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的热点
法律热点案例及解决(3篇)
![法律热点案例及解决(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7bd0e6c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86.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
本案例涉及一起高空抛物致人死亡的悲剧,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2019年6月,某小区居民张某在小区内遛狗时,突然被从高空抛下的一个啤酒瓶击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该啤酒瓶来自张某楼上的一户居民。
张某家属将楼上居民李某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二、法律争议本案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 高空抛物行为的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知,高空抛物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高空抛物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楼上居民,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物业公司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高空抛物、坠物等安全事故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因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案件解决1.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楼上居民,在明知自己家中物品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导致啤酒瓶坠落造成张某死亡,其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2. 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张某家属的损失情况,判决李某及物业公司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00万元。
3. 社会影响本案的判决结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对预防和减少高空抛物事件具有积极意义。
民事案件的法律热点(3篇)
![民事案件的法律热点(3篇)](https://img.taocdn.com/s3/m/bf01dab448649b6648d7c1c708a1284ac85005b9.png)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即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如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网页信息等。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电子证据的运用已经成为法律热点之一。
本文将围绕合同纠纷中的电子证据问题,分析其法律适用、证据效力及法律风险,以期为法律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电子证据的法律适用1.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2)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具有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3)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主体具有合法性。
2. 电子证据的证明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需满足以下条件:(1)电子证据的来源可靠,具有真实性;(2)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3)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电子证据的效力1. 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电子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2)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3)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
2. 电子证据的效力排除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以下情况可能导致电子证据的效力排除:(1)电子证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篡改、伪造等违法行为;(2)电子证据的来源不可靠,存在虚假性;(3)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关联性。
三、电子证据的法律风险1. 证据灭失风险电子证据具有易丢失、易篡改的特点,一旦丢失或被篡改,可能导致证据灭失,从而影响案件审理。
2. 证据真实性风险电子证据可能存在伪造、篡改等违法行为,导致证据真实性受损,影响案件审理。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赵钢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赵钢](https://img.taocdn.com/s3/m/af0723cc227916888586d7b1.png)
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几个热点问题(6月5 日)赵钢武汉大学法学院民诉法的修订不是孤立的几部诉讼法的修订是一个系列过程民诉去年10月28第一次审议今年4月第二次审议(修改不多,热点依然是原来的)行政诉的修改在紧锣密鼓中在我国诉讼法制发展的背景下探讨此问题。
刑诉有80000多条反馈意见民诉只有8000多条反馈意见为什么不关注呢?①刑诉小宪法人权、制约。
民诉一一私权主体的私权之争②人们对刑诉的名词耳熟能详,而民诉的名词比较难懂四个热点问题:①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究竟应当如何定位?【背景】长期观点认为检察监督不利于法院的独立审判。
赵:哪些人持这一观点?一一法院法官们(不愿接受监督);一部分学者(有较强域外法治情结的——检察监督除了前苏联外国外没有)主流观点基本共识一直认为检察机关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是有必要的,且迄今为止检查监督的实践证明了检察监督的必要性(需要反例:因为检察院监督,所以法院办错案――没有/)民诉的原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改: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背景:原有抗诉的单一方式渠道过于单一,监督效果不理想;各地进行了检察建议试点的探索,建立了一些认为正确的建议(赵:没有国家法律正式授权的探索一概是不合法的)检察建议一一再审检察建议知识点归纳:①再审。
