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继室婚姻研究
4封皮版李晓敏唐代婚姻研究综述
分 数:教师签名:《隋唐史研究课程作业》孙永幸题目:《2011 年唐代婚姻制度研究综述》 年级: 2011 级 专业: 中国古代史 学号: 201112091266 时间: 2012年06月15日 姓名:2011 年唐代婚姻制度研究综述摘要:婚姻是中国古代史研究中一个较为热门的课题,尤其是正处在封建社会转型期的“唐宋变革” 时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均呈现出与以往朝代不同的特点,并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
唐代婚姻制度作为唐代社会生活史的研究相当活跃,研究成果较为丰硕,论著不少。
笔者在中国知网上检索到了近一年(20112012)来关于与唐代婚姻制度相关的文章77 篇,其中21 篇与本文论述主旨有关。
笔者不揣浅陋,将对这一年来有关唐代婚姻研究的21 篇文章做以粗略的回顾和展望,以期有助于唐代社会生活史研究的发展。
关键词:唐代婚姻制度研究综述、从唐传奇中研究唐代婚姻制度汪永华《试论唐三大传奇对士族婚姻制度的批判》1考察了唐代著名的几部文学作品如《李娃传》《霍小玉传》《莺莺传》等,揭示了唐代士族婚姻制度的罪恶。
杨秋红《〈催小玉传〉传别解》2通过分析男女主人公的悲剧命运,揭示了唐代的门第观念与婚姻制度。
王守芝《〈李娃传〉:一副摇曳多姿的唐代社会风情画》3 4通过分析传奇中主人公命运的悲欢交织,爱恨相伴,揭示了唐代社会士子狎妓的社会风尚,独特的丧葬习俗,婚姻重视重门第等社会心理以及强调由门当户对向男才女貌的自由爱情转变的婚姻观念。
王伟歌《从中唐传奇看唐婚姻法在文学中的反映》对比了唐传奇与《唐律疏议•户婚》中唐代婚姻的一些例子。
揭示出唐传奇中多种形式的婚姻,都能从唐代婚姻法中找到影子。
邢郁馥《浅析唐传奇作品中的女性形象》5通过分析唐传奇中一系列具有反抗精神、个性鲜明独特、可歌可泣的女性形象。
揭示出大唐一代,妇女的个性意识的提高。
王卫《从挣扎到屈服之路——唐婚恋传奇中男性形象分析》6另辟蹊径,分析了唐传奇中的男性形象,指出男性可以放胆与各种身份的女子发生丰富多彩的浪漫爱情故事,但当落实到婚姻上,无不陷入了心灵追求与社会规范即情与理的矛盾之中。
管窥隋唐时期的收继婚俗
在古代 婚俗 中 ,存在 着一 种 看起 来奇 特 的 而又 极 为普遍 的婚 姻形 态— — 收继婚 俗 。这种 婚姻形 式 可 以看作 是原 始社 会 的遗 风 ,进 入 奴 隶社 会 以及 封 建社 会 以后仍 旧保 留下 来 ,尤 其 在 西北 游 牧 民族 中 极为 常见 。从 这种 婚 俗 的 流行 情 况 来 看 ,不 仅 与少 数 民族婚 姻史 有关 ,而且 与 少 数 民族 的一 些 社会 制 度有 着密 切 的联 系 ,如赡 养 制 度 、宗 族 继 承 制度 、财 产继 承制度 等 等 ,其 作用 不可忽 视 ,但 因与封建 礼教 相违 背引起 世人 的争议 ,也 成 为许 多 学 者 深 入研 究 的一 种婚俗 问题 。
简述了对收继婚的研究现状并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阐述了隋唐时期边疆地区以及中原地区的收继婚状况从少数民族所处的社会经济条件确保宗种财产延续以及隋唐时期文化回流三方面浅析了收继婚在隋唐时期继续延续进而发展到中原地区的原因
2010年 8月 第 13卷第 4期
西 安文 理学 院学 报 (社会 科学 版 ) Journal of Xi氢n University of Arts and Science f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笔 者 立足 于 前 人研 究 成 果 的基 础 上 ,侧 重 于隋 唐 这个 民族 融 合 、社 会 开 放 、文 化 兼 容 的 时代 背 景 下 ,在汉 人胡 风 、胡 人 汉 化 的氛 围 中 ,对 收继 婚 制 的 发展 态 势及其 存在 原 因做 了浅显 探讨 。
二 、隋唐 时期 的收继婚现 象
Aug. 2010 V0】.13 No.4
管 窥隋 唐 时 期 的收 继婚 俗
唐朝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唐朝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一、婚姻制度唐朝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
“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
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
各离之.”但当时并不禁止纳妾,实际是一夫一妻多妾制,而且禁止随意变换妻妾之位。
“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
以妾及客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
各还正之。
"其目的在于明嫡庶之别,维护嫡长子继承制。
1、婚姻的成立。
唐律强调:(1)确认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
“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但对卑幼在外自行定婚者区别对待,已成婚且合法者,予以承认;尚未成婚,须服从尊长安排;“违者,杖一百”。
(2)以婚书和聘财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女家已接受男家聘财,亦不得悔婚,否则同样处杖六十;“男家自悔者,不坐”.(3)实行“同姓不婚”原则。
“诸同姓为婚者",双方各徒二年;非同姓而有五服以内血缘关系的男女也不得通婚,违者“以奸论".此外,严禁娶逃亡女子为婚,监临官不得娶监临之女为妾,良贱之间不得为婚,违者均处以刑罚。
2、婚龄的规定。
唐初规定男子二十岁,女子十五岁;唐人崔颢《王家少妇》所谓“十五嫁王昌"可证。
玄宗时改为男子十五岁,女子十三岁,实行早婚。
婚姻观念有些保守,不到成婚年龄,不得流露嫁娶心事。
有个小姑娘叫李冶,五、六岁时做了一首诗,题目是《咏蔷薇》,中有两句:“经时未嫁却,心绪乱纵横”。
父母认为不祥,让她做发女道士。
男子换妻如换衣服,亦为物议不容,如《唐才子传》崔颢:“娶妻择美者,稍不惬,即弃之,凡易三四”.由此招致“轻薄”“无行”之名.《旧唐书·李益传》:“少有痴病,而多猜忌。
防闲妻妾,过为苛酷,而有散灰扃户之谈闻于时,故时谓妒痴为‘李益疾'”。
3、婚姻的和谐。
夫妻感情相得,白头待老,唐人俗语谓之“和谐”.蒋防《霍小玉传》里面有梦脱鞋的情节,醒来解梦:“鞋者谐也,夫妇再合;脱者解也,既合而解,亦当永诀”。
近二十年来关于唐代婚姻问题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分析--以中国知网108篇学位论文为样本
表 4 学位论文所属学科专业及数量表
门类
图 1 学位论文数量逐年变化图
表 3 学位论文具体主题、数量及所占百分比表
所占
主题
法律 制度
礼仪 习俗
文学作品( 诗歌、小说、剧本、传奇)
皇室( 公主、驸马)
社会生活
士族
侍妾
妇女权利( 地位)
家庭
敦煌地区
婚姻观念
婚姻类型( 形态)
1
武汉大学
1
福建师范大学
1
华中师范大学
1
山西师范大学
1
