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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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实施,根据《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专业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采用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四条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遵循土地使用兼容性的原则,按照本市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不宜超出本市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的规定。

第七条单栋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或者两栋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需要依法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规划总平面图、表达规划设计与周边现状空间关系的实景效果图(重要地段公共建筑还应当增绘夜景灯光设计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含消防分析图)、单项及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和相关说明等。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模在旧城区未达到5000平方米、在新城区未达到10 000平方米的,一般不得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九条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及建筑密度按照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计算。

可供公众使用的架空层,其公共部分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后,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建筑容积率,但应当计入总建筑面积。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配建相应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居住建筑应当综合考虑用地条件、群体组合和空间环境等因素,宜采用南偏东15度至南偏西15度朝向布置,临湖、临江等有景观要求的地段除外.第十二条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根据本市日照、通风的要求和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第十三条七层及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的,南北向(包括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平行布置(包括两建筑夹角小于或者等于30度)的,其间距在旧城区内不小于南侧建筑物高度的1。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市城市规划区内编制城市规划、实施城市规划管理、进行建设,应当遵守《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本规定。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相关专业技术规范。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与适建范围第三条建设用地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按照分区规划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执行;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未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适建性。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性质或者超出规定的适建范围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并依法对规划进行调整:(一)不得对相邻地块以及历史文化遗迹、自然环境造成负面影响;(二)不得突破原用地开发强度,导致该区域环境质量下降;(三)不得新增大量人流、车流,影响城市道路交通系统的有序运行;(四)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五条取得城市规划道路一侧土地使用权的,其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技术指标按照实际用地面积(净地)计算。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六条建设项目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方可实施。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配套的管线工程详细规划。

第七条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应当符合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设施等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八条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莲塘组团、昌东组团、湾里组团、望城组团和乐化组团的中心地区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新城区的控制指标执行;其中心地区、一般地区由所在县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201X版)

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201X版)

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2017版)1.一类区域指洪都大道、沿江大道、抚河路、洪城路、解放西路围合的范围,二类区域指红谷滩中央商务区,三类区域指除一、二类区域外的其它区域。

2.上述数据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标准。

本表中的机动车车位均指标准车位。

3.容积率大于5.0的建设项目机动车车位配建最低标准由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专项论证后明确在用地规划条件中。

4.居住类建设项目采用住宅建筑面积作为停车配建标准的计算单位,住宅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5.除以上配建指标外,住宅建设项目应配备用于访客临时使用的公共停车泊位,其数量不低于按以上指标计算得到的项目停车总泊位数的5%并宜设置在地面上。

6.综合性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应按各组成部分的建筑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并统加。

7.普通商业设施与大型商业设施按建筑面积5000平米为区分界限,5000平方米指项目单一地块内所有商业类建筑面积之和。

8.未提及星级标准的旅馆项目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或客房数大于100房的,按三星级以上酒店配建。

旅馆业的配套(含商业餐饮等)面积不应超过总面积的8%超出部分应按商业类型停车配建进行9.银行营业网点、证券大厅等建筑类型,其停车配建标准可套用本标准的其它办公类型。

10.不提供批发销售,仅供市民零散购买的农贸市场及生鲜市场,其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本标准的80%露天性质的上述场所可采用用地面积或构筑物面积作为配建计算单位。

11.鼓励在项目用地内部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自行车租赁点或社会非机动车停车场,结合项目人行出入口设置,场地可停放的非机动车泊位数量不少于20辆,每个泊位可按5个非机动车泊位计入项目非机动车配建总量,折算计入的非机动车泊位不超过非机动车配建总量的30%12.寄宿性的中学,其机动车停车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本标准的50%13.新建学校类的教职工数量可按如下师生比进行计算:大中专院校师生比1:10,高中师生比1:11. 6,初中师生比1: 16. 7,小学师生比1: 18. 4。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

然而,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停车位的不足。

因此,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成为了当前城市规划和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首先,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规模和性质。

