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调对接”是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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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研究》范文

《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民事诉讼成为解决社会矛盾、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由于法律程序复杂、案件数量增多等因素,诉讼压力日益增大,诉讼效率与当事人诉求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

为有效缓解这一矛盾,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原理、实践应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概述“诉调对接”是指通过法院调解平台或专门机构,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非诉讼调解方式与法院的诉讼程序进行衔接,以实现矛盾纠纷的快速解决。

该机制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有效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提高了纠纷解决的效率。

三、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原理1. 调解前置:在案件受理前或受理后,由专门机构或法官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 调解程序:根据当事人的选择,由相应调解机构或人员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应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3. 调解结果:调解成功的案件,当事人可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法院出具调解书;调解不成的案件,转入诉讼程序。

四、民事诉讼“诉调对接”机制的应用实践1. 成功案例:近年来,各地法院积极推行“诉调对接”机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例如,某地法院通过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合作,成功调解了大量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案件,有效减轻了法院的诉讼压力。

2. 存在问题:尽管“诉调对接”机制在实践中有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如调解程序缺乏统一规范、部分当事人对调解方式信任度不高等。

五、完善建议1. 制定统一的调解规范:应制定统一的调解规范和操作流程,确保各地区、各机构在实施“诉调对接”机制时能够遵循相同的标准。

2. 加强调解机构建设:应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其专业性和公信力。

3. 提高公众认知度:通过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非诉讼调解方式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4. 强化司法监督:在“诉调对接”过程中,法院应加强司法监督,确保调解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汇报

关于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我根据您的指示,对我们单位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情况进行了汇报。

以下是具体情况的详细说明:一、诉调对接工作的背景和意义诉调对接是指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进行沟通、协调,共同解决矛盾纠纷的工作。

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意义在于优化司法体制,提高矛盾纠纷解决效率,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

二、我单位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基本情况1.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我们单位成立了专门的诉调对接工作小组,由相关科室的负责人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具体的对接工作。

2.健全工作机制:我们完善了工作机制,明确了责任分工,制定了工作流程,并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方便双方交流与协作。

3.提高工作水平: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我们组织了相关培训,提高了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

三、诉调对接工作取得的成果1.提升矛盾纠纷解决率:通过诉调对接的方式,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互协调,避免了司法程序繁琐、时间长的问题,提高了矛盾纠纷的解决率。

2.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对接工作,我们实现了信息共享和协同办案,减少了重复办案的情况,提高了工作效率。

3.提升服务质量:诉调对接工作促进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合作,进一步提升了服务质量,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公正、高效、便民的司法行政需求。

四、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1.工作流程不够顺畅:由于各机构之间的信息流通不畅,工作流程存在一定的不顺畅的情况。

解决方案是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各机构之间信息的畅通。

2.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有一些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沟通能力有待提高。

解决方案是加强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沟通能力。

3.工作推进力度不够:由于各机构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及工作压力等原因,工作推进力度不够。

解决方案是加强领导的重视,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并加强协调沟通,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1.继续加强培训:通过组织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沟通协调能力,更好地推进诉调对接工作。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区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切实发挥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综合调解优势,根据《关于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构建大调解工作的安排意见》文件精神,现就我街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联动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化解基层矛盾纠纷坚持调解优化的原则。

建立健全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为依托,以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为中枢的大调解工作新机制,充分发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大调解体系中的工作作用,努力实现“三个下降”、“三个提高”、“三个防止”(民转刑案件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涉法涉诉和越级上访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诉讼案件调解率提高;防止恶性事件发生,防止重大民转刑案件发生,防止赴京、赴省、赴市上访案件发生)的工作目标,为我街的平安建设、和谐稳定作出贡献。

二、整合行政调解工作资源,以人民调解手段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力争实现以调促和。

充分发挥信访、司法、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劳动与社会保障、农业、卫生、城建、环保、工商、税务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两种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每个成员单位需设立一名固定的工作联络员,县、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统一受理的案件,原则上根据受理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和区域管辖,可以《矛盾纠纷移交单》的形式分流指派有管辖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成员单位的联络员组织进行调解。

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对调解案件办理情况实行检查督办,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在履行期限结满后进行跟踪回访。

对成员单位调解的纠纷案件成功与否都要以《矛盾纠纷报告函》的形式提交到街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对末调解成功的案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通过召开联系会议集体讨论解决,确需联合调解处理的矛盾纠纷,要协调相关部门进行联合调处。

