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造价政策性调整文件

合集下载

湖北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湖北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湖北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实施细则武汉市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实施细则-转第159号总则第一条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结合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现状,特制定《武汉市执行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武汉市按照统一基价原则,取消现行材料预算价格各区域性价格,实行全市统一取费价格。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武汉市辖区内建设工程。

是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决)算以及招标、投标编制标底、标函工程造价的价格依据。

第一章统一基价及其内容第四条实行全市统一基价。

武汉市统一基价表在结构形式上不分主、辅材和主、辅机械(安装工程、按人工费取费的市政工程仍执行全国统一定额的主、辅材划分规定),编制定额子目所需的全部人工(含流动施工津贴)、材料、机械定额含量和取费价格;统一基价表作为各项费用的取费基数。

1、建筑(含土建、装饰,以下同)工程按《湖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2、安装工程按《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单位估价(汇总)表》计取相应费用。

3、市政工程按《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武汉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4、仿古、园林工程按《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5、维修工程按《湖北省房屋维修工程预算定额武汉市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第五条各类工程相应费用的计取按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材料价差的调整范围及调整方法第六条材料价差系指建设工程所需材料允许调整的部分的市场实际价格(含供应价、运杂费、采保费)与统一基价表中取费价格的差额。

第七条材料价差调整范围1、在建设工程所需材料中对市场价格变动频繁并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材料,规定允许退补价差的材料种类(材料种类附后),作为允许退补价差的材料范围。

2、允许退补材料价差的材料范围以外的材料,在统一基价表的实施期间不再测算颁发材料调整系数或退补材料价差。

湖北省“营改增”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宣贯

湖北省“营改增”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调整宣贯
对建筑业的影响
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需要适应新的税制环境,加强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降低税负成本 。同时,新计价依据的实施也将对建筑业企业的成本控制、投标报价等方面产生影响。
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新计价依据的实施将改变原有的工程造价计算方式,对工程造价的构成、费用计算、取费 标准等方面产生影响。企业需要适应新的计价规则,加强成本控制和风险管理。
宣贯人员组织
01
宣贯负责人:XXX
02
宣贯组成员:XXX、XXX、XXX
03
配合单位及人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 价管理机构、有关行业协会等
宣贯地点安排
主会场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议室
分会场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有关行业协会等会议室或教室
线上直播平台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通过调整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 健康发展。
提高工程造价透明度
调整后的计价依据更加合理、透明,有利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提 高投资效益。
宣贯内容概述
解读政策文件 对湖北省“营改增”建筑工程造 价计价依据调整的相关政策文件 进行解读,明确政策要求和实施 范围。
通过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提高建 筑业整体竞争力。
对建筑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要求企业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提高财 务管理水平。
对建筑业经营模式的影响
促进建筑业向规范化、专业化方向发展,推 动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
对建筑业市场的影响
促进建筑业市场公平竞争,优化市场资源配 置。
03 建筑
我国税制改革的重要步骤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 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2007年11月16日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鄂建文[2008]190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去年下半年以来,钢材、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汽油、柴油、沥青和铜、铝、锌及其制品材料等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严重影响了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一)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明确了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施工期间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风险包干幅度以内的部分,其价差不予调整;超过风险包干幅度以外的部分,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的原则,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二)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但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上涨幅度10%(含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1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协商调整。

(三)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计取风险费用,不予调整材料价差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或双方认定的材料价格,参照上述第(二)条价差调整原则,实事求是地协商调整价差。

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协议,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二、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了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合同价款调整意见的,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价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没有约定主要建设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可参照固定价格合同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三、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差的计算,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施工期发、承包双方认定的价格或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同期材料信息价格,计算价差。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鄂建办〔2020〕42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鄂建办〔2020〕42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
价的通知
正文:
----------------------------------------------------------------------------------------------------------------------------------------------------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反映建筑市场劳务价格变化,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单价动态管理,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同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经测算,决定对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定额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行2018版各专业定额人工单价调整为:普工99元/工日、技工152元/工日、高级技工227元/工日。

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按技工标准调整。

二、执行2018版各专业定额以外的定额,可参考本通知的调整幅度,按所执行定额的人工单价进行调整。

三、无论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还是定额计价模式,调整后的人工费与原人工费之间的差额,计取税金后单独列项,计入含税工程造价。

四、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执行。

2020年8月1日前在建工程已完成的工程量,定额人工单价不再进行调整,2020年8月1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7月15日——结束——。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造价信息员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厅头(2023)143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各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信息是国有投资或以国有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项目编制工程造价文件的重要参考,为保障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工程造价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队伍建设是保障工程造价信息编制质量的关键,为切实压实责任,进一步加强信息员队伍的工作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信息员工作职责信息员是受聘于各级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客观、准确、及时、有效的原则,为其提供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信息的专(兼)职人员。

