合要求的营来场所。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代理公司的资本金构成中,单个法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10%,个人资本金之和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30%,单一个人资本不得超过资本金总额的5%.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社团法人、银行、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投资于保险代理公司。
第二十三条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公司的设立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负责审批。
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经总行同意后,方可审批。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代理公司筹建申请的批准期限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请筹建保险代理公司,应向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筹建申请报告;筹建可行性报告;筹建方案,投资者背景资料,包括成立时间、审批部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等;个人股东身份证号码及其简历;筹建人员名单、简历及其《资格证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七条保险代理公司的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内不得开办保险代理业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开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开业申请报告;公司章程;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表及有关资料、证件;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资本金验资证明、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二十九条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公司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颁发《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三十条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和保险行业协会(同来公会)现职人员不得在保险代理公司兼职。
第三十一条保险代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查和理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二条保险代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具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年以上;具有非保险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工作五年以,或从事经济工作十二年以上;具有高中学历,从事保险工作八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十五年以上;从事经济工作二十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保险代理公司自批准开业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营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吊销其《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保险代理公司变更下更事项须报经年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批准: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资本金;变更股东;调整业务范围;变更营业场所;更改公司名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保险代理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须报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审核其任职资格。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每年第一季度要对辖内保险代理公司进行年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机构设置或重要事项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履行资格审查手续;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资本金是否真实、充足;是否按规定执行保险代理合同;有夫超范围经营或其他违规经营行为;业务经营情况是否良好;营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保险代理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报磅财务报表和有关报表。
第三十七条保险代理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八条保险代理公司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合并,应按其设立时的申请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三十九条保险代理公司终止业务活动,应缴回《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四章兼业代理人第四十条兼业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四十一条兼业保险代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具有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
第四十二条兼业代理人必须持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由被代理的保险公司为其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应向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呈报下列文件:申请报告;保险代理合同意向书;兼业代理人资信证明及有关资料;保险代理业务负责人简历及《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兼业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
第四十五条兼业代理人只能代理与本行业直接相关,且能为投保人提供便利的保险业务。
第四十六条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不得兼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七条兼业保险代理人审批和管理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另行制定,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章个人代理人第四十八条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第四十九条凡获得《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人员的《展业证书》按第十六条核发。
第五十条凡持有《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者,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持有所代理保险公司核发的《展业证书》,并由所代理保险公司报经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第五十一条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代理推销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
第五十二条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企业财产保险业务和团体人身保险业务。
第五十三条任何个人不得兼职从事个人保险代理业务。
第五十四条个人代理人不得签发保险单。
第六章执业管理第五十五条保险代理人只能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十六条保险代理人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行政区域内,为在该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十七条代理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一寿保险公司代理业务。
第五十八条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公司;(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五)对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作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六)代理再保险业务;(七)以代理人名义签发保险单;(八)挪用或侵占保险费;(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额外费用,如咨询费等;(十)兼做保险经纪业务;(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代理人不得从中提取代理手续费。
第六十条保险代理人(个人代理人除外)应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第六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个人代理人除外)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基经营情况,帐册、业务记录、收据进行检查。
第六十二条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代理人委托、登记、撤销的档案资料,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经审查认为保险代理人不符合资格,发出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或个人代理人《资格证书》的通知后,保险公司必须立即终止与该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合同。
第六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换发新的许可证。
申请换证时,必须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的最近一期的年检报告、《保险代理合同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和换发新的证书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