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的饲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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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养狗的管理规定(3篇)

小区养狗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养狗行为,保障小区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养狗的业主、租户及其饲养的犬只。

第三条小区养狗应遵循合法、文明、自律的原则,尊重他人权益,维护公共安全。

第二章养狗条件第四条养狗业主应具备以下条件:1. 依法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2.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具有稳定的居住环境,能够保障犬只的日常生活和健康;4.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小区相关规定。

第五条犬只应具备以下条件:1. 经兽医部门检疫合格,无狂犬病、犬瘟热等传染性疾病;2. 体型适中,不扰民,不危害公共安全;3. 具有良好的性格,易于驯服。

第三章养狗登记与备案第六条养狗业主应在饲养犬只前向物业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提交以下材料:1. 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2. 个人身份证明;3. 犬只照片;4. 犬只健康证明;5. 犬只品种、性别、年龄、体重等信息。

第七条物业管理处在收到登记材料后,应予以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第八条犬只信息发生变化时,养狗业主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处报告,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养狗行为规范第九条养狗业主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1. 犬只必须佩戴狗牌,挂有犬只身份证明;2. 犬只外出时,必须由成年人牵领,并使用牵引绳,牵引绳长度不得超过 1.5米;3. 犬只不得进入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如游泳池、儿童游乐场等;4. 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随意吠叫;5. 犬只不得伤害他人,不得攻击其他动物;6. 养狗业主应定期为犬只进行疫苗接种,防止疫病传播;7. 养狗业主应保持犬只清洁卫生,不得让犬只在公共区域随地排泄;8. 养狗业主应妥善处理犬只的排泄物,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第十条犬只伤人事件发生后,养狗业主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并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处和相关部门。

宠物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

宠物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

宠物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一、引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养宠物。

宠物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快乐和陪伴,然而宠物养护管理却是一项需要认真对待的责任。

本文将从宠物管理的法律规定、宠物日常护理和注意事项三个方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宠物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

二、宠物管理的法律规定1. 登记规定根据我国《动物防疫法》,犬只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动植物防疫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而且在公共场所遛犬时必须系好狗链,并携带相关证件。

否则会受到一定的处罚。

2. 疫苗接种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犬只必须定期接种狂犬病等相关疫苗。

在没有接种疫苗的情况下,家长不仅最好不要与其他未接种疫苗的宠物接触,还需考虑为其注射相应的预防针。

3. 涉及民事责任如果因为自家宠物的行为导致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受到损失,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饲主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宠物日常护理1. 饮食合理的饮食对于宠物健康至关重要。

不同品种、年龄和体质的宠物需要不同种类和量的食物,饲主应该咨询兽医获得合理的饮食建议。

2. 锻炼适当的运动可以增强宠物体质,提高免疫力。

每天陪伴宠物进行散步或者活动能有效促进与主人感情。

3. 定期洗澡美容不仅可以保持干净卫生,还能有效预防皮肤病和驱除寄生虫等。

但记住不要频繁洗澡,以免清洁过度导致皮肤问题。

四、注意事项1. 兽医检查经常带着宠物去兽医那里进行体检、注射针剂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这样才能及时发现和治疗一些潜在性或正在发生中的疾病。

2. 安全防护家中一些危险品或有毒食物应放在宠物触及不到的地方,比如巧克力、洋葱等对于某些宠物来说有毒。

五、结语作为一个爱护生命和负责任的宠物饲主,我们必须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做好宠物日常护理工作,同时也要更加关注和重视宠物养护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我们所饲养的可爱小动物健康快乐地陪伴我们度过每一天。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4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4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保障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本管理规定所述宠物,包括小型犬、猫、鸟等动物;第三条本小区准予豢养上述宠物,不准饲养家禽家畜(包括: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第四条其他宠物豢养规定。

参照以下养犬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节小区内养犬条件第五条凡本小区内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第六条养犬人必须到所住地的区、县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第七条养犬人必须持《动物健康免疫证》和《养犬许可证》到小区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行为。

第三节小区内养犬规定第八条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养犬人应为所饲养犬只进行一年一次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物业客服中心做好督促、检查;第十条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犬类,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家中无人时,应将犬只妥善安置。

第四节小区内遛犬规定第十一条小区主要道路、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____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

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第十二条养犬人应文明遛犬并携带宠物粪便袋或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

对未能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的行为,物业客服中心有权要求养犬人进行清理。

第五节处理办法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者物业管理人员有权进行管理和制止,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第十四条对小区内饲养的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和大型犬,物业客服中心将对养犬人进行劝阻,若不听劝阻,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第十五条饲养的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对于如所养犬只狂吠不止,建议配带犬口罩,确保小区安静。

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客服中心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由公安机关采取相应措施;第十六条所养犬只伤害他人时,养犬人应及时把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立即通知物业客服中心,并且对于受害人要给予一定赔偿;第十七条如养犬人所养犬只侵扰他人,物业客服中心以书面责令整改无效后,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及通过法律诉讼向养犬人追讨赔偿。

狗狗管理规定通知

狗狗管理规定通知

狗狗管理规定通知亲爱的居民朋友们:大家好!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饲养狗狗作为宠物。

