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信息更正审批表
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表
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申请表
Revised by Chen Zhen in 2021
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未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已补报年度报告并公示
□已公示有关企业信息
□已更正公示的信息
□已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
1、企业已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成了补报或公示、更正相关信息,依法办理了变更登记或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能够重新取得联系,方可填写本申请表。
2、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向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分局提交本申请表时,还须携带营业执照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3、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还需要携带经营场所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如租赁协议和缴费凭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因“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而被列入异常企业名录的企业,还需要到属地工商所开具“年度数据更正传递单”。
5、工商分局收到企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开具《受理申请回执单》。
工商分局依照有关规定自收到申请或进行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移出的决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登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本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审批表》一并存档。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联系电话:申请项目:申请事由:申请说明:申请人签字:日期:注意事项:1. 请务必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如有虚假填写或者提供不实情况,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请在申请项目后详细填写申请事由,以协助有关承办人员更好地了解您的申请情况。
3. 请在申请说明中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相关证件复印件、证明信等,以便加快审核与处理速度。
4. 请您认真阅读申请表上所有内容,并在填写完成后进行仔细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5. 申请人签字代表对申请项目和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办理流程:1. 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人社局咨询申请条件、所需材料等相关事宜。
2. 根据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及所需证明文件并进行复印。
3. 前往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人社局递交申请表及所需材料,并进行审核。
4. 等待相关部门审批并领取办理结果。
如有需要,可咨询办理进展,了解办理时间与结果通知。
常见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项目及所需材料:1. 户籍迁移:旧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迁移证明等。
2. 户口簿更正: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等。
3. 婚姻状态更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离婚证原件复印件等。
4. 子女关系确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户口簿原件等。
以上是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的基本信息以及办理流程及常见申请项目及材料,具体办理流程与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而异,请以实际情况为准。
申请人在填写申请表时应仔细阅读并遵守相关规定,如有疑问可向相关部门咨询。
办理过程中请保持耐心,如遇到问题可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解决,以确保办理顺利进行。
祝您办理顺利!。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提高我省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监管效能,促进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是指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企业。
本规范所称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是指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信用约束、部门联合惩戒,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简称“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本规范所称行政处罚,是指全国各级工商部门对我省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因存在《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适用一般程序所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实行登记管辖和“谁列入、谁管理、谁移出”相结合的原则。
存在迁入迁出情形的,由迁入登记机关负责依据本规范办理。
第四条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工商局)负责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全省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省工商局企业信用监管机构作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的牵头机构(以下简称“失信企业管理牵头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省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并根据相关机构职责设定确定本部门的失信企业管理牵头机构,由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对《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业务机构和执法机构,作为本部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失信企业管理机构”),按照本规范第六条的分工,采取电子化方式,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第六条企业存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省工商局或其依法委托的所辖企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负责将其列入、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07•【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市药监局,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21年第3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2月7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方案(试行)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健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制度,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度和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3个文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结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以依法公示为原则,做到应公示、尽公示。
要积极转变监管理念,科学设置审批流程,依法确定公示期限,建立并完善信用修复机制,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工作水平。
二、工作内容(一)公示范围和内容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应当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内容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行为类型、行政处罚内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公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隐去决定书中有关当事人的银行账号、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商业秘密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9.09•【字号】工商企字〔2015〕64号•【施行日期】2015.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工商企字〔2015〕64号各市工商局(工商质监局)、省直管县市场监管局: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强化企业信用监管,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省局制定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9月9日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违反《条例》行为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
