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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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第一章 商事组织法

国际商法 第一章 商事组织法
合伙企业基于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
伙合同而成立。 合伙企业是人的组合。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负 无限连带责任。
(三)公司
公司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的, 以盈利和目的的法人组织。
第二节 公司法
概念 大陆法系中,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 的社团法人。 英美法系中的公司并非仅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以营利 为目的的公司是商业公司,而非营利性的公司则相当于大 陆法中非营利的社团法人。如英国的《伯尔门公司法》一 书中说:“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经济组织体”。 《美国标准公司法》给公司下的定义则是:“公司是指受 本法令管辖之营利公司。” 我国公司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 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
第一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商事组织的形式 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公司
(一)个人独资企业
它是一个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
格。 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权合二为一。 资金来源有限,资本数额减少。 税赋较轻。
(二)合伙企业
二、公司的设立
发起人发起设立 订立公司章程 缴纳出资 注册登记


(一)公司的创办人。发起人指参加公司的设立 并对公司的设立行为承担责任的人,是公司的创 办人 。有关发起人的最低人数问题,多数国家的 公司法都予以具体规定。我国下限为2人,须有半 数以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发起人的行为是有偿 的,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有权要求公司给付报 酬,公司也可以分配给发起人若干股份。
案例说明
假定上例中的合伙企业无负债且在存续期间。若A对 E负有已到期的、以其个人财产未能清偿的债务70万元; 同时,E对该合伙企业负债50万元。E依法不得以其对A 的70万元债权冲抵其对该合伙企业所负的50万元债务; E在对A行使债权时,应先就属于A的20万元留存收益受 偿,其余债务可通过执行该合伙企业中属于A的财产份 额中受偿40万元,而另外10万元债务则不能从其它合 伙财产中受偿,也不能追究其它合伙人的连带责任。 而当E受偿了A的20万元留存收益和40万元财产份额后, A当然退伙,且E并不自然取得A的合伙人资格和代位行 使A的权利。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第一章)
律的渊源
(二)中国民商法和经济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 是调整国家在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 是调整商事主体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合议制度
2.调解制度
3.两审终审制
4.审判监督制
5.回避制度
(三)中国司法制度
? 人民法院的组织
1.最高人民法院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3.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法院、 铁路运输法院等
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制度
(三)罗马法对英美法系的影响
(1)对教会法的影响。 教会法的主要渊源是罗马法。教会法院主要管辖有关家庭关系遗嘱继承和海事方面的案件,在这些领域中,罗马法对英国普通法的形成有很大影响。
(2)对商法的影响。 英国的商法同欧洲各国的商法基本一致,受罗马法的影响很大。
(3)对衡平法的影响。 为匡正普通法的不足,十四世纪英国设立了独立的衡平法院,其法官多由精通罗马法的僧侣担任,因此罗马法就渗入了衡平法。
(一)罗马法
罗马法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即从公元前六世纪罗马国家形成时期起至东罗马帝国从奴隶制转变为封建制时止的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其中主要是指从公元前五世纪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开始,到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安编纂的《国法大全》为止这一时期的法律。《国法大全》集罗马法之大成,对世界法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国法大全》由四部法律汇编组成:
宋体第一章 绪 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上课用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上课用

2、德国 1897年《德国商法典》 《德国商法典》共分4编,905条。第一编商人,分 为八章,包括:商人、商业登记、商号、商业账 簿、经理权及代理权、商业使用人、代理商、商 业居间人;第二编商事公司及隐名合伙,分为五 章,包括: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股 份两合公司、隐名合伙;第三编商事行为,分为 七章,包括:总则。商业买卖、行纪营业、承揽 运送业、仓库营业、运送营业、铁路运送;第四 编海商,分为十一章,包括:总则、船舶所有人 及船舶共有、船长、物品运送、旅客运送、风险 借贷、共同海损、海难救助、船舶债权人、海上 保险、时效。
4、英国
自19世纪以来,英国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商 事制定法,从而构成的英国的商法体系。英国的 商事制定法,主要体现在公司、合伙、破产、票 据及保险方面。现行的公司法是以1948年公司法 为基础,逐步修订补充而来现行破产法是由1914 年《破产法》、1976年《无力偿债法》及其他判 例和法规构成。英国票据法源于商业惯例,现行 票据法包括1882年《汇票法》、1957年《支票 法》、1970年《金融法》、1971年《银行和金融 交易法》和相关判例和法规构成。英国最有影响 的保险法是1906年颁布的《海上保险法》,是资 本主义世界最有影响的一部海上保险法,对世界 各国保险立法具有重大影响。
3、日本 1890年公布“旧商法典”。新商法典于1899年获得 议会通过 。 现行《日本商法典》是1999年对1899年法典修订而 成的,共四编947条。第一编总则,主要包括:商 人、商业登记、商号、商业账簿、商业使用人和 代理商;第二编公司,内容包括:总则、无限公 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外国公司、罚则;第 三编商行为,内容包括:总则、买卖、交换计算、 隐名合伙、居间营业、行纪营业、承揽运输业、 运输营业、寄托和保险;第四编海商,内容包括: 船舶及船舶所有人、船员、运输、海损、海难救 助、保险和船舶债权人。