狗狗的陪伴给我们带来了欢乐和温暖,但与此同时,如果管理不善,也可能会给我们的社区生活带来一些问题。

为了营造一个安全、和谐、卫生的居住环境,保障每一位居民的合法权益,现制定以下狗狗管理规定,请大家共同遵守。

一、养狗登记1、凡在本社区内饲养狗狗的居民,必须在狗狗满三个月后的十五日内,携带狗狗及相关证明(如免疫证明等)到当地宠物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狗狗登记证和犬牌。

2、登记证和犬牌不得转借、冒用、涂改、伪造。

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申请补发。

二、免疫与健康1、定期为狗狗接种狂犬病等疫苗,并保存好免疫证明。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健康检查,确保狗狗的健康状况良好。

2、如发现狗狗患有传染性疾病,应及时隔离治疗,并向社区管理部门报告。

三、遛狗管理1、遛狗时间应避开居民出行高峰时段,建议在早上七点前和晚上九点后。

2、遛狗时必须使用长度不超过两米的牵引绳,并由成年人牵引。

严禁放任狗狗自行活动。

3、遛狗过程中,主人应随身携带清理工具(如纸巾、垃圾袋等),及时清理狗狗的粪便,保持社区环境整洁。

四、行为规范1、教育狗狗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不得大声吠叫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如狗狗连续吠叫扰民,主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2、禁止狗狗在公共区域追逐、扑咬他人,特别是老人、儿童和残疾人。

3、不得携带狗狗进入幼儿园、学校、医院、商场、餐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五、安全责任1、因狗狗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狗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

2、对于烈性犬、大型犬等具有较强攻击性的狗狗,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安全措施,如佩戴嘴套等。

六、社区监督1、社区将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对狗狗的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2、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居民,将进行警告、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3、鼓励居民对不文明养狗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共同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

养狗管理规定范文_养犬安全管理规定

养狗管理规定范文_养犬安全管理规定

养狗管理规定范文_养犬安全管理规定随着越来越多的宠物狗走进人们的日常生活,一系列“狗患”也随之而来。

对于养狗,都有哪些规章制度呢?下面是养狗管理规定的具体内容,欢迎参阅。

养狗管理规定1一、本小区不提倡养犬;二、根据《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个人饲养的犬只应当在养犬人的住所内饲养,请养犬人自觉遵守;三、养犬人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管理处登记,填写养犬登记表,便于物业管理处与派出所联系办理办证手续。

四、犬类动物,每年由养犬人领到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进行免疫注射和检疫,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并将有关证明文件交物业管理处查验后,复印备案。

未领取动物健康免疫证的不准饲养。

五、小区主要道路、儿童游乐园、广场等业主活动场所30米范围内,以及在重大节假日或者小区举办重大活动期间请勿遛犬。

遛犬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六、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和经常吠叫的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七、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垃圾袋,随时将犬的*便收装,带回自家卫生间处理。

八、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九、对伤人犬或者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送交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十、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它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它损失。

十一、犬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应由养犬人自行负责。

十二、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发生纠纷的,养犬人应主动采取息事宁人的姿态,约束或处理自家犬,平息纠纷。

养狗管理规定2为加强对社区居民养犬管理,保障居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区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促进安全社区创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矿领导的安排,结合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在本社区内居住或进入本社区的团体组织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宠物饲养的管理,维护宠物及社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宠物的饲养、管理和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繁殖、销售、转让等。

第三条宠物指的是人类饲养的猫、狗、鸟类、兔类、鼠类等动物,以及一些非传染性疾病不会对人类和其他动物造成威胁的鱼、爬行动物等。

第四条宠物的饲养应遵循以下原则:保护宠物的权益,确保其生存和健康;保护公共安全,防止宠物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伤害;保护环境,预防宠物传染病和影响环境污染等。

第二章宠物饲养者的基本义务第五条宠物饲养者应合法饲养宠物,掌握宠物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提供合适的饲养环境和充足的食物。

第六条宠物饲养者应定期带宠物进行兽医检查和疫苗接种,确保宠物的健康。

第七条宠物饲养者不得遗弃、虐待或残害宠物。

如有遗弃、虐待或残害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宠物饲养者应保持宠物安全管理,防止宠物逃脱和伤害他人。

第三章宠物饲养环境和设施第九条宠物的饲养环境应符合卫生、安全的要求,且无臭味、噪音等污染。

第十条宠物的饲养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防止宠物患上呼吸道疾病。

第十一条宠物饲养者应为宠物准备适宜的饲养设施,如猫狗笼舍、鸟类笼子、鱼缸等,并定期清洁和消毒。

第十二条宠物饲养者应设置合适的隔离设施,防止宠物传染病的传播。

第十三条宠物饲养者应为宠物准备足够的食物和水,定时定量地喂养。

第四章宠物繁殖和饲养禁忌第十四条宠物饲养者不得私自繁殖宠物,如需繁殖应遵循相关法律和规定。

第十五条宠物饲养者不得将宠物出售给无饲养能力或无合法身份的人。

第十六条宠物饲养者不得饲养犬类恶性攻击性品种,如斗牛犬、罗威那犬等。

第十七条宠物饲养者不得饲养非法进口的宠物或濒危动物。

第五章宠物中心和养殖场的管理第十八条宠物中心和养殖场应取得相关的许可证和执照,遵循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十九条宠物中心和养殖场应配备专业的兽医和饲养人员,确保宠物的健康和安全。

