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02•【字号】黔教办会考函〔2019〕540号•【施行日期】201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教办会考函〔2019〕540号各市(州)教育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县(市、区、特区)教育局、省属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工作职能调整,从今年3月1日起,“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的普通高中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交由我厅会考办进行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中学籍日常管理工作,杜绝空挂学籍、人籍不一致、一人多籍、变相收取学籍“挂靠费”,学籍系统中学生基本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做好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明确职能、各施其责“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主要用于记录学生就学和成长过程,“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及学考管理系统”主要用于普通高中的招生录取、学籍异动、考务管理、成绩运用等。
二、严格程序、规范管理(一)新生注册。
新学期伊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学校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中考录取相关政策注册和审核新生入学情况。
今年秋季入学新生必须先在“全国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注册成功后将数据导入“贵州省普通高中学籍及学考管理系统”。
任何学校不得抢注学籍,不得为非本校录取的新生注册学籍。
(二)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转学严格执行同级同类学校互转的原则。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普通高中,一般普通高中学生不得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高一上学期和高三下学期不予转学。
休学期间不得转学。
所有转学手续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每年3月、9月),逾期不再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必须坚持先办手续、后入学的程序,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三、突出重点、监督核查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学籍工作的管理,严把招生入学关。
济宁市市中区教育局学籍文件
济宁市市中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镇教办,区直各中小学校:前段时间,市教育局相继转发了《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字[2007]26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8号),为认真贯彻省市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现就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
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是学校常规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规范教育教学秩序的基础。
各学校要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省教育厅学籍管理软件所要求的技术参数,配备较高性能的学籍管理计算机、彩色激光打印机、数码相机等硬件设施和配套的软件。
配备责任心强、原则性强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同时加强对学籍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二、要严格执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学生学籍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对学生入学、转学、毕业学生的基本信息等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学籍管理人员要严格按上级有关规定采集信息、办理学籍变更等手续,维护学籍管理的严肃性。
严禁不按规定为学生建学籍、涂改学籍,严禁不按规定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对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确保学籍管理真实有效。
三、要规范学籍管理程序。
各学校要建立学籍信息采集和变更、信息分析与应用以及学籍信息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及时做好新生学籍注册和在籍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生学籍信息变动工作。
义务教育段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于新学期开学后三周内上报,普通高中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于新学期开学后一月内上报,在籍学生变更的电子学籍信息于每年的四月、十一月两次上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
每月上旬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到教育局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审批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办理,任何学校不得让学生家长到教育局办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2.17•【字号】鲁教基字[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8号)各市教育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以促进全省学籍管理信息的共享,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的要求,经研究,现就加强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范学籍信息管理各市教育局按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对属地内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实行电子化管理(信息模型见附件1)。
我厅建立全省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对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生信息实行统一的电子化管理。
各市教育局须于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每年两次向省教育厅报送学生学籍基本信息数据(需报送数据库及字段要求见附件3)。
二、规范学校代码管理建立全省中小学校标准代码数据库,由我厅统一管理。
学校代码由6位主管单位代码和4位学校序号组成。
每所学校代码唯一固定,上报我厅后不再更改。
主管单位代码由我厅根据国家行政区划标准代码确定,有学籍管理权限的开发区等机构举办或管理的学校,主管单位代码须由市教育局上报我厅确定。
学校序号由主管单位按照高中、初中、小学递增顺序确定,一旦确定不得更改。
今后新增学校递加确定。
撤并学校需在数据库“学校运行状态”字段中注明,学校代码不调整。
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见附件2。
三、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有关要求(一)全省中小学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采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市教育局必须高度重视,抓紧部署。