《新编国际商法(第二版)》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新编国际商法(第二版)》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
二、国际商法与相近法律的关系 • 宪法是母法,是根本大法;民法与商法等是
基本大法,属于子法;公司法与买卖法等属 于枝法,即第三级的法律。 • 商法是基本大法的一种,在民商合一的国 家,两者合起来为基本大法之一。
2022年12月17日10时36分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一)商法与商业法(business law) • 对商法与商业法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商法与商业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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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3)从法律规范形式看,商法的渊源有一定的灵活性,既 有成文法,也有不成文法。而经济法基本上属于权力机关 制定的成文法,并且有比较严格的形式与程序要求。
(4)从规范选择看,商法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商行为法, 商行为法多表现为任意性规范,国家干预的成分不大,而 经济法则多体现为国家的组织与管理规范,国家干预的成 分较多。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 两者的区别是:
(1)从法律关系看,商事关系完全是财产关系,均属于有 偿关系;而民事法律关系既有财产关系,也有人身关系, 在财产关系中既有有偿的,也有无偿的。
(2)从法律制约程度看,商法对商行为的要求具有相当的 灵活性,形式也比较多样化,完全取决于市场运行的客观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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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论
(六)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它们的共同点是,笼统地说,均为调整国 际商事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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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国际商法(1)

国际商法(1)

第一章1、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区别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不同,国际商法不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它的调整对象只是商人们的跨国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调整对象决定了其法律性质必然是私法性的。

与国际私法不同,国际商法直接规范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国际私法属于冲突规范,它只是为具有涉外因素的私法案件确定准据法。

3、国际法方面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A国际条约中按照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可以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条约。

B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惯例。

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

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

但按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

4、大陆法系直接源于罗马法系。

罗马法定义:是指奴隶制国家从公元前6世纪罗马国家形成到东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全部法律。

最早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国法大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罗马法大全》)的四部分《学说便会》《法学阶梯》《查士丁尼法典》《新律》。

5、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比较1、法律分类方法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作为法律分类的基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划分法律部门。

英美法系则以普遍法和衡平法为法律的基本分类。

2、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

大陆法系国家在私法方面倾向于编纂法典,英美法系主要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

3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运用演绎型思维分析案件;英美法系的法官引证判例案审理案件,运用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4、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

国际商法第1章绪论

国际商法第1章绪论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的特征? 2.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哪些? 3 3.商人习惯法的特点? 4.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结构和渊源上有何 区别? 5.判例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地位有何不 同?
6.什么是英国法的“先例约束力原 则”? 7.衡平法与普通法的主要区别? 8.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是什么?
3.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 各国制定的关于调整涉外商事交易关 系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规范 性文件。 4.判例 在英美普通法之中,判例是国家法律 的重要渊源。判例虽不是大陆法系国 家的正式渊源,但是,大陆法系国家 在司法实践中也往往参考上级法院的 有关判例,使得判例在很多场合下实 际上成了“准法律”。
“商事”并不仅仅限于商业活动。 “国际”的含义是指“跨越国境”的 意思。 现代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是非常广泛 的,已经从传统国际商法的范围:商 事组织、合同、代理、买卖、海商、 保险、票据等领域,拓展到技术贸易、 服务贸易、投资、金融、产品责任等 众多的国际经济领域。
1.1.2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具体 的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有四个主要渊源: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或公约是指国家间共同制定的商事规范, 双边性质的称条约,多边性质的则称公约。 2.国际商事惯例 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形成的, 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商业团体整理编纂成文的, 为广大国际商事当事人所普遍接受的贸易规则。
1.3.2英美法的结构、渊源和特点 英美法的结构、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海洋法系、 普通法系,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 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此模式制定的美 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 英国法的结构、 1 . 3 . 2 . 1 英国法的结构 、 特点及其 渊源 1.英国法的结构和特点 英国法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这种二 元性结构是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3.近代商法
十七世纪以后, 十七世纪以后,随着欧洲中央集权 国家的强大, 国家的强大,欧洲各国采用各种方式把 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使之成为国内 商法纳入本国的国内法, 法的一部分, 法的一部分,从而使商法失去其原有的 国际性(跨国性)。 国际性(跨国性)。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衡平法
是指14世纪以来, 是指14世纪以来,为补充和匡正普 14世纪以来 通法的不足由大法官在审判实践中发展 起来的法律体系。 起来的法律体系。 遵循“公平” 正义”的原则, 遵循“公平”和“正义”的原则, 又称“大法官法” 又称“大法官法”。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4、法官权限不同
一般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 一般只对缔约国有拘束力,非缔约 国无拘束力。 国无拘束力。
第 一 章
国 际 商 法
案例: 案例:
A、B两国平等协商后签订边界条约划定 两国边界。根据条约X地应在A国境内, 两国边界。根据条约X地应在A国境内,但后 来B国又以X地居民与B国为同一民族为由, 国又以X地居民与B国为同一民族为由, 修改本国地图及法律,主张取消原条约, 修改本国地图及法律,主张取消原条约,行 使对X地的管辖权。两国发生争端, 使对X地的管辖权。两国发生争端,协议仲 裁。 问题: 国主张是否合法有效? 问题:B国主张是否合法有效?X地应 国还是B国管辖? 属A国还是B国管辖?
国 际 商 法
(二)国际商法与国际贸易法
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各国之间的贸易 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规范的总和。 (1)概念不同 (2)所属范畴不同 (3)包含内容不同

