码头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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码头租赁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本着互惠共赢的合作原则,甲乙双方就码头合作租赁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地点:

二、租赁时间

自2016年月日(自交付码头可正常经营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三、租金交付方式:

以乙方每走一吨砂付甲方1.5元计算码头租金,每10天结算一次,乙方保证平均每月走砂10万吨,如至租赁到期日未完成走砂总吨位按协议规定补足吨位数和甲方结算。甲方如需提取乙方砂子需以现金结算(市场价格)。

四、甲、乙双方义务和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协议内容,享有绝对平等权利和义务,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浮吊、倒驳船能正常进出航道,及大船在40分海域正常作业,海面边防海事与甲方无关,陆地地方任何事由甲方解决。

3、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所租码头内道路能够正常通行,日常养护费用

均由甲方承担。

4、乙方所租赁码头在未打桩前若发生岸线塌方,产生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与甲方无关。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如有争议由大港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五、违约与协议终止:

协议期间,无充分理由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视为违约,需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如需要解除协议,需以书面方式告知对方,经协商征得对方同意并确认终止日期后,方可终止协议。

六、特约事宜:

1、码头不能正常经营(社会因数干扰)

2、码头道路不能正常通行(自然因素与政府因素)

3、如有以上因素发生,甲方应停止收取乙方码头租用费。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并盖章):乙方(签字并盖章):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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