中国社会科学院
1
位论文基本上在 6 篇以下ꎬ2007 年达到峰值ꎬ有 15
篇之多ꎮ 2007 年之后ꎬ热度稍有减弱ꎬ表现出波动
下降的趋势ꎬ至 2020 年仅有 1 篇相关论文ꎮ
( 二) 选题内容分析
对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而言ꎬ其研究内容是复杂
多样的ꎬ所以有时仅依赖题目来判定论文所属类别
国知网收录的关于唐代婚姻问题的研究生学位论
表 1 学位论文年度具体分布状况表
1998
文 107 篇ꎻ一为科研院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 ꎬ共 1
2016
6
2018
3
2019
2
2020
1
以上学位论文授予单位共 51 个ꎬ具体见表 2ꎮ
文ꎬ并非意味着涵盖了全国范围内各个高校关于
该问题的研究生学位论文ꎬ诸如北京大学、清华大
宋永林
(首都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ꎬ北京 100089)
[ 摘 要] 对近二十年来中国知网收录的关于唐代婚姻问题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进行定量分析ꎬ
发现相关学位论文选题有如下特征和亮点:选题视角多元化、资料运用的多样性与丰富性、社会史范式
唐代婚姻制度开题报告
唐代婚姻制度开题报告唐代婚姻制度开题报告一、引言婚姻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核心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一个时代的文化、社会和经济状况。
唐代作为中国历史上的一个辉煌时期,其婚姻制度也具有独特的特点。
本文将探讨唐代婚姻制度的形成背景、婚姻方式、婚姻制度的变迁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二、唐代婚姻制度的形成背景唐代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社会经济繁荣,文化风气开放。
这种繁荣的社会背景为唐代婚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同时,唐代政权的稳定和统一也为婚姻制度的规范化奠定了基础。
三、唐代婚姻方式1. 包办婚姻在唐代,包办婚姻是主要的婚姻方式之一。
这种婚姻方式是由父母或其他长辈为子女安排婚姻对象,以达到家族利益或政治联姻的目的。
这种婚姻方式在唐代封建社会中非常普遍。
2. 父母介绍婚姻除了包办婚姻,唐代还存在父母介绍婚姻的方式。
这种方式下,父母会为子女物色合适的婚姻对象,并进行介绍。
然后,双方家庭通过交流和协商,确定婚姻的具体细节。
3. 自由恋爱婚姻尽管包办婚姻和父母介绍婚姻是唐代主流的婚姻方式,但自由恋爱婚姻也有一定的存在。
一些文人墨客或官员子弟可以通过自己的选择来决定自己的婚姻对象。
这种婚姻方式在当时的社会中相对较为罕见,但也不容忽视。
四、唐代婚姻制度的变迁1. 婚姻年龄在唐代初期,婚姻年龄相对较低,女性多在13至15岁之间结婚,男性则在15至17岁之间结婚。
然而,随着唐代社会的发展,婚姻年龄逐渐推迟,女性婚龄在20岁以上,男性婚龄也有所提高。
2. 婚姻禁忌唐代的婚姻禁忌主要包括亲属婚姻的禁止和婚姻等级的限制。
亲属婚姻的禁止是为了避免近亲结婚导致的遗传问题。
婚姻等级的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等级秩序,避免不同等级之间的通婚。
3. 婚姻仪式唐代的婚姻仪式丰富多样,具有独特的特点。
婚礼通常包括迎亲、婚车、拜堂等环节。
同时,婚姻仪式也受到地域和社会地位的影响,不同地区和不同阶层的人的婚礼形式有所差异。
五、唐代婚姻制度对社会的影响1. 家族利益的维护唐代的婚姻制度主要以家族利益为核心,通过包办婚姻和父母介绍婚姻的方式,维护了家族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唐朝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制度摘要:唐朝是中国的封建社会发展的一个繁荣时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与国家的各项制度有紧密的联系,本文从唐朝的婚姻制度着手,分几个部分论述了唐朝的婚姻法律文化,展现了唐朝的婚姻状况。
文章论述了唐朝婚姻的缔结与解除,以及婚姻的几个禁止性条件,最后简要论述了婚姻中财产的分配或继承。
关键词:唐朝婚姻制度婚姻缔结婚姻解除财产分配家是社会的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的最基本的单位,只有小家和谐安定,国家才能稳定繁荣。
而婚姻关系则是一个家庭能否正常“运行”的关键,随着时代的变迁,到唐代形成了多姿多彩的婚姻制度。
唐朝婚姻的缔结、解除都有具体的制度要求,既有继承前代的,也有根据王朝自身的需要进行创新的。
另外,唐朝关于婚姻的禁止性条件、婚姻中的财产也有相关的制度要求。
一、婚姻的缔结《礼记·婚义》中说到:“婚姻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1这就说明了在古代社会婚姻的重要作用,两姓姻缘的缔结,一为祭祀,二位生育。
这也就是封建社会重视婚姻的原因:祭祀能保持后辈对祖先的崇拜,生育后代则确定了对后代的责任,从而再次建立起子孙对自己的崇拜,这些“崇拜”构在一起就形成了一个稳定的社会。
出于对婚姻的重视,唐王朝严把婚姻的缔结这一关。
唐朝婚姻的缔结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即“一夫一妻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
(一)“一夫一妻制”《唐律·户婚》中的“有妻更娶”条就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
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
各离之。
”1也就是规定每一名男子只能娶一名女子为妻,已经娶妻的男子如果再娶一位妻子,则流放一年,女方也有罪;如果这名男子隐瞒了已经娶妻的事实,则流放一年半,不知情的女方不犯罪,并强制离婚。
但唐律中却没有明确的禁止纳妾的规定,而是对社会上层根据社会等级的不同而确定了不同的纳妾数量,对社会下层有“承祀继世”需要的纳妾表示支持和默许。
唐律虽然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由于现实的原因,往往与“多妾制”并行。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也是中国古代婚姻法律制度发展的关键时刻。
在唐代社会中,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多次与发展,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制度。
在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一条法律是唐武德六年颁布的《唐律疏议》。
这一法律系统明确了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合同性,规定了各种婚姻形式的许可与禁止,以及离婚和再婚的程序和条件。
