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持股及其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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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

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

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司法解释及九民会议纪要第三十条规定,在未出现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导致股权代持合同无效情形下,均对股权代持倾向于认定有效。

《公司法解释(三)》用三个条文专门规定了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和名义出资人的股东地位问题、相互关系问题。

通过这些条文,可以看出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内部关系上,《公司法解释(三)》主张按照合同关系或者债权关系进行处理,如果司法要承认实际出资人获得相应股权的主张,必须满足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法定条件。

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外部关系而言,司法解释更偏重于按形式说进行处理,即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诉请名义股东承担责任,而无须查明或照顾是否有实际出资人的存在。

当然,名义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同时,当名义股东对外处分其名下股权时,虽可比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但名义股东因处分股权而造成损失时要对隐名股东给予赔偿。

应该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认为,实际出资人主张获得股权须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处的股权应是大股权的概念,不仅包括共益权还包括自益权。

所以隐名股东要想有利润分配请求权这一自益权,同样应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如果不能获得过半数同意,则隐名股东不应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对其投资利益的保护,则主要通过其与名义出资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体现出来。

在隐名投资情形下,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应通过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实现,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利益分配已经进行了约定,名义股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如果没有约定利益分配,则只有当名义股东已经从目标公司处获得收益的,实际投资人才能请求名义股东进行给付。

因此,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解决委托投资权益问题,与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审计无关,只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是否有利益分配约定以及无利益分配约定时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分配有关。

代持股权风险分析报告

代持股权风险分析报告

代持股权风险分析报告代持股权是指一方将其拥有的股权转让给另一方持有,但在法律上仍然属于原股东所有。

代持股权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企业投融资和股权转让中具有一定的作用和风险。

以下是对代持股权的风险进行分析的报告。

首先,代持股权存在司法风险。

在代持股权的合同中,如果出现纠纷或争议,需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然而,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司法程序可能繁琐、时间漫长,导致代持股权的转让过程变得复杂和不确定,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其次,代持股权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代持股权是通过金融机构或专业机构来实施的,这将涉及到金融市场的波动和风险。

如果股票市场下跌或股票价格波动较大,可能导致代持股权的价值下降。

此外,代持股权的交易可能受到市场流动性的影响,如果市场存在流动性风险,可能导致代持股权难以实施或转让。

再次,代持股权还存在着道德风险。

在代持股权的转让过程中,代持人需要履行诸多义务,包括妥善保管股权、防止未经授权的转让等。

然而,如果代持人不诚信或存在道德风险,可能导致代持股权的安全性受到威胁,可能发生代持人侵占股权、篡改交易记录等情况。

此外,代持股权还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代持股权的转让涉及到各方的信息披露和交流,包括股权标的的财务状况、经营风险等。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信息披露不充分或不准确,可能导致投资者对代持股权的价值和风险认知不足,从而增加了投资风险。

最后,代持股权还存在着监管风险。

代持股权的转让涉及到金融机构的运作和监管,如果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或存在监管漏洞,可能导致代持股权的转让存在合规风险。

此外,代持股权的交易是否合法合规也需要相关监管部门的审批和备案,其合规性将直接影响投资者的风险和收益。

综上所述,代持股权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企业投融资和股权转让中具有一定的作用和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代持股权交易时需要充分认识和评估这些风险,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以降低投资风险。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现在公司经营中代持股份的现象是很普遍的,那发⽣了代持股份这样的法律风险怎么规避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股权代持⼜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与他⼈约定,以该他⼈名义代实际出资⼈履⾏股东权利义务的⼀种股权或股份处置⽅式。

产⽣代持股份的原因⼀般有以下⼏种:某些实际出资⼈基于某种考虑不愿意显⽰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件之中;为了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以下);为了规避经营中的关联交易;为了规避国家法律对某些⾏业持股上限的限制;为了规避公司对股东⾝份的特别要求。

避免风险应遵循应采取以下措施:(1)保证股份代持协议为有效协议,实际出资⼈主张权利的基础是股权代持协议的有效。

(2)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时,详细约定双⽅的权利义务,并约定⾼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针对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与名义股东应在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双⽅的权利义务与违法责任,以防范上述风险。

