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有限公司证券公开市场投资交易管理办法
投资公司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等。
第二章证券投资第三条证券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期货、期权等。
第四条证券投资决策权限:1. 一般投资决策:由投资部门负责,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2. 大额投资决策:需经投资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批。
3. 特殊投资决策:需经董事会审议,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条证券投资风险控制:1. 建立投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掌握市场动态。
2. 设立风险控制团队,对投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 定期进行投资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投资策略。
第三章衍生品交易第六条衍生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期权、期货、掉期等。
第七条衍生品交易决策权限:1. 一般交易决策:由交易部门负责,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2. 大额交易决策:需经交易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批。
3. 特殊交易决策:需经董事会审议,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衍生品交易风险控制:1. 建立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明确交易规则和操作流程。
2. 设立衍生品交易风险控制团队,对交易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 定期进行衍生品交易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交易策略。
第四章关联交易第九条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
第十条关联交易决策权限:1. 一般交易决策:由交易部门负责,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2. 大额交易决策:需经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批。
3. 特殊交易决策:需经董事会审议,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一条关联交易风险控制:1. 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义、范围和审批程序。
2. 设立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团队,对关联交易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证券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公司的经营行为,确保公司合规、稳健发展,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风险管理、合规监督、财务会计等部门。
第三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投资活动合法合规。
(二)稳健经营:坚持风险可控、收益稳定,实现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专业管理:发挥专业团队优势,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四)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投资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第二章投资决策与执行第四条投资决策程序:(一)投资需求提出:各部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投资建议。
(二)投资评审:投资委员会对投资建议进行评审,形成投资决策。
(三)投资执行:投资部根据投资决策,组织实施投资计划。
第五条投资范围:(一)股票市场投资:包括A股、港股、美股等市场。
(二)债券市场投资:包括国债、企业债、地方政府债等。
(三)基金市场投资:包括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等基金产品。
(四)其他投资:经投资委员会评审批准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六条投资决策权限:(一)投资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投资决策进行审议和批准。
(二)投资部负责具体执行投资决策,并定期向投资委员会汇报投资情况。
第三章风险管理与控制第七条风险管理原则:(一)全面风险管理:对投资活动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和控制。
(二)动态风险管理: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组合情况,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三)合规性风险管理:确保投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八条风险控制措施:(一)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制定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目标和措施。
(二)投资组合管理:合理配置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
(三)风险监测与预警:建立风险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和预警风险。
(四)风险应对:制定风险应对预案,确保风险可控。
交易管理办法
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交易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办法中,除非明确指出或不适用,所称的投资组合包括公司管理的各类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规范的范围包括所有交易品种,以及一级市场申购分销、二级市场交易等所有交易相关活动.第四条公司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所有投资组合的交易委托均通过交易管理部集中完成,实行统一交易和统一管理.交易管理部向投资总监和投资风险总监报告,独立于各投资部门。
交易总监可以根据工作类型划分不同业务组,分设业务主管和交易员岗位,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第五条交易执行的原则是: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合理地执行指令,遵循公平交易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组合。
第六条交易基本流程:基金经理(含投资经理,下同)按照规定的形式下达投资指令,经过人工或电脑程序的合规性风险检查后,如发现不符合规定要返回给下达人要求修改或取消,确认符合规定的指令被放行到交易前台,由相关业务主管做必要的检查和协调后,分发给交易员予以执行,执行结果要及时被反馈给指令下达人。
第二章指令下达第七条有效的指令下达形式包括:交易系统电子指令、书面签字指令和公司录音电话指令。
指令应当明确证券名称、代码、方向、数量、价格等要素。
基金经理有义务妥善保管交易系统的登陆密码,因密码外泄造成基金损失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基金经理因出差和请假等原因,可以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授权他人以书面形式下单。
第八条对于反向指令的规定:(一)同一投资组合同日内禁止下达反向指令,有特殊规定的除外;(二)不同投资组合同日内可以下达反向指令.如因某种原因申请反向交易,应填写异常交易报告单说明理由,经投资总监审批,交易管理部备案后可以放开;第三章合规检查第九条所有指令在交易执行前,必须首先通过人工或电脑程序的合规风险检查,符合规定的指令才能被放行到交易前台,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指令,下达人必须做出必要的修改或取消投资指令.第十条指令下达人需在下达投资指令前完成必要的合规检查,并对投资的合规性负责。