在唐代,婚姻是一种合法的契约关系。
婚姻的基本内容包括男女双方的互相承诺和相互尊重,以及夫妻双方的财产和权益的继承问题。
《唐律疏议》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应当保持忠诚和互助的原则,在家庭生活中相互尊重,共同承担家庭责任。
在唐代,婚姻形式非常多样化。
除了传统的男女之间的婚姻外,还有同性婚姻和群婚等形式。
同性婚姻在唐代并不被认为是非法的,唐代文献中有不少关于同性婚姻的记录。
至于群婚,则是指一男多女或一女多男的情况,群婚多见于富贵人家。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还规定了离婚和再婚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唐律疏议》的规定,在婚姻关系中出现严重矛盾而无法协调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提出离婚申请。
离婚的条件包括夫妻双方的主观意愿,以及相关证据的提供。
而再婚则需要按照相关程序来进行。
此外,在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还存在一些以妇女权益保护为目的的法律规定。
比如,《唐律疏议》规定,杀妻弃儿的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惩罚,而女方在离婚后可以保留婚前的财产和权益。
综上所述,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发展与完善。
在这一制度中,婚姻被看作是一种合法的契约关系,男女双方有权自主选择对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婚姻形式多样化,离婚和再婚也被规定得相对清晰。
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对后来的中国婚姻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唐代的家庭生活与婚姻制度
唐代的家庭生活与婚姻制度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极为繁荣的时期,这一时期的家庭生活和婚姻制度在中国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本文将从唐代家庭生活的特点和唐代婚姻制度的演变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唐代家庭生活的特点1. 多代同堂的家庭结构唐代的家庭结构一般是多代同堂的。
在唐代,人们尊重首领式的家庭结构,即以长辈为首,子孙众多。
家族内几乎所有亲戚都住在一起,共同生活。
这样的家庭结构有利于维系家族纽带,传承家族文化和财富。
2. 家族崇尚男性血脉在唐代的家庭中,男性血脉被极其重视。
家族的延续和繁荣往往依赖于男性后代的出生。
男性担任家族的负责人,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权力。
3. 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尽管唐代家庭中男性地位较高,但女性在家庭中也拥有一定的权力和地位。
女性有权管理家庭日常事务,照顾家人的生活和起居。
有些女性甚至在商业和政治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贡献。
二、唐代婚姻制度的演变1. 婚姻的选择和安排在唐代,婚姻的选择和安排有一定的灵活性。
一般情况下,父母或长辈会为子女选择合适的配偶,但也有一部分人可以自由选择伴侣。
随着时代的变迁,封建礼教逐渐淡化,个人的选择权逐渐增加。
2. 婚姻的仪式和习俗唐代的婚姻仪式和习俗非常繁琐。
婚礼通常要进行多个环节,包括定亲、过堂、纳吉、聘媒等。
婚礼期间,亲友们会进行各种祝福和庆祝活动,其中包括舞蹈、音乐、宴会等。
3. 妻妾的地位和家庭责任在唐代,妻妾的地位决定了她们在家庭中的责任和地位。
妻子在家庭中具有管理家务、照顾子女和供养老人的责任。
妾室则负责辅助妻子,满足丈夫的生活需求。
4. 婚姻离散与婚姻制度改革唐代后期,婚姻离散现象逐渐增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观念的改变,人们逐渐开始思考婚姻的自由和平等。
唐玄宗时期,通过颁布《新妇父法》等法令,婚姻制度得到了一定的改革。
妇女的地位得到提高,离婚和再婚也更加容易。
总结起来,唐代的家庭生活和婚姻制度在当时具有独特的特点和演变。
多代同堂的家庭结构、男性血脉的崇尚以及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都反映了唐代社会的主流价值观。
浅析我国唐代婚姻制度
浅析我国唐代婚姻制度唐代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一个时期,也是中国婚姻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
在唐代,婚姻制度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和演变,体现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家族结构变化、宗法制度和儒家思想的影响。
在唐代,婚姻制度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首先,宗族意识强烈。
宗族制度在唐代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以家族为单位的婚姻结构得到了维护和保护。
婚姻是家族之间的联姻,是维护宗族利益、扩大宗族势力的手段之一、婚姻是由家族长辈来决定,并由媒人和礼仪来进行配对,注重的是门第和姻亲的关系。
这种家族意识的观念也限制了妇女的婚姻自主权。
其次,男尊女卑的思想仍然存在。
唐代是一个儒家思想盛行的时代,儒家思想中强调男尊女卑,男性主导社会、家庭和婚姻的观念深入人心。
在婚姻中,男性具有主导地位,妇女要从属于男性,服从丈夫和婆家的安排。
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和权益相对较低,婚后妇女仍然需要依附于丈夫和其家族。
第三,地位较高的女性寻求婚姻自主权。
在唐代,有一部分地位较高的女性寻求婚姻自主,如公主和贵族女性。
她们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和自主权,能够选择自己的配偶,并在婚姻中争取自己的权益。
这一现象体现了妇女在特定社会地位和资源条件下寻求婚姻自主的意愿和行动。
第四,提倡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制度的变迁,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开始逐渐普及。
尽管宗族意识和儒家思想对婚姻仍然有一定的制约,但是在唐代,一些人开始注重夫妻之间的感情和爱情。
夫妻之间的感情成为婚姻的一个重要因素,夫妻关系也开始强调互敬互爱、共同成长和共同建立家庭。
总体来说,唐代婚姻制度在社会变革和思想观念的重要影响下,呈现出多元化和复杂化的特点。