第四条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全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负责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与移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工商质监)、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管辖区域内经营异常名录企业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应将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按《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二)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条例》第十条规定信息的;(三)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全集文档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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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编号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受理单位:深圳公安局龙岗分局盛平派出所受理日期:2021 年7 月16 日
广东省公安厅制
中国招商银行入职申请审批表
编号:
新进事由:□ 大学生招聘 □ 社会招聘
□ 外单位调入 □ 其他,请注明 姓 名
曾用名
性 别
照片 (1寸免冠)
出生年月 年 月 ( 岁) 民 族
政治面貌 入党(团)时 间 年 月 联系 职称
身份证号码
户口所在地 户口性质
家庭 家庭地址 紧急联系人
联系 紧急 学习经历
时间(中学至今)
学校 专业 学习形式
取得学位
工作经历
时间
单位 职位 基本工资
证明人及
说明:本表请用16K纸双面打印,一式四份,其中:人事档案、劳动合同档案各一份。
脚手架拆除申请审批表编号:160716安5—10。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变更后内容(无变更不需填写)
姓名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性别
民族Biblioteka 籍贯公民身份号码其他
申请变更
理由
申请人声明
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如提供了假情况、假证明材料,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年月日
申请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意见
签名(盖公章):
年月日
县(市)公安局、分局意见
承办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户政中队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分管局领导意见
签名:(盖公章):
年月日
市公安局意见
承办人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大队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支队领导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分管局领导意见
签名:(盖公章):
年月日
说明
1、此表必须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要端正,不得涂改。
2、申请人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须按户口簿填写,不能弄虚作假。
受理编号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受理单位: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受理日期:年月日
申请人姓名
曾用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年月日
婚姻状况
(请在□打√)
□有配偶□未婚
□离婚□丧偶
出生地
籍贯
省(自治区、市)市县
公民身份号码
户口所在地
派出所
现住址
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职业
职务或职称
监护人情况
监护人姓名
监护关系
监护人住址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有关文书格式
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书(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查,你单位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且情节严重。
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同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你单位应主动纠正相关违法行为,并于____年___月___日后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核实。
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_ ___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局章年 月 日注:本文书适用于因具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决定书(文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查,你单位因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
依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___项(第二款)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列入时间自即日起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有异议,可以自公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核实。
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商行政管理局章年 月 日注:本文书适用于因具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十)项及第二款规定的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广东省公关系
监护人住址
姓 名 拟变 更后 曾 内容 用
出生日期 民族
年月日
(无 名
变更 性 不需 别 填 写) 籍
贯
公民身份 号码
迁入本市 时间
其 他
申请 变更 理由
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如提供了
申请 假情况、假证明材料,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人声
明
申请人签名:
年
月日
申请
人服
务处
所或 月
日
学校
意见
负责人签名(盖公章): 年
承
办
人 受理 意 单位 见 意见
(派
月
日
出所
或办
证中
心) 领
导
签名: 年
意 见
月
日
分 局 意 见
月
日
市 局 审批 科 单位 长 意见 意 见日
签名(盖公章) 年
签名(盖公章): 年
签名:
年
月
领 导 意 见: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1、此表必须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要端正, 不得涂改。
2、申请人填写姓名、曾用名、性别、出生日期、公 要 求 民身份号码、民族、迁入本市时间须按现户口簿填写。
3、申请人交表时,须附上有关能充分支持申请理由 说 明 的证明材料。
4、凡18岁以下未成年人,必须填写监护人栏中的有 关项目,14周岁以上在校生需加具学校意见。
受理编号
受理单位: 期: 年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公安局
分局
派出所
月日
受理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18•【字号】鲁工商法规字〔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工商法规字〔2015〕2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暂行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5月18日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实施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保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全面、准确、及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
公示的信息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第三条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的原则。
公示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应当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职责。
企业信用信息监管机构应当加强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办案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录入行政处罚信息,并负责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改变标注和行政处罚信息更正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信息中心负责按照规定及时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方式,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行政处罚信息,加快完善行政处罚案件管理系统,提供统一、规范的电子化管理工具。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表
□3.企业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更正其公示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附件4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核查意见表
企业
基本
情况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指定代表或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适用
信用
修复
情形
□1.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4.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初审意见
年月日(签字)
审批意见
年 月日(签字)
备注
