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关于实施金融支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6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6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精神,全面做好稳就业工作,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大力支持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多种形式的灵活就业(一)促进个体经营发展。
开展小店经济推进行动,支持各类特色小店发展,推动社区、批发市场、现代商圈、特色街区等各类小店集聚区建设。
各地可探索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经营专区,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开办小微实体。
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以网址或实体经营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科学设置临时便民服务点,对占道、出店等经营形式规范包容管理,引导劳动者规范有序经营。
(省住建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扩大非全日制就业。
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对非全日制劳动者较为集中的保洁绿化、批发零售、家政服务、建筑装修等行业,按规定实施普惠小微贷款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促进行业提质扩容。
增强养老、托幼和心理疏导等服务领域的吸纳就业能力。
支持住宿餐饮企业、A级旅游景区等扩大提供季节性就业岗位。
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政府部门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吸纳社会工作人才就业。
支持小店采用非全日制用工、招用兼职人员、共享用工等方式,增加就业机会。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十部门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十部门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7•【字号】鄂政办发[2012]41号•【施行日期】2012.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十部门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4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政府金融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制定的《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变更、终止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管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省政府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和工作职责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函〔2012〕6号文执行。
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由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制定。
各市(州)政府应当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0•【字号】鄂政办函[2012]117号•【施行日期】2012.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鄂政办函〔2012〕1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稳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建立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责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联席会议履行以下职责:(一)统筹协调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综合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二)研究制定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长期规划。
(三)专题研究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推动并参与制定与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推进建立、实施信用标准和联合征信技术规范。
(五)协调建立相关机制,推进政府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交换,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推动信用信息的开放和应用工作。
(六)加强与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指导地方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有条件的地区和重点领域试点先行。
(七)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八)协调推进全省信用文化建设和诚信宣传工作。
(九)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文明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预防腐败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公务员局、武汉海关、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省法院、省检察院共35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为牵头单位。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鄂高法【2021】79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高法【2021】79号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武汉海事法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沙洋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湖北辖内各中心支行、各直管市区支行:现将《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2021年8月1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要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经协商一致,就推进金融司法协同、建设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形成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司法和金融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打造全省统筹、行业联动的司法金融协同合作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化解金融纠纷,保障各方合法权益获得有效救济,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全方位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化解原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鄂政办发〔2022〕19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市场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1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9日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科技融资担保体系,以金融创新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强化金融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外部支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历次全会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科技强省建设,坚持风险共担、分级负担、政银担联合发力,依托全省现有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构建专注服务科技创新企业的科技融资担保体系,更好发挥融资担保增信作用,着力破解融资难题,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壮大营造良好金融生态。
(二)发展目标。
聚焦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建立科技融资担保专营机构,提升服务科技型企业能力,构建覆盖全省、上下联动的专业化科技融资担保体系。
力争到2025年,全省科技融资担保业务规模达到200亿元以上,国家级高新区、省级高新区实现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一)组建省级科技融资担保专营机构。
组建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5亿元,由省再担保集团全额出资。
机构性质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政策性定位,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市场化运作。
发挥湖北省科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行业龙头作用,通过科技融资担保业务引领、产品研发、培训指导和股权纽带等,加强与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
中国人民银行无不良信用证明
篇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6〕9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
