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企业破产财产的几个特殊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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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全文)

如何界定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范围(全文)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的清算组可以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并有权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通过清算组的行为所取得的财产本身属法人资本增值的结果,构成法人财产的组成部分,这类财产属于破产财产。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因破产企业的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在取得以前仅仅是破产企业的帐面财产,不具有可分配性,经清偿或交还后,成为可分配的现实财产。因此,从可分配财产的角度讲,由这些原因取得的财产可以视作破产财产的新增加部分。(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由于这种合同是双务合同,破产财产在接受给付时有相应的对待给付,而且这种对待给付一般是等价性质的。因而,这部分新取得的财产不是价值形态上的财产增加,而是实物形态上的财产增加。从实物形态的角度讲,这可以视作破产宣告后破产财产的收入。(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如公司股份的年终分红,在合资企业中的获得的利润分配。(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如房租、银行利息。(5)清算期间继续营业的收益,应注意的是破产宣告后,破产企业在有利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进行必要的营业,由此增加的营业所得就应归入破产财产。(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如因他人侵犯破产企业的专利权而获得的赔偿。
三、关于破产财பைடு நூலகம்的几个特殊问题
在实施破产法的司法实践中,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常常涉及到一些特殊问财产或者财产处分行为,还应当结合有关的法律或政策进行具体分析。
(一)关于破产企业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是破产财产问题
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途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即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第二,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即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第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企业破产法》热点问题简析

《企业破产法》热点问题简析

新破产法根据债权平等 、法不溯及既往 的基本原 则 ,将新破产法 的公布时 间作 为界定劳动债权和担保
债权 清偿顺序 的分水岭 ,最终 为企业 的职工权益和担 保 债权人 的利益找到较为平衡的解决办法 。 定了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 的 “ 水岭” 分 。对于已列入 新破 产法施行后 ,破产 人在本法公布之 日前所欠 国务 院总体规划的近 2 0 家等待破产的国有企业 ,新 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 、抚恤 费用 ,所欠 的应 00 破产法规定 , “ 在本法施 行前 国务 院规定 的期 限和范 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 老保 险 、基本 医疗保 险
围内的国有 企业实施破 产 的特殊事宜 ,按照 国务 院有 关规定办理 。 ”这就意味着 ,等这 2 0 0家国有企业 实 0 施政策性破产后 ,我 国所有企业法人都将受新破产法 的调整 ,对 国有企业 的 “ 特殊照顾 ”将不 复存 在。新 破产法 的出台,为包括 国有企业在 内的企业法 人提供 了一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常新陈代谢的机制 。 1 新破产法首次对金融机构 的破产问题作 出了原则 . 2 性规定 ,为金融机构 的破产提供了法律依据
人关注。
新破产法 的主要作用 ,是通过保 障债权 人和债务 人合法权 益 ,维 护市场经 济秩序 。但是 企业 的破产 , 特别是一些大型 国有企业 的破产 ,对广大职工生活影 响严重 ,甚至直接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 的大局 。因此 在制定法律过程 中,包括立法者在 内的社会各界一直 在争论破产企业职工权益和有担保债权人权益清偿顺
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 、抚恤 费用 ,所欠 的应 当划入 职工个 人 账户 的基 本养老 保 险 、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 ,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应

公司破产的原因

公司破产的原因

公司破产的原因企业破产的原因有哪些一、企业外部原因1、市场需求状况发生变化,造成企业产品滞销、生产滑坡。

2、企业负责人事业心、责任心不强,财务制度不严,帐目管理混乱。

在破产企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财务人员更换频繁,只换人不交帐,账目无连续性;财务制度执行不力,收入支出不能做到日清月结及核销账务等诸多问题。

3、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企业不能正常运转。

尤其是国家紧缩银根的时候,企业无法从银行借到资金,又没有其他资金融通渠道,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生产,再好的设备也不能发挥其优势。

企业的资产不能有效地产生利润,降低了资源利用率。

4、企业管理者决策失误。

在没有认真进行可行性调查研究的情况下,盲目扩大再生产或新上项目投资,造成企业经营负担过重,使本来经营状况不景气的企业雪上加霜。

二、企业内部原因:1、负债经营。

负债经营是企业通过合法途径,有偿利用外来资金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等以获取利润的活动,其目的是为扩大企业规模,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而不仅仅只是为了企业的生存。

合理的筹资,是企业造血理财的主要功能,是企业维持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是现代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负债经营是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好,能使企业迅速筹集所需资金,降低经营成本,减少税负支出,获得财务杠杆利益等等;运用得不好,则会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

