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张能宝2012司考大纲解读
张能宝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解读整理第一个重大变化:法学理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由原来的一章拆分成了五章,加大了对基本内容的讲解阐释力度,删除了原来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一章。
通过这种变化,目的是更好地突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统领地位和指导作用。
法制史第一章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治”中,清末司法体制新增了两个考点就是大理院和法部。
第二个重大变化: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对一部分部门法内容进行补充完善1、刑法部分今年主要的修改是根据两个新的司法解释来进行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对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以及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等相关内容进行了大幅修改。
2、民法部分最高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婚姻问题、家庭财产问题的规定,做出了相应的修订。
在这其中,大纲还完善了“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离婚时的财产处理”和“法定夫妻财产制”3、商法部分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规定(二)、规定(三)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对公司的设立、出资、股东确认、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诉讼等问题,以及对于企业破产时人民法院如何审理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如何处理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根据司法解释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和修改。
同时,公司法当中也新增了一个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这样的考点。
第三个重大变化:根据最新的立法成果,对一部分部门法内容进行了重大修改1、经济法部分主要是根据《车船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对经济法部分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2、国际法部分主要是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对现行的司法考试大纲和教材里面的关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内容进行了重大的修改。
2012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解析汇编及答案(2)
2012司法考试:法理学真题解析汇编及答案(2)法理学单项选择题2006年:1.我国《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对该法律条文的下列哪种理解是错误的?A.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是法律原则B.格式条款本身追求的是法的效率或效益价值,该法律条文规定的内容追求的是法的正义价值C.该法律条文是对法的价值冲突的一种解决D.该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解释的方法和遵循的标准答案及解析:A法律原则是指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是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时必须遵循的具体法律规则,并非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有:(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具体明确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其目的在于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与此相反,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他们的个性。
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不预先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故在使用时法官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的余地。
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而法律原则的使用范围更广泛。
在使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而法律原则因具有不同强度,不同原则之间可能产生冲突,因此在适用时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予以适用,要求使用者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比较和权衡。
由此可知选项A错误。
格式条款是商业化的产物,也是对效率追求的产物,对公平正义的维护上必定有所欠缺,因此,在对其解释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是对法的正义价值的体现。
该条规定十对格式条款解释的一般规则和标准,体现了法的价值冲突,也表明了立法者对格式条款实际价值的取舍,所以,其余选项都是正确的。
国家司法考试三大本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的争议历史上;不同的法学家基于各自研究视角的不同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法的概念..到目前为止;关于“法是什么”;中外的法学家们并没有达成共识..但是;对于法律人的职业来说;法的概念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法律实务中;法律人所持的法的概念的立场不同;对同一个案件所做的法律决定就不同;而且法律人在一定的时间压力下必须要做决定..这样;法律人在处理一些案件获得法律决定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立场选择..如果法律人没有自己的立场;“将很容易在无意识当中成为权力所有者的工具;成为权力者的法政策目标;甚至罪恶的法政策的工具”..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我们大致上可以将那些形形色色的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即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和非实证主义或自然法的法的概念..所有的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来说;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在“实际上是怎样的法”与“应该是怎样的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与此相反;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结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有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权威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有的是以社会实效作为定义要素..但是;更多的法实证主义者是以这两个要素的相互结合来定义法的概念的..这两个定义要素可以在不同方面进行联结;而且可以从不同方面解释它们;因此;就产生出了各种各样的法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我们可以将法实证主义者的法的概念区分为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首要”意味着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并不绝对地排除另一类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的主要代表是分析主义法学;如奥斯丁、哈特;或纯粹法学的凯尔森等..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这就意味着这类法的概念中不排除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也就是说;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不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同时可以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因此;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有三个要素;而且这三个要素可以进行不同的联结与解释..