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有效期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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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有效期的管理制度
1、目的: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所售药品质量,制定本制度。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1 号)、《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60 号)、《药品流通管理办法》(局令第 26 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 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 号)、《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粤食药监局药通【2018】2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有关药品有效期相关环节工作适用本制度。
4、责任:验收、养护、保管、销售、质量管理人员对本制度负责。
5、内容:
5.1定义:药品近效期含义为:距药品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
5.2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修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5.3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与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陈列,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放。
5.4对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5.5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设置近效期标志或标牌。
5.6在计算机系统管理软件中应设置药品近效期自动报警程序,对所储存药品的有效期实施动态监控,由养护员和保管员负责按月汇总,生成“近期期药品催销表”,分别传递至质量管理环节负责人处。
5.7、有效期不到3个月的药品不得购进,不得验收入库。
5.8销售环节负责人应按照养护员提供的“近效期药品催销表”所列内容,及时组织销售或按规定召回药品,以避免药品过期造成经济损失。
5.9及时清理过期失效品种并进行登记销毁,严格杜绝过期失效药品陈列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