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体系及第一条宪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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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全文(中英文).

美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全文(中英文).

《美国宪法》(中英文)附宪法修正案2008/11/11 19:56 [未分类]美国宪法序言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第二款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的选举人所需之资格。

凡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七年,或於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众议员。

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末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

实际人口调查,应於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後三年内举行,并於其後每十年举行一次,其调查方法另以法律规定之。

众议员的数目,不得超过每三万人口有众议员一人,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一人 ; 在举行人囗调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数目选举众议员 : 新罕布什尔三人、麻萨诸塞八人、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垦殖区一人、康涅狄格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四人、宾夕法尼亚八人、特拉华一人、马里兰六人、弗吉尼亚十人、北卡罗来纳五人、南卡罗来纳五人、乔治亚三人。

任何一州的众议员有缺额时,该州的行政长官应颁选举令,选出众议员以补充缺额。

众议院应选举该除议长及其他官员 ; 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第三款合众国的参议院由每州的州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之,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

参议员於第一次选举後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尽量均等地分成三组。

第一组参议员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终时届满,第二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组到第六年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改选 ; 如果在某州州议会休会期间,有参议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该州的行政长官得任命临时参议员,等到州议会下次集会时,再予选举补缺。

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

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

新闻自由的法律渊源和意义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根源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

其中关于新闻言论自由的这一条被列为第一修正案,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这是因为那个年代美国的民众和政治家们把它当作是最重要的一项民权法案。

这个"自由第一"的看法可算是关于美国新闻界的第一个神话。

其实当时美国在审批民权法案时,现在的第一修正案被列在第三,不过提案的前两条没有获得通过。

美国社会对于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看法随着时代的变化和学术与法理认识的改变而很不相同。

最具代表性的五种理论看法是:1.绝对主义理论:认为言论和出版绝对不应受到政府的任何干涉。

这种看法现在已经差不多绝对绝迹了。

2.特殊平衡理论:言论和出版自由只是美国人民享有的众多项有价值的人权中的两个。

这种理论其实是一种策略,法庭基本上是在一个个的单个案例中,考虑言论和出版自由与其他权利的斗争,以进行取舍。

言论和出版自由在这里是由一个个的案例在一种种特殊的情况下来定义的。

3.优先平衡理论:即言论和出版自由在和其他的权利进行权衡时,处于更加要保护的地位。

这种理论的政治哲学基础是,所有权利的保障都有赖于言论和出版的自由运用。

4. 米克尔约翰理论:言论和出版的自由不是一个抽象的理念,它是美国人走向成功的自我统治的一个手段。

提出这种理论的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还把言论分为,公言论和私言论。

"所谓公言论就是与统治事务有关、代表人们参与自治过程的言论。

私言论就是与统治事务、与自治过程无关的言论。

前者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后者受到第五修正案的保护。

"。

5. 接近理论:大众传媒是公众的园地,每个人都应有权在日报,周报,电台,或电视台上表达自己的观点。

美国宪法全文(含27条修正案)

美国宪法全文(含27条修正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完备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款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每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的选举人所需具备的资格。

年龄未满25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7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众议院人数和直接税税额均应按本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于各州,各州人口数目指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3/5。

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在一定年限内服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地安人。

人口的实际统计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3年内,以及此后每10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众议员人数以每3万人选出1人为限,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1人。

在实行此种人口统计前,新罕布什尔州可选出3人,马萨诸塞州8人,罗得岛州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地1人,康涅狄格州5人,纽约州6人,新泽西州4人,宾夕法尼亚州8人,特拉华州1人,马里兰州6人,弗吉尼亚州10人,北卡罗莱纳州5人,南卡罗莱纳州5人,佐治亚州3人。

任何一州所选众议员中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应发布选举令以补足此项缺额。

众议院应选举该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并独自享有弹劾权。

第三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出2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1票表决权。

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应即尽可能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参议员应于第2年年终改选,第二组参议员应于第4年年终改选,第3组参议员应于第6年年终改选,以便每两年改选参议员总数的1/3。

在任何一州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现参议员缺额,该州行政长官可在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补足缺额之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年龄未满30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9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参议院议员。

