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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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6月29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法院公告费收取标准

法院公告费收取标准

法院公告费收取标准首先,法院公告费的收取是依据《司法行政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管理的。

根据该规定,法院公告费属于司法行政收费的一种,其收费标准按照每次公告事项为单位计费。

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地区差异和法院的政策规定而有所不同。

其次,具体收取标准一般分为固定标准和浮动标准。

固定标准是指根据公告事项的种类,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制定的标准化价格。

比如,法院针对刑事案件的公告可以按照每次公告100元的标准收取。

而浮动标准是指根据公告事项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法院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调整,以保证费用的合理性。

例如,对于涉及大型破产重整案件的公告,可能会按照工作量的多少和复杂程度的高低进行浮动计费。

另外,法院公告费的收取方式一般有两种形式,即一次性收取或分阶段收取。

一次性收取是指法院在公告事项办理完成后,要求当事人一次性支付全部费用。

而分阶段收取是指法院按照公告事项的不同进展阶段,分多次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例如,对一些复杂的民事案件公告,法院可能会根据案件的不同进展阶段进行费用的分期收取。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公告费的收取还需要符合合理性和合法性原则。

一方面,法院应当在实际费用和工作量的基础上确定公告费收费标准,以保证费用的合理性。

另一方面,法院在收取公告费时,应当依法实施,不得超出相关法规的规定,并提供相关的收费凭证和发票。

总之,法院公告费的收取标准与具体公告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密切相关。

法院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收费,保证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同时,也呼吁相关机关对于法院公告费的收取标准进行适时的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成都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成都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20
同上
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费(2002)93号
小型微型企业免收3年。
33.
三.土地闲置费
1.出让地
2.划拨地
出让金
平方米
20%
10-30
《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4.
四.耕地开垦费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
1-2倍
同上
35.
五.土地复垦费
平方米
损伤40
死亡60
损伤40
死亡80
10
5
损伤4000
死亡8000
1.5倍
省物价局、财政厅、建委川价字非(1992)107号
成价发(1996)99号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川价字非(1992)107号
成价发(1996)99号
《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砍伐者缴纳
1.修剪以每个断口粗度计算1元/厘米古树名木的修剪按移植标准计算
2.棉花种子全项
3.农作物种子单项
4.棉花种子单项
样本
样本
93
95
收费点公示
收费点公示
省物价局、财政厅、省技监局川价字非(1992)151号
10
四、卫生监测费
(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监测、检验费)
收费点公示
川卫计发〔1996〕65号
川府办发电〔2003〕31号
川府发电〔2004〕43号
建委
11.
建设项目报建费[含城市基础
29.
二.市政设施赔偿费
设施重置价
120-150%
省物价局、财政厅、建委川价字非(1992)107号
30.
三.城市道路挖掘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培训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1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培训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19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培训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家法官学院开展培训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12月15日财综[2010]119号)最高人民法院:你院《关于申请将国家法官学院法官培训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报告》(法[2010]257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为保证法官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意国家法官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法官培训条例》(法发〔2006〕6号)的规定及你院批准的法官培训计划,对高级、中级、基层人民法院的预备法官培训(包括脱产培训和网络培训,下同)和法官任职、晋级、续职培训以及其他法官培训时,向参加培训的学员单位收取培训费、资料工本费和住宿费。

对中央财政已拨付相应经费的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等培训,国家法官学院不得收取培训费、资料工本费和住宿费。

二、培训费、资料工本费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国家法官学院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国家法官学院收取的培训费、资料工本费和住宿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最高人民法院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7〕81号)的规定执行。

培训费、资料工本费和住宿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103类04款02项“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02目“培训费、资料工本费和住宿费”,支出由财政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拨。

五、国家法官学院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审核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4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2001年全国治乱减负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3号)有关规定,继续抓好清费减负治乱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为经济发展和企业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含社会团体、个人自愿捐赠形成的基金,下同)的项目和标准进行审核,编制涉企收费目录,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策原则(一)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共同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不予公布,由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取消。

(二)无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财政部批准的政府性基金,一律不予公布,由省各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行取消。

(三)虽经权限部门批准,但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要求或标准过高的收费,经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取消或降低收费标准。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和标准公布后,其他未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得继续收取。

继续收取的一律视为乱收费,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281号令)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物价局(已变更),财政部•【公布日期】•【文号】[1991]价费字549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1年11月19日〔1991〕价费字549号)司法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的有关规定,对司法系统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查,现就司法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如下:一、公证费按《公证费收费规定》(附件一)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附件二)执行。

二、律师服务费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三)和《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四)执行。

三、律师工作执照费,每册一元。

四、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制定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并抄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

五、司法系统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增设收费项目,也不得提高收费。

六、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和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到指定的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过去有关收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二、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三、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附件一公证费收费规定第一条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

公证处为法人和公民办理公证事项时,应按本规定收取公证费。

第二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并发给正式收据。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截留公证费。

