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含副修、双学位)管理细则
高校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高校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为充分发挥高校综合性研究型大学优势,为学生提供跨学科学习的机会,使学生获得更好的学习和成长体验,高校继续推行主辅修制,学生可以在学习主修专业课程的同时,选修辅修专业课程。
为规范辅修专业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修专业的教学要求1、院系应依据主修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符合人才培养要求的辅修专业教学计划,经教务部审核后实施。
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总学分30学分左右。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课程取得的学分可以计入主修专业毕业要求的选修课学分。
辅修专业课程一般由该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核心课程和部分专业基础课程组成。
学生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与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中必修课程内容相近或相同时,学生应选修院系规定的其他课程取得相应学分,重复修读内容相近或相同的课程成绩无效。
辅修教学计划中的课程与学生主修专业必修课程相同时,院系应设置替代课程,便于学生选读。
2、辅修专业课程与该专业主修课程同质要求,同质管理。
二、辅修专业选课与成绩管理1、在校普通本科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可选修辅修专业相关课程。
2、每位学生只能选修一个辅修或双学位专业,不能申请学科相近的两个专业作为主辅修专业。
3、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的学生,应在学校选课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自主网上选课。
课程资源优先满足主修专业学生选课要求,在课堂容量许可的条件下,提供给辅修学生选修。
学生每学期选修主修和辅修课程总学分一般不超过25学分。
4、学生选修的辅修课程成绩与主修专业成绩一并记载在学生成绩单上。
5、若选修的课程(含主修和辅修)不及格数量达到学术警告或退学标准的,由所在院系依据学籍管理规定作相应处理。
三、辅修专业毕业资格审定(一)修读辅修专业课程的学生须在大学四年级第二学期开学五周内,根据所修课程是否分别满足主修专业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在优先满足主修正常毕业学分的前提下,向辅修专业开设院系提出证书资格申请。
每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或双学位证书。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787)
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同名36787)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2010年8月修订)南字发【2010】112号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当前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趋势,构建个性化、多元化的人才培养体系,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国际视野的未来领军人物和拔尖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教学改革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学籍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分入学、报到与注册,学制,课程、学分与免修,课程考试与成绩记载,专业选择和发展路径选择,休学、复学、保留学籍与转学,退学、试读,纪律与考勤,奖励与处分,毕业、结业、肄业,学士学位,出国(境)学习,附则等项。
二、入学、报到与注册第三条凡通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核,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均入本校一年级学习。
第四条新生应按照录取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来校办理报到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前一周写信(或传真)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院系办公室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报到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本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的准予办理注册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经本校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者,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即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自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不离校者,即取消其保留入学的资格)。
第六条新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病情确已痊愈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保留入学资格的决定,经本校医院复查后,到我校学生工作处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备案,再随同下一年度的新生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报到入学后,须按规定时间登录教务处的教务管理系统填写、核对相关个人信息并进行电子注册,学校在自报到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将按照相关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全面复查。
学士双学位及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
xx双学位及辅修专业修读管理办法教字[2017]30号我校双学位及辅修专业自1995 年开办以来,在培养交叉学科的复合型人才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深受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欢迎。
为了继续办好双学位专业教育,进一步扩大其覆盖面,提高办学效率和办学水平,同时充分考虑我校人才培养定位,以及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要求,现制定此办法。
一、开办专业我校目前已设置的所有本科专业。