但如果企业对负债的数量、限度、渠道和方式选择不合理,以及对债务资金使用不当,也会给企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债务规模过大带来的风险。

因为债务资本不仅要支付固定的利息,而且还要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无财务弹性可言,对企业是一项固定的财务负担,一旦出现经营风险而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企业将面临较大的财导致破产。

2、财务风险。

风险是一个与损失相关联的概念,是一种不确定性或可能发生的损失。

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因使用债务资本而产生的在未来收益不确定情况下由主权资本承担的附加风险。

如果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使得企业投资收益率大于负债利息率,则获得财务杠杆利益,如果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使得企业投资收益率小于负债利息率,则获得财务杠杆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这种不确定性就是企业运用负债所承担的财务风险。

论破产重整期问公司治理的含义、地位和特殊问题

论破产重整期问公司治理的含义、地位和特殊问题
正 常状态下的公 司治理机制相 比,破产 重整期 间的公 司治理领域涉及一系列特殊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题。为 了促使处于破产重整期间的公 司
做 出有效地商务决定并为公 司未来实现有效重整提供 良好的铺 垫,我们应对这些特殊 问题进行深入 系统 的研究,以便在新
破产法 中建构一套有效运行 的破产重整期间的公 司治理机制。
在 着一 套 重 整决 策机 制 。 鉴于 两 类决 策 机制 服 务 于不 同 的 目标 , 二 人 自行起草重整计划时 ,破产管理人应该承担必要 的监督和帮助 9 者 有很 大 区 别 。商务 决 策 机制 的 目标 是保 证重 整 程 序持 续 期 间 的 等 职 责 。再 比 如 ,新 破 产法 在 第 6 条规 定 了债 权 人 委员 会对 于 营
在 重 整 领域 的一 个 重 要 目标 。 文 将 探 讨 破 产 重整 期 间 公 司 治理 状 态 下 的公 司 治理 )的 概 念一 脉 相承 ,重整 期 间 的公 司 治理 仍然 本 就 的含 义 、 位 、 地 以及 其 所 涉 及 的一 系列 特 殊 问 题 , 意在 抛 砖 引玉 , 被 限 制于 商 务 决定 的 决策 机 制 。在我 国 , 新 破 产法 的规 定 来看 , 并 希 望推 动对 于 这 一崭 新 的 公 司治 理领 域 的 进 一步 深入 研 究 以及 立 法 者似 乎 忽视 了对 两种 决策 机制 加 以 严格 区 别并 进 行 独立 和 系 统 的 构建 。这直 接 导 致 了在 计 划起 草 阶段 仅 仅 关注 了商务 决 定 的 相 关 法律 规 定 的 完 善 。

论 破 产 重 整 期 问公 司 治 理 的 含 义 、地 位 和 特 殊 问题
任 永 青

新《企业破产法》与商业银行相关的七大问题

新《企业破产法》与商业银行相关的七大问题
衍生 产品 交 易是 国际银 行 间重要业 务 交易之一。该类交易作为特殊主体之 间的特 殊交易 ,主要遵循 IDA和外汇交易 中心有 S 关人 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交易等主协议。新
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 工的安置 , 对剩 余部分 抵押权人享 有优先 受偿的权利 。 置土地使 处
用权所得不 足以安 置职工的 , 不足部 分依次
机构 市场化的进一步深 化。但 新法第 4 O
免 由于时 间拖延导致 正常收 贷行为在 企
此“ 莺整 ” 制度 的建立对于银 行来说喜 忧
参半 , 当然忧大于喜 。
业破产时被 撤销 , 但若银行清收工作比较
集 中 , 会影 响企 业的资金运 行 , 就 从而 可 能 导致或加速企业的衰落 , 结果是否 与 其
顺序次干担保债权 。该条款实 质上是对 旧法 明确的担保 债权优先 受偿 原则 的否定 , 对担
所 担保的债务数额 的, 超过部分 属于破产财
产”, 担保 债权作为别除权可以独立受偿 。 虽 然新法第 1 9条规 定 “ 0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 享有担保权的权利 人 , 对该特定 财产享 有优
新 《企 业 破 产
法》 经过 2 0年
反 复研 究终 于颁
日起 施行 , 18 与 96年 《 业破 产法 》 (“ 企 旧 法 ”) 相比有大幅调整 , 中许 多新制度 、 其 新 原则 、 新程序对 商业银 行信贷等业 务影响重 大 ,对银 行风 险控制 工作提 出了许 多新 要 求 在此 , 笔者主要结 合银行业务实 际, 对新 法 中相 关条款 在操作 中可 能存在 或 引发 的
条规 定的债权 债务可以和 不可 以抵销 的 情形 ,又未涉及金融 机构等特 殊主体 的 特殊 交易的抵销 问题 ,这就导 致是 否上 述协 议的安排和银 行业务惯例 能否仍 能 在新 法下得到承认 存在不确定 性 。一旦 该类交易被逐 笔视 为交 易双方 之 间的债 权和 债务 ,则作为破 产方的 交易对手 而 言 ,一方面须 向破 产的金融机 构全额 偿 还债务 ,另一方 面其享有 的债权 只能作