公证员不得私自收费。

第三条在办理本规定以外的公证事项时,公证处可比照《公证费收费标准表》中最相类似的项目酌收公证费。

第四条公证处办理公证事项时,遇有下列情况可减、免收费:(一)办理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劳动保险金的证明;(二)办理养老金、子女助学金的证明;(三)当事人所在工作单位、城市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当事人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者;(四)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者。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

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审批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申请设立、审批、变更、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法院公告费收费标准

法院公告费收费标准

法院公告费收费标准法院公告费是指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案件过程中,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公告费用。

公告费的收取标准是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法规定的,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以下是法院公告费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公告费的收取范围。

法院公告费的收取范围包括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以及执行案件等各类案件。

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其他相关当事人,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都可能涉及到公告费的支付。

二、公告费的收费标准。

1. 民事案件。

对于民事案件,公告费的收费标准一般是根据公告的篇幅和媒体等因素来确定的。

公告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不得超出规定的范围。

2. 行政案件。

在行政案件中,公告费的收费标准也是根据公告的篇幅和媒体等因素来确定的。

同时,公告费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告的效果和公正性。

3. 刑事案件。

对于刑事案件,公告费的收费标准一般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在收取公告费时,法院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告费的收费标准。

4. 执行案件。

在执行案件中,公告费的收费标准一般是由执行法官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

执行法官在确定公告费的收费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实际情况,确保公告费的收费标准合理合法。

三、公告费的支付方式。

公告费的支付方式一般包括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多种方式。

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的要求,按时足额支付公告费,否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进程。

四、公告费的减免和豁免。

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告费的减免和豁免。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合理审查并作出决定。

但是,申请减免和豁免公告费并不意味着公告费可以完全免除,法院会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五、公告费的监督和管理。

公告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执行,不得随意变动或超出规定范围。

法院应当加强对公告费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告费的收取和使用合法合规。

六、结语。

法院公告费的收费标准是司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合理的收费标准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44号——关于执行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44号——关于执行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44号——关于执行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7.06.16•【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244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二四四号关于执行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精神,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收费标准公告如下: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一、专利收费(金额单位:人民币元)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一)申请费1.发明专利9002.实用新型专利5003.外观设计专利500(二)申请附加费1.权利要求附加费从第11项起每项加150 收2.说明书附加费从第31页起每页加收50从第301页起每页加收100(三)公告、公布印刷费50(四)优先权要求费(每项)80(五)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2500(六)复审费1.发明专利10002.实用新型专利3003.外观设计专利300(七)专利登记费1.发明专利2002.实用新型专利1503.外观设计专利150 (八)年费1.发明专利1-3年(每年)900 4-6年(每年)1200 7-9年(每年)2000 10-12年(每年)4000 13-15年(每年)6000 16-20年(每年)8000 2.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1-3年(每年)600 4-5年(每年)900 6-8年(每年)1200 9-10年(每年)2000(九)年费滞纳金每超过规定的缴费时间1个月,加收当年全额年费的5%(十)恢复权利请求费1000(十一)延长期限请求费1.第一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3002.再次延长期限请求费(每月)2000(十二)著录事项变更费1.发明人、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变更2002.专利代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50变更(十三)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1.实用新型专利24002.外观设计专利2400(十四)无效宣告请求费1.发明专利权30002.实用新型专利权15003.外观设计专利权1500(十五)专利文件副本证明费(每30份)注:对经济困难的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专利收费减缴按照《专利收费减缴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我们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项目见附件)。

各地区和部门出台的收费项目与本通知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相类似的,一律予以取消。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和停止征收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其中,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

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确保其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三、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2009年1月1日前有关收费资金余额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认真落实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也不得以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宝鸡市金台区行政事业行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宝鸡市金台区行政事业行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 1992 〕 价 费 字 452 号 、 计 价 格 〔 1994 〕400 号、陕价行发〔 2011 〕 160 号 〔 1992 〕 价 费 字 452 号 、 计 价 格 〔 1994 〕400 号、发改价格〔 2003 〕 2353 号、发改价格〔 2004 〕2831 号
计价格〔 2001 〕1998 号、陕价费调发 〔 2002 〕27 号
元/证
计费 9
个人 5、单位 10 个人、单位 20
区 统 一 征 地 21、征(土)地管理费
管理办公室
22、耕地开垦费
司法
详见文件
6
详见文件
18
国土(籍)字〔 1990 〕 93 号
计价格〔 2001 〕 1734 号
计价格〔 2001 〕 585 号,陕价费调发 〔 2001 〕113 号 《土地管理法》 ,财预〔 2002 〕584 号
8
区公证处 农业
23 、公证费(限于行政机 关)
区 畜 牧 兽 医 24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


详见文件
21
详见文件
70
区 农 业 机 械 25、农机监理费(含“九二”
管理站
式拖拉机牌证费)
林业
区林果技术 26、林权证工本费
推广站
元/证
详见文件
6
5
9
计价费〔1997 〕285 号、计价费〔1998 〕 814 号
1992 〕价费字 249 号、计价格〔2001 〕 523 号
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
32 、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
收费
(1)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
元/月、份
10
区 人 才 交 流 系、档案