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提出,也可以检察机关提出②再审只能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只能上抗下,为什么不能平抗?一一赵:这是政治问题的折射我国权力本位,平级不理你因此,抗诉不平抗,但平行建议一一)③既可以针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提出;也可以针对调解书提出④提出前提是必须符合法定的再审事由——07+这次:抗诉事由、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建议事由趋于一致:纯粹程序性的抗诉事由过多程序出问题实体不一定出问题程序上能不能做一定收缩一一留下思考空间)⑤再审的提出不能直接导致再审程序的开始(与民事抗诉最主要的区别所在)要想发挥作用一一功能、效力定位不可或缺(重要)赵: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决定了其再审建议比私人提出的私人申请再审有更高效力。
民事诉讼法考研笔记
![民事诉讼法考研笔记](https://img.taocdn.com/s3/m/e14badb1f121dd36a32d8278.png)
民事诉讼法笔记一般是三道题,题型上看,简答题和论述题,有时案例。
难度上算中等,不会出专业性特强的,除了基础性之外,强调民事诉讼的特点,反映出民事诉讼才具有的。
简答题和论述题是否需要回答概念,如果比较清楚还是答上比较好,往往可以从概念中反映出题目。
在回答两种制度的区别时,写出要点还要将具体内容阐述一下。
今年从量上要缩小,方式有二,通过题目形式变化,数量上减少或者答题内容减少,综合性提高。
民诉不出热点问题,面试喜欢问如何看热点问题,专业书的阅读。
答卷的时候保证速度的时候尽量清楚。
基础的东西一定不能答错,否则。
第一章概述一、民事诉讼1、概念2、特点1)法院代表国家2)解决民事纠纷3)诉讼活动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调整4)民事诉讼有一定的程序性,由一定的诉讼阶段构成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各阶段虽有各自的任务但有密切的联系。
3、内容法院当事人案件1)解决民事纠纷具体活动由当事人、法院一起进行2)解决有关民事活动阶段(解决阶段的发起、主体)从宏观上说,案件解决的程序和案件各阶段的具体程序,各个程序的条件、范围要求、发动、运行、法律后果。
有些情况下,制度会出现两种情形可以选择,但条件上有一定的变化,如被告不出庭,必须到庭的拘传,一般被告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基本知识需要能理解、运用。
每年有一道运用题。
各种制度的主要区别需要注意。
仲裁不会单独考,一般放在比较中。
二、民事诉讼法掌握两点:1、民事诉讼法的属性为什么是基本法、部门法、程序法?基本法是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地位角度回答,是基本法律,仅次于宪法,高于一般的法律法规。
部门法是从调整对象上说,规范了特定的社会关系。
程序法是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看,规范的是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和过程。
2、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至于与宪法、刑事诉讼法、组织法的关系,不如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重要。
从考试意义上也是如此。
谈到这种关系时,首先总是考虑他们调整的关系不同,强调各自的作用,在此上考虑两者之间的关系。
法律热点欠钱案例分析(3篇)
![法律热点欠钱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86a2163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c5.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案件数量逐年攀升,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欠钱案例分析,探讨法律热点问题,以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启示。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乙向甲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月利率为2%。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向甲支付了借款本金。
然而,在借款到期后,乙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甲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诉至法院。
三、案件焦点1. 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3. 借款合同的解除四、案例分析1. 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提供借款的合同。
本案中,甲与乙签订的借款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2.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乙应向甲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在借款到期后,乙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关于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计算,有以下几点需要说明:(1)借款本金:根据借款合同约定,乙应向甲支付10万元借款本金。
本案中,乙已向甲支付了借款本金,故无需再支付。
(2)利息: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1年。
因此,乙应向甲支付利息共计10万元×2%×12=2.4万元。
然而,在借款到期后,乙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借款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乙未按约定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因此,甲有权解除借款合同。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与乙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未按约定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据此,法院判决:1. 乙应向甲支付借款本金10万元;2. 乙应向甲支付利息2.4万元;3. 借款合同解除。
六、案例分析启示1. 借款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法律讲堂热点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讲堂热点案例分析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020d358e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5275fc2.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各类法律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一些热点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案例将选取一起涉及知识产权的热点案例,旨在通过分析该案例,探讨法律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作用,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挑战。