企业破产若干财务问题

企业破产若干财务问题

目录引言 (1)1 企业破产的概念、标准 (1)1.1 企业破产的概念 (1)1.2 企业破产的标准 (1)2 企业破产时的处理程序 (2)2.1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2)2.2 破产清算 (2)3 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扣一下题目 (3)3.1 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编制清查后的财产盘点表和资产负债表错误!未定义书签。

3.2 变价破产企业财产的核算............................................................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如何避免企业破产换成总结比较合适,大标题小标题之间加一段话过渡一下5 4.1 现金流安全是企业的头等大事,远远优先于投资回报率 (5)4.2 维持合理的负债率 (5)4.3 资产变现难易优先于资产投资回报高低 (6)4.4 抵抗诱惑,专业化优于多元化 (6)参考文献格式还是有点小问题,再看看 (6)致谢 (7)目录格式不对,自动生成就可以了,不是敲出来的,数字后边的符号空格也是不对的企业破产若干财务问题【摘要】在21世纪这个科技飞速增长的年代,企业经营不善,亏损严重等原因所导致的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必然结果,也是经济运行中不可避免的经济现象。

企业破产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摒除不良资产。

然而企业破产也是一个比较棘手的经济难题,其中的难点之一就是债务难以清偿。

破产清算程序恰恰是企业破产中的关键一环,直接影响到破产企业债务的清偿问题。

因此,应当注意破产清算问题,对其关键环节——破产清算的财务管理更要给以足够的重视。

【关键词】企业破产处理清查避免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作为一种有效的配置资源和调整产业布局的经济形式将会频繁出现。

破产清算中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破产清算中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财务管理FINANCIAL MANAGEMENT破产清算中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夏媛江苏东衡会计师事务所摘要:企业破产属于一种有效且特殊的资源配置方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面临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破产现象也越来越常见。

在企业破产过程中,财务管理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有效增强企业债务偿还能力,必须全面梳理财务管理工作,同步采取必要措施改进财务管理现状,对破产清算相关问题加以解决,切实维护各方利益。

基于此,本文结合破产清算基本内容,深入探究破产清算中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为相关管理者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破产清算;财务管理;问题;对策引言在市场经济全球化环境中,企业面临越来越严峻的考验,如果企业出现经营不善问题,将很容易被市场淘汰,为了偿还企业背负的巨额债务,维护债权人的权益,通常要进行破产清算。

财务管理在破产清算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在当前破产清算实践中,还存在会计处理缺乏规范性问题,并且一些企业管理者对财务管理框架缺乏正确认识,导致管理框架不够合理,整体财务管理工作缺乏有力监督,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破产清算工作的质量。

因此,有必要对破产清算实践中的财务管理问题与对策进行深入探究,在有效处理各种财务问题基础上,促进破产清算工作的顺利、高效推进。

一、破产清算基本内容所谓破产清算,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产之后,由清算组暂时接管公司,进行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评估、分配以及处理等工作。

清算组主要由股东和有关机关人员(政府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人员)、专业人员(评估师、律师、会计师等)组成[1]。

企业破产主要就是管理人员由于经营不善等造成企业发生资不抵债的现象,最终导致破产。

企业破产需要先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要求对外宣告该企业破产,之后由法院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分析破产企业实际财务状况,对企业财产实现合理、合法的分配。

企业财产清算期间,需要先评估破产企业资产,对作价处理方案进行制定,然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查清破产企业剩余资产和财务情况,及时变价出售相关资产,同步管理好破产期间涉及的各种基本费用,对资产分配方案及时作出调整,最终依据相关顺序对企业债务进行清偿。

破产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破产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

