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分享
古希腊税收制度
古希腊税收制度希腊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课税制度,税收立法权和征收权集中在中央。
希腊现行的主要税种是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遗产和赠与税、社会保障税、薪金和工资印花税、不动产转让税、资本构成税等。
1. 公司所得税:纳税人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希腊公司的所有来源所得都要缴纳公司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9%。
2. 企业雇员个人所得税:在移民希腊的个人,无论其民族、住所和居住国如何,都按其来源于希腊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居所(永久居住地)在希腊的个人来源于国外的所得也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常,非居民个人按其希腊来源的所得总额(包括从在希腊的常设机构获取的所得)纳税。
非居民是指那些居所或主要住宅不在希腊的个人,非居民无权享受减免税。
收入范围0-25000欧元,税率22%;收入范围25000-42000欧元,税率32%;收入范围超过42000欧元,税率42%;年收入在9000欧元以下免征个税。
3. 自雇人员个人所得税:收入范围0-50000欧元,税率26%;收入范围超过50000欧元,税率33%;年收入在9000欧元以下免征个税。
希腊签订的某些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规定:对移民希腊居住不满6个月的外国人所赚取的所得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免税。
4. 增值税:对在希腊境内独立从事经营和其他经济活动中提供商品和劳务征收的。
然而,对薪金雇佣不征收增值税。
征收该税的原则机制,要求供应方(称应纳税人)就提供的商品和劳务应缴纳的增值税抵免完就业务开支已支付的增值税后的净值向税务机关缴纳。
5. 遗产和赠与税:从被继承人那里继承的在希腊境内的所有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都要缴纳遗产税。
另外如果被继承人是希腊公民或居住在希腊境内,位于国外的动产也要缴纳遗产税。
税率随继承人与遗产和赠与人的家庭关系的程度而变化。
关系越近,税率越低,反之,越高。
生前给父母的财产转让(有一定限额),按正常赠与税税率的一半纳税。
6. 薪金和工资印花税:印花税税率为1.2%,按薪金和工资总额征收,此税款由雇主和雇员平均分担。
欧洲婚姻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欧洲各国在婚姻和继承方面有着各自独特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范了婚姻的成立、解除以及财产的继承等问题。
本文将详细介绍欧洲各国在婚姻和继承方面的法律规定,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参考。
二、婚姻法律规定1. 婚姻成立条件(1)法定年龄:大多数欧洲国家规定,男性法定结婚年龄为18岁,女性法定结婚年龄为16岁或18岁,具体年龄取决于国家。
(2)自愿原则:婚姻必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不得强迫。
(3)无禁止结婚的情形: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法定传染性疾病等。
2. 婚姻登记程序欧洲各国对婚姻登记程序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步骤:(1)提交结婚申请书:申请人需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结婚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颁证:审查合格后,婚姻登记机关为申请人颁发结婚证书。
3. 婚姻解除(1)离婚条件:欧洲各国离婚条件有所不同,但普遍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两年分居;- 两年无法治愈的疾病;- 重大过错,如通奸、遗弃等;- 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2)离婚程序:离婚程序因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查案件;- 法院判决离婚。
三、继承法律规定1. 继承方式欧洲各国继承方式主要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1)法定继承:指在继承人死亡后,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按照一定的顺序和比例继承遗产。
(2)遗嘱继承:指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的意愿,按照遗嘱规定继承遗产。
2. 法定继承人欧洲各国法定继承人范围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以下几类:(1)配偶:配偶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2)子女:子女为第二顺位继承人。