二、开办方式1.“单独开课”式:有单独开课条件的院系可在周末开办双学位班,非本学科(专业)的学生,通过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符合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要求的,可申请该专业的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证书。
2.“自主选课”式:学生可在正常教学时段内自主选修非本学科(专业)的双学位课程,达到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要求的,可申请该专业的双学位或辅修专业证书。
- 114 -三、报名及修读时间1.报名时间:(1)学生在二年级秋季学期期末,可根据自身条件和学习负担情况,报名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
(2)学生在二年级春季学期、三年级秋季学期期末,可以报名修读辅修专业。
2.修读时间:(1)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双学位专业课程的开设学期自二年级春季学期至四年级秋季学期,毕业论文在四年级秋季学期进行。
(2)学生可以在四年级离校前申请补修或重修双学位课程,离校后不得继续选修双学位课程。
四、选修资格1.学生选修双学位专业要求与其主修专业分属不同学科门类,即跨学科选修;辅修专业要求不同于主修专业即可。
2.学生在选修双学位或辅修专业时,主修专业计划内已修读课程必须全部及格,成绩优秀,学有余力(排名居前50%或GPA 不低于3.0)。
3.学生在修读双学位过程中,主修专业计划内已修课程出现不及格课程时,建议学生适当减少或暂停双学位课程的修读,将主要精力放至主修专业。
- 115 -。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教育管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满足广大学生在素质教育方面的需求和对教育管理学科的深入学习,本学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对象凡本校正式本科生(下称“主修生”)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辅修第二专业(学位)教育管理。
本校教育管理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学习时间教育管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习时间为2学年。
其中第一学期为学位课程的学习,第二学期为毕业论文的撰写,第三学期为论文指导,第四学期为论文答辩及毕业。
第四条课程设置教育管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课程设置以遵循教育管理学科建设和适应时代发展为原则,共计八门必修课程和两门选修课程。
具体课程设置如下:1、必修课程(八门):教育学原理教育心理学教育统计学教育管理学教育经济学教育法律法规教育信息化教育沟通学2、选修课程(两门):教育史教育社会学第五条学位论文辅修生需在第三学期指定导师后自行撰写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应以教育管理实践为基础,通过进一步实证研究,提出创新性或系统化的理论、方法、管理课题或重大现实问题,阐述和论证所提出问题的解决对策和建议,具有很强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学术论文成文应符合规范,内容应有独创性。
第六条考试评定1、课程学习的考核方式应以平时考核、作业、期中考试和期末考试相结合,并应有明确的权重比例。
其中平时考核应占总成绩的三分之一以上。
2、论文的评定应包括格式、内容、创新性、实践性及表达能力等方面。
3、综合成绩评定标准,应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第七条证书发放辅修生修满规定学分,通过论文答辩,可领取本校教育管理辅修第二专业(学位)证书。
学位与主修专业学位同等。
第八条其他规定辅修生参加的物资、场地使用等问题,应按照本校制度处理。
辅修生违纪或不符合毕业要求的,将不得领取学位证书。
第九条办法解释本办法由本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以前有关条款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实施细则
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改,发挥综合性大学的多学科优势,优化学生知识结构,培养文理交融、理工互通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更主动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学业优良、学有余力的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主修专业以外跨学科门类的第二专业,按照一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完成规定课程学习,获得相应证书的学习方式。
第三条辅修第二专业工作在院(系)保证完成主修专业教学任务和本科生自愿选择的基础上进行,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辅修条件第四条院(系)申办辅修第二专业的须按要求申报,应有辅修第二专业培养方案(包括课程计划、实践环节等)、教学文件(包括教学大纲、教材及参考书等)以及稳定的具有开办辅修第二专业的教学队伍和办学条件;辅修第二专业课程总学分一般不少于50学分(含毕业论文/设计学分)。
第五条学生申请辅修第二专业的须是在校全日制本科生,截至大二上学期已修满本专业60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身的兴趣和需要,一般限修一个跨学科门类的第二专业;如辅修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下,将不再另授辅修第二专业学士学位。
第三章辅修教学及成绩管理第七条辅修第二专业一般在标准学习年限的大二下至大四下之间进行,教务处定期发布工作通知;辅修第二专业学生须按通知要求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和进行选课;学生调整或退选辅修第二专业须按学校规定办理。
第八条辅修第二专业学生选定、修完课程后,须接受规定的课程考核;对考试或考查成绩不合格者,开设院(系)可组织补考。
辅修第二专业学生课程考试累计出现3门及以上不及格的,或出现1门课程不及格后经补考或重修仍不及格的,不允许做辅修第二专业毕业论文/设计,不能获得辅修学位;对其中继续修读并达到一定要求的,可颁发辅修证书。
大学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
大学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管理办法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的设立,旨在更好地发挥我校综合性大学多学科的优势,使学有余力的学生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以适应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
为更好地实施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已经获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本科专业方可开办双学士学位专业,原则上已批准设立的本科专业即可开设辅修专业。
二、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培养方案由教学单位制定,双学士学位40—45学分,辅修专业30—35学分,其课程设置需涵盖专业主要课程,经教务处审核合格后实施。