主要工作职责如下:(一)定期采集并报送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市场价格信息(人工和苗木价格信息每季度采集,其他价格信息每月采集)。

市场价格波动异常时,及时提高采集频次,并对上报的市场价格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二)对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监测,遇到价格大幅波动时,按要求及时反馈造成波动的市场因素;(三)协助造价管理机构核实、校正价格信息;(四)各地市委托的其它事项。

二、进一步明确信息员的来源及分类(-)信息员的来源主要来源于与行业相关的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咨询单位、劳务用工企业、建材企业等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预结算人员、采购人员、销售人员等。

(二)信息员的分类信息员按专业分为以下几类:1.劳务用工价格类;2.材料价格类包括:建筑专业、装饰专业、市政专业、安装专业、园林苗木专业、新型材料等;3.周转材料租赁价格类;4.机械设备租赁价格类;5.其它信息类。

三、进一步规范信息员资格条件信息员应具备以下基本资格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建设工程价格信息管理各项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心;(二)具有建筑工程相关专业知识,熟悉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的性能、用途、产品标准,掌握价格信息的采集、测算、汇总等方法,了解工程技术及计算机网络基本知识;(三)从事劳务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管理、经销、采购、成本核算等相关工作1年以上,原则上60周岁以下,熟悉建筑市场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行情;(四)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

鄂建文[2008]190号—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精选)

鄂建文[2008]190号—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精选)

鄂建文[2008]190号—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精选)第一篇:鄂建文[2008]190号—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精选)鄂建文[2008]190号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指导意见日期:2008-09-01 17:01:00.0【打印】【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去年下半年以来,钢材、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汽油、柴油、沥青和铜、铝、锌及其制品材料等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严重影响了发现对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施工合同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给工程施工带来潜在的质量、安全隐患。

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避市场价格风险,结合我省(一)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明确了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施工期间或下降幅度在风险包干幅度以内的部分,其价差不予调整;超过风险包干幅度以外的部分,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调整。

(二)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但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上含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1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的原则,双方协商料价格信息或双方认定的材料价格,参照上述第(二)条价差调整原则,实事求是地协商调整价差。

(三)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计取风险费用,不予调整材料价差的,发、承包双方应参照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调整,发、承包双方必须签订补充协议,报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二、施工合同采用可调价格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了主要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及合同价款调整原则进行调整。

按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价差;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没有约定主要建设材料价格调整办法的,可参照固定价三、以上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差的计算,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与施工期发、承包双方认定的价格或当地建设工程理部门发布的市场同期材料信息价格,计算价差。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3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3号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调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3号2011年4月15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适当调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此次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律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311政府令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311政府令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2007年11月16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禁止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当事人相互串通、高估冒算牟取非法利益。

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工期定额、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与估价表)、费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及补充定额、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第六条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工程计价依据并参考建设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进行编制。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汇报人:2023-11-18CATALOGUE目录•实施方案概述•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内容•实施保障措施•监督评估和总结展望实施方案概述目的意义实施目的和意义试点工作预计自XXXX年开始,分为X 个阶段进行,每个阶段都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和任务目标,确保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实施范围和时间表时间表实施范围建立科学的计价体系通过制定统一的计价标准和规范,构建科学、合理、透明的建设工程造价体系,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推广电子化招标和评标,提高招标和评标的效率和规范性,降低企业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加大对建设工程造价领域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造价欺诈、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提高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为试点工作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在试点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为全面推广改革试点经验创造有利条件。

推广电子化招标和评标培育专业化人才队伍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加强监管和执法实施方案的总体框架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内容引入全面成本核算理念推广数字化造价核算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03强化信息数据分析应用01构建统一的信息服务平台02推动信息数据开放共享工程造价信息服务体系改革实施保障措施明确部门职责明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建立领导小组成立由省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强化监督考核建立试点工作监督考核机制,对各地、各部门试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组织领导和协调机制完善政策体系设立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试点地区、试点项目的工作开展,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设立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加强专业培训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经验培训宣传和推广应用监督评估和总结展望1 2 3设立监督评估机构制定评估指标采用多种评估方法监督评估机制和方法试点成果总结归纳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显著成果,如工程造价水平的降低、市场竞争的增强、行业规范程度的提高等。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鄂建办〔2019〕93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设工程合同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鄂建办〔2019〕93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规定,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由10%调整为9%,具体调整如下:一、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增值税按税率9%计算。

调整2018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中的全费用基价。

二、2018《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简易计税法的部分费率按本通知附件一执行。

三、《关于调整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鄂建文〔2018〕24号)附件1中的材料价格取定表及施工机具价格取定表中含税价格废止,新的含税价格按本通知附件二执行。

