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合集下载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2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2号令)

与原核准、备案范围异同点
1、国务院批准经济为行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必须进行核准,需进行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范 围未变化;
2、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企业报送的评估报告 不再分企业级次,确保重要评估项目的备案工 作质量;
3、以经济行为的批准机构为标准,使经济行 为的批准与备案主体相一致;
4、实际扩大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的备案范围。
实行核准和备案制
国务院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备案的范围
经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 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经国务院 国资委批准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 产权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经国 务院国资委批准股份国有股权设置、转 让、增资扩股等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 目。
国务院国资委资产评估项目 核准、备案的范围
国资委与地方委之间关系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文件、必须评估 的经济行为,核准、备案范围以及监管方式等 全国统一执行;
2、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 及其各级子企业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管理和查; 4、国务院国资委对负责对全国资产评估项目 统计工作。
选择的评估机构一定要注意是否是工商、 证监会、国资委等特别关注对象;
选择评估机构后,承担评估项目的评估 师要有充分了解;评估机构一但确定参 加项目的评估师,则企业应要求其不得 中途更换相关人员。
不得与评估机构、评估师存在特别利益 关系。
企业在评估行为中的义务
企业应当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 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 匿或虚报资产。
要。
核准备案的必要性
所有者与经营者相分离,所有者维护自 身资产安全的的需要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 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 ),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 )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最新)中评协[2009]199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最新)中评协[2009]199号

发文标题: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文文号: 中评协[2009]199号发文部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文时间:2009-12—4实施时间:2009—12-4失效时间:法规类型:综合管理法规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所属区域:全国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

按规定收费关乎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各地方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

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我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一)计件收费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二)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元/人•小时;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元/人•小时;注册评估师:200-2000元/人•小时;助理人员:100-1000元/人•小时。

三、严密组织,认真贯彻.各地方协会要严密组织,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迅速转发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实施。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1992】625文件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1992】625文件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1992]价费字625号,1992年12月10日发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省以上(包括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的机构,承担资产评估业务,均可按本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累加为收费总额。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上述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第五条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第六条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算。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企业委托评估付费确实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减收费用。

第八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估规定签定资产评估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收费额或计费方法.评估费一般可预收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待评估确认后结清。

第九条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理》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附:计算方式(假设委估资产评估值为10000万元)100万元以下部分: 100×6‰=0。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渝价[2001]119号各区、县(自治区、市)物价局,重庆市注册评估师协会、重庆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为了规范我市资产评估收费行为和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的规定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印发《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对企业在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资产评估收费,必须严格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的通知”(渝办发[1998]108号)、“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补充通知”(渝办发[1998]135号)中的有关规定。

涉及清产核资的土地估价收费(含印制工本费),按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关于规范清产核资中土地清查估价收费的紧急通知》〔计价格[1995]22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市经委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转发“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的通知》(渝价[2000]221号)的有关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评估减半收费,房屋、国有资产评估收费按我市评估收费标准中准价降低30%计收;对抵押物评估的其他规定也要严格执行。

重庆市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资产评估事业发展,规范我市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和资产评估咨询并实施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及规章等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评估机构为有关当事人服务。

第三条凡具备以下条件的评估机构,均可承担资产评估、估价、鉴证)业务,按本办法规定收取评估费用:(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资产评估资格(资质);(三)依法进行税务登记,取得税务登记证书;(四)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最新)中评协[2009]199号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最新)中评协[2009]199号

发文标题: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尽快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文文号: 中评协[2009]199号发文部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文时间:2009-12—4实施时间:2009—12-4失效时间:法规类型:综合管理法规所属行业: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所属区域:全国发文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为贯彻执行《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是资产评估收费制度的重大改革。

按规定收费关乎评估报告质量和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关乎国家财产和经济安全.各地方协会要高度重视,积极配合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做好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相关工作。

二、测定标准,统一参照。

为了给各地制定具体的评估收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我会通过对全国资产评估行业收费情况的两次调查分析,并查阅国家统计局公布的1992至2008年各年的通货膨胀率,结合今后几年内经济增长、物价指数继续上涨,并参照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行业的收费标准等因素,提出了资产评估收费水平的测算标准.(一)计件收费计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六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二)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平均标准分为四档,各档计时收费标准如下:法人代表(首席合伙人)、首席评估师(总评估师):300-3000元/人•小时;合伙人、部门经理:260—2600元/人•小时;注册评估师:200-2000元/人•小时;助理人员:100-1000元/人•小时。

三、严密组织,认真贯彻.各地方协会要严密组织,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迅速转发各资产评估机构,组织资产评估机构学习领会文件精神,认真贯彻实施。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物价局价费字[1992]625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省以上(包括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的机构,承担资产评估业务,均可按本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

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档次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l 100以下(含100) 62 100以上—1000(含1000) 2.53 1000以上—5000(含5000) 0.8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55 10000以上0.1上述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第五条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第六条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汇。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

企业委托评估付费确实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减收费用。

第八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估规定签订资产评估项目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收费数额或计费方法。

评估费—般可预收50%,其余部分待评估确认后结清。

第九条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管理资料]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管理资料]

“资产评估收费”系列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00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000发改价格【2009】29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根据《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资产评估收费进行清理规范,于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重新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企业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七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确定。

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 2005年08月31日文章来源: 国资委产权管理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中央企业负责备案。

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由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五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所出资企业,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央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30个工作日内将其资产评估项目情况的统计分析资料上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保证资产评估工作的公正、独立、客观和科学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资产、非国有资产、上市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等所有形式的资产评估收费行为。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应遵循公正、独立、客观、严谨的原则,按规定预先公示收费标准,根据评估服务的类型、难度、范围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依法纳税,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进行逃税、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制度,确保资产评估收费工作规范、透明、公开、合理。