另外,约定⾼额违约责任并公证。

约定严格的违约责任,加⼤违反协议的成本,使违约⽅的⾏为得不偿失,有利于对意图违反协议的⼀⽅双⽅予以震慑。

(3)设⽴股权质押担保。

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将显名股东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办理质押担保。

这样就确保了显名股东⽆法擅⾃将股权向第三⽅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即使由于其他原因,⽐如法院执⾏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也可以质押权⼈的⾝份,获得优先权。

(4)将股份代持协议要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

如果条件许可,应将股份代持协议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认可,此时若代持股⼈私下将股权出让给其他股东,实际出资⼈可以其他股东知情⽽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效⽽取回股权。

对于股权代持的有效性,我国⽬前只针对“有限责任公司”有明确规定,并未涉及股份有限公司。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或股东个⼈需求,代持股已经成为⼀种较为常见的现象,但很多⼈对代持股的认识并不全⾯,那么,代持股协议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1、代持协议的效⼒问题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

如果没有违反法律⾏政法规的效⼒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式进⼊相关⾏业,根据最⾼⼈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被认定为⽆效。

2、代持股⼈滥⽤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的为防⽌代持股⼈在实际出资⼈不知情情况下擅⾃⾏使股东权利,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认可。

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代持股⼈的违约⾏为。

⽽且,如果代持股⼈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效⽽取回股权。

3、代持股⼈擅⾃出让或质押股权如名义股东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实际投资者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不能主张名义股东和善意第三⼈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效。

为预防代持股权被转让,可以将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质押给实际投资者,实际投资者为质权⼈,名义股东为质押⼈。

根据相关规定,未经质权⼈同意,质押⼈不得转让被质押股权,⼯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4、由于代持股⼈⾃⾝原因导致诉讼⽽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名下的代持股份当代持股⼈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于偿还代持股⼈的债务的。

真正的出资⼈如果未能及时阻⽌,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主张赔偿责任。

5、代持股⼈死亡引发继承纠纷或离婚纠纷代持股⼈死亡或离婚时,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

股权代持风险案例分析

股权代持风险案例分析

股权代持风险案例分析在我国,股权代持并不是新鲜事,很多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出于规避法律规定、股东人数、投资比例等因素的考虑,更愿意选择股权代持的方式进行投资。

这也导致由于股权代持行为而产生的诉讼纠纷层出不穷,近年来更是呈现喷井式增长。

案例原告刘某出具了一份银行资金划转凭证,证明了他向被告李某转帐5000万。

李某收到该款项后应划入XXX公司,用于股权出资。

原告主张他是xxx公司的股权实际出资人,他与李某昊之间是代持股关系,原告请求,确认他为股权所有人,李某配合变更手续。

法院判决结果:不支持。

弟弟创业,因各种原因,哥哥代其持股,没有签订股权代持协议。

后公司越办越好,哥哥想把股权占为己有。

弟弟因此状告哥哥,请求法院确认其股权。

哥哥拿出了工商登记等形式证据,弟弟拿出了成立公司时给弟弟500万用于验资的证据。

最终弟弟胜诉。

诸如此类的由于股权代持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

1、什么是股权代持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他人(名义股东)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2、股权代持产生的原因原因一、特定身份的主体因规避法律、政策或纪律规定,将股权交由他人代持。

比如公务人员为规避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特定行业有执业准入限制的人员为规避限制性规定,境外投资人为规避对外资限制准入领域的投资规定,而借用他人名义投资入股公司。

原因二、名为代持实际为其它法律行为作担保。

比如甲向乙借款,双方签订协议,甲名下的股权转让给乙,暂交由乙代持,待甲归还借款后,则乙将股权归于甲的名下。

原因三、代为投资。

例如A拥有闲置资金,委托B代为向某公司投资。

该类纠纷往往易引起系代持股纠纷还是委托理财纠纷抑或借贷纠纷的混淆。

原因四、节约成本。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节约相关成本(比如税务成本)或隐匿自己的财产收入,将其股权交由他人代持,后引发纠纷。

3、股权代持双方有哪些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可能面临的风险:风险一:名义股东很有可能滥用股东权利,甚至出售或随意处理股份;实际出资人不得向公司直接行使股权,也不能直接阻止名义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很被动。