北京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北京市2012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收费项目名称
政策文件
管理形式
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
101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108002002 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5年有效
预算管理
第 1 页
收费编码

收费项目名称
政策文件
财综[2004]14号 京财综[2013]66号
管理形式
预算管理
108002004 前往香港澳门通行证一次有效签注费
预算管理 京价(收)字[2003]253号 京价(收)字[2003]253号 京价(收)字[2003]253号 京价(收)字[2003]253号 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 预算管理 京价(房)字[2001]422号 京财综[2012]2451号 预算管理

110002001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11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11001 特种作业考核收费 111001001 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收费 11100100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收费 112 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 112002 涉外垃圾清运费 112002001 涉外垃圾清运费(桶装垃圾) 112002002 涉外垃圾清运费(散装垃圾.北京130) 112002003 涉外垃圾清运费(散装垃圾.解放) 112002004 涉外垃圾清运费(散装垃圾.东风140) 112003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112003001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本市居民] 112003002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外地来京人员] 114 北京市委组织部 114001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 114001001 高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费 114001002 中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费 114001003 初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费 114003 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答辩收费 114003001 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评审答辩费 114004 政工专业报名考务收费 114004001 政工专业报名考务费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4•【字号】•【施行日期】2004.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结果的通知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的投资和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群众和外来投资者的负担,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市有关部门组织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保留收费项目265项,降低收费标准787个;停缓收费项目70项,停缓收费标准1754个。

清理结果已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及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对收费工作的管理,凡未列入《北海市各部门保留、降低收费项目目录》的收费项目,均属乱收费。

违者按规定由物价、监察部门查处。

今后凡国家、自治区明令取消或降低的收费,按上级规定执行;国家、自治区新下达的收费项目原则上由市物价局核准,属影响较大的重大收费项目或此次清理后已暂缓需重新开征的收费项目,由收费单位提出依据和理由,经市物价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或应提供服务的,不得因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除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指定或委托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履行职责提供服务,不得因此获得任何经济上的利益。

各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凭借行政部门权力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不得少服务多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违者将按乱收费论处。

对检查、检验、检疫、检测类收费实行严格管理,凡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末规定可以收费的,各监督、检查部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送检单位主动送检的除外。