虽然家族观念和儒家思想对婚姻的制约依然存在,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妇女在婚姻中也有一定的主动权和选择权。
同时,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开始成为一种新的趋势。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对唐代婚姻制度的分析只是对其部分方面的描述,并不能完全概括当时的婚姻实践。
唐代婚姻制度研究
《长江丛刊·理论研究》2018.02· 58 ·唐代婚姻制度研究汪超凡【摘 要】总结了唐代的婚姻制度,婚姻双方的权利。
唐代婚姻家庭制度更加健全和善。
我们继承了多年的封建法律的礼仪特征,反映强烈的保守观念,但也展示了唐代特有的开放性的部分,这些对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很大的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唐代 婚姻制度 律法一、婚姻的缔结(一)婚姻缔结的实质要件在《唐律》中,父母在孩子的婚姻上有着非常重大的作用,父母掌握着婚姻的实权孩子必须听从父母的安排。
在《唐律疏议》中提到,父母有包办婚姻的情况,其他的亲属也有主婚权,而若子女没有听从父母的决定,就可以借助于官府杖责子女来以示惩罚。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古代婚姻的准则,父母对违反自己决定的子女,是有权利把孩子告上官府并追究孩子的法律责任。
(二)婚姻缔结的形式要件(1)报婚书有私约。
建立婚姻关系,要由双方当事人的尊长合意立定婚书。
《唐律疏议·户婚》曰“许嫁女辄悔”:“许嫁女已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辄悔者,杖六十”[1],并且“婚仍如约”。
从婚书立定起便处处可见男女的不平等。
如不允许女方悔婚,悔者,杖六十。
而男方自悔无罪,只是不可追回聘礼。
父母在子女结婚时,确定婚约等事件上会做一些口头上的协议,这就是“私约”,其具体内容可以涵盖双方当事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一些不足之处。
(2)六礼。
唐朝缔结婚姻关系仍然遵循传统的“六礼”程序。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古代六礼,是我国在西周时代开始就是非常重要的婚姻缔结程序,它象征着一个婚姻从开始到结束的完整过程。
纳采是六礼之首,一般指新郎家的父辈亲属通过指定的媒人去新娘的家里像新娘的长辈求亲,提亲之后如果新娘的家长同意了,新郎的家里就会给新娘的家里送定亲礼,有指定的使者送出。
问名,是指通过了纳彩,媒婆或者使者会到新娘家里询问新娘家长的名字,新娘自己的闺名,还有新娘在家中的排位和生辰八字,了解后方便男方家庭进行占卜看看两人是否和睦。
对于唐代婚姻及继承制度的简单认识
对于唐代婚姻及继承制度的简单认识婚姻家庭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类社会不断进步发展的产物。
婚姻家庭制度包括多个方面,在此处,笔者将对唐朝的婚姻及继承制度进行简单的理解。
唐朝的婚姻制度是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对于此制度有严格的等级规定,不同身份等级的人按照不同的限制除正妻外有多少侧室,并且官位高的人物的侧室还有官阶身份。
这是一种体现贵族身份的婚姻制度。
贵族的婚姻对于贵族来说,是存在一定的婚姻自主权的。
而对于奴隶婚姻的话,奴隶是没有婚姻自主权的。
按照唐朝《户令》规定,奴隶可以有家庭,可以有婚姻,不过必须是要由其主人给其配合的,不得擅自以其他阶层的人员通婚,而且奴隶所生的子女也是世代为奴隶。
对于“奴隶所生的子女世代为奴隶”这一点,我觉得这是很不公平的,凭什么贵族生的子女还是贵族,奴隶生的就是奴隶?我想到陈胜讲过的一句话,“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但我们没有理由去苛求在那个朝代存在什么公平。
在唐《户令》明确规定婚龄为男15岁以上,女13岁以上。
唐太宗贞观元年诏“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孀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
”《唐律疏议*户婚》有一罪名,称之为“嫁娶违律”罪,规定这一罪名男子18岁以下、女子未出嫁的情况下,处罚主婚人。
我觉得这个罪名很有趣。
想我们今天是鼓励晚婚晚育,而古人则是以立法的形式要求早婚早育。
可见,时代是不断变化发展的,虽然现在社会所有的变化并不都是进步,但在对于晚婚这点确实是进步的。
在古代,婚姻制度突出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唐朝也不例外,《唐律疏议*,名例》中将这种行为称之为“婚姻有媒”。
结婚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第二部分:举行婚礼那天新郎朗诵催妆诗,新娘一方做“障车文”,下婿,转席,欲扇等礼仪。
此外,唐代结婚是在黄昏时举行的,如果没有在黄昏时举行婚礼则被认为违反礼制,并且结婚还有次日早晨拜见舅姑的规矩。
结婚,在今天而言,目前为止在我身边没有发现哪一户人家结婚是在黄昏时举行婚礼的,一般见到的都是在中午举行的。
唐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初论——兼与西方比
唐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初论——兼与西方比唐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初论——兼与西方比本文以唐代婚姻、家庭、亲属、继承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全文共五章十八节。
全文集中阐述了唐代有关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制度的演变及其成因、法律在唐代社会的实际施行情况。
在此基础上,对近代以前中西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作一比较,力求揭示各自社会和法律的不同特征。
本书的基本观点如下:(1)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继承法律制度至唐时已进入成熟时期,无论是调整手段、法律内容,还是法律形式、立法技巧,都代表着古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一个高峰,其影响不仅延及后世,且对唐代周边国家和地区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唐律将具有文书证据意义的婚书与具有礼教意义的聘财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是对唐代社会生活的高度抽象,达到了相当的立法高度。
(3)唐律对婚姻成立及嫁娶制定了详尽的禁止条件,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4)唐代婚姻非个人行为,其效力不仅涉及夫妻、父母子女、亲属关系以及继承关系,还涉及享受荣誉及刑事连带责任等。