委托持股(代持股)协议范本6篇

委托持股(代持股)协议范本6篇

委托持股(代持股)协议范本6篇篇1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因特定原因不能直接持有某公司的股份,故委托乙方代为持有该股份。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协议。

一、委托持股内容1.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有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份,具体股份数量及比例由双方另行约定。

2.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同意按照甲方的意愿代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享有目标公司股份的分红权、增值权及其他相关权益。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持股情况的证明文件。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目标公司行使股东权利时,按照甲方的意愿进行表决。

(4)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授权文件,确保乙方能够顺利行使股东权利。

(5)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乙方代为持股的费用。

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代为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

(2)乙方应妥善保管与目标公司股份相关的证明文件,确保股份的安全。

(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意愿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擅自处置目标公司的股份。

(4)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目标公司的持股情况。

(5)乙方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的章程规定,不得损害甲方的利益。

三、委托持股期限及变更1. 本协议约定的委托持股期限为____年,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2. 双方可在协议期限届满前,经协商一致后决定续签本协议或变更本协议的内容。

3. 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将其代持的股份转让给甲方或第三方:(1)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技巧-周雪峰

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技巧-周雪峰

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技巧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司法实践中,实际出资人和代持股权人都有法律风险,我们来逐一分析并寻找风险防范技巧.一、隐名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1、股份代持协议因违反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规定而无效,实际出资人将无法依据该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比如外国人为了规避三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找中国公民代持,这钟代持协议有可能属于无效协议。

2、实际出资人在没有公司参与的情况下签署代持协议,一旦实际出资人得不到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认可,实际出资人就不能成为工商登记股东。

3、名义股东可能擅自对股份进行处分,名义股东属于工商登记备案的股东,他可以将股份转让或质押给第三方.4、名义股东可能会在股利取得、股份表决权的行使、资产分配等方面背离实际出资人的本意或实施损害实际出资人的行为.5、名义股东如果拖欠债务,其所代持的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可能会被查封或拍卖.6、名义股东如果去世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权可能会作为遗产被处分,实际股东进行确权诉讼会很麻烦。

二、代持股东的法律风险根据公司法,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越来越多样,“揭开法人面纱"等制度的适用也在逐步加强,有明显扩大股东责任的趋势。

(一)显名与隐名之间的纠纷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之间可能是委托关系也可能属于信托关系。

1、没有《代持协议》等书面证据,当公司经营不善造成亏损时,隐名股东有可能违背道义而否认此前转让款项的行为系出资行为,转而要求法院确实双方之间为借贷关系,要求显名股东偿还“本金”及“利息”。

2、如果显名股东不希望继续在公司中担任职务,但由于隐名股东不同意收回股权,而实践中公司减资及退股又存在各种阻碍。

因此如果隐名股东不配合,显名股东往往会面临想退出公司而不能的情形。

(二)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1、出资不实风险提别是现在公司注册资本是认缴制,部分公司实际资产可能会远低于注册资本。

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及规避

股份代持的法律风险及规避股份代持的行动是很普遍的,股份代持之所以存在,其意义在于:某些出资人不方便或者基于其他推敲而不愿意显示于公司股东名册或登记机关的备案文件当中,于是找寻一个值得信任并愿意为自己担负名义股东的人来代持股份。

或者,为规避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200人以下),将多名实际股东集中到一起统一由某个实体代为持有,职工持股会以及工会代持股份就是基于此种目的(这两种代持模式因被取消而成为历史)。

信托代持也是一种股份代持,一样用于公司员工股权鼓励计划的实行,由于有信托法的规制,因此法律地位以及法律关系均比较明确。

实际上,大量存在的是个人对个人的股份代持,这里的个人包括法人与自然人。

此种股份代持在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说明(三)出台前,其法律地位比较模糊,产生的争议以及纠纷也比较多。

因此,如果进行股份代持,除了挑选值得信任的名义股东(当然,托付人也应当是值得信任的)以外,还需要了解法律对于股份代持法律关系的界定,清楚双方的风险所在,从而制定比较合适的操作方案以及合同条款。