四、《湖北省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过渡方案》(简称“过渡方案”)中的调整系数保持不变。

使用“过渡方案”时,涉及到税率调整的材料,其含税价仍应按17%、11%进入计算程序。

五、各地材料信息的含税价格,原税率16%的调整为13%,原税率10%的调整为9%计算。

六、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2019年4月1日前已签订合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按原适用税率计算。

附件:1.简易计税费率调整系数表2-1.材料价格取定表2-2.施工机具价格取定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9年3月29日。

鄂价工服规湖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鄂价工服规湖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doc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号: 鄂价工服规[2012]149 号| 发布日期:2012-09-06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 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 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 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文件鄂建造价[2004]32号关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办理告知性备案的通知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加强行风建设的决定〉的通知》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由审批式备案改为告知性备案。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告知性备案范围:省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其注册地(市、州、林区及直管市)以外地区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省外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到我省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办理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备案登记表》,可从湖北工程造价信息网()上下载(省内单位一式二份,外省单位一式三份);2、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3、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4、拟咨询项目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5、拟咨询项目执业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查后退回。

三、省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备案应在签订咨询项目合同10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州、林区和省直管市的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

四、省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备案应在签订咨询项目合同10日内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备案手续后,到工程所在地的市、州、林区和省直管市的工程造价管理站办理。

五、各市、州、林区和省直管市的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即时受理异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备案申请,备案资料齐全应即时出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备案资料回执》(网上下载)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办理异地执业告知性备案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备案登记表》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备案资料回执》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附件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备案登记表企业名称:(盖章)单位类别:专营□兼营□资质等级: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编号:所属地区(部门):填表日期: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制单位基本情况拟咨询项目基本情况附件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异地执业备案资料回执:我站已收到你单位项目造价咨询备案的下列资料:特别提示:此回执为我站收到你单位所报备案资料的证明,请妥善保管。

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1994.3)第一条建筑产品价格由于受全社会价格体制改革的影响,波动频繁,为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建立能够反映市场需求变化,符合价值规律的建筑产品价格体系,根据建设部关于对工程价格实行量、价分离的原则,特制定建设工程实施统一取费基价及其价差调整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建设工程。

第一章统一取费基价办法及其内容第三条实行全省统一基价取费办法1.建筑工程按《湖北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2.安装工程按《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单位估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3.市政工程按《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4.仿古、园林工程按《全国统一仿古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

5.维修工程按《湖北省维修工程预算额统一基价表》计取相应费用第四条统一基价内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

第五条统一基价表中所到材料以及机械费中汽油、柴油、电的(以下称主要材料)价格实行全面放开,其价格按物价部门提供的依据,由各地定额管理部门颁布预结算价格结算。

第六条各工程相应费用的计取按费用定额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对建筑产品成本构成要素实行动态管理,便其价格与市场价格水平相一致,统一基价随着价格的变化予以更新。

第二章价差及调整范围第八条价差系指建设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等费用因价格变动对工程造价产生的相应变化值。

第九条价差调整是指从概算、预算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结算期),因人工费、材料、机械价格等增减变化,对原批准的设计概算,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及签订的承包协议价、合同价,按照规定对允许调整的范围所作的合理调整。

第十条价差调整分两类:一类为政策性价差调整,包括人工费、辅助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一类为价格全面放开的主要材料的价差调整。

第三章价差调整方法第十一条人工费、辅助材料费、机械费调整。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txt懂得放手的人找到轻松,懂得遗忘的人找到自由,懂得关怀的人找到幸福!女人的聪明在于能欣赏男人的聪明。

生活是灯,工作是油,若要灯亮,就要加油!相爱时,飞到天边都觉得踏实,因为有你的牵挂;分手后,坐在家里都觉得失重,因为没有了方向。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2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2007年11月16日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工程预备费、有关税款和建设期间银行贷款利息、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各专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有关专业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和相关定额标准,做好本行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省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制定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和计价规则,编制建设工程消耗量指标,为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依据。

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发布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工程造价平均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提供计价参考。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国家和省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湖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湖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号:鄂价工服规[2012]149号| 发布日期:2012-09-06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住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适应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发展需要,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149号令)和《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31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知如下:一、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鉴定等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行业准则、业务操作规程为委托人提供服务。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内容、方式、计价模式及收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

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物价局负责。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1)。

附件所列收费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收费额按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方法计算。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与委托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管理成本,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收费。

五、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收费前,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并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程咨询造价企业有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标准或收费;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自立名目等乱收费;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不按规定申请或者伪造、涂改、转借《湖北省服务价格监审证》等情形之一,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武建[2008]15号