二、案例简介案例名称:某科技公司诉某电商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具有创新性的软件产品,并取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软件著作权。
然而,某电商公司(以下简称电商公司)在其平台上销售了多款与科技公司软件产品功能类似的软件,未经科技公司许可,且未注明侵权信息。
科技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电商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焦点1. 知识产权侵权判定本案的关键在于判断电商公司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软件著作权是指软件作品的原创性表达所享有的权利。
侵权判定需考虑以下因素:(1)侵权行为:电商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与科技公司软件产品功能类似的软件,构成侵权行为。
(2)侵权作品:电商公司销售的软件与科技公司软件产品在功能、结构、界面等方面存在相似之处,构成侵权作品。
(3)侵权后果:电商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科技公司软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受损,造成经济损失。
2. 损害赔偿本案中,科技公司要求电商公司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的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1)侵权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销售收入损失、研发成本损失等。
(2)侵权行为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包括科技公司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市场份额损失、品牌形象受损等。
(3)侵权行为的情节、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
(二)案件评析1.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本案反映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需求。
在当前科技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经济发展。
民事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人”之界定
![民事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人”之界定](https://img.taocdn.com/s3/m/aae790783169a4517623a309.png)
民事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人”之界定作者:马玉涛来源:《卷宗》2018年第25期摘要:在民事诉讼法中,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常常容易引起争议。
在一个法律案件中,利害关系人往往与当事人和案件以外的人员都有概念上的交叉。
利害关系人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这些观点往往与涉及到的不同类型的案件有关,民事诉讼中的利害关系人由于不同学者的不同意见往往不能达成一致的界定。
在民法中,对于利害关系人的界定也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界定利害关系人。
这样一来,让利害关系人的界定更加有了争论,一旦出现相关的法律问题会很难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
民事诉讼法应该具有实用性和灵活性,根据案件的特点来界定利害关系人的概念,让利害关系人的界定更加明晰化、合理化,能有效的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发挥民事诉讼法的法律严格性。
本文主要对民事诉讼法中,不同诉讼程序中的利害关系人的界定进行了讨论研究,仅供读者参考。
关键词:民事诉讼;利害关系人;法律界定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条文有很多。
由此可见,关于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对民事诉讼法中各项法律的判决以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决定了民法最后的判决,也与诉讼行使权有着密切的关系。
所以这时,利害关系人的界定问题成为了业界人士关注的焦点,关于如何界定利害关系人一直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虽然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条款有很多,但是对于利害关系人的法律概念的解释却没有,这也是目前业内人士对利害关系人的界定有争论的缘由。
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应该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根据不同的情况灵活的界定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应该从法律的大环境出发,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律来进行界定。
1 民事诉讼法中与利害关系人有关的概念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可以从三个方面出发。
这三个方面主要针对的是不同的诉讼类型,根据诉讼类型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利害关系人的概念。
评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热点
![评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热点](https://img.taocdn.com/s3/m/61d490e681c758f5f61f670b.png)
评析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热点作者:刘瞻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摘要】2011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之后向社会公布草案内容并公开征询意见。
此次修改涉及范围广泛,备受瞩目和热议的内容也比较多,现就其中选取调解与诉讼之间的相互衔接机制、小额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这三个广受关注的热点进行简单的评析。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调解小额诉讼公益诉讼民事诉讼法是一国的基本法律,规定了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切实地关系到公民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在1991年4月9日通过的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于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做出部分修改后所形成的。
我国现处于社会转型期,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多,新型纠纷案件的不断涌现,民事诉讼法应对新形势的滞后,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也愈加显得必要了。