公司证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加强证券投资风险控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三条公司证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证券投资行为的合法性。
(二)稳健经营: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公司收益最大化。
(三)分散投资:合理配置投资资产,降低投资风险。
(四)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证券投资相关信息。
第二章证券投资范围与决策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范围包括:(一)股票投资:包括上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票、新股申购、配售等。
(二)债券投资: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等。
(三)基金投资:包括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
(四)其他证券投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其他证券投资。
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决策程序:(一)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证券投资战略、投资计划和投资规模。
(二)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投资战略和计划,提出具体的投资建议。
(三)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建议进行风险评估,形成投资决策报告。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投资决策报告,确定投资方案。
第三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风险控制措施:(一)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明确风险控制目标、范围和责任。
(二)设立风险控制岗位,配备专业人员,负责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
(三)制定风险控制制度,对投资品种、投资比例、投资额度等进行限制。
(四)建立健全风险对冲机制,降低投资风险。
第七条公司证券投资监督措施:(一)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证券投资进行监督。
(二)公司审计部门定期对证券投资业务进行审计,确保投资行为的合规性。
(三)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相关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证券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证券投资行为;(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证券投资。
第五条公司从事的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证券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投资业务,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促进证券公司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证券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境内外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确保投资活动合法合规。
(二)稳健发展:注重投资风险控制,确保投资收益与风险相匹配。
(三)专业化管理:建立健全投资管理体系,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四)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投资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四条公司投资决策实行分级管理,分为董事会、投资委员会和投资部门三级。
第五条董事会对公司投资业务进行总体决策,包括投资规模、投资策略、风险控制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投资委员会负责制定投资政策和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提出投资建议。
第七条投资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投资决策,包括项目筛选、尽职调查、投资谈判、投资协议签订等。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八条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一)合规审查:投资前,应进行合规审查,确保投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二)风险评估:投资前,应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投资项目的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投资组合管理:根据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合理配置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
(四)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投资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权益。
(五)投后管理: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监督和评估,确保投资收益和风险控制。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以下内容:(一)风险评估与控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确保投资活动符合风险偏好。
(二)合规管理:加强对投资活动的合规审查,防范合规风险。
(三)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投资活动合规、高效、稳健。
(四)信息披露管理: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交易室管理制度
xx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交易室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 xx 证券股份公司(以下称“公司”)投资管理部交易室的管理,确保投资管理部自营投资交易工作的安全有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出投资管理部交易室(以下简称“交易室”)的个人,均应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未特别规定的,须遵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进入交易室的办公人员应服从投资管理部的统一管理。
第三条交易室须凭授权门禁卡出入。
禁止任何人员未经授权出入交易室。
第四条进入交易室的员工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随意将外单位人员或者与工作无关的其它部门人员带入交易室,不得在工作时间高声喧哗、吵闹,不得影响投资交易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进入交易室的所有人员均应关闭手机,或将手机呼叫转移到办公座机上。
不得在交易室使用手机。
如遇工作需要,应用有线电话(座机)联系。
禁止部门以外的其它人员在交易室拨打电话。
第六条交易室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系统只能由公司信息技术部派员安装、调试或移除。
未经批准,其它任何人员不得在交易室计算机上移除、搭接电子设备或安装软件,不得擅自拆卸、挪移、更换交易室的计算机。
第七条交易室设置门禁系统,记录员工的进出时间。
经部门负责人授权,员工签字领取门禁卡后,方可持卡进入。
第八条持有交易室门禁卡的员工应妥善保存门禁卡,进出自营交易室后及时关闭门禁,并对持卡进出的后果负责。
一旦门禁卡遗失,应及时报告,申领新卡。
第九条员工进出记录及相关情况每半年或一年打印一次,形成书面材料后存档备查。
员工进出交易室的档案每年年底随其他文档一并移交公司档案室统一管理。
档案记录的保存时间为 20 年。