美国法院体系

美国法院体系

美国法院体系第一篇:美国法院体系The American Court System 美国法院系统 2.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联邦法院体系The federal court system is basically a three-tiered model consisting of(1)U.S.district courts(trial courts of general jurisdiction)and various courts of limited jurisdiction,(2)U.S.courts of appeals(intermediate courts of appeals), and(3)the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联邦法院体系模式基本上由三个序列组成(1)美国联邦大区法院(拥有普遍管辖权的初审法院)和各种各样的有限管辖权的法院,(2)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仲裁法院)和(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Unlike state court judges, who are usually elected, federal court judges—including the justices of the Supreme Court—are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U.S.and confirmed by Senate.All federal judges receive lifetime appointments(because under Arti cle 3 they ―hold their offices during Good Behavior‖).与州法院法官通常由选举产生不同,联邦法院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是由美国总统提名,由参议院批准。

所有的联邦法官都是终身制(这是由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他们品行端正因而受任终身‖所规定的)。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

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权利法案)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 Bill of Rights [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

]第一条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I - Freedom of Speech, Press, Religion and Petition 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or abridging the freedom of speech, or of the press; or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peaceably to assemble, and to petition the Government for a redress of grievances.第二条修正案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所必需的,因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II - Right to keep and bear armsA well-regulated militia, being necessary to the security of a free State, the right of the people to keep and bear arms, shall not be infringed.第三条修正案未经房主同意,士兵平时不得驻扎在任何住宅;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战时也不得驻扎。

III - Conditions for quarters of soldiers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第四条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

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

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

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国宪法规定,联邦的权力是各州赋予的;而各州的权力是保留的。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联邦和州宪法,希望大家喜欢!联邦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根源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前十条修正案于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15日批准,被称为"权利法案"。

其中关于新闻言论自由的这一条被列为第一修正案,很多人可能会认为这是因为那个年代美国的民众和政治家们把它当作是最重要的一项民权法案。

这个"自由第一"的看法可算是关于美国新闻界的第一个神话。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简称:第一修正案)禁止美国国会制订任何法律以确立国教;妨碍宗教信仰自由;剥夺言论自由;侵犯新闻自由与集会自由;干扰或禁止向政府请愿的权利。

该修正案于1791年12月15日获得通过,是美国权利法案中的一部份。

美国权利法案的制订最初是美国联邦党人为了减轻国内反联邦主义者对美国宪法的反对而做出的系列宪法修订案。

最早的“第一修正案”仅用于美国国会制订的联邦法律,其解释范围也比现在的狭义许多。

但是通过1925年的吉特罗诉纽约州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基于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条款裁定“第一修正案”适用于美国联邦、州乃至各级政府的立法中。

在1947年的艾弗森诉教育委员会案中,提请法庭就美国国父托马斯·杰斐逊在其信件中提及的“建立一道政教分离的墙”进行司法解释,但是这条明确界限的细节到今天仍在争论中。

言论自由的界限也在20世纪与21世纪的一系列法庭裁决中有了更大的延伸,诸如政治言论、匿名言论、政治献金、色情和校园言论等。

但与此同时,有关“第一修正案”保护范围的例外情况也得到了明确。

同时美国最高法院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等判例推翻了英国普通法的惯例,将毁谤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原告方。

美国法院体系及第一条宪法修正案

美国法院体系及第一条宪法修正案

美国法院体系(一)宪法规定三权分立美国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1789年制定的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中规定:“美国的司法权力,赋予一个最高法院,国会可视情形设立下级法院”。

所以在美国,人们称司法系统的法院为宪法第3条法院(区别于行政系统的裁决机构——宪法第1条法院)。

美国的司法权,由于上述规定,唯一一、永久性地赋予了美国最高法院,其是司法权的最终、唯一的归属。

这一规定妨碍了美国设立单独的行政法院系统,设立独立行政法院,会违反美国宪法。

(二)美国法院系统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州法院。

两个系统相互独立,并无隶属关系,最高法院行使所有案件的最终管辖权。

州法院一般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三个层次所组成。

联邦法院由三个级法院组成,即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美国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

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对联邦法院管辖的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第4项规定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第6项规定了不同州居民之间的诉讼。