本结果公布后,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北海市各部门保留收费项目目录2、北海市各部门降低收费项目目录3、北海市各部门停缓收费项目目录北海市人民政府二00四年元月十四日附件一、北海市各部门保留收费项目目录建设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工程定额测定费(1个标准)2、污水处理费(1个标准)3、城市垃圾处理费(6个标准)4、城市绿化补偿费(22个标准)5、白蚁防治费(3个标准)6、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含初始、转移、变更及他项权利登记和房改房登记)7、公有住房交易土地出让金(1个标准)8、城市道路占用费中2个标准9、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考核费中4个标准10、房产部门证书工本费中1个标准11、建筑材料检测费中47个标准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建设工程设计费(1个标准)2、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30个标准)3、房屋租赁登记手续费(5个标准)4、公房租金(2个标准)5、房地产档案证明费(1个标准)6、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中7个标准7、燃气综合治理服务费中30个标准8、房地产经纪收费中4个标准9、房屋交易手续费中2个标准10、建筑工程门窗检测收费中1个标准人防办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人防工程使用费(1个标准)2、人防工程建设费中1个标准房改办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公房出售评估资料费中1个标准2、公积金查询、资料费中1个标准测绘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测绘费中1个标准国土资源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土地管理费2、变更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2个标准)3、证书工本费(3个标准)4、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宗地标定地价50万元以下保留)5、临时用地补偿费6、土地复垦费7、土地收益金8、利用档案收费9、采矿登记费10、矿产资源补偿费11、采矿权使用费12、采矿权价款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拆迁劳务费水利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供水增容费2、水表检定维护费水产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37个标准)2、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3、渔港维修养护费4、渔业船员考试发证费(11个标准)5、渔港收费6、渔业船舶登记收费7、各种证件费(18个标准)8、各类培训费(14个标准)9、船舶设计费10、无线电台频率占用费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电建站码头车辆保管服务费2、码头设施使用费林业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林业保护建设费2、证件工本费(2个标准)3、森林植物检疫费农业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国内植物检疫2、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1)动物防疫收费(14个标准)(2)动物检疫收费(12个标准)(3)动物产品检疫收费(10个标准)(4)消毒项目收费(3个标准)(5)兽医卫生条件、审核发证(9个标准)3、兽药经营许可证农机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农用机动车二号保养维修费(1个标准)2、农用机动车彩色照片摄影费3、农用机动车喷字喷漆费(1个标准)4、农用驾驶员短期培训费(1个标准)5、农机管理经营网点服务费6、农机作业服务费(5个标准)7、农机技术工人培训费(3个标准)卫生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考试考核费(5个标准)2、各类证书工本费(4个标准)3、执业医师注册费(含证书工本费)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5、护士注册费(2个标准)6、医疗机构评审费(有效期三个)(3个标准)7、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2个标准)8、卫生监督防疫收费(297个标准)人事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出国审批费(1个标准)2、补员招考(2个标准)3、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核收费(12个标准)4、培训费(5个标准)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人才交流服务费(22个标准)教育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教育附加费(1个标准)2、教师资格认定费(非师范类)(3个标准)3、各类证书工本费(7个标准)4、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3个标准)5、各类报名、考试费(18个标准)6、教师继续教育培训(2个标准)劳动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收费2、各类证书费(3个标准)3、劳动能力伤残鉴定费4、职业技能鉴定评审收费(9个标准)5、劳动保障监察材料工本费(4个标准)6、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5个标准)7、手册证书工本费(2个标准)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职业技能培训费(14个标准)2、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3个标准)环保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排污费(40个标准)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环境监测收费(67个标准)药品监督检验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1个标准)2、药品监督检验费(191个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769个标准)2、计量收费(245个标准)3、统一机构代码证书费(4个标准)二、经营服务性收费l、计量修理收费(165个标准)公安系统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各类证照费(46个标准)2、管理、监护费(3个标准)3、人口信息查询费(1个标准)4、为打印住户登记册收取打印费(1个标准)5、办理户口变更、更正(1个标准)6、戒毒费(14个标准)公安交警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驾驶员考试费(3个标准)2、机动车抵押登记费(1个标准)3、牌证费(10个标准)4、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4个标准)5、驾驶证年检费(2个标准)6、农机培训业务管理费(1个标准)7、交通安全设施维护费(2个标准)8、机动车入户、过户费(2个标准)9、交通事故处理费(2个标准)10、特殊检验费(4个标准)公安消防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技术培训费(5个标准)2、证件工本费(2个标准)法院系统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案件受理费(18个标准)2、案件其他诉讼实际费用(1个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7大项)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注册登记费(18个标准)2、变更登记费(9个标准)3、年度检验费(1个标准)4、证照工本费(3个标准)5、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2个标准)6、个体工商户管理费(2个标准)7、其他临时收费(3个标准)海关部门(6大项,51个标准)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货物滞报金(1个标准)2、证照单证费(36个标准)3、手续费(10个标准)4、验车费(1个标准)5、车辆超时占用验场费(2个标准)6、培训考试费(1个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费(8个标准)2、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费(19个标准)3、卫生检疫和进口食品卫生检疫检验费(23个标准)检察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检验鉴定费(7个标准)2、照相录相费(1个标准)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信息服务费(1个标准)2、技术咨询服务费(1个标准)3、技术短期培训费(1个标准)4、工程预(结)算咨询(1个标准)5、招标代理工程(1个标准)6、房地产中介服务费(5个标准)7、工程预(结)算咨询(1个标准)8、资产(含房地产)评估收费(19个标准)9、走私船舶和车辆保管服务费(6个标准)10、市场开发服务费(3个标准)司法系统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公证服务收费(39个标准)2、律师服务费(37个标准)3、仲裁案件受理费(7个标准)民航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航空旅客服务收费(13个标准)文化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工本费2、文化市场管理费(3个标准)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图书服务收费(11个标准)驾驶员培训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驾驶员培训费(21个标准)2、租用场地收费(2个标准)3、租赁车辆收费(4个标准)4、租用摩托车训练场地收费(2个标准)交通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公路运输管理费2、公路养路费3、各类证件工本费4、年审审查费5、车辆通行费6、水路运输管理费7、港口收费8、公路路产补偿费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水路运输服务费2、公路货运服务费3、车辆服务收费4、旅客服务收费5、出租车管理服务费民政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婚姻登记收费2、社团登记批准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收费4、收养登记标准5、《北海市高龄老年优待证》、《北海市孤寡残老年人优待证》二、经营服务性收费l、福利服务费2、殡仪服务收费广电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亚洲一号卫星接收、审查、稽查费二、经营服务性收费l、有线电视安装建设费2、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3、有线电视二次施工费物价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收费员培训费2、工本费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估价费2、企业凋定价方案可行性研究财政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证书工本费2、报名、考试、培训费外事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工本费2、护照加急费3、领事认证费4、《通行证》工本费5、前往香港签证费二、经营服务性收费l、代办护照签证服务费外经贸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边贸管理费机构编制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登记费2、公告费统计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工本费2、报名考试培训费烟草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工本费体育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l、工本费经贸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工本费2、资格报名评审费税务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工本费2、变更税务登记费3、税务登记公告费计生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医学鉴定2、工本费3、社会抚养费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培训费二轻联社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联社管理费金融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贷款卡工本费气象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1、有偿专业气象服务费2、防雷设施安全性能检测费附件二北海市各部门降低收费项目目录建设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城市道路占用费中12个标准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费(含市政工程)3、预算编制费4、墙改专项基金(2个标准)5、道路挖掘补偿费(7个标准)6、建筑材料检测费中25个标准7、小城镇建设配套费8、房屋拆迁管理费9、土地抵押变更手续费10、房屋权属证书年审,更换登记费(含证书工本费)二、经营服务性收费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中1个标准2、燃气综合治理服务费中3个标准3、房地产经纪收费中2个标准4、房屋查勘、灾害、纠纷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中3个标准5、房屋交易手续费中2个标准6、超无证、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费7、建筑工程门窗检测收费中12个标准人防办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共8个收费标准)1、人防工程建设费中1个标准2、拆除人防工程补偿费(7个标准)房改办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公房出售评估资料费中1个标准测绘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测绘费中153个标准地震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地震、抗震有偿使用费中3个标准规划部门一、经营服务性收费城市规划综合技术服务费(4个收费标准)国土资源部门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大项5项,标准6个)1、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2、非农业建设用地土地闲置费(含单位和个人)3、利用档案收费中的出具房地产证明4、采矿登记费中的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5、土地变更登记手续费(宗地标定地价200万以上按地价0.3%,200万至100万按地价0.4%,100万至50万按地价0.5%)。