第十条投资管理部设专人对交易室的办公设施、设备进行统一管理,按公司和部门的有关规定,定期保存和归档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进出交易室的员工遇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应同时向公司安全、保卫等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二条投资管理部负责对交易室的管理和对违反本制度的人员进行初步处理。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业务,规避证券投资风险,为企业创造比其他投资更高的投资收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投资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遵守自治区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从事证券投资的业务人员须严守企业秘密,遵守企业有关制度,服从上级指示,不得利用公司的资源及信息从事个人业务。
股票投资的研究第四条研究政策面,密切关注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政治、经济动向,并认真进行分析研究,以利于研判股市走势,减少来自股票市场的风险。
第五条研究基本面,要尽量掌握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对于公司的上市公告书、中期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及有关公告等,要尽可能详细研读,并抓住主要指标进行综合分析,减少来自上市公司的风险。
第六条研究技术面,综合运用多种技术分析手段,判断股票优劣、价格高低、走势及投资收益预期,减少来自版块和个股的风险。
股票投资跟踪制度第七条选好股票,长期跟踪。
首先选行业,新兴行业最好,以保证公司的成长性;其次选机制,最好是民营企业或股权较分散,流通股占总股本比例大的公司;三选企业家,好的经营者可以把濒危企业救活,秃的经营者可以把本来生机勃勃的好端端的企业搞垮;四选领导层持股多的公司,自家的事当然自家关心。
依此原则选定入围公司后就要长期跟踪,一般需跟踪半年以上。
以下性质的股票,可作为重点跟踪分析的对象:1、有重大利多的股票。
2、股本小、筹码少、易于控制的股票。
3、公司业绩好的股票。
4、可能资产重组的股票。
5、想象空间大的股票。
6、波动幅度大的股票7、有潜力的低价股8、新上市的公司股票应特别注意9、强势产业的股票10、经营业绩改善或有望改善11、有庞大土地资产可以升值12、国家产业政策扶持13、合资合作或股权转让14、资配股或送股分红15、控股或收购购买审批制度第八条证券投资业务人员在充分跟踪选定股票后,须通过政策面、基本面、技术面的分析,编写专题报告,报上级领导审批决策,减少来自自身决策的风险。
证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证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秩序,加强证券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监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证券监管部门是指依法负责证券市场监管的政府部门,具体组织机构由国务院确定。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期货公司、投资咨询机构等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证券市场监管第六条证券市场监管应当依法依规,独立公正,保持市场秩序稳定。
第七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加强证券市场信息披露,防范市场风险。
第八条证券市场监管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证券发行、交易、信息披露、交易所监管等。
第九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信息不对称风险。
第十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披露情况,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幕交易监管制度,禁止内幕交易行为,加强内幕信息披露监管。
第十二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操纵监管制度,严厉打击市场操纵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加强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及时回应投资者投诉。
第十四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机应对制度,做好市场危机应对准备工作,保持市场稳定。
第十五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监管工作的档案归档和管理。
第三章监管责任第十六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健全监管队伍,提高监管工作效率。
第十七条证券监管部门领导应当履行监管职责,推动监管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八条证券监管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监管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九条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证券投资业务科学、高效、有序和安全地运行,明确投资管理的工作程序及相关岗位的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管理的原则是分级管理、明确授权、规范操作、严格监管。
第三条证券投资业务的管理架构实行公司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证券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经理四级投资决策体系。
投资管理方式采取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负责制。
第二章投资管理流程第四条证券投资业务流程如下:1、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投资总规模及可承受的风险限额,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证券投资业务运作。
2、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证券投资决策小组提交的作为选券依据的证券池和资产配置计划、持仓比例等。
3、证券投资决策小组拟订证券池及资产配置计划和持仓比例,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投资经理可根据对市场形势的分析,在其权限内,在证券池范围内自行制定证券投资的组合构建方案,投资经理在购买一只证券前应制定相应的操作计划,包括拟持有的期限和止盈止损的计划等。
投资组合构建方案及操作计划应经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审批,并报合规部备案。
投资经理应根据批准后的方案及操作计划向交易执行人员下达投资指令,实施投资交易。
5、风险监控人员对投资风险进行全程动态独立的监控,形成定期及不定期投资风险分析报告。
第五条证券投资业务流程示意图见下:第三章投资决策体系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投资决策体系由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证券投资决策小组和投资经理构成。
第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1、人员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研究发展部负责人组成。
委员会主席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2、主要职责(1)批准证券池的建立和调整;(2)审核证券投资决策小组提交的资产配置计划和持仓比例;(3)审议重大投资事项;(4)业绩考核。
3、议事规则(1)举行月度例会分析宏观经济和市场形势,评估调整证券池。
月度例会在每个月的最后一周举行;(2)发生突发或重大事件时,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成员认为有必要,可以随时提议召开紧急会议;(3)委员会对重大议题采取每人一票表决的决策机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所有人员不得弃权,经半数同意后通过;(4)决策采取责任追究机制,委员对其投票负责。
