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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浙江省时尚产业第一批重点培育企业、品牌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时尚产业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时尚产业的部署,培育时尚产业知名企业和品牌,省时尚办牵头制定了《浙江省时尚产业第一批重点培育企业、品牌试点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第一批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根据《实施意见》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重点培育企业和重点培育品牌的推荐工作,并请各市时尚产业推进协调牵头部门将工作方案、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各1份)于7月10日前报送我办,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Email:

二、《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申报表格,可从浙江省经信委网站(处室之窗栏目,轻纺办-通知公告)下载。

联系人:电话(传真):

附件:浙江省时尚产业第一批重点培育企业、品牌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省时尚办(筹)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经信委代章)

2015年5月27日

浙江省时尚产业第一批重点培育

企业、品牌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时尚产业的部署,培育时尚产业知名企业和品牌,经研究,决定开展浙江省时尚产业第一批重点培育企业、品牌试点工作,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围绕我省时尚产业名企、名品培育目标(形成10家左右年销售收入超百亿元的时尚品牌龙头企业、100家左右年销售收入超十亿元的时尚品牌骨干企业、1000家左右年销售收入超亿元的品牌创新型企业,并努力培育若干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自主品牌),开展时尚产业第一批重点培育企业、品牌试点工作,确定50家左右重点培育时尚企业和100个左右重点培育时尚品牌,大力实施名企名品战略,进一步提高重点企业和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构筑时尚产业发展的竞争优势,引领和带动我省时尚产业加快发展。

二、试点原则

(一)坚持企业自愿。凡是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均可自愿申报培育试点。申报试点的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客观制定企业和品牌发展战略和目标,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突出重点领域。推荐申报的企业应属于时尚服装服饰业、时尚皮革制品业、时尚家居和休闲用品业、珠宝首饰与化妆品业和时尚消费电子产业等5大领域,除时尚面料外,企业主营业务应以终端消费品为主。

(三)突出特色优势。重点企业和品牌的培育要与时尚名城和特色时尚产业基地试点建设相结合,要与当地的特色优势产业相结合。

(四)突出创新示范。申报试点的企业和品牌在行业内应具有较好的示范引领作用,尤其在文化元素植入、设计创新、营销模式创新、高端人才培养、“工业4.0”、“互联网+”等方面有创新示范效应。

三、申报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集团和其下属企业不得同时申报。

(二)企业应拥有自主品牌,且自主品牌产品销售收入在主营业务收入中占有较高比重。每个企业在申报重点培育企业的同时可申报1-2个重点培育品牌,也可单独申报重点培育品牌。

(三)申报重点培育企业,企业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一般不少于10亿元,省政府确定的26个加快发展县(市、区)的企业2014年主营业务收入一般不少于5亿元。对销售收入在全国同行业(同类产品)中居前、企业品牌成长迅速或应用“工业4.0”、“互联网+”、“文化+”成效突出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四)申报重点培育品牌,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中具有领先优势,单一品牌2014年度销售收入一般不少于1亿元,高附加值设计师品牌或运用中国传统文化元素较多

的品牌可适当放宽条件。同等条件下,对在创建国际品牌方面有较好成效的企业可优先申报推荐。

(五)申报企业近两年无违法违纪行为,无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及环保违法记录。

四、推荐名额

(一)杭州、宁波、温州3个时尚名城试点城市可各推荐符合条件的重点培育企业10家,其余设区市可各推荐6家。对特色时尚产业基地试点县(市、区)所在的设区市,每个试点基地可相应增加1个名额。各设区市重点培育品牌的推荐总数应不超过重点培育企业推荐数的2倍。(详见附表1)

(二)为兼顾历史经典产业发展,丝绸、黄酒等历史经典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品牌也列入本次申报,申报条件参照时尚产业相关要求,但不占时尚产业推荐名额。

五、推荐确定

(一)制定方案。各设区市时尚产业推进协调牵头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出台时尚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品牌工作方案(包括总体要求、培育目标、申报条件、工作重点、扶持政策、考核评价、拟培育企业基本情况介绍等方面内容),明确地方政府对重点培育企业、品牌的扶持政策和措施。工作方案将作为时尚产业推进工作督查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申报推荐。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要填写《浙江省时尚产业第一批重点培育企业、品牌申报表》(附表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县(区、市)时尚产业推进协调牵头部门

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提交设区市时尚产业推进协调牵头部门。设区市牵头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进行审核,并根据要求将推荐企业列入本地区工作方案中,报经设区市市政府同意后,将《时尚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品牌工作方案》、《重点培育企业、品牌申报表》和《重点培育企业、品牌推荐表》(附表3)以及相关材料统一报送省时尚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时尚办)。

(三)专家评价。省时尚办组织行业专家对各地工作方案和推荐企业的现有基础条件、创新设计和品牌营销能力、企业和品牌发展规划等方面开展评价,提出评价意见。省时尚办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根据专家评价意见提出重点培育企业、品牌的初选名单。

(四)初选公示。省时尚办在省经信委网站上对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反映的问题,由省时尚办进行调查核实。

(五)确认试点。省时尚办根据公示情况提出重点培育企业、品牌的试点名单,报省时尚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定,经联席会议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六、培育措施

(一)对时尚产业重点培育企业和品牌进行整体宣传,提升时尚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树立一批时尚产业领军人物。(省委宣传部、省新广局、省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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