根据建设项目的用途和规模,合理确定停车位的数量和布局。

例如,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居民家庭数量和小区规模确定停车位的数量,商业综合体应当根据商业规模和日均客流量确定停车位的数量。

其次,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的标准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的要求。

在城市规划中,应当明确各类建设项目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城市的交通状况和发展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同时,停车位的布局应当考虑到周边道路交通流量和停车需求,避免因停车位不足而引发交通拥堵和安全隐患。

另外,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也应当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在城市建设中,应当鼓励采用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设施等新型停车设施,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提高停车位的利用率,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

同时,应当推广使用智能停车管理系统,提高停车位的利用效率,减少人为因素对停车位的浪费。

最后,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还应当注重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在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应当建立健全的停车位管理制度,加强对停车位的监管和维护,避免停车位被非法占用或损坏。

同时,应当加强对停车位的安全管理,提高停车位的使用体验,确保停车位的正常使用。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重要环节,需要充分考虑项目规模和性质、符合城市规划和交通管理要求、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注重停车位的管理和维护。

只有在各方面都充分考虑和落实的情况下,才能有效解决城市停车位不足的问题,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改善人们的出行体验。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DGJ08-7-2006
5.1.1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下表规定。

5.1.2
停车库(场)停车位的设置,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其他车型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总停车位的10%。

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车停车位不应小于总停车位的2%。

注:中心城外汽车旅馆泊位标准应增加30%倍。

注:1.饭店指餐馆、酒店等;
2.桑拿、健身参照本表执行。

注:1.建筑面积小于500㎡的小型商店、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
2.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按营业面积加30%计。

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2.其中大型车停车位比例按照交通影响分析来确定。

注:图书馆停车位参照影剧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注:博物馆、会议中心停车位参照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

注:带*内部非机动车停车数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见下表。

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见下表。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公共停车场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洪府厅发[2010]115号_1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公共停车场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洪府厅发[2010]115号_1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公共停车场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新建公共停车场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洪府厅发〔2010〕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南昌市新建公共停车场若干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南昌市新建公共停车场若干优惠政策随着南昌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现代化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剧增,城市静态交通问题日益突出。

鉴于目前南昌市的停车现状,特别是老城区由于历史原因,停车场建设明显滞后于城市的发展,为了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交通环境,有效缓解和逐步解决我市停车供需矛盾,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建停车场,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市政府决定对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设施给予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范围凡在城区范围内,投资新建对外经营50个以上泊位的平面式或30个以上泊位的立体式公共停车场(库),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但新建楼盘及建设项目属于配建停车场的除外。

二、优惠政策1、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公共停车场建设。

凡新建停车场,所用土地可由政府统一规划,采用BOT形式运作10年以上或由市国土局采取租赁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并免缴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2、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单位院内、人防工程、废弃厂房、空闲用地兴建临时公共停车场。

如新建长期公共停车场,业主方须要调整土地使用性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2010年至2013年期间,在城区范围内通过BOT形式或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含租赁方式)新建公共停车场的,在竣工验收后,提供一次性补助政策:地下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9000元;立体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7000元;平面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5000元;利用单位院内、人防工程、废弃厂房改造公共停车场每泊位补助3000元;凡在老城区沿江北大道、抚河北路、抚河中路、洪城路、解放西路、洪都中大道、洪都北大道合围范围之内,新建立体或地下停车场每泊位加补3000元。