国际商法第一章绪论

国际商法第一章绪论

第一章绪论教学内容:介绍国际商法这门课及其学习的意义和方法,介绍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历史发展及其渊源;西方国家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结构、渊源和主要特点;以及我国法律制度的概述。

教学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掌握国际商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特点),了解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明确国际商法的基本内容和体系。

掌握两大法系的区别,了解我国民商事法律的相关制度。

参考材料:教材《国际商法》(沈四宝主编)第一章第一节课时:4学时(2周)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一、国际商法是一部什么法(一)国际商法的产生及发展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到了一定的阶段,也就产生了商法。

从历史上看,商法经历了一个从国际—国内—国际统一化的发展过程。

(二)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

国际商法主要调整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商事组织这些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国际性的或跨国性的商事交易关系即一国的公司或企业与另一国的公司或企业在商事交易中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规范这些公司或企业自身的组织结构、地位等。

现代国际商法所调整的国际商事交易关系包括: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的交易关系。

具体是指:(1)货物买卖关系;(2)技术贸易关系,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版权的跨国转让关系;(3)提供跨国运输、保险、金融、旅游、通讯、法律等服务的服务贸易关系。

在上述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各国及国际上都制订了许多法律。

国际商法就是各国及国际上关于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三)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1、国际货物贸易的法律制度,即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和支付方面的法律制度;2、国际技术贸易的法律制度,即有关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版权的跨国转让和国际保护的法律制度;3、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即有关提供运输、保险、金融、旅游、通讯、会计、法律、数据处理等跨国服务的法律制度。

第1章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PPT课件

第1章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PPT课件

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中, 最具有代表性、影响力最大的是 法国和德国的商事法。1807年的 《法国商法典》和1900年的《德 国商法典》曾是许多大陆法系国 家仿效的对象,大陆法系亦是以 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 (1)法国商事法。 • (2)德国商事法。
1.3 西方两大商法体系
1.3.3 英美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尽管两国在法律渊源等方面有许多近似之处,但在自身
的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各自独特的体系,商法体系也不例外。
1)英国商事法 英国是传统的判例法国家,没有像大陆法那种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在英国存在实质上的商法。可以毫不夸张 地说,大陆法系现代商法中的各项基本制度在英国法中均有类同的法律概括,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公司法、票据 法、保险法、破产法等特别法中,而且表现在对商人资格、商业组织、商事合伙、商事代理等一系列的基本规 定和定义概括中。 英国的商人法像大陆法系一样,也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
1.2.1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的最 主要渊源,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 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 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1.2.3 国内商事法
国际商法的主体主要是各国的自然人和法 人,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成为国际 商法的主体,这个特点决定了各国的国内 商事法也是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依据。
1.3 西方两大商法体系
1.3.2 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1)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2)各国的商事法
在对待商法的态度上,大陆法系 国家有两种做法:有些大陆法系 国家把民法和商法分别编成独立 的法典,即民法典和商法典。
• (1)民商合一。 • (2)民商分立。 • (3)民法与商法的适用原则。 • (4)我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国际商法第一章 概述