(5)唐代家庭关系结构中,夫、妻、媵、妾各自有等,承担不同的权利与义务。
(6)唐代奉行许可离婚主义,唐律为离婚设置了七出、和离、义绝三种离婚形式。
七出顺序在唐代法律中的变动和七出三不去的法律实践,表明礼对婚姻家庭法律的渗透更加深入,家族本位特征在法律中得到更为全面、详尽的体现。
(7)唐律所规定的同宗共姓不婚、增补禁外姻无服尊卑婚,是中国婚姻法律制度发展史上限制血亲婚配的一大飞跃,其在唐代的制定有其深厚、复杂的社会文化、历史原因。
(8)唐律对唐代家庭及亲属的关系结构及家庭关系的法律调整原则、家庭亲属成员各自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作了详尽的规定,典型地反映了儒家亲缘伦理和家族利益对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所起的决定作用。
①)与现代继承仅以财产为内容不同,唐代继承法律制度既涉及财产继承,又涉及身份地位的继承。
其实质,前者是经济权利的转移,后者则是政治利益和荣誉的转移;前者可以分割,后者则不可分D 割。
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综述
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综述作者:黎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2期摘要唐代——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律》是中华法系法典化的楷模,其中的婚姻制度亦有很大的研究价值。
本文探讨了唐代婚姻制度及其属性,婚姻观念以及唐之婚姻法的意义。
着重分析了婚姻解除制度,以及“七出”、“义绝”、“和离”三种离婚形式。
研究唐代婚姻制度对于现今婚姻制度易出现的问题,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唐代婚姻制度“七出” “义绝” “和离”作者简介:黎翠,兰州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4.285关于婚姻,汉人有一句非常著名的话,即“婚姻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这是古代世人的婚姻观。
基于这种观点,笔者对唐代的婚姻制度进行研究。
研究的内容包括唐代的婚姻制度,婚姻解除制度,“七出”、“义绝”、“和离”三种婚姻解除方式,以及贯穿其中的婚姻观念、离婚观念的转变等。
研究唐之婚姻制度,于今日婚姻法领域出现的问题,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笔者在中国知网上检索到有关唐代婚姻制度研究的文章50余篇,选择了与本文主旨相关的40余篇。
本文分为唐代婚姻制度与唐代婚姻解除制度两大部分,其中婚姻制度部分包括婚姻制度总论、婚姻属性、婚姻观念、宗法制度与法律文化、婚姻法的意义等;婚姻解除制度部分包含婚姻解除制度总论以及具体对“七出”、“义绝”、“和离”的论述。
一、唐代婚姻制度(一)婚姻制度刘冰的《试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认为婚姻从原始状态起便是世界上最生动的生活内容之一,婚姻制度是阶级社会中统治者对婚姻合法化确认。
在我国悠长的人类历史文明中不乏各种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婚姻制度,有的随着历史的发展已经消亡,而有的直到今天仍影响着我们。
直至今日仍发挥影响的制度有一夫一妻制等积极制度,也有男尊女卑等消极制度。
(二)婚姻属性方亚光的《从看唐代婚姻的双重性》,通过从唐代律文对婚姻规定及婚姻种类的划分,认为《唐律·户婚》中的许多条文既有封建专制的、落后的、保守的成分,如:包办婚姻;又有倡导民主的、先进的、科学的某些因素,如限制近亲结婚。
唐宋婚姻的承继与演变
唐宋婚姻的承继与演变唐宋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转型期,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然而,在这个时期,婚姻的承继与演变也经历了重大的变革,反映出历史与现代的镜像。
本文将围绕唐宋婚姻的承继与演变展开讨论,以期从中获取对现代社会婚姻状况的启示。
在唐宋时期,家族观念备受重视,婚姻的承继主要体现在家庭结构的维系和礼教思想的传承。
在家庭结构方面,唐宋时期盛行大家族制度,夫妻双方通常来自不同的家族,婚姻不仅是两个人之间的关系,更是两个家族之间的联盟。
礼教思想方面,儒家传统是主导,强调“孝道”和“礼法”,婚姻须遵循一定的礼制规范,以维护家庭秩序和社会稳定。
然而,随着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变化,唐宋婚姻也经历了演变。
首先,社会政治的变化导致了婚姻观念的转变。
在唐代,门第观念盛行,婚姻多注重门第匹配。
而到宋代,门第观念逐渐淡化,才子佳人的佳话屡见不鲜,婚姻的选择逐渐摆脱了门第的束缚。
其次,经济的发展也对婚姻产生了影响。
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妇女的地位也得到提升。
妇女开始拥有更多的财产权和继承权,对于婚姻的选择有了更多的自主权。
我们以唐朝诗人白居易的《琵琶行》为例,来具体分析唐宋婚姻的演变过程。
在这首诗中,白居易描述了一段婚姻悲剧。
女主角素娥因家庭贫困,被迫嫁给年长很多的有钱人做小妾。
然而,她并不满足于这种身份,最终选择离开丈夫,回到家乡。
这个例子反映出在唐代门第观念下,妇女在婚姻方面的无奈和被动。
然而,到宋代,随着妇女地位的提高,妇女对婚姻的选择变得更加自主。
对比唐宋婚姻与当今社会的婚姻,我们可以看到一些明显的差异。
首先,在唐宋时期,婚姻的承继主要体现在家庭结构的维系和礼教思想的传承,而现代社会则更注重个人的感情和自由。
其次,唐宋婚姻受到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影响较大,而现代社会的婚姻则主要受到市场和大众文化的影响。
此外,唐宋婚姻中妇女的地位相对较低,而现代社会中妇女的地位有了显著的提高。
然而,尽管唐宋婚姻和现代社会婚姻存在差异,我们仍可以从唐宋婚姻中汲取经验教训,来改进现代社会的婚姻状况。
唐代开放的婚姻生活简析
唐代开放的婚姻生活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高峰,生产力活跃,社会物质生产取得了较大的进步,社会精神生产也有了较大的发展。
民族融合的不断扩大和外来民族道德风尚的传播渗透促进了唐代婚姻道德观念的转变,还有儒教的势微和士族门阀势力的消融,也削弱了婚姻道德观念方面的礼教束缚。
然而,唐律中规定的婚姻政策却与现实生活有着不一样的表现。
(一)开放的婚姻方式1.婚前同居对于婚前同居我们并不陌生,在现代生活中已经习以为常,这是年轻男女婚姻自由的体现。
然而,《唐律疏议》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6],或许又赞成“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订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的做法[7],使自由恋爱没有完全的被禁止,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男女未婚同居的现象。
