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级排污权交易流程
山西排污权交易金融政策
并银发【2011】183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太原辖区各县(市)支行,各市环保局,各政策性银行山西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山西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太原分行,晋商银行,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邮政储蓄银行山西省分行:为鼓励金融创新,推进绿色信贷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与山西省环境保护厅联合制定《山西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西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山西省排污权抵押贷款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绿色信贷发展,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配置环境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09]39号)、《山西省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晋环发[2011]222号)和《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环保厅关于我省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1]2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山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以及氨氮等四项指标;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核定的范围内,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其实质为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
第三条排污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排污权为抵押物,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政策前提下,向贷款人中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
用于抵押贷款的排污权指标数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登载的排污权指标数量。
第四条排污权抵押贷款对象为持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依法核发的《排污许可证》,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排污权交易程序
出让程序:1 .企业通过减排措施,有剩余的 COD 和 SO2交易量;2 .企业提出主要污染物出让申请表 ,並提交:(一)排污许可证副本;(二)排污权有偿使用证明材料;(三)出让排污权指标的核定技术报告;(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其出让排污权指标的证明文件;(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规则等规定需提交的资料。
3 .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受理;4 .环保局对出让方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5 .审核通过后,出具审核联系单;6 .到交易中心签订排污权交易受让合同、支付交易款项;7 .重新核发排污许可证和排污权许可证。
申购程序:1、一、环保局对现有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核定和分配,并向排污单位出具初始排污权核定确认书。
二、排污单位向排污权交易中心递交:1、初始排污权购买申请表; (申请表见附件 1 )2、环保部门出具的初始排污权核定确认书;3、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及复印件;4、质监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理人必须持有单位授权证明) ;6、其它有关文件。
三、如同意转让排污权,交易中心签发交款核定通知单。
(通知单见附件2 )四、凭通知单到指定银行支付交易款项。
五、交易中心出具交易终结联系单。
(终结联系单见附件3 )六、凭终结联系单审领新排污许可证(期现从交款日开始计算)2一、企业向环保局污控中心申领《衢州市排污总量和替代方案申请表》 (申请表见附件1 ),污控中心出具《衢州市排污总量和替代方案意见单》 (意见单格式见附件2 )二、向行政中心环保窗口提交《衢州市排污总量和替代方案意见单》作为环评评审依据。
三、在企业环评报告评审后,向衢州市排污权交易中心提交:1、排污权交易中心排污权交易申请表 (排污权交易申请表见附件 3 )2、《衢州市排污总量和替代方案意见单》3、环评报告审批文件4、该项目环评报告(电子版)。
四、如同意转让排污权,交易中心签发交款核定通知单。
2024年排污权交易制度(三篇)
2024年排污权交易制度一、案例介绍位于长江三角洲的____省,经济发展迅速,用电需求量与日俱增,扩建、新建电厂的呼声越来越高。
____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就是因苏州市用电需求缺口较大而兴建的重点发电工程。
由于公司需要扩建发电供热机组,因此每年将增加____吨的二氧化硫排放量。
在建厂期间,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虽然____了二氧化硫的脱硫装置,仍然还有____吨的二氧化硫排放量指标的缺口没有解决,导致工程项目建设一度停滞。
而____的下关发电厂由于引进了先进的芬兰治理技术,使下关电厂每年排放的二氧化硫实际量比环保部门核定的排污总量指标减少了____吨。
一个因扩建将造成排污量突破许可指标的上限,一个因脱硫成功实现了排污量指标剩余,面对两个不同地区的发电企业,经____省环保厅协调,通过排污权交易制度,两家企业最终达成了二氧化硫排污权的异地交易。
太仓港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每年从下关发电厂购买____吨的二氧化硫排污权指标,并以每公斤____元的价格,向下关发电厂支付____万元的交易费用。
两个公司通过排污权交易,在没有排污超标的前提下满足了各自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背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约束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严峻的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要求,都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随着节能减排和污染整治工作的推进,实行与时俱进的环境政策,采取浓度、总量和质量相结合的综合控制手段来进一步实现污染减排的任务。
现行的排污收费政策,实际执行中演变成“付费即可排污”的后果,无法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实施有效控制,环境质量难以改善。
惟有探索市场对环境资源的配置、保护机制,方是治本之道。
我国各地都相继出台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制度办法,如湖州市政府出台的《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____市出台的《____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等都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从而使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工作步入正轨。
排污权交易流程图
排污权交易流程图
排污权交易(pollution rights trading):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具体形式和做法:
(1)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2)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即若干排污权。
(3)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合法地买卖。
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山西
排污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交易工作,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发挥市场机制对排污单位污染物减排的促进作用,根据《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关于开展排污权交易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允许其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
本办法所称的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交易主体通过交易系统对进入市场的排污权进行买卖的行为。
现阶段纳入山西省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暂定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和颗粒物。
根据国家政策以及环境质量改善需要,适时调整实施排污权交易的污染物种类。
第三条受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排污权交易机构负责建设和管理排污权交易系统,履行排污权交易登记鉴证职能,开展排污权交易统计分析;负责排污权政府储备库建设和管理的技术支持;受理全省范围内排污权回购、出让、受让等排污权交易业务;指导各市排污权交易工作。
各设区市应设立排污权交易业务受理窗口,受理本辖区内排污权交易业务。
本办法所称排污权交易机构是指省级排污权交易机构及各市排污权交易业务受理窗口。
第四条排污权交易基准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
