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继室婚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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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继室婚姻研究
唐代继室婚姻研究彤华一、前言中国自古就有「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1、「男有重婚之义,女无再醮之文」2的说法。姑不论社会对妇女再嫁所持观感如何,男夫再婚,已被大众视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在重视礼法的传统时代,妻与妾的身分显然有别,,《礼记内则》「聘则为妻」条,郑玄注曰:「聘,问也。妻之言齐也。以礼聘问,则得与夫敌体。」相对於妻的与夫齐体,妾则是「接也,以贱见接幸也。」3妻妾尊卑之别在於是否礼娶,而非谁先入门,妻如果亡故或离异,夫以礼再聘娶之继室,其地位等同於正室,在唐代妾是不得升为妻的。4 儒家经典论及婚姻时,著重夫与妻妾的关系,鲜少提到继室,只有在界定,母子名分时,才强调「继母如母」《仪礼丧服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继母因配父而地位尊重,这与慈母如国政治大学史学系教授。 1 曹大家班昭,《诫》,收入陈弘谋编,《教遗规》四部备要本,卷上,〈专心第五〉,页3b。 2 郑氏,《孝经》丛书集成初编本,〈广守信章第十三〉,页16。 3 熙,《释名》汉魏丛书本,卷2,〈释亲属〉,页857。 4 妻与妾的身分关系,及其地位的差距,可考:燕俪,《唐中的夫妻关系》台: 五南出版公司,2007,页67-77;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京:中华书局,2005,页 715-734。 (114( 中原与域外母,系因父命而成立母子关系有所不同,5盖前者为「以礼聘问」的继室,后者为「以时接见」的妾。6从子的立场看,或许都是「如母」,但从夫的角度看,身分尊卑就大不相同。在一妻多妾的礼制规范下,夫纵然有众多妾婢或侍从者,彼等也不能动摇继室的地位。正因为这层礼教名分,所以本文在探讨继室婚姻时,不可任意将再娶之妾、侧室、次妻、如夫人、外宅妇与继室混为一谈,即使史料中有少数以妾为妻的特例,7那也是不合礼法,不足为训的。同样为妻,历来学者对正室与继室的观察与期待颇不一致。
颜之推的慎於重娶,就是最早、最经典的议论,他一再告诫世人: 、「假继惨虐孤遗」「后妻必虐前妻之子」 8唐人于义方《黑心符》亦曰: 。「又况讲再醮,备继室,……安得福详,免祸幸矣。」9继室婚姻如此不被看好,如母毕竟不同於亲母,这对於重娶者,或将为继室者,毋宁都是一项考验与警惕。继室势必要面对前妻子,她的教养态度就成了人们评价她的关键。明人吕新吾《闺范》曰:「母不取其慈而取其教」「继母不责其教而责其慈」 10吕近溪《女小儿语》更曰: ,。「继母爱前男,贤名天下传。」11继母的处境尴尬,被要求以无私奉献的心慈育诸子,否则就是「惨虐孤遗」,家中就不能「免祸」。将为继室者,能不对自己的婚姻思之再三, 对自己所将要扮演的角色,胆颤心惊, 继室婚姻发生在夫的前妻亡故或离异后,此时夫的年龄可能已不小,如果 5 《仪丧服传》,「慈母如母」条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以为子。命子曰:以为母。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如母,贵父之命也。」关於继母如母,慈母如母的解释,及配父、父命之差,可考:黄玫茵,〈唐代三父八母的法地位〉,收入高明士主编,《唐代身分法制研究:以唐名为中心》台:五南出版公司,2003,页93-102;廖宜方,《唐代的母子关系》台:稻乡出版社,2009,页230-232。 6 陈,《白虎通疏证》京:中华书局,1994,卷10,〈嫁娶妻妾〉,页490。 7 有关唐代以妾为妻的子及相关讨,可考:陈弱水,〈崔玄籍夫妻关系考——试谈唐,代的以妾为妻与法问题〉《唐代的妇文化与家庭生活》台:允晨文化公司,2007,页317-318;翁育瑄,〈唐代における官人阶级の婚姻形态:墓志を中心に〉,《东洋学报》,83:2东京,2001.09,页19。 8 颜之推撰,王器集解,
《颜氏家训集解》台:明文书局,1982,卷1,〈后娶第四〉,页46、49。 9 于义方,《黑心符》丛书集成初编本,页1。 10 新吾,《闺范》,收入《教遗规》,卷中,〈母道〉,页25a。 11 近溪,《小儿语》,收入《教遗规》,卷
中,页4a。唐代继室婚姻研究 (115(继室自己是初婚,将难免形成老夫少妻的组合,而继室承担夫死守寡的风险便会增加。她除了要孤独地面对不可知的未来,还需一肩扛起抚育群孤的责任,个中的心酸苦楚,实不足为外人道。继室婚姻既参杂许多变数与复杂的人际关系,尤其是女方家族,为何还要让女儿步上这条崎岖路,难道不能为她选择一门较单纯的婚姻, 继室婚姻的风险高,所需付出的心力大,被夫家或社会检视的眼光苛,可是依然有不少人甘愿缔结为继室婚姻。这个现象要如何解释,传统的礼教与女教如何教导女性调适自己的心理,如何训育诸子接受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继母,现有的婚姻史、妇女史的研究成果很多,但鲜少人注意继室婚姻,更无人分析愿为继室的原因。仁井田升《中国身分法史》有一节谈〈再婚〉,但重点在妻的改嫁与招夫,12几乎未提及夫的再婚。张国刚观察到老夫少妻与年轻守寡者中有些是继室,13可惜不曾深论继室婚姻的成因,及可能引发的问题。廖宜方、岑静雯、姚平、万军杰、陈登武、张国刚等都触及到继母与前妻子女的关系,14只是忽略了继室婚姻的本身也是一个可深究的议题。此外,刘燕俪、陈弱水都列出前后妻的简表,然而他们只著眼於以妾为妻,或一夫多妻的现象,15却不曾考虑其中有些人可能是继室。关於夫妻的婚龄,毛汉光、李润强、费省、翁育瑄、姚平、李斌城、张国刚等学者所做的统计,仅限於初婚,皆疏於检讨继室的婚龄。16刘燕俪虽然讨论丧妻时夫的年岁,以及夫再娶的原因,17却没有从继12 仁井田升,《中国身分法史》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页708-715。13 张国刚,《中国家庭史》,第二卷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页130-131;张国刚,,〈唐代寡居妇的生活世界〉《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35:3芜湖,2007,页310-312。14 廖宜方,《唐代的母子关系》,页206-227;岑静雯,《唐代宦门妇研究》台:文津出版社,2005,页201-204;姚平,《唐代妇的生命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页281-287;万军杰,〈唐代再娶习俗之下继室与前室子关系探讨——兼析唐代的「娶一门」〉,《魏晋南朝隋唐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