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
再生资源历尽艰辛迎来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再生资源历尽艰辛迎来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再生资源中有废钢、废纸等,企业一直以来都有着难于获得成本进项的问题,这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现在国家大力鼓励支持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创新企业经营模式!那么,再生资源企业由于较少的缺少成本进项,企业的发展就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就需要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鼓励发展企业的产业结构!
一、税收返还
再生资源企业在园区中成立一般纳税人有限公司,享受税收奖励!企业只要通过新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方式入驻园区就可以选择在园区中享受到
增值税:享受地方留存部分中30%—80%的财政奖励
所得税:享受地方留存部分中30%—80%的财政奖励
按照企业在园区中的年纳税额,享受的比例不同!增值税地方留存50%,所得税地方留存40%!
二、核定征收
之前有政策说明,再生资源中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享受核定征收政策,所得税核定2%,但是这种政策的稳定性不是很好!所以小编不推荐企业享受,但是可以享受小规模的核定征收,核定后企业的总税率在4%!这种方式可以减轻企业在成本缺少的问题!
再生资源企业的发展会受到很多的因素影响,企业就可以选择在园区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既能享受税收奖励,又能享受核定征收!(150866)就能为企业解决成本进项缺少的问题!在市场经济发展的
情况下,企业的发展之旅会更加(30556梁)宽广,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能为企业提供助力!详情关注:不负青春不负税。
再生资源产业的税收政策研究
再生资源产业的税收政策研究税收政策在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和优化资源利用,同时也可以实现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本文将从税收政策的目标、重点和措施等方面对再生资源产业的税收政策进行研究。
一、税收政策的目标1.促进资源再生利用:税收政策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和减少再生资源利用的相关税费,鼓励企业进行资源再生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浪费。
2.推动绿色生产方式:税收政策可以对传统生产方式征收高税率,对绿色生产方式征收低税率,激励企业转型升级,采用环保技术和绿色生产方式,降低环境污染。
3.促进就业和经济增长:税收政策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吸引更多的企业进入再生资源产业,增加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点,提高地方税收收入。
二、税收政策的重点在制定再生资源产业税收政策时,应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资源再生利用环节的税收政策:对于资源再生利用的环节,可以采取差别化税率的方式,对于高效的技术和设备征收低税率,对于低效的技术和设备征收高税率,激励企业采用高效的资源再生利用技术和设备。
2.绿色生产方式的税收政策:对于采用绿色生产方式的企业,可以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例如减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率,鼓励企业采用绿色技术和环保设施,转型升级。
3.加强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对于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可以根据其污染程度征收高税率,鼓励企业采取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并对污染治理设备给予一定的税收补贴。
4.基于地方实际情况的税收政策:不同地区在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条件和资源利用水平上存在差异,税收政策应根据不同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差异化调整,增加区域竞争力。
三、税收政策的措施1.减税优惠措施:对于再生资源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等方面进行减免或者降低税率,鼓励企业增加再生资源产业的投资。
2.补贴政策:对于再生资源利用技术和设备的研发、生产和使用,可以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鼓励企业采用更加环保和高效的再生资源利用技术。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相关税收政策一、增值税1、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须按17%全额缴纳增值税,只给予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2009年先征后返70%,2010年先征后返50%。
2、2009年9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9号),对财税[2008]157号文的有关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
3、2011年11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实行差别税收制度:免征和按比例即征即退。
具体规定如下:五、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五)以废旧电池、废感光材料、废彩色显影液、废催化剂、废灯泡(管)、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线路板、树脂废弃物、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河底淤泥、废旧电机、报废汽车为原料生产的金、银、钯、铑、铜、铅、汞、锡、铋、碲、铟、硒、铂族金属,其中综合利用危险废弃物的企业必须取得《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90%。
(六)以废塑料、废旧聚氯乙烯(PVC)制品、废橡胶制品及废铝塑复合纸包装材料为原料生产的汽油、柴油、废塑料(橡胶)油、石油焦、碳黑、再生纸浆、铝粉、汽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摩托车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家电用改性再生专用料、管材用改性再生专用料、化纤用再生聚酯专用料(杂质含量低于㎎/g、水份含量低于1%)、瓶用再生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树脂(乙醛质量分数小于等于1ug/g)及再生塑料制品。
生产原料中上述资源的比重不低于70%。
上述废塑料综合利用生产企业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
再生资源回收与综合利用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及案例分析王文清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是提高社会资源利用率,实现企业节约能源,保护自然环境的有效举措。
为了减少企业污染物排放、合理循环利用再生资源与资源综合治理,自1995年以来,我国相继出台和修订完善了一系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给予鼓励。
2021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在原《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与《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的基础上,对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适合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与完善,并明确了适用的基本条件、计税方法、退税申请以及涉税风险等内容,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执行。
对此,本文针对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两类企业,从界定区别、增值税优惠政策以及涉税风险等方面进行梳理,并通过案例分析深入理解,以期为方便纳税人实际操作和利于税务机关加强管理提供参考。
一、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的界定及区分根据40号公告规定,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如废旧金属、废玻璃等。
其中,属于加工处理的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如废旧橡胶破碎后用于销售的。
而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物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
因此,对不具备上述特征的,不属于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
另外,从上述界定看,再生资源回收与资源综合利用既有相同点也有区别不同。
重大利好政策,再生资源可享受高达80%的税收奖励!