三、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在主修专业修业年限内(本科4年制3—6年、本科5年制4—7年)修满规定学分。
四、严格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必须重修,重修次数不限。
五、原则上本科生应修读跨一级学科的学士学位课程,达到学分要求,符合《大连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中的条件,并且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发给大连大学统一印制的双学士学位证书;达到辅修专业的学分要求,并且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发给大连大学印制的辅修专业证书。
六、上课一般安排在课余时间。
如果所修读课程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发生冲突时,学生应选主修课程。
七、如果双学士学位或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中某门课程的要求和学时低于主修专业已修过的同一门课程,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学习成绩证明,经教务处相关科室审核,以该门课程的成绩代替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的该门课程成绩。
八、完成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规定课程,可免修相近学科门类的综合教育选修课程学分。
未完成辅修专业或双学士学位规定课程,如所学课程不在主修专业培养计划之内,则可记为相近学科门类的综合教育选修课程学分,但最多累计6学分。
九、以学期为单位、按照学生所选修课程学分收费。
如学期中途停止课程学习,已交学费不再退还。
十、各教学单位应严格按照双学士学位及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安排教学进程。
如需调整课程所在学期或更新课程,须在课程变动涉及的学期开始前一学期第2周前提交执行计划更改申请,由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学院盖章,报送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大学实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管理规定
大学实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管理规定随着高等教育的发展,大学实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为了适应这一趋势,大学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管理措施,以确保教育质量和学生发展的平衡。
本文将介绍大学实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管理规定。
双学位与辅修第二专业的概念双学位指的是在完成主修专业课程要求的同时,学生还需完成其他专业的课程,最终获得两个不同的学位。
而辅修第二专业则是指在主修专业的基础上,学生可以选择修读其他专业的一部分课程,但只能获得相应专业的证书或者证明。
无论是双学位还是辅修第二专业,都为学生提供了更广阔的学术选择和发展机会,使其能够在不同领域获得更多的知识。
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政策制定为了管理和实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大学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
首先,大学会明确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设置和要求,确保学生的课程安排和学习进度合理。
其次,大学会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支持,包括选择课程、安排课程时间、指导学术方向等。
同时,大学还会为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学生的申请、管理学生的学业进展等。
学生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选择和申请在大学实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中,学生需要根据自身的兴趣和需求做出选择,并按照学校设定的要求进行申请。
通常,学生需要在一定的学期内提交申请,包括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等。
申请过程中,学生需要说明自己选择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的理由和目标,以及如何平衡与主修专业的学习。
学校会根据学生的申请材料和学术成绩等综合情况进行审核和决策。
学生在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期间的学习管理一旦学生成功申请到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他们需要按照学校的规定和要求,合理安排课程时间和学习计划。
学校会为学生提供学习指导和支持,帮助学生理清学业发展方向和目标,并解决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学生需要根据学校的教学安排,完成所选课程的学习,并参与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大学本科生辅修与双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与双学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我校本科生辅修与双学位培养力度,规范辅修与双学位教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与双学位是指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的同时,学有余力,经自愿申请,学校考核同意,修读另一专业课程,成绩合格者即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达到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同时获得另一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本科生修读辅修与双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章专业设置及培养方案第四条根据社会需要、学生专业需求和学科特点,由教务处和学院协商初步确定开设的辅修与双学位专业。
其中,双学位专业报XX省学位办审批同意后确定。
第五条辅修与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与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相同,其课程体系为现有本科各主修专业核心课程;教学要求原则上与主修专业一致,以确保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
理工科类辅修专业培养方案不少于30学分,其它类不少于25学分。
理工科类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可在辅修培养方案基础上增加3-6门,60学分左右,其它类不得低于40学分(包括毕业设计及实践环节)。