国际商法第一章 概述

6
4、法律效力越出国界,涉及参加国际商事活 动的各国国民。
国与国间 (International) 国际
政治意义
× 商法 √
跨越国界 (Transnational)
地理意义
7
国际商法最基本的内容:
①基础和核心:国际商事合同法、国际商事代理法 ②直接调整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货物买卖法、 票据法、电子商务法 ③有关管理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组织法、 海上运输法、海上运输保险法、产品责任法 ④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仲裁法
这里特别提一下美国。 美国也属于英美法系。美国与英国一样以判例法 作为法的主要渊源,而把成文法看做是对判例法的 补充或修正。美国法采用英国法的范畴、概念与分 类方法,也存在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这是美国 法与英国法的相同之处。但是,由于美国是联邦制 国家,在美国法律中,既包括联邦法,也包括州法。 因此,美国法律的结构与英国法律的结构又有很大 的差异。 判例是美国法的主要渊源。但是自19世纪末以来, 成文法的数量大大地增加,成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 作用越来越重要。包括联邦的成文法与各州的成文 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比较:
项目
类别
普通法(Common Law)
衡平法(Equity)
救济方法
金钱赔偿、返还财产
(还包括)实际履行、禁令
诉讼程序
必设陪审团、口头答辩询问
不设陪审团、书面诉讼程序
包括内容
刑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
公司法、破产法、继承法等
法律术语
各自不同的法律术语,律师和法官也分两类,一类适用普通法,另一 类适用衡平法
4、大陆法的推理方式 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 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 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 ①大陆法系国家通行的推理方式是演绎推理。 由一般到特殊的方式,即应用法律原则和规则处 理个别案件。 ②法官和法院只是现有法律的执行者。 在诉讼程序中以法官为中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 点,奉行干涉主义。

《国际商法》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论

《国际商法》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论

国际因素
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
商事行为发生在当事人一方或几方所在国 以外的国家
商事关系的对象位于当事人一方或几方 所在国以外的国家
.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
❖ 合同法 ❖ 国际货物买卖法 ❖ 国际货物运输法 ❖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 票据法 ❖ 产品责任法 ❖ 公司法 ❖ 代理法 ❖ 电子商务法 ❖ 工业产权法 ❖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
.
(2)本案应以何种法律作为准据法,来确定A的行为 能力?
➢ 本案应适用我国的法律为准据法。 ➢ 国际商务活动中,往往允许当事人事先约定适用的法律,在没有约定的
.
世界两大法系及其比较
英美法系
❖ 又称普通法系,是指以英国中世纪普通法为基础发展 起来的,以英国、美国为代表,以判例法为主要特征 的法律体系。
英美法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实行判例制度。 (2) 以判例法为法的第一渊源。 (3) 法律传统上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两大部门。 (4) 法官可以创造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他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 法典化和逻辑性。
(2)大陆法系各国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3)大陆法各国都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4)此外,在大陆法系,司法判决不是主要的法律渊源,而仅仅是
对法律的注释,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效力渊源,主要是成文法, 而不是判例。在司法过程中,法官只能遵循成文法的规定办理 案件,没有立法权。
.
国际商事惯例
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由于长期、反复的国际 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 原则和规则。
效力:
国际商事惯例本身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如果交 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适用某项商事惯例,该项商事惯例 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4、 国内判例
判例法,即由法官的判决形成的法律规则。 英国判决由理由和事实两部分组成,只有理由部 分可以构成先例。 英国的法院组织、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美国的法院组织、美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 英国的法院组织
(一)高等法院 1.高级法院 ——高级法庭————商事法庭 海事法庭 枢密大臣法庭——企业法庭 破产法庭 亲属法庭 2.王冠法院 3.上诉法院 ⊙上议院上诉委员会 (二)低等法院 1.治安法院 2.郡法院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法律规范 的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与道德规范的不同 (1)起源不同: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 (2)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存在于认的思维中 (3)具体内容不同: 法律体现权利与义务的 一致性,道德强调义务。 (4)实现方式不同: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德依靠社会舆论 (5)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更为广泛,深刻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
商事组织法
商事行为法
公司法
合伙法
个人企业法
合同法
代理法
买卖法
……
二、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 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 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 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商法规范 (萌芽) ┇ 11世纪威尼斯商人习惯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 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 (丧失了国际性) ┇ 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蓬勃发展)
* 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 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的先例,而且对其本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每个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 力,对其他各庭及王冠法院有说服力。 *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可以构成 只有上诉法院、 先例。 先例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论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论