(3)父母:父母为第三顺位继承人。
(4)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第四顺位继承人。
(5)其他继承人: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侄子女等。
3. 继承份额(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人按照一定的比例继承遗产。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由被继承人自行决定。
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
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论西方遗产税制度及其借鉴姚秀兰摘要:西方的遗产税制度是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逐步形成和完善的。
在分析西方3种课征模式利弊的基础上,对我国遗产税立法中征管模式、纳税人、征税对象、起征点、税率等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遗产;遗户产税;税制;课征;调节遗产税是对则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下来的则产课征的税。
目前,几乎所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
我国早在北洋政府时期也种经酝酿开征遗产。
1915年夏,当时的北京政府曾拟定了《遗产税条例草案》,后终因政局不稳、战争频繁而未能实施。
1940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开征遗产税。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条件不成熟,1950年6月政务院决定暂不开征遗产税。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一部分人己先富起来,并积累了相当可观的则富,因此,我国己具备开征遗产税的条件。
本文探讨西方遗产税制度的成因、发展及课征制度,并以此为借鉴,就我国开征遗产税提出若干建议。
一、西方遗产税制度的成因早在占罗马时期,由于战争急需军铜,奥占斯特斯大帝种令公民在遗嘱内须注明,至少应将遗产的5%上交国家。
公元6年,奥占斯特斯迫使罗马元老院通过遗产税法案,规定对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课征5%的遗产税,以作士兵养老费用和屯川基金。
在中世纪,教会法种规定,教徒要把遗产交给“最神圣的天主教会”,这是一种自觉的宗教义务。
这项规定盛行于欧洲,尤其是英伦三岛。
爱尔兰法规定,死去的人要把1/ 10的遗产划归教会。
这实际上是占罗马征收遗产税制度在教会法上的表现。
14世纪末,一些意大利自治城市因财政困难,先后开征了遗产税,采用比例课税,税率为2%一5%。
可见,早期遗产税是按比例课税,其开征的目的是为了增加国家则政收入,弥补财政支出(主要是军饷)的不足。
现代累进税率的遗产税制是进入资本卞义社会后形成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则富过分集中,缩小贫富差别。
中外遗产税比较与借鉴
( 减免税和扣除项目的确定。 1 ) 借
控管 ,也可避免因财产分配 问题而拖 鉴国际经济结合我国现状 ,中央政府
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多种经济成 延缴税的情况发生 。而总遗产税可能 可规定近期遗产税的一般免税额为 分并存 , 经营 方式多样 , 个人收入显著 导致的继承人税负不 出问题 ,可 以在 3_1 万元 , o_ O 6 具体 由地方政府结合本
再对税 围 。如 英国税法规 定 , 财产所有人 死 1 总遗 产税制 。指只对死者 的遗 的遗 产总额课 一次总遗 产税 , 、
产总额征税 , 而不 管遗产 的继承情 况 后 遗产 分 配给继 承人 的 遗产 份额 在 亡前 3 内赠与财产额的 1o 前第 年 o %,
和遗产 作何种方式分配 。以遗 嘱执行 达到一定数额时课一次分遗产税 。纳 4年 内赠与财产额的 8%,前 5年 内 0 人或遗产管理 人为纳税 人 , 采用超额 税 人包 括管 理 人 , 嘱执行 人、 遗 遗产 赠与额的 6%,前第 6年 内赠与额的 0 累进税 率 , 通常 没有 起征 点 , 并设有 继 承人 , 遗赠人 , 受 多采用累 进税率 。 4%,前第 7年 内赠与额 的 2%都 必 0 0
不同 , 因而在 税 制结 构 、 率设 计等 税
税 制要 素方面也不尽相同 。
3 、混合税 制 :也称 总分遗产 税 看 , 国际上有三种做 法 : 制, 是将 总遗产税 和分遗产税 综合一 起 的税制 即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 留 部分 生前赠与财产纳入遗产税征收范
() 一 遗产税税制模式 :
扣除项 目和抵免项 目。其特点是在遗 其特 点是 : 产处 理程 序是 “ 遗 税—— 须归于遗产税 中课征遗产税 。
产处理上 “ 先税 后分” 即先对 被继承 分——税 ” 称为 “ , 或 先税 后 分 再税 ” 。
世界各国的遗产税