重大利好政策,再生资源可享受高达80%的税收奖励!我国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轮胎、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废旧纺织品、废玻璃、废电池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巨大市场的背后是困难重重,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
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随着这一文件的发布与执行,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传统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上游是零散的个体工商户,较大型的回收站整合当地资源再向下游销售。
而最上游零散的个体户往往都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直接导致中下游的企业缺乏进项发票,税金成本极高。
而行业内过去的操作是抬高价格提高企业利润,利用税收洼地解决增值税全额无抵扣硬缴税负过重的问题,所得税进项票据的缺乏则采取核定进项的方式解决。
随着国税第28号文出台以来,各地税务部门对于再生资源行业的监管更加严格,过去的做法不再使用,导致行业内许多企业经营困难、税金负担极重。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负过重,合理的进行税务筹划,成为了行业迫切所需!一、解决方案(在税收洼地注册公司承接业务)税务筹划的核心是:遵守税法、不违反税法,并在纳税行为发生前,进行规划、设计、安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寻找税收洼地,企业依法依规纳税,合法享受政策就是最好的方法。
例如:总部经济园区就是全国具有竞争力的税收洼地,企业在园区纳税,可选择总部经济方式,也可以实地办公,两种方式均可享受到园区提供扶持政策再生资源类企业可以在园区注册公司,将企业销售结算业务放在新公司,新公司缴纳的每一笔税金增值税税金均可享受到地方留存60-80%的高额税收返还政策,企业所得税享受地方留存60%—80%的财政奖励。
所得税也可享受核定!二、后续服务重庆总部经济园区招商,全国企业均可入驻,企业无需改变现有的经营地点,只需在将企业销售结算业务放在园区,即可极大的享受园区提供的优惠政策。
同时对新设立的总部企业,(150)招商平台提供入驻绿色通道,专人跟踪、全程协调、高效服务,提供手续代办服务,直至(8663)企业具备经营条件。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操作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及操作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资源的日益稀缺,资源综合利用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鼓励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许多国家都出台了各种政策和措施。
在中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出台,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税收减免,进一步推动了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
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将废弃物或次生资源通过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回收、利用和加工,以生产出新的价值产品。
这既有利于环境保护,降低废弃物的排放和对自然资源的依赖,也具备了一定的经济效益。
然而,由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成本和风险,企业往往面临着较高的经营压力。
为了推动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中国政府出台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是中国重要的税种之一,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征收增值税是效率最高和拟衔接最好的税种之一。
为了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链的发展,中国政府于2014年开始实施增值税改革,并针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以享受减免、退还或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增加企业利润。
具体而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免征增值税:对于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企业,按规定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主要条件包括企业已申请并获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年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达到一定比例,并且符合相关环保和质量要求。
2. 减免增值税: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具体来说,按照不同类别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生产过程中所需的能源消耗情况,政府规定了不同的增值税减免比例,从而为企业减轻了生产成本。
3. 增值税退还:对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符合政府规定标准的企业可以申请增值税退还。
解读财税[2008]157号: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
解读财税[2008]157号: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在《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二)避孕药品和用具;(三)古旧图书;(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
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大家注意到,在《条例》中没有提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以及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的增值税处理办法。
于是大家纷纷议论“增值税条例修改后,废旧物资抵扣怎么处理呢,是不是要取消了呢?”,“废旧物资发票是不是不再作为抵扣凭证了?”等等,产生了很多的疑问。
2008年12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2008]157号文《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于上面这些疑问进行了明确。
《通知》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再生资源产业的税收政策
01
促进再生资源产业发展
通过完善税收政策,可以降低再生资源产业的生产成本,提高其市场竞
争力,促进该产业的发展。
02
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通过支持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可以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保护生态
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03
