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相关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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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相关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邵庆国/河南省开封市科学技术开发交流中心475002 摘要:本文较为详细地介绍了美国、日本、英国、芬兰等国家关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相关做法,提出了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值得我国国民经济和科技事业发展借鉴的若干方面。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经验借鉴科技体制改革的深化,使我国科技事业的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还应看到,在我国科技与经济结合尤其是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目前的确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既困扰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也影响着我国科学技术创新体系的建设。有数据显示,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只有10% 左右。正因为如此,如何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产业化率,依靠科技进步加快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和提升效益就将成为我国今后相当长时期内重要任务之一。国外一些国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做法,对我国是否有借鉴和参考的价值呢? 一、国外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相关做法 1.美国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美国建立了隶属于美国商务部小企业管理局的小企业发展中心(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 )、中小企业信息中心以及多建在大学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小企业发展中心得到政府和各方面高度重视和支持,它被明确为非营利性机构,运行经费来自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其他收入。目前已形成庞大的全国性网络,成为促进美国科技成果产业化和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社会力量。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重要手段是通过小企业创新研究项目SBIR(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Research Program)支持企业的发展。项目的具体实施由联邦政府各部委负责,各参与部委要拿出每年研发经费的2.5%作为SBIR 项目经费支持小企业创新研究。美国国会责成小企业管理局全权负责监管SBIR 项目,以避免各部委在实施过程中各自为政、无法达到资源的整合,使管理过程更加简单、有序。小企业管理局每年向国会提交年度报告,国会则对SBIR 进展及成效进行评估。SBIR 项目必须经过项目招标、项目评估等程序,中标企业在不同阶段得到相应的资助额。第一阶段:资助额为 2.5 万到10 万美元,资助期限仅为6 个月。这一阶段的资金主要用来开发技术内涵,完成可行性研究。第二阶段:资助期限可达2 年,资助金额一般为20 万美元,最高可达75 万美元,具体情况因部门不同而异。只有已获第一期资助的企业才有资格参选。第三阶段:入选只具有象征性意义,资助金额原为25 万美元以上,但现在小企业管理局规定对于该阶段入选企业不再给予任何资助,企业自找风险投资及其他私人资金来源。第二阶段获资助企业中80%可以进入第三阶段。SBIR 对我们的启示:一是立足点在于推动科研项目的转化和产业化,而不是为了对企业或项目进行奖励; 二是将支持对象定格在小企业,这就为有发展潜力的小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融资难问题;三是建立了以国家研发资金带动民间科技资金的模式。四是实行由各部委的SBIR 办公室分类管理的机制,多部门参与,改变了仅由科技部门参与的状况,有利于全面推动科技发展。五是专家选项,科学管理。SBIR 在运作过程中,一方面依赖全国顶尖级专家学者的参与确定入选项目,从而保障入选项目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另一方面依赖联邦政府直接委派的管理人员,结合各部委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对入选项目采取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2.日本日本长期以来一直非常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工作。为尽量缩短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进工厂的时间,日本政府一方面设立一些特殊机构,在科技成果和企业间牵线搭桥;另一方面,还制定了各项政策和法律,鼓励企业开发应用新科技成果。早在1961 年就设立了专门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的机构- -新技术事业团,并制定了“委托开发”和“开发斡旋”等制度。所谓“委托开发”是指新技术事业团在广泛搜集科技成果的基础上,从中挑选出对国民经济可能产生重要影响并有开发前途,但民间企业又难以单独承担其开发费用的科技成果,作为应用开发课题,交由新技术审议委员会的专家集体审议确定后,委托民间企业进行应用开发。“开发斡旋”制度的具体做法是,新技术事业团广泛搜集优秀
科技成果,然后由熟悉产业界情况的专家、技术人员和学者组成的新技术斡旋委员会,为科技成果持有者挑选有意合作开发的企业,协助其签订开发合同,并监督执行情况。新技术事业团每年都要选定30多项涉及电子、信息通信、新材料、化学和医疗卫生等重大技术成果,委托企业开发。为了进一步加强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工作,日本政府在1996 年将日本科学技术信息中心同新技术事业团合并,组建成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该机构通过因特网等渠道,公布每年的技术委托开发项目。有意接受委托的企业或团体,可以从网上报名申请委托开发项目。每年该机构通过各种渠道,把上百项重要科研成果成功转化为产品。该机构目前拥有23 个技术开发转化企业,主要负责重大专利技术的转化和产业化工作。2003 年的事业费用高达1072.67 亿日元。此外,日本文部科学省、经济产业省、总务省、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等都设有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部门或独立行政法人。日本还有“促进专利转化中心”、“工业所有权综合信息馆”、“产业技术综合研究所”、“大学专利技术转让促进中心”等与政府有关的机构,大力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同时,日本也十分重视中小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为此政府制定各种法律法规,从政策和资金方面为科研成果走进中小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例如,《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设立了创造性技术研究开发辅助金制度,从资金上支持中小企业对科技成果的应用开发;同时对研究开发型中小企业实施特别的税赋政策,减免法人税和所得税;企业因技术开发造成亏损,可转移到下一年度结算等等。经济产业省每年还拨出资金,撮合中小企业和各级政府系统的研究机构或高等院校等教学研究机构进行共同研究和技术交流,促进科技成果在中小企业的应用。为了促进专利技术的流通和应用,日本政府还拨款20多亿日元,设立了知识产权中心,完善专利技术的流通,为发明者和中小企业牵线搭桥,促进中小企业利用专利技术。 3.英国英国已经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结构合理的完整的科技成果产业化服务体系。整体结构上可分为政府层面、公共层面和私人公司三个层面。一是政府层面:政府在全国各地建立健全了240 个地区性的“企业联系办公室”,目的之一就是促进当地企业与大学、研究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等的联系,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二是公共层面:公共科技中介咨询机构是最核心的科技咨询群体。如英国皇家学会、皇家工程院、研究理事会和大学科技政策研究机构等都具有科技咨询的职能;三是私人中介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独立的科技中介机构,是英国科技中介机构的主体。英国科技中介公司整体数量上呈J 字型分布,即大中型公司都是少数,而小型公司占绝大多数。 4.芬兰芬兰原来在北欧五国中属于相对落后的国家,但它的经济在二十世纪80-90 年代得到了飞速发展,GDP 平均增长率高于欧盟成员国的平均水平。芬兰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方面,相当重视产学研的结合,形成了一个高校与科研机构和产业界关系紧密的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的有机体系。在这一体系中,芬兰的科学园扮演着重要角色。该国科学园最大的特点就是科技与生产力发展的完美结合,成功的方面包括:一是重视创新体系的建设。在芬兰国家创新系统的建设中,重点是创新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实验室或技术开发中心,也包括科技园区和其他创新支持服务机构的建设。其创新特色主要表现在对创新的支持贯穿整个创新链。基础研究领域主要由芬兰科学院(TEKES)提供资金支持,它以基金的方式对大学、研究所进行的长远性研究提供经费。TEKES 通过资助全国各地的就业和经济发展中心,推动企业的创新,并有效支持了地方就业。二是高校、科研机构及产业界联系紧密。芬兰的科学园全部建设在大学周围,通过相互参股、项目合作、成果转让与引进及进驻等多种方式与高校实现了内在的有机融合。特别突出的是,科学园一般是根据当地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优势来确定自己的专业领域,而各种项目也围绕这些优势领域展开。这加强了科学园和科研机构及当地产业界的联系,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三是支撑体系健全,政府支持特色明显。芬兰科学园全部依赖于来自欧共体及国家各部、市以及各种基金的资助,这不仅包括建设和启动费用,还包括日常的人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