排污权交易成交价格不低于排污权交易基准价。
第二章排污权的取得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以及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排污单位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原则上通过排污权交易取得。
现有排污单位无偿获取的排污权暂不实行有偿使用,条件成熟后逐步开展。
第六条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的变化情况及排污权交易信息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录。
排污许可证核定许可排放量变化时,排污单位有偿取得的排污权(不超过原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倍量削减的基数)原则上不进行变更,予以保留。
排污单位实际排放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核定的许可排放量。
第七条可交易排污权包括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和政府储备排污权两部分。
排污单位可出让排污权包括有偿取得的排污权超过排污许可证载明许可排放量的部分,以及排污单位通过淘汰落后设施、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等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后形成的富余排污权。
排污权交易操作手册
排污权交易操作手册一、概述排污单位需办理数字证书,具体办理流程详见【数字证书办理须知】,办理完后可自行在网上进行注册,获取注册账号,具体注册流程详见【注册须知】,然后登录网上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排污权交易系统(/tpbidder/memberLogin?type=8),填写单位信息,自行在系统中绑定CA锁,绑定后可直接用CA锁进行登录。
二、排污权交易2.1.1、交易委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交易立项受理、审批后,主管部门会将审批后的项目信息推送至交易系统,交易人登录系统后点击【操作】进入项目委托页面,如下:交易人需选择交易类型,若选择“挂牌公告”,则需要填写起始价及加(减)价幅度(起始价自主决定,加(减)价幅度不超过起始价的5%,均取整数);若选择“非挂牌公告”,则毋须填写起始价及加价幅度。
环保部门审批件由主管部门推送或交易人点击【电子件管理】进行上传,点击生成交易委托书并进行签章,完成之后点击【提交审核】即可,如下:2.1.2、竞价列表当某项目挂牌公告发布后,选择【非挂牌公告】的交易人可参与此项目的报价,选择【竞价列表】菜单下的项目,点击【操作】按钮,如下:阅读电子竞价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点击【同意】按钮,如下:进入竞价系统操作页面参与报价,选择加/减价幅度倍数后,点击【提交报价】按钮完成报价(一旦报价完成,将不能撤回),如下:2.1.3、成交公告及交易合同项目成交后系统会自动生成成交公告及交易合同,选择【成交公告及交易合同】菜单,点击【查看】按钮可查看成交公告及交易合同,如下:点击合同下方的【查看】按钮,如下:进入签章页面,点击【签章】按钮在相应地方进行签章,然后再点击【签章提交】按钮完全签章操作,如下:2.1.4、交易资金结算凭证选择【交易资金结算凭证】菜单,点击【操作】按钮,如下:选择【电子件管理】菜单点击【选择电子件上传】按钮,上传资金结算凭证电子件,如下:2.1.5、进场交易确认书进场交易确认书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发起,待审核通过之后可在此菜单下进行查看、打印。
2023年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本
2023年排污权交易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减少大气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推动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排污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排污权交易是指由排放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一定的条件和规则,在政府监管下,将其未使用、剩余或超额的排污指标或配额进行买卖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排污权交易的目的是通过建立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各方积极主动降低污染排放,并促使各方采取技术升级和科学管理,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第五条排污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和绿色发展,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第六条年度排污指标和配额的分配由政府部门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向社会公开,注重科学性、公平性和可行性。
第二章:交易规则第七条排污权的交易应通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平台应依法申请设立并由政府指定。
第八条排污权交易的交易方式可以是竞价交易、挂牌交易或协商交易,具体交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排污权交易的交易对象可以是排污权所有者、排污权使用者或第三方排污权交易参与者。
第十条排污权交易的交易价格应当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政府可以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进行适度引导和调整。
第十一条排污权交易的交易周期可以是一年、半年或一个季度。
第十二条排污权交易的方式、时间、地点、合同内容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制定。
第三章:监管措施第十三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监管,建立健全交易平台的管理制度,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排污权交易的参与方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信息登记和备案。
第十五条参与排污权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交易规则,及时履行交易合同,按时缴纳交易费用。
第十六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的信息公开工作,向社会公布交易数据和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对违反排污权交易规则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或取消交易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罚。
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书
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书第一篇: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书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受让申请书编号: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根据《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经核定,现向贵中心提出(标的物名称),数量吨(大写)受让申请。
本单位承诺:1、严格遵守《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和贵中心相关规定。
2、对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我单位授权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为本单位授权代表,全权处理本次受让有关事务,其在此次受让过程中的签字与本单位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付款单位全称:付款单位账号:开户银行:特此申请。
申请单位(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第二篇: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委托书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委托书编号: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根据《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经环境保护局核准,现向贵中心提出污染物为(标的物名称),数量吨(大写)出让申请。
本单位承诺:1、严格遵守《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和贵中心相关规定。
2、对提交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3、我单位授权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为本单位授权代表,全权处理本次出让有关事务,其在此次出让过程中的签字与本单位公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申请。