开篇案例:
• 英国甲公司委托上海乙公司向上海宝山丙 公司购买一批钢材,乙公司和甲公司签订 了出口代理合同以后,又和丙公司签订了 购销合同。 请问:该交易是否属于国际商事交易?该交 易中涉及的两项合同是否属于国际商事合 同?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 它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 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
( 4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组织 体系
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基本相 同,设有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普 通法院又大体分为三级三审制和四 级三审制。
2.英美法的结构、渊源和特点
(1)英美法定义 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海洋法系、普通法系, 是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以及受其影响或者仿此 模式制定的美国及其他国家法律的总称。 (2)英美法的结构
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是指国际 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 三种:
1、国际条约 2、国际惯例 3、国内立法
4、国内判例
1、国际条约
* 内涵: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为 明确其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而缔结的有关国 际商事交易等的有关协议。它是国际商法最重要 的渊源。它对所有的缔约国都有普遍的法律约束 力。 *根据缔约国数目,国际商事条约可以分为双边条 约和多边条约。 *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 解放组织. * 影响较大的有: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
英国法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这种二元性结构是 英国法的一个主要特点。 英国法的另一个特点是重程序。
(3)英美法的渊源 判例法 成文法 习惯 (4) 英国的法院组织体系 英国的法院体系有高级法院和低级法院两类。 高级法院包括上议院 (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 、上 诉法院和高等法院三种;低级法院包括王冠法 院、郡法院和治安官法庭三种。

国际商法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31页)

国际商法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31页)

三、国际商法的内容及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一)国际商法的内容
理解和确定国际商法的体系,应当从形式和内容入手。
在形式上,应考虑以下三方面。一是国际商法就目前而言涉及哪些国际商事关系领域, 如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产品责任等;二是在这些领域内国际商事法律规范做了哪 些方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是以国际法渊源还是以国内法渊源表现出来的,以及这些渊源之间 的关系机制;三是国际商法体系中各部分内容的结构,即不同领域的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关 系,以及这些内容编排的依据。总之,从形式上讲,国际商法体系的确定既要考虑国际商法 所调整、涉及的商事关系领域,又要考虑国际商法渊源本身的结构和特点,还要确定体系各 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
3.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
关于国际私法,学术界有三种不同的主张。第一种 主张认为,国际私法主要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 突规范的总和。该观点广泛流行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及 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第二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不仅包 括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还包括国际统一 实体规范。该派观点来自苏联和东欧国家的一些学者。 第三种主张认为,国际私法不仅包括冲突规范、统一实 体规范,还包括国内法中专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 实体规范。其观点主要来自德国、捷克和保加利亚的某 些学者。
国际商事惯例是统一的国际商法的另一个重要渊源,但与国际商事条约不同的是,它不是由 国家或国际组织缔结的,而是在国际商事活动长期实践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3. 各国国内商事法
尽管目前国际上有大量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但这些条约和惯例并不能涵盖国际 商事交易所有领域中的一切问题。而且对于某一问题,即使现有条约或惯例中已有规定,该条约 或惯例也未必会被所有国家和地区一致参加或承认。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课件第一章

国际商法课件第一章

The Meaning of Commercial
According to 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The term ‘commercial’should be given s wide interpretation so as to cover matters arising from all relationships of a commercial nature, whether contractual or not.
你所理解的国际商法? Why Should You Study Law?
Why Should You Study Law?
The benefits from mastering the knonwledge and skills of law.
In the domain of business, just as the pricing practices of competitors must be taken into account in formulating long- or short-term strategy, so must the legal environment of business be considered.
1.2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and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
渊源:水流起头的地方,引申为事物的本质。 法律渊源:1.法的起源,法律产生的依据;
2.法律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的渊源: 1.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and treaties(国际商事条约) 2.International customs and usages(国际商事惯例) 3.National business laws(商事立法)

国际商法 第一章 法律基础

国际商法 第一章 法律基础

各种法律的表现形式、制定机关及行为后果的效力等级
表现形式 制定机关
效力等级
备注
宪法 全国人大
最高
全国范围
法律
全国人大 及 其常 委会
低于宪法
全国范围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低于宪法、法律
报全国人
大常委会 备案 (全国范围)
各种法律的表现形式、制定机关及行为后果的效力等级
表现形式
制定机关
效力等级
备注
地方性 法规
(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
第一,主要标志不同: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 成文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成文法的形式不同:大陆法系习惯用法典的形式 作出规定;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习惯用单行法作出 规定。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大陆法系强调法官只能援用成 文法中的规定来审判案件,法官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 系的法官可以援用已有的判例来审判案件,法官可以在 一定条件下创造新的判例。 第四,诉讼程序的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以法官为中心, 具有纠问的特点,多由法官和审判员组成法庭来审判案 件;英美法系的诉讼以原告、被告等为中心,具有抗辩 式特点,存在陪审团。
属人主 义原则
属地主 义原则
保护主 领义陆原则
生领效水及 时其间底土
失时领效间空
对中国公民 以属地主义为主,作为领土延伸的本 与属人主义、保护国主住义外使领馆、对船外舶国、人 相结合的原则 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对无国籍人
法的 溯及力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含义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通过法律的强
(二)法的特征
1 法是通过调整人的行为继而最终调整社会
关系的规范。
2 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