并且修改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也是深化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要求。
所以从2010年开始进行对民事诉讼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后,向社会开始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012年4月24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二次审议。
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主要涉及完善调解与诉讼之间的相互衔接机制、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完善当事人举证制度、完善简易程序、强化法律监督、完善审判监督程序和完善执行程序等七个方面的规定。
由于此次修正案草所涉及的面比较广,故仅就草案中的完善调解与诉讼之间的相互衔接机制、小额诉讼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这三大广受瞩目的热点进行简要的评析。
一、完善调解与诉讼的衔接机制我国是有着中庸传统的东方古国,而最贴近中庸思想的调解被世界誉为“东方经验”。
调解在解决我国社会发展进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问题上有着重要甚至是不可代替的地位。
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二十一)
![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二十一)](https://img.taocdn.com/s3/m/412a890c227916888586d70c.png)
第二十一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年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二百二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第2~4条。
【意思分解】 1 执行程序启动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二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至于二者的适用关系,务必参见《执行问题规定》第19条。
下列情形下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1)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 务必掌握第219条规定的不同期间,此为司法考试热点。
应注意: (1)惟在双方均为非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
(2)注意该期限的起算点(第2款)。
【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
![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概述](https://img.taocdn.com/s3/m/44de1d41b84ae45c3b358cfd.png)
27
以下是去年南方周末的一篇评论文章的部分内容,通过该摘要, 加深对该问题的理解。 既然要在中国如此众多的从事法学研究的人士中“选秀”,而且将 其定义于“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那么,我们有理由期待,这 必是一场优中选优、精英云集的大赛,选出的“杰出法学家”,也 一定是中国法学界的佼佼者。但是很遗憾,对那些被冠以“十杰” 称号的生疏面孔,人们根本不知道他们是何方英雄,更谈不上“具 有原创意义”的学术观点。 这使我感到费解,“杰出法学家”到底杰出在什么地方?以中 国政法大学教授薛刚凌为例,她在当选第五届“十杰”之后,在颁 奖大会上有一个主题发言,题目是《论实体法治与程序法治》,直 听得我两眼发愣,感到后怕!
14
所谓实体法,是指规定人们在政治、经济、 文化和家庭婚姻等事实上的权利或义务的 法律。所谓程序法,是保证实体法所规定 的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法律,并具有自身 的独立价值。
15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是:民事实体法是 规范民事行为,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行为 规则,而民事程序法则是表现实体法生命 力的法律形式,实体法的生命力和强制性 通过程序法表现出来,二者相辅相成。
29
薛刚凌教授作为一个研究法律的学者,她应当明白,现 代社会之所以不同于封建专制社会,其中根本的区别在 于,一切公权力皆来自人民的授权,任何公共权力的行 使必须遵循正当程序。从这个意义上说,程序正义既是 约束公权力的必要手段,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 的重要标准。在法治社会,目的正确并不能构成权力行 使的合法依据,有时候,我们看到一些行政诉讼案件, 单纯从具体行政行为的实体上并没有错误,但行政机关 却因为程序违法而败诉,就是这个道理。 正如薛刚凌教授所言,中国有“轻程序,重实体” 的传统,这种片面追求实体正义、忽视程序正义的习惯, 本来是中国建构法治社会的大敌,现在竟然有薛刚凌这 样的学者将其视为“本土资源”,鼓吹建设“实体法治” 国家,其观点可谓荒谬之极!
近一周的法律热点案例(3篇)
![近一周的法律热点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d49c346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82e597b.png)
第1篇一、案件概述1. 案件一:男子故意伤害案近日,某市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
被害人甲与被告人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乙持刀将甲刺伤。
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将乙抓获归案。
目前,该案已进入审理阶段。
2. 案件二:高空抛物案近期,某小区发生一起高空抛物案。
一名男子从高层住宅楼抛掷重物,导致楼下路人受伤。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展开侦查,成功将嫌疑人抓获。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3. 案件三:虚假诉讼案近日,某市法院审理了一起虚假诉讼案。
被告人丙与丁在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后,丙故意隐瞒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向丁虚构债务,并伪造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丙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对其进行了处罚。
4. 案件四:非法拘禁案近期,某市发生一起非法拘禁案。
被告人戊因怀疑其妻子与邻居有染,遂非法拘禁邻居,对其进行殴打、侮辱。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迅速将戊抓获。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5. 案件五:知识产权侵权案近日,某知名科技公司发现其一款软件被另一家公司非法复制并用于商业用途。
科技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侵权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