委托单位(盖章):授权代表(签字):年月日附件:《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审核意见表》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第三篇: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发布时间:2009-06-01 作者:嘉兴市环保局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排污权储备交易行为,促进排污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进排污权有序流转,优化环境资源配置,根据《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嘉政发[2007]8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26•【字号】晋政办发〔2015〕50号•【施行日期】2015.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防治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26日山西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加快推进我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工作,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部署,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电力、钢铁、煤炭、焦化等领域为重点,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营造有利的市场和政策环境,改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加快推进排污者付费、推行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不断提升我省环境污染治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排污者付费。
坚持“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
根据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排污者承担治理费用,第三方治理企业按合同约定进行专业化治理。
2.坚持企业主体地位。
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构建排污者、第三方治理企业通过经济合同相互制约的市场运行机制,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使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
3.坚持政府引导推动。
创新投资运营机制,加强政策扶持和激励,更好地发挥政府引导推动作用,不断强化市场监管和环保监督执法,努力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地方人大法律
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12月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2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源头控制、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逐步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多元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国家和省规定用于环境保护的资金,应当予以落实并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应当奖励,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和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环境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状况,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
山西省环保厅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工业粉尘等国家和我省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重金属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总量控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属于环境统计重点工业源调查行业范围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个门类39个行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前,建设单位需按本办法规定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以及前款规定行业之外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由负责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中对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措施提出相应管理要求,暂不纳入总量核定范围。
第四条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与地区或企业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挂钩,对未完成上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第二章程序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设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在对建设项目生产工艺及污染防治措施的先进性、资源能源消耗、产排污情况、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对区域环境质量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分析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客观需求,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单位应在技术评估报告中明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同时填写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技术评估审核表,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报告附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评价阶段落实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
山西省市级排污权交易流程图
不予受理山西省市级排污权交易流程图四级审核不符合条件确疋交易方式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成交签约交易价款结交易鉴证资金交割山西省市级排污权交易流程山西省市级排污权交易流程依次分为: 出让委托/ 意向受让申请、四级审核、受理通知及公告、确定交易方式、协商价格/ 公开竞价、价格及结算清单确认、成交签约、交易价款结算、交易鉴证、资金交割、变更登记十一部分。
具体流程如下:一、出让委托/ 意向受让申请出让委托申请:出让委托方在市级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相关委托文件。
意向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在出让公告发布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在市级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相关申请文件。
二、四级审核通过山西省排污权交易平台,对出让委托/ 意向受让申请相关文件进行四级审核。
1、市级业务员审核2、市级业务受理负责人审核3、中心业务室主任审核4、中心分管副主任审定三、受理通知及公告1、出让委托/意向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在收到出让委托/意向受让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四级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级业务员在平台为出让方/受让方出具《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委托/意向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2、出让公告:自受理出让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市级业务员在平台生成《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公告》,并在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网站()上公示有关排污权出让信息。
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四、确定交易方式1、出让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业务室主任按照实施细则在平台确定相应的交易方式及交易时间。
2、市级业务员在平台向交易双方出具《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方式及时间通知书》,并在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方式公告》。
对同一出让排污权标的,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时,为协议出让方式;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时,为公开竞价方式。
五、协商价格/ 公开竞价协议出让方式:由市级业务员组织双方进行交易价格协商,并在平台初定成交价格。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和流程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制度和流程一、行政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三)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依照国家规定领取排污许可证,并按规定排放。
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等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关于印发《湖南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环发[2003]124号)。