国际商法:第一章

国际商法:第一章

负责审理有关刑事方面 上诉 的案件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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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高等)法院
1972年改组后,王座法庭
海事法庭
高级 枢密大
商事法庭
法院 臣法庭
公司法庭
高等 法院
王冠 法院
破产法庭 亲属法庭
上诉法院是高等法院的第二级
审判机关,如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
上诉 在例外的情况下,可向上议院的上诉
法院 委员会上诉。
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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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不设检察官制度
英国不设检察官制度其理由 是,检察官出席会破坏司法独立 的原则。
这是表面现象,设与不设检 察官制度,并不影响资产阶级法 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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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英国法的渊源
英国法的基本渊源主要有:
1.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国法的主要渊源,
但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
院的判决才构成先例,才具有约束
了解以下几个问题 一、普通法系的概念 二、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 三、英国的法律制度 四、美国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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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法系的概念
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西方资 本主义国家中与大陆法系并列的一种法律 传统,它的历史和影响也相当悠久和广泛。 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 指普通法,它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 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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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
有的国家除普通法院外,还设有商事 法院、亲属法院和劳动法院,专门受理有 关商务关系、家庭关系和劳资关系的案件。
此外,有些国家如德国、法国、奥地利、
比利时、意大利、芬兰、卢森堡、瑞典等国, 还设有行政法院并构成独立的审级层次;
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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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贸易统一法的产生、发展与 前景
一、国际贸易统一法的产生 二、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发展与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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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贸易统一法的产生 世界经济的融合,需要国际贸易统一法。
二、国际贸易统一法的发展与前景
1、1929年国际货物买卖法统一法(中断) 2、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繁琐) 3、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 国际贸易统一法趋向自治、兼收并蓄并影响各国立法。
(五)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的演变
第三节 国际商法的适用
一、国际商法适用概述 二、法律适用规则 三、各国商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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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法适用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性质 国际商法是跨国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规范;调整商 事交易行为,属于私法范畴。
(二)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的关系 政治性、行政管理以及刑事方面国际条约需纳入国内 法体系予以适用。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国际条约采用自动适用 和优先适用,可以根据合同对条约或惯例作一定影响。
(三)各国商法之间的关系 各国对国内法具有完全自主权,由当事人意思自治 选择一国或某一国际条约/惯例作为适用法律。
二、法律适用规则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一)当事人选择法律 (二)法律适用原则 两国为CISG缔约国,自动适用 两国有一方不是CISG缔约国,甚至两国都不是,怎么办? 本国仲裁、交货点在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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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陆法系。 即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 家的法律体系。
特点:成文法、法典化,强调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的内在 逻辑性和系统性。
如《法国商法典》、《德国商法典》、《日本商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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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伊斯兰法系 国家和政府的立法为主,缺乏现代商法 的法律规则和体系,在学习中逐渐建立。 代表:《古兰经》 国际分布:阿拉伯半岛、北非和西北非、中欧、 中亚、南亚、东南亚。
特点:商事习惯法、判例法、商事成文法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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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国的判例法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 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 的先例,而且对其本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每个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 力,对其他各庭及王冠法院有说服力。 *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可以 构成先例。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 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 的总和,是规范跨国间商事交易的基本行为规范。
商事性
商主体
国际性
商主体涉外 商事法律关系 的客体涉外 商事法律事实 涉外
7
商行为