世界各国的遗产税【解码】世界各国的遗产税核心提示:近日,关于“征收遗产税即将提上日程”的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尽管随后相关当事人称消息并不准确,但人们的关注度并没有随之烟消云散。
目前世界上约有80多个国家或地区(37亿人)有遗产税或变相的遗产税。
大多数的经济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
目前世界上的遗产税制度可以分为总遗产税制(对遗产总数征税)、分遗产税制(在遗产分割按继承人继承财产分别征税)和混合遗产税制(在遗产分割前征税并对分割后继承财产征收继承税),以前两者居多。
美国:遗产税制属于总遗产税制,遗产税和赠与税合并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18%,最高税率为50%,后者适用于遗产额达到2500万美元以上的纳税人,当中包括其个人在世界各地的所有资产。
另外,遗产额在60万美元以下者免征遗产税,而对于非居民,只需将在美国本土内的资产支付遗产税,最低税率为6%,最高税率为30%。
日本:采取继承税制,即根据各个继承遗产数额的多少课税,是典型的分遗产税制。
对居民而言,不论其继承的遗产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要对其遗产征税;对非居民,仅就其在日本继承的遗产承担纳税义务。
日本继承税税率共分13个档次,从10%到70%。
伊朗:伊朗采用混合遗产税制,遗产价额超过500万里亚尔以上的,先按10%的比例税率课征一次遗产税,然后根据亲等关系按三种不同的累进税率对继承人取得的财产价额征收一次继承税。
其中:一类税率适用于配偶、父母、子女;二类税率适用于祖父母、兄弟姐妹;三类税率适用于其他继承人。
意大利:实行混合遗产税制的国家,其征税方法是先按遗产总额征收遗产税,然后再按不同亲属关系征收比例不一的继承税。
纳税人分为两类:一类是遗嘱执行人和遗产管理人,另一类是继承人或受赠人。
对第一类纳税人统一采用第一种累进税率,对第二类纳税人则根据其与死者的亲疏关系采用不同累进税率。
英国:英国居民在全世界各地的所有资产需要支付遗产税,而非英国籍人士只有在英国国内拥有的资产才需要支付遗产税。
第十一章 遗产税和赠与税 《外国税制》PPT课件
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
2.联邦遗产税与赠与税的主要内容 美国联邦政府目前实行的总遗产税和总赠与税,其主要内
(1 遗产税的纳税人是遗嘱执行人,即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人。 (2 遗产税的课税对象是财产所有者死亡时遗留的所有个人财 产价值总额,包括死亡前三年的赠与数额。 (3 美国《2001年税收减免协调法案》对联邦遗产税、赠与税 进行了修改,降低了遗产税和赠与税的最高税率。 (4 ①应税遗产额的计算。 ②应税赠与财产额的计算。
• 三、日本的继承税和赠与税
1 日本继承税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纳税人是由于继承或者遗赠而取得财产的个人,如财产承 受人为继承人时,该项财产视为继承的财产;承受人不属 于继承人时,该项财产视为遗赠的财产。日本税法规定, 遗产继承人或受赠人为本国居民时,要就其取得的全部财 产净值承担纳税义务,而不问财产位于何处,也不问被继 承人是否为本国居民。当遗产继承人或受赠人为非居民时, 应仅就其取得的位于本国境内的财产负有纳税义务,不论 被继承人是否为本国居民。
2.既设遗产税,又设赠与税,两税同时征收 的模式。
3.生前征收赠与税,死亡征收遗产税时,将 已征赠与税从中抵扣的模式
第二节 发达国家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制度
• 一、美国的遗产税
1.联邦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发展演变 美国联邦政府的遗产税最早开征于1798年,但只 临时课征。1862—1870年南北战争期间开征过继 承税,战后即停止。1898年—1902年间开征遗产 税,现行联邦遗产税是根据1916年的法案制定的。 1924—1925年间虽曾开征赠与税,作为对遗产税 的补充,但直到1932年起,赠与税才正式成为永 久税。
(2)征税范围 分遗产税的征税范围与总遗产税不完全相同,总遗产税考 虑被继承人的居民身份和财产所在地,而分遗产税有的国 家考虑继承人的居民身份和财产的所在地,有的国家则考 虑被继承人的居民身份和财产所在地,各国规定并不一致。 (3)应纳税遗产额 分遗产税是对继承人分得的应税遗产总价值中扣除必要项 目的余额课税。
国外遗产税和赠与税介绍
认为死亡者对
大致分为三种课征
遗产的处理权力 完全是法律授予的 所以 国家有 也 即国家有支配管理遗
。 ,
1
,
、
总遗产税 制
,
。
它是就死亡人的遗产总额而
, 。
③国家对于死亡者的财产有课税权
,
课税 没有起征点 一般采用累进税率 不考虑继 承人与遗产人的亲疏关 系和继承的个 人情况
:
认为遗 产 的形成
必 须建立健全税收司法保障体系
、
行分析处理 获取偷逃 税行为 的嫌疑 从而确定稽 查对象 有 目的地 实施税 务稽查 实现税务稽查监
.
就
成立专业的税
、 、 、
控高度 自动化 确保稽查 质量 提高稽查效率 采用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 分类稽查管理 制度
。 , ,
,
。
务检察室
,
、
、
税务法庭
、 、
税务执行室和税 务警察队
。 ,
,
并予 以 法
。
财产总额课征的税收
,
它 又 称 为总遗 产税
。
除了
律 保护 对继承 人 而言 遗产的获得是淌 来之财 所 以 应该对遗产课税
、
对死 亡 人遗产课税的还有一
,
,
。
.