行政诉讼费用收费标准

行政诉讼费用收费标准

行政诉讼费用收费标准行政诉讼费用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诉讼参与方按照规定向法院支付的费用。

行政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直接关系到诉讼参与方的利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公正、公平。

下面将就行政诉讼费用收费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行政诉讼费用包括立案费、裁定费、调解费、鉴定费、公告费、送达费等。

其中,立案费是指申请人在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后向法院支付的费用,裁定费是指法院作出裁定时向申请人或者被告收取的费用,调解费是指法院进行调解时向申请人或者被告收取的费用,鉴定费是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向申请人或者被告收取的费用,公告费是指法院进行公告时向申请人或者被告收取的费用,送达费是指法院进行送达时向申请人或者被告收取的费用。

其次,行政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费用收取标准的规定》,行政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透明。

具体收费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案件的价值、诉讼参与方的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确定,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再次,行政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依法公布。

法院应当依法公布行政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众公开,确保诉讼参与方和社会公众都能够了解行政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纠纷和争议。

最后,行政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依法执行。

法院在收取行政诉讼费用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不得超范围收费或者私自减免费用。

同时,诉讼参与方在支付行政诉讼费用时,也应当依法足额支付,不得拖欠或者逃避支付。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费用收费标准是行政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公正、公平。

希望各级法院和诉讼参与方都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保障诉讼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滕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滕州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按照K交纳
(3

财产数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3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4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100元/件
5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400元/件
6
申请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最局不超过30万元
(三)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
财综[2012]97号、鲁价费函(2018)6号、鲁发改价格(2023)253号
1
居民户口簿
10元/本
2
集体户口簿
(1)
城镇
40元/本
(2)
农村
30元/本
3
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仅指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准
5元/张
财综[2012]97号、
鲁价费函(2018)6号
迁证收取的工本费)
240元/件
G)
前往港澳通行证
40元/项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1
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0元/证
财税(2018)37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2
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40元/证
3
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10元/证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仅指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鲁
财综(2014)
75号

不动产登记费
《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1255

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费按照以下标准收取:
1. 民事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金额比例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1)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免收受理费;
(2)争议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照1%收取;
(3)争议金额在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按照0.9%收取;
(4)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以下的,按照0.8%收取;
(5)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0.5%收取,但最高
不超过10万元。

2. 行政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金额的比例收取,具体标准如下:
(1)争议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免收受理费;
(2)争议金额在一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按照1%收取;
(3)争议金额在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以下的,按照0.9%收取;
(4)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0.5%收取,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对于部分特定的案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收费标准的调整,具体收费标准以当地人民法院实施的规定为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1)-粤价[2011]295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1)-粤价[2011]295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2011)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粤价〔2011〕295号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外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粤府〔2010〕117号)精神,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现将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15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编制成目录印发给你们。