第二十条宠物中心和养殖场应定期进行环境清洁和消毒,并定时开展宠物疫苗接种和兽医检查。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3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区宠物饲养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及饲养宠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小区宠物饲养应遵循文明、和谐、有序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宠物饲养资格第四条业主饲养宠物应向物业管理处申请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1. 业主身份证明;2. 宠物免疫证明;3. 宠物照片;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物业管理处应在收到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宠物予以登记,并发给宠物登记证。

第六条以下宠物禁止在本小区饲养:1. 危害人畜安全的烈性犬、猛性犬;2. 传染性疾病的宠物;3. 残疾人饲养的导盲犬、导听犬等特殊服务犬除外。

第三章宠物饲养管理第七条宠物饲养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 为宠物办理免疫手续,定期进行防疫和驱虫;2. 为宠物佩戴犬牌,注明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3. 确保宠物在小区内不随地大小便,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4. 避免宠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如大声吠叫等;5. 避免宠物对小区公共设施、绿化带等造成破坏;6. 不得携带宠物进入小区内的公共场所,如游泳池、健身房等;7. 不得在小区内组织宠物展览、比赛等活动。

第八条宠物饲养人应承担以下责任:1. 对宠物进行有效管理,防止宠物走失、伤人等意外事件发生;2. 在宠物发生意外事件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 在宠物去世后,妥善处理宠物尸体,不得随意丢弃。

第四章宠物伤害事故处理第九条发生宠物伤害事故时,宠物饲养人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1. 立即将受伤人员送至医院救治;2. 报告物业管理处;3. 配合物业管理处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物业管理处接到宠物伤害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进行调查,并采取以下措施:1. 组织调解,化解纠纷;2. 对宠物饲养人进行批评教育;3. 对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4. 如有必要,可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局宠物狗管理制度范本

公安局宠物狗管理制度范本

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宠物狗作为人类忠实的朋友,越来越多地走进了家庭。

为规范宠物狗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饲养宠物狗的单位和个人。

三、宠物狗管理要求1. 宠物狗登记(1)饲养宠物狗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宠物狗出生后三个月内,到当地公安局办理登记手续。

(2)登记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宠物狗照片、身份证明、户口本、房产证(或租赁合同)、防疫证明等。

2. 宠物狗免疫(1)饲养宠物狗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定期为宠物狗接种狂犬病疫苗。

(2)接种后,饲养者需取得防疫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

3. 宠物狗牵绳管理(1)饲养宠物狗的单位和个人在户外活动时,必须使用牵引绳,并确保牵引绳长度在1.5米以内。

(2)禁止携带宠物狗进入公共场所、商业区、学校、医院等禁止宠物进入的场所。

4. 宠物狗排泄物管理(1)饲养宠物狗的单位和个人应随时清理宠物狗的排泄物,不得随意丢弃。

(2)鼓励使用环保型宠物排泄物收集袋,对宠物狗的排泄物进行分类处理。

5. 宠物狗伤人事件处理(1)饲养宠物狗的单位和个人,若宠物狗伤人,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出警,依法调查处理。

四、处罚措施1. 未按规定办理宠物狗登记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2. 未按规定进行宠物狗免疫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3. 违反宠物狗牵绳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4. 违反宠物狗排泄物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

5. 宠物狗伤人事件中,饲养者未及时采取救治措施或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可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制度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宠物狗养殖日常管理制度

宠物狗养殖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宠物狗养殖行为,提高宠物狗养殖质量,保障宠物狗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养殖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养殖场所有宠物狗的养殖、繁殖、销售、防疫等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科学养殖、规范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养殖场地及设施第四条养殖场地应选择通风良好、环境安静、交通便利、水源充足、排水通畅的区域。

第五条养殖场地应具备以下设施:1. 养殖舍:具备保温、通风、防潮、防鼠、防蚊蝇等功能;2. 饲料仓库:具备防潮、防霉、防虫、防火等功能;3. 饲料加工区:具备原料存放、加工、清洗、消毒等功能;4. 医疗室:具备兽医诊断、治疗、药品存放等功能;5. 防疫隔离区:具备隔离病犬、防止疫情扩散等功能。

第六条养殖舍内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定期进行消毒。

第三章养殖品种及繁殖第七条养殖品种应选择适应本地区气候、土壤、饲料等条件的优良品种。

第八条繁殖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选择健康、无遗传疾病的犬种;2. 严格控制近亲繁殖,避免遗传缺陷;3. 繁殖过程中应做好记录,包括繁殖日期、繁殖母犬、繁殖公犬、繁殖数量等;4. 繁殖后代应进行健康检查,确保无遗传疾病。

第四章饲养管理第九条饲料管理:1. 饲料应符合国家饲料卫生标准,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和添加剂;2. 饲料应保持新鲜,不得霉变、变质;3. 饲料仓库应定期清理,保持干燥、通风。

第十条养殖管理:1. 每日定时喂食,喂食量根据犬只体重、年龄、健康状况等合理确定;2. 定期检查犬只健康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3. 每日清理养殖舍,保持环境清洁;4. 定期进行体内外驱虫,预防疾病。