根据第4项规定产生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其中行政诉讼是主要内容;根据第6项规定产生了联邦法院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美国没有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其行政程序法广泛规定行政过程中的所有程序,其中涉及了行政诉讼。

行政案件即民告官案件,适用法院制订的规则,其中大量适用民事诉讼法。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地区法院层级上,存在专业行政法院,包括联邦赔偿法院,受理私人要求联邦政府赔偿的案件;联邦国际贸易法院,原来是美国海关法院,受理涉及国际贸易案件。

这两个法院审级相关于联邦地区法院,但在全国有专属管辖权。

专门法院还包括联邦税务法院,其管辖遍及全国,但非专属管辖。

美国地方法院系统中,存在专门税务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上诉法院层级上,有专业行政法院意义上的的上诉法院,即联邦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其主要审理对联邦赔偿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的行政上诉案件。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版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版

美国宪法修正案(中、英文版)修正案[一]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二]管理良好的民兵是保障自由州的安全之所必需,此人民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侵犯。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三]士兵在和平时期,未经房主许可不得驻扎于任何民房;在战争时期,除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外亦不得进驻民房。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四]人民保护其人身、住房、文件和财物不受无理搜查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合理的根据认为有罪,以宣誓或郑重声明保证,并详细开列应予搜查的地点、应予扣押的人或物,不得颁发搜查和扣押证。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五]非经大陪审团提出报告或起诉,任何人不受死罪或其它重罪的惩罚,惟在战时国家危急时期发生在陆、海军中或正在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在此限。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或身体伤残的危害;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非有恰当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充作公用。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六]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应享受下列权利: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该地区应事先已由法律确定;获知控告的性质和原因;同原告证人对质;以强制程序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并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七]在习惯法诉讼中,争执价额超过20元,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应予保护;案情事实经陪审团审定后,除非依照习惯法的规则,合众国的任何法院不得再行审理。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八]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重的罚金,或施加残酷的、非常的刑罚。

[1791年12月15日批准]修正案[九]本宪法对某些权利的列举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由人民保有的其它权利。

美国宪法及宪法修正案全文(中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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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中英文)附宪法修正案2008/11/11 19:56 [未分类]美国宪法序言我们美利坚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的安宁,建立共同的国防,增进全民福利和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後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全属合众国的国会,国会由一个参议院和一个众议院组成。

第二款众议院应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一次之议员组成,各州选举人应具有该州州议会中人数最多之一院的选举人所需之资格。

凡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或取得合众国公民资格未满七年,或於某州当选而并非该州居民者,均不得任众议员。

众议员人数及直接税税额,应按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数目比例分配,此项人口数目的计算法,应在全体自由人民--包括订有契约的短期仆役,但不包括末被课税的印第安人--数目之外,再加上所有其他人口之五分之三。

实际人口调查,应於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後三年内举行,并於其後每十年举行一次,其调查方法另以法律规定之。

众议员的数目,不得超过每三万人口有众议员一人,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一人 ; 在举行人囗调查以前,各州得按照下列数目选举众议员 : 新罕布什尔三人、麻萨诸塞八人、罗德岛及普罗维登斯垦殖区一人、康涅狄格五人、纽约州六人.新泽西四人、宾夕法尼亚八人、特拉华一人、马里兰六人、弗吉尼亚十人、北卡罗来纳五人、南卡罗来纳五人、乔治亚三人。

任何一州的众议员有缺额时,该州的行政长官应颁选举令,选出众议员以补充缺额。

众议院应选举该除议长及其他官员 ; 只有众议院具有提出弹劾案的权力。

第三款合众国的参议院由每州的州议会选举两名参议员组成之,参议员的任期为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

参议员於第一次选举後举行会议之时,应当立即尽量均等地分成三组。

第一组参议员的任期,到第二年年终时届满,第二组到第四年年终时届满,第三组到第六年年终时届满,俾使每两年有三分之一的参议员改选 ; 如果在某州州议会休会期间,有参议员因辞职或其它原因出缺,该州的行政长官得任命临时参议员,等到州议会下次集会时,再予选举补缺。