适应国际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环保意识的提高,许多国家都在加强对再生资源产业的支持,
根据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阶段和市场需求,灵活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再生资源企业给予差异化的优惠措施。
防止滥用税收优惠政策
建立严格的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制度,防止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确保 优惠政策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产业的税收激励机制
设立特别奖励政策
设立针对再生资源产业的特别奖励政策,对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技 术研发、市场推广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缺乏系统性的税收政策体系
01
目前的政策多为零散的税收优惠措施,缺乏全面、系统的政策
体系。
政策执行力度不足
02
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困难,导致政策效果打折
。
缺乏对环境污染的惩罚性措施
03
目前政策缺乏对环境污染行为的惩罚性措施,不利于促进再生
资源产业的发展。
完善我国再生资源产业的税收政策的必要性
经济效益
税收政策对再生资源产业环境保护效果的 评估,包括对减少环境污染、降低碳排放 、生态修复等方面的评估。
社会效益
税收政策对再生资源产业经济效益的评估 ,包括对产业产值、就业创造、财政收入 等方面的评估。
税收政策对再生资源产业社会效益的评估 ,包括对社会文化发展、科技创新、国际 竞争力等方面的评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12.30•【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为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一、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再生资源,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一)本公告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二)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危险废物收集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要求,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
3.除危险废物、报废机动车外,其他再生资源回收纳税人应符合国家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三)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给予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业务的纳税人财政返还、奖补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我国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节能减排指的是减少能源浪费和降低废气排放,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
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此同时也出台了针对高耗能、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实行高税负的调整政策,旨在抑制高耗能、高排放及产能过剩行业过快增长。
现将国家出台的相关税收政策梳理如下:一、增值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财税〔2009〕163号)规定:1.纳税人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1)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3)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4)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2.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水质标准规定的业务。
3.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应当符合GB10621—2006的有关规定。
(2)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
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
再生资源企业解决缺少进项问题,可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再生资源企业解决缺少进项问题,可了解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再生资源企业缺少进项,税负高,四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原料来源,一是从众多的消费者、流动商贩、个体户手中购买再生资源,这种回收方式约占国内回收的85%,这些回收者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回收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
二是从产废企业购买再生资源,但产废企业销售再生资源时往往不按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回收企业无法抵扣进项税。
第二,再生资源行业的增值税税率是13%,加之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抵扣,需承担高达15%乃至更高的税负(除增值税以外,还包括一些地方附加税)。
因此,再生资源行业急需要税收优惠政策,以促进再生资源行业的发展,减少税收压力。
第三,目前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做大地方财政。
对再生资源行业有核定优惠政策。
如有些开发区规定区内再生资源类注册公司,将企业销售结算业务放在新公司,新公司缴纳的每一笔税金增值税税金均可享受高达90%的税收返还政策,企业所得税也享受80%的税收奖励。
最后,提醒再生资源企业,地方给了优惠政策,也一定要遵守税法、不违反税法,企业依法依规纳税,(1508663)合法享受政策。
千万不要走虚开这条路。
千万不要,否则后果很(0556梁)严重。
最近国内出了不少这方面问题。
企业税收筹划详情关注:不负青春不负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2009-119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文号:财税[2009]119号发文日期:2009-9-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各地的反映,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一、财税[2008]157号第四条第(一)款“通过金融机构结算”,是指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支付结算办法〉的通知》(银发[1997]393号)规定的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
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发生的应收账款,应在纳税人按照银发[1997]393号文件规定进行资金清算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按照银发[1997]393号文件规定取得的预收货款,应在销售实现后方可计入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之间发生的互抵货款,不应计入通过金融机构计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