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认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就业再就业问题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按《实施办法》的要求,加强宣传,扎实工作,确保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到实处,使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真正成为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六年九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切实发挥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发放,由专门担保机构或专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再就业的贷款,以及商业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上述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第四条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12•【字号】鄂政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3月12日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以及在我省考察疫情防控工作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策略启动分区分级分类分时有条件复工复产,有针对性地开展援企、稳岗、扩就业工作,强化“六稳”举措,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和“十三五”规划任务顺利收官,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一)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的财税支持。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并可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对承担疫情防控运输任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纳入工信部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技术改造设备购置补贴的重点企业,省财政给予设备购置费中央补贴后的剩余配套补贴;对纳入省级支持的企业,省财政全额补贴设备购置费用。
在疫情防控调度任务结束后,对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征用调配的重点企业已生产的库存产品,以及省定的医药物流企业已按指令采购的剩余产品,全部由政府兜底采购收储,省财政负责按分级负担原则落实资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税务局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二)加强对防疫重点企业专项金融信贷支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7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6〕7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8号)精神,加快湖北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推动精准扶贫、农业升级、农村发展、农民增收,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和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深化农村流通体制改革,创新农村商业模式,培育和壮大农村电子商务市场主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政策环境,加快发展线上线下融合、覆盖全程、综合配套、安全高效、便捷实惠的现代农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推动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涉农企业及农民消费模式转型升级、农民群众脱贫致富。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创新推动。
坚持规划先行,完善支撑体系,促进城乡市场融合、线上线下融合,将电子商务进农村作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引擎和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产业支撑,创新农村商业模式,增强农业发展新动力。
2.政策引导,多元发展。
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破除动力失当、能力不足、硬瓶颈、软环境四大制约,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渠道下沉,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发展格局。
3.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依托特色资源优势,发展“一乡一品”“一乡一业”等标准化网货,推动差异化发展,打造优势特色品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7.08•【字号】鄂政办发[2002]56号•【施行日期】2002.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止执行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通知(鄂政办发[2002]56号2002年7月8日)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切实履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规定的义务和我国对外承诺,省政府组织专班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本通知附件列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
省政府决定停止执行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测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发[1980]51号1980—4—302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发[1981]85号1981—6—153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劳动服务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982]19号1982—2—244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工业锅炉更新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983]21号1983—3—25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局《关于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鄂政发[1983]30号1983—4—26 省人民政府批转武汉市商检局《关于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全面监督管理的报告》的通知鄂政发[1984]13号1984—2—17 省人民政府关于油菜籽收购不封顶的通知鄂政发[1984]40号1984—5—128 省人民政府关于粮食征购按比例计价的通知鄂政发[1984]52号1984—6—69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公路运输的通知鄂政发[1984]114号1984—11—310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鄂政发[1984]123号1984—11—1911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保险公司《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84]151号文件精神加快发展我省保险业的报告》的通知鄂政发[1985]6号1985—1—2512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85]14号1985—2—1613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政发[1985]37号1985—5—1514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商业厅《关于深入进行商业体制改革的报告》的通知鄂政发[1985]40号1985—5—1815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技术转让试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85]70号1985—8—916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改革劳动制度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鄂政发[1986]111号1986—9—3017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报告的通知鄂政发[1986]134号1986—11—2018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民办科技机构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88]21号1988—2—1119 省人民政府关于农地膜价等问题的紧急通知鄂政发[1988]37号1988—3—1020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88]51号1988—4—621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人事厅关于全省开展搞好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报告的通知鄂政发[1988]56号1988—4—1922 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88]63号1988—4—2523 省人民政府印发省防汛指挥部关于《湖北省防汛抗洪责任制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的通知鄂政发[1988]70号1988—5—1824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费收费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88]138号1988—12—2525 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实行指标控制和考核的通知鄂政发[1989]42号1989—6—126 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地产品销售和增加生活必需品储备的通知鄂政发[1990]44号1990—4—2427 省人民政府关于搞好物资供应促进销售的通知鄂政发[1990]50号1990—5—428 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部分企业停工待工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0]56号1990—5—2429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关于加强全省机电设备进口审查管理报告的通知鄂政发[1991]13号1991—2—530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图书发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1]18号1991—2—2431 