历史、美国宪法修正案

历史、美国宪法修正案

废除奴隶制度
•第十五条修正案 第十五条修正案 [1869年2月26日提出, 日提出, 年 月 日提出 1870年2月3日批准 年 月 日批准] 日批准 第一款 合众国公民的选举 不得因种族、 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 前是奴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 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所有公民不得由于肤 色和种族的区别而受 到选举权的限制。 到选举权的限制。
美国宪法“心脏” 美国宪法“心脏”
第十四条修正案
第十四条修正案: 第十四条修正案: 1868年7月9日 年 月 日 国籍,处罚程序,众议员选举, 国籍,处罚程序,众议员选举,叛 国罪,国债, 国罪,国债,所有公民享有平等被 保护权
年至今, 从1868年至今,在美国历史上 年至今 发挥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发挥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几乎 所有关乎美国经济、政治、 所有关乎美国经济、政治、文 化的里程碑似的案件都是根据 第十四条修正案起诉、判决的。 第十四条修正案起诉、判决的。
21 1933年12月5日 废除第 条修正案 年 月 日 废除第18条修正案 22 1951年2月27日 总统最多连任一次 年 月 日 23 1961年3月19日 首都华盛顿哥伦比 年 月 日 亚特区的选举规则 24 1964年1月23日 选举权不受税收限 年 月 日 制 25 1967年2月10日 总统与副总统的继 年 月 日 任规则 26 1971年7月1日 保护 岁以上公民选 年 月 日 保护18岁以上公民选 举权 27 1992年5月7日 禁止随意改动议员薪 年 月 日 酬
保护18岁以上公民选举权 保护 岁以上公民选举权
材料三 合众国公民 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 肤色或以前是 种族、 或以前是奴 的选举权,不得因种族、肤色或以前是奴 隶而被合众国或任何一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变化:取消了选举权在种族,性别, 美利坚合众国宪 变化:取消了选举权在种族,性别---《 , 《 年龄的限制 法》第十五条修正案 材料四 合众国公民 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 性别而被合众国任何一 的选举权,不得因性别而被合众国任何一 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州加以拒绝或限制。 ---《美利坚合众国宪 《 法》第十九条修正案 概括材料三、 概括材料三、四、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修正案第一条:联邦议会不得立法建立宗教,不得立法禁止宗教活动自由;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不得剥夺人民以和平方式集会或者向政府请愿要求申冤的权利。

众所周知,前十条修正案被称作权利法案。

之所以增加这些条款,是为了平息反对最初形式的宪法的那些人的恐惧。

而且,权利法案最初只是为了限制中央政府。

后来,经法院对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的扩张解释,如今,权利法案也被用来限制各州的权力。

本文主要介绍第一修正案的基本含义以及在司法适用过程中的演变。

一不得立法建立宗教对于该条款的含义与目的,法院的判决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种认为,该条款意在禁止州或联邦政府对某种宗教或教派进行优待或歧视,也就是说,政府要平等对待各种宗教或教派,这种意见的代表人物是Story法官;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条款意在实现政教分离,力求在政府和教会(宗教)之间竖起一道隔离墙,以防止政府涉入宗教事务,其代表人物是Jefferson。

可见,在政府能否涉入宗教事务这个问题上,两种意见是截然对立的,而且,没有哪种意见曾绝对主宰法院的判决倾向。

因此,从一个较长的时段来看,法院在围绕该条款的案件中,便表现出左右摇摆的姿态。

不宁为是,即使在每个具体的案件中,法庭也经常分成截然对立的两派。

笔者无意详细介绍法官论证各自主张的方式,而是想勾勒出涉及该条款的案件到底有哪些表现形式。

读者如对法官的具体论证感兴趣,可以循此线索做进一步的梳理。

1对教会学校(宗教教育)的财政资助。

这类案件的争议点是,特定形式的财政资助是否构成对第一修正案禁令的违反。

这里无法穷尽所有的资助形式,只能列出主要的几种:1)在公立学校中为宗教教育留出时间。

法院一度认为,这种做法显然违背政教分离原则,而且,公立学校的教育必须是世俗教育[2]。

但是,在后来的案件中,法院又一改初衷,认为这种做法并不违反第一修正案。

法庭意见的理由是,合众国乃深具宗教传统的民族,政府尽可能为人民提供信奉自己所热衷的宗教的机会,正是适应人民禀赋之举动,否则,政府便是在歧视信教的人群,而优待不信教的人群[3]。