第十一条养殖舍内温度、湿度、通风等应保持适宜,根据季节变化进行调整。

第五章防疫及疾病控制第十二条防疫工作:1. 建立完善的防疫制度,定期进行消毒;2. 定期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测,确保无疫情发生;3. 加强对养殖人员、犬只的防疫知识培训。

宠物管理规范及罚款条例

宠物管理规范及罚款条例

宠物管理规范及罚款条例作为宠物的主人,我们都希望能为我们的小宠物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

然而,随着宠物数量的不断增加,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流浪动物数量上升、宠物噪音扰民等。

为了维护社会和谐,许多城市都出台了相应的宠物管理条例。

这些条例不仅有助于规范宠物饲养行为,还能为宠物和主人的权益提供保障。

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宠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及罚款细则。

宠物登记和免疫根据相关规定,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出生后30日内,到指定的登记机构为犬只办理登记手续,同时按要求为犬只接种各类疫苗。

对于未经登记或未进行免疫的犬只,主人将被处以50-200元不等的罚款。

每年还需对犬只进行年度复查和免疫,否则也会面临罚款。

遛犬行为规范在公共场合遛犬时,主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如系狗链、戴口罩等,确保犬只不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主人还应随时清理犬只排泄物,保持环境卫生。

对于不文明遛犬行为,可处以20-100元不等的罚款。

禁止携犬进入禁止区域根据城市规划,有些区域是禁止携犬进入的,比如医院、学校、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如果主人携犬只进入禁区,将被处以50-200元不等的罚款。

防止犬只伤人如果犬只伤害他人,不仅要承担医疗费用,还可能面临100-500元的罚款。

对于严重伤人事件,还可能会被吊销养犬证。

控制犬只噪音犬只长期大声叫唤,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属于噪音污染行为。

对于此类情况,环保部门将会责令主人采取措施,如调整饲养环境,控制叫声等。

若主人不采取任何措施,将被处以50-200元的罚款。

宠物管理条例的出台,不仅维护了社会秩序,也保护了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

我们每个宠物主人都应主动学习和遵守这些规定,爱护好自己的小宠物,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的居住环境。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小区宠物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保障小区内居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规范宠物饲养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小区宠物管理规定适用于小区内所有居民和住户,包括小区内自住和租住的居民。

第三条小区宠物管理应遵循“合法、合理、互相尊重、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小区内居民的共同利益和和谐社区的建设。

第四条小区宠物管理工作由小区物业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居民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处的工作。

第二章宠物饲养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居民饲养宠物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必须遵循以下基本要求:(一)宠物的种类必须属于合法饲养的范围,禁止饲养危险动物和保护动物;(二)宠物的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三)居民必须对宠物负责,确保宠物的健康和安全;(四)饲养宠物应遵循小区内的安静和卫生要求;(五)居民必须遵守小区内的宠物管理规定,配合物业管理处的工作。

第六条在小区内饲养宠物的居民必须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一)宠物必须定期接种疫苗,并定期体检;(二)宠物必须经过驯养和训练,不得攻击其他人或其他宠物;(三)居民必须定期清理宠物的粪便,并确保宠物不会造成小区环境的污染;(四)宠物的口粮和饮水必须保证充足和干净,不得随意丢弃或污染环境。

第三章宠物活动范围和时间限制第七条小区内的宠物活动范围和时间需限制在居民自家的住所内,不得在公共区域和他人住所内饲养或放养。

第八条居民可以在指定的宠物活动区域内活动,但必须保持宠物的安全和卫生。

第九条居民应遵守小区的夜间安静时间,不得让宠物发出过多的噪声,影响他人正常休息。

第四章家庭宠物登记制度第十条小区物业管理处应建立家庭宠物登记制度,居民饲养宠物时必须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家庭宠物登记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宠物的种类、数量、年龄、性别、体重等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居民须向物业管理处提供宠物的疫苗接种证明、体检证明等相关证件。

第五章宠物遗弃和丢弃处理第十三条居民不得随意将宠物遗弃或丢弃在小区内或其他公共场所。

中国对养宠物的政策

中国对养宠物的政策

中国对养宠物的政策
中国的养宠物政策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和草原局(State Forestry and Grassland Administration)以及各个省份的地方政府制定和管理的。

以下是一些中国养宠物的主要政策和规定:
1. 养宠物登记:在大多数城市,养宠物需要进行登记,并获得相应的宠物证。

登记通常需要提供宠物的健康证明、疫苗证明和身份信息。

这有助于监管宠物数量和管理养宠物的人口。

2. 宠物疫苗:宠物通常需要接种狂犬疫苗等疫苗,以确保它们的健康,并减少疾病传播的风险。

3. 养宠物场所:不同地区可能有规定,要求宠物在指定的场所内饲养,例如室内或小区内的宠物公园。

一些城市可能会禁止在公共场所放养宠物。

4. 狗的品种限制:一些城市可能对特定品种的狗施加限制或禁止,尤其是潜在的危险品种。

这些规定通常是出于公共安全考虑。

5. 垃圾处理:宠物主人通常被要求负责处理宠物产生的垃圾,包括狗粪。

6. 宠物福利:近年来,中国对宠物福利的关注逐渐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重视宠物的健康和幸福。

