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实务(保监会定稿)20080125发
交强险实务(含理赔答应)(定稿)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9版)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四、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
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各公司可以减少交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
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版全文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版全文2008年2月1日起执行)机动车第三者强制险全称交通强制责任险,是我国于2007年7月1日发布实行的强制性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能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版)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2008版全文/2008年2月1日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四章追偿第五章责任免除第六章保险期间第七章义务第八章赔偿处理第九章变更终止第十章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第二章定义第四条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
第六条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最新交强险费率表(2008版)
最新交强险费率表(2008版)1月11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了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并批准了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上报的交强险费率方案。
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方案将于2月1日零时起实行。
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全文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调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8〕27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你协会《关于上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的请示》(中保协发〔2008〕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协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二、调整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方案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执行。
现行的交强险保单采取加盖批注的方式可继续使用至2008年3月31日。
三、调整后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实施后,截至2008年2月1日零时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按照调整后的责任限额执行;在2008年2月1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仍按原责任限额执行。
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
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二○○八年一月十一日附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适用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费率方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4个部分组成。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详见附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结构、费率水平全国统一(除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
现将表中需说明事项明确如下:(一)机动车种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
交强险理赔实务
受害人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金额
“∑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金额”大于等于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的,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计算赔偿
第二部分
交强险理赔实务
例2:被保险机动车A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行人甲受伤,乙 死亡。甲医疗费用6000元,死亡伤残费用8000元,乙抢救费 用2000元,死亡伤残费用150000元。则A车交强险赔款计算 如下: 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金额+∑各受害人医疗费 用核定金额+∑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金额 =50000 +(6000 + 2000) =58000(元)
例1:被保险机动车A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骑车人甲受伤。 医药费12000元,护理费800元,误工费4500元,自行车损失 500元。则A车交强险赔款计算如下:
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死亡伤残费用核定金额+医疗费用核定金额+财产损失 核定金额 =(4500 + 800)+ 8000 + 500 =13800(元)
因死亡伤残费用(8000+150000=158000元)超过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按限额计算。
第二部分
交强险理赔实务
(3)保险事故涉及两辆及多辆肇事机动车的计算 总原则: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交强险的责 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管理部门已确定保险事故各方机动车在交强险项下所承担的赔偿 责任时,按照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责任,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 计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保监发[2007]5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实务指南的通知(保监发〔2007〕5号)各保险公司:为便于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确评估偿付能力,我会研究制定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1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人寿保险公司)》实务指南、《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实务指南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实务指南。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实务指南一、关于引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以下简称“本规则”)在引言部分指出,其旨在规范保险公司下列资产的认可标准及其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披露要求:(1)投资资产;(2)现金及流动性管理工具。
保险公司的下列资产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由其他相关编报规则进行规范,本规则不涉及这些资产的认可标准和披露要求:(1)保险公司在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中的权益,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0号: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进行规范;(2)证券回购业务产生的资产,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回购》进行规范;(3)投资连结保险独立账户中的各项投资资产,由《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7号:投资连结保险》进行规范。
机动车辆保险与理赔实务(2008)