第六条委托人有权要求查核资产评估费用是否符合规定和约定,并有权向评估机构申请解释资产评估费用的构成和金额。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地向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费用收费明细,保存相关记录,资产评估费用收据应当详细明确。

第八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证券发行、股权转让等评估不受聘费用不联算服务进行管理。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应根据评估服务的类型、难度、范围和风险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收费标准,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依照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第十条资产评估费用收取方式为总价收费和按工作量收费两种。

第十一条总价收费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按照评估标的的性质、规模、复杂程度、评估工作的时间、精力和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评估费用,并与委托人事先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总价相一致。

第十二条按工作量收费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按照完成的工作量,以收费标准乘以工作量,然后累加计算收取评估费用。

第十三条鉴于个别特殊情况,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另行约定收费方式,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收费标准的制定第十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制定合理的资产评估收费标准。

评估费用的统一标准,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发布。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公布日期】2012.10.12•【字号】鄂评协[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评协[2012]55号)各资产评估机构:《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已由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于2012年9月13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附件:湖北省资产评估行业服务收费自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资产评估机构执业收费行为,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委托人和相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承接资产评估业务时,应严格执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1]2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

各地市州人民政府物价部门以《通知》为基础,制定了当地收费标准的,可按当地收费标准执行。

省外评估机构到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执业,须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以及行业协会的自律检查。

第三条资产评估机构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办公场所显著的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费办法等,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方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资产评估机构接受服务委托,应当与委托方就服务收费有关事项进行沟通,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约定收费条款。

吉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吉林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29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凡取得省级以上财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本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

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计件收费各档差额计费基准价为:吉林省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标准表档次计费额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1 100以下,含100, 102 100-1000,含1000, 4.23 1000-5000,含5000, 1.24 5000-10000,含10000, 0.85 10000-100000,含100000, 0.156 100000以上 0.1第七条资产评估计件收费按照吉林省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标准执行~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可实行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不超过10%~企业价值评估、无形资产评估、证券期货业资产评估、专项债权,债务,评估、项目风险大的资产评估等复杂疑难的评估业务可上浮30%。

资产评估计件收费低于人民币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第八条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

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计委关于印发《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计收费{2003}52号各地、州、市计委,云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现将我委重新修订的《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关于"对国企改革中涉及的服务收费,按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最低限额收取"的规定,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对本办法中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要在政策和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给予适当优惠。

本《办法》自执行之日起,原省物价局“关于制发《云南省会计师、审计师事务所业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价非发[1990]119号)同时废止。

云南省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布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经省及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登记执业的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均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承办业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委托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提供的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相关质量标准,并按本办法规定收取服务费。

第四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是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对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服务收费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会计、资产评估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根据服务项目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西安佳信公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证券业务资产的评估;企业整体资产评估;单项资产评估包括:房地产、机器设备、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陕西省范围内独立从事土地评估及咨询业务;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工程咨询。

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文件陕评协[2012]10号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印发《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为加强我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工作,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并将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我会反馈。

附件:1、《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陕西省资产评估机构收费情况备案表》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主题词:评估收费监督办法通知抄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陕西省物价局抄送:陕西省财政厅企业处省直有关部门印发100份2012年3月2日陕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陕价行发[2011]152号)以及《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的有关规定,规范我省资产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陕西省境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评估机构。

评估机构通过招投标承揽业务,参与招投标评估机构的收费情况须报陕西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备案。

评估机构年度收费情况实行报备制度。

第三条外省评估机构在陕西省境内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须在省评协进行备案登记。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评估行业收费行为,保护委托人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资产评估服务所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二章收费原则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协商确定收费类型和收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类型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分为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两种类型。

第五条计件收费是指按照评估资产的价值大小、复杂程度、评估工作量等因素,协商确定一个固定数额的收费。

第六条计时收费是指按照评估人员的工作时间、专业技能等级、工作复杂程度等因素,协商确定每小时的收费标准,并据此计算总费用。

第四章政府指导价与市场调节价第七条资产评估服务中的部分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包括国有资产的评估服务及其他需要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情形。

具体指导价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第八条除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外,其他资产评估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根据市场情况和评估服务的具体内容协商确定。

第五章收费管理第九条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依据等内容,并向委托人公示。

第十条资产评估机构在收取费用时,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费凭证。

第六章委托人权益第十一条委托人有权了解资产评估服务的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并要求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详细的收费清单。

第十二条委托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收费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或物价部门投诉举报。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文号:价费字【1992】625号
发布日期:1992年12月10日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10日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取得省以上(包括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的机构,承担资产评估业务,均可按本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收费总额。

第四条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

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资产评估差额定率累进收费表
档次计费额度(万元)差额计费率‰
l 100以下(含100) 6
2 100以上—1000(含1000) 2.5
3 1000以上—5000(含5000)0.8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0.5
5 10000以上 0.1
上述标准为最高限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第五条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第六条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汇。

第七条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

企业委托评估付费确实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减收费用。

第八条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委托方与受托方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估规定签订资产评估项目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收费数额或计费方法。

评估费—般可预收50%,其余部分待评估确认后结清。

第九条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例如:某项资产帐面价值40,000万元,计算评估收费额。

100万元*6‰=0.6万元
(1,000—100)万元*2.5‰=900万元*2.5‰ =2.25万元
(5,000—1,000)万元*0.8‰=4,000万元*0.8‰=3.2万元
(10,000—5,000)万元*0.5‰=5,000万元*0.5‰=2.5万元
(40,000—10,000)万元*0.1‰ =30,000万元*0.1 =3万元
合计收费:0.6+2.25+3.2+2.5+3=11.55(万元)
1992年12月10日发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