请依据本目录对本地区、本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对,凡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附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1公安口岸以外边防检查监护费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2001]523号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3机动车抵押登记费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4国土资源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包括证书费)价费字[1992]184号,财预[2000]127号5矿产资源补偿费国务院第150号令6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价费字[1992]251号7土地复垦费《土地管理法》8采矿登记收费价费字[1992]251号9土地闲置费《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10土地登记费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11征(土)地管理费价费字[1992]597号,计价格[2001]585号12耕地开垦费《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13地质遗迹使用费粤价函[2008]563号14住房城乡建设房屋所有权登记费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8]924号15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计价格[2002]515号,财预[2009]79号16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建城[1993]410号,财预[2003]470号17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粤价[2003]160号18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仅对乡镇规划区收取)粤府办[1998]14号,粤价[2001]323号绿化补偿费粤价[2000]334号20恢复绿化补偿费粤价[2000]334号21交通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交公路发[1994]686号,《收费公路条例》,财预[2009]79号22船舶港务费价费字[1992]191号,交财发[1997]93号,财预[2009]79号23船舶登记费价费字[1992]191号,交财发[1997]93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财预[2009]79号24船舶证明签证费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25交通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同上26油污水化验费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财预[2009]79号27海事调解费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财预[2009]79号28浮油回收费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财预[2009]79号29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交财发[1993]379号,财综[2004]62号,财预[2009]79号30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价费字[1993]17号,财综[2003]81号,财预[2009]79号31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价费字[1992]191号,财预[2003]470号,财预[2003]559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财预[2009]79号32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1)引航费(2)移泊费(3)交通费财综[2007]60号,发改价格[2008]12号33IC卡道路运输电子证件工本费粤价函[2009]840号34占用利用公路路产补(赔)偿费粤价函[2004]506号35工业和信息化无线电频率占用费计价费[1998]218号,财建[2002]640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36无线电设备检测费计价费[1998]218号37进网许可标志工本费财综[2002]37号,发改价格[2003]477号38电信网号码资源占用费信部联清[2004]517号39水利水资源费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财综[2003]89号,财综[2008]7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40河道采砂管理费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41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同上,财预[2000]127号,财综[2003]89号42水利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费水政资[1995]457号43水土流失防治费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3]89号44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财预[2002]584号45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财综[2003]69号,发改价格[2009]3085号46堤围防护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对农民耕种的农田暂缓征收)粤府[1993]10号,粤府办[1993]65号,粤价[1995]386号,粤价[2001]69号,粤价[2002]99号47水土保持补偿费粤水农字[1996]1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49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财综字[1998]160号,财预[2000]127号,发改价格[2007]1968号50农业国内植物检疫费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51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预[2003]2353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8]78号,发改价格〔2011〕2021号52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除外)财综字[1999]102号,计价格[2000]393号,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9]18号53农药登记费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费[1996]1718号,计价格[2001]523号,财预[2000]127号54农药实验费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9]79号55新兽药审批费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0]127号56进口兽药注册登记审批、发证收费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2]584号57《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同上58《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同上59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同上60检验检测费(1)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价费字[1992]452号,财预[2009]79号(2)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同上(3)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同上(4)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同上(5)进口兽药检验同上(6)出口兽药检验同上(7)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同上(8)兽药委托检验同上(9)农作物委托检验同上(10)农机产品测试检验发改价格[2008]2976(11)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财综[2002]64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财综[2008]76号61农业农机监理费(含“九二”式拖拉机牌证费)(1)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封装置)(2)拖拉机行驶证(含临时)(3)登记证(4)驾驶证(5)安全技术检验(6)驾驶许可考试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预字(94)37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62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财预[2000]127号63海事调解费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9]79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64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计价格[2000]559号,发改价格[2003]2353号,财预[2009]79号65农业渔业船舶登记或变更登记费(1)国籍证书(2)登记证书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费[1997]1148号,财预[2002]584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费财综[2002]64号,发改价格[2007]3704号,财综[2008]76号67商务证照费(1)装船证费(2)手工制品证书费(3)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价费字[1992]401号,财预字[1994]37号68卫生卫生监测费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0]127号,财预[2003]470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69卫生质量检验费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0]127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函[2004]11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8]47号70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0]127号,财预[2003]470号71医疗事故鉴定费价费字[1992]314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07]2749号72疾病控制、卫生检验与技术服务收费粤价函[2001]264号73职业病诊断及鉴定费粤价函[2003]46号74人防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预[2002]584号75法院诉讼费财预[2002]9号,财行[2003]275号,国务院令481号76海关海关监管手续费(1)海关监管区域外货物监管(2)行李物品监管价费字[1999]293号,计价格[1999]1707号,财预字[1994]37号,财文字[1996]227号77进口货物滞报金价费字[1992]293号,财预字[1994]37号,海关总署令第128号78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费财综字[1996]68号,计价费[1996]1594号,计价格[1999]1707号79ATA单证册调整费财综字[1996]68号,计价费[1996]1594号80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价费字[1992]293号,计价费[1997]84号,计价格[1999]1707好,财预[2002]9号81税务证照费(1)税务发票工本费价费字[1992]111号,财预字[1994]37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82工商企业注册登记费(营业执照副本收费、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分公司年检收费、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取消)(1)开业注册登记(2)变更登记(3)年度检验(4)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价费字[1992]414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9]1707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计价费[1998]1077号,国办发[2004]10号,83商标注册收费(国际注册手续费取消商标注册申请、续展注册申请、转让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申请、延展注册申请、商标申请基础翻译的收费)价费字[1992]414号,财预字[1994]37号,计物价[1993]1744号,国办发[2004]10号,财综[2008]47号(1)受理商标注册(2)补发商标注册证(3)受理转让注册商标(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5)受理续展注册迟延(6)受理商标评审(7)受理立体商标注册财综[2004]11号(8)受理颜色组合商标注册财综[2004]11号(9