具体说来 关 于遗 产税 课
, ,
7开发计算机在税务稽查领域的应用 大岁
改
般 重 点三类稽查对象 塑造遵章纳税典范 缴励 和促进纳税 人 规范纳税行为 突 出税 务稽查重 点 减少工 作强度
(二 )
靠 国家 的帮助
。
故国家有课税
,
其
;
课征方法 ①按遗产 等专 移次数 的先后 ` 课 以 不同的 这税说
遗产税_精品文档
税等新税种 ,为我国遗产税立法提供了政策依据 2004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草案》 2010年对《草案》部分内容作了修订,并且添加了新的内容 2012年中共中央十八大会议,代表们再次提出审议遗产税草案,并调整预征
遗产税的作用
• 取得财政收入 • 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 缓解社会矛盾
和贫富差距
中国遗产税的发展历程
中国早在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过遗产税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
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 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 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
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三、开征遗产税有利于鼓励富人慈善捐赠
2010年6月盖茨邀请 美国400位亿万富豪 捐出一半财富
比尔盖茨和巴菲特 联合发起的“捐赠承 诺”行动, 到2010年8 月4日为止, 已有40 位美国亿万富翁或 家庭在承诺书上签 字。
中国开征遗产税的必要性
中国虽然从九十年代以来捐赠热潮不断增长, 但与其他国家 相比, 中国富人捐赠水平并不高。据推算, 2011年, 中国捐赠总 量是美国捐赠总量的4.6%, 而中国富人捐赠总量大约为美国富 人捐赠总量的1.5%~3%。美国有12万个慈善基金会, 目前中国 只有三千多个。
反对方: 中国近期不宜开征遗产税
二、开征遗产税的负面影响 (一)开征遗产税对老百姓不公平 (二)开征遗产税阻碍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正逐步成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生力军。中小企业生 产规模中等或微小、资金薄弱、筹资能力差, 如开 征遗产税必然会对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众多 不利的影响。因继承遗产需要用大量的现金缴纳遗 产税, 就会对流动资金紧张而依靠借贷维持发展的 中小企业产生巨大的冲击。 (三)开征遗产税得不偿失
世界各国遗产税
注6:有的国家,如印度,虽无正式遗产税,但对任何财产转移都一律征税,这应视同有遗产税.
注7:多数国家的遗产税仅对国内部分征税,不考虑国外部分,少数国家对国外部分也征税.
注8:多数国家对遗产税采取累进计算,即:财产越大的部分,征税比例越高,少数国家采取单一税率.
注9:少数国家没有遗产税,但有财富税,这应视为一种遗产税与所得税中间的混合税法.本表未做专门统
再加一系数0.3-4.5
增加的.
这应视同有遗产税.
国外部分也征税.
高,少数国家采取单一税率.
间的混合税法.本表未做专门统计.增加的.。
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国际比较
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国际比较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国际比较随着我国加入WTO步伐的临近,规范与完善我国税制的问题也日趋紧迫。
完善税制,就是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地开征一些新税种,其中一个就是遗产税与赠与税。
同时我国经过二十年的改革开放,社会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基尼系数(一个衡量贫富悬殊的指标)已经比较高,开征遗产税也对中国具有实际意义。
世界上许多国家已开征这一税种,这对于我们借鉴他国经验,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遗产税与赠与税与赠与税具有很大的帮助。
遗产税和赠与税本是两个税种,但它们之间关系非常密切,故多放在一起研究。
通常认为,遗产税是主税,赠与税是辅税,两者配合征收。
一、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作用。
各国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在一些方面起着一定的积极作用,这也是两税能够长期存在的原因之一,具体可概括为:(一)调节社会分配。
国家通过遗产和赠与税,实行区别税负,将拥有高额遗产者一部分财产归为社会所有,用以扶持低收入者的生活及社会福利事业,形成社会一种分配的良性循环。
(二)增加财政收入。
作为直接税中的重要税种之一,遗产税和赠与税能在一定程度上捕捉所得税漏掉的税源,补充部分财政收入,但它的财政意义是附带的,主要还是社会意义。
(三)限制私人资本。
在贫富悬殊、社会矛盾激化的现代社会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是缓和社会矛盾的一种方法。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征收,可以将部分私有财产转化为国家所有,从而适当限制私人资本。
(四)抑制社会浪费。
遗产继承所得和受赠财产,对接受者而言是不劳而获,容易使继承人和受赠人奢侈浪费,败坏社会风气。
课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将一部分财产转为社会拥有,对抑制浪费,形成良好社会风气有一定作用。
而且允许对公益事业的捐赠从财产额外负担中扣除,鼓励大众多向社会捐赠,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五)平衡纳税人的心里。
由于重课由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而获得的非劳动所获的财产,减少因血统、家庭等非主观因素带来的财富占有,使用权人们在心理上感觉较为公平。
世界各国遗产税
注6:有的国家,如印度,虽无正式遗产税,但对任何财产转移都一律征税,这应视同有遗产税.