破产案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及对策目前,企业破产适用两部法律,即国有企业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非国有企业破产,例如集体企业、一方为非国有企业的联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破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由于这两部法律立法背景不同等原因,重蹈了我国按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同而立法的痼疾,因此形成了立法中的不统一;同时,由于立法时企业破产经验的缺乏,造成了现行法律规定与实践差距较大、可操作性差的现状。

本文通过对企业破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结合破产工作实际,总结出基本对策来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作一探讨。

一、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一)关于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基层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个别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办理。

”实践中,此项规定的缺陷明显显现出来:1、将法院级别管辖的法律制度,建立在一种行政行为的基础之上,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将随着行政行为的改变而改变,使司法程序成为行政行为的附属,由此造成了法律的不稳定性,这种立法技术不甚科学。

2、从案件的疑难程度和案件对社会的影响等方面,也没有体现出级别管辖的意义。

(二)关于企业破产的宣告时间和方式关于企业破产的宣告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尽相同。

有人认为,国有企业破产的,法院可在案件受理后直接宣告其破产,《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众多宣告破产公告,就是对此观点的有力支持和诱导。

本人认为,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

对于宣告企业破产的方式,现行司法解释认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应当公开进行”。

企业倒闭风险

企业倒闭风险

企业倒闭风险第一节实务中企业在短、中期倒闭的各类迹象一、企业倒闭的概述企业经营走下坡路的要紧原因在于整体市场需求出现了不利的变化:竞争加剧、高成本结构、财务操纵不足、管理薄弱、大项目以失败告终、营销活动较少、收购来的业务表现不佳及质量低下。

如未加以制止,将可能导致企业在到期日无力偿还债务。

即使企业的资产大于负债,但是假如不能将这些资产变现,则该企业仍无法偿还债务。

假如企业在很长的期间内无法取得令人满意的资本回报,也可能会发生企业倒闭。

假如获利能力没有问题,那可能是行业或者经济存在大问题。

尽管是以财务术语表述的,但是企业倒闭的背后原因却常常不是财务问题,而是与企业根据所处环境的改变进行调整的能力有很大关系。

上述问题中,有些并非策略问题。

通过实施适当的管理会计,能够在不改变策略的情况下降低成本,提高财务信息的质量及操纵,改善项目管理及质量操纵系统。

利用信息技术时,应始终遵循这一理念,即策略管理是建立在完善的经营管理之上的。

从长期来看,没有一项策略能够弥补经营效率的不足。

但是,在上述问题中,有许多事项与市场的变化及竞争的方式有关。

策略要紧就是为了促使企业按照这些变化做出调整,因此"假如一家机构未能随市场做出快速改变,则说明其战略是失败的。

(一)企业倒闭的要紧原因1.企业总体环境企业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务必考虑可能影响企业的总体环境。

当企业制定自己的战略时应该将这些环境因素考虑在内。

总体环境中,可能影响企业业绩状况的因素是行业衰退。

结果是,在这样一个时期由于决策考虑不周全而新成立的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困难。

企业没有足够长的时间在更通常的环境中去经历其他事件。

由于投资失败后缺乏灵活性,总体环境对企业能否在失败中恢复过来有着决定性的影响。

扩张计划的失败,并不仅仅是总体环境影响的结果,而更可能是管理部门没有准确分析所造成的。

总体环境的其他因素,如金融市场是熊市或者行业正处于衰退期,都可能会加快企业失败的过程。

破产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破产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破产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嘿,咱来聊聊破产审判工作中那些得特别注意的事儿吧!这破产审判啊,就像是一场复杂的手术,得小心翼翼地进行,才能让各方都能相对妥善地度过难关。

一个关键的点就是要准确认定破产原因。

这就好比医生诊断病情,得找准病根儿才行。

不能仅凭表面现象就下结论,得深入调查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等方方面面。

比如说,有些企业可能看起来是资金周转不灵,但实际上可能是市场突然变化,产品卖不出去导致的;而有些可能是内部管理混乱,成本失控造成的。

所以啊,法官们得像侦探一样,仔细审查各种证据,确保对破产原因的认定准确无误。

不然,就可能像给错了药的医生,不但治不好病,还可能让情况更糟。

债权申报和审查也马虎不得。

这可是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呢!就像分蛋糕,得把每个人应得的那份算清楚。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要提供详细的资料,法院得认真审查这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不能让虚假的债权混进来,也不能亏待了真正的债权人。

而且要注意申报的期限,要提前通知到位,不然有些债权人可能因为不知道而错过了,那多不公平啊!这就好比一场比赛,得让每个选手都有公平的机会参赛,规则得明确,执行得严格。