最高法院关于公司法的司法说明(三)有关股份代持的规定是第25条至27条,具体内容附在本文之后以供参考。

一、股份代持的法律要点对该司法说明上述规定加以总结,可知股份代持的法律要点以下:1.只要不违背合同第52条规定,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签署的股份代持合同即属有效协议,并成为肯定双方权益义务的根据。

因此,需要注意的事项就有两个:一是需要保证股份代持协议是有效协议,否则,实际出资人将没法根据该协议来肯定自己实际出资人的地位,也没法通过该协议来主张权益。

二是在该协议有效的条件下,就会成为界定双方权益义务的根据,因此关系重大,合同条款应当谨慎推敲、不可草率行事。

既然落入合同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范畴,合同就会无效,那么,就有必要来了解一下合同法第52条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敲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侵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情势掩盖非法目的;(四)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8个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真实案例(附法律风险提示)

38个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真实案例(附法律风险提示)

38个上市公司“股权代持”真实案例(附法律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虽然现行法律已经肯定了股份代持的法律效力,但是企业若想进入资本市场,则没这么简单,股份代持很有可能成为企业迈入资本市场大门的阻碍。

无论是IPO还是新三板挂牌,股权代持问题均是审核部门关注的重点,构成上市、挂牌障碍。

因为即便签署了股权代持协议,但仍然给被代持股份的权属以及被代持股份对应股东权利的行使带来不确定性,从而不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试行)》关于“股权明晰”的要求。

清理代持问题,可将隐名股东显名化,可由隐名股东将股权(份)转让给名义股东或有关联的第三方,或者将股权(份)转让给无关第三方。

股权代持的解决难点在于对其形成原因、演变及解除过程(真实性、合法性、彻底性)的确认,确保不存在因此而发生的潜在纠纷。

结合数十个上市、挂牌案例,一起来看看经确认的代持原因都有哪些。

1(以为)身份不适合做股东1身份不适合做股东【案例NO.1】欧浦钢网(002711):夫妻间代持代持原因:由于陈秀萍在发行人2010年8月对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时已取得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若其受让发行人股份,将使发行人的企业性质发生变更。

因此,基于不改变发行人企业性质的考虑,萧铭昆、陈秀萍夫妻二人同意由萧铭昆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点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内资企业不因股东取得外籍身份而改变企业内资性质。

【案例NO.2】新视野(833828):国企中高层管理人员代持原因:2008年4月新视野有限设立时李航为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网通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属于国有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未经任职单位同意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为方便持股,李航以郑良斌的名义对新视野有限出资。

代持股协议书

代持股协议书

代持股协议书代持股协议书1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鉴于:______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所持______公司的部分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

为明确各自权利义务,甲乙双方签订代持股协议书如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定了代持股的合法性,但仍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港澳台或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中国限制其投资的行业等等,否则代持股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

一、本次代持标的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约定得并不是很明确或者根本就没有对相关权利义务予以约定,一旦产生纠纷,实际出资人难以保障自己的相关权益。

如应明确约定委托持股的份额。

若受托方也是公司的股东,还应__其所持有的份额,以及委托方与受托方在公司经营决策不一致时的解决方案。

1、本次由乙方代持标的为甲方在______公司中占公司总股本______%的股份,对应出资人民币______元。

2、乙方在此声明并确认,认购代持股份的投资款系完全由甲方提供,只是由乙方以其自己的名义代为投入______公司,故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应为甲方。

乙方系根据本协议代甲方持有代持股份。

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第八条第三款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或以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日期为准。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中委托持股法律风险分析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中委托持股法律风险分析
中 图分 类 号 : 2 6 F7.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 0 12 1 )0 0 7 - 3 DOI 03 6 0i n10 - 0 12 1 . .1 1 3 9 3 (0 11- 0 9 0 0 : . 9 .s . 3 9 3 . 11 2 1 9 s 0 0 0
小额贷款公 司注册资本总额 的 1%。违反这些强制性规 规 定 应 当登 记 并 已经 登 记 的 。第 三 人 就 取 得 该 股 权 的 所 0
布 的 《 于小额贷款公 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银 要求 国家有权机关对名义股东名下 的财产冻结 、 关 ( 拍卖 、 变 监发[0 8 3号 ) 20 ] 2 中规定 , 额贷款公司 的股东需 符合法 卖 而 予 以处 分 .或 者 被 法 院 予 以强 制 执 行 或 列 入 破 产 财 小 定人数规 定 。有 限责任公 司应 由 5 0个 以下股东 出资设 产 予 以处 置 。
作 者 简 介 : 金 升 (9 3 ) 男 , 州遵 义 人 , 供 职 于贵 州君 跃 李 18 一 , 贵 现
会发布 的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 中小金融机
律 师事务所。
构行政许可事项 实施办法》 以下简 称银监会 f0 8 ( 20 ] 3号