省人民政府关于棉奖粮差价款负担等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1]49号1991—5—1832 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鄂政发[1991]57号1991—6—733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来鄂外国记者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1]59号1991—6—2734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办、省工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若干政策性问题请示的通知鄂政发[1992]105号1992—8—735 省人民政府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2]123号1992—9—1936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请示的通知鄂政发[1993]17号1993—2—1737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3]126号1993—11—2238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经委、纺织总公司等部门关于解决我省纺织行业存在问题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4]121号1994—9—1239 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汽车工业若干问题的通知鄂政发[1994]145号1994—10—2240 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加强现金和物价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4]159号1994—11—1441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试点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4]173号1994—12—3142 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省棉花分配调拨计划的命令鄂政发[1995]57号1995—4—3043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6]17号1996—2—744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和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通知鄂政发[1996]50号1996—6—2145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进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全省国有大型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6]54号1996—7—1046 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汽车办关于加快我省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8]3号1998—1—1647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鄂政发C1998)15号1998—3—2448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8]28号1998—4—3049 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告鄂政发[1998]51号1998—7—2050 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的通知鄂政发[1999]37号1999—4—2851 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1999]81号1999—10—1952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上市公司全过程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发[2000]25号2000—4—305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贸易外汇内部结算价格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鄂政办发[1981]21号1981—4—215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卫生系统出国人员的政治审查由省卫生局审批的通知鄂政办发[1981]40号1981—6—245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管理打击走私贩私等经济犯罪活动的几项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1982]44号1982—9—15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经济合同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1982]50号1982—10—45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涉外保险业务增加外汇收入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86]2号1986—1—315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出口专项信贷指标安排的通知鄂政办发[1986]64号1986—9—75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企业名称冠用省名情况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86]89号1986—11—296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检局、经委、经贸厅《关于加强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1987]111号1987—9—46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地方国营预算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1988]35号1988—4—66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1988]50号1988—5—166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税收管理保障财政收入的通知鄂政办发[1988]54号1988—6—36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轻工行业办关于加强部分轻工产品管理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1988]55号1988—6—36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耕地占用税征收进度的通知鄂政办发[1988]71号1988—8—116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1989]4号1989—1—126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收取跨地市流域性泵站生产作业费用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89]74号1989—11—186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审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1989]79号1989—12—176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药总公司等部门关于整顿医药市场加强药品经营管理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1990]1号1990—1—57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保险公司、省计生委关于在全省积极开办计划生育系列保险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0]87号1990—12—117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治理整顿医药市场领导小组治理整顿医药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1991]1号1991—1—57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两费”征稽工作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1]3号1991—1—57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办、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资金筹措供应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1991]27号1991—3—107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办、人民银行省分行关于盘活现有资金调整信贷结构支持经济稳定发展意见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1]30号1991—3—207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对企业发行债券进行信誉评级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2]30号1992—6—17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经委、财政厅、统计局关于组织实施改进工业生产评价考核指标建立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工作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2]36号1992—6—107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市场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1992]37号1992—6—167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开展村级财源建设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1992]38号1992—6—157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鄂政办发[1992]48号1992—8—58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