资产处置也是个大问题。

破产企业的资产就像是一堆宝藏,得想办法让它们发挥最大的价值。

可以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让更多的人有机会参与竞买,这样也许能卖个更好的价钱。

但在处置过程中,要注意评估资产的价值,不能贱卖了。

同时,还要考虑资产的特殊性,比如有些设备可能只有特定行业能用,就得找对买家。

这就像给一件独特的宝贝找主人,得找到真正懂它、需要它的人,才能让它的价值得到体现。

还有职工权益的保障,这可太重要啦!职工们辛辛苦苦工作,企业破产了不能让他们吃亏。

要确保职工的工资、补偿金等能按时足额发放。

这就像给在风雨中漂泊的小船一个温暖的港湾,让职工们能感受到公平和关怀。

法院要监督企业做好这方面的工作,不能让职工们的生活陷入困境。

如果职工权益得不到保障,那可能会引发很多社会问题,就像一颗小石子可能激起千层浪一样。

破产清算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的改进

破产清算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的改进

浅析破产清算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的改进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结构调整,推进存量资产流动和重组将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

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将适当加大兼并、破产力度。

由此,加强对破产清算财务的认识,克服其不规范、不科学的方面,对实现破产清算的目的,发挥破产制度的作用,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破产清算;财物管理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1)02-0145-01一、合理规定清算组人员,建立职业性的清算队伍1、建议将清算组的组建工作市场化建议破产法中有关清算组人员的认定程序如下:“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从经注册登记的破产咨询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专家中指定,清算组成员由组长选聘,报人民法院批准。

政府及其他各有关部门有责任配合人民法院和清算组的工作。

”按照市场原则,清算组的工作是有偿的。

2、加大对法律后果的惩罚力度《破产法》规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清算组有违背其职责,损害债权人利益或有其他违反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可解除清算组成员的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

此条规定对清算组成员的法律责任几乎没有问责。

我认为,应加大惩罚力度,但不能以行政惩罚了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建立职业性的清算人队伍破产清算是一项职业性很强的工作,除需具备法律知识和清算知识外,还应当有丰富的清算经验。

在国外,清算人和律师、会计师一样必须取得相关的执业资格。

而符合上述条件的清算人员在我国还相当匮乏,因此亟需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清算人队伍,保证破产清算工作的公正高效运作。

二、完善企业破产评估制度目前法律只是对企业有形财产的评估做出规定,然而在知识经济社会,企业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往往具有更大的经济价值,因此应当对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予以高度重视。

在法律规定欠缺的情况下,我认为应当组织专家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确定价值,经物价部门审查批准后列入破产财产参加分配。

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

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

破产财产的相关法律范围及其认定作者:陈胤霖来源:《职工法律天地》2024年第07期随着全球化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企业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因经济问题容易面临破产。

在此背景下,破产财产的范围及其认定,涉及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对破产财产的规定,体现了对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视以及合理处置破产主体财产的要求。

鉴于此,本文通过探讨《民法典》背景下的破产财产范围及其认定,为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促进市场经济稳定发展提供一定的借鉴。

一、《民法典》背景下破产财产的法律定义破产财产在《民法典》及相关破产法律框架中被定义为破产主体在宣告破产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其现金、银行存款、股权、债权、不动产及其他有形或无形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破产财产还应包括破产程序中产生的财产,如债务人破产后的应收账款、解散分配资产等。

”在确定破产财产范围的过程中,法律对破产财产规定了具体的程序与标准,即要求启动破产程序后,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清查,评估债务人的财产,并形成破产财产清单,向法院申请破产。

该过程不仅需要依据《民法典》《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还需参照《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破产财产认定的全面性与准确性。

二、破产财产认定程序(一)程序启动阶段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应立即指定破产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清查债务人的财产、编制财产清单、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并在第一次召开债权人会议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等。

在这一环节中,破产管理人应进行实地调查,查阅债务人的财务记录,全面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为保障企业破产财产评估结果的公正性与准确性,破产管理人可以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评估。

(二)财产清查阶段破产管理人需将企业破产财产清查和评估结果整理成破产财产清单,并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

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

我国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文/付斌摘要:破产清算会计区别于企业一般的财务会计,它是企业会计的破产清算过程和结果的反映。

众所周知,2008年,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开端,快速引发了一场全球性金融危机,导致大量企业破产,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我国企业也收到了一定冲击。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破产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业规划的调整十分重要,出现将会十分频繁,这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肯定结果,是世界经济的必然现象。