令 ) 十条 规 定 设 立 农 村 商 业 银 行 , 第 自然 人 作 为 发 起 人 .
立 ; 份 有 限公 司 应 有 2 2 0名 发 起 人 , 中须 有 半 数 以 股 ~0 其
上 的发 起 人 在 中 国境 内有 住 所 。如 果 违 反 上 述 的类 似 规 3股 权 被 名 义股 东继 承 人 继 承 的 法律 风 险 。如 果 名 . 义 股 东 出现 特 别 的意 外 情 况 离 世 ,名 义股 东 名 下 的 股 权

代持协议无效法律后果(3篇)

代持协议无效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代持协议,又称委托持股协议,是指一方(委托人)将自己在某项财产上的权利委托给另一方(受托人)代为行使,并约定在特定条件下,受托人将财产权利转归委托人所有的协议。

在现实生活中,代持协议广泛应用于股权、房产等财产代持领域。

然而,由于代持协议的特殊性和法律规定的限制,其无效的情形时有发生。

本文将探讨代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

二、代持协议无效的情形1. 违反法律法规代持协议若违反法律法规,如涉及非法集资、洗钱等违法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

2. 违反公序良俗代持协议若违背公序良俗,如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将被认定为无效。

3. 欺诈、胁迫代持协议若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将被认定为无效。

4. 重大误解代持协议若因重大误解而签订,可请求撤销或变更。

5. 表见代理代持协议若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即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代理人有权代理,可请求撤销。

三、代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1. 无效的代持协议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代持协议无效,意味着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委托人无法要求受托人履行代持义务,受托人也无法要求委托人履行返还财产的义务。

2. 返还财产代持协议无效后,受托人应将代持的财产返还给委托人。

若受托人无法返还全部财产,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损害赔偿代持协议无效,若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4. 侵权责任代持协议无效,若受托人在代持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5. 刑事责任代持协议无效,若涉及犯罪行为,如非法集资、洗钱等,受托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甲将房产委托给乙代持,双方签订代持协议。

后甲发现乙将房产出售,甲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代持协议无效,并要求乙返还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定代持协议无效,判决乙返还房产。

案例二:甲、乙签订代持协议,约定甲将股权委托给乙代持。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

Don't complain when you encounter difficulties. Since you can't change the past, try to change the futu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包括股东身份不被认可及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股权代持协议是法院认定股权代持关系的重要依据,只有当股权代持关系得到证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才可能得到保障。

一、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是什么?1、股权代持协议效力遭否定即使股权代持协议能够证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当股权代持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仍然会被认定无效。

2、股东身份不被认可代持股关系应当基于委托关系形成,委托关系为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有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签订委托合同或者代持股协议,对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有事实行为的,也可以依法认定存在委托代持股关系,并以此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3、股权被处分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4、名义股东风险当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股权代持关系时,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名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如何规避代持股份的法律风险?1、签署完善的股权代持协议。

股权代持协议是法院认定股权代持关系的重要依据,只有当股权代持关系得到证明,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才可能得到保障。

在股权代持协议中,不仅需要写明股权代持关系,还需要明确约定股东权利行使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这不仅是对实际出资人股东权利的保障,也可以成为名义股东在实际出资人怠于履行出资义务时的求偿依据。

股权代持协议法律风险有哪些

股权代持协议法律风险有哪些

股权代持协议法律风险有哪些股权代持⼜称委托持股,是实际出资⼈与他⼈约定,由他⼈代为持股的⾏为。

在商业活动中,尤其是现阶段⾦融资本运作盛⾏的活动中,股权代持现象越来多,其中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

那么股权代持协议法律风险有哪些?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股权代持使实际投资⼈⾯临的风险实际投资⼈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合同效⼒问题。