在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中,除毕业设计(论文)学分外,其重复(或替代)课程学分不得超过辅修与双学位总学分的五分之一。
第六条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由学院制定,每学年教务处统向学生公布。
第三章修读条件第七条辅修:主修专业必修与限选课程均已通过的二、三年级本科生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经学院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择优录取。
修读双学位: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CET4成绩不低于425分的二年级本科生可申请修读双学位,经学院考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择优录取。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八条获准修读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学生,其学籍保持在其主修专业不变。
第九条获准修读辅修与双学位专业学生,依据辅修专业教学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参加选课、修课、考试(考核)等教学及培养环节,并按规定交纳学分费。
第十条其他未及事项按照《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执行。
大学学院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实施暂行办法
学院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实施暂行办法为适应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具有合理知识结构和较强社会适应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提高学生的就业创业能力,根据《XX省高等学校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及《XX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部分高等学校开展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批复》,我校决定实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
为做好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双学位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的同时",或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相应学位之后,修读辅修专业所获得的学位。
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同一学生修读主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修读辅修专业并获得毕业证书。
第二条双学位教育的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不能同属一个学科门类,辅修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不能同属一个专业类。
第三条每位在校本科生只能修读一个辅修专业,且辅修专业的修读应在不影响主修专业修读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条在校本科生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应在学校规定的学制时间内完成°第五条我校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由主办学院参照原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相应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修读条件第六条在校本科生,修读完成主修专业第一学年的课程学分,方可申请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
第七条提出申请的本科生,己修主修专业所有课程成绩无不及格现象,且表现良好,无违纪行为。
第八条申请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应当支付相应的培养费用。
第九条为确保人才培养质量,同一专业招收的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学生数量不得超过当年招收的主修学生数量的50%。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十条学校每年6月中旬公布可以辅修的专业名称和招生名额,同时组织开展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教育的报名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在校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第二专业,应登陆教务系统学生端口,在线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主修专业学院需严格按照本文件之规定,依据学习成绩等综合情况,认真审核提交修读申请的学生的资格。
南京大学12级第二专业报名通知
南京大学12级第二专业报名通知为了贯彻学校新的教学改革措施,实现学科交叉、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增强学生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学校对2012级学生施行主修专业和第二专业(含双学位及副修)并行培养的方案,现将2012级学生参加第二专业学习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报名的对象:本校2012级本科学生(11级等也可报名)。
二、报名程序:本校学生6月20日开始登陆教务处网站报名并选课及交费,具体时间:6月20日至30日报名,7月1日至8月30日在网上缴纳所选课程的学习费用。
三、收费:本校学生修读第二专业按每学分50元收费,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相关的课程,每学期所缴学费一律不退,特殊情况在开学一个月内办理退款。
四、交费方式:网上支付,支付平台网址:,支付平台用户名密码均为学号,支付平台有任何疑问请联系83592303。
请同学们及时交费,否则报名作废。
本通知如有和学生手册等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开设的专业及课程见课表。
上课时间均为双休日,每学期从第二周的双休日开始上课,期末停课考试前结束。
教务处2013.6.14南京大学11级、10级第二专业报名通知各位同学:南京大学11级、10级修读第二专业的同学(包含双学位及副修)将于6月20日至30日进行暑期及下学期课程的报名交费,具体时间为6月20日至30日报名,7月1日至8日在网上缴纳所选课程的学习费用。
报名交费仍采取网上支付的办法,支付平台网址:,支付平台用户名密码均为学号,支付平台有疑问请联系83592303。
请同学们及时交费,否则报名作废。
参加单独开班学习的同学,可选择你要修读的课程,并交纳一定的学习费用,目前的收费标准为50元/每个学分,暑期开设的课程从7月8日开始上课。
具体安排见课表。
南京大学学生修读副修专业、双学位管理细则