男女未婚同居的现象在书中也多有记载。
《张云容》中这样写道:“薛昭者,唐元和末为平陆尉厖昭潜于古殿之西间,及夜,风清月皎,见阶前有三美女厖长曰云容,张氏;次曰凤台,萧氏;次曰兰翘,刘氏。
饮将酣,兰翘命骰子,谓二女曰:…今夕佳宾相会,须有匹偶,请掷骰子,遇采强者,得荐枕席。
‟”[8]故事中记载的是平陆尉薛昭在晚上偶遇三个美女,这三个女子遇到心仪的男子,便采用掷骰子方法来决定,这足以见识到唐代妇女性情开放的程度。
上面提到的事情如果算是保守的话,还有更为开放大胆的例子。
《刘长史女》中记载:“吉州刘长史无子,独养三女,皆殊色,甚念之。
其长女年十二,病死官舍中。
刘素与司丘掾高广相善,俱秩满,与同归,刘载女丧还。
高广有子,年二十余,甚聪慧,有姿仪。
……时天无纤云,月甚清朗。
有顷,遥见一女,自后船出,从此婢直来,未至十步,光彩映发,馨香袭人。
高不胜其意,便前持之。
女纵体入怀,姿态横发,乃与俱就船中,倍加款密。
此后夜夜辄来,情念弥重。
”[9]高广所遇女子表现甚是殷勤主动,风骚姿态展露无疑,这要是以传统标准来衡量,肯定是伤风败俗。
然而这不是偶然一次,“此后夜夜辄来”可以说明,对于这种事情定是看得很淡,并没有显得卑贱,从彼此“情念弥重”中就可以体现出。
唐代婚姻制度
从《唐律疏议·户婚律》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唐律疏议》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
在中华法系中处于承上启下的地位,对后世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其《户婚律》中有一些关于婚姻方面的法律条文,能让我们一窥唐代婚姻制度的原貌。
唐朝经济文化发达,对外交往频繁,在这样一个繁荣盛世,其婚姻制度较之前朝必然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
但是唐朝毕竟是一个封建王朝,封建专制主义思想仍然十分浓厚,这就使其婚姻制度不可避免的也表现出很强的封建性。
从而形成了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特征。
下面我们就以《唐律疏议·户婚律》为视角,来看一下唐朝婚姻制度的两重性。
一、封建性在中国古代,封建婚姻的合法形式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这种封建婚姻,不是基于男女双方的自愿结合,而是实行包办、买卖、强迫、等级森严的婚姻制度。
“这种婚姻制度,是封建政权、族权和神权对男女婚姻关系的联合支配。
”[1]在这种“联合支配”下,结婚从来都不是男女双方个人的事情,而是其身后的两个家族为了实现各自目的的大事。
《礼记·昏义》中曾提到过,“婚礼者,将合两姓之好。
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
”由此可见,男家为子娶妻的目的是侍奉宗庙、繁衍后代;而女家为女嫁夫无非也就是为其提供终生的依靠和保障。
我主要从包办性、买卖性、强迫性和等级性来论述唐朝婚姻的封建性。
(一)包办性中国古代的家庭形式是封建大家长制,男性家长在子女的婚姻问题上拥有包办一切的绝对权威,这种包办性主要体现在主婚权上,《白虎通·嫁娶》:“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告父母。
”历朝历代对家长的主婚权都大力保护,《唐律疏议》也不例外。
《户婚律》第188条记载:“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未成者,从尊长。
违者,杖一百。
”可见,“尊长”在子孙婚姻缔结中的决定性作用,其在外者尚且如此,在家者更不必言说。
另外,《户婚律》第195条还记载:“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与婚俗研究论文的开题报告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与婚俗研究论文的开题报告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与婚俗研究论文的开题报告一、选题意义:婚姻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它几乎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产生,具有古老而常新的形式。
《周礼》所提出的五礼,吉、凶、宾、军、嘉,嘉礼即是冠婚之礼,包含了婚姻仪式、制度在内,可是说是最早的婚姻法律制度雏形。
婚姻制度正式见于法律的规定,始于战国早期,云梦秦简中关于结婚、离婚和家庭问题的三十多道条文,才是真正的婚姻法律。
唐代立法达到了封建社会法典编纂的最高峰,《唐律疏议》中有关婚姻法律制度的规定十分完备,为我们今天研究唐代婚姻法律制度提供了较丰富的材料。
唐代既是中国封建王朝中发展最鼎盛的朝代之一,更是沟通万邦、与世界交流最紧密的封建王朝,研究它的婚姻法律制度,对于研究婚姻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规律有极大意义,就是对我们今天的婚姻法律制度修改、完善亦有借鉴意义。
《吕氏春秋》有云:“故察己则可以知人,察今则可以知古。
古今一也,人与我同耳。
有道之士,贵以近知远,以今知古,以所见知所不见。
”以所见知所不见,利用唐代史书、判例,以及传记、传奇、小说中的虚构资料,还愿唐代社会婚姻法律制度原型,此种尝试,笔者并非第一个,但从法律文化学角度出发反溯历史的真相,明确婚姻制度这一个社会基础性关系的发展轨迹,无疑对于把握唐代封建礼制发展和封建民事法律发展具有双重的巨大意义,从法律角度解读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与婚俗之间的关系,这是本文最重要的意义所在。
二、本课题的研究状况:在法律史领域和历史学领域,作为一个跨学科的问题,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各种构成因素都广泛被作为研究对象,从婚姻缔结、存续、解除的形式、条件、要求,再到对婚姻缔结个体特殊性的研究,如少数民族婚姻、涉外婚姻、敦煌资料中的婚姻状况研究等。
相关论文和著作,可参见参考书目。
三、本课题的研究内容(即初步拟订的论文写作提纲):唐律一准乎礼,立法得古今之平,然而通过史书、传记、司法判例、民间文学等记载可知,唐代的婚姻法律实施状况和制度规定并不符合,甚至有极大的出入之处。
唐代再娶习俗之下继室与前室子关系探讨——兼析唐代的“两娶一门”
唐代再娶习俗之下继室与前室子关系探讨——兼析唐代的
“两娶一门”
万军杰
【期刊名称】《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正>'男外女内'的社会性别分工,确立了女性(主要是已婚女性)在家庭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她们承担着主中馈、备洒扫、赡养老人、抚育子女等种种职责。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而一旦妻早逝,'男外女内'的格局就出现了严重的残缺,在此情况下,男子再娶是理所当然也是相当普遍的事情,但再娶也带来了一系列棘手的难题。
【总页数】14页(P165-178)
