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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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摘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经济的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在知识创新下的驱动下,当电子商务成为社会的主要经济交易模式,因应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要扩充、期限将缩短、力度须加强。诞生于工业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须做较大调整,才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新的制度需求。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知识经济社会作用

导入语:人类社会继农业时代、工业时代后,即将进入一个新的社会主导型经济形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即将成为这个新经济形态中占主导地位的权利形态。知识经济社会仍然是商品经济社会。知识经济社会中,知识和知识产权等取代了土地、资本等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最主要的致富手段。

一、知识产权法对社会的作用

知识产权法是确认、保护和利用著作权、工业产权以及其他智力成果专有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作为法律制度的一种,它当然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作用:首先是鼓励和保护智力创造活动的作用。知识产权法明确规定和保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确立智力成果的创造者的权利主体地位,对侵犯创造者权益的侵权行为人予以法律制裁。其次是促进智力成果推广应用的作用。知识产权法确定智力成果可以有偿使用和转让,鼓励智力成果的创造者推广应用其成果,确定保护智力成果传播者的权益,规定智力成果的合理使用和强制使用。若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的产生和传播过程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可以断定的是人类现在绝不可能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的占有如同财产的占有,需要得到产权的确认。知识产权与物权等一样是法律所确认和保障的独占权、垄断权。知识的不可替代性、不可逆性、非磨损性、不可分性、可共享性、无限增值性等使得其保护较之物权等的保护更依赖法律制度。许多知识产权的内容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主体将一无所有。可以想见,若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无法得到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则这个时代的整个经济基础都无法得到保障。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在知识的生产环节就已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知识经济的推动力源于知识的不断创新,知识的生产是创新的源头,而知识的创新,要承担高风险的成本,唯有激励才有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制度就是用法律的形式确认智力成果的创造者对其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专有权,而且用法律保护这种专有权的实现。

二、保护知识产权与发展知识经济的关系

20世纪末,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孕育和催生了知识经济这种新的经济形态,而到了21世纪,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诉求就更为迫切。知识产权与知识经济的关系是互动的。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制度也因应知识经济时代的制度需求而表现出新的变动趋势:首先,知识产权制度的不确定性因素在增加,主要是保护范围应扩大和保护期限应缩短的问题。其次,产生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国际性的冲突。虽然工业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地域性,但随着网络的发达,国界和地域的概念已经逐渐模糊,知识产权固有的地域性特点也逐渐丧失。再次,知识产权的私权实质也受到了质疑。

当然这个特点的丧失与整个法律制度的变动趋势是相关的,是私法公法化趋势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体现。

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出现了新的发展趋势:

第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多边制裁挂钩,极大地强化了知识产权的执法力量。

第二,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地域性的趋弱和国际化的进一步加强。

第三,高新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

知识经济作为一种生产方式,主要是从生产力角度去定位的。如果它从生产关系角度去定位,就不可能适用于世界各国的不同制度。但是,要发展知识经济,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因此,知识经济形态可以说是一种全球性的经济发展模式,但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和前提下,也有一些因国情不同而出现的不同发展策略的情况。我国经济理论界目前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是我国是否必须在全面完成工业经济建设之后,才能向知识经济社会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进行的“ 知识创新”课题得出初步结论,在填补我国尚欠的“ 工业经济”的缺失的同时,战略的重点应该转向发展“ 知识经济”或为发展知识经济“做好相应的准备。

我国目前虽已建立起各项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但是其水平和内容只相当于发达国家在工业经济中前期的立法,远远无法适应“ 知识经济”的需要,更不要说推动“ 知识经济”的发展了。而且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立法也远远跟不上国内经济发展的需求,更无法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如何因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是将来的知识经济时代下的研究重点,而且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难题。一个国家的知识生产水平越高,扩散的速度越快,运用的水平越高,这个国家的整体实力就越强。知识和技术创新是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进步的动力。

三、知识产权保护在知识经济社会的作用

无论是营造维护知识创新者利益的氛围,还是有效地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利用,都离不开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上文已经讨论过知识产权对所有社会形态产生的一些积极的推动作用。具体到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也起到相当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第一,鼓励发明创造的作用。在知识产权出现之前,发明创造是无偿使用的。这就使得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无法从中获益。知识产权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在一定时期内拥有排他性的专利权,抑制了他人的擅自实施,任何要生产、销售由知识所创造的成果的使用都必须得到有关的知识产权拥有人的许可并支付实施费。这就使得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的劳动消耗或资金消耗能够得以收回或获利,并使专门从事发明创造工作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谋生职业,从而极大地提高了人们从事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定点在不同的学界都是已经取得共识的。

第二,科技成果及时而广泛应用的作用。在知识产权出现之前,由于竞争的需要,人们总是倾向于对自己的发明创造特别是关于某种产品的制造技术严加保密。从而导致科技信息传播的迟滞,极不利于发明创造的及时推广应用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在知识产权确立之后,发明创造的完成人或持有人要取得对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就必须将其发明创造的内容向社会公开,这使得科技信息得以迅速传播,任何需要采用该项发明创造的人,都可以及时以合适的代价取得实施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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