民诉法修改后对“诉调对接”机制思考

民诉法修改后对“诉调对接”机制思考

民诉法修改后对“诉调对接”机制的思考【摘要】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矛盾与纠纷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显然仅仅依靠形式单一的司法手段,想要在有限的时间里及时的解决问题已经不太可能,在这种情况与大背景下,“诉调对接”机制应运而生,实现诉调对接不仅减轻了司法的压力,同时也促进了纠纷处理向和平化的方式推进,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中国梦的伟大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诉调对接;思考;建议一、对于诉调对接机制的相关概述1.什么是“诉调对接”机制“诉调对接”即是指诉讼调解与人民私下调解两方面的有机衔接来处理矛盾纠纷的一种调解方式。

时代发展的驱动导致目前社会主体出现矛盾与纠纷的密度与程度不断加大,司法调解的形式单一,并且覆盖面有限,要做到全面及时的解决各个纠纷,司法调解显现出心有余而力不足的状况,而诉调对接机制的出现,不仅减轻了司法调解方面的压力,同时也为社会经济主体矛盾纠纷提供了较为平和的解决方式,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实现中国梦的宏伟目标,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2.“诉调机制”的具体特点(1)“诉调对接”机制实现了调解主体的多元化发展。

相对于传统的司法调解模式,“诉调对接”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实现了调解主体的多元化。

面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出现的各种社会纠纷与矛盾,“诉调对接”机制充分的利用将诉讼调解与人民内部调解的特点进行了整合,以求最大限度的在有限的时间里,从源头上寻求到最有效的解决方式。

(2)“诉调对接”机制适用范围。

“诉调对接”机制并非是万能的机制,在社会纠纷出现的过程中,根据纠纷的差异程度,以及所涉及到的社会内容,我们可以看到,大多数矛盾我们通过“诉调对接”机就能得到很好解决,比如家庭婚姻问题,买卖方合同问题,或者是房屋拆迁等问题,都是“诉调对接”机制的解决范围,但是如果纠纷内容涉及到国家安全或者是国家财产问题的层面,那么就需要司法部分进行干涉与作用。

(3)“诉调对接”机制的工作原则与纲要。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实施方案一、建立健全调解机制建立健全调解机制是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基础。

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调解工作室,安排专人负责调解工作,调解员可以由法院工作人员、律师、心理咨询师、仲裁员等专业人士担任。

调解机制的建立应当注重调解的自愿性、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调解员是调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是提高调解工作质量的关键。

应当定期对调解员进行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调解技能,建立调解员考核评价机制,对表现优秀的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完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是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完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可以提高调解工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法院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认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在审查通过后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四、推动调解与仲裁、行政裁决等相互衔接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需要推动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相互衔接。

仲裁、行政裁决等纠纷解决方式与调解具有相似的优势,推动调解与这些方式的衔接可以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法院应当加强与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促进纠纷的多元化解决。

五、加强调解与诉讼的协调配合加强调解与诉讼的协调配合可以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法院应当在诉讼过程中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将调解贯穿于诉讼全过程。

同时,法院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六、促进调解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调解工作也应当逐步实现信息化。

法院应当建立信息化调解平台,实现调解工作的在线办理和信息共享。

当事人可以通过平台提交调解申请、上传证据材料、参加在线调解等操作,方便快捷地解决纠纷。

同时,信息化调解平台可以提高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当事人的信任感。

七、完善调解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是加强诉讼与调解对接的重要保障。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是指法院与调解机构之间的协作配合,通过对接工作,实现诉讼与调解的有机结合,提高司法效率,促进纠纷解决。

为了更好地推进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以期达到更好的工作效果。

二、总体目标本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三、具体措施1.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机制(1)建立法院与调解机构的定期沟通协调机制,明确双方的工作职责和合作方式。

(2)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档案,记录每起案件的诉讼和调解进展情况,便于双方随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

2.加强人员培训(1)法院工作人员应接受调解培训,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增强对调解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2)调解机构工作人员应了解法院诉讼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诉讼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加强信息共享(1)建立法院与调解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案件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共享。

(2)建立案件反馈机制,法院应及时向调解机构反馈案件进展情况,调解机构也应向法院反馈调解结果。

4.加强宣传推广(1)加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当事人对调解的认识和信任度。

(2)通过各种途径宣传成功的诉调对接案例,树立良好的典型案例,促进更多的当事人选择诉调对接方式解决纠纷。

四、工作保障1.加强领导支持法院领导应高度重视诉调对接工作,为该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保障。

2.建立评估机制建立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评估机制,定期对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

3.加强跟踪服务对于诉调对接的案件,法院和调解机构应加强跟踪服务,确保调解结果得到有效执行。

五、总结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更好地推进法院诉调对接工作,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和高效的司法服务。

同时,也能够促进法院与调解机构的良性互动,实现资源共享,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

希望全体工作人员能够共同努力,落实好本实施方案,为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作出积极贡献。