案例分析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与美国旭日开发 公司签订购买9000吨钢材的合同。之后,旭日公司因无力履约, 请求中国公司同意将卖方变更为上诉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以 下简称瑞士公司),瑞士公司随即发出电传称:“货物已在装 船港备妥待运”,要求中国公司人“将信用证开给挪威信贷银 行(在卢森堡),以瑞士公司为受益人”。 中国公司开出信用证,瑞士公司利用已装运提单通过银行提交 中国公司取得货款。 瑞士公司在收到货款后以各种理由拒绝交货,中国公司在调查 后发现货物实际上并未装运,原提单系伪造。 经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瑞士公司偿还中国公司的钢材 贷款2290250美元;并赔偿钢材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873784.58美 元,经营损失1943588.25美元,国外公证和认证费、国内律师 费29045.77美元,共计5136668.6美元。
商事性
商主体
国际性
商主体涉外 商事法律关系 的客体涉外
商行为
商事法律事实 涉外
即买卖双方 根据买卖双方国籍不同,采用国际标准(中 国、法国、日本等) 根据住所地、营业地不同,采用住所地、营 业地标准(英国、美国、德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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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性
商主体
国际性
商主体涉外 商事法律关系 的客体涉外
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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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性
商主体
国际性
商主体涉外 商事法律关系 的客体涉外
商行为
商事法律事实 涉外
商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和实施商行为 的组织和个人。 问题:国家是不是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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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性
商主体
国际性
商主体涉外 商事法律关系 的客体涉外
商行为
商事法律事实 涉外
商行为——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 的经营行为 问题:从香港买巧克力回来食用是否算 10 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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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司法制度
(一) 人民法院的组织 1. 最高人民法院 2.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3. 专门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森林 法院等 (二)民事经济案件的审判制度 1.合议制度。 2.调解制度。 3.两审终审制。 4.审判监督制。 5.回避制度。
判例法在中国:《关于加强和完善案例指导工作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 稿)》
国际商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导论 商事组织法 代理法 合同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产品责任法 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八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 第九章 票据法 第十章 国际知识产权与技术 贸易 第十一章 对外贸易救济 第十二章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 的法律制度
经济管理学院 穆明辉
商事法律事实 涉外
即买卖的货物 有形——实体货物 无形——专利、商标、版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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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性
商主体
国际性商主体涉外来自商行为商事法律关系 的客体涉外
商事法律事实 涉外
即影响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各 种现象。 如两中国人在日本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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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商法历史发展简图] 古罗马时期出现了商法规范 (萌芽) ┇ 16世纪成为国内法一部分 (丧失了国际性) ┇ 二战后统一的国际商法形成(蓬勃发展)
3
[本章重点] 1、国际商法的概念 2、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3、国际商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4、国际商法的渊源
4
[思考题目] 1、如何理解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 2、简述国际商法的历史发展 3、如何理解英国的判例法
5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与特点 二、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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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1
第一章
导论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了解国际商法的 基本概念;掌握四类法律制度的形成、 特点及其发展趋势;了解我国的基本法 律制度;初步建立法律观念。
2
[教学内容] 第一节 国际商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 第三节 国际商法的适用 第四节 国际贸易统一法的产生、发展与 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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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
一、国际商法渊源概述 二、国际商法渊源 三、各国商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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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法渊源概述
狭义:国际商法存在的形式。
(一)国际条约
(二)国际贸易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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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条约
(概念) 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为确定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而达 成的协议。 * 影响较大的有:1980年《联合国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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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商法制度 商法在我国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 律部门,已形成初步的法律体系