美国宪法及修正案

美国宪法及修正案

美利坚联邦宪法我们联邦人民,为建立一个更加完美的联盟、树立正义、保障内部安宁、建立共同防御、促进普遍福利、保证我们自己和子孙后代的自由和幸福,特此为美利坚联邦设立和奠定这部宪法。

第一章(立法权)第一款本宪法所授一子的所有立法权,寓于联邦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第二款一联邦众议院由各邦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各邦选举人应具备选举本邦议会中人多一院议员的选举人所需具备的资格。

二年龄未满二十五岁、成为联邦公民不足七年、当选时不在本邦定居者,不得担任众议员。

三众议员席位和直接税金额,在加人联盟的各邦之间按人口比例分配;各邦人口总数,为自由人人数之和,包括按契约服劳役一定年限的人,不算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所有其他人的五分之三。

联邦议会第一次开会后三年内实行人口清点,此后每十年普查一次,办法由联邦议会立法制定。

每三万人选出的众议员不得超过一名,但每邦至少应产生一名众议员;统计人口以前,新罕布什尔有权选出众议员三名,马萨诸塞八名,罗德岛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地一名,康涅狄格五名,纽约六名,新泽西四名,宾夕法尼亚八名,德拉瓦一名,马里兰六名,弗吉尼亚十名,北卡罗来纳五名,南卡罗来纳五名,佐治亚三名。

四任何邦的联邦众议员出缺时,由该邦行政当局下令选举,补齐缺额。

五联邦众议员选出本院议长和其他官员;众议院独享发起弹劾之权。

第三款一联邦参议院由每邦二名参议员组成,由各邦议会选出,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各有一票表决权。

二第一批参议员选出聚齐后,立即分成人数尽量相等的三组。

第一组议员的席位在第二年届满时空出,第二组议员的席位在第四年届满时空出,第三组议员的席位在第六年届满时空出,以便此后每二年改选三分之一;若参议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缺发生在邦议会休会期间,由该邦行政官任命临时参议员代理,到邦议会下次开会选出新议员止。

三年龄未满三十岁、成为联邦公民不足九年、当选时不在本邦定居者,不得担任参议员。

四联邦副总统为参议院议长,但没有表决权,除非赞成票和反对票票数相等。

美国宪法全文及修正案之完全中文版

美国宪法全文及修正案之完全中文版

美国宪法全文及修正案之完全中文版我们合众国人民,为建立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保障国内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并使我们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的幸福,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款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众议员组成。

每个州的选举人须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选举人所必需的资格。

凡年龄不满二十五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七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众议员。

[众议员名额和直接税税额,在本联邦可包括的各州中,按照各自人口比例进行分配。

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

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服一定年限劳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第安人。

]①人口的实际统计在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后三年内和此后每十年内,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每三万人选出的众议员人数不得超过一名,但每州至少须有一名众议员;在进行上述人口统计以前,新罕布什尔州有权选出三名,马萨诸塞州八名,罗得岛州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地一名,康涅狄格州五名,纽约州六名,新泽西州四名,宾夕法尼亚州八名,特拉华州一名,马里兰州六名,弗吉尼亚州十名,北卡罗来纳州五名,南卡罗来纳州五名,佐治亚州三名。

任何一州代表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当局应发布选举令,以填补此项缺额。

众议院选举本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并独自拥有弹劾权。

第三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举的]②两名参议员组成,任期六年;每名参议员有一票表决权。

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立即分为人数尽可能相等的三个组。

第一组参议员席位在第二年年终空出,第二组参议员席位在第四年年终空出,第三组参议员席位在第六年年终空出,以便三分之一的参议员得每二年改选一次。

[在任何一州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在州议会下次集会填补此项缺额前,得任命临时参议员。