1992]55号1992—9—28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工作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2]72号1992—12—88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工作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3]9号1993—2—268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星火奖励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1993]26号1993—5—268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等部门关于我省开展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和按比例就业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1993]30号1993—6—148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理顺资金秩序优化金融环境、支持全省经济更快更好发展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3]32号1993—6—188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登记管理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3]54号1993—9—178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金融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4]63号1994—6—248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县市继续实行血防统筹的通知鄂政办发[1994]77号1994—7—268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改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扶持小城镇综合改革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1996]144号1996—10—269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物资行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管理意见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4]108号1994—11—79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1995]58号1995—7—119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经贸委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改进工业盐供销和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1996]20号1996—2—79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药管理局关于湖北省医疗器械产品市场准入审查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1996]114号1996—8—2994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审计厅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计验证工作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6]166号1996—12—495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寿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关于大力发展人寿保险事业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6]178号1996—12—2796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设站封锁控制美洲斑蝇传播蔓延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7]8号1997—1—2197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省建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办发[1997]118号1997—10—1798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贸、中行省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贸协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103号1998—9—1699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省内企业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121号1998—10—5100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压缩应收帐款和产品资金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149号1998—12—2101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厅关于全省公路车辆通行费财务检查报告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168号1998—12—30102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2号2000—1—7103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登记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37号2000—7—2。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87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87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是经济金融运行的基础。
安全、高效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对于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加速社会资金周转、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维护金融稳定并促进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社会对构建高效、透明、规范、完整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十分重视并达成广泛共识。
2012年,在汲取金融危机的教训,吸收现有重要支付系统、证券结算系统和中央对手等国际标准执行经验的基础上,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和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技术委员会联合发表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以下简称《原则》),全面加强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管理,并要求其成员尽快将《原则》落实到位。
我国是这两个组织的正式成员。
为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安全、高效、稳定运行,现就实施《原则》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原则》的主要内容《原则》识别和消除了原有国际标准之间的差异,强调全面加强风险管理要求,提高了各类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行的最低标准,是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风险管理经验的全面总结,适用其成员认定的各类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3•【字号】鄂政办发[2011]67号•【施行日期】2011.06.2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湖北省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6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湖北省农村金融服务“十二五”全覆盖规划纲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42号)(以下简称《纲要》)精神,确保全省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湖北省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组长:赵斌副省长副组长:梅祖恩省政府副秘书长殷兴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成员:刘美频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赵以邗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阙方平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王广幼湖北证监局副局长姚庆海湖北保监局副局长周锋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程用文省财政厅副厅长王敦胜省农业厅副厅长刘晓洪省林业厅副厅长刘志高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任杨德高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副行长郭善求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分行副行长宋士卿工商银行湖北省分行副行长李新平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副行长宁效云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行长王进军建设银行湖北省分行副行长胡小琼邮政储蓄银行湖北省分行副行长周德新人保财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王道成中华联合保险湖北分公司总经理领导小组职责:指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纲要》中各项政策和目标;研究、制定推进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的各项措施和方案;指导、协调各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负责日常工作。