任何企业都有面临破产的可能,这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因而引起的企业清算是一个具体但又不同于日常核算的会计过程。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套完善的破产会计准则,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只能根据《破产法》等法律的相关部分进行会计核算,这使得破产清算会计核算达不到标准的统一,给破产清算工作造成阻碍。

本文首先简要阐述了破产及破产清算相关涵义、内容以及研究的意义,再对破产清算会计核算进行一定说明,最后重点研究了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相关问题以及为了解决各种问题提出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企业兼并;破产清算一、破产及破产清算会计概述(一)破产的涵义破产是指当破产人的全部资产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时候,各债权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将破产人的全部资产平均受偿,从而使破产人能力范围以外的债务得到免除。

破产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而产生的,目前破产清算现象普遍存在,增强在破产清算财务方面的管理,对维护债务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完全迫切。

(二)破产清算会计的涵义破产清算会计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特殊分支,在传统的会计方法的根底上和与其相关破产法律制度的束缚下,对破产清算过程中的各种会计事项的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程序和方法。

二、企业破产清算会计存在的问题分析(一)清算小组人员构成欠合理,清算工作效率低《破产法》的相关条例中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自破产宣告之日其成立清算小组,清算人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

破产清算的注意事项

破产清算的注意事项

破产清算的注意事项一、破产清算组的成立与构成。

二、对破产财产的确认。

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

三、对破产债权的确认。

四、注意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在当代竞争激烈的社会,企业破产十分常见,破产之后势必要进行清算。

破产清算是经法院裁定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后所进行的清算,目的主要是对企业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至裁定破产日的账面数进行核实确认。

那么,▲破产清算的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下面小编将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事项。

▲一、对破产财产的认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及国务院国发[1994]59号《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破产企业的以下资产属于非破产财产,应在审计确认破产企业清算资产负债表时,予以审计剥离:破产企业职工住房;破产企业所属的学校、托幼园、医院等福利性部门和设施;保障职工福利区的生活后勤部门,如职工生活用供水、供电、供暖等设施;工会经费形成的自有资产;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

对以上非破产财产进行审计剥离时,应注意做如下处理:企业所属学校、托幼园、医院、保障职工福利区的非盈利性生活后勤部门等机构实行独立核算或分账核算的,应按部门整体将相关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全部剥离,并清理与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剥离后原则上相互应不再有债权债务关系;职工住房包括其配套设施无论其是否已按照房改政策给职工进行了产权出售,均属于非破产财产要予以剥离;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二、几项特殊资产的处理1、关于职工住房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81条规定,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

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浅议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财税问题

浅议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财税问题

浅议企业破产重整中的财税问题□杨必成耿涛一、破产重整的基本特征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我国 的企业破产制度包括破产重整、破产 和解、破产清算等具体实施形式。

其 中破产重整是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 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 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申 请,在法院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 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 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 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从经济本质上讲,破产重整是基 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在债务清偿、财产 管理等方面作出一定让步前提下, 由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债务人和 其他相关方共同启动、实施的一种特 殊救助措施,其目的在于改善债务人 的财务状况,恢复其营业能力,增强 其偿债能力,从而实现债务的有效清 偿。

破产重整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 产清算制度的不足,防范企业特别是 涉及公众利益的企业破产带来的社会 问题,具有积极作用。

区别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破 产重整具有以下特点:1. 破产清算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 产申请后或破产重整失败后,依法宣 告债务人破产,并通过变价出售破产 财产或直接分配破产财产,在优先清 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 顺序依次清偿债务。

2. 破产和解是在债权人提出破产 申请后、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 前,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 请,经法院裁定和解的制度,是债务 人(被申请企业)为避免进行破产程 序而单方面采取挽救措施的一种制度 安排。

3. 破产重整是破产程序的中止,通过企业重组、债务重组、经营重塑 等经济和法律的手段,达到改善债务 人的财务状况,恢复其营业能力,増 强其偿债能力,实现持续经营和有效 清偿债务,从而终止破产程序。