⼀般情况下,如果实际投资⼈与名义股东就股权及收益属产⽣纠纷发⽣争议时,他们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问题就备受关注,对此,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代持”进⾏明确规定,导致对于协议效⼒问题的认定并没有统⼀的司法尺度。

因此,最⾼院在《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对股权代持的问题处理作了司法解释,⾸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投资⼈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问题,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则就认定为代持协议有合法有效。

《合同法》第五⼗⼆条规定:有下情形之⼀的,合同⽆效;⼀⽅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实践中,如果设定股权代持的⽬的在于以合法形形式掩盖⾮法⽬的或规避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外资为规避市场准⼊⽽实施的股权代持、以股权代持形式实施的变相贿赂等,该等股权代持续协议最终可能认定为⽆效。

⼆、股权代持使名义股东⾯临的风险名义股东被要求履⾏公司出资义务的风险。

由于代持协议的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因此,名义股东承担公司的出资义务。

如果出现实际投资⼈违约不出资,那么名义股东⾯临着必须出资的风险。

在实践中,也存在出资不实被公司或善意第三⼈要求补⾜出资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名义股东不得以代持协议对抗公司或者善意第三⼈。

虽然,名义出资可以在出资后向隐名股东追偿,但也不得不⾯对诉讼风险。

代持股份可以起诉确认股权吗

代持股份可以起诉确认股权吗

代持股份可以起诉确认股权吗现实生活中,在证券市场里股份代持的情形并不少见,这具有一定的风险。

那么,如果是代持股份的,可以起诉确认股权吗?为了回答这个问题,下面由我为大家进行相应的解答,以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一、代持股份可以起诉确认股权吗代持股份不可以起诉确认股权,相关规定如下:《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依据该条规定,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与显名股东之间的约定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主张的正当权利。

因此,当显名股东因其未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成为被执行人时,其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因此,本案中,交易中心是否为三力期货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不影响科技支行实现其请求对三力期货公司股权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利主张。

二、代持股份需要考虑的法律风险1、登记在工商管理部门的股东是接受委托的代持股人,它并不是真正的出资人。

但是,股东资格的确认依据是股权证和工商登记,如果此时上述文件记载的都是代持股人。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是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上述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

此时,真正的出资人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2、当代持股人出现特别的意外情况离世,代持股人名下的上述股权,就会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

委托人不得不卷入这场遗产继承的纠纷案件中来,付出很大的艰辛才能完好地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3、有的真实出资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出资人的股东权利包括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实际上都是由代持股人行使。

显然,道德风险巨大。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针对之前好⼏个⼈咨询的关于股权代持的问题,⼤家都隐约感觉有风险,但⼜不知道具体有哪些风险,⼜该如何规避这些风险。

有的连协议也没有签订,只是⼝头约定,有的虽然签订了协议,但随便从百度上搜索了⼀个所谓的“模板”,以为找到了“药⽅”。

精明的你,如果随便找到的“药⽅”能治你的病,那还要医院⼲吗呢?下⾯我就来简单归纳⼀下股权代持的相关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供朋友们参考学习,如有具体问题我们再具体分析。

⼀、股权代持的原因,⼤致分为以下三类:1、实际投资⼈不便于公开⾃⼰的⾝份或规避法律、政策或⾏业规定。

⽐如公务⼈员为规避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特定⾏业有执业准⼊限制的⼈员为规避限制性规定,境外投资⼈为规避对外资限制准⼊领域的投资规定,⽽借⽤他⼈名义投资⼊股公司,竞业禁⽌的需要,公司董事及⾼级管理⼈员不得经营与本公司业务相竞争的公司等。

2、以股权代持为名掩盖其他法律关系之实。

如很多⼈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但实际上是其他法律关系,如担保关系、委托理财关系等。

3、为了转移或隐匿财产。

债务⼈、被执⾏⼈为逃避债务或法院强制执⾏,夫妻⼀⽅隐匿单⽅持有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等⽽将其股权登记到第三⼈名下等等。

⼆、股权代持的法律风险那么下⾯我们就从不同的⾓度来看看股权代持有哪些法律风险?(⼀)实际出资⼈(即“隐名股东”)可能⾯临的法律风险:1、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被认定为⽆效的风险我国《公司法》并没有对“股权代持”进⾏明确规定,但《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若⼲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股权代持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次明确表明了我国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的股东资格的确认,对于实际投资⼈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代持协议的效⼒问题,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只要相关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则应认定代持协议合法有效。