要首先建立学校代码数据库,同时对现在使用的中小学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按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进行升级完善,使其能够直接生成上报我厅的基本信息。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字号】鲁教基字[1992]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鲁教基字[1992]12号)各市地、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各大企业教育处(教委):一九八六年,原省教育厅颁发了《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86)鲁教普字12号],对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近年来,我省各地已普遍开始实施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从一九九一年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开始,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
《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需要,个别条目与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不符。
为此,我们本着有利于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加强学校管理的原则,对原《条例》重新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基础教育处。
本条例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所办的普通中小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改革和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地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初中及城市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二、新生入学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按义务教育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即取得学籍。
在籍学生须按规定,中学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建立学籍卡片。
《莱西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莱西市教育体育局文件西教通字〔2010〕110号签发人:王平令关于印发《莱西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教科文卫委、市直学校(园):为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和《青岛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莱西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莱西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主题词:印发学籍管理△细则通知莱西市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31日印发打字:郭军校对:赵树斌附件:莱西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青岛市教育局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免试入学。
小学入学年龄应满六周岁(截止到当年的8月31日),初一新生入学必须有小学学籍。
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原则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现家庭住址为准,实行划片招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招生服务区)或由教体局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要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或被监护人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2.普通高中学生入学应参加莱西市当年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
学生被正式录取后,由录取学校向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到录取学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
如在开学两周后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任何普通高中学校不得擅自接收未被本校录取的学生。
3.新生入学后,由学校通过《青岛市普通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或《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为新生注册并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基础教育科核准,超出规定注册时限的,不予注册。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7.04.19•【字号】厦教局综[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教局综〔2007〕30号)各区教育局、市局直属中学:为适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需要,促进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教育局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规范学校管理,保证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使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厦门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初中(含完全中学初中部)。
第三条本《办法》按学校管理的隶属关系,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校长负责组织实施。
各校教务处(或教导处,下同)应有一位主任分管此项工作,并配备专职的学籍管理员主办日常的学籍管理和质量分析事务。
学校的其他部门以及年段长、班主任都应积极配合,共同执行。
第二章入学第四条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均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文教体局)、市直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现将《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邯郸市教育局2020年7月3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生、入学、注册第三章休学、复学第四章升级、留级、跳级第五章转学第六章辍学、退学第七章毕业、肄业、升学第八章奖励与处分第九章保障措施第十章附则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中小学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市入学直至受完高中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3.02•【字号】苏教基[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基﹝2018﹞5号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为进一步提高普通高中科学管理水平,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积极发展素质教育,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学籍管理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广大中小学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教育系统自身肩负的一项基本职能,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规范性。
规范学籍管理是完善现代学校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教育服务民生、办人民满意教育的必然要求。
学籍管理的规范程度影响到教育教学秩序稳定乃至社会稳定,关系到教育改革发展大局。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同志必须深刻认识到规范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明确职责使命,严格落实有关政策要求,确保学籍管理规范有序。
二、严把学籍入口。
规范学籍管理首先要从规范学校招生做起。
各地要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苏教基﹝2018﹞3号)精神,规范招生入学和学籍注册程序,做到令行禁止。