纳税人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是否不低于80%的要求,应按纳税人退税申请办理时限(按月、按季等)进行核定。
二、财税[2008]157号文件所称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操作时按照2008年底以前税务机关批准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执行,但必须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六条的规定,其中加工处理仅限于清洗、挑选、破碎、切割、拆解、打包等改变再生资源密度、湿度、长度、粗细、软硬等物理性状的简单加工。
三、财税[2008]157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应当自备案当月1日起享受退税政策。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2009年10月1日以后开具的再生资源收购凭证、扣税凭证或销售发票,除符合现行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注明购进或销售的再生资源的具体种类(从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废塑料、废玻璃和其他再生资源等8类之中选择填写),否则不得享受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位” 的档案 信 息 ,收 缴企 业 尚未 开 具 的专 用 发票 , 重 国发 票 管 理办 法 》 者 《 生 资源 回收 管理 办 法 》 或 再 受 新核 定 企业增 值 税专 用发 票 的最 高 开票 限额 和 最 大 到刑事 处 罚或 者县 级 以上工 商 、 商务 、 保 、 环 税务 、 公
项税 额 ,原 印有 ” 旧物 资” 废 字样 的专 用发 票 停 止 使 在地 等场 所进 行 现场 核实 。 4 自 20 . 0 7年 1月 1日起 , 因违 反 《 未 中华 人 民 用, 不再 作 为增 值税 扣税 凭证 抵 扣进 项税 额 。 三 、 20 在 0 8年 1 2月 3 1日前 , 地 主 管 税 务 机 共 和 国反 洗 钱法 》 《 华人 民共 和 国 环境 保 护 法 》 各 、中 、
一
对符 合 退 税 条 件 的 纳税 人 2 0 0 9年 销售 再 生 资
生资 源 回收 与利 用 的增 值 税政 策 。 通知 如下 : 现 源 实 现 的增 值 税 ,按 7 %的 比例 退 回 给纳 税 人 : O 对 取 消 “ 旧物 资 回收经 营单 位 销售 其 收 购 的 其 2 1 销 售 再 生 资 源实 现 的增 值税 ,按 5 %的 废 0 0年 0
人 民共 和 国增 值 税 暂 行 条 例 》 以 下 简 称 增 值 税 条 (
例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增 值 税暂 行条 例 实施 细 则 》 及 和房 屋产 权证 或 者其 租赁 合 同 的复印 件 : 财 政部 、 国家税 务 总局 的相 关规 定缴 纳 增值税 。 个 但 3通 过金 融 机构 结 算 的再 生 资源 销 售 额及 全 部 . 人 ( 含个 体工 商户 ) 售 自己使 用 过 的废 旧物 品免 再生 资源 销 售额 的有 关数 据及 资料 。为保 护纳 税 人 不 销 征 增值 税 。 值税 一般 纳税 人 购进 再 生资 源 , 当凭 的商 业秘 密 。不要 求 纳税 人 提交其 与 客户 通过 银 行 增 应 取 得 的增值 税条 例及 其 细则 规定 的扣税 凭证 抵 扣 进 交易 的详 细记 录 , 于有 疑问 的 , 到 纳税 人机 构 所 对 可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政策解读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政策解读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再生资源政策解读国家同时出台对两项增值税政策的背景和意义: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不仅可以变废为宝、节约资源,还可以通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
资源综合利用,是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根据客观情况增加了一些需要支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将现行主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作了整合,规范了认证程序,统一了产品标准和环保要求,对于吸引社会力量加大综合利用产业投入,促进综合利用产业的发展,必将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和示范引导效应。
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等)、废玻璃等。
长期以来,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在执行中出现比较严重的虚开等问题,这次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调整,一方面通过恢复增值税链条机制,防止偷逃税收,促进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实行一定比例的增值税退税政策,鼓励合法、规范经营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有利于废弃物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
这两项政策分别从鼓励资源的回收和利用两个环节着手,同时实施可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引导流通、生产的作用,从而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文件解读一、新纳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范围《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通知》的产品。
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78号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落实国务院精神,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规范和优化增值税政策,决定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整合和调整。
现将有关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 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三、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再生资源企业在2020年可以享受税收奖励政策
再生资源企业在2020年可以享受税收奖励政策2020年针对不同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下:一、有限公司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注:有限公司指:企业新成立的有限公司、分公司或是子公司均可享受企业增值税:企业增值税可享受地方留存50%——70%(地方留存为50%),增值税可享受增值税总纳税额的25%——35税收奖励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可享受地方留存50%——70%(地方留存为40%),企业所得税可享受所得税总纳税额的20%——28%税收奖励注:纳税大户,一事一议!二、特殊行业再生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全国盛行的总部经济招商面前,大部分园区对于再生资源这个行业都是束手无策的,在笔者的手上现在刚好有适合于再生资源可以操作的园区。