也就是说,如存在合同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股权代持协议将被依法认定为⽆效。

委托持股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总结

委托持股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总结

委托持股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总结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委托持股的规定,相反,根据《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出资并进而成为公司股东,应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之中,并须进行登记。

经登记的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或股东身份的最终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持有公司股权系要式法律行为,仅就委托持股协议而言,不产生《公司法》上的效力,对公司无约束力。

委托人不能基于委托持股关系向公司主张权利或对抗第三人。

委托持股的目的是委托人向公司出资并享有相应公司股权,但委托持股本身并不是直接的出资行为,而只是一种出资行为的委托,由受托人代其履行出资。

由于委托持股关系不以公司法为基础,而以信托法、民法和合同法为基础,故委托持股将存在如下风险:
(1)由于委托持股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一旦受托人不能偿还其自身债务,则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据相关债权人的申请依法查封持股股权,并将其用于偿还该债务。

受托股东的债权人主张执行受托股东的股权,委托人不能以委托持股协议对抗受托人的债权人(2)如受托人离世,则委托股权很可能将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受损。

(3)因委托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委托人的重大决策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和分配权等股东权利实际上均由受托人行使,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

(4)受托人的股权转让、质押等行为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可期待利益,特别是在公司盈利的情形下,但委托人很难控制该行为。

(5)对那些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委托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6)如果出现受托人将委托人的股权有偿转让给善意第三人的情况,委托人不能主张善意第三人返还。

代持股协议是否合法

代持股协议是否合法

代持股协议是否合法代持股协议是指一方(被代持方)将其持有的股权委托给另一方(代持方)代为持有或管理的协议。

在实际操作中,代持股协议通常用于解决公司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公司治理、股权激励等问题。

然而,代持股协议是否合法却一直备受争议。

本文将就代持股协议的合法性进行探讨。

首先,代持股协议是否合法要看具体的法律规定。

在中国大陆地区,代持股协议的合法性受到《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应当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平等分配。

而代持股协议的存在,可能会导致股东权益的不平等,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代持股协议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法律风险。

其次,代持股协议的合法性还需考虑其是否损害了公司的利益。

代持股协议一般会涉及到股权的转让、投票权的行使等问题,如果代持方利用其持有的股权损害了公司的利益,那么代持股协议就可能存在违法行为。

尤其是在公司治理中,代持股协议的滥用可能会导致公司决策的不公正,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另外,代持股协议的合法性还需考虑其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的规定。

在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中,通常会对股东行为、股权转让等方面进行规定,如果代持股协议违反了这些规定,就可能构成违约行为,导致协议的无效性。

综上所述,代持股协议的合法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公司治理、合同约定等多个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涉及代持股协议的签订和执行,建议相关各方应当谨慎对待,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代持股协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之,代持股协议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实际操作中,相关各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确保公司治理的公平公正。

同时,建议相关各方在签订代持股协议之前,应当充分沟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避免后续的纠纷和风险。

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够对代持股协议的合法性有所启发,为相关各方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一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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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持股及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风险
【摘要】在目前的经济生活当中,委托持股已是一个普遍存在的法律现象,且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也屡见不鲜,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同时,因笔者近日应某顾问单位的要求,为其拟委托持股及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简单探讨。

【关键词】委托持股;委托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律风险;救济
在目前的经济生活当中,委托持股已是一个普遍存在的法律现象,且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也屡见不鲜,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同时,因笔者近日应某顾问单位的要求,为其拟委托持股及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进行简单探讨。

一、关于委托他人持股的问题
1、委托持股及其法律风险
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委托持股的规定,相反,根据《公司法》规定,对公司出资并进而成为公司股东,应记载于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之中(股份有限公司只需记载于股东名册),并须进行登记。