注:初审意见主要包括:符合信用修复情形,拟移出名单;不符合信用修复情形,拟不予移出名单;发现涉嫌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拟不予移出名单等。
附件5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信用修复审批表
企业
基本
情况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指定代表或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适用
信用
修复
情形
□1.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关于明确规范经营异常名录工作流程的通知2016-8
关于明确规范经营异常名录工作流程的通知各分局(工作站):将企业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且需要向社会公示。
为有效规范档案管理,降低履职风险,进一步做好经营异常名录工作,现对目前常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有关工作的流程明确如下:一、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由企业监管科负责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依法开展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如查实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分局应进行调查并固定证据材料,并自查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企业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证明材料报企业监管科高薇薇,由企业监管科二版操作,经局分管局长审核通过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在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分局可以采取以下任一方式进行核查取证:(1)实地核查。
到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地核查,能够确认其无法取得联系。
(2)通过邮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的方式与企业取得联系。
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分局应当自查实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两次邮寄退回的挂号信,以及其他能够证明无法联系到该企业的材料报企业监管科高薇薇,由企业监管科二版操作,经局分管局长审核通过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4、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企业未履行即时公示义务的,分局应当出具《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责令其在10日内履行公示义务。
责令期限届满后,应及时对企业信息公示情况进行复核确认。
经复核确认,企业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在责令的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责令限期履行公示义务通知书》上报企业监管科高薇薇,由企业监管科二版操作,经局分管局长审核通过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三年内,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户籍室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模板
呈报单位:存档编号:
申请变更、更正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现居住地
服务处所及职业
申请变更、更正内容
变更、更正前
变更、更正后
申请变更、更正理由
责任区民警调查情况
年月日户籍内勤审核意见来自年月日派出所意见
年月日
分局
治安
大队
意见
年月日
分局主管
领导意见
年月日
户政
支队
意见
年月日
市局主管
领导意见
年月日
附证明材料
情况
1、本地公安机关曾签发的有关证件;
2、无违法犯罪情况证明(16周岁以上人员变更、更正姓名、年龄);
3、原始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证;
4、原始结婚登记证;5、原始毕业证书;
6、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的民族证明;
7、人事档案、学籍档案及复印件;
9、询问材料;(份);10、证言人材料;(份)11、其他材料(注明):材料共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1.02•【字号】津市场监管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天津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程序规定》已经我委2017年12月27日第24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第三章经营异常名录的移出第四章经营异常名录的异议第五章附则天津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各级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其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异议处理等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应遵循“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准确及时。
第四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负责指导、监督、推进全市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企业监督管理处是工作主管部门。
在市市场监管委登记的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委委托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负责其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企业的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
各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企业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区局监管机构”)具体负责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工作,其他各科室、稽查大队、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相关工作。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意见意见说明 年 月 日
4、凡16岁以下小孩,必须填写监护人一栏中的有关项目。
5、审批单位如已经简化了审批程序,按实际情况填写。
2、申请人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须按现户口簿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3、申请人交表时,须附上有关证明材料和申请报告,不得伪造证明。
签名(盖公章):
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受理单位: 公安局 分局 派出所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此表必须用墨水笔或签字笔填写。
字体要端正,不得涂改。
审批单位意见
领导
签名(盖公章):
受理单位意见
(派出所或办
证中
心)领导
职业
职务或职称声明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及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如提供了假情况、假证明材料,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申请变更理由
申请人
现住址
邮政编码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户口所在地
派出所公民身份号码
出生地
籍贯省(自治区、市) 市 县(请在□打√)民族□有配偶 □未婚□离婚 □丧偶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婚姻状况申请人姓名
曾用名性别。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社会监督,引导经营者诚信自律,构建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机制,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全面开展消费投诉公示试点的通知》(工商消字〔2017〕241号)、《XX市工商局关于印发消费投诉信息公示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工商消字〔20XX〕X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充分发挥公示的公众监督、信用约束和提示警示作用,倒逼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促进企业建立完善的消费投诉处理体系和机制;督促企业提高经营者自律意识,通过消费争议快速处理绿色通道(ODR)等方式,与消费者就消费争议先行协商并自行达成和解。
结合“放心消费创建”活动,以XX县4家消费维权服务站为试点,进一步降低消费投诉数量,净化消费环境,努力营造安全放心舒心的消费环境,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公示原则从消费者投诉集中、反映强烈的区域、行业着手,抓住涉及面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问题,以点带面,逐步扩大消费投诉公示的覆盖面;公示消费投诉相关信息,要遵循合法、客观、全面、真实、规范的工作原则,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恪守合理行政原则,避免干扰市场正常竞争秩序,不得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不得侵犯经营者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公示内容(一)被投诉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二)被投诉经营者公示期间的投诉数量信息;(三)被投诉经营者的投诉处理情况,包括调解成功数量、调解成功率,和解成功数量、和解成功率;(四)侵犯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件、案例,发现的潜在苗头性消费风险信息警示提示;(五)其他应当公示的消费投诉信息。
四、公示方式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分为季度公示和年度公示,定期或不定期通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社会媒体、消费投诉信息公示通报会等途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