全国各城市现行停车位配建标准汇编

全国各城市现行停车位配建标准汇编
全国各城市现行停车位配建标准汇编
前言
停车供给与需求的失衡,是引发停车难的直接原因。停车位配建的数量与停 车需求应该相辅相成,达到平衡才能化解停车难问题。一个小区,一座写字楼该 建多少停车位?必须有个底限才能保证基本的车位供应,这就是停车位配建标准 存在的意义。
商场会吸引大量的临时停车行为,而小区产生的则是固定停车需求,土地使 用的性质不同,决定了不同类型建筑的停车位配建标准是不一样的,不同地区, 因应经济发达程度也会有所差别。对于开发商、建筑设计单位、研究部门来说, 面对来自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的设计项目和课题,寻找各种标准成为一件很头疼的 事情,那么拥有一册包含各主要城市的车位配建标准汇编可能是你梦寐以求的。
社会在发展,汽车数量在增加,停车需求在变化,车位供给也需要变,那么 车位的配建标准也要随之改变。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时,光有调查分析是不够的, 借鉴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也很有必要,至少可以少走许多弯路。这本汇编里收纳 了 38 个省市的车位配建标准,有它作参考制定当地的车位配建标准,将使标准 更加合理。
随着各地停车位配建标准的更新,本汇编将随时更新,增加新出台的标准, 删除失效的标准,为读者提供最新最全面的法规参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吉林省 长春市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库)标准(2005) 江西省 南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04) (赣州市)关于明确中心城区商住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有关要求的 通知(2011) 贵州省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停车部分)(2007) 湖南省 常德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停车部分)(2012)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09) 陕西省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停车部分)(2008) 云南省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12) 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06)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停车部分)(2007) 湖南省 郴州市建设工程停车位配建规划设置规定(试行)(2007)

制定城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重点考虑的几个方面--以南昌市停车配建标准制定为例

制定城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重点考虑的几个方面--以南昌市停车配建标准制定为例

制定城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重点考虑的几个方面--以南昌市停车配建标准制定为例汪志云【摘要】建筑物配建停车标准是城市静态交通的关键,本文以南昌市为例,通过制定南昌市现行配建停车标准中的研究及思考,提出一些制定停车配建标准应重点考虑的因素。

【期刊名称】《低碳世界》【年(卷),期】2014(000)015【总页数】2页(P312-313)【关键词】南昌市;停车;配建标准【作者】汪志云【作者单位】南昌市重点工程管理办公室,江西南昌33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491.7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经济快速发展及城市规模的迅速扩大,城市居民机动车拥有率不断攀升,许多城市不约而同的出现停车难的问题,与之息息相关的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近几年来因此也相应大量调整,总体上看,停车配建标准内指标呈大幅提升态势。

笔者有幸于2010年组织编制了《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规划》(以下简称《规划》),通过大量现状调查及其它城市调研,在紧密结合城市特点、实际管理及建设经验,通过大量建设项目实例核算,提出了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本文以南昌为例,就编制《规划》过程中感触较深的一些问题及想法抛砖引玉,供同行参考。

1 选择合理的调查对象为充分了解现状建设项目停车需求,指导停车配建标准取值,《规划》进行了大规模现状停车调查,共调查建设项目共计101项,其中:住宅17项,涉及约2万户家庭,商业、办公、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等公建项目共68项,建筑面积共约170万m2,学校12项,涉及21.4万师生等,调查对象涵盖城市不同区域、不同性质建设项目。

调查对象数量毕竟有限,调查对象选择的合理与否对调查结果影响极大,因此为保障调查质量,《规划》在调查对象选取上,重点注意了以下因素: (1)调查点应兼顾城市各区域,应包含各类型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所处区域不同,类型不同,停车供需情况差别极大,因此,调查对象应分布于城市各区域,涵盖各类型建设项目。

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

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
车位/100平米
0.4
0.5
0.6
2.5
1.5
1.5
文体设施
体育场
车位/100座
3
3.5
4
4
4.5
5
12
10
8
图书馆、博物馆
车位/100平米
0.3
0.4
0.5
2.5
1.5
1.5
展览馆
车位/100平米
0.6
0.6
0.8
3.5
2.5
2.5
学校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学生
2
2.5
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暂行)
来源:南昌市城乡规划局日期:2015-09-01 10:06:00浏览次数:273作者:本站编辑[字体:小中大]
建设项目类型
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计算单位
机动车配建指标
非机动车配建指标
一类区域
二类区域
三类区域
一类区域
二类区域
三类区域
居住
普通商品房、农民公寓、拆迁还建房
车位/100平米
0.7
0.8
0.8
1
0.5
0.5
保障性住房
车位/100平米
0.5
-
0.5
1.5
-
1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平米
0.8
0.7
1.0
1.5
1
1
其它办公
车位/100平米
0.6
0.6
0.8
2
1.5
1.5
商业
大型商场、购物中心、超市
(≥5000平米)
车位/100平米
0.8