大致上;我们可以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分为两类: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内容的正确性与权威性制定或社会实效性要素同时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要素..前者是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后者的代表是超越自然法与法实证主义之争的所谓第三条道路的那些法学理论;例如阿列克西..非实证主义与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的区分是;前者坚持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除了权威性制定要素和社会实效性要素;必须要以内容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而对于实证主义来说;“法是什么”仅仅依赖于“什么已经被制定”和或“什么具有社会实效”..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在马克思主义看来;要认识“法是什么”的一个前提是;区分法的现象与本质..本质与现象相区别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一个重大问题..本质是事物的内在联系;是决定客观事物存在的根据;现象则是事物的外在表现和外部联系;是本质的表现形式..对“什么是法”这一问题的回答;构成了法的本体论追问;即从现象到本质以揭示法存在之根本理由的追问..法的本质就是在法的本体论追问过程中呈现出来的;而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则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首先;法的本质表现为法的正式性..法的正式性又称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无论从形成方式、实施方式或表现形式来看;法都是正式的国家制度的组成部分..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现代世界各国;法律越来越具有严格的形式主义特征..这种形式主义不仅要求法律要出自国家机关;而且要求法律出自法定的国家机关——通常是经普选产生的立法机关..而非经法定机关按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是;国家强制是不可缺少的..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人类早期社会曾经历过一定的神秘法时期;但在法的发展历史上;法一般都以官方文件的方式加以公布..近代以来;法的表现形式日益趋于规范化;包括法律文件的格式、名称、术语、结构都有一定的规格和要求..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其次;法的本质反映为法的阶级性..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这种意志由于形成于与社会相脱离的国家;因而具有统摄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共性”优势;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一旦获得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立即具有了由公共权力保证的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循的效力..然而;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统治阶级为什么“自愿”接受法律的约束呢由于国家具有公共权力和普遍权力的形式;因此;通过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也就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它的统一性表现在: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的体现;并随着法律的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它的权威性在于: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鉴于此;统治阶级总是把自己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通过法律加以确认..遵守法律;恰恰是对本阶级最大利益的维护..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物质制约性..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指法的内容受社会存在这个因素的制约;其最终也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这就提供了一个将法律置于物质的能动的社会发展过程中加以考察的唯物史观的分析框架..按照这种观点;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之中..三、“国法”及其外延到目前为止;有关法的概念的争论并未终结;人们还在为寻找法的恰当定义进行努力..甚至可以说;寻求法的概念的定义就是法学永恒的使命..但是;任何特定国家的法律人在其工作过程中都必须以该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作为处理法律问题的出发点和前提..所谓特定国家现行有效的法;笼统地讲;乃是指“国法”国家的法律..其外延包括: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法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如教会法..“国法”的概念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理论应有之义;是法理学上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其他种种所谓的“法”;都不过是学者们基于对国法的认识而提出来的..四、法的特征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规范的含义大体与标准、尺度、准则、规矩和规则在我国法律术语中;规则通常指较为具体明确的行为标准;而规范的含义要稍微宽泛一些;包括规则和原则等相似..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社会是由人与人的关系构成的;社会规范则是维系人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进而也是维系社会本身存在的制度和价值..所以;社会规范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个人性..法律就是社会规范之一..作为社会规范;法律不同于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自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因此它不具有文化的意蕴..而社会规范则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规范也是一种文化现象..至于技术规范;它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地利用自然的行为准则..而社会规范则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而不仅是自然的惩罚..作为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教、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社会规范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长期的社会演变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如道德、习俗、礼仪等..这类规范内容上也在不断变化和丰富;但这一变化过程总体上是自然的、自发的..另一类社会规范则主要是人为形成的;如宗教规范、政治规范政策等、职业规范纪律等..这类规范内容的产生往往是人为的、自觉的..法律有习惯法和成文法之分;前者是自发形成的;后者是人为的、自觉创制的..无论如何;法律形成于公共权力机构;这是法律与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之一..其他人为形成的社会规范或出于某一社会组织;或出于某一宗教团体;或出于某一生产生活单位;都不具有普遍的公共性特征..而法律则出自于形式上的公共权力机构..这种公共权力机构是建立在一定的“合法性”基础上的政权..法律的形成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制定法律;即享有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划分;依照法定的程序将掌握政权阶级的意志转化为法律..通过制定方式形成的法律就是成文法或制定法..它一般具有系统的条文化的逻辑结构;形式上;类似于自上而下的统治者的命令体系..另一种是通过国家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这种形成法律的方式是对社会中已有的社会规范如习惯、道德、宗教教义、政策赋予法的效力..国家“认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国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将已有的不成文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其上升为法律;另一种是立法者在法律中承认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的效力;但却未将其转化为具体的法律规定;而是交由司法机关灵活掌握;如有关“从习惯”、“按政策办”等规定..