二、案件分析1. 案件一:故意伤害案该案体现了我国刑法对故意伤害行为的严厉打击。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此案中,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 案件二:高空抛物案高空抛物行为具有极高的危险性,一旦造成人员伤亡,后果不堪设想。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高空抛物行为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若造成严重后果,还将构成犯罪。
此案中,嫌疑人因高空抛物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3. 案件三:虚假诉讼案虚假诉讼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虚假诉讼行为将受到制裁。
此案中,丙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被依法处罚。
4. 案件四:非法拘禁案非法拘禁他人,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是违法行为。
时政热点法律案件分析(3篇)
![时政热点法律案件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8ad312f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636284b.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9年6月,南京某大学一名大学生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虐猫视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视频中,该大学生用刀划伤、殴打一只流浪猫,并将其活活摔死。
此事件迅速发酵,引发网友愤怒,呼吁严惩凶手。
警方随后介入调查,该大学生被依法逮捕。
二、案件分析1. 法律层面(1)刑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大学生虐猫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同时,根据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该大学生在社交媒体上发布虐猫视频,已构成侮辱行为。
(2)治安管理处罚法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中,该大学生虐猫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2. 社会影响(1)道德层面大学生虐猫事件引发社会对道德伦理的反思。
虐猫行为不仅是对动物的伤害,更是对人类道德的挑战。
该事件警示人们,要关爱生命,尊重生命。
(2)法律层面该事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在动物保护方面的不足。
我国现行法律对动物保护的规定较为分散,缺乏专门的动物保护法。
此次事件呼吁我国加快动物保护立法进程,完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
3. 案件反思(1)家庭教育家庭教育在培养孩子道德观念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家长应关注孩子的成长过程,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关爱生命。
(2)学校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同时,学校要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3)社会舆论媒体和网络平台应承担起社会责任,对不良行为进行曝光和批评,引导公众关注道德伦理问题。
三、案件启示1. 完善动物保护立法,加强对动物权益的保护。
2. 强化家庭教育,培养孩子的道德观念。
民事诉讼证据系列问题热点难点
![民事诉讼证据系列问题热点难点](https://img.taocdn.com/s3/m/0c29d21f4431b90d6c85c747.png)
民事诉讼证据系列问题热点难点、疑点实务汇编作者‖王新平浙江新平律师事务所阅读提示:本文是作者对民事诉讼证据一些热点、难点、疑点的研究心得,内容兼顾理论与实践,对法律人办案不无参考价值。
本期审判研究微信公号推出十个问题,涉及证据的真实性、内容不合法证据的性质、质证、鉴定材料的质证认证、复写、复印件的证明效力等方面问题。
1.如何理解证据的真实性以前我国证据法著作很少将真实性作为证据属性的理论提法,主流观点都用客观性的表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没有盲从理论上的主流观点,明确规定了证据的三性为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如其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这里没有采用客观性的提法。
真实性是保证发现客观真实的需要,但是,对真实性有不同的理解,真实性有形式上的真实与内容上的真实之分。
形式上的真实,又可称为客观性,是指证据的载体或证据材料本身必须是真实的,非伪造(包括虚假、变造)的,而不论其是否客观如实地反映了案件事实;内容上的真实是指证据材料所证明的内容是真实的,能够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
证据的真实性最终还应当立足于其内容(实体)的真实性,形式的真实性只是判断内容真实性的途径。
所以,对证据真实性的要求仅限于形式上的真实性是不够的,应当包括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也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
2.内容不合法的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证据本身无合法与非法之分,所谓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收集或取得的证据。
从广义上讲,非法证据包括四种:⑴主体不合法的证据,即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取证主体资格的人收集提取的证据,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鉴定事项超出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鉴定能力。
⑵程序不合法的证据,即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的证据,如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证言;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采集样品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未到场。
法律热点案件分析真实案例(3篇)
![法律热点案件分析真实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55dc77c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275c74d.png)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约车行业在我国迅速崛起。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网约车司机涉嫌敲诈勒索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某市网约车司机涉嫌敲诈勒索案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件概述2019年某月,某市市民李某通过某网约车平台预约了一辆网约车。
上车后,司机陈某以车辆故障为由,要求李某支付高额车费。
李某不同意,陈某遂以李某为乘客支付车费为由,对李某进行威胁和恐吓,要求其支付2000元。