公办学校不得跨市招生,民办学校跨市招生必须列入生源地招生计划。
严禁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争抢生源、提前“掐尖”招生和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坚决杜绝“借读生”“旁听生”,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招收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三、规范学籍应用。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高考及学业水平考试工作要求,从2018年开始,所有应届普通高中学生高考和学业水平考试报名地点必须与学籍所在地一致。
关于印发兰州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
关于印发《兰州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兰教基﹝2015﹞71号各县区教育局、兰州新区教育科技文化局、兰州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中小学,各事业单位中小学,各市管民办中小学: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和《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兰州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
一、建立工作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各县(区)教育局、各中小学校要认真学习《细则》,进一步提高学籍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快修订和完善本地区、本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要建立学籍核准、信息保密、责任追究等制度,细化管理,明确责任,对违反规定的相关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强化队伍建设,加强业务培训。
各县(区)教育局、各中小学校要选派工作认真负责、有较好计算机应用能力的中青年教师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并配备学籍管理专用计算机,确保学籍管理专用计算机网络畅通。
有条件的学校还应配备黑白激光打印机、数码照相机、扫描仪等办公设备。
要全面强化管理培训,使学籍管理员准确掌握《细则》的基本内容、要求和操作办法等,提高学籍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学籍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实行学籍管理员备案制,各县(区)、各学校的学籍管理员要相对稳定。
三、全面落实《细则》,规范管理行为。
各县(区)教育局、各中小学校要全面贯彻落实《细则》要求,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好学生学籍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工作,确保学籍异动办理及时,学生学籍及成长档案信息准确、完整、安全。
要严格学籍信息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严禁学籍信息被用于商业目的。
四、利用信息系统,提升管理水平。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
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施行日期】202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陕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通知各设区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教育局,韩城市教育局,神木市、府谷县教育和体育局:近年来,我省紧紧围绕“建设高质量教育体系”目标,不断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一些地方和学校仍然存在着办学行为不规范的突出问题,不符合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不能很好地适应基础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制约着新时代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
按照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若干措施》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通知如下:一、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加强党对中小学校的领导,建立完善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管方向、管全局作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二、严格落实管理责任1.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指导、督促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积极履行职责,组织开展督导检查,通报全省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的进展情况。
2.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辖区内中小学的业务指导,定期开展规范办学行为工作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辖区内普通中小学各类违规办学行为。
3.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规范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作为回应社会关切的突破口和切入点,加强正面引导,加大督导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办学行为,对违规学校、校长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4. 各普通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依法治校,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监督,杜绝乱招生、乱收费、乱补课等社会反响强烈的违规办学行为。
关于切实加强新生学籍管理和插班生管理的通知(1)
关于切实做好中小学新生建籍和插班生管理的通知各镇办事处联校、教育管理办公室,区直属各学校,各有关社会力量办学单位:为认真做好全区中小学新生建籍工作,切实落实区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的意见》(东昌教字〔2014〕27号)要求,制止学生无序流动现象,解决学校大班额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中小学新生学籍上报工作1.各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要求,认真仔细整理学生信息,做到所有信息准确无误。
2.各学校要严格控制新招学生班额,小学班额50人,中学班额55人。
对于招生超计划的学校可以向区教育局普教科申请追加招生班数,但不能超规定班额。
3.各学校(农村小学以联校为单位上报)要于8月29日前将新生学籍信息上报区教育局普教科。
二、严格按要求招收插班学生1.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招收的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允许转学,初三年级不允许转学。
2.任何中小学存在大班额问题的年级、班级一律不允许招收插班生。
根据教育部领导讲话,区教育局暂定新学期二年级至九年级学生最大班额不得超过65人。
(超班额学校年级情况附后)3.各中小学非大班额年级、班级学校招收插班生,必须在8月29日前向区教育局普教科提出申请,通过审核并经分管局长、局长批准后,方可允许学生入学。
然后办理转学手续,未经批准之前禁止学生到校学习。
4.对批准转入学生的学籍必须由接收学校到区教育局统一办理,一律不允许让学生家长自行到区教育局办理。
三、工作要求1.学校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主任)、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必须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把学校学籍管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精益求精、准确无误。
2. 开学后,任何学校中途一律不允许招收插班生。
3.对于特殊情况学生的处理(如复转退军人子女的入学、政府引进人才人员子女的入学等),由学校提出申请,经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4.向外县(市、区)转出的学生,可以由学生家长自行办理转出手续。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贯彻落实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
