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关于确认孙涛等13名同志公共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关于确认孙涛等13名同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行政执法资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12.29
【实施日期】2016.12.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关于确认孙涛等13名同志公共资源交易管理行政
执法资格的通知
各市公管局(办)、政府法制办:
根据《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于2016年12月开展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工作。
经考试,孙涛等13名同志通过公共行政法律知识和公共资源交易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均合格,并经资格审查和公示无异议,现确认孙涛等13名同志取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资格。
附件:取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名单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
取得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名单。
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考试试题三及答案
1、【单选题】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下列投标文件的投标偏差中,不属于重大偏差的是()。
A: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B: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C: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D: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部分非实质性要求答案:D2、【单选题】《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中关于评标报告,说法错误的是()。
A: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B: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各当事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C: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D: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答案:B3、【单选题】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 ) 为中标人。
A:应当确定持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B: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C: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D:可以从中标候选人中任意选择一个答案:A4、【单选题】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评标时发现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导致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理解不一致,评委应()。
A:终止评标,建议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招标B:向投标人发出澄清,要求投标人进行修改技术文件C:忽略该部分内容,不再对该部分内容进行打分评价D:经监督部门同意修改相关评标条件,继续评标答案:A5、【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可能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是()A:采购活动终止B:没收违法所得C:赔偿损失D:停止按预算资金支付答案:D6、【单选题】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 )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信惠系统建设标准、场所服务标准,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细则
附件1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9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按照“省市共建、市县一体”要求建立,实施统一电子平台、统一制度规则、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统一专家资源、统一信用管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众利益、公共安全领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是指根据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是指联通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监管系统和其他电子系统,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枢纽。
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行“管办分离、政事分开”和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五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
鼓励建设跨区域网上电子商城,为小额政府采购等交易项目提供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通过资源整合共享方式,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皖财资〔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四章资产使用方式第一节资产自用第二节出租、出借第三节对外投资第五章使用收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
第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共享共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管理,明确责任,规范流程,约束有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六条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4.01•【字号】财购〔2016〕205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现将《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分设不相容岗位,规范内部审核和记录控制。
第五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且不得将采购项目采购代理业务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网上登记,完成网上登记相关手续后,方可接受采购人委托并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代理业务。
第六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精神,推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服务标准化、管理法制化,经省政府同意,确定合肥、蚌埠、滁州、芜湖、黄山市为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城市。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开展省级市县一体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解决交易平台分散设立带来的制度规则不统一、运行不透明、服务不规范、信息和资源不共享、市场主体负担较重等问题的有效途径。
对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分割,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加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对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对创新公共资源交易“互联网+监管”模式,规范和约束权力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各试点城市、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试点目标任务探索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具体思路和举措,推动全市范围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制度规则、统一交易平台、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发布、统一评标专家、统一信用管理,实现交易平台规范运行、交易制度更加完善、交易全过程监管到位的目标,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经验。
【发改办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原则,建立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成立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有关制度的研究、审议,重大事项的协调处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县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房产、交通运输、水利、教育体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监督部门可以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委托给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集中行使,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察、审计监督。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
交易中心依法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操作细则;受理符合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提供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设施和服务;维护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秩序;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电子化;托管投标保证金;保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档案等。
第十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建立项目单位操作、监督管理部门监管、评标委员会评判的分权运行体制。
评审专家组依照主管部门规定和考评标准要求,对被评单位的相关文
评审专家组依照主管部门规定和考评标准要求,对被评单位的相关文第一条:为加强评标评审专家管理,规范专家评标评审行为,提高评标评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内的评标评审专家(以下简称专家)考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专家考评工作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专家考评工作。
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医保局等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各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专家考评工作。
项目的实施主体或其代理机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等,应当对专家在评标评审过程中的综合表现进行履职评议,为监督部门开展专家考评工作提供依据。
第五条:专家考评采用“一项目一考评”方式进行,并逐项累计计算扣分。
考评周期为12个月,自专家入库之日起计算。
12个月期满后,累计扣分分数由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归档后,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考评。
每个项目的考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专家本人,并在交易结果公告期满2个工作日内录入专家库管理系统,形成专家个人档案。
交易结果公告期内,专家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考评机关提出,原考评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复核并答复。
考评工作结束之后,发现专家在评标评审活动中还有其他扣分情形的,原考评机关应当追加考评。
(一)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5分。
1.迟到15分钟以内的;2.不按规定提交身份证明、登记录检的;3.其他不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纪律的情形。
(二)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次扣10分。
1.迟到超过15分钟不足30分钟的;2.未按要求携带专家CA数字证书或者因专家自身原因造成数字证书不能正常使用的;3.已经培训仍不能熟练操作电子评标评审系统的;4.其他不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纪律并影响正常评标评审秩序的情形。
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场所经营行为,加强交易场所监督管理,保障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切实防范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安徽省内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批准设立的从事权益类交易、商品现货类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包括外省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包括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也不包括由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
权益类交易是指从事产权、股权、债权、林权、知识产权、文化产权、金融资产权益等交易的活动。
商品现货类交易是指立足现货,具有产业背景和物流等配套措施,由买卖双方进行公开的、经常性的或定期性的商品现货交易的活动。
以上各类交易已纳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从其相关规定管理。
省外交易场所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安徽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加强对全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风险处置等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研究制定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全省交易场所运行监测体系,研究制定交易场所发展规划,贯彻落实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及办公室的工作部署,指导监督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设区市政府落实交易场所行业与日常管理责任。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作为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交易场所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职责。