最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最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最新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五条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的募集第六条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三)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五)最近一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基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七)不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类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类公司的运作,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下属分支机构、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第三条公司证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监管要求,维护市场秩序。
(二)风险可控:科学评估投资风险,合理分散投资,确保投资安全。
(三)稳健经营:坚持稳健经营理念,追求长期稳定回报。
(四)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投资相关信息。
第二章投资决策第四条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证券投资决策。
第五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专家、合规风控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一)制定公司证券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额度;(二)审批重大证券投资项目;(三)监督投资执行情况,确保投资策略实施;(四)评估投资风险,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第七条投资决策程序:(一)投资建议:投资经理根据市场情况提出投资建议;(二)风险评估:风险管理部门对投资建议进行风险评估;(三)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是否实施投资;(四)投资执行:投资经理执行投资决策,进行投资操作。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八条公司设立投资管理部门,负责证券投资日常管理。
第九条投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二)制定投资策略,管理投资组合;(三)监控投资风险,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四)进行投资研究和分析,提供投资建议。
第十条投资组合管理:(一)合理配置资产,分散投资风险;(二)定期评估投资组合,调整投资策略;(三)关注市场动态,及时调整投资组合。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证券投资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风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制定风险控制策略和措施;(二)评估投资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三)监督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四)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调整风险控制策略。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66号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20)正文:----------------------------------------------------------------------------------------------------------------------------------------------------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2017年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7年第5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促进证券交易所依法全面履行一线监管职能和服务职能,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所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依照规定讨论和决定交易所重大事项,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交易所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监督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名称。
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六条证券交易所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施自律管理,应当遵循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
第七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三)依法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四)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五)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六)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七)对会员进行监管;(八)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九)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十)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十一)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_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范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_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范证券投资管理制度_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范为规范公司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控制证券投资风险,应制定规范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下面店铺为大家整理了有关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有效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
公司下属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报公司,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含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证券投资的原则:(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金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资金。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用于证券投资,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用于购买符合本条如下标准的投资产品的,可以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5号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5号《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第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0年8月28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或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是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发售、申购、赎回及提供基金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基金销售机构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