注7:多数国家的遗产税仅对国内部分征税,不考虑国外部分,少数国家对国外部分也征税.
注8:多数国家对遗产税采取累进计算,即:财产越大的部分,征税比例越高,少数国家采取单一税率.
注9:少数国家没有遗产税,但有财富税,这应视为一种遗产税与所得税中间的混合税法.本表未做专门统
米,再加一系数0.3-4.5
增加的.
这应视同有遗产税.
国外部分也征税.
高,少数国家采取单一税率.
间的混合税法.本表未做专门统计.增加的.。
外国遗产税和赠与税概述
(一)遗产税税制模式
2、分遗产税制 一般也称继承税制。分遗产税制是对各继承人取 得的遗产份额课税的一种制度安排。以遗产继承 人或受遗赠人为纳税人,以各继承人或受遗赠获 得的遗产份额为课税对象,税率也多采用超额累 进税率,允许扣除和抵免。 分遗产税的特点是:(1)在遗产处理程序上是 “先分后税”,即先按国家有关继承法规分配遗 产,然后再就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份额课税;(2) 在税率设计等方面需考虑的因素较多,如被继承 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继承人自身的经济 情况和负担能力,甚至包括继承人预期寿命等。
பைடு நூலகம்一)遗产税税制模式
从总体上看,三种遗产税制模式各有利弊。 (1)总遗产税制,先税后分,税源可靠,税收及 时,计算较简单,征管便利,征管费用较少,但 因不考虑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及各个继 承人本身的情况,税负分配不太合理,较难体现 公平原则; (2)分遗产税制,先分后税,考虑各继承人经济 情况和负担能力等,税制设计较为公平合理,但 容易被纳税人利用以逃避税款,同时,计算较复 杂,征管成本较高; (3)总分遗产税制,先税后分再税,可保证税收 收入,防止偷逃税款,也可以区别对待,按能力 课税。但是,征两道税,计税更复杂,手续也更 繁琐,不符合便利原则。
一、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产生与发展
近代遗产税的征收,始于1598年的荷兰,采用比例 税率,并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等具体情 况设置不同税率。之后,英国于1694年,法国于 1702年,美国于1788年,意大利于1862年,日本于 1905年,德国于1906年相继开征了遗产税。 尽管在实践中遗产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并不高,但 它通常与所得税和财产税一起,被认为是调节收入 差距,实现公平分配的三大重要杠杆之一。 自20世纪70 年代起,遗产税的作用开始受到质疑, 公平功能不断遭到削弱。在近30多年的时间内,至 少有26 个国家和地区在开征了遗产税以后又取消了 该税。
各国遗产税对比
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世界上只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是死亡,二是税收。
〞还有一句话说:“只有一件事比死亡和税收之类的不幸更甚,那就是死亡与税收结合的产物——遗产税。
〞一、遗产税概论所谓遗产税,简单来说就是对死者留下来的遗产征收的税收。
因此,在国外也被称为“死亡税〞。
其中,遗产的涵盖范围不仅仅包括现金和存款等流动资金,也包括房产设备等固定资产。
因此,遗产税是属于财产税的一种征收形式。
一般来说,为了防止被继承人生前以赠与的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而逃避纳税,绝大多数国家都要求赠与税与遗产税应同时课征,作为铺助。
虽然有些国家并没有开征赠与税,但规定死者生前一定年限内赠与的财产一并纳入遗产税的征收范围,一同征收遗产税。
遗产税是一个的古老的税种又是一个现代的税种。
它最早起源于4000多年的古埃及,当时埃及法老为了筹集战争经费而开征了遗产税。
近代意义上的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而这之后,相继有英国〔1649年〕、法国〔1703年〕、美国〔1797年〕、意大利〔1862年〕、日本〔1905年〕、德国〔1906年〕等国家开征遗产税,其目的大多也是为了筹集战争经费。
而相较于古代和近代开征的遗产税,现代遗产税的征收主要是作为协调社会成员财富分配的一种手段,征收对象只是针对少数高收入阶层的人,因此,其课税收入也只占财政收入的很小的比重,取得财政收入的作用大大减少了。
我国早在中华民国成立初期就有了开征遗产税的主张,但碍于政局不稳,战争频繁等各种原因,直到1938年10月6日,国民政府公布了?遗产税暂行条例?,并于1940年7月1日正式开征,至此,酝酿了28年的中国遗产税终于付诸实施了。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央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那么?。
文件中规定全国要开征14种税种,其中就包括遗产税。
但当时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此税种并没有真正开征。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特别是20XX 年中国加入WTO后〕,中国开征遗产税的条件也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强烈呼吁此事,希望以此来增强税收杠杆功能。
【老会计经验】个人国际税收筹划的特征--财产、财产所得、遗产和赠与的税收最
【老会计经验】个人国际税收筹划的特征--财产、财产所得、遗产和赠与的税收最1.概述财产的信托管理是国际税收筹划中实现财产税最小化的最为重要的机制。