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法的普遍性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普遍有效性;即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二是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也表现为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三是普遍一致性;即近代以来的法律虽然与一定的国家紧密联系;具有民族性、地域性;但是;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这里所讲的“法的普遍性”主要是第一种..四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法是通过设定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行为模式的方式;指引人的行为;将人的行为纳入统一的秩序之中;以调节社会关系..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不仅是对公民而言的;而且也是针对一切社会组织、国家机构的..法不仅规定义务;而且赋予权利..法的存在;意味着人们谋求自身利益的行为的正当性;意味着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追求现实利益的正当性..可见;这是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和价值..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方式;使法进一步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从这一点上也可以进一步看出国家法律与自然法则的区别..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意味着一定条件具备时;人们可以从事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必须做或必须不做某件事..至于法律的要求对或不对;人们的选择正确与否;就是另外的问题了..而自然法则则不是人们的选择问题;一定的条件具备;必然出现一定的结果..五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规范都具有保证自己实现的力量..不按照自然法则办事;会招致自然界报复..不按照社会规范行事;也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原始人严重违反氏族习惯;会被逐出氏族;社会成员违反公认的道德准则;会受到人们的谴责;教会成员严重违反教规;要被赶出教门;工人违反厂规;要受厂规处分;党员破坏党章;要受党纪制裁..可见;没有保证手段的社会规范是不存在的..不同的社会规范;其强制措施的方式、范围、程度、性质是不同的..法律强制是一种国家强制;是以军队、宪兵、警察、法官、监狱等国家暴力为后盾的强制..因此;法律就一般情况而言是一种最具有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同时;国家暴力还是一种“合法的”暴力..所谓“合法的”一般意味着是“有根据的”;而且;也意味着国家权力必须合法行使;包括符合实体法尤其是程序法两个方面的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守法律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法的程序性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征..六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是指法律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的机构尤其是法院和仲裁机构中通过争议解决程序特别是诉讼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的可能性..不同的社会规范;具有不同的实现方式..法律的实现方式不仅表现在以国家暴力为后盾;更表现在以一种制度化的争议解决机制为权利人提供保障;通过权利人的行动;启动法律与制度的运行;进而凸显法律的功能..所以;判断一种规范是否属于法律;可以从可诉性的角度加以观察..五、法的作用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理解法的作用必须首先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的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唯物史观认为: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在一定意义上就体现在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判例法;都是与国家权力相联系的..法律之所以能够调节人的行为;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就在于它是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的;与官方权威相联系的..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同时;现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扩大;也是国家权力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的结果..所以;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第三;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五种..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但是;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个别指引尽管是非常重要的;但就建立和维护稳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言;规范性指引具有更大的意义..从立法技术上看;法律对人的行为的指引通常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确定的指引;即通过设置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作出或抑制一定行为;使社会成员明确自己必须从事或不得从事的行为界限..另一种是不确定的指引;又称选择的指引;是指通过宣告法律权利;给人们一定的选择范围..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这里;行为的对象是他人..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成为评价人的行为的基本标准..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这种作用又具体表现为示警作用和示范作用..法的教育作用对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促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具有重要作用..预测作用是指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法的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包括公民之间、社会组织之间、国家、企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行为的预测..社会是由人们的交往行为构成的;社会规范的存在就意味着行为预期的存在..而行为的预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也是社会能够存在下去的主要原因..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这里;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者的行为..制定法律的目的是让人们遵守;是希望法律的规定能够转化为社会现实..在此;法律必须具有一定的权威性..离开了强制性;法律就失去了权威;而加强法律的强制性;则有助于提高法律的权威..法的社会作用是从法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确定的法的作用;如果说法的规范作用取决于法的特征;那么;法的社会作用就是由法的内容、目的决定的..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涉及了三个领域和两个方向..三个领域即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思想文化生活领域;两个方向即政治职能通常说的阶级统治的职能和社会职能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当然;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原因在于:1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因此;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2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3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有些社会关系如人们的情感关系、友谊关系不适宜由法律来调整;法律就不应涉足其间;4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在实践活动中;法律必须结合自身特点发挥作用..。