【作者】万军杰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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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室填房一类的文
继室填房一类的文继室填房是古代中国婚姻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形式,也称为“多夫制度”或“后妻制度”。
在古代中国,男子可以有多位妻子(或继室),并且可以自由选择继室填房。
这种婚姻形式在当时是比较普遍的,尤其是在上层社会。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继室填房的定义与特点、婚姻法律的变迁等方面详细探讨继室填房这一古老而独特的婚姻形式。
一、历史背景继室填房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其产生和发展与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密不可分。
在古代封建社会,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观念根深蒂固,家族延续和男性后代的继承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因此,男子多娶几位妻子是符合封建伦理和家族利益的。
而另一方面,女性在封建社会的地位比较低下,往往是被动地被迫嫁给某位男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成了继室填房的广泛存在。
从历史上来看,继室填房在中国社会中始于唐代,于宋代开始流行,明清时期则是发展达到顶峰。
清朝时期,官方还明确规定男子最多可以娶四房,这就意味着有可能同时拥有四位正妻以及众多继室或妾室。
随着封建社会的逐渐衰落和近代化进程的加速,继室填房的婚姻制度逐渐被废止,然而,在一定程度上,其影响和体现仍然可以在当今社会中发现。
二、继室填房的定义与特点1. 定义继室填房是指男性在正式结婚之后,遇到失妻或离婚等情况后,再次选择一位女性作为自己的妻子并在婚姻中给予与第一位正妻相当的待遇。
这种婚姻形式常常出现在男子的第一位妻子死亡或者离异后,家庭需要一个新的女性来照顾家庭和后代。
2. 特点(1)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继室填房的产生和发展,与封建社会中的男尊女卑观念和重男轻女的传统风尚密切相关。
男性在家族延续和继承方面拥有更大的权利,而女性则被社会赋予了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2)家族延续的重要性对于传统封建家庭来说,继承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只有男性才能够继承家产和家族血统,在这种情况下,男性的后代就变得非常重要。
因此,男性为了确保家族延续,常常需要拥有多位妻子或继室。
(3)女性地位的被动性由于封建社会的男性优越观念和社会地位,女性在继室填房的过程中往往处于被动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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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继室婚姻研究唐代继室婚姻研究彤华一、前言中国自古就有「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1、「男有重婚之义,女无再醮之文」2的说法。
姑不论社会对妇女再嫁所持观感如何,男夫再婚,已被大众视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
在重视礼法的传统时代,妻与妾的身分显然有别,,《礼记内则》「聘则为妻」条,郑玄注曰:「聘,问也。
妻之言齐也。
以礼聘问,则得与夫敌体。
」相对於妻的与夫齐体,妾则是「接也,以贱见接幸也。
」3妻妾尊卑之别在於是否礼娶,而非谁先入门,妻如果亡故或离异,夫以礼再聘娶之继室,其地位等同於正室,在唐代妾是不得升为妻的。
4 儒家经典论及婚姻时,著重夫与妻妾的关系,鲜少提到继室,只有在界定,母子名分时,才强调「继母如母」《仪礼丧服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
」继母因配父而地位尊重,这与慈母如国政治大学史学系教授。
1 曹大家班昭,《诫》,收入陈弘谋编,《教遗规》四部备要本,卷上,〈专心第五〉,页3b。
2 郑氏,《孝经》丛书集成初编本,〈广守信章第十三〉,页16。
3 熙,《释名》汉魏丛书本,卷2,〈释亲属〉,页857。
4 妻与妾的身分关系,及其地位的差距,可考:燕俪,《唐中的夫妻关系》台: 五南出版公司,2007,页67-77;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京:中华书局,2005,页 715-734。
(114( 中原与域外母,系因父命而成立母子关系有所不同,5盖前者为「以礼聘问」的继室,后者为「以时接见」的妾。
6从子的立场看,或许都是「如母」,但从夫的角度看,身分尊卑就大不相同。
在一妻多妾的礼制规范下,夫纵然有众多妾婢或侍从者,彼等也不能动摇继室的地位。
正因为这层礼教名分,所以本文在探讨继室婚姻时,不可任意将再娶之妾、侧室、次妻、如夫人、外宅妇与继室混为一谈,即使史料中有少数以妾为妻的特例,7那也是不合礼法,不足为训的。
同样为妻,历来学者对正室与继室的观察与期待颇不一致。
颜之推的慎於重娶,就是最早、最经典的议论,他一再告诫世人: 、「假继惨虐孤遗」「后妻必虐前妻之子」 8唐人于义方《黑心符》亦曰: 。
「又况讲再醮,备继室,……安得福详,免祸幸矣。
」9继室婚姻如此不被看好,如母毕竟不同於亲母,这对於重娶者,或将为继室者,毋宁都是一项考验与警惕。
继室势必要面对前妻子,她的教养态度就成了人们评价她的关键。
明人吕新吾《闺范》曰:「母不取其慈而取其教」「继母不责其教而责其慈」 10吕近溪《女小儿语》更曰: ,。
「继母爱前男,贤名天下传。
」11继母的处境尴尬,被要求以无私奉献的心慈育诸子,否则就是「惨虐孤遗」,家中就不能「免祸」。
将为继室者,能不对自己的婚姻思之再三, 对自己所将要扮演的角色,胆颤心惊, 继室婚姻发生在夫的前妻亡故或离异后,此时夫的年龄可能已不小,如果 5 《仪丧服传》,「慈母如母」条曰:「妾之无子者,妾子之无母者,父命妾曰:以为子。
命子曰:以为母。
是,则生养之,终其身如母,死则丧之三如母,贵父之命也。
」关於继母如母,慈母如母的解释,及配父、父命之差,可考:黄玫茵,〈唐代三父八母的法地位〉,收入高明士主编,《唐代身分法制研究:以唐名为中心》台:五南出版公司,2003,页93-102;廖宜方,《唐代的母子关系》台:稻乡出版社,2009,页230-232。
6 陈,《白虎通疏证》京:中华书局,1994,卷10,〈嫁娶妻妾〉,页490。
7 有关唐代以妾为妻的子及相关讨,可考:陈弱水,〈崔玄籍夫妻关系考——试谈唐,代的以妾为妻与法问题〉《唐代的妇文化与家庭生活》台:允晨文化公司,2007,页317-318;翁育瑄,〈唐代における官人阶级の婚姻形态:墓志を中心に〉,《东洋学报》,83:2东京,2001.09,页19。