刘美频、赵以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省政府办公厅胡俊明、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金融生态办张旅萍任办公室副主任。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金融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金融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06•【字号】武政办〔2022〕91号•【施行日期】2022.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金融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金融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6日武汉市金融工作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为推动武汉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金融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根据我市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和打造区域金融中心实施方案,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思路聚焦区域金融中心建设,提高金融意识,完善金融体制机制,推动金融规模再上台阶,引导金融机构增强实力,推进金融创新取得新突破,促进金融生态环境持续优化,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主要目标1.总体目标。
到2024年,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进一步增强各区、各部门和单位的金融意识;建强金融工作干部队伍,充实金融工作力量,提高金融工作水平;加大金融招商引资力度,不断丰富金融业态和市场主体;力争完成各项金融指标,推动金融市场规模再上台阶。
2.具体指标。
根据2021年目标完成情况,结合2022年绩效目标,制定三年主要指标如下:二、主要任务(一)持续做大金融市场总体规模1.做大金融总量,提高存贷款及金融业增加值。
扩大再贷款再贴现规模,推动碳减排支持工具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有效落地,合理增加我市地方法人银行信贷规模、专项信贷规模,积极争取在汉银行总行、区域总部在贷款额度、定价方面给予我市支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4]35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4〕3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定发展的信心和决心(一)凝神聚力推动竞进发展。
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增强推动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的战略定力,始终保持竞进姿态,在全省上下营造“以发展论英雄”的浓厚氛围。
按照“竞进提质、升级增效”的总要求,牢牢把握市场、绿色、民生“三维”纲要,积极抢抓政策和市场机遇,以扩大有效投资为主抓手,把项目建设作为经济工作主战场,着力搞活实体经济,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确保全年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省政府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负责)二、着力扩大有效投资(二)深入实施省重大专项计划。
对列入计划的20个重大专项480个(类)重大项目,按照“努力向上争取一批、省级资金集中支持一批、引导社会资本促进一批”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专班专人推进。
加快今年360个省重点项目建设,强化用地、资金等保障,确保顺利推进。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相关地方政府负责)(三)确保完成重点领域投资任务。
一是加快信息、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
加快推进第四代移动信息技术(TD-LTE)、宽带网络、“三网”融合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武汉国家级互联网直联点、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支持武汉、黄石等地创建“宽带中国”示范城市。
推进武汉至孝感城际铁路等7个在建铁路项目,麻城至武穴、建始至恩施等37个高速公路项目以及天河机场三期、武当山机场等工程建设,确保2014年完成交通基础设施投资1110亿元。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支小支农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38号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支小支农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正文:---------------------------------------------------------------------------------------------------------------------------------------------------- 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支小支农金融服务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办发〔2014〕3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当前,全省经济总体保持平稳增长态势,信贷投放和社会融资规模总量适度增长、结构持续优化,但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和涉农经济主体仍然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精神,切实加大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和服务“三农”发展的力度,增加金融供给,培育有效需求,促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挥金融整体功能,做实金融支小支农服务工作(一)培育一批符合贷款条件的小微企业和涉农信贷主体。
组织全省各金融机构集中开展信贷营销活动,对小微企业和涉农主体(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在此基础上大力开展“审批+培植”的信贷服务。
对于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满足其合理资金需求;对于经营前景好但暂时不满足信贷条件的企业,建立培植档案、实施信贷辅导、规范财务管理,逐步提高信用等级,促其达到授信门槛。
全年力争实现新增信贷客户数比上年增长20%以上,新增贷款金额比上年增长20%以上,小微企业贷款和涉农贷款增幅高于同期全省贷款增幅,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便民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便民服务工作的指
导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6(000)012
【摘要】鄂政办发[2016]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总页数】11页(P20-3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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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湖北省工商局、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湖北省工商局、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等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银行监管【发文字号】鄂金办发[2009]1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湖北省政府金融办【发布日期】2009.05.13【实施日期】2009.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湖北省工商局、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鄂金办发[2009]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情况,并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等部门对《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鄂金办发[2008]1号)进行了修改完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改后的《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湖北省工商局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省公安厅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湖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局、湖北银监局、人行武汉分行、省公安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08〕6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湖北省内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依法合规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转武汉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转武汉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4.09.23•【文号】•【施行日期】1984.09.2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转武汉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报告的通知(1984年9月23日)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转报的《关于武汉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报告》,已经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
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指出:对武汉市实行计划单列,赋予其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提高省、市干部思想认识,认真贯彻实施中央和国务院有关改革的指示。
中央和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应给予积极支持和指导,帮助湖北省、武汉市尽快落实和组织实施武汉市的总体改革方案和各单项改革方案。