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
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概念,物的概念和特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征、类型。
理解: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的分类及其意义,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及分类,货币的特殊法律属性。
熟悉并能够运用:民法的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民事权利的救济方式,物的分类的标准及其法律意义。
考试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概念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权利的公力救济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概念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合同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事件行为)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物的概念与特征物的分类(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货币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有价证券的类型第二章自然人基本要求: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监护人的设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内部关系、债务承担的基本规则。
2012专插本《法理学》考试大纲
广州大学2012年法学专业招收本科插班生《法理学》考试大纲一、考试内容、要求和目的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1.法学的概念(掌握)2.法学的研究对象(重点掌握)3.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了解)4.法学教育的概况(了解)第二章法学的历史1.西方法学的历史、中国法学的历史(了解)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掌握)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已往法学的原则区别(掌握)第三章法理学概述1.法理学在当代中国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了解)第四章法学的研究方法1.法学的方法论(了解)2.法学研究的几种基本方法(了解)第二编法的本体第五章法的概念1.法的定义、法的特征、法的本质(重点掌握)第六章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1.法的渊源、法的形式和法的效力的概念(掌握)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法的形式以及法的效力所涵盖的范围(重点掌握)3.法的分类(掌握)第七章法的要素1.法的要素的定义(掌握)2.法的要素的分类,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以及它们的分类(重点掌握)第八章法律体系1.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点(掌握)2.我国法律的部门划分(重点掌握)3.法律体系与相关概念之异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了解)第九章权利和义务1.权利义务的概念及其关系(重点掌握)2.权利义务的分类(掌握)3.法与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界限与权利滥用的涵义(了解)第十章法律行为1.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掌握)2.法律行为的构成(重点掌握)3.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了解)第十一章法律关系1.法律关系的概念、性质和特征(掌握)2.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概念和种类以及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重点掌握)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第十二章法律责任1.法律责任的定义、构成(重点掌握)2.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原则(掌握)3.法律责任类型与实现方式(了解)第三编法的起源和发展第十四章法的起源1.法与原始社会氏族习惯的区别以及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和具体规律(重点掌握)2.原始社会的调控机制和法的产生的历史必然性(掌握)第十五章法的历史类型1.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掌握)2.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一般规律(掌握)3.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的概念及其区别(重点掌握)4.古代法律制度、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和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了解)第十六章法律发展1.法的继承、法的移植(掌握)2.法律发展及法制改革(了解)第四编法的运行第十八章法的运行概论1.法的生成、法的实效以及法的实现的概念(掌握)2.法的生成的特征、法的实效的产生条件以及法的实现的基本形式(了解)第十九章立法1.立法的概念、立法权限划分体制(掌握)2.立法过程与立法程序(重点掌握)3、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了解)第二十章守法1.守法的含义和构成要素(掌握)2.守法的根据和理由,守法的主客观条件(了解)第二十一章执法1.执法的概念、特征(掌握)2.执法体系和执法的原则(重点掌握)3.执法的种类(了解)第二十二章司法1.司法的概念和特征(掌握)2.司法体系及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重点掌握)第二十三章法律监督1.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构成(掌握)2.法律监督的体系和原则(重点掌握)3.法律监督的功能(了解)第二十四章法律职业1.法律职业的概念和特征(了解)2.法律职业的技能;法律职业的伦理;法律职业制度(了解)第二十五章法律方法1.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概念(掌握)2.法律解释的方法和法律推理的分类(重点掌握)第五编法的作用和价值第二十七章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的概念和分类(掌握)2.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重点掌握)3.法的局限性(掌握)第二十八章法的价值1.法的价值的概念(掌握)2.法的价值体系(了解)第二十九章法与利益1.法与利益的关系(了解)2.法对利益的调控机制与对利益关系的处理(掌握)第三十章法与人权1.人权的基本含义(了解)2.法对人权的保护(掌握)第三十一章法与秩序1.秩序的含义(了解)2.法对秩序的维护(掌握)第三十二章法与自由1.自由的含义(了解)2.法对自由的保障第三十三章法与正义1.正义的含义(了解)2.法与正义的关系(掌握)第三十四章法与效率了解效率及法与效率的关系第六编法与社会重点掌握法与政治和法与道德;掌握法与经济和法与生态文明;了解法与文化和法与科学技术二、试卷结构三、参考书目《法理学》第三版,张文显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
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2012年司法考试是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旨在评估和选拔具备一定法律知识与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
司法考试大纲是指导考生复习备考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考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以下是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的概述内容。
一、考试目的和要求2012年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具有良好法律素养、扎实法律知识、较强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