企业 法人具备破产原因,或有明显丧失清 偿能力可能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均可 直接申请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 进行破产清算,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 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 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 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分析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分析
的特点
( 一) 破产 清算会 计 的 目标 企业一旦进入破产 清算 , 其会计 目标尽管仍为会计信息使用 者提供有用 的会计信息 , 但与持 续经营下 的会计 目标相 比发生了 显著变化 。企业破 产清算会计 的 目标 是能够及时 、客观地 向清 算 小组 、人 民法 院 、债权人 以及相 关参与者提供有 关破 产企业 的债权偿付 与资产变 现等破产 的会计信息 , 对实施破产程序过程 中的合法性 、公平性 与有效性进行监督 , 对破产企业相关清算行
F i n a n c e a n d R e c o u n t i n g R e s e a F c h j财会研究
企业破产清算会计若干 问题 的分析
刘 翠 莲 驻 马 店 职业 技 术 学 院 河 南驻 马 店 4 6 3 0 0 0
摘要 : 由 于 国 际经 济 的 不 景 气, 我 国 经 济 发 展 也 面临 着 严 峻 的 考 验 。 许 多 企 业 因 资金 链 等 诸 多 因 素 引 发 的 系 统风 险

配, 主要包括用企业有效的经济 资源 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债务。 这实际上 是资 金流入企业和流 出企业的两个阶段 , 这种资金的流 入与流出构成 了破产清算企业的资金运动 , 即为破产清算会计对 象。
二 、企 业破产清 算会计 的基本 前提
( 一) 破产清 算会 计要 素 破产 清算 会计 要素 是对 会计对象 的基本分类 , 是会计对象的 具体化 。但在破 产清算 会计 中 , 其 会计要 素究竟应包 括 哪些 内 容, 会计界 尚未取得一致意见 , 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 : 佟玉 凯等认为 , 破产清算会计要素应由资产 、负债 、所有者权益 、清 算收入 、清算 费用、清算损益六项 内容 构成 ; 唐 国平等认为 , 应 以企业清算 经济业务的特点和清算 会计 目标为基础确 定清算会 计要素。因此 , 确立清算会计基 本要 素如 下 : 清算资产 , 清算企业 所拥有 的用来 清偿 债务的全部资产 ; 清算债务 , 清算企 业所承担 的需 以清算 资产偿 付的债务 ; 清算净权益 , 清算企业投 资者实 际 享有的对 企业资产 的要 求权 , 其取决于清算资产与清算债务之差 额; 清算损失 , 企业在清算过程 中因发生清算业务所导 致的各种 清算净权 益之 减少 ; 清算利得 , 企 业在清算过程 中所 发生的各种

劳动法企业倒闭员工赔偿标准

劳动法企业倒闭员工赔偿标准

劳动法企业倒闭员工赔偿标准员工在企业进行工作过程中如果发生企业因特殊情况进行破产清算,必然会对自身造成相应的影响。

那么“劳动法企业倒闭员工赔偿标准是怎样呢”,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整理出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帮助。

一、劳动法企业倒闭员工赔偿标准根据劳动法,企业倒闭,应按规定给予员工解除合同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企业倒闭支付给劳动者的赔偿金是与职工的工龄挂钩,工龄越高,得到的赔偿金也就越多。

二.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支付费用顺序公司破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后,首先是补偿员工应得收入。

员工应得收入的支付顺序: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关于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支付费用顺序及员工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上述就是我为大家介绍的“劳动法企业倒闭员工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我们可以知道在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时需要支付员工的赔偿金有哪些,且在进行破产清算时优先支付员工赔偿金,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律师在线学习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学习。

企业破产法律实务

企业破产法律实务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来看,市场经济体检下经济领域基础的法律制度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即规定市场主体如何产生如何实现内部治理的制度构成,主 要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法。
●关于规范市场行为的法律制度。即市场主体从事市场活动应当遵循的游戏规则,包括合 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
●《关于2000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意见的通知》([2000]15号)2000年全国
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又规定:凡经国务院批准的兼并、破产、
关闭项目,不论是否在试点城市,均执行国务院规定的有关政策。
余世维
曾仕强
成人的学习特点
授课的过程及技巧
异常情况的处理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关于市场主体退出的法律制度。即解决市场主体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消亡的问题,主要是 《破产法》。当然公司法中关于公司清算的也属于其中范畴。
②通过终结债权债务,避免市场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通过将不良企业主体清理出市场,维 护市场信用,保障交易安全,保证经济秩序的良好运行。
成人的学习特点
授课的过程及技巧
异常情况的处理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7〕10号, 2007年4月23日通 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共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 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2008〕10号,2008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
成人的学习特点
授课的过程及技巧
异常情况的处理
“新破产法的配套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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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企业破产财产的几个特殊问题-
; 在实施破产法的司法实践中,破产财产范围的确定常常涉及到一些特殊问财产或者财产处分行为,还应当结合有关的法律或政策进行具体分析。