二、审批条件和标准(一)受理范围除长沙市级以上(含长沙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单位,长沙市级以上(含长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排污许可证的申请领取、换发由长沙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它浏阳市行政区域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二)审批条件1、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向相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通过防治污染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如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由排污单位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
2、非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相应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标准的污染防治设施,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排污申报登记;4、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规程和运行维护方案,有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设施和器材,有规范的环境管理规章制度;5、依法缴纳排污费;6、已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总量,并进行了排污权购买;7、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
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0.04•【字号】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施行日期】2002.11.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李荣怀2002年10月4日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通过二氧化硫排污交易,以最低费用实现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太原市大气污染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是指:在总量控制前提下排污单位之间进行的二氧化硫排放配额的买卖活动。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排放二氧化硫的排污单位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政府的指导下,总量控制内的指标可以有偿转让。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计划、经济、法制、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工作。
第六条从事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的单位,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年度二氧化硫削减计划。
第八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申报、核准后的数据,在每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按照总量控制目标制定的五年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年度分配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排污单位。
第九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给各排污单位的年度排放指标中的第一吨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即为一个二氧化硫排放配额。
第十条因集中供热和关、停、并、转、迁、破产等原因造成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其排放指标进行收回或调整。
山西省排污权事项受理清单
受理资料清单一、企业转让1、《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委托书》;(转让方填写并加盖公章)2、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转让方加盖公章)3、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转让方加盖公章)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转让方加盖公章)5、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转让方加盖公章)6、《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原件;7、《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转让登记表》;(转让方填写并加盖公章)8、排污单位采取清洁生产、污染治理、技术改造等减排措施所形成的可转让排污权:出具减排措施实施后的竣工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及竣工后连续6个月逐月监测报告,现场执法笔录;(监测报告及验收意见需提供原件,执法笔录需出具单位盖章)9、排污单位淘汰落后设施所形成的可转让排污权:需出具现场执法笔录、近期连续6个月的逐月监测报告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执法笔录需出具单位盖章,其他有效证明材料需出具单位盖章)10、需要说明的其他材料。
二、政府储备(一)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行政区域或不再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收回的无偿取得的排污权:1、排污许可证复印件,2010年污染物普查相关资料;2、排污单位所在地设区市级(或扩权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山西省政府储备排污权委托转让表》;(排污单位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盖章,扩权强县的县级环保部门盖章)3、需出具地方环保局现场执法笔录(需出具单位盖章)、关停文件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4、能说明企业现实际排放量的原始材料(企业整厂拆除可不提供)。
(二)通过削减排污单位2010年污普数据库中的排放量超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权部分:1、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排污单位2010年污染物普查相关资料;3、排污单位所在地设区市级(或扩权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山西省政府储备排污权委托转让表》;(排污单位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盖章,扩权强县的县级环保部门盖章)4、减排措施稳定运行后连续6个月逐月监测报告。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晋政发[2009]39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09〕3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9〕48号)精神,促进污染减排,实现在总量控制条件下环境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将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重要意义排污权交易是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手段,是推进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创新的突破口,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对于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有利于树立“环境容量是稀缺资源”的理念,促进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降低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成本;有利于推动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加快实现环境管理现代化;有利于调整优化区域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认真搞好此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生态文明、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建立总量控制条件下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为突破口,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三个历史性转变”,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实现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试点先行,循序渐进。
浅探山西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模式
浅探山西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模式
韩彬
【期刊名称】《能源与节能》
【年(卷),期】2014(000)005
【摘要】重点分析了山西省特有的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模式,在此模式下,山西省已基本实现排污权二级市场交易,并立足山西省情,对山西省排污权交易模式提出几点建议.