论我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互补与衔接

论我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互补与衔接

论我国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互补与衔接【摘要】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虽都属于调解的一种,但其在不同的领域发挥着自己的功效,如何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互补与衔接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命题。

现阶段,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互补与衔接具有很强可行性,现有相关法律制度对此也有一定的规定,但是还存在不足,基于此有必要进行完善。

【关键词】诉讼调解;人民调解;互补;衔接一、前言在法制社会的初期,诉讼的重要性较为凸显。

诉讼方式可以较为快捷的解决问题,并且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也已被社会主体所了解或熟知时,社会主体就很可能会根据自己的利益和偏好来选择行为方式和纠纷解决方案。

此外,诉讼也有自己一定的缺陷,如适用机制不灵活、缺乏人性关怀、事后预防情况较多。

人们开始寻找新的方式来代替这种不足。

调解方式开始进入我们的视野。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是我国宝贵的精神遗产,作为“东方经验”也备受西方法律的关注。

按照调解方式,大概可以分为人民调解、诉讼调解。

虽然都是调解方式,但是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如何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互补与衔接是一个值得探讨的命题。

二、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互补与衔接的可行性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互补与衔接命题的提出,并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有着一定的可行性,实现了解决纠纷的正义性、效益性价值。

(一)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有着互补性和促进性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设立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有着相同的价值目标。

两者相结合,有着很强的互补性和促进性。

在纠纷的处理方式上,人民调解采取的手段比较亲民,具有很强的自愿性,切合群众的实际情况,坚持群众之间的相互沟通,能更多的实现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也更易被群众接受和监督。

但是其也具有一定的弊端,如调解方式随意性大,程序不太规范,确定力不强,人民调解员法律素养不足等。

而诉讼调解则可以很好的弥补人们调解的劣势,一方面,相比人民调解员来说,法官群体的整体法律素养要比其高,另一方面,诉讼调解的程序比较规范,而且法律效力较高。

诉调对接机制

诉调对接机制

诉调对接机制
诉调对接机制是一种司法机关和人民调解机构协同工作的机制。

它的目的是促进诉讼和调解的衔接,促进司法效率和公正。

在这个机制中,当民事纠纷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可以将案件转交给人民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如果调解成功,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撤诉;如果调解失败,法院将继续审理案件。

诉调对接机制的好处在于,它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解决纠纷的选择。

相对于诉讼程序,调解更加灵活、快速、经济,并且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此外,调解还可以增强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从而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诉调对接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人民调解机构的调解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可能会导致调解结果不尽如人意。

此外,有些当事人可能会利用调解程序来拖延时间,从而影响司法效率。

因此,为了保证诉调对接机制的有效实施,需要加强对人民调解机构的监管和评估,并完善相关的制度和规定。

总的来说,诉调对接机制是一种有益的司法措施,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纠纷解决渠道,并增强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为了实现这种机制的最大效益,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

论“诉调对接”机制

论“诉调对接”机制

论“诉调对接”机制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诉讼渐渐成为了人们最常用的手段。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对诉讼模式的不足也逐渐被发现,例如费时费力、成本高等。

这时,“诉调对接”机制浮出水面,成为了一种新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下面本文将深入探讨“诉调对接”机制,以及通过三个案例说明其优势。

“诉调对接”机制是什么?简单来说,它是一种将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即在诉讼的过程中,可以借助调解的手段解决争议。

这种机制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一些案件的处理中,已经成为常规模式。

第一个案例:15岁少年在网吧上网未成年不记罪案2019年11月,江西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上网“不记罪”案件。

一位15岁的少年因为在网吧上网,被警方抓获后被公安机关立案。

但是由于当事人年龄较小,所以检方于是人提出了不起诉意见。

受理此案件的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选择了诉调对接的方式,通过法官与家长、孩子的交流,达成调解协议,最终以“不构成犯罪”的结果结案。

第二个案例:涛涛吵闹案2019年10月,一起闹得高潮迭起的“涛涛吵闹案”被广大网民关注。

该案数次开庭未果,导致当事人关系恶化。

后来,法院依据“诉调对接”机制,派遣专人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申述调解,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法院也在和解书给出之后,宣告了结案。

第三个案例:吕美成救助案2019年7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名为“吕美成救助案”的案件。

案件中,一位老人在洗脚城受伤,但是拖欠护理费用。

原告起诉时,被告认为原告应于医院方面进行索赔,且此事实际上是原告抢救不力所致。

然而在双方进行了若干次调解失败之后,法院调动媒体、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力量,经过两个多月的时间,最后仍然是达成了诉调对接的协议解决方案。