一些城市设有宠物救助机构和动物保护组织,提倡关爱和保护宠物。

7. 宠物商业:宠物业务需要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包括宠物食品、宠物用品和宠物医疗保健产品的销售。

请注意,中国的养宠物政策可能会因城市和地区而异,因此在养宠物之前,建议了解当地的政策和规定。

此外,政策也可能随时间而变化,因此及时获取最新信息是重要的。

养宠物者应该负起责任,确保宠物的合法和负责任的养育。

宠物犬饲养管理法规_宠物狗的饲养管理规定

宠物犬饲养管理法规_宠物狗的饲养管理规定

宠物犬饲养管理法规_宠物狗的饲养管理规定在小区等地方饲养宠物犬时必须遵守那个地方的规定,那么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有什么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店铺为大家精心推荐的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宠物犬的饲养管理法规一为了进一步加强通辽市城区宠物犬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通辽市城区内严禁饲养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体长超过80厘米的大型犬类宠物;携宠物犬外出必须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二、严禁携带宠物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广场、草坪、市场、商场(店)、商业街区、宾馆、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游乐场、候车(机)室、影剧院、餐饮服务及其他休闲娱乐等公共场所。

三、携宠物犬外出,宠物所产生的粪便,携带人必须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宠物犬主人应定期到农牧业局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为宠物犬进行检疫、注射疫苗,凭免疫证明到农牧业局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

五、饲养宠物犬不得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宠物犬影响他人正常休息时,主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因管理不善发生宠物犬伤人的,宠物犬饲养人、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六、宠物犬主人拒绝、阻碍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警犬、导盲犬等非宠物犬类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犬只的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范文(4篇)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范文(4篇)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区养犬行为,维护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和安全,保障宠物狗的健康和福利,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小区内的所有居民,包括小区业主、租户、居住人员等。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的“养犬”是指在小区内饲养、散养或溜养狗的行为。

第四条小区居民在养犬行为中,应遵守以下原则:1. 守法合规: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养犬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2. 爱护宠物:提供充分的食物、水源和良好的生活环境,确保宠物狗的健康和幸福;3. 注意卫生:及时清理狗狗的排泄物,保持小区的环境整洁;4. 社会公德:遵守小区的公共秩序,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二章养犬登记和管理第五条养犬居民应将养犬登记信息报送给小区物业管理处,并缴纳相应的登记费用。

包括以下内容:1. 犬只品种、数量;2. 犬只的年龄、性别、体重等基本情况;3. 居民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六条养犬居民应按照登记的犬只数量进行有效的管理,不得擅自增加犬只数量。

第七条养犬居民应负责狗狗的行为,确保其不干扰他人生活,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狗狗的噪音扰民。

第八条养犬居民在公共场所溜狗时,应使用牵引绳,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狗狗不会咬伤他人。

第九条养犬居民不得将狗狗遗弃在小区内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并且不得私自将狗狗卖出或转让给他人。

第三章犬只禁养和限养要求第十条严禁养犬的品种:1. 具有攻击性、凶猛性的犬只;2. 禁止饲养、贩卖和散养的犬只;3. 具有病毒感染或致病性的犬只。

第十一条限养犬只的品种:1. 体型大,力量强大的犬只,需进行专门的管理和寄养;2. 具有噪音大、易患病或不适应小区环境的犬种。

第十二条小区允许养犬的户数有限,具体要求由小区物业管理处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居民需求进行规定。

第四章养犬卫生管理第十三条养犬居民应每天清理狗狗的排泄物,避免影响小区的卫生环境。

第十四条养犬居民可利用小区设立的狗狗厕所或指定区域让狗狗排泄,并及时清理狗狗在公共区域的粪便。

宠物狗管理规则制度范本

宠物狗管理规则制度范本

宠物狗管理规则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宠物狗的管理,维护社区秩序,保障居民人身安全和动物福利,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范围内宠物狗的饲养、管理、登记、免疫、遗弃处罚等方面。

第三条宠物狗的管理应遵循合法、规范、人道、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宠物狗登记与免疫第四条宠物狗应在出生后两个月内进行登记。

登记地点为各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指定的宠物医院。

第五条登记时,需携带宠物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房产证(或租房合同);宠物狗的照片以及免疫证明。

第六条宠物狗登记后,由工作人员核实信息,为宠物狗发放身份证明和免疫证明。

第七条宠物狗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完成芯片注射。

芯片注射地点为各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或指定的宠物医院。

第八条宠物狗的芯片信息应包括宠物主人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以便拾到宠物狗的人与主人联系。

第三章宠物狗饲养行为规范第九条宠物狗饲养人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等有碍居民安全和卫生的动物。

第十条宠物狗饲养人应负责宠物狗的饲养、护理、训练等工作,确保宠物狗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宠物狗外出时,应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严禁携带宠物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宠物狗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立即清除。

第四章宠物狗遗弃与处罚第十三条宠物狗饲养人不得遗弃宠物狗。

如不再饲养,应将宠物狗送至动物收容所或联系专业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宠物狗遗弃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五章宠物狗伤人处理第十五条宠物狗伤人事件发生后,饲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宠物狗饲养人应购买宠物狗责任保险,以减轻因宠物狗伤人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宠物狗收容与处理第十七条社区内设立宠物狗收容所,负责收容流浪狗、无人认领的宠物狗等。