信托是一种十分古老的财产和资本的管理形式,早在古埃及就出现了信托的构想,以后首次被立法纳入古希腊执政官梭伦的法典之中。
信托(trust)表示人(自然人与法人)与财产间的某种托付关系,这种关系是建立在被称为“信托契约”(trustdeed)的基础上的,契约明确财产信托转移的程序、利润的分配条件以及受托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托管理人(trustee)为信托财产受益人(beneficiary)的利益而管理该项财产。
在盎格鲁萨克逊信托业中,受托管理人是就信托财产登记其姓名的人。
受托管理人依据信托条件持有信托财产,作为法律上的所有者,而不作为事实上的所有者。
在一项信托业务中,通常由两个人或三个人充当受托管理人,但更常见的则为由一专业信托公司充当唯一的受托管理人。
最初的受托管理人是由财产授予人在建立信托的契约中指定的人选,以后则根据信托条款指定受托管理人。
受托管理人与信托财产受益人即信托财产的衡平法所有者之间存在着信用关系。
受托管理人必须为信托财产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进行业务活动,他必须做到不为自己从信托财产中赚取任何利润,并且除非根据信托契约规定的条件,他无权就其劳务收取任何报酬。
当信托将终止时,财产要归属信托财产受益人,受托人即成为被动受托人,直至他把财产法定所有权交给财产享有人时为止。
财产的信托管理曾在英国取得长足发展。
早在中世纪,英国的某些教会就将教徒捐赠的土地和其他不动产交给专人照管,以及那些未成年贵族继承的遗产被转交专人监护。
早在7~8世纪,信托已立法于英国法律之中,与其他国家的法律标准比较,它更有利于保护财产所有人的权利。
盎格鲁萨克逊协调财产关系的法系,对世界上大部分英语语系国家产生了很大影响,信托业正是在英语语系国家才得到了发展和完善(如进入英联邦的国家和地区以及美国)。
古希腊财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古希腊,作为西方文明的摇篮,其法律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古希腊,财产法律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规定了财产的归属、继承、交易等基本问题,还体现了古希腊社会的价值观和伦理观。
本文将详细探讨古希腊财产法律规定,以期了解其历史背景、主要内容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二、古希腊财产法律的历史背景1. 社会背景古希腊社会是一个城邦制国家,各城邦之间存在着广泛的交流与竞争。
在这样的背景下,财产法律成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
2. 法律背景古希腊早期,财产法律主要表现为习惯法,即通过长期的社会实践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规则。
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法律逐渐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
三、古希腊财产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财产归属(1)所有权在古希腊,所有权是指个人或集体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希腊法典》的规定,所有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取得:① 事实占有:通过长期占有某项财产,使他人放弃对该财产的所有权。
② 赠与:赠与是指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③ 继承:继承是指财产所有人死亡后,其财产按照法律规定转移给法定继承人的行为。
(2)使用权使用权是指财产所有人或使用权人依法使用财产的权利。
在古希腊,使用权人包括以下几种:① 租赁使用权人:租赁使用权人是指通过租赁合同获得财产使用权的人。
② 赋予使用权人:赋予使用权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某些特定的人或组织享有财产使用权。
2. 财产交易(1)买卖买卖是指财产所有人将其财产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古希腊,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 双方真实意愿:买卖双方必须真实意愿进行交易。
② 合同内容明确:买卖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交易标的、价格、履行期限等事项。
③ 交付标的:卖方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作为担保,以保证债务履行的行为。
在古希腊,抵押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 双方真实意愿:抵押人和债权人必须真实意愿进行抵押。
希腊遗产继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希腊,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度,其法律体系深受罗马法的影响。
