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两个证据规定”谈贪污贿赂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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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个证据规定”谈贪污贿赂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
摘要:言词证据是指以人语言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它是证据分类理论中与实物证据相对应的一类证据。

在检察机关自侦的贪污贿赂案件证据体系中,言词证据因具有证实犯罪事实的直接性而具有重要价值。

但是由于言词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都是由人感知并以记忆的形式储存于大脑中,然后再通过语言表达出来,在感知和表达的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变化,稳定性较弱,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证人改变证词等问题会直接影响到自侦案件的质量。

“两高三部”《两个证据规定》的施行,对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证据收集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证明标准和取证要求,对全面客观收集和运用证据、防止和避免出现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以下笔者就如何理解、贯彻《两个证据规定》,强化证据理念、提升自侦干警素质,规范言词证据收集等角度,谈些粗浅看法。

关键词:言词证据;《两个证据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中图分类号:df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10-02
一、当前言词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
(一)办案观念与证据意识的滞后
目前,有些办案单位和自侦干警存在重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轻保障涉案人员合法权益、重实体轻程序、重言词证据轻实物证据等传统的办案观念,难以适应“两个证据规定”的新要求。

由于形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由供到证”的反贪工作模式成本低,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节约办案时间,目前仍有部分反贪部门在办案理念和办
案方式上还停留在传统反贪工作模式上。

受此影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自侦干警不知不觉形成了只重视口供和事实的习惯,往往忽略其他证据的收集运用和取证程序、手续,这有可能出现没有口供案件很难结案或即使有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来佐证,整个证据并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而无法准确指控犯罪的情况。

《两个证据规定》施行以前,由于没有完善的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以至于会有案
件在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过程中需要哪些证据,自侦人员再去补充证据的情况,造成有些办案人员为了图方便而违反程序随便涂改笔录。

(二)获取言词证据不规范
1、取证主体资格及其人数不符合法律规定
有的基层检察院仍有讯问嫌疑人、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少于2人的严重违法情况的存在;有一人讯问或询问后由其他人员补签情况,笔录上显示一个人在同一时间讯问或询问了多个被问对象的情况;还有的由司法警察、实习学生等非侦查人员参与讯问等情况。

2、取证时限、地点,方式不规范
有的借用纪检监察部门的“双规”等手段延长讯问时间;初查阶段询问时用讯问笔录,提押、还押时间与讯问笔录上的时间不一致;有些侦查人员讯问、询问语言不文明,存在侮辱人格,使用粗暴语言的情况;询问证人时有其他人在场,使用“摆龙门阵”的方式。

3、证据转换不符合要求
一些纪律监察、公安、审计、税务等部门移送的案件,前期收集
的言词证据材料需要通过一定方式和途径进行证据转换才能作为
刑事诉讼证据使用,但是一些反贪侦查部门为了提高侦查效率,节
约司法成本,不经过证据转换直接将当事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词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有些自侦干警被纪委、监察等部门借调办案,后案件又移送检察机关,针对此种情况,不管办案人员有没有亮明
检察人员身份,在案件移送后均需按照司法程序重新进行形成言词证据材料。

二、《两个证据规定》中有关言词证据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
《两个证据规定》明确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言词证据包括实体违法,如以刑讯逼供取得口供;程序违法,如侦查人员违反规定单人取证。

对于程序违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践中一般均应补正、完善。

(二)其他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言词证据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1)讯问笔录没有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2)讯问聋哑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人员时,应当提供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或者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

(3)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出现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

2、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1)处于明显醉酒、麻醉品中毒或者精神药物麻醉状态,以致不能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

(2)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除外的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

(3)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而取得的。

(4)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书面证言。

(5)询问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人员、外国人,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6)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异议,认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需要出庭作证,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时,该证人的
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

(7)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
据印证的。

(三)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法庭审理中,对于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控辩双方往往
各执一词,查证十分困难。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规定明确了讯问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三、做好言词证据收集防止非法排除的应对之策
(一)加强教育培训,增强自侦干警的程序观、人权观、证据观
通过有针对性的对自侦干警进行培训教育,从思想上根本改变其侦查理念,树立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

工作中要制定一套确实有效的规则、制度,着力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侦查取证活动中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综合素质。

证据的取得必须有合理的根据,取得程序上必须经过司法审查,履行司法义务,取证手段符合规定。

另外,要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侦查取证活动中违反规定,业已取得的证据被确定为“非法证据”的,对办案人员要追究其责任。

通过制度形式迫使办案人员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审查、核实和认定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确保调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防止违反程序取证甚至出现非法证据被排除等问题,逐步树立
办案风险意识,在侦查取证活动中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避免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二)规范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获取程序和方式
贪污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讯问的重要性和口供的重要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在口供内容和形式上经常会大做文章,给自侦干警的讯问提出了挑战。

为防止非法言词证据排除,侦查讯问人员一定要依照《两个证据规定》的要求:(1)首次讯问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申请回避、聘请律师等权利;(2)讯问的时间、地点必须符合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出示证件,亮明检察官身份,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分别进行讯问。

依法文明讯问,严禁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对于讯问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做好提押、还押时的健康检查记录;(3)依法制作讯问笔录。

讯问笔录要注明讯问的起止时间和讯问地点,笔录的制作、修改要符合规定,要交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讯问记录要全面、客观,既要详细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供述,也要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减轻的申辩和解释;(4)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有瑕疵的及时进行补正,避免出现言词证据排除问题。

第一是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的;第二是讯问人没有签名的;第三是首次讯问笔录没有记录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内容
的;(5)对庭审中有可能会翻供的犯罪嫌疑人,要做好应对措施。

首先是在前期侦查活动中要对可能翻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录音录像,以防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

其次是,针对翻供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深入分析查找翻供的原因,是否存在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受同押犯或者律师教唆、翻供的情况,逐本溯源,有针对性地做好补救措施。

(三)规范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证人证言的收集
在目前我国司法环境中证人出庭作证一直是刑事诉讼案件中的
一个大难题,尤其是贪污贿赂案件的证人基于各种因素出庭作证的少之又少。

侦查人员收集的证人证言往往会因为各种案件外因素的影响,而使证言的证明力大打折扣,因此,侦查人员收集证人证言时
严格按照《刑诉法》和《两个证据规定》高标准的做好取证工作:(1)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取证。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要分别进行,切勿
“开群众会”;询问过程中,禁止使用暴力、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切实避免非法证人证言排除问题;(2)确保证人证言来源的真实可靠和证明力。

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证言,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避免收集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要有其他证据佐证,进行
证据补强,确保所取证人证言的证明力;(3)证人证言之间、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

确保所取的证人证言之间以及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形成有机的证据锁链,保证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证明力;(4)及时对有瑕疵的证人证言进行补正。

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14条规定,有瑕疵、需要补正的证人证言:第一是没有填写询问人、记录人、法定代理人姓名或者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的;第二是询问证人的地点不符合规定的;第三是询问笔录没
有记录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
负法律责任内容的;第四是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段内,同一
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四)加强自侦干警出庭作证能力的培养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7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法庭审理阶段,如果涉及非法证据排除,就有可能遇到侦查讯问人员出庭
作证的问题。

自侦干警认真做好出庭作证有利于收集的言词证据科学、准确、及时地被法官采信,有利于帮助侦查人员储备法律知识、庭审应对技巧,保证案件顺利判决。

首先,侦查讯问人员在收到出庭作证通知时要做好庭前预测,积极配合公诉人,对被告人庭审中可
能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研究对策。

其次,庭审中配合好公诉人的举证,回答问题时要沉着冷静从言词证据来源的合法性等方面驳斥被告人、辩护人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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