考试要求考生掌握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了解法律实务操作,具备一定的法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科目和内容2012年司法考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科目:1. 宪法与行政法:考察考生对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等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民法:包括但不限于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要求考生掌握民法基本原理和具体规定。
3. 刑法:涉及刑法总则、分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考察考生对犯罪构成、刑罚适用等的理解。
4. 商法: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等,要求考生理解商事法律关系和规范。
5.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察考生对民事诉讼程序、仲裁规则的掌握程度。
6. 刑事诉讼法:涉及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相关司法实践。
7. 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要求考生了解国际法律规范和国际关系。
三、考试形式和题型2012年司法考试通常采用闭卷笔试的形式,题型可能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简答题、案例分析题等。
考试内容不仅考察考生对法律条文的记忆,更注重法律原理的理解和应用。
四、复习建议1. 系统学习:考生应系统学习大纲要求的法律知识,构建完整的知识体系。
2.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真实或模拟案例,提高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模拟练习:通过模拟考试,熟悉考试流程和题型,提高应试技巧。
4. 关注时事:关注最新的法律动态和司法解释,及时更新法律知识。
五、考试纪律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诚实守信,不得有任何作弊行为。
考试机构会对考试过程进行严格监督,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
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合集五篇司法考试《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知识点 1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理解法的作用必须首先注意:法的作用与法的本质及目的是密切联系、相互作用的。
唯物史观认为:第一,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法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
法在由社会所决定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的__性。
这种__性在一定意义上就体现在法能够促进或延缓社会的发展。
第二,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__的行使。
无论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判例法,都是与国家__相联系的。
法律之所以能够调节人的行为,起到规范社会关系的作用,就在于它是以国家__为后盾的,与__权威相联系的。
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同时,现代法律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扩大,也是国家__进一步扩大和加强的结果。
所以,法律的作用与国家的地位和作用互为表里。
第三,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自身力量的体现。
法能否对社会发生作用,法对社会作用的程度,法对社会所发生作用的效果,不是法律自身能够决定的。
法的作用可以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
这是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对法的作用的分类。
从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来看,法具有规范作用,规范作用是法作用于社会的特殊形式; 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看,法又具有社会作用,社会作用是法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
这种对法的作用的划分使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相区别,突出了法律调整的特点;同时,又明确了各个时期法律目的的差异。
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__五种。
法的这五种规范作用是法律必备的,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具有。
但是,在不同的社会__下,在不同的法律__中,由于法律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实现程度是会有所不同的。
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
在这里,行为的主体是每个人自己。
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个别性指引,即通过一个具体的指示形成对具体的人的具体情况的指引;另一种是规范性指引,是通过一般的规则对同类的人或行为的指引。
201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宪法》《法制史》复习方法
201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宪法》《法制史》复习方法文章来源:司法考试网校《法理学》07年客观题考了23分,08年也是23分,09年虽然考了28分,但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新增加了5分,因此,还是考了23分。
可以预计,2012年的考试,传统法理学的题目,还是23分。
法理学一共有四章内容:法的本体、法的运行、法的演进、法与社会。
这23分在四章内容的分布非常明确,考试重点就是前两章:法的本体和法的运行。
研究真题的分布,我们可以发现,每年的考题,法的本体和法的运行大约占到考试内容的75%-80%.具体而言,法的本体大概占到每年考试内容的50%左右,法的运行大约占到考试内容的25%-30%.以下我们就每一章的重点,给大家做一个提示。
《法的本体》在法理学的考察当中,几乎占到半壁江山。
重点集中在法的特征和本质、法的价值、法的作用、规则和原则、法的渊源、法的效力、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与制裁等,其中特征和本质、规则和原则、法律关系这些点每年必考。
《法的运行》,大约占到考试内容的25%~30%,重点集中在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适用的一般原理等知识点,根据这几年的命题趋势分析,这些点都是热点,而且每年必考。
《法的演进》与《法与社会》作为传统上的次重点,考察力度不大。
法的演进中的重点知识主要有法的产生、法的继承、法的移植、法系等。
《法与社会》当中的重点知识主要有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和其他社会规范比如说道德、宗教、政策、原始社会规范等之间的关系。
接下来我们谈谈法理学的学习方法。
首先,掌握基本概念,一定要把握住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为什么很多同学觉得法理学难学,在学法网司考题库做题一做就错,主要原因就是基本概念没有搞明白,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他实际上是在拿日常生活当中形成的经验系统在对付专业的法理学问题,属于风马牛不相及,有多少道题,你错多少道。
围绕基本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设计题目,是法理学命题的一个基本陷阱。
这类题目基本占到法理学题目的30%左右。
国家司法考试网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合集)
2012国家司司法考试大纲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基本要求:了解:法治理念的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和提出的历史过程。
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和“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基本内涵和重大意义。
熟悉并能够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正确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分析和评价法治实践和有关案例。
考试内容:第一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第二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第三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第二依法治国基本要求:了解: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的时代背景和基本内涵。
理解: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统一。