省国资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资产权〔2016〕144号)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国资委(办、局)、财政局,各省属企业:《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省财政厅2016年12月28日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优化,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以下称企业产权转让);(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以下称企业增资),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三)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以下称企业资产转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一)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二)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四)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召开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会议暨业务培训会议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召开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会议暨业务培训会议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召开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会议暨业务培训会议的通知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公管局,各市、省直管试点县交易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皖政办﹝2015﹞33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皖发改公管﹝2015﹞272号),建立更加完善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省发展改革委决定召开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会议暨业务培训会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会议时间2015年7月17日(16日下午报到),会期1天。
二、会议地点合肥市稻香楼宾馆东楼(地址:合肥市金寨路311号,联系电话:*************、62228600)。
三、参会人员1.省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行业监管办负责人;2.各设区的市、省直管试点县公管局、交易中心负责人;3.各县(市)公管局主要负责人。
四、会议内容1.宣传贯彻落实近期国家和省出台的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政策;2.总结上半年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3.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公共资源交易改革的决策部署,研究布置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财资〔2016〕2123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2123号省直各部门、单位:按照我省公共资源交易改革有关要求,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安徽省财政厅2016年12月26日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保障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相关各方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等规定,结合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省财政厅审批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是指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要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资产处置业务,努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指导交易、资料备案等工作,督促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统一进场交易。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2012年12月27日合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2019年8月29日合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2019年9月27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第三章交易目录第四章交易程序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等。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统一的交易制度和规则,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推进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服务机构第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是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二)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三)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四)受理公共资源交易中的投诉,查处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五)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和联合奖惩;(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场所服务标准,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省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全省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有关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制订本地区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平台,推动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特点,制定全省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和技术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公共资源的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等,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电子化平台过渡。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15〕212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
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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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皖价服函〔2015〕212号
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重新核定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皖国资产权函〔2015〕884号)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鉴于我省相关部门正在根据《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5号)和《安徽省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法》要求,对进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国有产权等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整合,在平台整合期间,省产权交易中心对提供国有产权交易服务的收费,暂按我局《关于安徽省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产权交易收费问题的函》(皖价服函〔2011〕285号)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
请你委及时将国有产权交易整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情况反馈我局,我局将根据整合等情况重新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12月23日
——结束——。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的通知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1.10•【字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的通知各市、县公管局(办)、交易中心,省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5〕64号),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标准化服务,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和《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皖政办〔2016〕65号)要求,经广泛征求意见,我委起草了《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以下简称《总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总则》要求,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健全电子化服务系统,优化服务流程、简化服务环节、规范服务行为,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
二、依据《总则》,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起草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则。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国资委、省卫生计生委,分别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起草印发政府采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以及药品、医用耗材、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等分则。
三、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密切关注《总则》适用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的反馈信息,及时将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反馈我委,我委将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规范总则(V1.0)皖发改公管规〔2016〕9号.pdf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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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建设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活动。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统一制度规则,统一平台交易,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信息公开。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综合管理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场所服务标准,协调行业监督工作,管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省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
教育、卫生计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全省有关行业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监督有关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综合管理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牵头制订本地区进场交易项目目录、交易规则,监督交易场所建设和运营,协调行业监督工作。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相对集中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等平台,推动建立由制度规则、信息系统、运行机制和必要场所构成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为市场主体、公众、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提供交易保障、信息服务和监督支撑。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资源交易特点,制定全省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和技术规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动建立公共资源的交易、服务、监督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市场信息、信用信息、监督信息、专家资源等,逐步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从依托有形市场向电子化平台过渡。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组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并与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连接。
公共资源交易需要专家评标评审的,应当从省及省以上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省、合肥市共同组建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鼓励设区的市与所属县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一体化管理,鼓励跨市异地利用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实施公共资源交易。
第十二条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运营机构(以下称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场所服务标准,提供评标评审、验证、现场业务办理等交易服务,不得与综合管理和行业监督部门有隶属关系。
第十三条交易中心不得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不得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
交易中心和综合管理、行业监督部门不得设置会员注册、资质验证、投标或者竞买许可、违法强制担保、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等限制性条件,不得干预交易活动。
交易中心一般不收费。
确需收费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营成本原则核定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交易中心应当整理交易项目档案,保存公告公示、交易文件、评标评审报告等文书、录音录像或者电子资料。
第十五条行业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数据库,记录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公开。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规范管理会员执业行为。
第十六条综合管理、行业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违规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的,依法给予处分。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十七条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使或者代行行政审批、备案权的;
(二)直接或者变相违法从事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的;
(三)违法设置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的;
(四)干预交易活动的;
(五)违反规定收费的。
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泄露标底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颁布施行前,本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