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的管理规定

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的管理规定

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指标的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针对新建小区及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管理规定如下:
1. 建设要求:开发商在规划新建小区时,应考虑住宅用地面积和居民数量,合理规划停车位数量,并按照地方规定进行配建停车场,以满足居民的停车需求。

2. 停车位数量:停车场的配建指标一般按照单位面积或者单位住房套数进行规定,具体指标要根据地方的规定而定。

通常建议在新建小区每套住房提供一个停车位,或者视具体情况按比例提供充足的停车位。

3. 规划设计:停车场建设应符合相关标准,包括停车位尺寸、通行道宽度、消防通道等,确保车辆的安全和通行的便利。

4. 管理责任:开发商应负责停车场管理的规划和建设,确保停车场的质量和安全。

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包括停车位的分配、维护费用的收取等。

5. 公共建筑停车位:公共建筑的停车位应满足相关规定,根据建筑类型和用途,配建的停车位数量应与建筑规模和使用需求相匹配。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咨询当地规划部门或相关法律法规以获取准确的指导和要求。

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 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2010年1月15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者露天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或者其他特定人群车辆停放的场所;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供车辆临时停放的场所。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的协调机制,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和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和向社会开放专用停车场。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本市停车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商、物价、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停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指标计算

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指标计算

配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指标一. 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表3.4
注:1、交通发展策略确定的控制地区的停车位配建指标按该策略的规定执行。

2、学校校门应考虑停车场,并设接送学生的缓冲空间。

3、批发交易市场是指生产资料市场和批发为主的其它交易市场。

4、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5、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6、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25㎡/每车位、自行车按1.5㎡/每车位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35㎡/每车位、自行车按1.8㎡/每车位计算。

7、停车场(库)的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主干路交叉口距离应大于70米,且应有单独的车行道。

8、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一般不超过5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800米。

9、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二. 机动车、非机动车室外停车场的停车位不得低于核定标准停车位的15%。

三.停车场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应当尽量采用正交布置,确需斜交的,其交角原则上不小于75º。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Word 文档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Word 文档

附件二山东省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编制说明1 总则第一条目前,全省部分城市出现了不同程度地“停车难”的问题,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不足是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全省现行的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指标主要采用1988年10月公安部、建设部颁布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省内个别城市现行当地有关技术规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该规则巳不能适应我省城市建设新的形势需要,因此制定本标准,其目的是为本省大、中、小城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泊位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条本条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根据不同城市类别、区域、建筑类型制定了相应的配件停车泊位设置标准,为规划、设置、管理提供指导。

第三条本条对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泊位进行了定义。

2 一般规定第五条考虑到我省城市在城市规模、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建设项目所处的区位差异性,对建设项目的配建指标不能一概而论,因此对指标适用的规划管理区域进行了划分。

第六条、第七条为了避免停车泊位设置过于零散布置带来的管理、景观方面的不足,对本标准适用的建设项目面积的下限值进行了规定,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单独配建停车设施。

第七条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的,其建筑面积增加部分按本标准的有关要求配建停车设施,原建筑配建停车设施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按车位差额数的20%—30%予以补建。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阐明了建设项目配建停侧泊位的计算方法,根据建设项目所处区域、所属类别的配建指标和建筑面积(不含配建停车泊位自身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确定,对混合性质单体建筑或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可分别计算各种用途所需的泊位后进行累计。

