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缺席离婚判决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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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缺席离婚判决书范本【标准版】
XX省XX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于民一(黄)初字第 118 号
原告邹XX,女,198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XX县人,住XX县XX乡上关村老鸦坪 82 号。居民身份证号码 360731 1984032682222 。
委托代理人曾XX、金XX,XX雩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XX县人,住XX县XX乡杨屋村龙下组。居民身份证号码: 36213219770723XXXX。
原告邹XX与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
了审理。原告邹XX及其委托代理人曾兴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
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邹XX诉称:2005年3月下旬,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几天后,于3月28 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与被告一同前往福建打工, 但共同生活不到两个月, 原告即因双方性格不合,在怀孕的情况下回到XX,于农历2005年11月25日生育女孩陈锦丽。被
告自原告回家后, 至今未再与原告联系过。原告认为, 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 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时间不长,未能建立夫妻感情,遂于2007 年 2 月 5 日诉来本院,要求判令:一、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孩陈锦丽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XX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邹XX与被告陈XX于 2005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3月28 日经XX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原告于2005年12月25日(农历11月25日)生育
了女孩陈锦丽。被告与原告结婚后, 一同外出打工, 但原告回家后, 被告即未再与原告联系、也未与其亲属联系过,原告及其亲属亦不知其联系方式。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添置夫妻共同财产, 也无债权债务。其婚生女孩陈锦丽一直在被告母亲家生活。
上述事实, 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陈锦丽出生医学证明和被告之兄陈宏森、被告之父陈开善、原告娘家邻居余二娣的证词为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当月即结婚,感情基础差。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分别在外打工, 两人相处时间极少, 未建立夫妻感情。在原告不知被告联系方法的情况下, 被告从未联系原告及其本人亲属,造成其父、兄、妻子等亲属均不知其音讯,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女孩陈锦丽,系尚
不足二周岁的婴儿,从有利于其成长考虑,陈锦丽应随原告生活为宜。因此,对于原告要求抚养陈锦丽,被告承担一半抚养费之请求,本院也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32 条、第 36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30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邹XX与被告陈XX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孩陈锦丽由原告邹XX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二分之一■(按农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本案受理费50元、实支费650元,合计人民币 700元,由原告邹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
于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XX
审判员:易XX
审判员:陈X
二 OO 七年 X 月 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