未经注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基金服务机构从事与基金销售相关的支付、份额登记、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基金销售业务,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与基金销售相关的服务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等约定,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诚实守信,谨慎勤勉,廉洁从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属于投资人,基金销售相关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基金销售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公司证券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证券投资及交易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及交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期货、期权等。
第三条公司证券投资及交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投资及交易行为合法合规。
(二)安全性:注重投资风险控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三)效益性: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兼顾风险与收益。
(四)透明性:加强信息披露,保障投资者权益。
第二章证券投资及交易管理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及交易的管理部门为财务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本制度。
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及交易的范围:(一)股票投资:包括A股、B股、H股等。
(二)债券投资:包括国债、企业债、公司债等。
(三)基金投资:包括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等。
(四)期货、期权交易:包括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期权等。
第六条公司证券投资及交易的决策程序:(一)财务部根据市场情况、公司发展战略和资金需求,提出投资及交易建议。
(二)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及交易建议进行审议,形成决策。
(三)财务部根据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执行投资及交易计划。
第七条公司证券投资及交易的风险控制:(一)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明确风险控制目标和措施。
(二)制定风险限额,控制投资规模和风险敞口。
(三)加强对投资及交易过程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隐患。
(四)定期评估风险状况,及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条公司证券投资及交易的信息披露:(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投资及交易信息。
(二)定期发布投资及交易报告,披露投资收益、风险状况等。
第三章监督与责任第九条公司监事会对证券投资及交易行为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提出。
第十条财务部、投资决策委员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本制度的执行。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行为,加强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业务的工作规范和风险控制。
第三条本公司证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为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职能部门为证券投资部。
证券投资中的帐户管理、资金调拨的管理部门为资金计划部,财务核算与绩效评估的管理部门为计划财务部,风险监控的管理部门为风险管理部。
第四条公司证券投资投资的范围仅限于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基金券、可流通的债券。
增加投资范围须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通过。
第五条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第二章投资计划和投资决策第六条证券投资部指定投资小组,投资小组根据《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计划和具体投资方案。
第七条投资计划应包括投资研究报告和投资建议书。
投资研究报告应明确证券投资的依据和理由,至少应包括上市公司情况分析、同行业比较分析以及公司发展预测分析。
投资建议书至少应包括投资规模、投资组合、投资品种、单个品种的持股数量、股票与现金的比例、投资时间、买入价位、目标价位、止损点和预期收益等。
第八条投资小组执行单个投资计划,投资额为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形成投资计划书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投资额为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证券投资部报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决策,决策意见应在一个工作日内上报董事长。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的最高投资决策权力机构。
其主要工作是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制定证券投资投资原则,并对证券投资部提出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计划作出决策。
第九条投资小组以定期会议的形式开展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也可临时召开紧急会议。
第三章投资计划的实施第十条投资计划经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即正式立项并进入实施程序。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号:银发〔1997〕111号颁布日期:1997-03-29 执行日期:1997-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各国有商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招商银行、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成都城市合作银行、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上海城市合作银行、天津城市合作银行、重庆城市合作银行、广州城市合作银行、南京城市合作银行、昆明城市合作银行、福州城市合作银行、珠海城市合作银行:为了规范公开市场业务,建立和完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九日公开市场业务暨一级交易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开市场业务的顺利开展,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货币市场的稳步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开市场业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为实现货币政策目标而公开买卖债券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的、具有直接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债券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