南京大学学生修读副修专业、双学位管理细则(2006年7月修订)为贯彻“全面培养、强化基础、因材施教、增强活力”的教学原则,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发挥学生的学习潜能,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以增强学生对社会多种需求的适应性,特制定本科生副修制和双学位制管理细则。
副修专业的基本定位是,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以选修的形式修读另一个专业30个学分的学科核心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副修专业结业证书。
双学位的基本定位是,在完成副修专业课程学分的基础上,再修读该副修专业核心专业主干课10个学分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双学位证书。
一、对象和条件第一条凡在校二年级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学科核心课和通修课的平均学分绩达3.0以上者均可申请修读副修专业。
取得副修结业资格的学生,可以申请修读双学位课程,往届生不能参加副修及双学位学习。
二、申请程序第二条申请修读副修专业和双学位的学生,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校统一印刷的《修读副修专业登记表》或《修读双学位专业登记表》,由教务处统一审核同意,方能取得某副修专业或双学位修读资格。
第三条办理申请修读副修专业手续,一般在入学后的第四学期在教务处指定的时间内办理,选修双学位课程的在第七学期第一周到教务处及有关院系办理,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第四条取得修读某副修专业及双学位资格的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并缴纳修读课程学费。
三、副修专业、双学位课程的成绩记载第五条学生申请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必须跨院系修读。
第六条学生修读副修专业的课程成绩,先由任课教师送交副修专业或双学位所在系教务员记载,副修或双学位结束后再转交学生所在系教务员记入学生副修专业或双学位成绩单。
第七条学生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按副修交费标准交费补考。
第八条学生修读副修专业或双学位课程考试作弊与修读主修课程考试作弊同等处理。
第九条副修课程中如有一门课程(3个学分左右)与主修课程重复,其主修课程的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可免修免考;80分以下者允许其免修,但必须参加该课考试。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跨学科复合型人才的需求,拓宽学生的知识结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教育,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鼓励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完成主修专业(即本专业)课程的同时,修读其他专业,学校实行辅修第二专业暨第二学士学位教育。
第二条辅修第二专业是指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即本专业)的同时,选择主修专业外的另一个专业修读,该专业可以与主修专业同属于一个学科门类,也可以分属于不同的学科门类;第二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选择另一个与主修专业学科门类不同的专业作为辅修第二专业,并加修授予该专业学位所必需的课程。
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条辅修第二专业单独颁发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由学校单独颁发校内第二学士学位证书(非标准格式)。
第二章招生专业及课程设置第四条招生专业在学校现有专业基础上设置,要满足社会需要,要具备良好的教学条件,教学质量有保证;开设的专业向全校学生公布,由学生自主选择。
第五条培养方案以《XX大学本科学分制培养方案》为基础,由开设专业所在学院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实行。
具体工作程序按《XX大学本科培养方案工作规程》执行。
第六条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分为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以必修课程为主,以选修课程为辅,按学分数控制课程门数,各专业的总学分为30学分;第二学士学位教育在辅修第二专业的基础上加修14学分的必修课程,6学分学位论文,总学分为50学分。
第七条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部分课程需要先修课程作为预备知识,相关的先修课程不列在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位培养方案中,不单独开课,学生可以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通过选修课形式学习这些课程,补上必要的预备知识。
第八条辅修第二专业及第二学士学位教育的教学计划为指导性计划,课程全程共四个学期、两个学年。
在第三学期期末报名,自第四学期开始学习。
大学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规定
大学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校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教育发展需要,推进卓越工程教育,培养复合型、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学校决定对“大学关于在全日制本科生中施行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教育的暂行规定”进行修订,颁布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专业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修读主修专业以外,同时辅修的另一个专业;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是指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跨学科门类的第二专业,并符合大学学士学位管理条例规定获得的第二专业学士学位(以下简称第二专业学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第二专业与第二专业学位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教学管理体系。
第四条第二专业与第二专业学位教育实行两级管理。
教务处代表学校对第二专业和第二专业学位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学籍管理、教学质量监控、教学资源的调配等。
相关学院负责本部门所设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培养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实践的落实及教材的选定等。
第三章专业设置第五条第二专业学位所设专业必须是学校现有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