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武建[2008]15号

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武汉市建委关于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武建〔2008〕15号二00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建管站,市建管各站、办,各有关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审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单位:为贯彻《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11号)(以下简称《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工程造价管理,现将《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均应执行《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意见。

二、武汉市建设委员会是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各区建管部门按照市、区分工原则,协助市造价管理机构做好区管工程的施工合同备案、竣工结算备案审查和价款结算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制定、补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审查;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执业从业人员资格及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概算审核管理;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的建立与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的编制与发布;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信息的采集与发布;工程造价纠纷的调解以及计价和合同价款履约行为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建设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的,清单项目及其工程量的完整性、准确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报价的单价与合价的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应对招标人负责。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1.05.31
•【字号】厅头〔2021〕865号
•【施行日期】2021.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
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厅头〔2021〕86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的工作安排,我省被列为全国工程造价改革五个试点省市之一。

为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工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在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鄂州市开展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试点市住建部门按照实施方案,选择有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造价改革试点。

试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
站联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31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双击打开
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
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
混凝土。

1 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 M=1.2%
2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内(含5000万元) 0.8%≤M∠1.2%
3 5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内(含10000万元) 0.4%≤M∠0.8%
4 10000万元以上 M=0.4%
注:不同的工程价格可采用插入法计算费用计取比例。

一、实行定额计价的工程 ,检验试验费按材料的定额消耗量乘材料单价
之和(含未计价材料)的0.2%计取,计入材料费;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检验试验费按清单项目的材料消耗量乘材
料单价之和的0.2%计取,计入综合单价的材料费。

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施工组织措施费中的各项费用项
发布GBT50353-2005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附条文说明)
发布2005补充定额
发布2006年《全国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湖北省统一基价表》
各类定额工日不分工种、类别和级别,按以下标准调整:建筑、装饰装
修、市政、园林绿化、仿古建筑、房屋修缮、包工不包料和计时工等的
综合工日单价调整为44元/工日;安装工程(包括市政定额中的以人工费为计费基础的部分和房屋修缮定额中的安装部分)的综合工日调整为45元/工日;建筑概算综合工日调整为44元/工日。

1 房屋建筑工程 直接工程费+施工技术措施项目直接工程费 2.17%
2 市政工程 按市建委《关于市政工程文明施工费暂行控制标准的通知》(武建基建字[2003]272号)执行 1.2%~0.4%
在全市停止征收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
建筑市政工程安全防护费2/2/2/1
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费1/0.65/0.85/1.35
部分主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已经大大超过发、承包人的正常风险预测范围,由此引发工程结算纠纷增多……
工程施工合同价格计取了风险包干费用,但未明确材料价格风险包干幅度的,其材料价差调整原则:材料上涨幅度10%(含10%)以内的风险由承包方承担,超过10%的部分,由发、承包双方本着相互协商、风险共担
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
双击打开双击打开GBT50353-2005.chm
双击打开
2008清单发布
《湖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单位估价表》、《湖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湖北省土石方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人工42/48/60)
2008定额发布
补充Ф850SMW工法搅拌桩定额
补充旋挖钻孔灌注桩定额
2008定额解释
补充金属地板定额
1、人工单价调整为:普工52元/工日;技工 60元/工日;高级技工 75元/工日。

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按技工标准调整。

2、定额人工以综合工日表现的定额及统一基价表(或估价表),及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调整为:59元/工日。

1、人工单价调整为:普工56元/工日;技工86元/工日;高级技工129元/工日。

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按技工标准调整。

2、定额人工以综合工日形式表现的,综合工日调整为:75元/工日。

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的人工单价按综合工日标准调整。

2013清单发布
2013定额发布 60/92/138
2013定额发布 60/92/138 武汉中心城区税率为3.5411%,武汉其他地区为3.4768%
双击打开双击打开
双击打开双击打开
双击打开
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2010-38.pdf
调整武汉地区 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取费标准
武汉地区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计取标准
发布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附条文说明)
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取消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0.12%
取消堤防维护费
营改增过渡方案 税率11%
一、根据市场情况,经双方协商可适当补偿土石方外运消纳费用,但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50元/m3。

二、土石方运至政府指定消纳场的,按照政府相关规定计取消纳费用,不再执行本指导意见。

三、发包人提供免费弃土场的或土方开挖的连砂石等可综合利用的不属2018定额发布 92/142/212
房建1.52%,市政3.57%。

装饰、安装、园林按照房建
增值税率修改:17改16,11改10%
增值税率修改:由10%调整为9%
双击打开双击打开
双击打开
双击打开
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双击打开.pdf 双击打开GBT50353-2013.pdf
双击打开双击打开。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