第十一条本条对地面停车泊位数占总泊位数上限做了规定,为20%。

小型汽车所需的停车面积按照《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中规定的小型汽车外廓尺寸,考虑相关因素得到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确保了基地内及相关道路或相邻车道的交通安全和畅通,并减少出入口对道路的影响,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新版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新版
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2014 版)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四年五月
3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及容量控制 ................................................................................................................ 1
15表8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标准机动车车位非机动车车位04旅馆车位100建筑面积05办公行政办公车位100建筑面积1530其他办公130商业车位100建筑面积0830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车位100建筑面积0550城市公园车位1公顷占地面积8050医院省市级医院车位100建筑面积1020区以下医院社区医疗设施0820体育馆车位100座30150影剧院车位100座40150住宅高级公寓商住户均建筑面积gt
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八章 附则 .................................................................................................................................................. 27 附录一 用词说明 .......................................................................................................................................... 28 附录二 名词解释 .......................................................................................................................................... 28 附录三 计算规则 .......................................................................................................................................... 29 附图 A:建筑间距示意图……………………………………………………………………………………33 附图 B:建筑退让距离示意图………………………………………………………………………………40 附图 C:建筑后退城市道路交叉口示范意图………………………………………………………………47 附图 D:建筑间距计算示意图………………………………………………………………………………48 附图 E:建筑高度计算示意图………………………………………………………………………………49

(完整版)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2017版)

(完整版)南昌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2017版)

1.5
2.5
1.5
1.5
2.5
1.5
1.5
15
12
10
2
1.5
1.5
12
10
8
2.5
1.5
1.5
3.5
2.5
2.5
40
40
40
50
40
40
交通枢纽 游览场所
工业和物流 仓储
建设项目类型
初中
小学、幼儿园
学生接送临时停 车位
大中专院校
高中 初中 小学、幼儿园
汽车站 一般性公园、风景区、动物园
主题公园
厂房
车位 /100 平米
车位 /100 平米
车位 /100 平米
车位 /100 平米 车位 /100 平米
车位 / 客房 车位 / 客房
车位 /100 平米 车位 /100 平米 车位 /100 平米
车位 /100 平米 车位 /100 座 车位 /100 平米 车位 /100 座 车位 /100 平米 车位 /100 平米 车位 /100 教工 车位 /100 教工
由于地形等条件限制,居住类项目可布设一定比例的子母车位,子母车位按母车位 车位总数不得大于核定总停车数的 5%。其他公共类建筑不得设置子母车位。
1.0 计算,子车位按 0.5 计算,子母
机动车配建指标
一类
二类
0.7
0.8
三类 0.8
0.5
-
0.5
1.0
0.8
1.2
0.8
0.7
1.0
0.6
0.6
0.8
0.8
0.6
1.0
0.6
0.5

表3.2.6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评价标准

表3.2.6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评价标准
不少于1个双车道和1个单车道出入口
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15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时
不少于2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且小于等于500辆时
不少于2个双车道和1个单车道出入口
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
不少于3个双车道出入口
《南昌市交通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节选
表3.2.6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评价标准
内容
评价标准
位置关系
建设项目配置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出入口
不应直接与城市主干路连接,应尽量设置在项目内部道路上
距离关系
坡道终点面向城市次干路时,与城市道路红线距离
不小于7.5m
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坡道终点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距离
不小于5m,小轿车转弯半径不小于6.0m
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
不小于15m
与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净距
不小于10m
数量关系
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小于50辆时
宜设1个双车道或一个单车道(增加交通管理设施)出入口
当机动车停车泊位数小于100辆时
不少于1个双车0辆且小于等于150辆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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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类区域指洪都大道、沿江大道、抚河路、洪城路、解放西路围合的范围,二类区域指红谷滩中央商务区,三类区域指除一、二类区域外的其它区域。

2. 上述数据均为建设项目应配建停车位的最低标准。

本表中的机动车车位均指标准车位。

3. 容积率大于的建设项目机动车车位配建最低标准由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专项论证后明确在用地规划条件中。