第六条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的开设由教务处与主办学院协同确定,主办学院要根据学校统一规定的课程设置要求,制订培养计划,安排好师资,并形成教学文件,报学校审核。
第七条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教学培养要求原则上与学校现有相应本科专业相同,以保证教学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学院原则上应根据相应本科专业的课程结构,确定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课程(以专业课程为主,以基础课程为补充)。
第二专业培养计划总学分不少于36学分;第二专业学位培养计划总学分不少于50学分,第二专业学位培养计划中需设置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教学环节(不少于10学分)。
第八条计划开设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的学院必须在每年春季学期开学4周内办理申报手续。
经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统一向学生公布。
第四章教学安排第九条为处理好教学资源与学生需求、主修专业与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课程安排之间的关系,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课程组织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一)为确保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的教学质量,学校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专门为第二专业、第二专业学位课程安排教室和时间,尽可能避免与主修课程时间冲突。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辅修专业及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跨学科专业人才的需求,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人才,鼓励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在学好主修专业的基础上通过辅修另一专业的主要课程跨学科交叉学习,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学习须在学生的本科学习阶段完成,分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两个层次,学生辅修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专业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达到辅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学生辅修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学科门类以外的其他专业的课程,并通过辅修学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辅修学士学位培养计划要求者可获得相应的辅修专业证书和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专业设置及教学安排第三条已有一届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的专业,所在学院可以申请设置辅修专业和辅修学士学位,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四年制专业辅修教学活动安排在第二至八学期,五年制专业安排在第二至十学期。
第五条如主修专业的教学活动与辅修教学活动冲突,学生应服从主修专业安排。
第三章修读要求及程序第六条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开始申请辅修。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个辅修专业或一个辅修学士学位。
第七条学生申请辅修的条件:主修专业必修课程考核成绩全部及格以上(含及格);无任何未解除的违法违纪处分。
第八条教务处每学期末公布辅修的招生信息,并负责审查申请辅修学生的资格。
第九条学生申请获批后,按有关规定到辅修所属学院办理选课及缴费手续。
辅修课程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为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110元/学分,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115元/学分,软件工程、艺术类专业240元/学分。
第四章成绩及学籍管理第十条辅修课程的教学计划和成绩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管理,辅修学生的辅修毕业资格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审核。
第十一条学生在辅修的过程中,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或辅修学士学位存在学分相同、内容相近课程,取得主修专业课程学分后,可以免修相应的辅修课程。
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暂行规定
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需求多样化的要求,充分发挥我校学科综合优势,培养复合型、高素质人才,让一些成绩突出、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地利用我校的教育资源,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学校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本科生中实行双学位及辅修专业制,并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双学位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学士学位(即第一学位或主修学位)的同时,再修读另一个学科门类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辅修专业指学生在修读本专业(即主修专业)同时,再修读另一个专业(即辅修专业)的主要专业课课程。
第四条学校实行双学位、辅修专业相互贯通培养的方式,课程学分可以相互承认。
第二章设置第五条双学位、辅修专业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特点、社会需要和学生的要求提出,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设置。
第六条双学位、辅修专业开设二级学院(以下简称开设二级学院),应提前将所开设双学位、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接受名额报至教务处,教务处予以公布。
第七条双学位、辅修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参照主修专业的要求制订。
第八条辅修专业课程应包括该专业的主要专业课。
双学位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主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
