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解读(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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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乡科级正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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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省级城市所属区党委、人大、政府 、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科 室正职。各地级市党委、人大、政府 、政协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各 县级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属 单位正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正职。 县属重点 中学正职。

10、乡科级副职 :
副省级城市所属区党委、人大 、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 业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地级 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 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各县级 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 属单位副职。各乡镇党委,政

6、厅局级副职:
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 和事 业单位下属司局室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 、政府、政协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副职,副厅级单位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属机关(区)正职,各 地级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副职,纪委书记。国有副厅 级企业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院 校正职。
公务员级别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档)
一 3020 3180 3340 3500 3660 3820 / 二 2770 2915 3060 3205 3350 3495 3640 / 三 2530 2670 2810 2950 3090 3230 3370 3510 / 四 2290 2426 2562 2698 2834 2970 3106 3242 3378 / 五 2070 2202 2334 2466 2598 2730 2862 2994 3126 3258 / 六 1870 1996 2122 2248 2374 2500 2626 2752 2878 3004 3130 / 七 1700 1818 1936 2054 2172 2290 2408 2526 2644
6.法治的原则(第五条、第九条)
二、公务员的概念及范围
(一)什么是公务员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指 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 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必须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依法履行公职。
2.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3.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五)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1、公务员的义务(9项 第十二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 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 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一)关于职位分类(第十四条) (1)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位。
(2)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 (3)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位。
(4)法官、检查官类公务员职位 。
(二)关于公务员的职务
职务 —是公务员职务所承担的 应完成的任务。
职位包括:职务、职权、职责 三个要素 职务是职位的核心要素。
7、县处级正职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 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副省级城 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 区)副职。副省级城市所属区党委、人 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 正职。 各地级市党委、人大、政府、政 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县级市党委、人 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正县级企 业的正职,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重 点中学正职。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概念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指党和国家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管 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的统称或总称。 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包括:国家公务员录用、考核、职 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 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第十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 《公务员法》配套制度:《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 公务员职务任免和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公务员录 用规定(试行)》、 《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 《 公务员培训规定》等

5、厅局级正职:
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和事 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 记。各地级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 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省署高校党政 正职。
(三)机关职位设定(第十八条)
1、有关具体职位的设置要依据四大要素 :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 比例。
2、职位设置的最终要求:
一是明确各个具体职位的工作职责, 明确具体的工作任务,落实岗位任; 二是确定任职资格条件,明确具备何 种资格的人才才能担任该职位的职责。
(四)关于公务员的级别(第十九条)
2、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1> 巡视员: <2> 副巡视员: <3> 调研员: <4> 副调研员: <5> 主任科员: 十三级至八级; 十五级至十级; 十八级至十二级; 二十级至十四级; 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6> 副主任科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1、公务员职务类型
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 ,将公务员职务分为(第十六条 ):

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
2.公务员职务序列(第16条-17条
) 职务序列包括:职务层次、职务名
称两个基本要素 。
(1)领导职务序列
“领导职务名称”:
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

“领导职务层次” 10个层 次: 国家级正职、 国家级
<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2、公务员的权利(8项 第十三条):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 者处分;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 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 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最 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 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3.省部级正职:
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共中央、全国 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 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 领导人,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 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国家正部 级企业正职领导。
公务员范围的界定 员的范围
主要包括以下七类机关: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 (5)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 (6)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7)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还有国家主席、副主席也属于公务员。

8、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 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 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副省级城市 所属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 机关和事业单位副职。各地级市党委、 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 处级单位正职。各县级市党委、人大、 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国有正 县级企业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市属
4、省部级副职 :
中央纪委常委,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 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 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 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 、政协的正职领导人,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 级企业正职领导,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副职 副职 副职 副职 副职 、省部级正职 、厅局级正职 、县处级正职 、乡科级正职 。 、省部级 、厅局级 、县处级 、乡科级

“领导职务层次” 10个层 次:1、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 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 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1、 国家级正职:一级; 2、 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3、 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4、 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5、 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6、 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7、 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8、 县处级副级:二十级至十四级; 9、乡科级正职: 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10、 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三)关于“参照管理”的问 题
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必须符 合两个条件:
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 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是要经过批准。
(四)公务员的条件
1.公务员的基本条件(7个 第十一条)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十八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7> 科员: 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8> 办事员:
二十七级至十九级;

3、副省级市机关公务员职务与级 别的对应关系是: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 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 ;司局级副职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市机 关的巡视员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副 巡视员对应十八级至十二级。

(二)公务员管理原则

所谓原则,就是根本的准则。公务员管理的原 则,是指公务员管理活动和管理行为应该遵循的 根本准则。主要有以下6条:
1.党管干部原则(第四条)
2.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第五条)
3.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第六条)
4.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 第七条) 5.分类管理的原则(第八条)
(2)非领导职务层次

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 序列的职务层次分为8个:巡 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 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 员、科员、办事员。
(2)非领导职务层次

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 序列的职务层次分为8个:巡 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 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 员、科员、办事员。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述 二、公务员的概念及范围
三、公务员职务与级别
四、录用制度——公务员队伍的入口 五、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与使用制度 六、辞职、辞退和退休制度——公务员队伍的出口 七、申诉控告制度——救济制度 八、职位聘任制度 九、法律责任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概述
<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2.公务员的资格条件(第二十三条): 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 的资格条件。
3.公务员的限制性条件(第二十四条) 三种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公务员除了其所任职务以外,还有级别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其 具体的对应关系主要在工资制度中体现 。
同一个公务员职务可以对应多个级别, 具体对应哪一个级别,要根据德才表现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
相应的级别,但没有对具体的对应关系作 出规定,这就为改革留下了空间。
改革方向:合理增加级别的数量;一职 数级,上下交叉;向基层倾斜。 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 施方案 (中发〔2006〕9号)附件《公务 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 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 一级(原最高为十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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