熟悉并能够运用:依法治国理念指导法治实践,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
考试内容:第一节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依法治国方略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普遍守法制约监督)第二节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要求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作用(保障我国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进社会建设事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学\法\网|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第四公平正义基本要求:了解: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性范畴。
2012司法考试大纲
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新增考点79个(含新增子考点),新增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14件(含修改3件),今年司法考试大纲的具体变化有: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法理学与2011年相比,2012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做了较大调整,由去年的三章增加为六章,增加考点11个,删除考点7个:1.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中,原三节节下考点做了部分调整。
2.原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拆分为五章内容,每章两节,总计从原来的10个考点,增加为21个考点。
3.删除原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的四节共计7个考点内容。
二、法制史与2011年相比,2012年法制史部分,大纲第一章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中,考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下,新增子考点“大理院”和“法部”。
该两考点在原教材中即有相关内容。
三、宪法大纲没有新增考点。
教材改动较多,文字做了全面增删修订,并根据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等对社会团体、信访、保守国家秘密等内容做了调整和完善。
四、经济法主要修改集中在税法部分:1.大纲新增考点1个:第四章第一节“税法”中,新增考点“车船税法”。
2.教材根据《车船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最新法律法规的变化做了修订。
大纲附录部分,最新修订法律法规:《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五、国际法大纲没有新增考点。
教材文字做了较大修订,根据国际法的最新发展,对例如“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中的“保护的责任”等问题做了完善。
六、国际私法大纲新增1个考点:第七章第一节“区际法律冲突与区际冲突法”中,新增考点“法域的概念”。
七、国际经济法修订内容集中在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中:1.大纲新增2个考点:第二章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新增考点“通则的选用”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的主要内容”。
理论法
2012年司法考试理论法学要点提示(杨帆编撰)法理学一、法的概念的争议1.争议的焦点:法律与道德有无本质上的必然的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法与道德本质上有联系。
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
①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是分析主义法学,代表人物如奥斯丁、凯尔森、哈特。
恶法亦法。
②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是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3.非实证主义理论:法律与道德本质上有联系。
内容的正确性、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
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恶法非法。
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被称为超越自然法学与实证主义法学的“第三条道路”如阿列克西。
二、法的本质:正式性、阶级性和社会性。
特别注意:1.法的正式性(官方性、国家性)体现在形成方式、实施方式和表现三方面。
2.法的阶级性是指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意志。
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一定的公共性和中立性,同时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或曰法的物质制约性。
法的社会性是指法的内容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
三、法的特征:大纲规定法一共有六个特征,注意以下重要问题:1.规范性的含义:①对象的不特定性;②时间的前瞻性;③适用次数的反复性2.普遍性(①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和约束力。
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③法律的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但法律也有民族性和地域性。
④法律的普遍性以属地主义原则为基础,而其他社会规范的普遍性以属人主义原则为基础。
)3.国家强制性(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和程序性(法律通过程序保证实现)。
就一般情况而言,法律是一种最具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
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律实施的最后力量。
4.法律具有既关注权利又关注义务的双面性,而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具有主要关注义务的单面性。
5、法的可诉性(1)可争讼性。
2012年司法考试备考大纲[考试大论坛精品系列]
2012年司法考试备考大纲2012年司法考试的筹备即将开始。
在这个初秋的季节里,让我们一起准备着,为了那个关于法律的梦想而准备。
那么,作为司法考试的新手,在面对2012年司法考试复习的时候,要注意哪些问题呢?让我们从书籍的购买、试题的选择、复习时间的安排等几个方面逐个解决这些问题。
告别2011年司考,对于众多考生来说,意味着旧的历程已经结束,或许你已经成功,或许你觉得悲伤……但无论结果如何,对于2012年势要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而言,新的征程开始起步!机会总是垂青于有准备的人!面对严酷考验考生记忆能力、理解能力、运用能力的中国第一大考——司法考试,如何化繁缛为简洁,如何化枯燥为生动,如何在2012年一举拿下司考?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一个问题。
对于大部分的考生而言,都陷入了一个大的误区。
在此,小编为大家写了一个2012年司考总体复习规划,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注意:本计划主要适用于第一次参加司考并且是零基础的朋友,如果您有基础并且严格执行那就是锦上添花了!)一、司考书籍的选购准备司考的朋友一般会考虑如下书籍:(1)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大本);(2)司法考试真题;为了节约成本、提高复习效率,笔者对以上书籍做一点评,大家可以参考。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三大本)(出版时间是每年5 月初),这是司法部为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出的3本指导用书,从理论上讲这3 本书其实很重要,但是由于很厚加上每年新书出的较晚,所以很多人并不看好这套书。
有人推荐看三大本,客观而言,它适合考研究生甚至考博士的人去细看,不适合以通过考试为前提的考生。
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看着都想睡觉,更别说非法本学生,看了会吐血。
三大本内容繁冗,重点非重点眉毛胡子一把抓,细化到历史渊源、各国规定,70% 都是永远不会考到的内容(除了卷一部分学科)如刑法学科而言,2009年三大本采用三阶段理论编写,2011年又回复到四段论体系,作为一场国家级考试,教材却在几位大师学术争论中翻来覆去,实在难为考生。
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2005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十七 次会 议通 过 2005 年 8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9 号公布 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