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报告(1984年7月7日)党中央、国务院对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武汉市进行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批复》(厅发<1984>49号文件)下达之后,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指导和帮助下,省市的负责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就搞好武汉市综合改革试点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充分协商,议定了改革的实施方案。
武汉是长江中游的一个主要经济中心,又是省会大城市,解放后一直是国家经济建设的重点。
把武汉的工作搞好,对活跃和繁荣全省乃至华中地区的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对武汉市实行度是全面单列,赋予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将会更好地发挥武汉这个中心城市的作用。
在武汉市进行综合改革试点的任务,是要打破条块分割的状况,按照经济的内在联系,统一组织生产和流通,充分发挥武汉经济、地理优势,发挥武汉工业基地的综合生产能力,切实提高经济效益,把武汉建成工业、流通、交通、科技、金融、文教、信息等具有多种功能的中心城市,增强它在经济上的辐射力、吸引力和综合服务能力,逐步形成以武汉为中心的开放型的经济区和经济网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6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
通知
正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3〕6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省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张通副省长
副组长:刘美频省政府金融办主任
成员:覃文萍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许发民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陈连生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乐成省发改委主任
欧阳万坤省经信委主任
杜耘省科技厅副厅长
喻春祥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
王文童省财政厅厅长
张永祥省审计厅厅长
文振富省国资委主任
许建国省地税局局长
刘源超省工商局局长
殷兴山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行长
邓智毅中国银监会湖北监管局局长
芮跃华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局长
左绪文中国保监会湖北监管局局长
胡俊明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2013年9月5日
——结束——。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28•【字号】鄂政办函〔2021〕25号•【施行日期】202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4月28日《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贯彻实施工作方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对标上位法,我省新修订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新时期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为切实推动实施办法各项规定落实落地,营造更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良好环境和氛围,推动全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全省“两会”部署,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定不移支持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建立健全贯彻落实实施办法统筹组织、多方联动、分工协调的工作机制,强化政府支持力度,着力解决突出问题、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努力为“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作出新贡献。
二、重点任务(一)开展学习宣传培训。
1.开展实施办法宣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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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关于实施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五个一工程”的意见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2]6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9.14
【实施日期】2012.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关于实施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五个一工程”的意见
(鄂政办发〔2012〕6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制定的《关于实施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五个一工程”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9月14日
关于实施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五个一工程”的意见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为深入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大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力度,推进我省县域经济更快速度、更大规模、更好质量、更高水平发展,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决定组织全省金融机构实施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五个一工程”,即:“扶持一批金融机构、培植一批市场主体、推广一套融资模式、开展一次收费清理、建立一种考核机制”,进一步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水平,助推县域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为确保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五个一工程”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五个一工程”的主要目标
--扶持组建一批县域中小法人金融机构,进一步构建多元化的县域金融组织体系。
努力实现三年内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在县域一级全覆盖,解决在“空白县”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问题;促进县域非法人银行机构向县以下地区下沉网点、业务,逐步建立各有定位、功能互补、适度竞争的多层次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在中小企业中培育一批市场信用主体,让更多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享受优质信贷服务。
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用培植工程,引导金融机构实施“审批+培植”的管理模式,建立企业信贷培植名录,进行定期财务辅导,开展信用增进工作,将主动发掘培植与审批跟进培植相结合,力争与金融机构新建立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数量年均增长20%以上。
--在每个县市推广一套适合当地特色的融资模式,进一步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针对县域金融需求差异大、地域性强的特征,在全省范围内建立“一县一品,一行一品”的县
域金融创新机制,进一步提高县域金融服务水平,增加县域信贷总量,努力满足县域经济多元化的融资需求。
--开展一次融资服务性收费的全面清理规范,进一步降低县域企业融资成本。
对全省各地融资服务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和清理,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实现融资服务收费的规范化、透明化,切实降低我省企业融资成本。
--建立一种以贷存比为核心内容的县域金融考核机制,提高政策执行的约束力。
以县域贷存比为核心内容,制定合理合规、操作性强、约束有力的县域金融机构考核制度,完善考核体系配套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县域信贷投入力度。
二、积极扶持县域中小法人金融机构,推动县域金融组织体系建设
(一)支持农信社加快改制步伐。
地方政府要积极支持农信社开展不良贷款清收和处置,按照改制标准承担政府相应的职责,落实债务,督促偿还。
财税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国发〔2003〕15号文件精神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农信社各项扶持政策实施到位,并帮助消化隐性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扶持农信社化解历史包袱,尽早达到改制标准。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和湖北银监局要在对农商行等新设机构开业及机构设置管理上,提供金融管理“绿色通道”。
对积极支持“三农”的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给予正向激励,实施差别化管理,合理引导农信社、农商行(农合行)等县域法人金融机构资金流向“三农”。
(二)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向县域下沉机构和业务。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加强金融机构设立新机构、新网点的管理和指导,引导新成立村镇银行的发起人对新设机构明确一定比例直接设在县以下乡镇,已成立的村镇银行只能在县以下乡镇设立二级支行;适当控制城区小额贷款公司数量,统筹解决“空白县”小额贷款公司设立问题。
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要向县域下沉业务,提高对“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贷款比例,这一指标将作为加入行业协会、享受后续金融服务和优惠
政策,以及支持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营业范围和区域等的参考依据之一。
(三)支持农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发展和邮储银。