]⑧凡年龄不满三十岁,成为合众国公民不满九年,在一州当选时不是该州居民者,不得担任参议员。

美国1791年宪法修正案

美国1791年宪法修正案

自由的确得以再生。假如所有人真得生而自由平等, 则今日的美国社会依然需要张扬。《权利法案》的个人 义价值;《权利法案》依然在保护每一个体自由方面蕴藏 着无穷的生命力量;依然有许多工作需要去做,也等待去 做。惟如此,《权利法案》才能真正成为宪法秩序的帕特 农神庙,她所闪烁的自由光辉也才能照耀并庇护每一个人: 女人和男人,黑人和白人。
内容:
第一条:言论、宗教、和平集会自由; 第二条:持有与佩戴武器的权利; 第三条:免于民房被军队征用; 第四条:免于不合理的搜查与扣押; 第五条:正当程序(Due Process)、一罪不能两判、禁止 逼供、禁止剥夺私人财产; 第六条:未经陪审团不可定罪以及被控告方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民事案件中要求陪审团的权利; 第八条:禁止过度罚金与酷刑; 第九条:未被列入的其他权利同样可以受到保护; 第十条:人民保留未经立法的权利。
·
权利法案包括了言论、新闻、宗教与集社等方 面的自由与权利。权利法案也向美国人民保证,权 利法案中所列出的权利并不是美国人民所能够享有 的全部权利,而仅仅是人民所拥有的最重要的权利。 美国的奠基人华盛顿,富兰克林,杰弗逊 等设计了一个理想的政治架构,将政府和人民从理 论上分开(对立),限制政府的权利,保证人民的 自由 。 该法案不仅是美国人权保障的宪法基石,也 成为西方各国制定宪法的范例。
权利法案是美国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美国是一个移 民国家,最初的移民深受母国——英国权利法案的影响, 崇尚民权。而且初期殖民地人民一请教为主的宗教信仰大 多带有一种自由、民主和平等的观念,这也潜移默化的影 响着人们的生活。而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说,美国并没有 经历严格意义上的封建社会,没有像西欧社会中的等级制 度,在北美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市民阶层。市民阶层的 经济流动性需要一部像权利法案一样的法律准绳来维护自 己的权益。但不得不说,《权利法案》并没有切实保障像 妇女、印第安人、奴隶等人群的合法权益,甚至他们的基 本人权也被剥夺。《权利法案》既是美国人权斗争一个阶 段的结束,亦是下一个阶段的开始。

美国宪法全文(含27条修正案)

美国宪法全文(含27条修正案)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完备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款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每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的选举人所需具备的资格。

年龄未满25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7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众议院人数和直接税税额均应按本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于各州,各州人口数目指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3/5。

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在一定年限内服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地安人。

人口的实际统计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3年内,以及此后每10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众议员人数以每3万人选出1人为限,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1人。

在实行此种人口统计前,新罕布什尔州可选出3人,马萨诸塞州8人,罗得岛州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地1人,康涅狄格州5人,纽约州6人,新泽西州4人,宾夕法尼亚州8人,特拉华州1人,马里兰州6人,弗吉尼亚州10人,北卡罗莱纳州5人,南卡罗莱纳州5人,佐治亚州3人。

任何一州所选众议员中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应发布选举令以补足此项缺额。

众议院应选举该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并独自享有弹劾权。

第三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出2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1票表决权。

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应即尽可能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参议员应于第2年年终改选,第二组参议员应于第4年年终改选,第3组参议员应于第6年年终改选,以便每两年改选参议员总数的1/3。

在任何一州州议会休会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现参议员缺额,该州行政长官可在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补足缺额之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年龄未满30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9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参议院议员。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美国国会于1789年9月25日通过10条宪法修正案,作为美国宪法的补充条款,并于1791年12月15日得到当时9个州批准开始生效。

这10条修正案通称“权利法案”。

主要内容是:国会不得制定剥夺公民的言论、出版、和平集会和请愿等自由的法律;公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非法的搜查或扣押;非依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自由、生命或财产,以及司法程序上的一些民主权利等。

要了解美国的政教关系,首先要看美国法律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规定。

美国没有专门的宗教立法,它的宪法中也只有一条涉及宗教问题。

美国宪法第六条第三段规定,“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除此之外,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关宗教问题的表述,可以说是美国政教关系最主要、最根本的法律基石。

自从宪法第一修正案问世以来,直到今天为止,所有美国政教关系的案例与争论,无不以该修正案为最终的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修正案之所以如此重要,就在于它确立了处理政教关系问题的基本原则,这就是政教分离原则与宗教自由原则。