【总页数】3页(P86-87,118)
【作者】韩彬
【作者单位】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山西太原0300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K227.6
【相关文献】
1.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建构浅探 [J], 田艳敏
2."排污权交易":环境服务模式的创新性探究——以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为例 [J], 赵泽宇
3.浅探山西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模式 [J], 韩彬;
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J], ;
5.对山西省排污权交易试点情况的调研 [J], 陈新民;张默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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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受理通知及公告
2、出让公告:自受理出让委托之日起3个工作日 内,由市级业务员在平台生成《山西省主要污染 物排污权出让公告》,并在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 心(以下简称“中心”)网站() 上公示有关排污权出让信息。公告期为10个工作 日。
四
确定交易方式
1、出让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业 务室主任按照实施细则在平台确定相应的交易方 式及交易时间。 2、市级业务员在平台向交易双方出具《山西省主 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方式及时间通知书》,并在 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 易方式公告》。
九
交易鉴证
1、中心交易室主任在平台审核交易情况。 2、中心主任在平台审定交易完成并鉴证交易。 3、市级业务员为交易双方在平台打印统一编号统 一印章的《山西省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并留原 件一份存档。
十
资金交割
中心财务在《山西省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出具之 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不计利息)转入 出让方指定账户。
十一
变更登记
出让方根据《山西省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在10个 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排 污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根据《山西省 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及有关材料办理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后,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排污许 可证手续或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四
确定交易方式
交易方式分为三种。
1 公开竞价 (当有两个或 两个以上意向 受让方时) 2 协议出让 (当只有 一个受 让方时) 3 其他方式 (其他 特殊 情况)
五
协商价格/公开竞价
协议出让方式:由市级业务员组织交易双方进行 交易价格协商,并在平台初定成交价格。 公开竞价方式:由中心交易员组织交易方进行现 场电子竞价,并在现场初定成交价格。 排污权交易成交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山西省排污 权交易基准价(即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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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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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级排污权交易 流程介绍
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
山西省市级排污权交易流程图
山西省市级排污权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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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级排污权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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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级排污权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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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出让委托/意向受让申请
出让委托申请:出让委托方在市级业务受理窗 口提交相关委托文件。 意向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在出让公告发布之日 起10个工作日内在市级业务受理窗口提交相关 申请文件。
二
四级审核
通过山西省排污权交易平台,对出让委托/意向受 让申请相关文件进行四级审核 1、市级业务员审核 2、市级业务受理负责人审核 3、中心业务室主任审核 4、中心分管副主任审定
三
受理通知及公告
1、出让委托/意向受让申请受理通知:在收到出 让委托/意向受让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文件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对文件进行四级审核,经审核符合 条件的,市级业务员在平台为出让方/受让方出具 《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委托/意向受让申 请受理通知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 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
价格及结算清单确认
1、由中心主任在平台审定成交价格及结算清单。 2、由市级业务员在平台为受让方打印统一签章的 《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成交价格确认书 》和《受让方相关费用结算清单》,为出让方打 印统一签章的《出让方相关费用结算清单》。 3、受让方在《成交价格确认书》上签字盖章,留 原件一份由市级业务员存档。
七
成交签约
确定成交价格后,市级业务员在平台生成《山西 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合同》,组织交易双方 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并留合同原件一份存档
八
价款结算
1、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将交 易资金转入中心交易保证金专户(属政府储备排 污权出让的交易资金凭《一般缴款书》缴入国库 ),交易双方将交易手续费分别转入中心基本户 和市级指定账户。 2、中心财务和市级财务分别在平台确认价款结算 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