李某无奈之下,只得支付了2000元。
事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陈某被依法逮捕。
三、案件分析1. 网约车司机敲诈勒索行为的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本案中,陈某以车辆故障为由,对李某进行威胁和恐吓,强行索要2000元车费,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2. 网约车平台的责任网约车平台作为中介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有义务对网约车司机进行审查和管理,确保乘客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网约车平台未能对陈某进行有效审查,导致其涉嫌敲诈勒索乘客,网约车平台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3. 网约车司机与乘客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司机与乘客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
在运输过程中,网约车司机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运输服务,乘客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车费。
在本案中,陈某未按照约定提供运输服务,反而对乘客进行敲诈勒索,违反了双方的合同义务。
4. 网约车行业的监管问题近年来,网约车行业迅速发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系列问题,如司机素质参差不齐、安全隐患、敲诈勒索等。
为规范网约车行业,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监管仍存在一定难度。
四、案件启示1. 提高网约车司机素质网约车平台应加强对司机的审查和管理,提高司机素质,确保乘客的合法权益。
法学考研知识点总结
![法学考研知识点总结](https://img.taocdn.com/s3/m/f9cc151b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83.png)
法学考研知识点总结第一章:法学概论一、法学的含义和分类1. 法学的含义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包括法的规范、法的实施和法的效果等内容。
法学是以法律为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2. 法学的分类法学可以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等不同的学科领域。
二、法的基本概念1. 法的含义法是指国家权力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2. 法的性质法的本质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性。
3. 法律的功能法律的功能主要包括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利益、调整社会关系和约束国家权力等。
三、法学研究方法1. 比较研究法比较法是指将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法律制度、法律规则进行比较研究的方法。
2. 历史研究法历史法是指通过对法律发展过程和历史演变进行研究,以揭示法律的发展规律和特点。
3. 社会学研究法社会学法主要是通过对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社会影响进行研究,以揭示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功能。
四、法学专业前沿研究领域1. 新型法律问题研究新型法律问题研究是指对新型社会问题所产生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例如网络法律、环境法律、食品安全法等。
2. 法学理论研究法学理论研究包括法学基本理论、法学观念、法学范畴、法学规范、法学方法等方面。
3. 法律技术研究法律技术研究是指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解决,例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区块链等。
第二章:宪法学一、宪法的基本概念1. 宪法的含义宪法是一部国家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机构、根本制度和根本权利的基本条文。
2. 宪法的性质宪法的性质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具有排他性、基本性、超然性、优先性等特点。
3. 宪法的职能宪法的职能主要包括规范国家机构、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等。
二、宪法的起源和发展1. 宪法的起源宪法起源于古代国家制度的发展过程,最早的宪法是古希腊的雅典宪法和罗马的十二表法。
2. 宪法的发展宪法发展包括宪法内容的发展、宪法体系的变迁以及宪法实施效果等方面。
法律热门话题案例分析(3篇)
![法律热门话题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67eee36e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26.png)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文学迅速崛起,成为了一种新兴的文化现象。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侵权案件的高发。
本文将以某知名网络小说侵权案为例,探讨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处理。
二、案件简介原告:某知名网络小说作者甲被告:某网络小说网站乙案件事实:甲创作的网络小说《花开花落》在乙网站连载。
乙网站未经甲同意,擅自将该小说发布到其他网站,并修改了部分内容。
甲发现后,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乙未予理睬,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1. 网络小说的著作权归属问题2. 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3. 网络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问题四、法院判决1. 网络小说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甲创作的《花开花落》属于其个人作品,甲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乙网站未经甲同意,擅自发布甲的作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2. 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乙网站住所地为A市,侵权行为地为B市,故A市人民法院和 B市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3. 网络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网站擅自发布甲的作品,给甲造成了经济损失。
法院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赔偿金额:(1)甲创作的《花开花落》具有较高知名度,具有一定的市场价值;(2)乙网站的侵权行为具有恶意,给甲的著作权造成了严重损害;(3)甲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乙网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1. 网络小说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本案中,法院明确认定甲创作的《花开花落》属于其个人作品,甲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