代表:《合同法》、 《电子签名法》、 《海商法》、《票据法》等 香港,沿袭英国商法 澳门,沿袭葡萄牙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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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沿革
古代中国的法律制度最早产生于公元前 二十一世纪的夏代。夏、商、西周是我国 奴隶制法律形成和发展的时期。春秋战国 时期,魏国大夫李悝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成文法典《法经》。中国封建法律制 度在唐朝达到鼎盛,唐律和《唐律疏议》 成为中国封建法律的典型代表。对后世及 亚洲其他国家均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但1 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封建半 殖民地,清末统治者被迫参照西方国家的 法律修改封建法制,制定《大清商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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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贸易惯例
( 概念 ) 即国际贸易领域中常用的习惯做法。 *影响较大的有: 国际商会 2007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600)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2010)
18
三、各国商法制度
(一)英美法系。 即以英国和美国的商事法律制度或者在受 英国和美国法律传统影响的基础上,所形成 的法律原则、规则相近的各国商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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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后,民国政府制定颁行了《中华民 国商律》、《公司条例》、《商人通例》、 《票据法》、《公司法》、《海商法》、 《保险法》和《商业登记法》等,形成旧中 国民商法典合一与单行商法补充的立法格局, 部分法规仍在台湾地区实行。 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法律制度逐步形成并日益完善.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各缔约国希望建立一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决定缔结该公约,并同意下列规定: 第1条 (1)各缔约国根据宪法程序将本公约合并到本国的立法之中,并不得晚于该公约生效的日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 一法,简称《合同成立统一法》为本公约的附件(一)。 (2)各缔约国得把合同成立统一法正本之一翻译成本国一种或几种文字,纳 入本国的立法。 (3)凡同时是1964年7月1日,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的缔约国应该把本公约附件 (二)对附件(一)第1条和第4条的 说明合并到本国的立法之中。 (4)各缔约国应把已经并入本国立法中的文本通知荷兰政府。 第2条 (1)就统一法第1条第(1)、(2)款要求的地点或习惯居所而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国家可以声明,他们同意不把他们作不 同国家论,因为在无此项声明他们所适用的买卖合同 的成立将受与统一法相同或相近法律的约束。 (2)为了适应本条第(1)款规定 的为统一法自身要求的目的,任何一个缔约国都可以声 明,它不把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非缔约国看作与其相异的国家,因为他们 知道同这些国家进行 买卖时,如无此项声明,由统一法制约的合同成立所适用的法律,是受与本国相同或相近法 律的约束。 (3) 如某个国家系本条第(2)款所作声明的对象,而后来批准或加入了本公约,该项声 明仍然有效,但该批准国或加入国宣布它不能 接受者除外。 (4)根据本条第(1)、(2)或(3)款所涉及的声明,须由有关国家交存本公约的批 准书或加入书时提出,亦可以后任何 时间内提出,并应当交荷兰政府。此种声明应在荷兰政 府收到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如果这一期限终了时,该公约尚未在该国生 效,则在本公约对 该国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3条 为了减损合同成立统一法第1条的效力,任何国家都可以在交存对本公约的批准书或加入书 时声明:如有买卖合同的 当事人在不同的国家领土设有营业所,或无营业所,则设有惯常的 居所,才适用本统一法,从而可以在本统一法第1条(1)款首次 出现的“国家”一词前面 冠以“缔约”的字样。 第4条 (1)以前批准或接受一个或几个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冲突法公约的国家,可在向 荷兰政府送交对本公约的批 准、接受书时声明:在受先前公约之一约束的情况下,只有先前 那个公约本身要求适用合同成立统一法时,它才适用。 (2)根据 本条第1款提出声明的国家,应该把声明中涉及的一个或几个公约通知荷兰政府。 第5条 凡根据第1条第(1)、(2)款,第2、3、4、5条提出声明的国家,可以用通知荷兰 政府的方式,在任何时候撤回它的声明。 这个撤回的声明,在荷兰政府接到通知3个月后生 效。根据第2条第(1)款声明的场合下,从撤回生效之日起,另一个国家所提出 的任何对 等的声明不生效力。 第6条 (1)本公约将继续为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会议参加国开放签字,直到 1965年12月31日止。 (2)本公约须 经批准。 (3)批准书应交存荷兰政府。 第7条 (1)本公约向联合国所有成员国和它的任何专门机构开放,这些国家或机构可以加入本公 约。 (2)加入书应交存荷兰政 府。 第8条 (1)本公约将于收到第五份批准书或加入书6个月后生效。 (2)对于已经交存了第五份批准书或加入书后,才批准加入本 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将在该 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第6个月后生效。 第9条 在公约实施中,适用统一法和依统一法所发出的发盘,答复和接受,或公约在该国生效后的 发盘,答复和接受,该国 将适用于并入本国立法中的条款。 第10条 (1)缔约国可以通知荷兰政府退出本公约。 (2)退出公约的通知将在荷兰政府接到该通知12个月后生效。 第11条 (1)任何国家可以在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时或其后任何时候声明,本公约适用于在国际关 系方面由它负责的所有的或 任何的领土单位。此项声明应在荷兰政府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个 月后生效,如果在这一期限本公约尚未生效,则从本公约生效之 日起生效。 (2)凡按本条第(1)款提出声明的缔约国,在依据第10条退出本公约时,应使其所有 的领土单位均退出本公约。 第12条 (1)在本公约生效三年以后,任何缔约国可以向荷兰政府提出召开会议修改本公约或它的 附件的要求。荷兰政府应将 这一要求通知所有缔约国,如果在此项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有 四分之一的缔约国同意这一要求,则应召开会议,对公约进行修 改。 (2)缔约国外被邀请参加会议国家的代表,享有观察员的资格,除在会议上经多数缔约国 表决另有规定者除外。观察员享有 除表决权外的一切权利。 (3)荷兰政府应要求所有被邀到会的国家提出他们愿意提交会议审查的提案。荷兰政府应 把会议的临时 议程以及向会议提出的所有提案的文本通知所有受邀请的国家。 (4)荷兰政府将根据本条第(3)款提出的有关修改公约的提案,通 知统一国际私法协会。 第13条 荷兰政府应将下列事项通知各签字国、加入国和统一国际私法协会: a、根据第1条第(4)款所收到的通知书。 b、根据 第2、3、4、5条所提出的声明书和通知书。 c、根据第6、7条交存的批准书和加入书。 d、根据第8条规定的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e、根据第10条所收到的退出公约的声明书。 f、根据第11条所收到的通知书。 经过正式授权的签署人在本公约上签字,以兹证 明信守。1964年7月1日订于海牙。本 公约所用法文和英文具有同等效力。 本公约正本存放于荷兰政府,荷兰政府应把经核对无 误的副本发给每一个签字国、加入国和 统一国际私法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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