(2006 年 3 月 14 日司法部令第 l02 号 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2004 年 6 月 1 日第十届第十三次最高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2004 年 6 月 21 日发布施行) 高检发 [2004]1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1996 年 5 月 15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 据 2001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 和国律 师法 >的决定》修 正 2007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2012 年司法考试大纲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基本要求:
理解:审判组织的组成与职责,法官法 关于法官制度的主要规定,法官职业道德的 主要内容。
了解:司法的概念,司法的功能,司法 制度的概 念 和范 围, 法 律职 业的 概 念和特 征,法律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 所 的性 质 类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理制度 律师收费制度
律师事务 所 的分 律师事务 所的管
第四节 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律师职 业道德的依据 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 业纪律;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 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 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注重职业修养 , 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保守在执业活动中 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 人的隐私;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 关注、支持、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 律 师的执业职责
2012司法考试大纲
2012司法考试大纲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是针对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指导性文件,它规定了考试的范围、内容和形式。
以下是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的概述:一、考试目的和性质司法考试是为了选拔合格的法律职业人才,确保法律职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实践能力。
考试性质为国家统一考试,具有选拔性和认证性。
二、考试科目2012年司法考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科目:1. 法律基础知识2. 法律实务3. 法律职业道德4. 案例分析三、考试内容1. 法律基础知识:涵盖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知识。
2. 法律实务:包括律师实务、法官实务、检察官实务、公证实务等,考查考生对法律实务操作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3. 法律职业道德:考查考生对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的理解和遵守情况。
4. 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考查考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考试形式考试形式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笔试主要考查考生的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和法律分析能力,面试则更侧重于考查考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职业素养。
五、考试题型1. 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考查考生对法律知识的掌握。
2. 判断题:考查考生对法律知识的判断和辨析能力。
3. 简答题:考查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表述能力。
4. 案例分析题:通过具体案例,考查考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 论述题:考查考生对某一法律问题的深入理解和论述能力。
六、考试时间考试通常分为两天进行,第一天进行笔试,第二天进行面试。
七、考试要求考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所有考试内容,笔试部分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题目,面试部分则要求考生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和分析。
八、考试评分考试评分将根据考生的笔试和面试表现综合评定,笔试部分主要根据答题正确率评分,面试部分则根据考生的表现和分析能力评分。
九、考试准备考生在准备司法考试时,需要系统地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熟悉法律实务操作流程,了解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并进行大量的案例分析练习。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
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基本要求:了解: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调整对象。
理解: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考试内容:第一节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国际私法冲突法)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私法的定义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国内法渊源(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第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基本要求:了解: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理解: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居所、经常居所以及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法人的国籍、住所的确定,外国法人的认可规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以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考试内容:第一节自然人自然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的居所第二节法人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法人的住所法人的营业所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第三节国家和国际组织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概念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中国的实践)第四节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优惠待遇)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基本要求:了解: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2012年司法考试大纲:法理学
第一章法的本体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概念的争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法的定义,法的价值的含义,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法律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含义,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法的效力的含义,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含义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法律事实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免除条件,法律制裁的含义。