这为网络文学创作者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助于激发创作热情,促进网络文学的发展。
2. 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了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
2023年国社科民诉法题目
![2023年国社科民诉法题目](https://img.taocdn.com/s3/m/78c8b87f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ab04507.png)
2023年国社科民诉法题目一、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1. 民事诉讼法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和地位。
2. 民事诉讼目的与民事诉讼价值的关系。
3. 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演变与未来发展趋势。
二、当事人制度1. 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2.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与诉讼地位。
3. 当事人的诉讼代理制度及其完善。
三、证据制度1. 证据的种类及其采信规则。
2. 举证责任的分配及其合理性分析。
3. 证据的保全与固定制度及其完善。
四、保全与先予执行1. 保全的适用范围与程序规则。
2.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与程序规则。
3. 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的比较分析及其完善。
五、诉讼程序与非诉讼程序衔接1. 调解、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及其完善。
2. 督促程序与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及其限制。
3. 非诉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规则及其完善。
六、调解与仲裁1. 调解的适用范围与程序规则。
2. 仲裁的性质、特点与适用范围。
3. 调解与仲裁的比较分析及其完善。
七、涉外民事诉讼程序1.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权及其确定原则。
2.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原则与规则。
3.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程序规则及其完善。
八、执行程序1. 执行程序的种类及其适用范围。
2. 执行程序的流程与具体操作规则。
3. 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与程序规则。
九、公益诉讼制度1. 公益诉讼的目的、性质与特点。
2. 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与原告资格。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
![民事诉讼法重点笔记(简略要义版)](https://img.taocdn.com/s3/m/a6da29f46edb6f1afe001fcb.png)
民事诉讼法理论编第一章民事诉讼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所谓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解决和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式。
1、私力救济————指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当事人依靠自身或者私人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
有合法与不合法之分。
2、公力救济————指国家设置的,通过国家公权力强制性解决纠纷的机制。
包括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法院调解也属于此类。
3、社会型救济————指基于纠纷主体的合意,依靠社会力量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
二、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依据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在民事诉讼中的权限配置划分。
当事人主义: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和进行依赖于当事人2、法院或法官裁判所依据的证据资料只能依赖于当事人,作为法院判断对象的主张只能来源于当事人3、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收集证据;职权主义:1、程序的进行依法院职权推进2、在诉讼对象的确定、诉讼主张方面,法官不受当事人约束3、法院在诉讼资料、证据搜集方面有主动权第二章民事诉讼法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部门法、基本法、程序法二、民事诉讼法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关系调解文书的效力问题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可分解为争讼法律关系、审判法律关系、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
1、争讼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包括有独三和无独三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与法律的适用2、审判法律关系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
法院是主导。
内容:审判权、审判责任客体: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民事实体法的适用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主体: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当事人、法院诉讼协助人是诉讼协助法律关系的中心,他们与当时人和法院共同形成诉讼协助法律关系内容:诉讼协助权利与义务客体:案件事实的证明和法律的选择与主张(无法律的适用)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主体:检察院、法院检察院通过抗诉的方式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实施监督内容:法律监督权、责任客体:除程序事项外,案件事实的认定、民事实体法的适用、法官的审判行为操守第四章诉与诉权一、诉的含义与特征诉是指民事争议发生时一方当事人针对纠纷的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解决争议的请求。
近年来法律热点案例分析(3篇)