4. 居住类建设项目采用住宅建筑面积作为停车配建标准的计算单位,住宅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5. 除以上配建指标外,住宅建设项目应配备用于访客临时使用的公共停车泊位,其数量不低于按以上指标计算得到的项目停车总泊位数的5%,并宜设置在地面上。

6. 综合性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应按各组成部分的建筑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并统加。

7. 普通商业设施与大型商业设施按建筑面积5000平米为区分界限,5000平方米指项目单一地块内所有商业类建筑面积之和。

8. 未提及星级标准的旅馆项目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或客房数大于100房的,按三星级以上酒店配建。

旅馆业的配套(含商业餐饮等)面积不应超过总面积的8%,超出部分应按商业类型停车配建进行
9. 银行营业网点、证劵大厅等建筑类型,其停车配建标准可套用本标准的其它办公类型。

10. 不提供批发销售,仅供市民零散购买的农贸市场及生鲜市场,其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本标准的80%。

露天性质的上述场所可采用用地面积或构筑物面积作为配建计算单位。

11. 鼓励在项目用地内部设置对外开放的公共自行车租赁点或社会非机动车停车场,结合项目人行出入口设置,场地可停放的非机动车泊位数量不少于20辆,每个泊位可按5个非机动车泊位计入项目非机动车配建总量,折算计入的非机动车泊位不超过非机动车配建总量的30%。

12. 寄宿性的中学,其机动车停车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本标准的50%。

13. 新建学校类的教职工数量可按如下师生比进行计算:大中专院校师生比1:10,高中师生比1:11.6,初中师生比1:16.7,小学师生比1:18.4。

14. 工业类建设项目中办公建筑的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可参考其它办公类确定。

15. 火车站、港口及机场等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标准建议在具体设计时依据交通分析确定。

16. 一类、三类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共建筑,其机动车停车配建标准可进行折减,具体条件及折减量如下:
(1)全部用地在距已确定的地铁站点出入口500米范围内,容积率大于等于的,若在一类区域内可减少20%的车位供应量,若在三类区域内可减少15%的车位供应量;
(2)部分用地在距已确定的地铁站点出入口500米范围内,容积率大于等于的,根据已确定的地铁站点500米范围内用地与总用地的比例及上述折减量,共同得出最终可减少的车位供应量。

17.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暂行,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18. 居住项目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10%;其他建筑机动车地面停车泊位数不宜超过配建总泊位数的20%。

19. 同一建设单位进行多个相邻地块同时开发建设的,地下车库不得跨越市政道路、水系、铁路、绿化带等边界进行建设(若确需设置通道连接的,需进行市政管线等专项论证),配建停车宜分地块核算并分别满足要求。

20. 本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包含特殊停车配建车位。

21. 项目用地有一个临街面面向区域分界道路的,配建指标宜选取两区域较高者。

22. 本标准解释权归南昌市城乡规划管理部门。

特殊停车配建车位
建设项目除需配建标准车位以外,根据不同的建设性质,还需设置无障碍车位、装卸货车位、大客车车位、出租车及救护车泊位等特殊停车泊位。

特殊停车泊位配建表
机械式车位布置规定
当地下停车库少于两层时原则上不得设置机械式停车场。

因用地条件限制,当地下车库达到两层时(每层地下室的不计容积率面积应不小于总用地面积的65%,若因地铁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地下空间使用受限的,总用地面积可做相应折减。

)仍无法满足配建指标要求的,可设置机械式立体停车,机械式停车位按其车位数的90%计入总停车数。

车位换算系数
应规范各种车型换算系数,根据规范要求换算系数表如下:
其他车型折合成小型车的车位或自行车的车位换算系数表
子母车位换算系数
由于地形等条件限制,居住类项目可布设一定比例的子母车位,子母车位按母车位计算,子车位按计算,子母车位总数不得大于核定总停车数的5%。

其他公共类建筑不得设置子母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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