以上三个案例表明,“诉调对接”机制有以下优点:第一,节约时间和费用,将纠纷化解的难度降低。

第二,保护当事人利益,确保争议得以公正解决。

第三,提高司法效率。

这些优点为今后的诉讼模式提供了新的思路。

法院发言材料[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促进纠纷有效化解]

法院发言材料[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促进纠纷有效化解]

完善诉调对接机制促进纠纷有效化解近年来,某某市两级法院紧紧围绕“案结事了、定纷止争”的目标,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强化“全程、全员、全方位”调解意识,积极参与到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中,不断完善诉调对接机制,切实加强诉讼调解和“诉调对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高度重视,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建设,促进诉调对接工作规范运行两级法院高度重视诉调对接工作,并把诉调对接工作作为有效化解涉诉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

全市两级法院均成立了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担任组长。

为保证诉调对接工作有效运行,两级法院一方面成立专门机构,搭建工作平台。

2009年,全市两级法院相继挂牌成立了诉讼服务中心,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诉调对接办公室,设立调解室,并对诉调对接办公室职能进行了明确。

另一方面,全市两级法院均加强了诉调对接办公室的人员配备,中院明确3名同志专门负责诉调对接事务。

各基层法院也都明确了专门的诉调对接工作人员。

同时,各基层法院与人民法庭均专门设立了人民调解工作室,并与各县(区)司法局会商一致,从退休的法官中选聘调解员到人民调解工作室参与调解工作。

二、充分发挥基层能动性创造性,着力将纠纷化解在基层基层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主阵地,大量矛盾纠纷也发生在基层。

全市法院高度重视发挥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主作用。

全市基层法院结合各自司法实际,积极发挥能动性、创造性,围绕“案结事了、化解纠纷”的目标,形成了一些各具特色的诉调对接经验,有效推进了“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

如某某县法院庙头法庭建立独立调解人和协助调解人制度,在全省“诉调对接”工作现场会上作了经验交流;某某县法院王集法庭全面推行“送达委托调、答辩因势调、庭审邀请调、判前释法调”调解四法,把调解工作贯穿到审判程序的全过程,受到了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林祥国书记的充分肯定;某某县法院积极探索以诉调对接为主要内容的多元化化解纠纷模式,通过劝导化解、法院诉前调解、附设人民调解、委托调解、诉前诉讼保全调解、申请执行前督促自动履行等六种方式,针对案件的不同性质,积极做好引导、劝导、调解和案件分流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完善诉调对接举措、提升多元解纷效能——上海高院关于上海法院知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调研报告

完善诉调对接举措、提升多元解纷效能——上海高院关于上海法院知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调研报告

完善诉调对接举措、提升多元解纷效能——上海高院关于上海法院知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20•【分类】司法调研正文完善诉调对接举措提升多元解纷效能——上海高院关于上海法院知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调研报告图一: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上海法院知产纠纷委托调解及调解成功情况图二: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上海基层法院知产纠纷重点案件类型分布情况核心提示:2020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强调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支持知识产权纠纷的多渠道化解,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试点,充分发挥司法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中的引领、推动作用,提升解决纠纷的整体效能。

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9年五年间,上海法院受理的知产案件数量从10080件激增至23580件,年均增幅达26.78%,法官年人均办案数从117件/人跃升至285件/人,执法办案压力日趋严峻。

为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要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专题调研小组对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上海法院知产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研究。

一、工作概况2018年至2020年上半年,上海三级法院共委托调解知产民事案件15627件,占同期一审知产民事案件收案数的26.58%,调解成功率为37.13%。

1.委托调解率、成功率及调解成功案件所占权重均明显提升。

从委托调解率看,2018年,上海法院共委托或委派调解知产民事案件2146件,占同期一审知产民事案件收案数的11.36%,即同期委托调解率;2019年,此两项数据分别为7231件和31.03%,同比分别大幅上升236.95%和173.15%;2020年上半年,分别为6250件和37.65%,均呈现持续上升的态势。

从调解成功率看,2018年,上海法院委托或委派调解的知产民事案件中,调解成功的有766件,成功率为35.69%;2019年,调解成功2950件,成功率为40.8%,同比上升逾14个百分点;2020年上半年,调解成功2086件,成功率为33.38%(见图一)。

诉调对接总结

诉调对接总结

诉调对接总结一、前言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诉调对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成为了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

本文旨在总结诉调对接的相关内容,包括诉调对接的定义、意义、流程、优缺点等方面。

二、什么是诉调对接1. 定义诉调对接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时,人民法院应当将该案件移送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待双方达成协议后再移交回人民法院处理。

2. 意义(1)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诉调对接机制,能够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业优势和灵活性,在保证公正公平的前提下更快地解决纠纷。