在遗产继承方面,希腊法律规定了一系列详细的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从希腊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法定继承人、继承顺序、继承份额、遗嘱继承等方面,对希腊遗产继承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希腊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1. 继承权原则:希腊法律规定,遗产继承是基于法定继承权或遗嘱继承权。
法定继承人按照一定的顺序继承遗产,遗嘱继承则优先于法定继承。
2. 男女平等原则:在遗产继承中,男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 无偿转让原则:遗产继承是一种无偿转让,继承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即可获得遗产。
4. 禁止放弃继承原则:希腊法律规定,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但可以放弃继承遗产。
三、希腊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希腊遗产继承的法定继承人包括:1. 配偶:配偶是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 子女:子女是遗产的第二顺位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3. 父母:父母是遗产的第三顺位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4.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是遗产的第四顺位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5. 外孙子女:外孙子女是遗产的第五顺位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四、希腊遗产继承的继承顺序1. 配偶:配偶是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2. 子女:子女是遗产的第二顺位继承人。
3. 父母:父母是遗产的第三顺位继承人。
4.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是遗产的第四顺位继承人。
5. 外孙子女:外孙子女是遗产的第五顺位继承人。
五、希腊遗产继承的继承份额1. 配偶:配偶在遗产分配中,享有50%的继承份额。
2. 子女:子女在遗产分配中,享有等额的继承份额。
3. 父母:父母在遗产分配中,享有等额的继承份额。
4.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在遗产分配中,享有等额的继承份额。
5. 外孙子女:外孙子女在遗产分配中,享有等额的继承份额。
六、希腊遗产继承的遗嘱继承1. 遗嘱形式:希腊法律规定,遗嘱必须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经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见证。
希腊的遗产税,税率是多少?
希腊的遗产税,税率是多少?前一段时间,有华人朋友和我聊到百年之后如何处理遗产的问题,他向我问起希腊的遗产税,我说我不是很清楚,需要研究一下回复他。
今天,我带着答案走来了:一、所谓遗产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对死者留下的遗产进行征税,也被称为“死亡税”。
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作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赠人征收的税。
二、在全世界范围内,遗产税是一种“富人税”——政府会设定一个起征点,而且这个起征点不会太低,只有富人才会面临被征收遗产税的问题;普通人不用担心。
台塑集团创办人王永庆身故后留下六百多亿元新台币的遗产,估算约须缴纳一百一十九亿元遗产税,创下台湾最高遗产税纪录。
王家十二名继承人均已谈妥各自筹措缴税款项,会依规定全数缴纳。
三、在全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对于遗产税的征收情况和态度是不同的:1、有的国家之前有遗产税,后来取消了,比如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俄罗斯等;2、有的国家一直在征收遗产税,比如德国、法国、美国、日本、英国等;3、有的国家一直没有遗产税,未来或许会增加遗产税,比如中国。
四、从1996年开始,中国就有出台遗产税的说法,但二十多年过去了,中国还没有遗产税——主要原因是中国以间接税为主要征税来源,发达国家则以直接税为主。
可以预见的是,未来5-10年,中国大概率不会出台遗产税。
五、根据先分配还是先缴税,遗产税在全世界范围内有三种征税方式,分别是为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总分遗产税制:1、总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对遗产总额进行征收的税制,其最主要的特征为“先税后分”,即是先就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净值进行征税,然后再将税后财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美国、英国、韩国、新加坡等国家采用此种课税制度。
2、分遗产税制:也称为继承税制,与总遗产税制相反,它在遗产的处理程序上采取了“先分后税”的方法,即允许法定继承人按照国家有关的继承法律分得财产,再就各继承人取得的遗产净值征税。
取得希腊永居后,需要缴纳什么税费?