3. 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险立法——保险基本法的出台 1991年10月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起草小组,研究起草《保险法》。1995年6月,我国第一 部保险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 八届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 2002年 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并于2003年1月1日起 实施。 1.4.3《保险法》的基本内容 《保险法》包括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 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法律责任及附则 等内容。 1. 保险法的适应范围 (1)保险法的时间效力 ① 保险法的生效日期 《保险法》规定:“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行。”
2.1.3 机动车辆保险的作用
1.稳定了社会秩序 2.扩大了汽车的需求 3.保证了道路安全畅通 4.促进了车辆安全性能的提高
2.2 国外汽车保险发展概况
2.2.1 汽车保险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张汽车保险单是由英国“法律意外保险公司”于 1895年签发的,是一份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单。随后出 现汽车火险和汽车碰撞造成的损失险。汽车保险在财产 保险领域属于相对年轻的险种,在汽车保险出现的初期 是以汽车的第三责任作为主险,并逐步扩展到车身的碰 撞损失等风险。而今,汽车保险已从第三者责任险发展 到车身保险。车身保险又由单纯火险、碰撞损失险逐步 发展到综合性风险保障。同时,针对投保人特殊风险保 障需求开发种类繁多的附加险,以满足不同消费者风险 保障需要。
2. 保险的派生职能 ⑴ 积蓄基金的职能 ⑵ 管理风险的职能 1.3 保险的基本原则 1.3.1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从而形成了保险法中的一 项重要原则——保险利益原则。 1.3.2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于与保险标的有关 的重要事实,应本着最大诚信的态度如实告知,不得有任何隐瞒、 虚报、漏报或欺诈。 遵循最大诚信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 履行保证义务
(更新)08版交强险费率方案及实务要点介绍解析
特种车三 特种车四
№2
明确部分车辆种类的费率适用
摩托车
明确: 正三轮摩托车按排气量执行相应的费率
删除: 兼用型拖拉机的定义中删除了各类收割机 明确: 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按14.7kw以上运输型拖拉机承保
拖拉机
挂车
明确: 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 挂车根据实际使用性质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
主要修改点 2
●
党政机关、事业团体:
企业自用车:
党政机关、事业团体、使领馆 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 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 及以上的客车
(提供书面租赁协议前提下)
教练车、警车、普通囚车、 医院的普通救护车、邮政车、殡葬车、快递 车 货车定义增加:半挂牵引车 明确:非营业的半挂牵引车、以载重为主的 起重装卸车、自卸车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 及以上的客车 (提供租赁协议前提下)
08版交强险费率方案 及承保实务修订要 点
主要内容:
1
《交强险费率方案》(2008版)
2 《交强险承保实务要点》(2008版)
3
《商业险承保实务要点》(修订版)
1
《交强险费率方案》(2008版)
№1
《交强险费率方案》修订原则
№2
明确部分车辆种类的费率适用
№3
修改保费计算办法
2
№1
《交强险费率方案》修订原则
23
第五节 保险合同变更和终止-主要修改点
主要修改点1
• 保险机动车被转卖、 转让、赠送至车籍所 在地以外的地方,持 新入户地区的交强险 保单、过户证明办理 退保;
•
主要修改点2
新车因质量等问题导 致投保人放弃购买车 辆或不能上户的,持 经销商退车证明或交 管的不予上户证明可 申请解除合同
新交强险条款(2008版)
新交强险条款(2008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保险责任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单的通知(保监产险〔2007〕501号)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了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有关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交强险单证管理,现就交强险保单修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7月1日起,各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应启用经中国保监会监制的2007年版交强险保险单和2007年版摩托车交强险定额保单(见附件)。
从文到之日起,可启用2007年版兼用型拖拉机定额保单和2007年版运输型拖拉机定额保单。
原2006年版交强险保险单之后不再使用。
二、2007年版交强险保险单和摩托车定额保险单涉及代收车船税的项目及说明如下:(一)整备质量。
对于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需要填写整备质量,以计算应纳税额。
其它车辆可以不填写。
整备质量应按照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所载相应项目的内容录入,还未登记的新机动车,按照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录入。
投保人无法提供车辆整备质量信息的,整备质量按照总质量与核定载质量的差额计算。
(二)纳税人识别号。
对于已经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单位需要根据税务登记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由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
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不需要填写。
(三)当年应缴。
当年应缴纳车船税的金额应按照车辆类型、计税单位和当地计税标准计算当年应缴税款,公式为:1、对于新车,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交通强制险相关
机动车交强险赔偿的各项数额标准2008版(新版)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全国统一定为12.2万元人民币.在12.2万元总的责任限额下,仍实行分项限额赔付,具体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此外,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交强险的基础费率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金额单位:人民币元车辆大类序号车辆明细分类保费一、家庭自用车 1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 9502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 1,100二、非营业客车 3企业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1,000 4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 1,1305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 1,2206企业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 1,2707机关非营业汽车6座以下 9508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 1,0709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 1,14010机关非营业汽车20座以上1,320三、营业客车 11营业出租租赁6座以下 1,80012营业出租租赁6-10座 2,36013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 2,40014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 2,56015营业出租租赁36座以上 3,53016营业城市公交6-10座 2,25017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 2,52018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 3,02019营业城市公交36座以上 3,14020营业公路客运6-10座 2,35021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 2,62022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 3,42023营业公路客运36座以上 4,690四、非营业货车 24非营业货车2吨以下 1,200 25非营业货车2-5吨 1,47026非营业货车5-10吨 1,65027非营业货车10吨以上 2,220五、营业货车 28营业货车2吨以下 1,85029营业货车2-5吨 3,07030营业货车5-10吨 3,45031营业货车10吨以上 4,480六、特种车 32特种车一 3,71033特种车二 2,43034特种车三 1,08035特种车四 3,980七、摩托车 36摩托车50CC及以下 8037摩托车50CC-250CC(含) 12038摩托车250CC以上及侧三轮 400八、拖拉机 39兼用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按保监产险[2007]53号实行地区差别费率40兼用型拖拉机14.7KW以上41运输型拖拉机14.7KW及以下42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2、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4、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交强险计算方式】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如:6座以下的私家车主一年内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但有过1次酒后驾车,其第二年缴纳的保费为:950×(1-10%)×(1+30%)=1228.5元.