(2)减轻法院负担。

通过引导当事人采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减轻法院工作量和压力。

(3)促进社会和谐。

通过促进当事人自愿协商和友好解决争议,有利于增强社会信任度和凝聚力。

三、诉调对接的流程1. 申请调解当事人在起诉前或者起诉后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 移送调解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将该案件移送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3. 调解协议经过双方协商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协助,当事人达成了协议。

4. 移交执行如果当事人达成了协议,应当移交回人民法院执行。

四、诉调对接的优缺点1. 优点(1)节省时间和成本。

相比于诉讼程序,诉调对接可以更快速地解决纠纷,并且省去了律师费用等成本。

(2)维护良好关系。

通过友好协商和自愿达成协议,有利于维护双方之间的良好关系。

(3)减轻法院负担。

通过引导当事人采取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可以减轻法院工作量和压力。

2. 缺点(1)不适用于所有案件。

一些特殊性强、需要法院介入才能处理的案件不能采取诉调对接方式解决。

(2)调解结果可能不尽如人意。

虽然通过诉调对接可以更快速地解决纠纷,但是调解结果可能并不尽如人意,需要双方权衡利弊后再做决定。

五、结语诉调对接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负担、维护良好关系等方面。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还需要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以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
质量评估方法
通过调查问卷、访谈等方式了解当事人对调解工作的满意度,对工 作质量进行评估。
比较评估方法
将诉调对接工作与其他类似工作进行比较,评估其优势和不足。
工作改进措施制定与实施
加强调解员培训
通过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调解能力,提高调解成功率。
完善调解制度
完善调解工作的制度建设,规范调解程序和操作流程,提高调解工 作的质量和效率。
调解协议履行
协议履行
当事人按照调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
履行监督
对协议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 行。
履行完毕
当协议全部履行完毕后,案件结束。
03
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
01
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诉调对接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诉调对接中心
02
负责具体实施诉调对接工作,包括案件分流、调解、司法确认
加强宣传推广
通过宣传推广提高当事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认知度和接受度,扩大工 作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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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支持
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调解场所,为 调解员和当事人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
法律援助与咨询服务
法律援助
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况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
咨询服务
设立专门的法律咨询窗口,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帮助其了解自身权利 和义务。
05
诉调对接工作效果评估与改进 措施
普及法律知识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会向当 事人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当事 人的法律意识,有助于预防纠
纷的发生。
02
诉调对接工作流程
案件受理
当事人申请

诉调对接 实施方案

诉调对接 实施方案

诉调对接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诉调对接是指司法机关与调解机构之间的工作协调,是推进诉调衔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重要举措。

当前,我国司法改革不断深化,诉调对接工作也日益受到重视。

为了更好地推进诉调对接工作,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目标确定。

本次诉调对接实施方案的目标是实现司法机关与调解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实施步骤。

1.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建立司法机关与调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纠纷案件的快速传递和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通过该平台,可以实现案件信息的实时更新、查询和共享,为纠纷解决提供更加便捷的信息支持。

2. 加强人员培训。

加强对司法机关和调解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调解等专业能力。

通过培训,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理解诉调对接的重要性,掌握相关工作技能,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 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的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明确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诉调对接工作的顺利开展。

4. 加强宣传引导。

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的宣传引导,提高社会各界对诉调对接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通过宣传活动,增强社会对诉调对接工作的认同感和信任度,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支持。

四、保障措施。

1. 加大投入。

加大对诉调对接工作的资金投入,提高工作的保障水平。

包括加强技术设备的更新和维护,加强人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2. 健全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的诉调对接工作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确保工作的规范开展和效果的实现。

3. 加强评估。

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效果的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提出改进意见,不断完善工作。

五、预期效果。

通过本次诉调对接实施方案的落实,预计可以实现以下效果:1. 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

2. 加强司法机关与调解机构之间的协作,形成合力,推动纠纷解决工作的顺利开展。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皖司发〔2020〕9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皖司发〔2020〕96号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司法局:现将《关于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2020年12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诉调对接工作程序第三章诉调对接工作保障第四章附则关于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健全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诉源治理,进一步加强调解与诉讼有效衔接,努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诉调对接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或立案后,对可以调解的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委派或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行业专业调解组织等各类调解组织(以下统称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一项工作机制。

第三条【委派调解纠纷范围】下列纠纷,应当引导当事人选择立案前委派调解:(一)家事纠纷;(二)相邻关系纠纷;(三)买卖、租赁、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五)医疗纠纷;(六)物业纠纷;(七)劳动争议纠纷;(八)消费者权益纠纷;(九)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纠纷;(十)其他可以调解的纠纷。