)商标评审延期(10)商标变更(11)出具商标证明(12)受理集体商标注册(13)受理证明商标注册(14)商标异议(15)撤销商标(16)受理驰名商标认定(1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84质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价费字[1992]496号,计价格[1996]1500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国质检科[2008]481号,国质检财函[2009]688号,财预[2009]79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85质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1)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财综[2009]1号,发改价格[2009]3212号(2)客运索道运营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财综[2001]10号,财预[2003]470号(3)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财综[2001]10号,财预[2003]470号(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审查检验财综[2001]10号,财预[2003]470号(5)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检验价费字[1992]268号,财预[2003]470号(6)一般劳动防护用品检验价费字[1992]268号,财预[2003]470号(7)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价费字[1992]268号,财预[2003]470号86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含审查费)价费字[1992]127号,价费字[1992]268号,价费字[1992]317号,价费字[1993]135号,计物价[1993]2182号,计价格[1994]238号,计价格[1994]507号,计价格[1995]99号,计价格[1995]339号,计价格[1995]1029号,计价格[1999]1707号,财预字[1994]37号,计价格[1996]1500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01]10号,财综[2002]19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财综[2006]69号87计量收费财综[2001]72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8]74号(1)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型式批准(2)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计量器具定型鉴定(3)进口计量器具正式型式批准(4)进口计量器具临时型式批准(5)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6)计量标准考核(7)计量授权考核(8)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9)标准物质定级证书(10)计量考评员、计量检定员考核(11)计量考评员证书、计量检定员证书(1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13)计量授权证书(14)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证书(15)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16)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87质检(17)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18)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19)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审查(20)计量认证合格证书(21)计量认证(22)计量检定发改价格[2008]74号,发改价格[2009]234号8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财预[2002]584号,财综[2003]66号,发改价格[2003]82号89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1)货物及运输工具检验检疫(2)货物及运输工具鉴定业务(3)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4)安全监测及特殊检验项目(5)考核注册、签发证(单)、查验审核(6)其他发改价格[2003]2357号,财综函[2007]2号,财综[2007]54号,发改价格[2007]2216号,财综[2009]25号90实验室检验项目、鉴定收费(1)动植物实验室检验项目(2)商品定型试验(3)农副土产食品类试验室检验项目(4)畜产品类实验室检验项目(5)化工、金属材料、矿产品类实验室检验项目(6)纺织品类实验室检验项目(7)轻工类实验室检验项目(8)电器类实验室检验项目(9)机械产品实验室检验项目(10)包装类实验室检验项目(11)其他鉴定业务同上91检疫处理等业务收费(限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收取)(1)检疫处理(2)非法定预防接种、监测体检(3)动物免疫接种同上92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费财综[2006]62号,发改价格[2009]2198号93安防系统工程检验费粤价函[2007]28号94环保进口废物环境保护审查登记费财综[2001]15号,计价格[1999]467号,财综[2007]80号,发改价格[2008]702号95核安全技术审评费财综[2001]21号,财综[2003]87号,发改价格[2003]2352号96排污收费(1)污水排污(2)废气排污(3)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4)噪声超标排污财综[2003]38号,国务院令第369号,四部委令第31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97环保化学品进口登记费计价格[1994]702号,财预[2002]9号98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价费字[1992]178号,财预[2002]584号99环境监测服务费价费字[1992]178号,财预[2002]9号100民航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财综[2002]54号,发改价格[2004]90号,发改价格[2007]475号101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同上102航空业务权补偿费同上103适航审查费同上104新闻出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价费字[1992]112号,财综[2004]80号,财预[2003]470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发改价格[2004]3004号105林业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费价费字[1992]196号,计价格[2000]1004号,财综字[2000]75号,财预[2000]127号106森林植物检疫费价费字[1992]196号,财预[2000]127号107绿化费价费字[1992]196号,财预[2000]127号108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不含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林护字[1992]72号,计价格[1999]1707号,计价费[1997]2500号,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2]599号109林权勘测费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110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财综字[1998]160号,财预[2000]127号,发改价格[2007]1968号111林权证工本费财综[2001]43号,计价格[2001]1998号112林地补偿费价费字[1992]196号113食品药品监督进口药品注册审批费计价格[1995]340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0]127号114GMP认证费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0]127号,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115GSP认证费财综[2003]83号,发改价格[2004]59号116已生产药品登记费计价格[1995]340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2]584号117药品行政保护费价费字[1993]143号,《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及细则118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1995]340号119中药品种保护费价费字[1993]178号,财综字[1999]5号,财预[2000]127号120新药审批费财综字[1999]5号,计价格[1995]340号,财预[2000]127号121新药开发评审费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3]470号122药品检验费发改价格[2003]213号,财预[2009]79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123食品药品监督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费价费字[1992]534号,财预[2009]79号124登记费(1)麻醉药品进出口许可证登记费(2)精神药物进出口许可证登记费计价格[1995]340号,财预[2002]584号125知识产权专利收费财预[2000]127号,计价格[2000]2441号,计价格[2002]185号,发改价格[2009]364号12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收费(1)布图设计登记(2)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3)著录事项变更手续(4)延长期限请求(5)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利请求(6)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7)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支付报酬裁决财综[2002]79号,发改价格[2003]85号127旅游证照费(1)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费)价费字[1992]132号,财预[2003]470号(2)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财综[2005]50号,发改价格[2006]83号(3)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财综[2005]50号,发改价格[2006]83号128宗教清真食品认证费财综字[2000]60号,计价格[2000]1174号,财预[2002]584号129银会机构监管费财综[2004]35号,财综[2004]61号,发改价格[2004]1663号,财综[2007]66号,发改价格[2007]3626号130业务监管费同上131证监会证券市场监管费(1)证券交易监管(2)机构监管财综字[1995]146号,财预[2002]584号,财库[2002]46号,发改价格[2006]2437号132期货市场监管费同上133保监会保险业务监管费财综字[1999]123号,财综[2001]86号,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8]3136号134烟草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价费字[1992]187号,财预[2003]470号135海洋海洋废弃物收费(1)倾倒(2)海洋废弃物检测财预[2002]584号,发改价格[2005]2648号,发改价格[2008]1927号136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财综[2003]2号,四部委令第31号137测绘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价费字[1992]176号138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同上139测绘仪器检测收费同上140档案档案收费价费字[1992]130号,财预[2003]470号141仲裁委仲裁收费(1)案件受理(2)案件处理国办发[1995]44号,财预[2009]79号序号部门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标准142贸促会证照费(1)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价费字[1992]236号,发改价格[2004]2839号,财预[2009]79号(2)ATA单证册收费财综字[1995]162号,计价费[1996]378号,财预[2009]79号143各有关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收费(1)检索费(2)复制费(3)邮寄费财综[2008]44号,发改价格[2008]1828号14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合同文本费粤价函[1996]379号145劳动年审证照费粤价函[1999]159号146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粤价函[2000]96号、粤价[2002]394号、粤价[2004]334号14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工本费粤价函[1999]310号148安监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试费粤价函[2002]137号149职业安全卫生检验费粤价费(1)函[1993]37号150铁路铁路护路联防费粤价函[2001]139号——结束——。