第四条一级交易商资格的确定、变更或取消等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批。
第五条公开市场业务的日常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室(以下简称操作室)负责。
第二章债券交易第六条债券交易的券种是指政策性金融债、中央银行融资券、国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债券。
第七条债券交易种类包括买卖和回购。
第八条一级交易商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债券交易须签署有关协议。
第九条回购期限的档次分为7天、14天、21天、28天、2个月、3个月和4个月共7种。
第十条债券交易一般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包括数量招标和利率招标(或价格招标)。
具体中标原则由操作室规定。
股份公司投资及购买或出售资产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及购买或出售资产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投资行为,保证科学、正确地实施投资决策,维护公司及子公司的法人财产,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知识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债权或其他公司拥有所有权的任何资产所从事的下述行为:(一)独资或与其他方合资、合作兴办企业或其他实体;(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购买股票、债券或其他有价证券;(三)向控股或参股子公司追加投资(含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四)企业收购和兼并;(五)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含委托理财)。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购买或出售资产,是指公司资产出售、拍卖、偿债、转让、购买、受让等公司资产产权变动。
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四条重大投资及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是指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的事项。
第五条公司、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适用本制度。
第一章主要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投资及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进行审批。
第七条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就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及购买或出售资产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可组织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八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除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的投资及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批准投资及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的立项,并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及购买或出售资产事项组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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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证券公开市场投资交易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有限公司(下称“我司”)证券公开市场投资业务,防范操作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等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司证券公开市场投资业务。
上述业务实行时如与其他我司内部制度相冲突应以本办法为准。
二、基本要义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证券公开市场投资交易业务,是指我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证券公开市场交易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平台、其他境外(含港、澳、台地区)证券交易所公开市场交易平台、其他场外交易市场(OTC)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责任有限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包含但不限于定向增发投资、证券交易、创新金融产品投资、港股通业务、上市公司要约收购、大宗交易或上市公司股权的协议转让业务等(除新股申购投资外)证券投资交易业务。
三、业务实施办法第四条我司进行证券公开市场投资交易业务,应设立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
根据我司董事会授权,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批证券公开市场投资项目的立项、投资决策及开展其他证券投资管理工作。
第五条我司开展证券公开市场投资交易业务实行额度管理,由我司董事会负责审批每年用于证券公开市场投资交易的投资额度,投资收益实行年终结算。
超过投资额度范围的重大证券投资项目及投资额度的调整应上报我司董事会决策。
第六条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审核我司董事会授权投资额度范围内的包括投资交易标的、投资交易期限、投资交易价格范围、交易金额上限等决策事项。
我司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管理办法,参照《广州粤开投资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3)执行。
第七条我司证券公开市场投资交易业务由我司投资部负责具体统筹实施,主要包括:(一)进行证券公开市场投资研究,负责研究拟投资标的、结合我司自身资金情况和战略发展的要求提出投资计划报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负责牵头统筹有关投资项目工作组的工作安排,保证投资工作按计划实施。
(二)根据工作需要,负责通过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并管理相关交易账户,取得相关投资交易资格,负责按规定报送相关审批材料。
(三)根据我司董事会的授权及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审批(包括投资交易标的、投资交易期限、投资交易价格范围、计划总交易金额区间等)进行证券投资业务,在必要时可获取外部专家及投资咨询机构的专业支持。
(四)负责证券投资交易计划审批申请。
在拟定操作交易日前,报送相关交易计划审批申请表。
交易计划审批申请应包含拟操作交易日期限、交易标的、价格区间、交易数量、计划交易金额范围等内容。
交易日操作完成后,交易计划审批申请表应由交易复核员填写操作反馈情况,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证券资金划付审批申请表需单独提交财务部,由其将交易款项划入指定证券保证金账户,保障交易资金按时到位,由投资部证券交易岗位人员负责交易操作。
确保交易人员和资金人员岗位分离,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分别保管。
证券资金划付审批申请表禁止包含交易标的等敏感交易信息。
(六)做好证券市值资产及证券保证金账户剩余款项的资金管理,在不影响投资计划的前提下,根据资金使用情况由投资部负责人审批,可使用账户内闲置资金投资证券交易平台上交易的如国债回购交易、低风险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等,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七)对已投资标的应进行定期评估并上报我司分管领导及我司总经理,对出现市场波幅偏离值过大的投资标的应严格跟踪,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并及时向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