教学培养要求应与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要求相同。
第九条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
辅修专业应修读的课程总学分为30-32学分;双学位的课程可在辅修专业课程基础上增加若干门课程,总学分60学分左右,其中,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设计)为最低10学分。
第十条为方便同一专业的双学位、辅修专业课程学分的互相转换,双学位课程应包含(相同专业的)辅修专业的全部课程。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双学位、辅修专业,一般从本科第三学期开始。
辅修专业的学习一般在第六学期完成,最迟应在第八学期前完成;双学位的学习,视专业要求不同,一般在第八学期完成,最迟延长二年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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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本科生修读第二专业管理细则
根据南京大学本科教学改革 “三三制”人才培养方案,为鼓励学生跨专业、跨学科交叉学习,适应现代社会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形成个性化、多元化的人才培养体系,在原有副修专业、双学位培养方案基础上,结合学分制管理办法,制定并实施第二专业培养方案。
为规范第二专业教学管理,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第二专业学习的基本定义
第一条 第二专业学习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确保修读完成主修专业(第一专业)之外,按照另一专业(第二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修完相关课程,获得相应证书的学习方式。
第二条 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第一专业)的同时,以选修的形式修读另一 个专业(第二专业)的全部学科专业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南京大学第二专业证书。
第三条 第二专业学习实行学分制管理,收费标准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第二专业学习属于南京大学本科人才培养规定范畴内的学习方式,学生在选读第二专业课程期间,学籍管理与学习纪律等事项按照《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中有关条款执行。
二、第二专业课程设置和组织
第五条 第二专业培养要求与主修专业(第一专业)培养要求相同,其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结构、课程名称、学分数及学时数应与该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第一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结构、课程名称、学分数及学时数保持一致。
第六条 院系应将所有学科专业课程开放,提供给其他院系、专业学生进行选修,保障学生进行第二专业的相关课程学习。
各学科专业课程开放额度不得低于主修该课程人数的30%。
第七条 某些热门学科专业课程的报名人数过多,超过院系课程开放的承受能力,学校将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单独组班进行教学。
单独组班的第二专业课程
的报名、缴费、课程开设及授课教师评聘由学校教务处负责。
三、学籍管理
第八条 参加第二专业学习的学生,不变更学籍,仍归其主修专业(第一专业)所在院系管理。
学生要以确保完成自己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成绩为前提,从自己实际需要出发,在充分了解第二专业教学计划及课程要求的基础上,参加第二专业学习。
第九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标准学制内修完第二专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如学生在毕业时尚未修完第二专业课程,可以在毕业后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以旁听生的身份修读所缺课程。
第十条 第二专业的课程考试、补考、重修等管理办法与主修专业(第一专业)相同,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成绩与学分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选修第二专业的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或开课院系教务员老师在教务系统录入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主修专业(第一专业)课程与第二专业课程相同(同课程名、同学分、同内容),经相关院系、部门审定同意后,可将该课程成绩及学分记载入第二专业课程成绩单,该课程学分学费只计一次,不重复收取。
第十三条 学生通过开放选修获得的第二专业课程成绩及学分,可作为开放选修课程学分记载入主修专业(第一专业)成绩单,不计入学分绩,且课程学分学费只计一次,不重复收取。
第十四条 学生通过单独组班学习获得的第二专业课程成绩及学分,只可记载入第二专业课程成绩单。
五、证书申请与资格审核
第十五条 学生修完第二专业规定课程,成绩合格,可申请南京大学第二专业证书。
未能修完全部第二专业规定课程,但修完该专业学科专业课程30个学分以上(含30),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南京大学副修专业结业证书;跨学科修完某专业学科专业课程40个学分以上(含40),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南京大学双学位
证书。
第十六条 第二专业证书、双学位证书、副修专业结业证书申请时间在第八学期(五年制在第十学期)开学后两周。
第十七条 学校教务处组织院系按照第二专业教学计划和《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细则》中的相关规定,对第二专业证书、双学位证书、副修专业结业证书申请者进行资格审定。
第十八条 通过资格审定的学生,根据修得的第二专业规定课程的学分情况,可分别获得南京大学印制和颁发的南京大学第二专业证书、双学位证书、副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十九条 获得副修结业证书者,允许在毕业后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以旁听生的身份修读所缺课程,合格者可换发双学位证书、第二专业证书。
第二十条 未获得主修专业(第一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不能获得第二专业证书、双学位证书或副修专业结业证书。
六、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细则适用于2009级及以后入学的所有普通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南京大学学生修读副修专业、双学位管理细则》中相关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管理细则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细则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