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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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

细则

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

第一条本细则所指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平面式停车场、立体停车场解释如下: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设置在城市商业区、中心区、交通枢纽点及城市干道两侧,为从事各种活动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投资和建设相对独立的路外停车场所。

(二)配建停车场是指为某一建筑或居住区配套建设的,提供与该建筑或居住区业务、生活相关的停车服务场所。

(三)平面式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红线范围之外,利用空闲用地设置的地面公共停车场。

(四)立体式停车场是指以机械式停车库、多层停车楼及地下多层停车场为主要形式的公共停车场。

第二条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原则上限于城六区的公共停车场或配建停车场中超出标准数量的停车泊位。

第三条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停车场的立项完成于优惠政策颁布之后即 12月18日之后;

(二)平面式停车场的泊位在50个(含50个)以上,立体式停车场的泊位应在30个(含30个)以上;

(三)各项建设经营手续齐全,必须纳入正常工商税务管理。

第四条享受优惠政策的配建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配建停车场中超出配建标准的停车泊位;

(二)各项建设手续齐全;

(三)向社会开放,必须纳入正常工商税务管理。

第二章优惠政策的类型及标准

第五条优惠政策分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资金补助、税收优惠和优化经营条件等。

第六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停车场,原则上可享受全部四种类型的优惠政策,符合第三条规定的配建停车场原则上只享受资金补助的优惠。

第七条停车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优惠标准为全额免缴。

第八条停车场建设的资金补助标准分为元、1500元、1000三个档次。位于城墙内的,享受一类补助标准,为元/泊位;位于城墙外二环路以内的,享受二类补助标准,为1500元/泊位;位于二环路以外的,享受三类补助标准,为1000元/泊位。对于二环外部分停车场供需差距较大的区域,能够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但以不超过二类补助标准为限。

第九条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内的立体式停车场,满足停车收费收入大于总收入70%的,从经营之日起,减免第1年企业所得得税,从第2年起,可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享受15%优惠税率。

第十条优化停车场经营环境的优惠政策及措施包括:

(一)新建停车场周围200米范围内的道路停车场自停车场正式营业之日起一律取消;

(二)同步完善停车场周边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和停车诱导设施;

(三)对于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停车场,给予建设经营方附属事业经营权允许其进行汽车维修、保养、美容、洗车等服务活动及商业零售服务,商业经营用地不得大于停车场总面积的1/10。

第三章优惠政策的申请和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的申请和执行由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采取联席会议的形式,按照“一次审议,分步兑现”的方式操作。

第十二条公共停车场的立项及优惠政策的申请原则上一次审议确定,确定的内容包括:

(一)停车场的选址、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等;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及类型;

(三)资金补助标准;

(四)关闭道路停车场的位置、数量;

(五)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公共停车场优惠政策的兑现原则上在报建、竣工开业、运营三个阶段分步兑现。报建时兑现城市配套费的优惠,竣工开业时兑现优化经营环境的措施,运营一年后符合条件的兑现税收优惠政策,补助资金在运营后三年中分三次兑现。

第十四条补助资金三年的兑现比例分别为总补助资金的40%、30%、3 0%。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建设立项和申请优惠政策应提供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应包含项目选址的意向、建设投资规模、申请的优惠政策及标准等。

第十六条配建停车场申请优惠政策应提供足以说明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文件。符合条件的,分三次兑现资金补助。

第四章优惠政策的兑现责任

第十七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在项目报建时兑现,由市建委依据

停车办的认定文件,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资金补助由市财政局依据停车办的认定文件,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税收优惠由经营者持停车办的认定文件及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优化停车场经营环境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由停车办一次性研究确定,由市交警支队及有关的业务具体主管部门按停车办通知执行办理。

第五章补助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一条停车场建设补助资金来源主要为占道停车场收入、公共停车场经营权出让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停车场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用于停车场建设的补助和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投资。

第六章其它

第二十三条擅自关闭、挪作她用或附属经营面积超标的,由停车办协同相关部门予以纠正。拒不改正的,按《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西安市停车场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利用边角地块建立体停车场免缴城市配套费

今年3月,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经过了《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和《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办法》两部地方性法规,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以营造安全、畅通、有序、文明的交通环境,有效缓解和逐步解决我市的停车供需矛盾。《西安市公共停车场建设优惠政策》规定,我市将经过用地划拨、城市建设规费减免、资金补助和经营环境优化等四种方式,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给予优惠。

多建的停车位

免缴城市配套费

该政策适用于我市主城区范围内依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配建停车场超出配建标准10%以上泊位数以及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单独立项的公共停车场和配建超出规定的泊位面积全额免缴城市配套费;地下停车场兼顾人防需要,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免收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补偿费;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免收临时占道费、挖掘修复费(停车场建成后,建设单位负责对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恢复)。

地下停车场

毎泊位补助2万元

停车场建设资金补助采取分区域按类别的标准执行,Ⅰ类区域为二环内及二三环之间的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和丈八北路以东的雁塔区;Ⅱ类区域为二三环之间的其它区域及航天基地;Ⅲ类区域为三环外的区域。

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资金补助标准为:

多层停车楼,一类区域按 0元/泊位、二类区域按15000元/泊位、三类区域按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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