“诉调对接”的制度架构略谈

“诉调对接”的制度架构略谈
诉调对接的内涵
诉调对接既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也是一种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 决机制。它通过整合调解资源,实现诉讼与非诉讼两种解决方式的衔接与互动, 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高效、优质的纠纷解决服务。
诉调对接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
诉调对接的目的是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减轻法院负担,提高纠纷解决效 率,降低诉讼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诉调对接制度的推广价值
诉调对接制度在各地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推广,具有较高的 实用价值和社会效益。
诉调对接制度的未来发展
随着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和信息化技术的发展,诉调对接制度将 不断得到优化和发展,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矛盾纠纷解决。
展望
拓展应用领域
加强信息化建设
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诉调对接制度 的应用领域,如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环 境保护等领域。
有些调解协议可能缺乏法律效力,需 要加强后续执行工作。
04
完善诉调对接的建议
加强宣传和培训
总结词
提高认识和重视程度
VS
详细描述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如媒体宣传、社区 活动、学校教育等,加强对诉调对接制度 的意义和作用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诉调对 接制度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增强公民的法 律意识和参与度。完善Leabharlann 关法律法规诉调对接的不足与问题
不足之处一
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需要投入大量的 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专业的调解 员和设备,因此成本较高。
不足之处二
有些当事人对诉调对接机制的认识不 足,需要加强宣传和普及法律知识的 工作。
问题之一
诉调对接机制的运行需要与法院、仲 裁等机构进行协调和配合,需要加强 沟通和协作。
问题之二
完善制度建设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

法院诉调对接工作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的法院诉调对接是指法院和调解机构之间的协作合作,通过信息共享、案件转办等方式,实现诉调衔接,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质量。

对接工作的实施方案旨在规范和完善法院诉调对接机制,推动诉调工作的深入开展,为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有效的司法服务,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效能。

二、总体原则1.加强沟通合作。

法院与调解机构之间要加强信息共享、沟通协调,确保双方之间的有效配合和资源共享。

2.依法独立公正。

法院和调解机构在诉调对接过程中都应依法进行工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3.注重效率和质量。

法院和调解机构在推进诉调对接工作时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案件能够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4.保护隐私和保密。

法院和调解机构在诉调对接过程中要严格保守案件信息,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三、具体措施1.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在法院和调解机构之间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诉调工作的数据互通,方便双方做好案件转办、调解结果反馈等工作。

2.制定案件转办标准和程序。

明确案件转办的标准和程序,规定转办的时限和方式,确保案件在诉调之间的流转顺畅和及时。

3.加强人员培训。

对法院和调解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增加诉调对接工作的实际效果。

4.推行电子化诉讼和调解。

通过电子化诉讼和调解的方式,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减少诉讼成本,便利当事人和调解机构的合作。

5.建立案件协助机制。

建立法院和调解机构之间的案件协助机制,形成信息共享、协作配合、互相支持的工作模式,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6.加强评估和监督。

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工作进展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

四、工作推进1.组织调度力量。

在法院和调解机构中组织专门的工作力量,负责诉调对接工作的推进和协调。

2.制定工作计划。

立即制定诉调对接工作的详细计划,明确任务分工和工作目标,确保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不断推动大调解机制的健全完善

加强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不断推动大调解机制的健全完善
中图 分类 号 : 2 . D962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9 (090 .5.2 10.5 220 )4120
人民调解组织f 调解能力和水平,把大量 纠纷矛盾有效地化解在基 l 勺
层 , 解 在 萌 芽状 态 。 化
随着经济社会 的高速 发展 , 各种社会矛盾 凸显, 人民法 院所面对 的纠纷 必将呈现主体 多元化 、 表现多样化、 成因复杂化的特点 。 同时 , 在人 民法院诉讼费大幅调减后, 诉讼爆 炸现象在我 国已经初呈征兆 , 而 且势必将 愈演愈烈。 基层人民法院在 司法审判资源有限的情形下 , 要研 究司法改革之难点、 重点和热点, 大胆探索, 努力实践, 拓展思路, 创新方法, 寻找出路, 积极作为, 充分发挥人 民法院 的司法保障职 能,
( ) 二 勇于探 索, 以点带面” 确保 诉调对接 工作稳 步推进 “ ,
由于该项工作处于探索期, 无模式可参考 , 先期确 定了柳荫、 水土
镇 与 天 生 、 阳 街 道等 四个 对 接 工 作 试 点 片 区 , 通 过 协 调 办 公室 组 朝 并
织召开司、 法两家协调联席会, 由司法局协调办公室制定培训计划, 法 院协调办公室选派资深法官 、 务骨干进行专题授课 , 业 开展试点片区 人民调解 员的类型化纠纷案件法律适用和 司法实务的培训工作 。目
( ) 一 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资源严 重不足 的问题亟待解决 就基层人民法院面临的现实困难而言 , 以重庆市北碚区人 民法院
为 例 , 0 8年 新 收 各 类 案 件 总 数 为 1 52件 , 0 20 28 而 7年 仅 为 7 0 0 1件 , 同 期 增 长 率 为 7 %。从 以上 数 据 可 以看 出案 件 数量 上 升 很 快 ,近 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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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调对接”是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举措一、“诉调对接”内涵界定此处的“诉调对接”非诉讼调解与其他调解方式的对接,而是指法院诉讼制度与人民调解制度的对接,通过法院将部分来院起诉的纠纷分流先进行诉前人民调解,实现诉前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司法诉讼与社会大调解机制各自的优势,提高社会纠纷解决效率。