出台《办法》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是转变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内容。
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快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学籍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学籍管理服务工作水平。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有机衔接,终身不变。
二、抓紧制订或完善《办法》实施细则。
《办法》确定了省级统筹、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已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完善和调整,尚未出台省级学籍管理办法的省份要根据《办法》要求抓紧研究出台实施细则,明确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操作办法。
三、有效开展《办法》教育培训。
要按照职责划分组织对学籍管理人员和学籍系统技术支持人员进行培训。
主要内容是,加强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办法》的基本内容、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学籍变动操作办法等。
对省级培训由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实施。
四、建立加强学籍管理的长效机制。
要加快制订实施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工作任务和时间表。
要建立学籍核准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严肃追究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学籍管理的通知
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学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7.31•【字号】•【施行日期】2020.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邯郸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学籍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文教体局)、市直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数据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河北省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以及《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规范学籍注册认真做好小学新生学籍注册工作,确保“一生一号,不漏一人”。
要按照要求规范填报学籍信息,做到应填必填,加强信息核对,防范虚假、错误信息录入学籍档案。
严格审核非小学一年级学生注册建籍。
二、规范日常管理严格按照学籍管理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处理转学、升学、休学、复学和信息更新等相关业务,防止因处理不及时引发问题学籍。
要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学校不得违规接收转学学生,确保“人籍一致”,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委托培养、学籍造假、出具虚假就读证明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对于累积的问题学籍,各级学籍管理部门要尽快处理,严禁将问题学籍拖延到毕业年级。
三、规范招生行为学校不得超出办学轨制、超班容量招生或接收转学学生。
各学校要严格执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不得超计划招生,在校生人数要控制在审批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不得跨区域(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招生区域)招生。
坚决杜绝因违规招生和违规转学引发的后期学籍建立方面的问题。
四、切实加强控辍保学工作各中小学校要充分运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加强控辍保学平台与学籍信息的数据核实,落实动态管理机制。
对在校生要及时注册学籍。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普通中小学学籍的管理工作,教育厅发布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洪教基字[2014]11号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南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洪教基字〔2014〕11号)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新区教办,局属学校、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管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加强学籍管理是规范办学行为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更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好国家各项方教育针政策的必要前提和保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为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提供优质服务,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赣教基字〔2014〕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工作职责、提高思想认识,切实抓好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1. 市教育局负责根据市直属普通中小学校招生计划及招生情况核发学生学籍并对其进行相应管理,指导直属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开展对所辖普通中小学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县(区)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所辖学校做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并进行相应管理。
2.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全市普通中小学校要从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高度充分认识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明确专人负责,并提供必要的设施设备和经费,确保学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学籍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学习和培训。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6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6号)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童少年纳人学籍管理 ,学籍 由承担送教上 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 第六条 学校 不得 为 违反 招 生政 策 、 擅 自扩大招生范 围 、超计划招 收的学生和 未报到 的学生建立学籍 ,主管教育行政部 门对上述情况 的学生 不予 确认 学籍 。 第七条 生学籍 。 学校应 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
将可接受送教上 门服 务的重度残疾儿
级负责 的管 理体 制 。
省教 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制 订学籍 管理规定 ,指导 、监督 、检查 设区
的市 教育行政 部 门学籍管理工作 。 没区的 市教 育行政部 门负责本行政 区 域 内普通 高 中学 校学 籍 管理 工 作 ,指 导 、 督促 县级 教育行政部 门学籍管理工作 。
收 费标 准 ,并会 同有关部 门制定第二类 疫 苗储存 、运输管理 办法 ,加强对 价格 执行 情况 监 督 检 查 ,规 范 第 二 类 疫 苗 收 费 管
理 。
食品药 品监管部 门负责第二类疫苗在 储存 、运输 、供应 、销售 、分发和使用等
环节 中的质量监管 。