美国宪法前十个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其中第一修正案涉及宗教问题,即1791年通过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的一句话(两个分句)。

这句话是:“国会不得制订设立宗教或者限制其自由实践的法律”。

这就是著名的“设立分句”和“自由实践分句”。

但由于美国的政治体制,直到1868年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正式通过后,这两个分句才对各州产生约束力。

涉及宗教问题的所有立法和所有案件的根本指导就在于这两个分句,而这两个分句的解释权在于联邦最高法院,只有联邦最高法院才对这两个分句有最终的和最具权威性的发言权。

简单地说,这两个分句所体现的两个根本原则可以用联邦最高法院前任首席法官伯格在“沃尔兹诉纽约税收委员会案”(1)的裁决中的总结来表述:既不能容忍政府设立宗教的行为,也不能容忍政府干预宗教的行为。

宪法第一修正案

宪法第一修正案

宪法第一修正案
第一修正案是美国宪法中最为重要的修正案之一,其成文于1791年12月15日,实施
至今依旧影响着美国社会。

它确立了对言论、宗教和出版物自由的各项权利以及民主自由
权利和程序。

第一修正案实际上包含十句话。

其最重要的一句是:“政府不得禁止言论、宗教或公
众的原则。

”这句话象征着宗教的自由、传播信息的自由、收集和表达信息的自由以及在
宪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

这些权利对于美国的社会和政治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修正案的内容还确立了政治结构担负的职责“强制施行宪法和法律”,并坚持宪
法赋予政府和人民的权利,表示不得在任何时候否定或藐视这些绝对权利。

此外,像搜查、
逮捕、拘留和审问等一些措施都要求政府配合明确提出的指控,并有程序地处理有关程序。

美国宪法中第一修正案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和文化结构,它确立和进一步扩大了美国人
言论自由的空间,为宗教和公共利益的自由争取提供了法律保护。

它可以说是一项至关重
要的历史奠基石,为当今美国社会及其所有权利的维护奠定了基础。

美国宪法全文含条修正案

美国宪法全文含条修正案

美国宪法全文含条修正案SANY标准化小组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建立一个更完善的联邦,树立正义,确保国内安宁,完备共同防御,增进公共福利,并保证我们自身和子孙后代永享自由的幸福,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

第一条第一款本宪法所授予的全部立法权均属于由和众议院组成的合众国国会。

第二款众议院由各州人民每两年选举产生的议员组成,每州的选举人应具备该州州议会人数最多一院的选举人所需具备的资格。

年龄未满25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7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众议院议员。

众议院人数和直接税税额均应按本联邦所辖各州的人口比例分配于各州,各州人口数目指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3/5。

自由人总数包括必须在一定年限内服役的人,但不包括未被征税的印地安人。

人口的实际统计应于合众国国会第一次会议3年内,以及此后每10年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

众议员人数以每3万人选出1人为限,但每州至少应有众议员1人。

在实行此种人口统计前,可选出3人,马萨诸塞州8人,和普罗维登斯种植地1人,康涅狄格州5人,6人,新泽西州4人,8人,特拉华州1人,6人,弗吉尼亚州10人,北卡罗莱纳州5人,南卡罗莱纳州5人,3人。

任何一州所选众议员中出现缺额时,该州行政长官应发布选举令以补足此项缺额。

众议院应选举该院议长和其他官员,并独自享有弹劾权。

第三款合众国参议院由每州州议会选出2名参议员组成,参议员任期6年,每名参议员有1票表决权。

参议员在第一次选举后集会时,应即尽可能平均分为三组:第一组参议员应于第2年年终改选,第二组参议员应于第4年年终改选,第3组参议员应于第6年年终改选,以便每两年改选参议员总数的1/3。

