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恒大地产集团物业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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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地产集团物业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组织架构

第一条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对地区公司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及考核。

第二条地区物业公司由所属地区公司直接管理。

第三条地区物业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由集团统一制定并发文执行。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四条地区物业公司定岗定编标准、薪资结构体系由集团物业管理中心统一拟订,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后,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第五条各地区物业公司员工年度薪资调整方案经集团物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后,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地区物业公司定岗定编方案由地区物业公司拟定,经地区公

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集团物业管理中心签署意见后,报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

地区物业公司维保修人员及配合营销人员的定岗定编方案,经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签批后执行,报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七条地区物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的录用及定薪、转正定级、任免、解聘等须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并报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备案;属地区物业公司领导班子

成员的,须报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核后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属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还须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对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的工作进行考核与评定,依据考核与评定结果,对其任职资格有建议权与否决权。

地区物业公司其他员工的录用及定薪、转正定级、调动、任免、工资、奖惩、解聘等由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后执行。

不符合公司入职及提拔晋升条件的经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核后,报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属地区物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须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属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

再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汇总、审核,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第八条集团各中心对地区物业公司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指令或工作失职,从而决定给予的警告、通报批评、扣罚奖金、降薪、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由直管副总裁审批,涉及降职、免职、辞退等处分的,还须再报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

第九条地区物业公司领导班子的分工调整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报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条各地区物业公司之间的人事调动由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签署意见后,报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与集团系统其他单位之间的人事调动,经物业直管副总裁签署意见后,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总经理审核、审查、审批后实施;其中属地区物业公司领导班

子成员的,须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属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还须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十一条凡在集团系统被辞退、开除以及自行离职的人员,各地区物业公司一律不得录用,特殊情况报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属地区物业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须再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属地区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再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汇总、审核,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地区物业公司本部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员工的请假、出差由上一级领导审批,物业服务中心员工的请假、出差由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其他员工的请假、出差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所有员工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的出差由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第十三条地区物业公司社会保险缴纳方案经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物业直管副总裁审批。

地区物业公司住房公积金缴纳方案由集团物业管理中心统一制定,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后实施。

第十四条地区物业公司须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版本由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参照集团劳动合同文本制定,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集团各中心每月对地区物业公司的所有奖励和处罚人力资源中心及物文件均须抄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及物业管理中心,

业管理中心每月全面检查地区物业公司行政人事部对各项奖罚的执

行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反馈各相关中心核实。对行政人事部未按文件执行的,当月发现一人次给予行政人事部一把手降三级工资的处分,三人次给予免职处分,超过三人次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财务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模式

财务由集团统一管理,统一执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报表须经集团财务中心审批。

第十七条资金管理模式

1、资金由集团统一计划管理,地区物业公司纳入地区公司资金计划申报。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集团资金计划。

2、因融资工作需要对外提供资料时,公司基础资料须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财务资料、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承诺书、商业承兑汇票相关协议及承诺函等相关资料须报资金直管副总裁审批;

融资计划、融资方案、融资合同、融资协议、增资方案、融资安排费方案等须报资金直管副总裁审批后,再报集团资金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融资方案实际执行过程中需要办理财产及股权质押、担保手续,股权过户手续,董事、监事及法人变更等具体事项,由资金直管副总裁审批。股权融资、合作项目涉及公司章程变更事项,须报集团经营中心审核后,由资金直管副总裁审批。

3、开具商业汇票视同现款支付,地区物业公司须建立商业承兑汇票

台帐,确保到期兑付。

4、无论任何原因,地区物业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贷款利息及贷款本金,必须确保资金在到期前2个工作日到账。否则每发生一次,给予相关资金部经理、财务部经理降一级工资处分,给予主管资金公司领导降二级工资处分,给予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降三级工资处分;一旦发生上述情况,集团信息化系统自动生成处分文件并执行。

5、地区物业公司内部各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及支付集团系统公司款项由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6、地区物业公司申请集团拨付款项的,由集团财务中心审核,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报集团财务中心直管副总裁审批;2000万元以上的,须再报集团资金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对外付款审批

1、项目日常水、电、暖、煤气费用支出及退各类押金,由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工资、社保、公积金等对外付款,由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2、银行手续费由财务部门审批支付;税费由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银行贷款归还、利息、顾问费等报地区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

3、支付合同款,金额2万元以下(含2万元)的,由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批;金额2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地区物业公司董事长(或主持工作一把手)审批;金额3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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