第十八条收容所对流浪狗进行定期收留、照料、寻找主人等,对无人认领的宠物狗进行人道化处理。

第十九条收容所对宠物狗进行健康检查、免疫、绝育等,确保宠物狗的福利。

小区里的狗狗安全管理制度

小区里的狗狗安全管理制度

小区里的狗狗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小区整体安宁和卫生环境,制定并执行小区狗狗安全管理制度。

所有养狗业主和居民都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狗狗饲养管理规定1.1、狗狗的品种和数量所有居民只能饲养符合当地法律法规的宠物狗,禁止饲养恶性犬和其它凶狠品种的犬只。

每户家庭只能饲养一只狗,且狗的数量不得超过规定。

1.2、狗狗的健康证明每只狗狗必须定期接受兽医检查,保证健康并及时接种犬只相关疫苗。

狗主人须随身携带狗狗的健康证明,以便于证明狗狗的合法性和健康状态。

1.3、狗狗的管束狗的主人必须保证在小区内遛狗时,狗必须系上狗链,并由成年人牵引。

遛狗时,狗主人必须携带专用的狗嘴套,以避免发生伤人事件。

禁止在禁止区域内遛狗,如儿童游乐场、草坪等。

1.4、狗狗的排泄处理狗主人在遛狗时,必须携带塑料袋,并在狗狗排泄后,及时清理并将粪便装入塑料袋,放入垃圾箱内处理。

禁止在公共场所让狗狗随地排泄。

二、狗狗行为规范2.1、禁止攻击行为狗狗必须经过训练,不得具有攻击性和咬人倾向。

如发生咬人事件,狗主人需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2.2、禁止吠叫扰民狗狗在家中居住时,禁止长时间大声吠叫,以免扰民。

2.3、禁止损坏公共设施遛狗时,狗狗必须遵守公共秩序,禁止破坏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绿化植物。

三、狗狗违规处理3.1、违规的处理方式如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狗狗及其主人,小区物业有权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警告、限制遛狗区域、暂扣狗狗等处理方式。

3.2、狗狗的弃养处理禁止狗主人将狗狗弃养在小区内或者小区附近区域。

如发现有狗狗被弃养情况,物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通知当地动物保护机构介入处理。

3.3、法律责任对于因狗狗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狗主人需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小区里的狗狗安全管理制度,不仅是为了维护小区的秩序和安宁,更是保障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只有大家共同遵守规定,相互尊重和理解,才能创造一个和谐、安全、舒适的小区环境。

宠物管理细则:2024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实施规定

宠物管理细则:2024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实施规定

宠物管理细则:2024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实施规定简介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宠物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宠物管理也成为社区物业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维护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安全,2024年的物业管理条例对宠物管理作出了一系列最新实施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规定内容,以便居民能够更好地了解对宠物的管理要求。

1. 宠物登记根据条例规定,居民在饲养宠物前需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进行宠物登记,提供宠物的相关信息,包括宠物种类、年龄、性别、颜色等。

登记费用按照类型收取。

2. 宠物数量限制为了防止宠物数量过多造成的管理难题和噪声扰民等问题,条例对宠物饲养数量进行了限制。

每户居民家庭只允许饲养一只宠物,且仅限于猫或狗。

居民需在登记时明确选择猫或狗,并且不得随意更改。

3. 宠物遛弯为确保宠物的安全以及社区环境的整洁,条例规定了宠物的遛弯要求。

居民需使用宠物专用链或牵引带,并在遛弯过程中保持对宠物的有效控制。

宠物不能离开指定区域,并须由年满18岁的成年人陪同。

4. 宠物噪声控制为了避免宠物的噪声干扰到邻居的日常生活,条例对宠物噪声进行了规定。

居民需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宠物的叫声、咆哮和其他噪音,以保持社区环境的安宁。

5. 宠物抚养要求为了确保宠物的健康和福利,条例规定对宠物的抚养要求。

居民需确保宠物定期接受兽医的健康检查和疫苗注射,并按时进行驱虫和洗澡。

宠物的饮食需合理搭配,不得给予有害食物。

6. 宠物排泄管理为了保持社区环境的整洁和卫生,条例对宠物排泄进行了管理要求。

居民需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并将其装入指定的垃圾袋,投放到指定的垃圾箱中。

宠物排泄物不得随意丢弃,以免造成环境污染和卫生问题。

7. 宠物攻击行为处理为了保护社区居民免受宠物攻击的威胁,条例对宠物攻击行为进行了处理规定。

如果宠物咬伤他人或其他动物,居民应立即采取措施避免进一步伤害,并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报告事件。

受伤人员有权要求宠物主人承担相关责任。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宠物饲养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宠物饲养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宠物饲养。

第三条宠物的饲养应当遵循科学养殖的原则,注重宠物的健康与安全。

第四条宠物的饲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经验和知识,能够做到善待、合理饲养宠物。

第五条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宠物的饲养环境良好。

第二章宠物饲养规范第六条饲养宠物应当有明确的目的和动机,不得进行违法、违规饲养行为。

第七条宠物饲养人应当提供适宜的饲养环境,确保宠物能够正常生活。

第八条宠物饲养人应当合理安排宠物的饮食,防止过度喂食或不当喂食。

第九条宠物饲养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疫苗接种和驱虫,确保宠物的健康。

第十条宠物饲养人应当定期带宠物进行健康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疾病问题。

第十一条宠物饲养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训练教育,提高宠物的品行和社交能力。

第三章宠物秩序管理第十二条宠物饲养人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的管理规定,妥善管控宠物的行为。