取得希腊永居后,需要缴纳什么税费?在大家取得希腊永居后,如果在当地生活居住的话,需要缴纳什么税费?缴纳金额多少呢?今天外国买房网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希腊的税收制度。
一、个人所得税希腊的所得税是累进税率制,雇员或者经营者都需要支付约为10%的税费,每月雇主会从雇员的工资里扣除所得税上缴给税务局。
获得希腊永居的客户,在希腊以外的收入,则不需要缴税。
在任何情况下,收入高于100,000欧元的,征收45%的个人所得税。
希腊的居民个人应为其在希腊以及国外的总净收入缴纳所得税。
但对来源于希腊的净收入在征税时不考虑有关个人的居留资格,居民和非居民都需为其来源于希腊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只有当相关个人为希腊居民时才会对产生于国外的所得征税。
希腊对于居民居留资格的认定,与其他国家相同。
希腊的纳税年度为日历年。
个税应税所得的计算应在扣除了社会保障缴费、购买住房所付的利息(首次购房)、医疗费用等一系列费用后确定。
希腊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在2011 年以前的12,000 欧元,2011 年降至了8,000 欧元而后又降到5,000 欧元,但又于最新的改革后回升至8,000 欧元。
对于超过起征点的所得,实行超额累进制度。
税率依据收入等级分三等从18%至40%不等,对于超过起征点40,000 欧元以上的所得按最高40%的税率征税。
希腊政府向来对于残疾人和多子女家庭给予优厚的税收减免,养育子女的希腊家庭可依据子女的数量享有一个孩子1,500 欧元,两个孩子3,000 欧元,三个孩子11,500 欧元的个人免税额。
居住地:任何人在希腊永久居住或居住一定期限的人(每年在希腊居住时间达183 天以上),按照有关避免双重征税条约向其所得收入征税。
如果没有与希腊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条约的国家的居民,只向他们的希腊来源的收入征税,连续三年。
收入:应纳税所得额是任何收入以及这些收入来源派生出来的收入,如:房地产的收入,非固定值收入(股票,贷款利息等),贸易,农业,就业和劳动收入。
各国税收之希腊
各国税收之希腊
希腊(Greece)不仅是西方文明的源头。
除了古代的哲人、城邦与神话,希腊还有阳光下爱琴海的蓝色和白色,这两种颜色也构成了希腊的国旗。
雅典的卫城、帕特农神庙、奥林匹亚宙斯神庙之外,不要忘记地中海上圣托里尼、米克诺斯、克里特那几个惬意的小岛,浪漫、悠闲自在。
有人会说希腊人散漫,但是他们并不觉得这有何不妥,日子就是要悠闲地过。
今天就给大家介绍希腊的税收政策!
1、企业所得税
境外企业仅征收在希腊境内所获得的利润的税款。
2007年初企业所得税为25%。
从2010年开始,企业所得税每年按照1%的比例递减,到2015年将变成20%。
2、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在希腊,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
若您出租房产获得了租金收益,则需要交纳个人
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包括租金收益、利息收入。
那么租金收益税是如何计算的呢?2016年希腊政府规定,租金收益1-1.2万欧,收取15%的租金收益税,租金收益1.2万-3.5万欧,收取 35%的收益税。
若您的租金收益在3.5万欧以上,则需要收取45%的收益税。
希腊投资移民要求
1、申请人必须年满18,无犯罪记录
2、在希腊购买25万欧元或以上房地产
3、购买希腊医疗保险
4、投资人的父母、岳父母、配偶及子女(21岁以下)都可以申请,永居身份每5年更新一次,现已变更为“永居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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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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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越来越多投资者青睐希腊的房产,如果投资者不考虑出售房产的话随之而来的是遗产税和赠与税的问题,游移投为大家介绍一些希腊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细节:
遗产税和赠与税。
属于希腊公民或者居民的所有在希腊的财产(不论何种所有权)以及任何在海外的任何动产,都必须缴纳遗产税。
希腊公民或者居民受赠于希腊公民或者其他外国人的在希腊的财产以及在海外的动产均须缴纳赠与税。
位于国外且属于在希腊境外建立至少10年的希腊税务居民的动产,从2010年4月23日起可追溯地免征希腊遗产税。
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税率类别取决于受益人与逝世者或捐赠者的关系。
较远的亲属和无关的人的税率较高,下表说明与逝世者关系较不密切的类别的遗产税税率的增加。
根据受益人与提供者的关系,礼物或父母的现金赠款分别按10%、20%或40%的税率征税。
截至目前,希腊与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美国签订了防止双重遗产税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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