人民调解制度在中国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并已经形成了繁杂的网络,在业务上受司法局的指导,法院与人民调解的对接,可通过司法局从中协调,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诉调对接”所推行的诉前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直接辅助民事诉讼程序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既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又不偏离法治的轨道,是诉讼程序的有益补充。

诉前人民调解虽不同于审理和判决,但与法院的诉讼程序有一种制度上的联系,是纠纷进入法院后的非审判解决途径,它与审判相辅相成,共同承担着解决纠纷的司法职能。

二、“诉调对接”的价值(一)实现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功能互补人民调解设置于民间,活动于群众中,了解民情、社情、掌握一些事件的根源和真相。

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赡养、继承、宅基地、相邻权等案件时,面对完全陌生的人、事,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精力去了解事由。

如果撇开人民调解组织的支持,在案件的调查、论证、执行等诸多方面都难以顺利进行。

实践证明,有的当事人、证人对审判人员甚至对自己的律师说假话、作伪证,却一般不愿意或不敢在知情的基层干部或在那些素有威望、受人信赖的调解员面前说谎。

有的当事人敢于对抗法院执行,但却愿意接受基层干部的教育疏导。

就这一方面看来,人民法院之所需正是人民调解之所能。

同时,在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尚不十分清晰,特别是面对新的利益冲突和权利义务关系时,由于结果的可预测性相对暧昧,诉讼对争议的双方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这时人民调解可以提供重要的补充,进而实现司法诉讼与人民调解的能动互补。

(二)分流法院压力,突破司法局限性的需要传统观念里少讼、耻讼观念在当今人们观念里虽有减弱,但是依然广泛存在,由此造成人们对于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依赖;加上当今社会各种纠纷广泛存在,纠纷的最终处理在很大部分上依赖于诉讼方式,这就造成了法院案件审理压力增大,案件累积且单个案件处理期限长。

“诉讼制度真正永恒的生命基础在于他的公正性。

如果公正只是一个永远无法实现的梦想,那么诉讼就没有存在的必要。

”当前形势下,诉讼方式不仅未及时处理案件纠纷,有效抑制社会的冲突,实现正义,反而导致大批案件的累积,案件处理效率低下,造成诉讼资源的极大耗费。

诉讼的目的主要不是解决纠纷,而是通过诉讼来确认某种行为规则和社会价值的存在,以此唤醒民众对相似问题的关注,从而建立一套旨在影响案件当事人和其他人的未来行为的准则。

建立并完善诉调对接机制,有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统一合作,在以法院司法权最终权利保障的前提下,在实践中建立起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模式。

当事人可以借助于其他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突破纠纷处理中对诉讼方式的过分依赖与信仰,以谋求纠纷在诉讼与非诉讼两种程序的协调运作下得到解决。

(三)便利权力行使,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的需要我国当前的诉讼程序从本质上来说是为了实现程序意义上的正义,而非取得实质意义的正义,它的目的在于合理的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谋求纠纷在在权威和最终效力的方式下解决,这就与纠纷当事人所要谋求的实质正义存在偏差。

“个人是其自身苦乐感受的最佳判断者,人在选择做出行动时,都是要追求快乐和幸福,避免痛苦和不幸的。

”当事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评估者和执行者,当当事人在选择解决自己纠纷的方式时,都是希望选择有利于自身的方式;而当事人有选择权的前提是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并存为其提供选择,完善诉调对接制度,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司法力量与社会力量在纠纷解决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两种力量的互补,为当事人提供多元化的纠纷处理方式,保障当事人的自主选择权,发挥当事人在此过程中的积极主动型,节约诉讼成本,实现利益最大化的要求。

(四)完善调解制度,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人民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政府的指导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通过充分说理,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人民调解是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行使国家主人翁权利的一种很好形式,是基层中社会主义民主的良好体现。