8 颜之推撰,王器集解,《颜氏家训集解》台:明文书局,1982,卷1,〈后娶第四〉,页46、49。
9 于义方,《黑心符》丛书集成初编本,页1。
10 新吾,《闺范》,收入《教遗规》,卷中,〈母道〉,页25a。
11 近溪,《小儿语》,收入《教遗规》,卷中,页4a。
唐代继室婚姻研究 (115(继室自己是初婚,将难免形成老夫少妻的组合,而继室承担夫死守寡的风险便会增加。
她除了要孤独地面对不可知的未来,还需一肩扛起抚育群孤的责任,个中的心酸苦楚,实不足为外人道。
继室婚姻既参杂许多变数与复杂的人际关系,尤其是女方家族,为何还要让女儿步上这条崎岖路,难道不能为她选择一门较单纯的婚姻, 继室婚姻的风险高,所需付出的心力大,被夫家或社会检视的眼光苛,可是依然有不少人甘愿缔结为继室婚姻。
这个现象要如何解释,传统的礼教与女教如何教导女性调适自己的心理,如何训育诸子接受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继母,现有的婚姻史、妇女史的研究成果很多,但鲜少人注意继室婚姻,更无人分析愿为继室的原因。
仁井田升《中国身分法史》有一节谈〈再婚〉,但重点在妻的改嫁与招夫,12几乎未提及夫的再婚。
张国刚观察到老夫少妻与年轻守寡者中有些是继室,13可惜不曾深论继室婚姻的成因,及可能引发的问题。
廖宜方、岑静雯、姚平、万军杰、陈登武、张国刚等都触及到继母与前妻子女的关系,14只是忽略了继室婚姻的本身也是一个可深究的议题。
此外,刘燕俪、陈弱水都列出前后妻的简表,然而他们只著眼於以妾为妻,或一夫多妻的现象,15却不曾考虑其中有些人可能是继室。
关於夫妻的婚龄,毛汉光、李润强、费省、翁育瑄、姚平、李斌城、张国刚等学者所做的统计,仅限於初婚,皆疏於检讨继室的婚龄。
16刘燕俪虽然讨论丧妻时夫的年岁,以及夫再娶的原因,17却没有从继12 仁井田升,《中国身分法史》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1983,页708-715。
13 张国刚,《中国家庭史》,第二卷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页130-131;张国刚,,〈唐代寡居妇的生活世界〉《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35:3芜湖,2007,页310-312。
14 廖宜方,《唐代的母子关系》,页206-227;岑静雯,《唐代宦门妇研究》台:文津出版社,2005,页201-204;姚平,《唐代妇的生命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页281-287;万军杰,〈唐代再娶习俗之下继室与前室子关系探讨——兼析唐代的「娶一门」〉,《魏晋南朝隋唐史资》,24武汉,2008,页165-175;陈登武,〈家内秩序与国家统治——以唐宋廿四孝故事的变的考察为主〉,收入高明士编,《东亚传统家、教育与国法》,二台: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05,页313-318;张国刚,〈唐代,,2007:3上海,2007,页237-239。
家庭中父母的角色及其与子的关系〉《中华文史丛》15 燕俪,《唐中的夫妻关系》,页230-236;陈弱水,〈崔玄籍夫妻关系考——试谈唐代的以妾为妻与法问题〉,页311-316。
16 毛汉光,〈唐代妇家庭角色的几个重要时段:以墓志铭为〉,收入鲍家编,《中国妇史集》,四集台:稻乡出版社,1995,页149、157;润强,〈传统家庭男(116( 中原与域外室的角度,分析继室的婚龄,及其愿为继室的原因。
中古时期的婚姻与社会身分关系密切,陈弱水发现前后妻年龄不合理者,都来自统治阶级的中低层。
18这固然是一个重要的启示,但笔者以为,该文对前后妻的解读仍有重新检讨的必要。
婚姻是古代妇女最重要的生命历程,本文所论的继室婚姻有三个重点,一是深究继室的婚龄与家世,了解她在婚姻市场中有多大的选择权;二是考察她为何甘冒诸多风险与恶评,而仍愿为继室;三是继室婚姻在夫家生活的复杂度远比正室要大,其与诸子间的人际互动,甚至异母兄弟间的相处情形,也都是值得关注,有待厘清与发掘的课题。
历来研究婚姻或夫妻关系者,总是忘掉「夫有再娶之义」,而讨论妾的问题时,也总忽略礼法地位与之不同的继室。
继室既处在婚姻夹缝中,本文拟将其形象与地位彰显出来,以填补这道历史身影。
二、继室的婚龄与家世古代男女的婚龄,《周礼媒氏》曰:「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礼「男子二十冠而字。
……女子许嫁,笄而字。
」同书〈内则〉记曲礼上》则为:篇说得更清楚:「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
有故,二十三年而嫁。
」这说明男女婚龄都有弹性,不是到某年就必须嫁娶。
大致上,男性婚龄在 20 至 30 岁间,女性婚龄在 15 至 20 岁间,如有父母之丧,则推迟三年。
唐人言及婚龄,也约略准古礼而行,贞观元年627诏曰:「男年二十,女年十五已上,……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
」19显然就以冠年、笄年,视为嫁娶「男年十五,之始。
然实际状况可能会有出入,所以开元二十二年734敕调整为: 婚龄考察〉,《中国传统家庭形态及家庭教育:以隋唐五代家庭为中心》京:人民出版社,2008,页112-129;费,《唐代人口地》西安:西大学出版社,1996,页 75-78;翁育瑄,〈唐代における官人阶级の婚姻形态:墓志を中心に〉,页12-14;姚平,《唐代妇的生命程》,页8-19;斌城,《隋唐五代社会生活史》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页249;张国刚,《中国家庭史》,第二卷,页60-74;张国刚、蒋爱花,〈唐代男婚嫁龄考〉,《中国史研究》,2004:2京,2004,页65-75。
17 燕俪,《唐中的夫妻关系》,页274-278。
18 陈弱水,〈崔玄籍夫妻关系考——试谈唐代的以妾为妻与法问题〉,页316-317。
19 王溥,《唐会要》台:世界书局,1974,卷83,〈嫁娶〉,页1527。
唐代继室婚姻研究 (117(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
」20法定婚龄是一种政策性宣示,它代表政府对户口、人力的需求变动,21当然无法涵盖民间多样化的嫁娶行为。
、周绍良编《唐代墓志汇编》《唐代墓志汇编续集》收录数量庞大的资料,最足以展现唐人婚龄,尤其是女性婚龄的趋势。
在排除出家、入道、亡宫与残缺墓志后,得出有确切女性婚龄的记载共 256 例表一。
22计唐前期的平均婚龄为16.97 岁,后期为 18.83 岁,全期平均为 17.76 岁。
其中,婚龄最低的是 11 岁,最高的是 36 岁,唐前期约 90的女性在 20 岁之前结婚,后期则延迟到 24 岁。
女性集中的结婚年龄,前期在 13-20 岁间,尤其聚集在 15-19 岁;后期多在 14-22岁间,尤其聚集在 14-19 岁。
这与古礼及唐人法定婚龄,女性在 15-20 岁间的情形颇为吻合。
在女性婚龄的集中趋势之外,也有一些晚婚的案例,这在中晚唐较多,学者们以战乱、家境窘迫、随家奔波、个人性格、寄育亲人、居丧不婚,以及再嫁等因素来解释。
23墓志直接记载男性婚龄的资料极少,学者据夫妻年龄差推算出的婚龄,前期平均为 22.55 岁,后期为 25.62 岁,大多数人在 17-30 岁间结婚,24这也与古礼及唐人法定婚龄的规定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