(八)负责与证券投资业务相关的档案管理,及时归档。
第八条根据业务开展需要,经我司董事会批准,可委托股东方专业人员兼任我司投资部相关岗位。
四、估值定价机制第九条估值定价模型我司参与证券投资交易按照相对估值法进行定价,通过交易标的与具有相近行业特征、股本规模、经营管理模式的可比公司数据进行比较,按照标的公司盈利能力结合行业及同类可比数据的平均市盈率、平均市净率等指标对拟投资交易标的进行测算,确定交易价格区间。
五、合规风控制度第十条内部控制(一)加强投资管理,在申报证券投资计划前,投资部应对拟投资标的情况进行充分研究了解,必要时进行实地尽调,对投资计划进行充分论证。
(二)实行岗位分离、风险隔离操作。
同时配备两名以上熟悉证券交易操作的交易员,设置专用交易电脑及交易室。
交易人员和资金人员岗位分离,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分别由专人保管。
交易人员和投研人员风险隔离,原则上负责投资标的的投研人员不能作为本次投资标的的交易人员。
(三)建立日常对账制度。
按月打印对账单并由投资部和财务部分别核对相互监督,对账单交由财务部存放留档。
第十一条检查与监督证券投资业务由风控部进行稽核,定期对业务档案合规性情况进行检查、核实,每年至少对业务的实施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或审计。
六、工作底稿及档案存档制度第十二条工作底稿及档案的保存在每一次投资交易计划完成后,投资部应当及时整理工作底稿及相关业务档案并归档,工作底稿应包括投资研究和证券交易中获取和形成的所有文件资料,工作底稿由投资部统一进行存放和管理。
工作底稿的保存应不少于五年。
第十三条工作底稿的使用工作底稿的借阅实行借阅登记的方法,经投资部负责人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后,工作底稿可以被借阅,借阅人必须保证借阅工作底稿的清洁和完整。
七、廉洁自律制度第十四条代表我司参与证券业务相关活动时,各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严格遵守我司各项规章制度。
在对外业务交往中,应廉洁自律,注意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不得有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八、信息风险管理制度第十五条证券投资业务的投资决策、投研资料、投资信息均为机密信息,未经我司正式渠道向外公布,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发布需经过我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六条我司经办部门和知情人员应自律保密,不得对外泄露投资计划包括投资价格、期限、数额等敏感市场信息。
相关岗位人员应签订保密协议,进行保密信息要求的培训。
第十七条机密信息泄露时及时追查,尽量挽回影响,具体当事人责任按我司相关规定及制度进行处理。
九、员工培训制度第十八条培训的组织及审批程序(一)新进我司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员工应实行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未通过者,不得上岗。
(二)我司鼓励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员工参与各种形式的相关学习培训,并根据公司培训制度,为员工的学习培训提供相应的条件。
(三)各实施部门根据我司培训制度及本部门业务需要制定岗前培训及业务学习计划,包括组织、参加各类专业专题培训班、研讨班的学习。
十、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条款因国家法律法规或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等相关规定调整而无效或者不具有可操作性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等相关规定为准,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我司董事会授权投资部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交易计划审批申请表2.证券资金划付审批申请表3.广州粤开投资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附件1:交易计划审批申请表编号:号附件2:证券资金划付审批申请表编号:号接收部门:财务部接收经办人签字:日期:附件3:广州粤开投资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州粤开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我司”)证券投资及其相关业务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控制业务风险,根据我司相关规章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和召开方式、程序第二条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至5名成员组成,成员包括我司股东代表及证券投资业务负责人等,由我司董事会任命,每届任期一年,可连选连任。
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1名,由我司证券投资业务负责人担任,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第三条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业务秘书1人,业务秘书不参与会议决策,负责会议的组织协调和记录,并形成书面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应概括总结会议讨论的具体事宜,并对会议形成的评价结果和表决结果做出书面记录。
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应通过参会成员确认方可生效。
第四条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证券投资决策会议开展工作,证券投资决策会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定期召开。
在必要时,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所有会议方式都应以书面形式形成《证券投资决策会议纪要》。
第五条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2/3以上成员出席时方可召开投资决策会议,会议可根据项目需要邀请行业专家和项目组成员列席。
第三章决策流程第六条经投资部负责人及风控部审核发表意见后,项目组应及时将《证券投资项目方案报告》及其附件等申请材料提交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不含申请材料收到当日)召开投资决策会议。
第七条投资决策会议的参会委员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客观、充分地分析,发表独立的评价,对项目是否准予投资出具明确的意见。
第八条证券投资决策会议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判断:1.判断交易金额是否在我司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证券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权限范围之内;2.判断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我司相关规章管理制度规定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原则;3.证券投资项目方案的尽职调查工作是否充分、可靠,项目团队是否关注到了此次交易的所有重大风险因素;4.项目团队的估值和预测是否合理可靠,外部市场环境和政策面因素对此次交易的影响,此次交易预期可实现的风险收益比是否可以接受;5.对投资方案(涉及交易价格、合同条款、重大风险问题等)给予指导意见;6、根据我司的资金状况、财务安排等方面对项目发表意见。
第九条证券投资决策会议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独立发表意见,表决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2/3及以上委员会成员表示同意则准予投资。
所有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必须在证券投资决策会议决议中阐明个人意见并由投资部存档保存。
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不得向任何交易外人员、机构及其他组织泄露或者公开相关信息,如发生以上行为给我司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则由我司投资部负责制订和解释,并经董事会审核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