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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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当前实践的过程看,难度确实大,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政企真正分开难;第二、理顺产权关系、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难;第三、将企业全面堆人市场难;第四、股份经济规律与国有企业现实的矛盾突出。

国有企业亏损严重,发展速度过慢,国家的基本方针就是用现代企业制度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但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思想是什么,人们则有不同的理解。基本有三种意见:

1、认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公司制。坚持这种理论的学者认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主要有两个,一是产权明晰,二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诚然,这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但是不是就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全部内容,还得研究。至少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1)在政府的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管理职能上,构建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制。由我国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所决定。我国政府具有两种职能。即经济管理者的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前者凭借政府的行政权力与宏观调控手段,管理社会的各种经济成分,使其协调发展;后者凭借政府拥有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管理国有经济、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两种职能不同,管理的方式也应

不同。政府应设立两类机构,一是专司社会经济管理的职能,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类机构,专司国有资产管理职能。按照法律界定的财产界限对国有经济实施科学管理。

(2)在国有资产专司职能的基础上,实行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分组监管。在国有资产所有权上,通过国家统一所有,统一投资,以投资形式参与公司经营,明确其产权关系。使公司变为独立的法人经济实体。在国有资产国家统一所有的基础上、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长期来。国有资产经营收支与政府的公共预算混合使用、这就使政企难以分开的症结所在。国有资产专职机构的建立。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和收支,都要接受人民代表的监督。国有企业的上缴利润、国家股的分红,派息与国有资产转让的收入,国有资源及其使用权收入等,都要纳入法规。

以上是前提,是关键。这些问题不解决,企业的公司化往往就变成”翻牌公司”,并给予”翻牌公司”以合法的地位。这种公司是不是就是”产权明晰、两权分离”呢?

2、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就是“产权明晰,政企分开,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坚持这种意见的学者认为,上述原则就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而且是国家对企业改革的新要求。

责任明确,管理科学,这是我们多年来对企业管理所强调的标准,并不能算“新”,更不能算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政企分开是已故经济学家蒋一苇提出的,到现在已经有12年的历史,我们分得怎么样,大家有目共睹。为什么这么难?它的难,还不在于对它是否“共认”,而主要是人们利润的调整。既得利润者对此持消极态度。产权明晰的提法,公正的说,很不科学。产权本来就很“明晰”,属国家所有,现在用“法人财产权”代替,并说这样就达到“明晰”。“法人财产权”的实质是法律界定的“支配权”,并不是企业所有权,而一些人却把它说成企业“所有”,把国家所有单纯变为“分红”,“终极所有”,把本来明晰的产权倒变为“不明晰”。

终极所有。是针对我国经济管理体制中的政企不分的现状提出来的,意在政府不要盲接干涉企业的生产经营,放开手脚让企业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政府只享受企业经营活动之后的所有权效益。这种用意是好的,但“终极所有”提法是不确切的。国家资本,他就是所有者,怎么能对其经营活动不干预、而只坐享其成呢?国家控股,他就会利用控股权干预企业的经营,进而达到享受所有效益的目的。国家参股,也会通过公司的董事会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可能只享受所谓的“终极所有”。正确的提法应是“股权所有”。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情况呢?主要是概念不清。经济形态指的是企业归谁所有,经营形态指的是企业由谁经营,法律形态指的是谁是企业法人代表。“法人财产权”是企业经营权,用它代替经济权与法律权,怎么

能不乱呢!

3、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思想,我认为至少包括下列三点:

第一、有限责任原则。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市场企业的两个基本条件。参与市场竞争,就有可能亏损破产,以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还给失败者以东山再起之机。

第二、多元投资原则。社会法人参股,便于相互监督与相互扶持,有利于企业稳定发展。企业职工与社会居民参股,容易形成企业经营与社会经营,这不仅有利于企业,也有利于社会居民,形成社会效益。

第三、内在动力原则。工资所体现的是雇工关系,不利于激发经营者与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如果让企业经营者与企业职工2/3以上的收入不是来自工资,而是来自分红,那他们就会拚命。拚命+才干=企业效益。篇二:为什么说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为什么说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

一、公司治理结构又译为公司管治,是现代公司制度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为保证其正常运行,而以股权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内部组织系统及彼此相互关系的运作体系。按照公司法理,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是股东大会,股东依其职权在的股东大会中表达自己的意愿,公司的权利益发端于此,也就是公司的意思表示结构。第二层分为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结构,是股东大会议决事项的执行结构,它代表股东对公司的日常事务进行决策和管理。第三层次是监事会,监事会作为公司的常设结构代表股东对董事会的行为进行监督,以保证股东意志的贯彻实施。三层结构级彼此都具有各自的内部组织系统,加上彼此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便构成统一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众所周知,公司是由股东投资所形成的营利性组织,公司的利益主要是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也正是为满足股东的利益而存在的。由于公司在本质上寄托的就是股东的利益,所以由其形成的股东自然会按照一定方式决定公司的一切事务。但因为公司是众多股东的公司,公司是众多投资者共用投资形成的法人实体,公司资本构成的多元化决定了其组织管理形式不能再像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那样由投资者直接进行管理,这样既不经济,也不现实。但股东或出资者又不愿放弃对其出资的监管而经由他人去支配我决定自己财产的命运。因而以权力分工,相互制衡为理念的公司治理结构便应此而生,他们组成自己的意思和表意结构--股东大会;通过该结构股东委派自己信任的人进行实际的经营管理,实现自己的投资目的,这样就产生了公司的执行结构――董事会;为了使经营管理者能充分有效地发挥自己的潜能,避免其为单纯追求自己的利益而牺牲股东的利益,股东通过其表意结构派出监督人员对经营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和督导,使其为股东的利益而行动,这样又建立了公司的监督结构――监事会。公司在早期发展过程中,由于规模较小,业务相对简单,加之浓重的家族经营特点,所以股东有机会更多地亲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所起作用相对较弱。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企业间竞争的加剧,公司规模的扩大,以及经营管理的复杂化和专业化,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在公司制度中起到越来越大的作用,并逐步成为现代公司制度最主要的组织结构。毫无疑问,以权力分工、相互制衡为理念的公司治理结构成为现代公司制度基本组织构架是公司产生和发展的必然要求,不仅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存在的客观基础,而且也是公司制度发展的内在要求。

另一方面,公司作为股东利益的满足者,其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利用法人治理结构来进行管理、治理。公司的内在结构就是通过法人治理结构的运行来体现的,股东或出资者通过设计治理结构各个层次上的权利、利益、责任并将公司运行满足自身的利益。首先,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后,便通过股东大会来实现自己的权力,股东大会作权力结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决定其报酬,审议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并对公司修改章程,公司解散、清算等事项审议表决。股东大会掌握公司最重要的命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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