我国的民间调解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里,起源于民间调解制度。

我国自古就有和为贵的传统思想,周公制礼,礼甚至高于刑,互谅互让、团结友爱是自古就有的美德。

“调解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因为它强调维持私人关系的愿望,中国社会网,尤其在农村,建立在与住所和公共场所结识熟人基础上。

在此背景下,人们不愿运用法律解决日常纠纷而损害相互关系;人们宁愿牺牲某些权利,如果这样做有助于情理以便改善周围的社会关系。

调解作为对孤注一掷的一种替代,仍然为挽回面子的折中提供机会。

”人民调解注重友好协商、说服教育的方法来解决现实中人们之间的冲突,体现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有利于矛盾双方当事人在平和的气氛下协商解决矛盾,有利于促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减少了累诉现象的发生,促进纠纷的高效迅速解决。

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讲究和谐,而和谐的方面之一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由此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矛盾需要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预防与解决;在人与人众多的冲突矛盾中,民商事案件占有很大比例,由于此类案件数量大、案情简单、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且与社会秩序的稳定密不可分,故健全诉调对接机制,将调解运用于解决此类案件对构建和谐社会意义重大:法官创新调解方法,增强调解能力,运用调解方式及时高效处理纠纷,有助于在更大范围内维持社会稳定;人与人之间广泛采用调解方式处理纠纷,在案件复杂等运用调解方式难以处理时运用诉讼程序处理,并着重调解诉讼之间程序和效力的的衔接,有助于人与人之间心平气和的处理纠纷,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

综上,诉调对接机制的研究完善与运用,对于提高调解方式在处理纠纷的运用,对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意义重大。

三、我国诉调对接制度的现状分析(一)诉调对接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当前诉调对接制度的立法现状。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一章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对“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作出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的民诉法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问题提供法律支持。

《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2007民诉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虽然12年民诉法修改将该条删除,但这并不否认法律承认人民调解这一制度,而是该条规定的内容已在1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规定,基于区分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这两种不同制度,减少诉讼对调解的指导思想、原则方面干扰的考虑);民诉法87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另外,关于人民调解的法规包括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几部法规。

前者规定了人民调解的程序,后者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二)诉调对接制度的司法实践从司法实践层面看,人民调解制度过程中存在多种问题:当事人法律意识的缺失,调解中的公平、自愿难以保障等等。

但是各地区取得积极成效的相关实践也为我国诉调对接机制的研究与完善提供积极意义。

以江苏省法院普遍采取的“诉前建议先行调解制度”为例。

江苏沭阳法院就诉调对接机制建立起一套“双向回流”制度,即对于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不大,可以经过征求当事人的意见之后,将案件介绍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则案件终结;调解不成则在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由人民调解组织出具介绍信,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这项实践对于指导调解与诉讼的程序衔接提供了经验。

(三)诉调对接制度存在的问题1.诉调对接制度思想观念的制约诉调对接制度作为一种新出现的多元纠纷解决的方式,不管是对于法院、纠纷双方当事人还是对于作为调解主干力量的社会主体,都需要有一个认识接受的过程,三方主体对此项制度的接受与否和接受程度直接关系到该制度能否有效的在实践中得到运用。

在当代中国法治化的进程中,司法权威被盲目崇拜,这导致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诉讼的盲目崇拜和对调解等非诉的轻视。

有些法官误认为非诉方式解决纠纷耗时耗力,诉前有没有采用非诉方式无关紧要,过分依赖于诉讼程序;当事人受社会普遍存在思维方式的影响,对调解等非诉方式达成协议的效力存在质疑,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时,更多的是选用诉讼方式,可能出现强制调解或变相强制调解有悖于调解的自愿性原则;而作为调解主体的社会主体,其本身素质达不到调解所要求的水平,且在主持调解时往往抱有是在主持一项合同而非具有约束效力的文件达成的态度,因而其主持下达成的协议信服力与权威性不能同判决书相比。

2.诉调对接制度立法制度的缺失从立法层面看,虽然刚刚出台的2012年新的民诉法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问题作出规定,但是在具体实施方面未进行明确解释,仅仅凭借这两条处理诉调对接方面的问题尚且不够。

进入改革开放后,各种社会矛盾凸现,诉调对接机制正是一些地区探索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尝试。

不可否认,诉调对接机制在处理各地纷杂纠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其自身存在的问题。

各地立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出台相关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与政策,来规范本地区的诉调对接制度,虽然单本地区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各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仅对本地区发生效力,制约本地区的诉调对接机制,效力十分有限,这就造成了各地诉调对接出现混乱。

“这使得在具体制度的运用方面,大多依靠各个地方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导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3.诉调对接制度司法实践物质保障的欠缺《人民调解法》第6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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