第十三条宠物饲养人在公共场所遛弯时,应当使用牵引带,并保持宠物的安全。

第十四条宠物饲养人不得将宠物留在公共场所或他人私人场所,妨碍他人正常生活或工作。

第十五条宠物饲养人不得让宠物损坏公共设施,如道路、花坛等。

第十六条宠物饲养人应当及时清理宠物的粪便,确保公共环境的清洁。

第四章宠物养殖设施管理第十七条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应当具备良好的环境和设施,确保宠物的健康、安全。

第十八条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应当定期清洁和消毒,预防疾病传播。

第十九条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应当对宠物进行分类管理,避免交叉感染。

第二十条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应当配备专业的兽医人员,及时处理宠物的健康问题。

第二十一条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宠物消防设施和应急预案。

第五章宠物保护与监管第二十二条宠物保护组织和相关行政机构应当加强宠物饲养的宣传和教育,提高饲养人的意识和素质。

第二十三条宠物保护组织和相关行政机构应当加强对养殖场、宠物店等经营场所的监管,确保宠物的合法饲养。

小区养宠物狗管理制度范本

小区养宠物狗管理制度范本

小区养宠物狗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环境秩序、保障居民生活安宁,规范和管理小区内养宠物狗行为,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区内养宠物狗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宠物狗的登记、口器、遛狗、排便、喂养、打扫卫生等行为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所有小区居民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配合管理处进行管理和监督,并积极参与小区环境卫生的维护。

第四条管理处有权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批评、劝阻,并对违规行为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章宠物狗登记管理第五条小区居民若要在小区内养宠物狗,需提前向管理处申请,并根据管理处的要求进行宠物狗的登记。

第六条宠物狗的登记资料包括宠物狗的品种、颜色、性别、年龄、疫苗接种情况等信息,居民需如实填写。

第七条宠物狗的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届满前需要重新进行登记。

第八条未经登记的宠物狗不得进入小区内,并一经发现居民未进行登记养狗的,管理处有权进行处罚。

第三章宠物狗口器管理第九条在小区内遛狗必须使用牵引绳,并配戴口器,口器必须符合规范,对宠物狗的口腔和嘴部不造成伤害。

第十条宠物狗的主人应引导宠物狗有规范行为,遛狗时必须保持一定的距离,不能影响他人出行。

第十一条宠物狗在公共区域、绿化带等场所排便时,主人应即时清理干净并投入指定的宠物狗粪便箱。

第四章宠物狗喂养管理第十二条宠物狗的喂养应当合理,不得过度饲养,不能随意乱喂。

第十三条宠物狗必须定时接种疫苗,并定期体检,保证宠物狗的健康。

第十四条不允许在小区内养殖宠物狗,超过小区规定的数量。

第五章宠物狗卫生管理第十五条宠物狗的主人应定期为宠物狗梳理毛发,保持清洁,同时要定期给宠物狗洗澡。

第十六条宠物狗的主人应保持宠物狗的卫生,定期为宠物狗剪指甲,避免对他人造成伤害。

第十七条宠物狗出现疾病时,主人应及时进行治疗,必须对治愈的宠物狗进行隔离观察。

第六章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居民,管理处有权进行批评教育、警告,并可根据违规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处罚。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小区养犬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宠物豢养管理,确保业主的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根据丹东市城市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一、本规定中所指宠物为住户合法饲养的狗、猫、鸟类等,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如鸡、鸭、鹅、羊猪、兔、牛、马等;二、凡本小区饲养犬类的养犬人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站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登记证,并保证每年检查一次;三、养犬人须持有动物健康免疫证、养犬登记证,到物业公司进行登记备案,否则视为无证豢养;对无证犬、无登记犬,物业公司有权收缴并将其逐出本小区或向公安机关举报;四、小区内每户只准豢养一条观赏犬体长标准:成年犬一般不超过50CM,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烈性犬合大型犬,且养犬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为放置意外事件的发生,小区内严禁遛犬;六、合理饲养和管理所养宠物,避免饲养犬只狂吠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及休息,家中无人时,应妥善安置;对于不采取措施的,物业公司由权采取强制手段或向公安机关举报;七、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加以束缚如束犬链、犬口罩等,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看管;不得在楼道内或大堂区域内遛犬;八、养犬人应文明携犬出户,并携带垃圾袋,及时清除犬只所排泄的粪便,不得任其在公共区域内随地便溺;九、养犬人不得携犬进入儿童游乐场所和居民休闲活动区等公共场所,应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及儿童;十、如饲养人所养宠物侵扰他人时,物业公司将以书面形式责令整改,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或通过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十一、如所养宠物伤害他人时,饲养人应及时将伤者送往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并承担相关医疗费用、赔偿责任以及法律责任;十二、业主应为所养宠物定期注射疫苗,预防传染病,并保存相关证明以备检查;十三、宠物死亡时,饲养人需及时与畜牧兽医部门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对宠物尸体进行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或在小区内火化、深埋;十四、如遇禽流感、狂犬病等流行病发生时期,须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执行;十五、凡违反本规定的住户,一次警告、二次则由物业公司会同业主委员会讨论,在小区内进行公告,接受广大业主监督,及督促其加速整改,对屡教不改者将呈报相关部门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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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犬饲养管理法规_宠物狗的饲养管理规定一、通辽市城区内严禁饲养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体长超过80厘米的大型犬类宠物;携宠物犬外出必须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七、警犬、导盲犬等非宠物犬类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第二条本市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犬只的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监管、基层参与、养犬人自律的原则。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并具体负责查处违反治安管理的养犬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在道路、广场上售犬和违章携犬等破坏市容的行为,查处养犬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捕杀狂犬,组织收容和管理被遗弃犬、无主犬。

