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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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权
摘要:人权就其根本来讲是一种道德上的必然权利,是一种观念上的权利,但是,要把观念上的权利变成现实的权利,必须靠社会的制度来保障其实现,否则,人权观念只能停留在人们的想象中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尊重和保护人权是当今世界普遍关注的一项事业。中国自从 1991年国务院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以来,人权理论的研究与实践工作有了很大的进步。中国政府也在各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来改进和完善人权的法律保障。
关键词:人权基本内涵内容宪法保障
人权问题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话语。自“人权”这个概念被提出之日起,人类就为人权的实现做出了许多努力,并取得了重要的成果。享有充分的人权,是我国人民和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奋斗目标。
一、人权的基本内涵
关于人权的定义,笔者曾简单地认为人权就是人生来而应有的权利。近些年来,学术界对人权定义也是众说纷纭。《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对人权的解释是这样的:“人权思想乃是权利思想,而权利是‘自然的’,因为它被设想为人们作为人凭借其自然能力而拥有的道德权利,而不是凭借他们所能进入任何特殊程序或他们要遵循其确定的特定的法律制度而拥有的权利。”
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是历史产物,并认为人权应包括“人道”这个概念。人权是由人道和权利同时构成。其中,权利是作为人权的权
利,即作为“每个人都享有或应该享有”的权利;人道是以主张权利为中心的原则,而不是只主张义务的原则,人及人类社会应该怎样对待人、尊重人的判断等命题或原则都是人道。还有的国外学者认为:“人权可定义为普遍的道德的权利。有些权利是一切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应当享有的权利。有些权利是非经正当程序不得剥夺的权利。有些权利是每个人简单地因为其是人而享有的权利。”
根据以上争议,笔者综合概括并最终采取了以下定义:
人权即人基于一个人本身而享有的生来所具有的权利。关于人权的特性,笔者认为,人权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这里所指人权的普遍性,有两方面意思,一是人权的主体是普遍的;二是人权的内容也是普遍的。人权为什么又具有特殊性呢? 笔者认为,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历史文化传统和现实的政治经济条件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比如中国和临近的日本、韩国等在人权的法律制度制定、现实保障上就有很大的不同。但人权的特殊性并不否定人权的普遍性。因为人权的普遍性是主观上的要求,而人权的特殊性是一种客观特征。
二、人权的内容
人权的内容是广泛的,它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即人身人格权利,政治权利与自由,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这三类权利都具有同等重要意义,人应当全面地享有这些权利。
(1)人身人格权利。人身人格权利是人权的首要内容,其它权利
都是以人身人格权利为基础。人身人格权利内容十分广泛,它包括生命权与人身安全权、思想自由权、人身自由权及人格权。
(2)政治权利与自由。人的政治权是公民在政治社会生活中应享有的参加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作为人权重要内容的政治权利主要包括知政权、参政权、议政权和督政权。
(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常常被称为“社会权利”,它是指公民从社会获得基本生活条件,为了发展个体生产生活能力,保障自己个体精神人格、社会人格的权利。它一般包括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和获得保障权等。
三、中国宪法对人权的保障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从其产生至今,各国宪法概莫能外地都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作出具体的规定。事实上,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毋庸置疑地要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自从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即1945 年宪法伊始,就非常重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而我国现行的1892 年宪法,在对以前的宪法修改时,充分考虑到对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从而对宪法在结构上做了调整,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原来的第三章调整到第二章,即将其调整到“国家机构”一章之前,改变了以往传统观念中“重国家权力,轻公民权利”的思维。从表面看,似乎只是对宪法结构的调整,而考量其实质,却是立法者理念上的突破与更新。2(0 抖年3月4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宪法修正案,在现行宪法
的第三十三条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虽然用语简短,但这一条修正案却成为我国宪法修改的亮点,不仅改变了我国宪法条文缺少“人权”一词的缺憾,而且“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由党和政府的政策主张上升为宪法原则,由党和政府执行政策理念上升为国家建设的理念和价值,进一步确立了保障人权在中国法律体系和国家发展战略中的突出地位,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前景。”川综观我国宪法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涉及了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各个方面,这些权利包括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讯秘密、批评控告检举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宪法不仅对一般主体的基本权利作了规定,而且对于诸如老人、妇女、儿童以及少数民族等的基本权利特别采用单列专条的形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除此而外,我国宪法还在总纲和其他部分对公民的权利也作了规定,如2(0 抖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的第22 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由此可见,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普遍性,与世界人权公约中规定的人权内容基本一致,符合国际人权公约中对人权保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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