; ;(一)关于破产企业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是破产财产问题
; ;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取得的途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即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一定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第二,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即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第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无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实践中对以出让和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作为破产财产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否作为破产财产却存在严重的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破产财产,但纳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应依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并认为如果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归入破产财产范围内用于清偿债务,不仅不符合现行的有关土地法律法规规定,而且势必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也是依法履行一定手续后合法取得的,应列入破产财产。

其理由分别是:第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已逐步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土地使用权流通限制有所松动;第二,对债权人有失公平,原国有企业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是作为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甚至还有许多企业把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其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如果收回土地使用权,就等于抽逃注册资金,这样,
不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和其他有关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法律规定,而且也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虽然各有一定的道理,但都有所偏颇,从当前破产案件的具体操作上讲,对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灵活的方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凡列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适用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1994)59号文件)等政策,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应纳入破产财产。

国发(1994)5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分配方案。

其次,对依法必须由国家收回的土地使用权也不应一律无偿收回,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已作为破产企业注册资金的,政府就应将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减少的注册资金部分给予补足,补足的注册资金部分应列入破产财产;对于破产企业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已经支付了安置补偿费等征地费用的,政府应给破产企业相应的补偿,这些补偿就应列入破产财产。

第三,破产企业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但根据城市规划国家无须立即收回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应允许破产企业在补交一定比例土地出让金后,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列入破产财产并用于清偿债务。

; ;(二)关于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的财产是否应列入破产财产问题
; ;企业对外投资(如联营、入股、建立独资企业等)在资产构成上体现为企业的长期投资,是企业总资产的一部分,因此在企业破产时,这些投资也应进行清算并列入破产财产,具体操作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属于破产企业独资设立的企业,如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对该分支企业的财产以及债权、债务编
制成册,列入破产财产,一并进行破产;如取得法人资格的,应把破产企业对其享有的投资权益进行变价转让,转让所得则应纳入破产财产。

第二,破产企业在其他公司的投资或联营的投资,应在明确企业资产状况的基础上将投资的数额、所占比例列入破产财产。

第三,破产企业以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方式拥有的股权,以有价证券形式计入破产财产。

; (三)关于破产企业的融资租赁物是否应列入破产财产问题
; ;融资租赁是指由出租人融通资金,供货人提供设备(即租赁物),承租人支付租金,具有融资、融物双重职能的租赁交易。

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租赁期间,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届满后破产的,租赁物的归属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来确定:若租赁双方约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届满后归承租人所有的,则租赁物属于破产财产。

若租赁双方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无法定的权属变更事由的,则租赁物的所有权仍归出租人,该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 (四)关于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可否列入破产财产问题
; ;在清理破产企业的债权中,破产企业的下列债权可不列为破产财产:(1)已超过诉讼时效的;(2)债务人已歇业且无财产可供清偿债务的;(3)债务人下落不明的;(4)追偿费用将超过债权数额的;(5)符合会计法核账原则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核销的;(6)其它原因导致债权确实无法收回的。

; (五)关于如何界定有关执法机关对土地、房屋、车辆是否已执行完毕问题
; ;根据《贯彻〈破产法〉意见》第十二条第(一)规定,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
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已审结但未执行的,应当中止执行,由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破产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被采取民事诉讼执行措施的,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尚未执行的或者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在该企业被宣告破产后列入破产财产。

因错误执行应当执行回转的财产,在执行回转后列入破产财产。

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诸如土地、房屋、车辆等以过户为财产转移标准的财产是否执行完毕没有法定的标准,如何界定这些问题则涉及到这些财产是否应列入破产财产,还涉及到多方的利益,目前对此问题主要有三种划分界限观点,即:第一,裁定说,即以人民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为标准,只要下达了执行裁定,并送达案件当事人,即为执行完毕。

第二,过户说,即以有关部门办完财产过户手续为标准,只要未办理过户手续则均视为未执行完毕,则这些财产均应认定为破产企业的财产。

第三,送达协助执行机关说,即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下达后并已送达到有关协助执行机关(如土地、房产、车辆管理部门)无论该部门是否已办理了相应手续则均认定已执行完毕。

笔者认为,对诸如土地、房屋、车辆等以过户为财产转移标准的财产是否执行完毕的标准应当以办完财产过户手续为标准,因为这种观点,能够与有关产权转让的法律法规规定协调一致,不会因此引起法律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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