在任何一州州期间,如因辞职或其他原因出现参议员缺额,该州行政长官可在州议会召开下次会议补足缺额之前,任命临时参议员。

年龄未满30岁,为合众国公民未满9年以及当选时非其选出州居民者,不得为参议院议员。

美国宪法修正案

美国宪法修正案

第三款 无论何人,凡先前曾以国会议员、合众国官员、州议会议员或州行政或司法官员,宣誓拥护合众国宪法,而又参与反对合众国的暴乱或谋叛,或给予合众国敌人以帮助或庇护者,不得为国会参议员或众议员、总统和副总统选举人,或在合众国或任何一州任文职、军职官员。但国会可以每院三分之二的票数取消此项限制。
[1933年12月5日批准]
修正案[二十二]
第一款 无论何人不得当选总统职务两次以上;无论何人在他人任期内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超过两年者,不得当选担任总统职务一次以上。但本条不适用于在国会提出本条时正在担任总统职务的任何人;也不妨碍在本条开始生效的总统任期内可能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的任何人在此任期结束以前担任总统职务或代理总统。
[1933年1月23日批准]
修正案[二十一]
第一款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第18条现予废除。
第二款 在合众国各州、各领地或属地内为交付或使用致醉酒类而进行的运送或输入,如违反有关法律,应予禁止。
第三款 本条除非在国会送达各州之日起7年内经各州制宪会议按照宪法规定批准为宪法修正案,不发生效力。
本修正案对于本条作为合众国宪法一部分被批准生效前当选的任何参议员的选举或任期不发生影响。
[1913年4月8日批准]
修正案[十八]
第一款 从本条批准起一年以后,禁止在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内酿造、出售和运送致醉酒类,并且不准此种酒类输入或输出合众国及其管辖下的一切领土。
第二款 众议员名额应按各州人口总数的比例分配,但不纳税的印第安人除外。各州年满21岁且为合众国公民的男性居民,除因参加叛乱或犯其它罪行者外,其选举合众国总统与副总统选举人、国会为议员、州行政和司法官员或州议会议员的权利被取消或剥夺时,该州众议员人数应按上述男性公民的人数同该州年满21岁的男性公民总人数的比例予以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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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院体系
(一)宪法规定三权分立
美国实行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

1789年制定的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中规定:“美国的司法权力,赋予一个最高法院,国会可视情形设立下级法院”。

所以在美国,人们称司法系统的法院为宪法第3条法院(区别于行政系统的裁决机构——宪法第1条法院)。

美国的司法权,由于上述规定,唯一一、永久性地赋予了美国最高法院,其是司法权的最终、唯一的归属。

这一规定妨碍了美国设立单独的行政法院系统,设立独立行政法院,会违反美国宪法。

(二)美国法院系统
美国是由50个州组成的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

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州法院。

两个系统相互独立,并无隶属关系,最高法院行使所有案件的最终管辖权。

州法院一般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三个层次所组成。

联邦法院由三个级法院组成,即地区法院、(巡回)上诉法院、最高法院。

美国法院实行“三审终审制”。

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对联邦法院管辖的范围作了规定,其中第4项规定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第6项规定了不同州居民之间的诉讼。

根据第4项规定产生了美国政府作为当事人的诉讼,其中行政诉讼是主要内容;根据第6项规定产生了联邦法院对民事诉讼的管辖权。

美国没有专门的行政诉讼法,其行政程序法广泛规定行政过程中的所有程序,其中涉及了行政诉讼。

行政案件即民告官案件,适用法院制订的规则,其中大量适用民事诉讼法。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地区法院层级上,存在专业行政法院,包括联邦赔偿法院,受理私人要求联邦政府赔偿的案件;联邦国际贸易法院,原来是美国海关法院,受理涉及国际贸易案件。

这两个法院审级相关于联邦地区法院,但在全国有专属管辖权。

专门法院还包括联邦税务法院,其管辖遍及全国,但非专属管辖。

美国地方法院系统中,存在专门税务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在上诉法院层级上,有专业行政法院意义上的的上诉法院,即联邦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其主要审理对联邦赔偿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的上诉案件,以及涉及专利、商标的行政上诉案件。

美国现在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其中11个按地域划分管辖,指第1至第11联邦上诉法院,及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

只有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按专业进行管辖。

在专利案件上,其不仅审理不服专利商标
局决定的行政案件,还审理所有联邦地区法院专利侵权案件的上诉审法院。

所以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一个行政、民事结合的专业法院。

美国第一条宪法修正案
美国新闻自由的法律根源是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信教自由;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伸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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