理解:法的特征,法的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法的局限性,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法律规则与语言的关系,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种类,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的分类及相互关
第二节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含义法的价值的种类(秩序自由正义)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第三节法的要素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的含义逻辑结构法律规则与语言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区别法律规则的分类)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的含义、种类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权利与义务(权利、义务的含义、分类及相互关系)
第四节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法的渊源的含义)正式的法的渊源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正式的法的渊源的效力原则(不同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同一位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位阶出现交叉时的法的渊源之间的冲突原则)
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判例政策习惯)第五节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别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我国主要法律部门)第六节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法的效力的根据法的效力范围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法的生效时间法终止生效的时间法的溯及力)
第七节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种类(法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法律关系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的含义和种类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和种类)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法律事实、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第八节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律责任的特点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法律责任的竞合归责与免责(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法律责任的免责条件)法律制裁(法律制裁的含义)
第二章法的运行
基本要求:
了解:立法和立法权限,执法的含义,司法的含义,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的体系,法律适用的步骤,法律推理的含义,法律解释的含义。
理解:立法与法治,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执法的特点,司法的特点,法律适用的目标,法律推理的特征,法律解释的特征,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
熟悉并能够运用:执法的基本原则,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内部证成
与外部证成的区分,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立法
立法和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当代中国的立法体制)立法原则(合宪性与合法性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原则民主立法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立法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法律的公布)
第二节法的实施
执法(执法的含义执法的特点执法的基本原则)司法(司法的含义司法的特点及其与执法的区别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要求和原则)守法(守法的含义与构成)法律监督(法律监督的含义和构成)法律监督体系(国家法律监督体系社会法律监督体系)
第三节法适用的一般原理
法适用的目标(可预测性与正当性)法律适用的步骤(确认事实寻找法律规范推导法律决定)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分
第四节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法律推理的含义和特点)演绎法律推理归纳法律推理类比法律推理设证法律推理
第五节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的含义与特点法律解释的种类)法律解释的方法(语义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的解释)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
第三章法的演进
基本要求:
了解: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法的现代化的类型,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
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理解: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的含义,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移植的含义,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的起源
法的起源的各种学说法产生的过程与标志(法产生的根源法产生的主要标志法与原始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法产生的一般规律第二节法的发展
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法的继承与法的移植(法的继承的含义与根据法的移植的含义)
第三节法的传统
法的传统的含义法律文化的含义法律意识(法律意识的含义与结构)法系(法系的含义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含义与区别)第四节法的现代化
法的现代化(法的现代化的含义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的类型)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
第五节法治理论
法治(法治的含义法治与人治的区别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含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条件)
第四章法与社会
基本要求:
了解: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理解:法与和谐社会,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宗教的相互关系,法与人
权的一般关系。
熟悉并能够运用: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法与道德的区别,分析和评价有关的案例、事例或者法条。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与社会的一般理论
法与社会的一般关系法与和谐社会
第二节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法与科学技术(科技进步对法的影响法对科技进步的作用)第三节法与政治
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政治对法的作用法对政治的作用)法与政策的联系法与政策的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实施方式、调整范围、稳定性与程序性程度等方面的区别)法与国家(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
第四节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法与道德的区别(产生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的区
别)
第五节法与宗教
法与宗教的相互影响(宗教对法的影响法对宗教的影响)
第六节法与人权
人权的概念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人权与法律的评价标准法与人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