![近年来法律热点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802b606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c4.png)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法律热点案件层出不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一:张某非法集资案张某,原为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4年至2016年,张某虚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5亿元。
在案发前,张某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债务,剩余部分被公安机关查封。
分析:本案涉及非法集资罪,张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
启示:本案警示我们,要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风险意识,防范金融风险。
2.案例分析二:杨某、李某环境污染案杨某、李某为某化工企业股东,2015年至2017年,二人指使企业员工在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流。
经检测,该河流水质严重超标,严重污染了环境。
分析:本案涉及环境污染罪,杨某、李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李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启示:本案提醒我们,要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企业环保意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3.案例分析三:陈某网络诈骗案陈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被害人,以“投资理财”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
随后,陈某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投资,并承诺高额回报。
被害人投入资金后,陈某将资金挥霍一空,携款潜逃。
分析:本案涉及网络诈骗罪,陈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启示:本案提示我们,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加强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4.案例分析四:刘某、王某故意伤害案刘某、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身份关系:被告为不在中国境内居住的人或下落不明的人
保护弱者:一方丧失人身自由;追索赡养费,几个被告不同地;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
双方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被告被监禁地);双方离开住所地的离婚(被告经常居住地)
特殊地域管辖
(1)合同纠纷的管辖:
A.履行地(民诉法24、意见18-22):
实际联系: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不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
(二)调解
1、案件范围(调2):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除外
2、保密:申请不公开;背对背
3、调解的结果
灵活性:诉讼请求;民事责任;担保;部分调解(未调解部分的自愿写入调解书)
合法性:法律/行政法规
4、调解的效力
(1)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和好/维持的婚姻/收养;即时履行
(2)调解协议提前生效:a自愿提前;b未制作调解书的:调解笔录经签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运输事故:事故发生地、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合同挑两头,事故到现场)
特殊问题
(1)管辖权异议被告;答辩期内;裁定可上诉
二、审判程序的启动
起诉的条件
1)被告、诉讼请求都是要求明确或者具体,而不是要求正确。
没有领取——期限届满之日 ——收到之日;退回之日
(3)定期宣判:――宣判之日
(4)文书简化:无争议(调解/认诺/自认)、要保密(一方)、协议
3、再审程序:生效裁决定程序,提审当然属二审。
民事诉讼法的热点
2010年民事诉讼法考点预测
发布时间:2010-01-05 作者: 来源:新东方北斗星 点击数:46
民事诉讼法历来属于司法考试所占分值的大户,分值约占整个司法考试四张卷的十分之一强,因此必须有足够的重视。为了应对2010年的司法考试,不少考生很想知道如何从现在开始复习民事诉讼法。下面我将针对这个问题谈谈如何准备2010年的司法考试:
首先考生应当针对民事诉讼法的特点明确自己复习思路和方向。就民诉法的复习而言,应当注重实用性、操作性,检、法、司的诉讼活动均是以民诉法为基本的操作程序。对民诉法的重要考点、重点法条的考查仍然集中在管辖、当事人、审判程序以及执行程序上。
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辅导用书、法律法规汇编来看民事诉讼法和仲裁制度这部分变化不是很多.因此,在2010的复习中,我们还是要以《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证据规定》、《仲裁法》以及新增的内容为主,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与民诉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共有20个。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在其中一方当事人住所地
意思自治: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
B.保险合同、运输合同
移动保险标的物: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保险事故发生地、运输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运输合同: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
C.协议管辖:合同;书面;5个法院;确定/唯一;级别与专属
(2)侵权案件
产品缺陷:制造地、销售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
一、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三类:
(1)重大的涉外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1)海事海商案件
2)知识产权案件:专利;著作权、商标权
3)仲裁: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仲裁委所在地 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撤销仲裁裁决(仲裁委所在地)。
(三)二审
1、二审中的调解――调解不成的法院如何处理
1)对于当事人新提出
必须参加的人:继承;一般保证中仅起诉保证人;共同侵权
2、二审案件的裁判
二审可以调和解,裁定案件用裁定;
法律错误应改判,事实改判又重审;
程序错误应重审;当离未离应重审;
不应受理直接驳;应当受理要指令。
从09年的司法考试我们可以发现民事诉讼法考查的重点和出题方式与09,08,07,06年保持同样的风格和思路,即分值比例相对稳定、偏题怪题较少、重点知识点恒重和题目呈现综合化趋势。在明晰了民事诉讼法命题的基本特点和近几年命题规律的前提下,考生要以勤奋和技巧来应对2010年的司法考试。以下是我们对2010年民事诉讼法重要考点的预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