经登记的股东名册是确认股东资格或股东身份的最终法律依据。

也就是说,持有公司股权系要式法律行为,仅就委托持股协议而言,不产生《公司法》上的效力,对公司无约束力。

委托人不能基于委托持股关系向公司主张权利或对抗第三人。

委托持股的目的是委托人向公司出资并享有相应公司股权,但委托持股本身并不是直接的出资行为,而只是一种出资行为的委托,由受托人代其履行出资。

由于委托持股关系不以公司法为基础,而以信托法、民法和合同法为基础,故委托持股将存在如下风险:
(1)由于委托持股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一旦受托人不能偿还其自身债务,则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据相关债权人的申请依法查封持股股权,并将其用于偿还该债务。

(2)如受托人离世,则委托股权很可能将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受损。

(3)因委托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委托人的重大决策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和分配权等股东权利实际上均由受托人行使,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

(4)受托人的股权转让、质押等行为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可期待利益,特别是在公司盈利的情形下,但委托人很难控制该行为。

(5)对那些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委托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因此,准备或已经采取委托持股方式运行的委托人,一定要做好法律风险的评估工作,有备无患,防范风险。

2、委托持股的风险防范措施
由于在委托持股关系中,委托持股协议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故对于委托持股的权益保护,一般通过在委托持股协议中对于股东权利义务、股东利益的转移、股权确认权、监督权及其违约责任等内容的明确予以有效防范,具体如下:
(1)明确受托人在行使公司重大决策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及其相应的后果。

(2)明确受托人因代持股权而可能获得的任何利益,如股利、分红、转让款、清算收入等向委托人转移的方式、期限及其责任。

(3)明确在委托持股期限内,委托人是否有权按照一定程序将相关股权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

(4)明确委托人有权对受托人持股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失。

(5)明确受托人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及相关违约责任等。

明确、具体、合法的委托持股协议不仅使受托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维护委托人和公司的利益,也将使受托人得到相应的回报。

3、委托持股的救济方式
如受托人违反委托持股协议的相关约定,委托人也可通过如下方式依法救济:
(1)违约责任追究。

委托持股协议本质上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当受托方违约时,委托方可以依据协议约定以及合同法的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2)股权归属确认。

委托持股难以产生公司法上的直接效果,只有在建立委托持股关系时已经告知公司和其他股东并取得书面认可的情况下,才可以在公司法的基础上,尊重委托持股的事实,最终依法确认股权归属。

(3)股东责任确认。

在发生股东出资责任、侵权责任、股东权利滥用等责任时,须根据行为的过错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具体情况做出判断,来决定责任的最终承受者。

(4)侵权责任抗辩。

当委托人利用其对股权的实际控制,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而须依法承担责任时,委托人须通过证明对此项关联交易不构成实际控制进行抗辩。

(5)处置权及收益权确认。

在委托人与受托人因对股权转让、质押等处置权以及股东红利、股权转让收入等收益权的归属问题存在争议时,该权利应归委托人享有。

(6)第三人请求权的抗辩。

第三人基于对委托人的债权而要求对持股股权进行强制执行时,委托人需要在证明股权的真实归属,信托关系的真实存在以及债务并非因委托持股而发生的基础上,对第三人的请求进行抗辩。

(7)撤销请求权。

如受托人有股权转让、质押等处分行为时,委托人有权请求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和恶意的第三人恢复原状或者予以赔偿。

二、关于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

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

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即公司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须在公司章程及工商局办理登记。

如须委托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则受托人在公司的最低职务为经理,即为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其与公司之间对内为劳动法律关系。

由于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经营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规定较为明确,公司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也可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予以合理限制,因此委托担任法定代表人与委托持股相比,在操作上较为有法可据,相对较为规范,特别是在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的公司。

同时,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与公司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还受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调整,如受托人违反劳动合同及劳动法律法规的约定,则公司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使受托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存在法律障碍,从这个角度来讲,也可一定程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目的是追究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非仅仅追究受托人的违法、违约责任。

加上我国相关立法不成熟,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只能做到原则性规范,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

并且由于委托协议只对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因此与委托持股一样,存在许多法律风险,如非法处置公司资产、消极或者迟延履行义务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

委托他人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发生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十分常见,对此,应当在公司章程及委托协议中明确其职责,做到有职有权,权责明确,对于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和怠于行使权力的情形也同时写明,并且制定切实可行的追究措施。

而对于受托人违反委托协议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救济方式,则委托人可通过追究其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也可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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