沧县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沧县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沧县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每生每学期140元(三中);110元(风中);每生每学期150元(大褚村中学)(三中)沧价行费(2014)21号,(风中)沧价行费字(2012)23号;(大褚村中学)沧发改函(2021)76号3.重点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600元办字(2003)71号,沧发改行费(2016)462号半公寓化宿舍住宿费2,3,4号楼每生每学期140元;1,5,6号楼每生每学期170元(县中)沧价行费字(2011)第8号,沧价行费字(2014)19号,沧价行费字(2014)20号。

4.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每生每学年250元冀价行费字(1999)第12号半公寓化宿舍住宿费每生每学期120元沧价行费字(2012)24号5.初中毕业生中考报名考务费每人85元冀价行费字(2012)4号,冀财综(2014)90号,冀价行费(2016)33号(体育单招文化考试报名费)6.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务费文化科目每人每科8元实践科目每人每科5元7.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费每人50元冀发改公价(2020)1851号(有效期三年至2023年11月24日)考试费每人每科40元8.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中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20元,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费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00元。

冀价行费字(1999)4号,冀价行费(2008)39号,冀政办函(2008)57号,冀价行费(2010)31号二公安1.证照费(1)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价费字(1992)240号,冀价行费字(1996)92号,①户口簿手写每册6元冀财综(2013)2号,冀价行费函(1999)5号微机打印每册8元财综(2012)97号,冀政办函(2008)57号插页式户口页每页0.5元插页式居民户口簿外皮每个3.5元②户口迁移证件每证3元(2)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发改价格(2003)2322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财综(2007)34号,冀财综(2014)31号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工本费每证40元财税(2018)37号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每证10元(3)机动车号牌工本费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4)783号,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发改价格(2004)2831号,冀价行费(2014)49号。

公告书之法院公告收费标准

公告书之法院公告收费标准

法院公告收费标准
【篇一:省高院关于法院收费标准】
1
2
3
4
5
【篇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法院】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执收单位: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县分局收费性质:行政性收费证号:
【篇三:公告费用】

告送达的收费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所有的司法送达一般由《人民法院报》
进行刊登,其收费标准以如下方式收取。

采纳率:54% 10级 2013.04.04 人民法院报公告费用很高的600元
一次呢,你直接去报社办理就可以,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北路5
号你去吧, 52477180 52477505 52477131 你问问区号是 010 贵港日报社电话是0775-*******; 0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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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执收单位:宝鸡市环境保护局凤县分局收费性质:行政性收费证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批准机关及文号
备注
诉讼费
国务院令第481号
㈠、案件受理费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⑴不超过1万元的
元/件
50
⑵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元/件
50-500
⑵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元/件
50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1.5%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1%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0.5%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0.1%
2、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⑴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减半交纳
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元/件
30
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⑵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财产数额
1%
⑶超过10万元的部分
财产数额
0.5%
3、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
1/3交纳
4、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元/件
100
5、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元/件
400
6、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
2.5%
⑶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2%
⑷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1.5%
⑸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1%
⑹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0.9%
⑺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元/件
500-1000
⑵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
元/件
10
5、行政案件
⑴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元/件
100
⑵其他行政案件
元/件
50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
元/件
50-100
㈡申请费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⑴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财产总额
0.5%
⑵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元/件
1-500
①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②超过5万元至10万金额
0.5%
⑶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
元/件
50-100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⑴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
0.8%
⑻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0.7%
⑼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0.6%
⑽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0.5%
2、非财产案件
⑴离婚案件
元/件
50-300
①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
不另行交纳
②超过20万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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