卫计委负责对人用狂犬病疫苗接种,以及被犬伤害者的诊治和狂犬病疫情监测的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等组织,制定文明养犬公约,依法调解处理因养犬引起的邻里纠纷和治安隐患,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活动。

居民、业主和其他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文明养犬公约。

第六条下列区域禁止养犬:(一)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的办公服务区;(二)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划定禁止携犬进入的区域。

第八条科尔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城区建成区内禁养下列犬只:(一)列入禁养目录的烈性犬;(二)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的大型犬。

第九条单位养护卫犬,应当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第十条居民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合法身份证明;(二)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独户居住的在禁止养犬区外的固定住所;(四)城区居民养犬每户限养一只。

第十一条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到农牧业局指定的动物防疫机构或者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定期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凭免疫证明到农牧业局登记并领取免疫标志。

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养犬人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和犬的品种、种类、特征等。

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养犬人不得虐待、遗弃活犬。

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养犬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第十四条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宾馆、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游乐场、候车(机)室、影剧院、餐饮服务等公共场所,以上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携犬人进入;(三)乘坐客运出租汽车,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四)携带犬的人不得乘坐电梯上下楼,应当走普通人行楼梯上下楼;如紧急情况需要乘坐电梯,应当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六)主要道路、公园、广场、公共绿地每日8时至20时之间不得携犬进入。

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七)携犬户外活动时,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严禁污染环境。

(八)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溜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有权决定限制携犬(导盲犬、扶助犬除外)进入。

第十六条禁止携犬进入的场所、区域,应当设立明显标志。

禁止携犬进入场所、区域的管理、服务人员有权制止携犬进入行为。

第十七条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在24小时之内将伤人犬只送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检疫,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

第十八条对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养犬人应当及时到动物检疫机构对犬进行检疫。

对确认患有狂犬病的犬,农牧业局应当指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及时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类狂犬病或者狂犬病疫情,应当立即向农牧局、卫计委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并按职责分工依法采取灭犬防治措施,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从事犬类养殖、销售或者从事其他犬类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还应当依法取得农牧业局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从事动物诊疗的人员应当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并经过执业登记注册。

禁养区内禁止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和举办犬展览。

第二十一条养殖、销售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不得流动销售;(二)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交通主干道的沿街店面以及闹市区;(三)经营的犬只应当笼养;(四)对养殖的犬只应当进行犬类狂犬病预防接种,经预防接种后,由市农牧业局出具免疫标志;(五)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动物防疫消毒等卫生要求;(六)不得将养殖的犬只带出饲养场地;(七)城区居民小区养犬,不得在居民小区公用场所养犬,如小区内的空闲地、楼顶、楼道、地下室等公用面积空闲地。

第二十二条禁止伪造、买卖与养犬或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相关的证件、证明。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养犬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批评、劝阻,或者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反映,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举报,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饲养人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以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七款规定,不及时清除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管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管理规范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饲养的犬只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违法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或者农牧业局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有关部门处理违规犬,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的,由卫计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造成狂犬病传播危险的或造成他人残疾、死亡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拒绝、阻碍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负有养犬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实行执法责任制,依照法定程序积极履行管理职责,文明执法。

负有养犬管理职责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二)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其他旗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规范养犬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生效前已经饲养的犬类,其饲养、销售与管理活动,按照本办法予以规范。

通辽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指挥部办公室2015年11月12日关于宠物伤人事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受害方举证责任:包括1、证明受损害的事实;2、受损害一方的损害是由侵害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

实际上饲养的动物伤人比较难确定证据,一般确定证据的方式有事故发生过程的录音、报警后的询问笔录、正规医院的就诊证明等。

关于宠物伤人事件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当发生宠物伤人事故后,对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如果侵害方能证明受害方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或者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害方的赔偿责任。

青岛市限制养犬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等四区(以下称市内四区)。

第三条市内四区所辖的农村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以下称一般限养区),其他区域为重点限制养犬区(以下称重点限养区)。

第四条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登记、注册,核发养犬许可证、犬牌等,组织捕捉、没收无证犬和违章犬,并对违章养犬者进行处罚。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并负责重点限养区内犬的防疫、登记、免疫证明的发放以及狂犬病的诊治及疫情监测。

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一般限养区内犬的防疫、登记、免疫证明的发放以及狂犬病的诊治及疫情监测。

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犬类的管理。

第五条本市对养犬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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