(二)基础保险费的计算1、一年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投保一年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2、短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具体为:先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再根据投保期限选择相对应的短期月费率系数,两者相乘即为短期基础保险费.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浮动因素和浮动比率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执行.三、保险费的计算办法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四、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按如下标准计算退还投保人保险费.1、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全额退还保险费;2、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已开始的,退回未到期责任部分保险费: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2008版交强险培训
家庭自用汽车
950(少100) 950( 100)
1100
非营业客车
6座以下
6-10座 10座
10-20座 10-20座
20座以上 20座以上
企业 党政机关, 党政机关,事 业团体
1000
1270( 1270(少 1130(少30) 1220(少80) 310) 1130( 30) 1220( 80) 310)
泉州中心支公司承保管理部
第一部分 2008版交强险执行情况 2008版交强险执行情况
由于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现行的交强险保险单 最迟可沿用至2008年 31日 最迟可沿用至2008年3月31日. 自2月1日起,在新交强险保单未下达之前,每 日起,在新交强险保单未下达之前, 张交强险保单上系统自动默认特别约定: 张交强险保单上系统自动默认特别约定:"保险 人按照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 人按照中国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2008 承担保险责任" 版)承担保险责任" 此项特别约定自2008年4月1日起取消. 年 月 日起取消 日起取消. 此项特别约定自
泉州中心支公司承保管理部
2008新版 2008新版 11000(10%) 11000(10%) 1000(10%) 1000(10%) 100( 100(5%) 12100
第三部分 新旧交强险条款对比
一,家庭自用车: 家庭自用车: 主要是6座以下的费率发生变动, 主要是6座以下的费率发生变动,条款 未发生变化. 未发生变化.
泉州中心支公司承保管理部
第五部分 2008版交强险实务操作修改部分 版交强险实务操作修改部分
一,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 1,保险人: 保险人: 增加向投保人说明按《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 增加向投保人说明按《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 向投保人说明按 进行浮动 2,投保人重要事项告知: 投保人重要事项告知: 增加发动机号 增加发动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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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实务规程(2008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二OO八年二月一日交强险承保实务规程(2008版)第一节说明和告知一、保险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向投保人介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主要包括:保险责任、各项赔偿限额、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其中关于责任免除事项的内容必须明确说明。
(二)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按照《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交强险的费率浮动。
(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人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审核医疗费用。
(四)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多份投保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
(五)告知有挡风玻璃的车辆投保人应将保险标志贴在车内挡风玻璃右上角;告知无挡风玻璃的车辆驾驶人应将保险标志随车携带。
(六)告知投保人如何查询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
二、投保人须履行的告知义务(一)投保人应提供以下告知资料1、已经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投保人按各地保监局以及行业协会制定的单证简化方法提交相关单证。
2、对于尚未建立车险信息平台的地区①投保人首次投保交强险的,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新车尚未取得行驶证的,应提供新车购臵发票复印件或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待车辆获得牌照号码办理批改手续时,再提供行驶证复印件。
②在原承保公司续保交强险的业务,投保人不需再提供资料。
③对于从其他保险公司转保的业务,投保人应提供行驶证复印件、上期交强险保险单原件或其他能证明上年已投保交强险的书面文件。
(二)投保人应对以下重要事项如实告知1、机动车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牌照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使用性质;2、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址、身份证或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3、机动车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的转保业务须提供);4、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告知事项。
(三)应提供准确、便捷的联系方式投保人应准确提供联系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等联系方式,便于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
(四)解除合同时应及时交还相关单证交强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应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进行核销。
第二节投保单填写与录入一、投保人应在保险人的指导下真实、准确地填写投保单的各项信息,并在投保单上签字或签章,填写要求如下:(一)对于在原承保公司续保的业务,车辆信息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信息均未发生变更的,投保单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即可;信息发生变化的,仅需填写上年保单号和变更后的相关信息;(二)对于新保或从其他承保公司转保过来的业务,投保单至少应当载明机动车的种类、厂牌型号、识别代码、号牌号码(临时移动证编码或临时号牌)、发动机号、使用性质,投保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称)、性别、年龄、住所、身份证或者驾驶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投保机动车以往年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仅无车险信息平台地区须提供)。
二、规范号牌号码的录入格式号牌号码由汉字、大写字母、阿拉伯数字组成,录入时一律不允许添加点、杠、斜杠或其它任何符号。