传统的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上游是零散的个体工商户,较大型的回收站整合当地资源再向下游销售。
而最上游零散的个体户往往都无法开具增值税发票,直接导致中下游的企业缺乏进项发票,税金成本极高。
而行业内过去的操作是抬高价格提高企业利润,利用税收洼地解决增值税全额无抵扣硬缴税负过重的问题,所得税进项票据的缺乏则采取核定进项的方式解决。
随着国税第28号文出台以来,各地税务部门对于再生资源行业的监管更加严格,过去的做法不再使用,导致行业内许多企业经营困难、税金负担极重。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税负过重,合理的进行税务筹划,成为了行业迫切所需!一、解决方案(在税收洼地注册公司承接业务)税务筹划的核心是:遵守税法、不违反税法,并在纳税行为发生前,进行规划、设计、安排,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寻找税收洼地,企业依法依规纳税,合法享受政策就是最好的方法。
例如:总部经济园区就是全国具有竞争力的税收洼地,企业在园区纳税,可选择总部经济方式,也可以实地办公,两种方式均可享受到园区提供扶持政策(税收返还、上市奖励、研发办公免租等)!再生资源类企业可以在园区注册公司,将企业销售结算业务放在新公司,新公司缴纳的每一笔税金增值税税金均可享受到70-80%的高额税收返还政策,企业所得税核定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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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
【摘要】在我国重要矿产资源人均储量不高,粗放型经济增长时,重要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资源短缺,制约着社会经济长期发展和持续发展。
再生资源行业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有着密切关系。
构筑好再生资源发展模式,不仅对发展循环经济意义重大,也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可持续发展
一、再生资源的定义
再生资源是相对原生资源而言,俗称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如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废轻化工原料等。
据测算,每回收利用1万吨再生资源,可节约自然资源4.12万吨,节约1.4万吨标煤,减少6万至10万吨垃圾处理量。
二、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简要回顾
为支持再生资源的回收和利用,国家对再生资源行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政策经过几次调整。
自2001年5月对回收实行免税政策以来,特别是2002年国家取消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证管理后,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
2008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按照这个通知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回收企业取消增值税免征政策,从事再生资源经营企业必须按增值
税条例全额缴纳增值税,给予两年的“先征后返”优惠政策,凡符合条件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2009年退税70%,2010年退税50%,2011年将不再享受退税优惠。
三、新再生资源增值税优惠政策引发的问题
新政策的实施引发了再生资源企业进项抵扣难、税负高、资金占用大、退税审批程序复杂等一系列的问题,给再生资源企业的生存带来巨大的压力。
(一)退税程序复杂繁琐,时间过长
退税程序复杂繁琐,时间过长,占用企业资金时间价值,不利于企业发展。
退税要经过区县财政审核、市财政审核、省财政复审、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专员办终审几个环节,程序复杂且时间周期长。
如果回收企业稍有不慎,退税材料就会被打回。
要是遇到地方财政吃紧故意刁难,回收企业根本没法退回税款。
(二)制度不合理,加重企业税负
目前,我国国内再生有色金属资源回收的货物源头是居民,拾荒人员,非经营单位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小规模废品收购站。
这些源头单位和个人都不具备开具发票的资格没有增值税发票就不能抵扣进项税,就需要进货单位全额承担17%的增值税,造成企业税收负担过重。
(三)行业秩序混乱,恶性竞争局势加剧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各地的税收收入大幅度下滑,新政策的实施给各地政府税收收入的增长带来曙光,引起各地政府对再生资源
行业的空前重视。
这就造成各地纷纷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创办回收企业,并从事外购外销,对外渗透、争夺税源,甚至于再生资源退税成为政府调剂收入目标的手段之一,一时全国各地因税制调整引发的再生资源行业的恶性竞争局面。
四、政策建议
(一)取消目前回收企业执行的“先征后退”的增值税优惠退税政策
由国家通过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在市场中的地位、经营情况、税负承受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并与其他行业税负水平平衡后,制定的一个较为科学可行的税收政策。
例如: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增值税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这样既降低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实际税负,又能使利废企业可按17%的增值税进行抵扣,促进利废企业的发展。
(二)建议把复审、终审权限适当下放至市县,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首先,退税金额较小的如500万元以下的,由基层财政审批,报省财政机关备案,500万元以上的报送省财政机关及财政部驻省专员办审核,这样可为企业的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政策环境。
其次,充分利用网络科技手段,及时传递再生资源企业设立、变更、年审、缴税、退库等信息,创建再生资源企业情况数据库,对相关信息进行统一管理,逐步实现网上审批,进一步加快审批退库速度,提高行政审批质量。
(三)实现可再生能源税收政策的法律化
我国实行过很多可再生资源的税收政策,可是效果都不是太好,其中一个根本原因就是这些税收政策很少上升到法律规定,法律依据的权威性、稳定性不够,很容易随着经济形势甚至主管领导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五、结语
发展再生资源企业对于推进可持续发展、构建节约型社会有重要的意义,是缓解当前我国资源能源紧张,制约我国工业发展困境的必要途径,因此,应该完善再生资源企业适用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再生资源企业的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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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龙少海.新税收政策给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带来的问题[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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