本方案 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
山 东 省 教 育 厅 2 0 1 6 年l 1 月1 6日
山东 省 普通 中小 学 学 籍 管 理 规 定
第 一 章 一 则
第一条 为 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 中
6 3
篓
学秩 序 ,保 障普 通 中小 学 学 生 的合 法 权
山东省 人 民政府公 报 2 0 1 6年第 3 6期
定报 到时间结束 两周后 仍未 到校办理 手续
管理使用全省统一 的学籍管理 系统 ,纸质
档案 由学校管理 。 学校合并 的 ,学籍档案移交并入 的学 校管理 。学校撤 销的 ,学籍档案移交 主管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8〕19号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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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冀教基〔2018〕1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
为提高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学籍办理程序,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的问题,简化学籍办理流程,提供便民快捷服务,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就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全省中小学生在办理学籍转移的过程中,要取消所有纸质材料及盖章环节,学籍异动证明材料由相关学校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内上传说明。
二、各地要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确保不出纰漏。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籍管理相关政策通知到辖区内的每所中小学,并指导各校认真开展宣传,及时向家长做好学籍政策的解释工作。
河北省教育厅
2018年5月14日
——结束——。
中小学学籍管理规程
关于进-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的通知各中小学、教师进修校: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正常教学管理秩序的有力保障。
自2009年全县实施电子学籍管理以来,学校的学籍管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在具体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迫切需要规范和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搞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现就相关问题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高中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严格按《四川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按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二、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管理(一)新生学籍的管理1、新生学籍的取得。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和少年(即一、七年级)在学生户籍所在地免试、相对就近入学;因住房变更居住地的,也可根据房产证地址,按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入学,入学即注册并取得学籍。
2、电子学籍的注册。
电子学籍的建立必须按照四川省中小学学籍信息化管理的统一要求,准确无误的采集新生基本信息和家长信息,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以户口簿为准,无身份证号的学籍视为无效学籍。
学校将学生基本信息导入学籍管理系统,经教育局审核后,方可取得电子学籍。
取得电子学籍后的学生,学校要及时导入家长信息和学生照片(学生升入高一级学段时,必须更新学籍系统中的照片)。
学籍一经注册不得随意变更。
3、学籍档案的建立。
学校根据学籍系统学生信息,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新生花名册和学籍卡于每学年的九至十月到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审核、验印。
(二)学生的转学1、转学条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转学:(1)户籍迁移或回原籍的;(2)法定监护人居住地发生变化并取得房产证的;(3)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的;(4)务工人员子女随其监护人到务工地就读的;(5)其它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转学的。
2、转学材料(1)因户籍迁移或回原籍而转学的,应出具与其法定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户口簿、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乡(镇)或社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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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各镇办区中心校、中学,县直中小学,各民办学校:为切实利用好学籍管理平台,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现将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学籍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
因此,各中小学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中心校、初级中学和各定点小学要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籍管理领导小组。
各中小学校长是学籍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所有学籍异动手续必须由校长签字。
各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平台维护和用户管理;要为学籍管理配备专用的符合规定的电脑(硬盘达到250G、内存达到2G以上)、专用网络(网速4兆以上)、打印机、数码照相机和文件橱等设备;要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和信息维护工作,及时处理日常学生转学、休学等学籍信息变更;要加强平台和学籍信息的安全管理,除统计数据外,未经允许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泄露学生学籍信息;要积极组织学籍管理员参加业务培训。
二、按时完成新生信息的采集录入工作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市县教育局的各项要求及时采集和录入每学年度新生学籍注册的各项信息。
采集和录入信息要确保不漏项、准确无误,并按规定的时间提前上报,待市县教育局在平台审核完毕、建籍信息确认后,各单位按要求采集学生数码照片。
三、严格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手续,严把学生“进出”关1、转学学生不得随意转学。
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学生转学时,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凡已达到规定标准班额上限的学校和班级,不得再接受学区外转进学生。
转学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方可办理转学手续:(1)经商人员:必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营业执照和完税证明;(2)进城务工人员:必须提供由政府人社部门认定并加盖公章的劳务合同和缴纳劳动保险金的有关证明材料;(3)工作调动人员:必须提供工作调令、文件、工资单等证明;(4)居住人员:必须提供房产证、户口薄;(5)军转干部:必须提供当地安置办出具的介绍信、户口簿和军官证等材料;(6)回原籍就读人员:必须提供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及房产证;凡是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任何学校不准为学生开具转学证和转学证回执或者在《成武县中小学生转学审批表》(附表,下同)上加盖公章。