投保时还未上牌的新车,若当地交管部门对号牌号码的录入规则有特殊要求的,可按交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录入,没有要求的,不作统一规定,允许为空。
核发正式号牌后投保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三、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应附贴于投保单背面并加盖骑缝章。
四、保险期间的起期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日之后。
五、交强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保险:(一)临时入境的境外机动车;(二)距报废期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三)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例如:领取临时牌照的机动车,临时提车,到异地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购机动车等);(四)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保险费计算一、保险人须按照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方案》和《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计算并收取保险费。
二、投保短期保险的,按照短期月费率计算保费。
三、保险费必须一次全部收取,不得分期收费。
四、“半挂牵引车”的吨位按下列规则确定:1、机动车行驶证中记载有“核定载质量”的,以核定载质量为准;2、机动车行驶证中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以该车“准牵引总质量”作为吨位;3、通过上述两种方式仍无法确定吨位的,视为10吨以上货车。
五、低速载货汽车与三轮汽车均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 以上的费率执行。
六、“挂车”按下列规则确定费率:1、一般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2、装臵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
3、装臵有油罐、汽罐、液罐以外罐体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计算。
4、装臵有冷藏、保温等设备的挂车,按特种车二费率的30%计算。
5、装臵有固定专业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挂车,按特种车三费率的30%计算。
七、除保监会审批的《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费率优惠外,保险人不得给予投保人任何返还、折扣和额外优惠。
八、保险公司在签发保险单以前,应当向投保人出具《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经投保人签章(个人车辆签字即可)确认后,再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对于首次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保险人不需要出具《交强险费率浮动告知单》。
第四节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一、保险人必须在收取保险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
二、保险单必须单独编制保险单号码并通过业务处理系统出具。
三、交强险必须单独出具保险单、保险标志、发票。
保险单、保险标志必须使用保监会监制的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不得使用商业保险单证代替。
四、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定额保险单由正本和副本组成。
正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留存;业务留存联(第一联)和财务留存联由保险公司留存,公安交管部门留存联由保险公司加盖印章后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其在注册登记或检验时交公安交管部门留存。
五、交强险标志分为内臵型交强险标志和便携型交强险标志两种。
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内臵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签发便携型保险标志。
如:无挡风玻璃的摩托车、拖拉机、挂车可签发便携式保险标志。
内臵型保险标志可不加盖业务章,便携式保险标志必须加盖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
六、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除摩托车、拖拉机或其他经保监会同意的业务可以使用定额保险单外,其他投保车辆必须使用交强险保单。
定额保险单可以手工出单并手工填写发票,但必须在出具保险单后的7个工作日内,准确补录到业务处理系统中。
(二)保险公司签发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时,有关内容不得涂改,涂改后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无效。
(三)未取得牌照的新车,可以用车辆发动机号或车辆识别代码代替号牌号码打印在交强险保险标志上。
(四)已生效的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发生损毁或者遗失时,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所有人应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办。
保险公司在收到补办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被保险人申请的审核,并通过业务系统重新打印保险单、保险标志。
重新打印的交强险单证或保险标志应与原交强险单证或交强险标志的内容一致。
新保险单、保险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码与原保险单号码能够通过系统查询到对应关系。
第五节保险合同变更和终止一、合同解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和交强险标志的,投保人应向保险公司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公司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
二、除下列情况外,保险人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车籍所在地按地市级行政区划划分);(六)新车因质量问题被销售商收回或因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
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投保人须持车辆新入户地区的交强险保单、机动车所有权转移证明办理原保单的退保手续,且退保时间须在新交强险保单起保日后。
除被保险机动车被转卖、转让、赠送至车籍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外,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保险人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申请,应要求投保人按照《条例》的要求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新车因质量问题或相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投保人放弃购买车辆或交管部门不予上户的,投保人能提供产品质量缺陷证明、销售商退车证明或交管部门的不予上户证明的,保险人可在收回交强险保单和保险标志情况下解除保险合同。
三、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一)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指本地过户);(二)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三)变更其他事项。
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上述批改按照日费率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四、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一)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告知单尊敬的投保人:您的机动车投保基本信息如下:车牌号码:号牌种类:发动机号:识别代码(车架号):浮动因素计算区间:年月日零时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您的机动车交强险基础保险费是:人民币元。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 %。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本次投保的应交保险费:人民币元(大写:)以上告知,如无异议,请您签字(签章)确认。
投保人签字(盖章):日期:年月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通知书投保人:您于年月日在公司投保的(牌照号码)机动车,保险单号,未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为了保证您能及时获得保险保障,请于5日内与我公司联系,履行如实告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