符合转学条件的,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学手续(1)镇区办内学校间转学学生家长(监护人)持有关证件到转入学校填写《成武县中小学转学审批表》,学校审查合格后,逐人登记汇总,连同有关材料,报中心校(中学)审批,审批通过的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和回执、加盖转出学校意见和学籍章,由中心校(中学)盖章后转学证交转入学校、转学证回执交转出学校,转出和转入学校根据审批意见在系统平台上提出转出、转入申请,报县局备案即可。
(2)县内学校间转学及县外转入学生家长(监护人)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拟转入学校填写《成武县中小学生转学审批表》,学校审查合格后,逐人登记汇总,连同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间(每年的8月2 0日至9月20日和农历正月初八至正月三十,其余时间不予办理)集中到教育局审批。
审批通过的由转入学校通知学生家长凭《成武县中小学生转学审批表》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和转学证回执各一式两份(县外转入的,要在转学证及转学证回执上签署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上级主管单位意见并加盖公章),并交送到转入学校,再由转入学校按照教育局规定的时间报送到教育局盖章(集中办理,个人不予受理)。
转学证和回执返回到转入学校(转学证由转入学校留存,回执由学生家长交回转出学校一份留存),转出和转入学校根据审批意见在系统平台上提出转出或转入申请。
《成武县中小学生转学审批表》、转学证及转学证回执(其中一份)和相关复印材料由转入学校装订成册交送教育局保存。
(3)转出至县外:学生或监护人持转入学校接收函、监护人身份证、户口薄、转入地房产证(或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到转出学校填写《成武县中小学生转学审批表》,学校审查合格后,逐人登记汇总,连同有关材料,按规定时间(每年的8月20日至9月20日和农历正月初八至正月三十,其余时间不予办理)集中到教育局审批。
审批通过的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一式两份)和转学证回执(一式两份),同时通知学生家长凭《成武县中小学生转学审批表》按规定时间到县教育局盖章,并交送到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及上级主管单位在转学证及回执上盖章后,转学证(其中一份)交转入学校存档,回执由学生家长交回转出学校,转出和转入学校根据审批意见在系统平台上提出转出或转入申请。
《成武县中小学生转学审批表》、转学证及转学证回执(其中一份,另一份分别保存在转入学校和转出学校)和相关复印材料由转出学校装订成册交送教育局保存。
经学校上级主管局审批合格的转学学生须由转出学校向转入学校提供学生的学籍纸质档案(小学:在读期间每学期的综合素质评价表;初中:综合素质评价手册及成长档案袋),由学生家长在送交转学证时一并交转入学校存档。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转出前由原就读学校负责,转出后由转入学校负责。
2、借读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原就读学校同意其借读的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办理借读手续。
办理程序:借读学生(或监护人)持当地接收学校证明信向原就读学校(起始年级向其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提出申请,同意后填写《中小学生借读证明》及回执,报双方教育主管部门审批。
《中小学生借读证明》交借读学校,《中小学生借读证明回执》交户籍所在地施教区学校备案。
学生借读,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读学校负责做好借读生借读期间的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
3、休学、复学学校要严把休学关,严格审查有关证件,遏制变相留级。
不符合休学条件的一律不准办理休学。
需休学的由学校在客户端打印出一式两份“休学审批表”,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例、住院证明和有关交费单据等材料,上报县教育局审批。
审批合格后,教育局和学校各留存一份,由学校在平台提出休学申请。
休学期为一年,休学期满复学时学校须及时通知休学学生复学。
毕业年级下学期不再办理休学手续。
四、系统平台操作流程1、转出首先登录平台→学籍管理→学籍移动申请→新增→移动类型(选择“转出”)→选择“学生”→学段(选择“小学”或“初中”)→年级→按“查询”→找到学生按“选择”→移动原因(输入如:“住址变更”等)→转学区域(选择如:区县内等)→学校(选择“转入学校”)→学校意见(输入“同意”)→按“保存”→显示“保存成功”→按“返回”→再按“查询”→显示出转出学生信息→按“提交”(蓝色的)→按“确定”→消息提示(申请提交成功)---转出操作完成。
2、转入首先登录平台→学籍管理→学籍移动申请→新增→移动类型(选择“转入”)→学生姓名(输入如:“张三”)→学籍号(输入如: 2011371 72310421010)→按“验证学生”→移动原因(输入如:住址变更等)--- 转学区域(选择如:“区县内”等)→学段(选择“初中”或“小学”)→年级(选择)→班级(选择)→学校意见(输入“同意”)→按“保存”→显示记录“保存成功”→按“返回”→申请状态(未提交)→按“查询”→按“提交”(蓝色的)按“确定”→消息提示(申请提交成功)→转入操作完成。
3、休学、复学:操作流程参考转出。
五、进一步加强学籍档案建设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规范的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除电子档案外,还应具备以下纸质档案材料:1、学籍管理薄(小学一式三份:学校、中心校、教育局各一份;中学一式两份:学校、教育局各一份);2、学籍管理花名册(同上);3、转入学生转学证及转入学生转学(转入)统计表;4、转出学生转学证回执及转出学生转学(转出)统计表;5、延缓入学通知书,借读学生的借读证明及回执;6、休学学生证明材料及休学学生统计表;7、辍学统计表、控制辍学记录、学生辍学流失月报表;8、每学年的毕业生花名册;9、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及原始材料、《学生成长档案袋》;10、每学年适龄儿童少年统计表及0--12周岁人口统计表(小学)、12--14周岁人口统计表(初中);11、每学年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存根;12、每学年的残疾儿童少年统计表(按盲、聋、哑、弱智、其他残疾分类别统计);13、每学年的学生变动情况统计表;14、每学年的留守儿童名册及统计表;等等。
以上纸质档案,要建立健全,并装入档案盒、分类保存备查。
六、严格纪律,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工作,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转入学生,也不得违规办理转学、休学手续,严禁借学籍办理之名搞不正之风,严禁在学籍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坚决杜绝在读学生无学籍、“学籍空挂”、学籍年级与就读年级不符等现象。
今后,对在学籍管理中违反有关规定、敷衍塞责、弄虚作假造成学籍管理混乱,影响教育教学管理,产生不良影响的单位和责任人将严肃追究责任。
各单位要强化学籍管理工作的宣传、指导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附件:一、《成武县中小学生转学审批表》二、《中小学生借读证明及回执》二、《成武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员登记表》三、《中小学学籍管理员职责和要求》成武县教育局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成武县中小学生转学审批表注:凭此表办理正式转学手续中小学生借读证明回执现就读学校(盖章)就读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盖章)年月日年月日……………………………………...…………中小学生借读证明户口所在地中心校(中学)盖章户口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盖章)年月日年月日学籍管理员登记表________乡镇_________中心校(中学)年月日注:此表一式两份,加盖县局学籍章后,县局和学校各存档一份。
中小学学籍管理员职责和要求一、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包括新生建籍、在校生学籍异动、统计报表、归档存档、学生相片的采集等。
二、负责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和设备的及时维护工作,保证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转和设备的正常使用,确保学籍管理数据不丢失且得到长期保存。
加强平台和学籍信息的安全管理,除统计数据外,未经允许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泄露学生学籍信息。
三、在学籍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上级学籍管理规定和要求,不造假学籍,不重办、多办、漏办学籍,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准确无误,不违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不向上级推脱问题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